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約束力,一旦違約將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合同的編寫需要遵循法律的規定和業務的實際需求。以下是一份合同的典型范本,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一
房屋租賃產生了相關糾紛的,是可以合同雙方先進行協商的,協商不成的,是可以前往人民法院進行訴訟解決的,從而通過法院的審理判決來解決處理的。這里給大家分享一些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怎么處理,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1)調解。它是指在第三者的主持下,出租承租雙方當事人經過自愿協商,排除爭端,達成和解的一種方法和活動。我國在基層群眾性組織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都設立了人民調解委員會,進行民間糾紛的調解處理,調解特別適用對某些界限不清的事實、責任含糊不究的租賃糾紛,租賃雙方就近請調委會調解通過調解,糾紛雙方,互諒互讓,以達到既解決糾紛又不傷和氣的目的。
(2)仲裁。仲裁是一種準司法活動。《仲裁法》第2條內容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這里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包括公民個人之間的房屋租賃糾紛等。房屋租賃糾紛發生后,公民可以根據條款或仲裁提請仲裁機構居中判明事實,分清責任,依法做出仲裁裁決,解決房糾紛。仲裁具有“公正及時,程序簡便,專家斷案,依裁終局”的優勢,可以使當事人避免陷入于官司的曠日持久的糾纏和身心疲憊的針鋒相對之中,是一種比較受推崇的爭端解決機制。
(3)訴訟。有些租賃糾紛不愿意調解或不服調解,又沒有達成仲裁協議的,當事人可以將房屋租賃糾紛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院的訴訟活動而做出的判決的強制力,要遠遠大于調解和仲裁。
承租人不履行合同,長期拖欠租金,惡意拖欠,承租人違約導致糾紛等。這是房屋租賃中最為常見的糾紛。在房屋租賃時由于沒有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議,或租賃合同對租金、租期的約定不明確或由于市場行情的變化,出租方與承租方出現糾紛。有的承租人無正當理由不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要求房屋租賃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拒不付款,房屋租賃出租人要求終止合同,承租人不愿意搬出。
房屋租賃關系中的損害賠償糾紛同其他法律關系中的損害賠償一樣,主要是由侵權行為引起的。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這多數是房屋租賃承租人在裝修或者使用過程中由于自己的過錯致使房地產受到損毀,也有是房屋租賃出租房屋本身的質量問題致使出租房屋損毀的,出租人與承租人在房屋損壞責任上產生糾紛。
(2)人身財物損害賠償糾紛。
由于房屋租賃出租房的質量問題,或者由于出租人的防護措施不當,造成承租人人身、財物損害的,對于出租人是否承擔責任,責任有多大而產生分歧。
房屋共有人對所屬房屋享有共同的權利(包括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部分共有人未經其他共有人同意而將房地產出租,侵犯了其他共有人的合法權益。
(4)裝修費用糾紛。
房屋租賃關系特別是用于經營的房屋租賃關系建立后,經常會在承租人裝修房屋時發生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提前解除合同的情況,這其中就涉及到尚未攤銷的裝修費用的處置糾紛。
《房屋租賃條例》規定:房屋在租賃期間出售的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合同法》也有此類規定。而在現實生活中,很多出租人往往忽視這一優先權的法律規定,有的是故意剝奪承租人的這種優先權,因而產生糾紛。出租人違反這一法律規定出售房地產的行為依法可確認為無效。
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允許房地產轉租,然而這方面的糾紛也不少,有的是未經出租人同意擅自轉租,有的是層層轉租,主體混亂;有的是轉租期限遠遠超過原承租期限,造成連環糾紛;有的甚至收取轉租費后逃之夭夭。在實踐中,有的房屋租賃出租人對未經同意的轉租眼開眼閉,認為只要能收到租金就可,這種做法到頭來只能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損害。
一般情況下是住戶未征得業主同意擅自將原出租房改建使用或改變原議定好的用途,對房屋的損害比較大和甚至威脅到戶主的人身安全,而房屋租賃承租人又認為自己付了租金有支配權,引發了許多糾紛。
房屋租賃合同的一方當事人單方面解除合同,一般情況下是出于無奈,但也有一些當事人為了更大的利益寧可損失較小的利益而故意單方面毀約解除合同。
1、房屋租賃合同期限最長20年,是指當事人每次簽訂的租賃合同所約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并非指數次簽訂租賃合同或者數份租賃合同的總租賃期限不能超過20年。
2、房屋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續訂租房屋賃合同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20年。
3、房屋租賃期限超過20年,并非整個租賃合同無效;而是超過20年部分租賃期限無效,也就是租賃期限按20年計算。
其中,《合同法》第214條也明文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租賃期間屆滿,當事人可以續訂租賃合同,但約定的租賃期限自續訂之日起不得超過二十年。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二
答辯人因與北京市朝陽區房屋管理公司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提出如下答辯意見: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x年5月23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三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被告(1):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____。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四
法定代表人:京××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蘇xxxx市易行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xx××購物中心有限公司。
住所地:xx市西城區××外大街××號。
法定代表人:王××職務:董事長。
初字第××號民事判決,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
上訴請求:
1、請求二審法院依法撤銷一審判決,予以改判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2、判令由被上訴人承擔本案的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
