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
(1) 2015 年 1 月 1 日前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已取得下列稱號、名次的應屆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考生: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集體或個人項目取得前 6 名,全國性體育比賽個人項目取得前6 名。②獲得云南省招委確定的統測項目范圍內的國家二級運動員(含)以上稱號者的,參加省招生考試院在報考當年組織的測試,并經省體育局審核認定達到二級運員(含)以上技術等級標準的。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5 分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報考體育類不得加分) 。
(2)農業人口獨生子女報考省內普通高等學校者加 15 分。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生,在考生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適當增加分數投檔,由學校審查決定是否錄取。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項增加分數投檔條件,只取其中最高一項分值,增加的分值不得超過 20 分。
(1)邊疆及執行邊疆政策縣的少數民族考生加 20 分。漢族考生加 20 分(指土生土長或隨父母到邊疆,戶口、上學逆推連續十年以上,現仍在邊疆的考生) 。上述考生,高中階段在內地上學的相對減少 10 分;
(2)我省哈尼族、傣族、苗族、傈僳族、拉祜族、佤族、景頗族、 瑤族、 布朗族、 怒族、 阿昌族、 普米族、 德昂族、 獨龍族、 藏族、蒙古族、基諾族、水族、布依族在內地的考生加 10 分;
(3)內地農村戶口的彝族、壯族考生加 10 分;
(4)各州(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內地高寒貧困山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 分;
(5)歸僑、華僑子女、歸僑子女和臺灣省籍考生加 10 分;
(6)烈士子女加 20 分;
3.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可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10 分投檔;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以上或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在其統考成績總分的基礎上增加 20 分投檔。
4.同時符合第四十四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有關情形的考生,省招生考試院投檔時只能取最高的一項分值作為考生附加分。
@xuefen.com.cn 2013-2022 蘇ICP備2022025589號-4-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