高考考場規則考生須知 河北高考考場規則考生須知,距離今年的高考時間還剩下幾天時間了,今年河北省的高考考場規則以及相關的注意事項已經發布,為此小編為大家搜集整理了高考考場規則考生須知 河北高考考場規則考生須知。下面就由小編帶大家具體了解一下,大家可以參考一下。
1.自覺服從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礙監考員等考試工作人員履行職責,不得擾亂考場及其他考試工作地點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2.憑《準考證》、身份證、身體健康狀況監測記錄表(或打印的河北健康碼及14天健康記錄截圖),按規定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應主動接受監考員按規定進行的身份驗證、體溫檢測和對隨身物品等進行的必要檢查。 允許考生戴口罩參加考試,但檢查時須摘下口罩,接受監考人員核查。因裝有心臟起搏器等不宜進行金屬探測器檢查的考生,應在檢查前聲明,并出示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證明。如不提前聲明,后果自負。
3.除 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無字墊板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4.入場后,對號入座, 將《準考證》和身份證放在桌面左上角以便核驗。領到答題卡和試卷后,應在指定位置和規定時間內準確、清楚地填涂姓名、考生號、考場號、座位號等。凡漏填、錯填或書寫字跡不清的答卷影響評卷結果的,責任由考生自負。
遇試卷、答題卡分發錯誤及試題字跡不清、重印、漏印或缺頁等問題,應舉手詢問,在開考前報告監考員;開考后,再行報告、更換的,延誤的考試時間不予延長;涉及試題內容的疑問,不得向監考員詢問。 聽力考試期間,不得向監考員詢問并保持安靜。
5.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
6.開考前30分鐘(第一科為考前40分鐘)考生開始入場, 開考15分鐘后遲到考生不得進入考點 (有聽力考試的外語科14:45以后遲到考生不準進入考場) 參加當次科目考試。考試結束后方可交卷出場。考試時間內非經允許不得離場。
7.在與題號相對應的答題區域內答題,寫在草稿紙上或非題號對應的答題區域的答案一律無效。不得用規定以外的筆和紙答題, 不得在答卷上做任何標記。
8.在考場內須保持安靜,不得吸煙,不得喧嘩,不得交頭接耳、左顧右盼、打手勢、做暗號,不得夾帶、旁窺、抄襲或有意讓他人抄襲,不得傳抄答案或交換試卷、答卷、草稿紙,不得傳遞文具、物品等,不得將試卷、答卷或草稿紙帶出考場。 如身體出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報告考試工作人員或監考人員。
9.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立即停筆并停止答題,在監考員依序收齊答卷、試卷、草稿紙后,根據監考員指令依次退出考場。再選科目考試當天,需要繼續參加本半天下一場考試的,須到規定的考場和座位參加考試;不需要參加考試的,要及時離開考點。
10.如不遵守考場規則,不服從考試工作人員管理,有違規行為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以及《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執行,并將記入國家教育考試誠信檔案;涉嫌違法的,移送司法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等追究法律責任。
考生如何配合考試工作人員進行安全檢查?
