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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用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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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實用18篇)
時間:2023-11-11 13:22:06     小編:FS文字使者

合同可以規范雙方在交易過程中的行為,減少風險和不確定性。合同應該詳細列出各方的權益和義務,避免模糊和遺漏。請大家在簽訂合同之前認真閱讀并理解合同的內容和各個條款。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一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遵循的原則。

2.1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b工作崗位;

c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勞動報酬;

e勞動紀律;

g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a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1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b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醫療期。

5.1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3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4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了規范石油銷售公司(以下簡稱'hb公司'或'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法定代表人負責代表公司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

第三條綜合辦公室負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主要辦理勞動合同的訂立、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等手續。

(一)新員工入職手續辦理完畢后一個月內完成勞動合同簽訂。

(二)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

(三)勞動合同必須由公司法定代表人親自簽章,并加蓋公司公章后生效。

(四)勞務派遣人員勞動合同由勞務派遣單位負責簽訂。

(一)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3年期合同。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勞動合同期限相同。

(三)符合無固定期限規定的,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續訂勞動合同。

(二)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由乙方提出要求,可續訂勞動合同。

(三)因公司業務發展需要或客觀原因發生變化的,經雙方協議一致確認后,可變更勞動合同相應條款。

(四)勞動合同屆滿或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可終止勞動合同。

第七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隨時可解除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乙方采取欺詐手段,使甲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八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本合同:。

(二)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因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員工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連續工作15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十條經濟補償或賠償規定。

(一)員工在合同期限內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或自主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按合同書中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二)雙方違反勞動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重大損失的,應按損失程度給對方賠償。

第十一條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力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二條本制度由綜合辦公室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十三條本制度未盡事宜,按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集團公司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本制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三

勞動合同制度——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

中國的勞動合同制度從二十世紀八十年代中期開始試點,在九十年代得到大力推行,至今已在城鎮各類企業中廣泛實施。中國的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建立勞動關系,應該書面訂立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定的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在訂立勞動合同過程中,勞動關系雙方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明確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保障了勞動者擇業自主權和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

勞動合同法律制度,是通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確立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穩定和諧勞動關系的制度;是通過勞動合同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保護雙方合法權益的制度。勞動合同制度的建立,從源頭上規范企業用工行為。勞動合同制度是勞動社會保障工作的基礎工作。通過勞動合同制度,來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的合法權益,調整好勞動關系,加強企業管理,提高勞動者的生產積極性,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事實越來越被人們肯定。為此,各級政府要重視勞動合同工作,把它納入政府工作的重要工作議程。勞動保障部門更應對勞動合同工作引起高度重視,充分認識勞動合同制度在整個勞動社會保障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統一思想,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地實施勞動合同制度。

隨著以勞動合同為基礎的勞動用工制度的確立,勞動保障部門對勞動用工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特別是非公有制企業的迅速發展,勞動用工管理的面和量都有明顯的增多。為此,要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必須加強、完善勞動合同管理體制。

首先,要建立勞動管理的專門部門或科室。隨著企業用工自主權的擴大,一些地方在機構改革中將勞動保障部門中勞動管理的科室撤銷或合并,致使勞動管理的功能削弱。筆者認為企業自主用工,不等于勞動保障部門不需要勞動管理,而是要求勞動保障部門按照企業自主用工來進行勞動管理,也就是全面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因此,必須要加強勞動管理的部門或科室的建設。由其全面組織、實施勞動合同制度,對勞動合同的簽訂、備案、管理的全過程進行管理。

其次,要建立科學、規范的勞動合同管理程序。按照《勞動法》和市場經濟條件下勞動合同制度的要求,從勞動者擇業、企業用工,到簽訂勞動合同、錄用備案,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等勞動合同管理的全過程進行梳理,對每個環節的時間、條件、要求作出明確具體的規定,使用工單位、勞動者、勞動管理部門都能按規定的程序進行運行。還要建立勞動合同簽訂登記、變更、解除、終止預報制度,存檔管理制度,履行檢查制度,統計分析制度,確保勞動合同制度規范有序地實施。

最后,要加強勞動用工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工作。勞動保障部門應配合專職工作人員專門負責錄用備案工作,同時,還要發揮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作用,由其負責做好本區域的合同簽訂臺帳,個人勞動合同簽訂臺帳,并及時將每年勞動合同、錄用資料裝訂歸檔。要充分運用計算機來管理勞動合同,建立企業和個人勞動合同數據庫,及時將錄用備案的企業和個人情況輸入數據庫中,并要實現社區(鎮鄉、街道)勞動保障管理站的計算機與勞動保障部門的計算機聯網,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提供方便。

應針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現狀,依照《勞動法》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

加強宣傳,在社會上形成自覺簽訂勞動合同的氛圍。先要在各級領導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勞動合同法律制度在經濟社會中的作用;再要對企業進行宣傳,使其認識到用工簽訂勞動合同是企業最起碼的職責;還要對勞動者進行宣傳,使他們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是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教育他們運用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的權益。還可在公共場所、車站、碼頭張貼大型宣傳廣告,使全社會都認識到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

加強、完善已簽訂勞動合同的管理。要把已簽訂的勞動合同整理歸檔,并進行全面清理、核對,然后輸入勞動合同數據庫。同時,要對勞動者的基本情況、實際工作年限、勞動合同期限進行動態管理,充分發揮勞動合同在勞動管理中的作用。

制定切實可行的全面推行勞動合同制度工作計劃。根據各地勞動用工情況,以及已簽訂勞動合同情況,制定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計劃。工作計劃應突出重點,采取分類排隊等方法。

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制。根據工作計劃,由政府召開會議,進行部署,按照企業屬地管理原則抓落實。要發揚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確保勞動合同簽訂工作落實到實處。

科學地做好勞動合同簽訂情況統計。勞動合同簽訂統計必須要數據真實,按照錄用備案數進行統計,及時正確地反映勞動合同簽訂情況。

對拒不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依法進行處罰。運用勞動監察的職能對各類企業簽訂勞動合同情況進行專項檢查,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企業按《勞動法》和各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促進企業自覺簽訂勞動合同。對勞動合同制度運行中的關鍵環節和難點問題,勞動監察部門應主動出擊,及時檢查,通過勞動年檢、日常巡視和專項整治活動,及時發現制止和糾正違法違規行為,確保勞動合同制度實施工作順利進行。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四

為了貫徹落實國家勞動法律法規,滿足客戶評估需要,維護員工切身利益,完善企業內部管理,公司決定落實員工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同時為規范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制訂實施本管理規定。

一、凡進入公司務工、符合用工要求的人員均應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二、各部門主管、車間主任應對需簽訂合同的員工介紹公司的優惠條件和相關情況。

三、簽訂的合同要規范,做到字跡清楚,內容正確、完整有效。合同一式三份,每份首頁“用工單位”上要注明我公司和車間名稱,姓名應與身份證姓名一致,不寫錯別字。

第2項有關乙方自然情況均應填寫完整,合同期限根據公司要求填寫,自簽訂之日算起,一般為一年。同時,乙方工作內容(工種)也應注明。

最后一頁(簽章欄)的乙方簽名應由簽合同員工本人簽名蓋章或按手印,并填寫具體簽訂時間,嚴禁代簽或作假,確保合同有效。說明:

