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廣西高考體檢各地將在2015年4月10日前完成體檢工作。所有參加了普通高考報名的考生必須參加報名所在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組織的體檢。
體檢工作安排如下:
考生體檢工作由各設區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會同當地衛生計生部門協商作出安排。
考生的體檢應在指定的二級甲等以上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主檢醫師應由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責任心強的醫生擔任。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應按教育部、衛生部(現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以及2010年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教育部、衛生部(現稱國家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下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入學和就業體檢項目維護乙肝表面抗原攜帶者入學和就業權利的通知》(人社部發〔2010〕12號)、《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教學廳〔2010〕2號)、教育部高校學生司《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教學司函〔2010〕22號)規定的標準,對考生作出相應的體檢結論。非指定的醫療機構為考生作出的體檢結論無效。
體檢結果應及時告知考生。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提醒考生在體檢過程中注意體檢醫生對本人各項體檢作出的結論或意見。同時,各級招生辦公室(考試院)應在所有項目檢查完畢且結論明確后及時將檢查結果告知考生,體檢結果的有關具體告知方式由各設區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確定,考生閱知體檢結果后須在體檢表上簽字確認,考生無正當理由拒絕簽字或不在規定時間內(由各市自定)進行簽字確認的,視為自行放棄權利,由此產生的遺留問題由考生本人承擔。
自治區招生考試院指定一所醫院為考生體檢的終檢醫院,負責協調有關方面對有異議的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考生對體檢結論持有異議,要求進行復查申請的,須于2015年4月15日前到當地招生辦公室(考試院)領取并填寫《體檢復查申請表》,由設區的市招生考試院(招生辦)匯總報我院同意后,在我院規定的時間內到指定醫院進行復查,并由該醫院根據復查體檢結果對復查體檢結論作出最終裁定。我院受理各市報送《體檢復查申請表》的截止時間為2015年4月20日,逾期不再受理。
凡申請復查的考生,其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復查結果為準。
@xuefen.com.cn 2013-2022 蘇ICP備2022025589號-4-1 最近更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