為確保高考安全平穩進行,我省使用金屬探測器對進入考場的考生進行安全檢查。嚴防考生攜帶易燃易爆物品、管制刀具、槍支、無線收發裝置(含計時設備、手鐲、項鏈、橡皮擦、錢包等形式的裝置和配件)及其他考試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場。
考生參加考試時,盡量不要穿戴帶有金屬的飾品和衣物,入場時須主動將違禁物品(如手機、計時設備等)放到考場“物品放置處”。接受檢查時應雙臂張開,配合監考員進行檢查。身體正面至背面,從上至下,包括頭部、軀干、四肢(含腳部)等,以及考生的透明筆袋,均要進行檢查。佩戴眼鏡的考生要取下眼鏡接受檢查。檢查腳部時,要抬起腳,離地20厘米左右。如在檢查過程中出現報警聲,考生應按監考員要求進行解釋或出示相關金屬物品。檢查完畢確定無違禁物品后,考生方能入場。因身體原因,不能進行檢查的考生(如裝有心臟起搏器等),應說明情況,并出具縣級以上醫院的證明。
入場后因特殊原因離開考場后返回時,仍要對考生再次檢查。對以各種形式阻撓或拒絕接受檢查的考生,一律不準進人考場;對各類擾亂考場秩序、危害考試安全的人員,除依照教育部《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予以處理外,情節嚴重的,公安機關還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01違紀行為勿忽視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學生小林在數學科目開考前,看到一道題自己復習時做過,便高興地拿起筆就在試卷上開始答題,被監考老師發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3號(以下簡稱“33號令”)第二章第五條第三款規定:考試開始信號發出前答題或者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繼續答題的,被認定為考試違紀。
縱深解讀:在高考考場上,根據《考場規則》,開考信號發出后方可開始答題,考試結束信號發出后,考生應立即停筆。否則,就視為違紀,將受到取消該考試科目成績的處罰。令人惋惜的是,有許多同學犯下如此錯誤并非有意為之,而是一時大意造成的。但無論是否主觀意愿,只要違背規定,就會受到相應處罰。
除此之外,“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未在規定的座位參加考試的”、“考試過程中旁窺、交頭接耳、互打暗號或手勢的”、“未經考試工作人員同意在考試過程中擅自離開考場的”、“用規定以外的筆或者紙答題或者在試卷規定以外的地方書寫姓名、考號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標記信息的”、“將試卷、答卷(含答題卡、答題紙等)、草稿紙等考試用紙帶出考場的”等行為也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02攜帶手表進入考場為違紀
案例回放:平時考試中,小劉習慣攜帶手表進入考場,以便于把握考試時間。高考前老師多次告誡同學們,不能攜帶各種通訊工具和計時用表進入考場,但他卻認為手表不是電子表是機械表,應該沒問題。6月7日上午,語文科目考試進考場時,小劉將手表偷偷帶進了考場。在考試期間,他拿出表看了一下時間,被監考老師發現。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五條第一款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應當認定為考試違紀。
縱深解讀:根據規定,攜帶規定以外的物品(如手表)進入考場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視為違紀。為了防范高科技作弊,我省各考場均配備無聲掛鐘供考生掌握考試時間作參考。《考場規則》第三條明確規定:除2B鉛筆、黑色字跡的鋼筆或簽字筆、直尺、圓規、三角板、無封套橡皮、透明文具袋等省教育考試院規定的考試用品外,其他任何物品不得帶入考場。
03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認定為作弊
案例回放:隨著英語科目考試結束信號響起,所有考生就此停筆,然而一考生的英語答題卡還是一片空白。這時,該考生迅速移步到鄰桌,去拿鄰桌考生的答題卡。鄰桌考生雖然開始使勁按住答題卡不放,但擔心撕壞答題卡,只好放手讓該考生拿去抄襲。考生這一行為被監考老師發現,按規定以作弊處理。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六條第三款規定:搶奪、竊取他人試卷、答卷或脅迫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的,被認定為作弊。
縱深解讀:個別考生心存僥幸,鋌而走險,置考風考紀于不顧,想在考場上“靈活發揮”,有的甚至強制他人為自己抄襲提供方便。這種想以脅迫的手段達到不勞而獲的惡舉,當然要嚴處。
04攜帶手機進入考場為作弊
案例回放:劉某是個“手機控”,機不離手。高考前老師就曾告誡過他不能把手機帶入考場,但他卻不以為然。進場時,劉某偷偷將手機帶入考場,并未將手機放到指定位置。但在考試過程中,手機突然響鈴……當監考老師說他的行為已經認定作弊時,劉某還一臉茫然。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六條第四款規定:攜帶具有發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設備的,被認定為考試作弊。
縱深解讀:根據規定,這種具有接收或發送信息功能的設備一旦帶進考場就算作弊,更別說手機還在考場響起。時下,擁有手機并不是什么新鮮事。但由于手機具有通信功能,是許多作弊分子首選的工具,被禁止帶進考場,也是防弊之招。如果考生置若罔聞,最后吃虧的將是自己。