1、只有夫妻關系的員工才能合簽一份合同。

2、員工有別名,并已在工資表中體現的,均應在填寫的姓名后寫上別名(加括號),并蓋章或按手印確認,以免產生不良問題。

四、簽訂合同的員工應提供有效清楚的身份證復印件1張,并粘貼在備注欄上。

五、各車間主任應對本車間員工簽訂的勞動合同造冊登記,對沒送交身份證復印件的,要注明清楚,以便后面索取。

六、若有員工私自解除合同而離廠的,車間主任應在花名冊上注明,并在15天內以聯絡單的形式,上報部門經理,由部門經理匯總后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各1份,以便于凍結其工資和注銷勞動合同,否則,造成應凍結工資被領取的,按公司規定追究部門主管和車間主任的責任。

七、各部門主管應督促各車間按規定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簽訂工作,掌握簽訂數量和質量等相關情況。

八、辦公室應積極配合勞動主管部門的合同驗證工作,應做好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歸檔等工作,防止遺失。

謝謝!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五

為了不斷提高公司人力資源管理水平,促進公司員工勞動合同管理的制度化、規范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勞動合同制度》適用于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的勞動合同訂立及管理。

公司員工實施全員勞動合同制,所有員工均需依法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負責員工勞動合同的訂立及統一管理。

1.新入職員工必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在辦理錄用手續時簽訂。

2.合同期滿愿意繼續為公司服務的員工,在原合同終止的時間內重新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包括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臨時性用工合同、勞務合同五種形式。我公司員工勞動合同以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為主。符合條件者,經批準與公司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需要時,簽訂其它類型勞動合同。其中:勞務合同適用于已經達到退休年齡、不需要購買社會保險的員工。

1.董事長負責與副總級以上(含)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2.總經理負責與部門負責人及相同職級以上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3.其它人員勞動合同由公司授權綜合管理部部長簽訂。

4.勞動合同統一由公司人力資源部門組織簽訂及存檔。

公司《勞動合同》一律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保密協議和競業禁止協議等。

1.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公司與其簽訂《勞動合同》。

2.首次簽訂合同時間規定如下(含試用期),普通員工:1~3年;。

一般管理技術人員(11級以下):2~4年;。

中層管理技術人員(7~10級):3~5年;。

高級管理技術人員(六級以上,含六級):5年以上。

特殊崗位或特聘人員由董事長或總經理與其約定簽訂時間。

第二次簽訂合同時間按第五條規定執行,時限與第一次相同;兩次簽訂合同后為無固定期限合同。

3.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1.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2.公司按時付給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員工的勞動報酬嚴格按照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按崗取酬,崗變薪變的原則,基本工資嚴格按照同工同級的原則,績效獎金嚴格按照個人貢獻大小和企業經營狀況確定。

3.公司按國家和當地有關規定結合企業實際情況為員工繳納養老、生育、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

4.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員工,公司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并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后,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適當經濟補償。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公司支付違約金。

5.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制度等規定執行。

6.《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1.本制度由公司綜合管理部人事科制定、解釋,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六

勞動合同制度——專門規范勞動合同的制度,稱為勞動合同制度。勞動合同與每一個勞動者息息相關,是每一個勞動者走上工作崗位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關系時都必須簽署的協議。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勞動合同管理,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制度。

第三條公司辦公室負責用人單位(部門)勞動政策法規的學習及貫徹落實情況的指導、監督、管理工作,檢查督促各單位(部門)依法建立勞動合同管理規定及配套措施,自覺遵守和執行各項勞動政策法規。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訂立、續簽、變更、解除、終止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規定和相關程序辦理。工會應當幫助、指導員工與用人單位(部門)依法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維護員工合法權益。

第五條用人單位(部門)應當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自用工之日起,配合公司辦公室依法與員工以書面形式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采用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

第六條用人單位(部門)招用員工時要有具體的書面錄用條件及客觀的考核標準,并告知應聘者。

第七條用人單位招用員工時,應當如實告知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應聘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用人單位(部門)還應查驗其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以及其他能證明該應聘者與任何用人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明;應了解應聘者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工作經歷、勞動關系現狀、社會保險繳納情況、戶籍、住址、檔案狀況、家庭婚姻狀況、學歷、健康狀況、職業技能水平等信息。

第八條勞動合同應由員工本人簽署,簽字后并在簽字處加印右手食指指印;公司辦公室應驗證員工簽名與身份證相一致。勞動合同加蓋公司及法定代表人印章。

《勞動合同書》一式二份,由公司及員工本人各保存一份。

第九條退休返聘人員不簽訂勞動合同,但應就其返聘期間有關報酬、福利待遇簽訂返聘協議。

第十條凡用人單位(部門)違反勞動合同簽訂規定,擅自用工,造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及發生賠償等連帶問題的,應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并視情節輕重與后果給予責任人處罰。

第十一條用人單位(部門)應在遵守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的前提下,根據各自生產經營特點和需要按下述原則與員工協商確定勞動合同期限,保證管理、業務骨干隊伍的相對穩定。

(一)引進的高、中級管理人才、專業技術等人才,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可不約定試用期。

(二)主要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勞動者,可協商簽訂較長期限或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一般生產、工作崗位上的員工,應訂立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但符合《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者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三)新聘用人員,初次簽訂勞動合同一般可簽2~3年勞動合同期。合同期滿,對經考評符合工作需要的人員,經與本人協商一致,可續訂較長期限的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書中勞動合同期限不得空值,應填寫起止年、月、日,或注明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注明完成某工作為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書具體內容以我市社保部門提供的格式樣本為準,應主要包括:(1)合同期限;(2)工作內容;(3)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4)勞動報酬;(5)勞動紀律;(6)勞動合同終止條件;(7)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合同書中所有需要填寫約定內容,而雙方沒有約定或未填寫內同的空白處,應用斜線予以封閉,不得留有空白處。崗位聘任書中約定的聘任期限不得長于勞動合同期限。

動合同附件。勞動合同附件應按文件名稱據實填寫。

用人單位(部門)要求員工閱讀學習上述規定,并在合同中注明“附件中所列制度規定乙方已知悉并認可”。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根據本單位(部門)實際情況制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應為勞動合同附件。補充協議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培訓服務協議。對公司支付專項培訓經費對員工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應在培訓前與其簽訂不少于二年的服務期培訓服務協議。培訓協議應明確培訓目標、內容、形式、期限、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及違約責任。培訓服務協議應明確培訓費包括的具體項目和違約賠償計算辦法。服務期協議約定的違約金最高不超過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

(二)保密協議。對掌握經營、管理、技術等保密信息的員工,在其從事該工作第一個工作日前,應與其協商簽訂保密協議,約定相關保守用人單位經營生產、技術等秘密的內容。

(三)競業禁止協議。對在經營、管理、技術重要崗位上工作的員工,應在其入職或工作崗位變動時約定離職競業禁止內容和期限,簽訂競業禁止協議。競業禁止協議應約定競業禁止補償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后按月支付,并約定“自甲方第一次支付乙方競業禁止補償金時此合同生效”。