本案訴爭房屋場地,位于xx市西城區××大街××號地下一層400平方米面積屬xx商××房地產經營開發公司(以下簡稱:商××公司)所有。商××公司于xxxx年8月4日與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林××公司)簽訂了協議書,約定林××公司取得本案訴爭房屋場地5年的使用權,該協議書中并未約定林××公司享有轉租權。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于xxxx年8月4日簽訂《租賃合同》時,以及直到《租賃合同》xxxx年8月4日屆滿期間,被上訴人均未取得對該場地的處分權。
被上訴人在一審法院審理中提交了林××公司的《確認書》,以此證明其已經取得處分權。但事實上,《確認書》并不能證明其已經取得了該場地的處分權,理由如下:
再次,林××公司在《確認書》中表明,“將租賃房屋場地交付給被上訴人使用”。“使用”分為有償使用和無償使用兩種,若為有償使用,即為轉租,因林××公司未取得轉租權,故被上訴人對訴爭房屋場地無處分權;若為無償使用,也即林××公司自xxxx年8月4日至xxxx年8月4日長達五年期間,將其享有的收益權,按照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租賃合同》約定的租金計算,被上訴人獲得155萬元(31萬/年*5=155萬元)租金,林××公司分文未得。依據《民法通則》第58條“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之規定,林××公司以讓被上訴人“無償使用”本案訴爭房屋場地的形式掩蓋林××公司及被上訴人逃避納稅義務的非法目的行為,應屬無效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確認書》的內容無法證明被上訴人是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故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被上訴人依據xx林××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出具的確認書對訴爭房屋場地享有使用權、轉租權等合法權益,其應為本案的適格訴訟主體。”顯然系認定事實不清,依據的證據不夠充分。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規定,本案被上訴人訴訟主體資格不適格,請求二審法院經審理后予以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五
上訴人(原審被告):周x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周x,男,漢,住xx市xx區,公民身份號碼xxxxxx。
上訴人周xx與被上訴人周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上訴人不服xx市xx人民法院(20xx)揭xxx民初字第50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一、裁定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二、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一項改判為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租地合同書》于上訴人提出反訴請求解除合同之日(即xxx年4月20日)起解除。
三、若判決被上訴人為涉案土地的權利人,則將原審判決第二項改判為被上訴人收取上訴人的xxx年度租金人民幣85000元,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內付還上訴人。
四、本案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周x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判決認定事實存在錯誤。
1、原審判決認定上訴人于xxx年1月24日在中國xx電網xxxx供電局辦理了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時錯誤的。該項用電變更是由被上訴人辦理的。被上訴人是該項用電業務的申請人,辦理任何變更都需要被上訴人親自或授權他人辦理。從《非居民用電變更用電業務受理表》中的客戶簽章可以印證報停用電是被上訴人辦理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暫停了供電致使上訴人租賃土地的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被上訴人的行為是嚴重的違約行為。因此,上訴人自xxx年1月24日起便具有單方解除《租地合同書》的權利。
2、原審判決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認定為臨時使用集體土地是事實認定錯誤。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規定:“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xx經濟聯合社自xxx年就將上述土地出租給被上訴人,時間已經超過十年,土地的用途既不是建設項目施工也不是地質勘查,更沒有經過任何審批。原審判決認為上述土地是臨時用地于法無據。
二、被上訴人不是涉案土地的權利人,無權向上訴人主張任何權利,不是本案適格的當事人,請求貴院依法駁回被上訴人的起訴。
1、眾所周知,不動產物權的轉移以登記為要件,未經登記不動產物權不發生轉移。被上訴人于xxx年7月1日與周xxxx簽訂了《轉讓廠基地協議書》轉讓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但是沒有辦理該地變更登記手續,被上訴人沒有取得該約xx畝的集體土地建設使用權。周耿炎已經取得該部分土地的集體用地建設使用權,伯勞經濟聯合社無權再將該土地出租,而被上訴人向伯勞經濟聯合社繳納該部分土地租金應當視為xx經濟聯合社的不當得利。
2、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就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1.333畝達成的土地租賃合同無效。
(八)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九)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村民會議可以授權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前款規定的事項。法律對討論決定村集體經濟組織財產和成員權益的事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未經批準,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于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批準權限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伯勞經濟聯合社將不屬于土地使用證范圍的部分租賃土地約xxx畝出租給被上訴人作為工副業用地改變了原來土地用于農業的用途,出租行為無效。