05考生團伙作弊等最重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理,觸犯刑法的將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案例回放:一監考老師在英語考試快要結束時,發現一考生一邊用左手捂著左耳,一邊用右手答題。老師先前覺得奇怪,隨后越看越可疑,于是就讓考生把左手放下來。當考生的左手放下來時,立刻就露出了馬腳---耳朵里戴著耳麥。該生隨即被終止考試,以作弊處理。
根據“33號令”第二章第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視情節輕重,同時給予暫停參加該項考試1至3年的處理;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同時給予暫停參加各種國家教育考試1至3年的處理:(一)組織團伙作弊;(二)向考場外發送、傳遞試題信息的;(三)使用相關設備接收信息實施作弊的;(四)偽造、變造身份證、準考證及其他證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參加考試的。
縱深解讀:此案例從表面看,是個人作弊,但實際上是團伙作弊的不同環節罷了。個人作弊的后面往往有一個集體或一個組織在為其服務。兩者聯系的手段就是比較先進的電子設備。這種作弊性質惡劣,嚴重威脅國家教育考試的公平、公正。“33號令”對“組織團伙作弊的”等四項作弊進行重處。考生不僅要取消全部考試成績,而且還可能面臨停考1至3年的處罰。觸犯刑法的將依據刑法(修正案九)的有關條款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06違規行為將記入考生個人誠信檔案并供高校錄取時參考
案例回放:某省高考錄取現場,一份考生檔案投到某所大學,該考生高考成績高出學校調檔線20多分,也達到了所報專業的錄取分數線,體檢等方面也合格,結果被退檔。退檔理由是“該考生不符合我校德智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條件”。究竟考生在哪里出了問題?原來考生的檔案中“其他信息”一欄有這樣的記錄:該生高考時攜帶與考試內容相關的材料。
根據“33號令”第三章第三十條規定:教育考試機構應當建立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記錄、保留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人員的相關信息。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中記錄的信息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國家教育考試考生誠信檔案可以依申請接受社會有關方面的查詢,并應當及時向招生學校或者單位提供相關信息,作為參考依據。
縱深解讀:考生誠信檔案,未經法定程序,任何組織、個人不得刪除、變更,省級招生考試機構應將考生誠信檔案及時提供給高校參考。一旦考生有違紀舞弊行為,這一“污點”將記入誠信檔案,并有可能影響到高校的錄取。
07山東臨沂徐某某被電信詐騙案
案例回放:2016年高考結束以后,山東臨沂考生徐某某被南京郵電大學錄取。隨后,她接到一個陌生電話,對方要發放給她2600元助學金。而在此之前,徐某某曾接到過教育部門發放助學金的通知。但這個電話是電信詐騙人員打來的,最終騙子把徐某某9900元的上大學費用騙走。徐某某在8月21日在跟父親報案回家的路上突然暈厥,雖經醫院搶救但最終死亡。
2017年4月17日,山東省臨沂市人民檢察院認定詐騙人員陳文輝等6名被告,涉嫌詐騙罪和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向臨沂市中級人民法院依法提起公訴。
縱深解讀:“徐某某案”背后折射出信息安全的巨大漏洞。個人安全意識的淡漠,是導致電信詐騙的直接原因,考生和家長要提高安全意識和自身警惕,在發現有詐騙行為時及時向公安部門舉報,以確保自身利益不受損害。
08替考入刑案
案例回放:2015年10月,考生虎飛(化名)通過他人聯系“槍手”侯雷(化名),讓其代替自己參加2016年全國碩士研究生招生考試。12月26日上午,侯雷在某大學舊教學樓第43考場,代替虎飛參加管理類聯考綜合能力科目考試。考試時,侯雷被監考人員當場發現,當日便被公安機關抓獲,而考生虎飛在12月28日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二人如實供述了上述事實。
法院審理后認為,侯雷代替他人參加、被告人虎飛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行為均構成代替考試罪。鑒于侯雷到案后能如實供認自己的罪行,考生虎飛犯罪后能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系自首;二人均能真誠悔罪,最終,法院以代替考試罪判處侯雷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1萬元,判處虎飛拘役1個月,罰金人民幣8000元。
縱深解讀:以身試法者,將受到法律的懲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條新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新增“組織考試作弊罪”、“代替考試罪”等罪名。代替考試罪規定,無論是所謂的“槍手”替考行為,還是本應參加考試的考生讓他人替考,都屬于我國《刑法》要處罰的代替考試犯罪行為。在量刑上,代替考試罪最高可以判處拘役六個月并處罰金的刑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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