(四)其他需要簽訂補充協議的情形。

第十六條。

第十七條因工作(生產)需要,員工職務或崗位或工種等發生變動,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變更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部門)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或員工提出變更勞動合同時,均應采用書面形式提出申請,并應明確變更勞動合同的提出方。用人單位(部門)應與員工協商一致后方可變更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后的勞動合同文本由公司和員工各持一份。員工變更勞動合同申請簽名應手簽并加蓋本人右手食指指印,打印的姓名無效。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用人單位(部門)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30日告知本人,征求意見,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員工未做出答復的按續簽勞動合同辦理,并辦理續訂手續;員工符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規定的條件,而主動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申請的,應由員工出具書面申請,簽名并加蓋本人食指指印后予以長期保存。

第十九條職工在試用期間提出而又必須給予休假的,用人單位(部門)應當向員工發放試用期中止通知書,保證用人單位(部門)對員工試用期限考察的有效性。

第二十條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即行終止,終止時間按勞動合同期限最后一日的24時為準。第一次簽訂勞動合同到期時,用人單位應對職工在勞動合同期間工作績效進行認真考評,應根據考評成績慎重研究是否續簽勞動合同。

1總則。

1.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江蘇省勞動合同條例》和《無錫市勞動合同暫行規定》等有關勞動法規、規章的精神,為了規范公司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保護全體員工和公司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健康發展,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1.2勞動合同是員工和公司通過簽訂勞動合同來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的協議,以法律形式確定的勞動關系。勞動合同一經簽訂,就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共同遵守。

2遵循的原則。

2.1要以公司的生產經營需要為前提,以定崗定員為基礎,符合公司實際,具有可行性。

2.2要有利于增強公司活力,促進生產發展和勞動效率的提高。

2.3要堅持平等、自愿和協商一致的原則,尊重員工的選擇。

2.4既要立足現實,又要考慮發展,避免朝令夕改,保持相對穩定。

2.5要兼顧國家、公司和個人三者的利益,不能只顧一頭。

3.1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是公司與員工建立勞動關系的體現,凡本公司在冊員工均須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2公司法定代表和黨委負責人,以及專職工會主席,可以以普通勞動者的身份,與上級主管部門簽訂勞動合同;其他員工均與公司法定代表人訂立勞動合同。

3.3公司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部隊轉業干部、退伍軍人、從社會招收的新員工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

3.4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自雙方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都必須履行規定的責任、權利和義務。

3.5勞動合同生效后,在有效期內,雙方任何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的,需將變更要求書面送交另一方,另一方應在30日內作出答復。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未達成一致意見的,原合同繼續有效。勞動合同部分條款變更后,未變更的部分仍然有效。

b工作崗位;。

c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d勞動報酬;。

g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

h雙方認為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4.2勞動合同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兩種。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一般不短于一年,雙方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生效和終止日期。

a短期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

b中期合同:期限為三至五年;。

c長期合同:期限為五年以上。

4.3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只約定生效日期,不約定終止日期。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約定終止勞動合同的條件。

雙方在履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中,不出現約定的終止條件,勞動合同就一直有效,到達員工退休年齡或死亡時勞動合同就自然終止;履行中一旦出現約定的終止合同條件,合同應即終止。

4.4.1從社會上新招收的員工及外省市、本市外單位調入的員工先簽訂一年的合同,一年后考核合格再續訂合同。

4.4.2新接收的大中專畢業生、技校生簽訂中期合同。

4.4.3公司引進的高層次人才根據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

4.4.4年滿五十周歲以上的男員工和年滿四十周歲以上的女員工,合同到期后,本人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可給予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4.5公司鼓勵政治素質高、技術業務好的員工簽訂長期合同。

4.4.6下列人員訂立短期合同:

b以病假為名,在社會上從事幫工、運輸、販賣、做生意等從事第二職業,且病假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4.5公司員工初次訂立勞動合同或續訂勞動合同變換工種的,根據合同期限約定1—6個月的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1年(不含1年)以內,試用期為1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1(含)—2(不含)年,試用期為2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5年(含)以上,試用期為6個月。

5醫療期。

5.1醫療期是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療休息在規定時間內,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

5.2員工在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根據下列規定給予醫療期:

5.2.1累計工作年限未滿1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3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

5.2.2累計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6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9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未滿1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5年未滿2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

5.2.3累計工作年限滿20年的,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未滿5年的,醫療期為12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5年未滿10年的,醫療期為18個月;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滿10年的,醫療期為24個月。

5.2.4員工在試用期內的,醫療期限按試用期天數的50%計算。

試用期1個月的,醫療期為半個月;。

試用期2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月;。

試用期3個月的,醫療期為1個半月;。

試用期6個月的,醫療期為3個月。

5.3員工病休醫療期滿需繼續停工治療休息的處理:

5.3.1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程度嚴重,醫療期滿仍不能正常工作,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需繼續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公司可再給予一定時間休息,在此期間的工資等各種福利待遇停發,保留廠籍。

5.3.2員工因工負傷部分喪失勞動能力,恢復工作后舊病復發,需再次停止工作治療休息的,經公司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不限定醫療期。

5.4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1累計病休的醫療期自員工訂立勞動合同以后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計算辦法:

醫療期為3個月的,按6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6個月的,按12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9個月的,按15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2個月的,按18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18個月的,按24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醫療期為24個月的,按30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5.4.2如果員工享受3個月醫療期,其病休的第一天起的6個月內累計滿3個月,視為醫療期滿。如在此期間醫療期未滿而正常上班,則下一個醫療期的計算周期應自6個月后再次病休的第一天開始計算,其余依次類推。

5.4.3續訂勞動合同的,醫療期計算周期可從上一個合同期延伸至下一個合同期。

5.4.4醫療期按規定的月平均天數計算:員工累計病休、連續病休30天為病休滿1個月。員工連續病休期間遇有的法定節假日、休息日,同樣計算為病休時間。

5.5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連續病休或在醫療期計算周期內累計病休達到規定的醫療期限,視作醫療期滿。

員工非因工致殘和經醫生或醫療機構認定患有難以治愈的疾病,經市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為一至四級的,應退出勞動崗位,終止勞動關系,并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或退職待遇。

6.1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員工退休、退職或死亡,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6.2勞動合同期限屆滿的員工,在平時工作中表現較好的,根據公司的生產工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員工在本公司連續工作滿10年以上,合同期滿時雙方同意續簽勞動合同的,如果該員工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公司在無特殊理由和原因的情況下,可同員工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6.3合同的變更:公司因發展需要,為員工提供學習、住房、出國等條件的需變更勞動合同有關內容,變更內容由雙方協商確定;同時簽訂協議,作為合同的附件。

6.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6.4.1員工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6.4.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謀取私利,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6.4.4違反勞動合同,對公司造成重大損害的;。

6.4.5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勞動教養的。

6.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員工本人,解除勞動合同:

6.5.3員工在職工交流站待崗滿六個月以上的。

6.6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市規定嚴重困難企業標準,可按規定程序裁員。裁減之日起6個月內確需新招人員,可優先從裁減人員中錄用。

6.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6.7.2員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6.7.4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而無正當理由的;。

6.7.5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它情況。

6.8員工同時存在本規定6.4條、6.7條規定的情形,公司可依據本規定6.4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6.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30日書面報告給公司):

6.9.1在合同試用期內,員工對公司不滿意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勞動合同雙方訂立和履行勞動合同的行為,維護雙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勞動保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經公司董事會審議批準招聘計劃范圍內,按照公司招聘程序招聘并簽訂勞動合同的在編員工。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管理。

第三條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的歸口管理部門,負責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組織執行工作。具體職能如下:

(一)負責公司人員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二)負責指導、協助公司子公司的勞動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終止的實施工作。

(三)負責公司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的解釋工作。

第四條勞動合同的簽訂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的原則。

(一)用人單位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二)勞動者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號碼;。

(四)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五)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六)勞動報酬;。

(七)社會保險;。

(八)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九)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第六條公司在新招聘錄用的員工到崗一個月內與其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第七條公司勞動合同按照崗位、職位約定不同合同期限:

(一)公司總經理助理以上崗位簽訂六年;。

(二)部門正副經理、事業部正副總經理簽訂六年;。

(三)分公司經理(大區經理)、加工廠(正副)廠長簽訂六年;。

(四)公司員工簽訂四年;。

(六)勞動合同期限三年以上的試用期為三到六個月。

(七)對續訂勞動合同的員工,按前款(一)至(五)款執行。如在公司連續工作滿十年或連續簽訂兩次有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等情況,勞動合同期限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應當在合同期滿三十日前以書面形式提出,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一)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負責在員工入職一個月內辦理勞動合同簽訂工作。

(二)對于勞動合同期限即將屆滿的員工,在其合同期限屆滿前六十日,由人力資源部負責通知員工本人及其主管領導,主管領導結合公司具體情況及員工本人意愿,在收到通知五日內,提出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意見,報送人力資源部。

(三)人力資源部收到意見五日內,對各部門上報的擬簽訂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的意見進行審核,并報公司總經理審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五日內進行審批。

(四)人力資源部收到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后,于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組織辦理續訂或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

(五)對于首次聘用的人員,人力資源部應查驗其與原單位終止、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以及其它能夠證明該人員與任何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憑證后,方可與其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公司將不予聘用。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

(一)公司與員工雙方協商一致;。

(二)國家勞動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公司或員工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當將變更內容書面通知對方,被通知方應當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同意變更。

(一)合同履行期內,員工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向人力資源部提出書面變更申請,人力資源部在3日內進行審核并簽署意見,報公司法定代表人審批;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收到文件后3日內進行審批,人力資源部根據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審批意見,在3日內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

(二)合同履行期內,公司要求變更勞動合同內容,由人力資源部負責向員工提出書面變更通知,員工收到通知書后3日內,向公司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變更的書面答復。如在規定期限內未作出書面答復,則視為同意。

(三)變更勞動合同,公司與員工可重新簽訂勞動合同,原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或者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內容達成補充協議,作為原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原勞動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七

1、為了規范本公司勞動合同制度,維護公司及員工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辦法。

2、定立勞動合同必須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勞動合同一經訂立,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3、本規定依據《勞動法》和《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而制定。國家另有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1、公司所有正式聘用的員工都必須簽定勞動合同。

2、股東單位選派的員工,原則上都與原單位簽定勞動合同。

1、公司與員工簽定的勞動合同,是由勞動合同書及相關附件組成。勞動合同的甲方為公司,由總經理簽署;勞動合同的乙方為員工,由員工本人簽署。

(1)、工作內容;

(2)、試用期;

(3)、保守商業秘密;

(4)、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5)、勞動報酬;

(6)、社會保險;

(7)、勞動紀律;

(10)、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11)、其他有關事項。

勞動合同的期限由公司根據工作崗位性質、工作需求及員工本人條件,征詢員工本人意見來執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勞動合同按期限分為以下幾種:

(1)、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規定起始時間,終止時間以公司與員工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或自然終止條件出現為勞動合同終止時間。

(2)、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短期1年;中期2年;長期3年以上。

(3)、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1)、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

按國家有關規定可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員工可要求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或碩士以上學位的員工,如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可以簽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非關鍵崗位(公司確定)工作的員工;

具有中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或碩士學位的員工;

企業關鍵崗位的員工;

企業出資派遣出國學習、培訓的員工;

公司聘任的各部、室副職以上的員工;

具有高級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員工;

本人自愿,公司也同意簽定長期勞動合同的員工;

5、關于試用期。

與公司簽定的勞動合同實行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的期限之內。最長一般不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簽定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或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經協商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當事人一方要求變更勞動合同的,應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當在15日內答復,逾期不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時,需要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期滿前30日書面通知對方,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勞動合同手續。

(1)、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試用期、見習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嚴重失職或違紀,對公司造成損害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4、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公司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符合《運城市勞動合同規定》第四章之規定,員工可以按照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1)、勞動合同期滿,當事人一方不同意續訂的;

(2)、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完成;

(3)、員工離休、退休、退職及死亡。

1、由于公司違反勞動合同,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應按以下標準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

(1)、扣壓或者無故拖欠員工工資的。

(2)、支付員工報酬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要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2、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應根據員工在本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補發給本人1個月工資,相當于本人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1)、雙方協商一致,因公司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公司解除勞動合同的。

3、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根據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的補償金:

(2)、公司因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的。

4、第四章第三條第1款的情況,公司還應發給員工不低于公司上年月平均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的100%。

6、由公司出資攻讀。

學歷、學位或脫產學習一個月以上的員工,應在辦理入學手續的同時與公司簽定《培訓協議》,明確學習結束后在本公司實行服務年限,原合同期限于服務期限屆滿時,應自動順延至服務期滿。在服務期內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規定向公司支付賠償金外,還要交還學習培訓費用。

1、合同雙方因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

2、協商達不成協議的,應按雙方均有權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勞動合同的附件包括:崗位協議書、專項協議書等,是勞動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用于對專項事物進行約定。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八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九

二、充分認識調解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積極推進學校人事爭議調解組織的建設和工作的發展,充分發揮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第一道防線”作用。

三、規范和加強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建設。

四、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小組的主要任務:調解教職工與學校在人事安排過程中發生的糾紛,預防糾紛激化;通過調解工作宣傳法律、法規和政策,尊重社會公德,遵守勞動法。

五、發現矛盾糾紛,應及時調處,做好資料的積累。

六、調解小組組長每學期召集一次調解員會議,了解工作情況。

七、加強協調配合,扎實推進學校勞動人事爭議調解工作。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勞動合同管理,保護勞動者和公司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一九九五年《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的有關規定,制定本制度。如《大連市人民政府2號令》與各地政府有關規定內容相沖突,按當地政府規定執行。

第二條集團人力資源部是勞動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與各公司辦公室共同負責企業與員工勞動合同的管理,并對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等過程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第三條勞動合同是員工與企業之間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律契約。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

第四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守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五條公司應最遲在員工正式上崗之日(不含崗前培訓)起十五日內,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第六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并具備以下條款:

(二)工作內容。

(三)勞動報酬及保險福利待遇。

(四)作息時間、休息、休假。

(五)勞動紀律。

第七條勞動合同除應具備第六條規定的條款外,合同雙方還應協商約定保守商業秘密,試用期限等其它內容。

第八條勞動合同期限由集團與員工協商確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由集團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與勞動者簽字蓋章后,按規定報勞動行政管理部門鑒證。

勞動合同一式兩份,企業和員工各持一份。

三、合同的續訂、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十條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因經營需要需續訂勞動合同的,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經雙方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第十一條在下列情況下,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的內容。

