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2009年普通高職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教育部做好2009年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為了維護學校和考生的合法權益,依法招生,結合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招生工作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是社會了解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有關招生政策、規定及相關信息的主要渠道,是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開展招生咨詢和錄取工作的主要依據。
第三條 學校概況
一、 學校名稱: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
二、 辦學類型: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學院
三、 辦學層次:高職
四、 學校代碼:12803
五、 學校地址:天津市大港區學苑路600號
六、學校基本概況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是一所經天津市政府批準,國家教育部備案,由天津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舉辦的公辦全日制普通高等職業院校,是一所集國土資源和房屋于一體的高職院校,招生納入全國高等學校統一招生計劃。
學院占地300余畝,一期建筑面積12萬余平方米,教學、生活設施先進,校內外實驗實訓基地完備。依托行業辦學,在全國及天津市首創或率先開辦“房地產經營與估計”、“建筑工程技術”等具有行業特色的專業。<物業管理市場>課程被評為天津市市級精品課程,<物業項目管理>課程被全國高職高專教育土建類專業教學指導委員會評為2008年度精品課程(省部級)。學院堅持“德能兼備,師從百工,培養高素質的能工巧匠”的辦學理念,按照創建特色鮮明、設備一流、技術先進、實踐教學效果明顯的思路先后分別建有各專業供學生動手操作的校內實踐基地,校外實習實訓基地,其中“建筑技術綜合實訓基地”被市教委確定為“天津市首批職業院校實訓基地建設項目”。
第二章 招生機構
第四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設招生工作領導小組(此后簡稱招生領導小組),全面負責學院招生工作,制定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決定有關招生工作的重大事宜。
第五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設招生辦公室(此后簡稱招生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設招生監督機構,負責監督學院招生工作,辦公室設在學院黨委辦公室。
第三章 招生計劃及收費標準
第七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根據發展規劃、辦學條件、專業發展、生源狀況和社會需求,制定2009年面向全國22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專業招生計劃,并按照教育部核準下達的具體招生專業、招生人數,在規定時間內寄送到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向社會公布;同時學院也通過不同渠道向社會公布。在招生錄取過程中,經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同意,并報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對生源好、志愿足、錄取分數高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招生計劃作適當調整。分省招生計劃詳見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2009年高考報考指南。
第八條 學費標準:普通類專業5000-5500元/生、年,藝術類專業8000元/生、年。住宿費標準:1000元/生、年。各專業收費標準詳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辦公布招生計劃表或學院下發的2009年新生報到須知。如政府對本年度收費標準進行調整,以政府規定的標準為準。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九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錄取工作遵循公平競爭、公開選拔、公開程序的原則;執行國家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錄取政策、以及本章程公布的有關規定;以考生填報的志愿和高考文化課成績(藝術專業考生須有其他院校藝術類專業測試合格成績或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聯考、統考合格成績)為主要錄取依據,德智體美全面考核,擇優錄取。錄取過程中,自覺接受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紀檢監察部門、考生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十條 院校志愿錄取以志愿優先為原則,即按考生填報的院校志愿順序,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的考生,只有當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布的同批次最低控制線上第一志愿報考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的人數少于招生計劃時,才錄取第二志愿報考我校的考生,依此類推。
第十一條 專業志愿錄取以分數優先為原則,即先按高分到低分排隊,依次按照考生填報的專業志愿順序錄取。如考生分數未達到第一專業志愿錄取分數,即看是否達到第二專業志愿錄取分數,依次類推,直至最后一個專業志愿。在考生所報專業志愿均未被錄取情況下,對服從專業調劑者,可調整到未錄滿專業;對不服從調劑者,作退檔處理。專業志愿不設分數級差。
第十二條 對政策加分考生的錄取,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實行屬地化管理的原則,執行考生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委員會制定的加分政策和錄取規定。體育特長生須經過學校面試考核并具有相關部門的資格證明。
第十三條 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獲得省(市)級優秀學生、優秀學生干部、三好學生等榮譽稱號的考生。天津市考生執行本章程第十五條之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藝術類錄取規則:
1、考生參加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美術專業聯考或者其他院校美術專業考試并專業考試合格;
2、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招辦劃定的最低投檔線和報考我院志愿由高分到低分依次錄取。
第十五條 對天津市考生,依據教育部和天津市教育招生考試院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精神,本著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以高考成績為基礎,參照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擇優錄取。
1、安排專業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優先安排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佳的考生,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安排專業。
2、退檔處理時,在高考分數相同的條件下,可先對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較差的考生做出退檔處理,如普通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相同,則可依據綜合素質評價結果做出退檔處理。比較考生的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時,先比較獲得A等的個數,如A等的個數相同,再比較獲得B等的個數,以此類推。評價考生的綜合素質時,依據考生的學業類和非學業類兩方面情況綜合比較,進行評價。
第十六條 依照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審查和復查。對不符合標準的,按照《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相關規定處理。
第十七條 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非英語專業的公共外語課程均為英語,小語種考生慎重填報。
第十八條 已被錄取的考生,經有關省、市、自治區招生主管部門批準后將寄發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蓋印的《錄取通知書》,錄取通知書以考生報名填報信息的地址作為依據,以特快專遞或掛號信的方式寄出。
第五章 后續管理
第十九條 按國家招生規定錄取的新生,持錄取通知書按學校規定的期限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當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者請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當理由以外,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具體報到要求見2009年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新生報到須知。
第二十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合格者予以注冊,取得學籍。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二十一條 學院根據《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學生管理細則》、《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學籍管理規定》等規章制度進行管理;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對學生進行培養。
第二十二條 學院開辟了“困難學生入學綠色通道”,積極實施國家助學貸款,凡符合國家助學貸款條件的大學生均可提出申請。此外,品學兼優的貧困大學生可獲得國家獎學金;為鼓勵在校生努力學習,學院設立了院級三好學生、優秀學生干部及其他各類單項獎學金。
第二十三條 按專業人才培養方案,學生經考核合格,準予畢業,由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頒發普通高等學校專科畢業證書。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僅適用于2009年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高職招生工作。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經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招生領導小組審查通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自公布起開始執行。凡以前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有關高職招生工作的政策、規定與本章程不一致的,一律廢止,均以本章程規定為準。
第二十七條 在招生咨詢過程中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咨詢人員的意見、建議僅作為考生填報志愿的參考,不屬學校錄取承諾。
第二十八條 本章程由天津國土資源和房屋職業學院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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