(一)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同意的。

(二)企業因轉營、調整勞動組織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已經變化的。

(四)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公司經營嚴重困難、被兼并、資金重組等情況)的。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集團及各直屬公司可解除與其簽訂的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公司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集團或各直屬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十五條企業經營狀況嚴重困難,符合國家規定的裁員條件確需裁減人員的,提前三十日向工會及員工說明情況,聽取員工意見,經向勞動行政辦公室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第十六條員工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公司不得依據本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員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隨時通知集團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公司以暴力、威脅等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公。

司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八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合同即行終止。

第十九條勞動合同的解除、終止。公司應在合同期滿,或其它終止條件出現之日起七日內,向員工送達《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由員工本人簽字。

四、醫療期限。

第二十條醫療期限指員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限。

第二十一條醫療期限一般規定在三至二十四個月之間,最低醫療期限規定劃分:

(一)實際工作年限不滿十年,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公司工作年限不滿五年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不滿十年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不滿十五年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為二十四個月。

第二十二條醫療期為三個月的,按六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六個月的按十二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九個月的按十五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二個月的按十八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十八個月的按二十四個月累計病休時間計算。二十四個月的按三十個月內累計病休時間計算。

第二十三條員工在醫療期間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因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經市級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解除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醫療期未滿,但醫療終結,經鑒定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如本人自愿,可以終止勞動關系,辦理退休或退職手續,享受退休退職待遇。

五、經濟補償。

第二十五條此處所稱經濟補償,是指公司依據本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應給予員工的補償。

第二十六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二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按員工在公司工作年限發給補償金,工作每滿一年(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指薪酬中的第一項基礎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但最多不超過十二個月。

第二十七條公司按本規定第十四條(一)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除按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按下列規定發給醫療補助費。

(一)患絕癥的,不低于十二個月的工資。

(二)患重病的,不低于九個月的工資。

(三)患其它疾病的,不低于六個月的工資。

第二十八條發放經濟補償金和醫療費的月工資標準,按當事人前十二個月的月平均工資計算。

第二十九條對員工的經濟補償金由集團或各公司一次性發給。

為確保勞動合同管理工作規范、有序地進行,特制定本細則。

一、續簽合同程序。

2、有關公司在確定續簽名單后,征求擬續簽人員意見;

10、總經理審批后,人力資源部組織續簽人員辦理續簽手續。對不予續簽人員,集團人力資源部、各公司辦公室要下發《離職通知單》,并在《離職通知單》上簽注送達時間和本人署名,存入員工人事檔案。

二、續簽合同期限。

各公司可根據集團設定的下列續簽時限,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在《續簽合同審批單》上提出續簽合同時限的初步意見,人力資源部予以審核。對各公司不同的期限設定,人力資源部要及時通知有關公司。

集團設定的續簽合同時限參考如下:

1、一般工作人員—1年。

2、業務主管人員(含碩士學位以上員工)——2年。

3、管理人員:

4、部門經理以上(含部門經理)———2年以上,10年以內。

為加強集團勞動管理,使其逐步走向程序化、規范化,根據集團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1、凡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者,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所在部門經理提出申請,由總經理簽字批準后辦理離開手續。::各公司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及集團各部門員工的辭職申請經其公司領導或部門經理簽字同意后報集團人力資源部。人力資源部依據勞動合同有關條款及實際情況提出意見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此申請一經批準,即由人力資源部通知其本人或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勞動合同期限未滿,因嚴重違紀、違規及其他原因需解除勞動合同者(包括辭退、開除),各公司按集團規定直接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總經理助理級別以上管理人員需解除勞動合同的,先由人力資源部核準后,報集團主管領導、總裁審批。一經批準,人力資源部即通知該公司人事業務專干,要求其本人到人力資源部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勞動合同期滿,如不續簽,雙方勞動關系既行解除。

對公司不與之續簽勞動合同的人員,由各公司在合同終止前30天通知其本人在規定時間內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三、辦理手續方法。

1、勞動人事關系在集團,終止或被解除合同的員工,必須在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持集團人力資源部簽發的終止、解除合同證明書及《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離職人員面試表》到各部門辦理有關離職手續。

2、員工須將各部門會簽的《查對單》返還人力資源部后,檔案在集團管理的、由集團人力資源部為其辦理人事工資調轉手續,并出具《解除、終止勞動合同證明書》。

四、有關規定。

2、公司對簽發《調(離)職人員移交查對單》工作要指定專人。簽發人員只有在該員工完成本公司所承擔的物品、帳務清退工作后,方可在上面簽字。對于提前離職或有其他問題的離職員工,有關部門必須先向人力資源部提交提前離職或其他情況的說明及處理意見的報告后,方可在《查對單》上簽字并需加以注明。

3、離職人員須按規定歸還集團或各公司配備的工具及所有物品,參加過集團或各公司專項培訓的人員,還需繳納一定數額的違約賠償金、培訓費用后,人力資源部或各公司辦公室才能辦理調離集團的各種手續。

4、離職員工需在一個月內將人事關系等相關手續調出集團。逾期未辦理者,集團將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把檔案送交人才交流中心。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一

第一條為了促進公司對外經濟活動開展,規范公司的經營行為,減少和避免合同糾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公司各部門及下屬分公司、子公司與公司外各類法人、自然人、其它組織進行各類經濟活動和非經濟活動所簽訂的各類合同、協議、章程等均遵守本辦法。

公司內部簽訂的各種協議及勞動合同的管理,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合同管理是指合同從準備、談判、簽署、生效、履行、變更、解除直到解決糾紛、救濟權利的整個過程中所進行的一系列民商事法律行為,包括:合同管理的部門及其職責、合同的簽署、合同的審查、合同的履行、違約情況的處理、合同檔案的管理。

第四條合同管理實施“依法管理、全程管理、專人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辦公室為本公司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監督指導公司合同的制定,對合同進行審核,避免出現法律漏洞;

2、協助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進行可行性分析,并提出書面報告;

3、對公司各類合同的簽訂及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4、對合同履行中出現的糾紛提出處理意見,并向公司領導匯報;

第六條合同承辦部門的職責

1、根據授權依法組織合同的簽訂、變更、解除等事宜;

3、依法履行合同,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公司通報合同履行中發生的重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5、負責本部門合同文本管理及歸檔移交工作。

第七條、合同承辦人員的職責

1、根據授權辦理簽訂、變更、解除合同事宜;

3、認真履行生效合同,隨時檢查合同履行情況;

4、及時向合同承辦部門匯報合同履行中出現的問題。

第八條財務部門在合同管理中的職責

1、對確屬我公司簽訂并合法生效的合同,財務部門應及時結算、報銷付款。

2、對不按規定使用合同專用章或以部門名義對外簽訂的合同,財務部門可暫不予結算并及時通知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有效性進行審查。

3、我方先履行付款義務,有預付款或分批付款的合同,未見我方簽字、蓋章的書面合同原件及合同管理部門的審查意見,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4、對方需先履行義務,我方主要是付款義務的合同沒有充分證據表明對方已完全履行合同義務的,財務部門不予付款。

第九條下列人員有權代表公司簽訂合同:

1、公司法定代表人;

2、公司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托的人。

第十條各法人托人的具體帶來權限由法定代表人在簽發《法人托書》中注明。法人托人必須嚴格按照授權范圍行使簽約權,禁止超越代理權限對外簽約。

第十一條法人托人的主要職責

1、在授權范圍內負責談判、簽訂合同,既不能違章越權,也不能消極推諉;

2、對所簽訂合同的合法性、完整性和可行性負責;

3、所簽合同應及時上報;

4、認真履行已生效的合同,發現問題的及時上報并提出處理意見;

5、保管好本人所簽訂合同的一切資料,并及時上交歸檔。

第十二條授權托書不得轉借他人或涂改,凡調離本單位或改做其它工作失去代理條件的,應主動向合同主管部門繳銷授權托書;不繳銷證書者,人事部門不得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三條公司對外發生經濟往來,除標的額較小或能即時清結的外,均須簽訂書面合同;雖能即時清結但屬批量、交易額較,或當時難以監測產品內在質量和技術性能及容易引起糾紛的交易,也應簽訂書面合同。

第十四條凡有國家或行業示范文本的,應當優先使用,但在選用時,對涉及權利義務關系的條款經辦人和辦公室要重點審查,必要時可以進行修改。無示范文本的合同采用辦公室提示的示范文本。

第十五條簽訂合同應當使用主管部門監制的合同統一文本或參照規范文本,具體份數按實際情況確定,但我方至少留存三份,合同主管部門一份、財務一份、承辦部門一份。

第十六條合同承辦人應當參加合同談判,并做好文字記錄。文字記錄應當同合同文本一起上交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七條當事人協商一致的'修改、補充合同的文書、電報、傳真、圖表、會議紀要、備忘錄等都是合同的組成部分,應隨合同文本一起叫辦公室歸檔備案。

第十八條合同審查應當在合同正式簽訂前進行。合同審查包括專業部門審查、財務審查和法律審查,由不同部門分別進行。

第十九條公司合同審批的常規流程:

1、合同承辦人應填寫“合同審批表”并連同合同草案上報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

2、合同承辦部門負責人負責對合同的業務內容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3、財務部門負責對合同的財務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4、公司顧問律師對合同的法律條款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5、如該合同牽涉其他業務部門,由辦公室分送該業務部門負責人進行審查,并簽署意見;

6、由辦公室將以上意見匯總后報分管副總進行審查,決定批準與否。

第二十條、專業部門對合同審核的內容主要包括:

1、合同的技術性(技術可行性分析、技術措施是否合理、技術難題和風險)

2、合同的安全性(對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知識產權是否采取保密措施、不得損害公司的商業信譽和其它利益)

3、業務部門認為必須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一條、財務審查內容包括

1、資金、資產的合法性(資金來源合法,資產的所有權明確、資金使用和資產動用的審批手續齊備、.資金、資產的用途及使用方式合法)

2、價款、酬金和支付方式合法(價款、酬金的數額符合市場價格、價款、酬金的支付方式符合財務紀律、與資金、資產有關的其它事項)

3、財務風險控制(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資產負債率指標要求。該指標是經國家電力公司批準的考核指標或者公司制定的預算指標、合同的簽訂與履行在融資方面的要求應符合公司發展戰略中企業信用等級要求。合同貨款結算方式的合理選用)

4、保函內容的合理性及風險性;

5、索賠條款的合理性;

6、資金財務部認為需要審核的其它內容。

第二十二條法律審查應當由辦公室將合同文本及其相關材料交由公司顧問律師進行審查。

第二十三條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據各審核部門的審核意見決定是否簽約。決定簽約時,應當在合同文本上簽字,并加斧司法人印章。

第二十四條合同依法生效后,既具有法律約束力。一切與合同有關的部門和人員,應嚴格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

第二十五條合同執行部門應負責記錄和監督對方的履約情況,保存好相關單據、信函、會議紀要、鑒定報告、檢測結果等資料。對于出現問題的產品還要進行保存、拍照。

第二十六條合同執行部門還應按月填寫“對方合同執行情況監控說明”,其中必須列明和驗證對方各項履約行為和承諾(如質量、進度等),并將該說明報辦公室備案。

第二十七條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現對方履約能力及資信程度下降應及時通知辦公室并向分管副總和匯報,及時想對方出具不安抗辯書,維護公司合法權益。

第二十八條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如遇法律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變更解除事由,可以變更或解除合同。變更、解除合同的審批權限和程序與原合同訂立的審批權限和程序相同。

第二十九條、發生合同糾紛后,承辦部門應首先及時與對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應在規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上報主管領導和合同主管部門。

第三十條對于需要應訴或起訴的案件,經公司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協助公司顧問律師進行證據收集、談判、參加調解和出庭。

第三十一條合同文本必須至少一式四份,其中二份交給對方,其余原件必須在合同簽訂之后三個工作日內報送辦公室和財務部。合同簽訂部門、合同履行部門因工作需要使用原件時,向辦公室辦理暫借手續。

第三十二條合同的檔案管理是合同管理的基礎工作,辦公室應根據實際情況建立合同臺帳、報表,并按時填報。

第三十三條辦公室應對公司內所有合同文本以及與合同相關的往返法律文件進行匯總,并編號登記,制作月度合同簽訂情況一覽表,映公司合同的簽訂以及由合同引起的訴訟情況。

第三十四條合同簽訂部門的負責人對已生效的合同應當編號登記,分類歸檔,并建立合同臺帳。合同的統計報表實行季報制,各部門于每季度第一個月前三個工作日內填報上季度報表報送辦公室。辦公室應于每季度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匯總,并報公司主管領導。

第三十五條合同簽訂后三個工作日內,合同承辦部門應將合同檔案原件整理裝訂送交辦公室存檔。合同檔案的范圍包括:信譽調查報告、意向接觸報告、合同文本草稿、合同簽訂審批表及審批修改意見、法人授權托書、對方資質證明文件、各種審批管理表格、合同談判記錄、合同正本及附件、合同簽訂、變更、解除過程中的信函、電報、電話記錄、傳真資料、票據憑證以及其他有關資料、文件(合同簽訂后取得的資料,應在取得資料后三個工作日內歸檔)。

第三十六條合同履行完畢后,合同承辦部門的應于五個工作日內將合同文本以及合同執行期間所有的往來信件、變更協議、收(付)款記錄、請示報告等有關資料交辦公室歸檔。

第三十七條本制度有關條款若與國家法律、法規和上級合同管理機關有關規定相抵觸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八條本制度由辦公室指定并負責解釋。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二

為加強勞動用工管理,規范用人單位勞動用工行為,維護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勞動關系的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現將我縣實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規定:

一、凡是本縣行政區域內依法成立的企業、民辦企業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以下簡稱用人單位)等使用的勞動者(公務員、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以及納入人事部門管理的人員除外),均應按本辦法進行勞動用工備案登記管理。

二、勞動合同備案登記內容:勞動合同簽訂(續訂);勞動合同變更;勞動合同解除、終止,其他勞動者的增減變化情況等。

性別、身份證號碼、在單位工作時間、勞動合同簽訂時間、勞動合同起止時間、崗位、工資、是否在崗等,相關材料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備案。并且勞動合同文本要與職工花名冊核對一致后,勞動部門加蓋公章確認后才備案。

四、用人單位辦理勞動合同續訂、變更、解除、終止登記時,應攜帶已登記備案的新簽勞動合同勞動者花名冊,并根據情況提供下列相關材料:

(一)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字蓋章的續訂、變更、解除、終止、新簽勞動者的花名冊;。

(二)到期的勞動合同及勞動者花名冊;。

(三)勞動者退休證明;。

(四)勞動者死亡證明。

五、對用人單位勞動用工登記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用人單位提供勞動用工登記信息的真實性和全面性;。

(二)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后辦理勞動用工登記備案手續情況,勞動合同簽訂和履行情況;。

(三)用人單位辦理與勞動者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登記手續情況;。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內容。

六、施行勞動合同備案制度與勞動保障監察相結合,充分運用勞動保障監察手段,推進勞動合同備案制度的實施。

七、在指導用人單位做好勞動用工登記工作的基礎上,及時為用人單位辦理勞動用工登記提供便利和服務。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三

酒店檔案工作的主要流程是:

1、接收:凡酒店經營管理活動中形成和使用的,業已辦理完畢并具有查考價值的.文件、報告、規定、通知及有關資料、圖片、會議記錄等均應列入酒店檔案的接收范圍。

酒店檔案一年接收一次,酒店各部門應于次年一月底前將檔案資料統一移交人事部。

2、整理:

(1)、酒店檔案按年綜合整理,一般在每年第一季度整理歸檔。

(2)、酒店各部門的檔案按其形成的各種門類和體裁列為一個全宗。

(3)、辦公室檔案,按其不同內容和體裁,制成統一的分類檔案。

(4)、按照案卷的排列順序編制卷號,案卷目錄上應區別情況標明不同保管期限。

3、保管及利用。

(1)、酒店檔案應由專人負責保管,并定期進行檢查。

(2)、凡使用檔案應辦理借閱手續,填寫檔案借閱單。重要檔案的借閱應經總經理批準。

(3)、借閱結束后,請借閱者在檔案借閱單上簽名。

4、鑒定和移交。

(1)、檔案鑒定工作在相關領導的領導下,組成鑒定小組,按規定進行。

(2)、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

(3)、銷毀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由鑒定小組提出意見,登記造冊,經酒店領導批準,由兩人在指定地點監銷。

(4)、檔案移交要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檔案員調動工作,須辦完檔案移交手續后方能離崗。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四

第一條、 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 合同簽署權限
一、 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 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 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 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 簽訂時間
一、 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 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 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 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第六條、 簽訂勞動合同的期限
一、 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 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 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 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 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 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 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二條、 本辦法如與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行政部門的規定相抵觸的,以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為準。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附:

蓮山課件 原文地址:/article/cygwgzzd/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五

第一條、目的。

為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指導勞動合同的簽訂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和國家及北京市有關法律法規,并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制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公司實行全員勞動合同制,員工均需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以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建立起合法的勞動關系。

第三條、合同簽署權限。

一、董事會負責與其直接任命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二、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權公司總裁代表公司與除上條之外的人員簽訂勞動合同。

三、勞動合同統一由人力資源部組織簽訂及存檔。

第四條、勞動合同采用書面形式,分為主件與附件兩部分。主件為《勞動合同書》,附件為因參加培訓學習等原因簽訂的有關協議書等。

第五條、簽訂時間。

一、在新進員工辦理完入職手續之后的5個工作日內,公司與其簽訂《試用協議》(附件一)。試用期通常為3至6個月,根據試用期間工作表現,試用期可提前結束。

二、根據崗位性質差異,試用采用在崗試用和項目試用兩種形式。其中,項目試用是指由擬被聘用人員直接參與到公司的項目中去,在項目中對其能力等進行直接的先期考察,盡量避免公司的雇傭風險。

三、在員工被批準轉為正式員工后,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書》(附件二)。

四、新招聘的員工必須在出具能證明其與上一家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若確實無法提供,至少應提交本人與其他單位不存在勞動關系的個人聲明)后,公司方與之簽訂試用協議或勞動合同。

一、對于一般員工,原則上簽訂1年期合同;對于技術、市場等高級技術管理崗位員工,可簽訂2-3年期合同期;對于董事會直接任命人員的勞動合同期限由董事會確定。

二、續訂勞動合同時,原則上與原合同期限相同。

第七條、訂立勞動合同應約定生效時間。沒有約定的,以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生效時間。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不一致的,以最后一方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為準。

第八條、公司每月30日之前以貨幣形式支付員工工資,員工工資不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按崗取酬,崗變薪變。

第九條、公司按國家和北京市有關規定為員工繳納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建立住房公積金。

第十條、員工要求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的,按《招聘錄用、試用考核及離職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執行。

第十一條、員工被提前解除勞動合同,符合勞動合同書中約定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進行經濟補償。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經董事會批準后實施。

附:

1、試用協議。

附件一:

試用協議。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勞動法》以及《北京市勞動合同規定》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自愿簽訂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部門。

崗位工作。

本協議有效期內,甲方可以根據工作需要隨時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

二、自本協議雙方簽字之日起至年月日為試用期。本協議試用期滿終止。

三、根據乙方工作表現和工作業績,乙方可以提前轉為正式員工。乙方提前轉正時,須經主管部門領導和人力資源部門簽字認可后,報公司總裁批準。

四、甲方每月30日前向乙方支付工資,乙方試用期工資為元/月(人民幣)。

公司其他福利待遇及考核獎金按公司有關規定執行。

五、雙方協商同意,待本協議期滿、經甲方考核合格并轉為甲方正式員工后,甲方再按國家及北京市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等手續。

六、甲方工作時間為每天八小時,每周工作五天,周一至周五。

七、乙方應遵守甲方規定的各項規章制度,認真接受甲方組織的上崗培訓,服從上級的'工作安排,努力掌握崗位專業知識和技能,不斷豐富自己。

八、乙方承諾其向甲方提供的所有有關其個人能力及工作經歷等背景資料,完全是真實有效的。乙方同意,若甲方發現其有任何虛假行為,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經濟賠償金。

九、本協議有效期內,甲、乙雙方有權隨時終止本協議,但在乙方提出終止本協議時,其必須自提出終止本協議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辦理完工作交接等離職手續。乙方未辦理完工作交接手續、擅自離職的,甲方將不向其支付已出勤工資;給甲方造成損失的,乙方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后果嚴重的,甲方將保留訴諸法律的權利。乙方在離職手續辦妥7日后,可以領取已出勤工資。

十、本協議有效期內,乙方在社會上從事的與工作無關的任何其他活動均與甲方無關;乙方不得從事任何其他兼職工作,如經發現,甲方可以立即解雇乙方,并可以要求乙方支付一定經濟賠償金(原則上不超過乙方已出勤工資總額)。

十一、乙方在試用期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給甲方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乙方須進行相應賠償,后果嚴重的,甲方有權訴諸法律。

十二、乙方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甲方按有關規定為乙方辦理轉正手續,乙方享受正式員工待遇。

十三、本協議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十四、雙方簽訂的《保密協議》作為本協議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本協議未盡事宜,雙方協商解決。

十六、本協議解釋權在公司人力資源部。

甲方:有限公司乙方(簽字):。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保密協議。

甲方:有限公司。

乙方: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經過平等協商,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就乙方保守甲方商業秘密等事宜,自愿訂立本協議,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第一條、乙方保守其在與甲方勞動關系存續期間所獲知的與甲方或其關聯單位經營、管理等有關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甲方的: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六

第四十六條勞動行政部門是勞動合同的管理機關,其勞動合同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規范化的勞動合同文本。

(二)對勞動合同的訂立、變更、終止和解除等進行指導。

(三)辦理勞動合同鑒證。

(四)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提供咨詢服務。

(五)檢查、監督勞動關系雙方履行勞動合同。

(六)開展勞動法律、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職責。

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管理實行級別管轄與地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省勞動行政部門負責指導、監督全省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并具體管理中央、部隊、省屬駐穗單位使用外來員工的勞動合同。

各市、縣(區)勞動行政部門對勞動合同管理的具體分工和管轄范圍,由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確定。

鄉鎮勞動管理機構負責本鄉鎮所屬用人單位及村辦企業、聯戶辦企業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

中央、部隊,省屬和外省駐粵單位勞動合同(省另有規定除外),由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負責管理。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主管部門應指定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對所屬單位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第八章罰則。

第四十九條對違反勞動合同管理規定的用人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含縣)勞動行政部門按國家和我省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第五十條用人單位支付的違約金、賠償金和罰金,在稅后留利中開支。

第九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各市可依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并報省勞動廳備案。

第五十二條本規定自1995年5月1日起施行。

過去有關勞動合同管理規定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七

第四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五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六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件;(七)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同時,根據本公司的實際,協商約定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等其他條款。

第七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至三年,根據不同崗位和任職資格協商確定,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八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兩個月為試用期,兩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三個月為試用期,三年期合同開始履行時前六個月為試用期。

第九條(服務期)公司對享受本公司提供特殊待遇的員工,如出資招聘、出資培訓或提供出國考察、住房補貼等特殊待遇的,約定三至五年的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否則將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對負有保守公司秘密的員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提前六個月書面通知公司;或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內不得自營或為他人經營與本公司有競爭的業務,對此公司在一定的期限內給予員工本人20%-40%的工資收入作為的經濟補償。

第十一條(違約金)違反服務期和保守商業秘密的員工,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公司將以違約金的方式追究違約責任。違反服務期約定的,違約金根據公司所提供特殊待遇的價值,按已工作期限的比例遞減;違反保密約定的,違約金按事先約定金額承擔,但約定違約金低于實際損失的,按實際損失賠償。

第十二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三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四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約定的原因,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若合同中止期間,合同期滿的,合同終止。

第十五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或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六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七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經濟補償與違約責任。

第十八條(經濟補償)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公司對下列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的員工給予經濟補償:

1、公司提出并經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員工因公司的違規行為而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

3、員工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后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4、員工在停工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或另行安排工作的;。

5、因公司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轉產、搬遷、技術改造、兼并、分立等),致原合同無法履行又不能協商一致變更,或者公司確需依法裁員的。

第十九條(補償標準)。

1、給付標準。按照員工在本公司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給予相當于本人一個月工資性收入的補償金,對于停工醫療期滿后仍不能從事正常工作的員工,另外給予本人六個月工資性收入的醫療補助費。

2、計算標準。計發補償金和醫療補助費的月工資性收入,按員工解除勞動合同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性收入計算。

第二十條(法律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一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華為勞動合同管理制度篇十八

為了規范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促進依法履行勞動合同,保護公司與員工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一條(適用范圍)在本公司工作與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所有員工。實行勞動合同制度,無論公司管理人員還是一般員工,所有員工必須熟悉了解勞動合同管理制度,依照勞動合同管理制度調整、穩定、和諧本公司的勞動關系。

第二條(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以書面形式訂立。公司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則,提供勞動合同文本。勞動合同一式兩份,公司和員工各執一份。

第三條(知情權)在締約過程中,員工可以了解公司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等與提供勞動有關的`情況;公司在招用時,可以了解員工健康狀況、學歷、專業知識和工作技能等與應聘工作有關的情況,雙方應當如實說明。

第四條(合同條款)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本公司勞動合同具備以下必備條款:(一)勞動合同期限;(二)工作內容;(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四)勞動報酬;(五)勞動紀律;(六)勞動合同終止的條款;(七)違約責任。

第五條(合同期限)本公司勞動合同期限為一年,勞動合同屆滿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簽勞動合同。

第六條(試用期)本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一年期合同試用期為兩個月。

第七條(服務期)員工應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嚴格遵守服務期限。

第八條(保守秘密)公司對必須保密的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約定保密責任。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九條(生效履行)勞動合同自合同期限起始日起生效。

第十條(合同變更)公司和員工如認為有必要,經協商一致可以書面形式對原訂勞動合同的部分條款進行修改、補充、廢止。任何一方不得任意變更,如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第十一條(合同中止)由于客觀情況發生變化,由于法定或者雙方已有約定的,公司和員工可在一定時間內相互不承擔合同約定的權利和義務,合同可中止。

第十二條(合同解除)

1、協商解除。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公司和員工雙方都認為繼續履行合同已沒有必要時,無論誰先提出解除,只要達成一致意見,勞動合同即可解除,但員工一方主動提出,則不予經濟補償。

2、公司解除。公司可因員工的非過失原因(停工醫療期滿、無法勝任工作)和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可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因員工過失(不符合錄用條件、嚴重違規違紀)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3、員工解除。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在試用期內應提前三天;公司確有違規和未履行約定條件時,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合同終止)勞動合同期滿、勞動合同主體資格喪失或在客觀上已無法履行合同的情況下,勞動合同可以終止。

第十四條(合同順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在應當對員工采取特殊保護期間(停工醫療期內、女工“三期”內),公司將不終止勞動合同,直至這些情形結束。

第四章違約責任與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違約責任)因主觀上有過錯,導致勞動合同無效或部分無效,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違反勞動合同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六條(勞動爭議)公司與員工因勞動權利和義務產生分歧引起爭議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協商解決、申請調解、仲裁直至提起訴訟方式解決。

第五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十七條(制度管理)在公司內部公開明示本管理制度,并進行宣傳教育,定期監督檢查。公司堅持以本制度來規范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行為,保證全面履行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操作實務)公司人力資源部負責本公司的勞動合同管理工作,按以下操作程序和書面手續辦理勞動合同的簽訂、續訂、變更、解除、終止:

1、訂立。公司自招用員工之日起與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

2、解除。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明確實施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并通知本人按程序辦理離職手續。

3、續訂。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同意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屆滿前三十天內通知員工,經協商同意辦理續訂手續。

4、順延。勞動合同屆滿時,符合順延合同期限條件的,除非本人要求不延長,公司可以延長勞動合同期。公司對順延勞動合同期限情況進行書面記載。

5、終止。勞動合同屆滿,公司、員工終止勞動合同的,應在勞動合同期滿前,及時通知本人,明確實施終止的時間。

第十九條(管理臺帳)公司建立健全管理臺帳,記錄公司勞動用工狀況及員工的基本情況,反映勞動關系變化,保證實行動態管理。

1、勞動合同基本情況臺帳(總帳);

2、勞動合同簽訂、變更、解除、終止臺帳(個人明細帳);

3、員工培訓記錄臺帳(入職培訓,轉崗培訓、出資培訓);

4、員工出勤統計臺帳(工時、休假、加班等情況);

5、員工醫療期管理臺帳(醫療項目,停工醫療時間);

6、其他專項協議臺帳(如約定服務期、保守商業秘密或培訓協議)。

第二十條(其他)

1、本制度與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相抵觸的,將及時予以修改。

2、所有員工,都要熟悉了解本制度,全面正確地實施本制度,以維護公司和員工雙方的合法權益、促進和提高勞動生產力。

3、本制度自公司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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