(3)被上訴人與xx經濟聯合社簽訂的《土地租賃合同書》的合同期限已于7月1日屆滿,之后沒有重新訂立合同。也就是說租賃合同沒有以書面形式訂立,依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五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雖然xx經濟聯合社出具了《證明》,證明了被上訴人繼續支付租金,但是該項出租事宜未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程序違法,合同無效,被上訴人未取得該約xxx畝土地的使用權。涉案土地的租金在十年過后一直還以xx市斤稻谷的價值收租,是違背市場規律的,是嚴重損害集體經濟利益的行為。被上訴人不是該土地的合法承租人。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六
電話: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_________________。
1.判令被告立即騰出所租賃的房屋;。
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_______________元整;。
3.判令被告承擔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_________________。
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因雙方對有關約定事項發生異議,于是經雙方協商,在20__年__________月初,對原合同有關條款進行了修改,從新簽定了《房屋租賃合同》,原合同作廢并已銷毀。被告在合同履行期間,違反《房屋租賃合同》第十條第7款(即乙方保證承租甲方的房屋為無明火商業用房使用,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規和政府相關規定,合法經營。因乙方違法經營而給甲方造成的連帶損失,甲方有權收回房屋并不退還押金,由此給甲方造成的損失由乙方負責賠償。)和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即租賃期間,乙方有下列行為之一,甲方有權終止合同,收回該房屋,乙方應按照合同總租金的10%向甲方支付違約金。a:_________________改變本合同規定的租賃用途或利用該房屋進行違法經營的。)的約定,使用明火和進行無照違法經營。20__年2月__________日,原告向被告送達了《告知書》,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不予理睬,拒不接受。20__年3月__________號,物業向被告送達了《通知函》,要求被告停止使用煤氣罐,被告仍然不予理睬,拒不接受。
被告的行為嚴重違反了雙方的協議約定,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能依法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維護法律的權威性和嚴肅性。
此致
北京市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__________。
附:_________________本訴狀副本一份;證據材料五份這里是一份房屋租賃合同糾紛訴狀范本。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七
出租方:----市----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簡稱甲方)。
承租方:(簡稱乙方)。
為了明確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同意就下列房屋租賃事項簽訂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一、租賃房屋的位置及面積數量。
甲方將所屬位于----市--東路----商城地下一層,建筑面積平方米,租賃給乙方做使用。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乙方即擁有本合同標的物的管理權、使用權。
二、租賃期限。
1、起租日期應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2、起租日期前不少于四個月時間用于乙方的各種裝修、調試、大進貨、招商等等開業準備工作。
3、具體計算交納房租時間以乙方的正式開業日期為準。
4、租賃期從---年月日起到---年月日止共十年。
三、租金數額。
1、租金第一、二年總計金額為萬元/年。
2、第三年至第十年為萬元/年。
3、本合同所涉及幣種為人民幣。
四、租金交納方式及時間。
1、租金為每季度交納一次。
2、原則先交后用,于上一季度的最后七天交下一季度租金。
3、首期租金在開業后第二個月的前三天交納。
4、如遇節假日則順延。
五、水、電費的計算。
1、乙方租賃面積內水、電表獨立安裝,單獨計費;乙方使用電梯的電費、維修費由乙方負責,并接入乙方的電表。
2、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逾期不能結算,甲方有權停電、停水,在此期間所產生的一切損失由乙方負責。
3、物業管理費先服務后交費,需另外再簽訂協議。
六、房屋的改造及維修保養。
1、乙方在租賃期間不得擅自改變房屋主體結構,經甲方同意乙方方可在不損壞房屋主體結構的基礎上對承租區進行局部改造和裝修,所裝修費用由乙方承擔。
2、甲方定期對房屋進行維修保養,保證乙方營業、辦公和生活環境不受影響。
七、物業管理。
由甲方所屬的----物業管理中心負責對商城進行物業管理。
1、甲方必須確保乙方水、電的正常供應,并負責主配電房正常運轉的管理、維護保養。
2、乙方負責超市內部水、電及空調主機房的維修,所需費用由乙方負責。
3、甲方不得無正當理由在乙方營業時間內停電、停水。由于甲方物業管理原因停水、停電其責任由甲方承擔,甲方按停電、停水時間補償給乙方相應時間內的房租,停電、停水時間超過三個小時,乙方全部損失由甲方負責。
4、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及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停電、停水甲方不負責任,但電力部門、自來水公司停電、停水需提前三天通知乙方。
5、由甲方協調有關部門允許在----商城前門正常停放車輛,并負責車輛管理,廣場停車場內不準作為貨物出租車停車場及對外用于其他經營,并達到車輛擺放整齊及商場進出口暢通。
6、甲方負責商城內其他業主營業時間及其他事項協商,行使統一管理。乙方經營時間及管理由乙方自己安排,甲方不得干涉。
7、甲方全面負責消防設施的配置、檢查、驗收、使用等工作。
8、甲方正常維修應限制在2次/年內,并需提前三日通知乙方。
9、甲方的物業管理項目明細必須在乙方裝修前告知乙方,涉及乙方內容需按乙方要求辦理。
10、甲方必須無償為乙方提供足夠、醒目的店名位置。
11、甲方須無償提供乙方相當的廣告位置。
12、籌備期間甲方給乙方無償提供300平方米左右辦公用房一處。
13、甲方須一次性解決乙方的排水問題,不留后遺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八
原告:____________,女,漢族,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出生,現居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鎮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職務: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訴訟請求:
5.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日,原告與被告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委托租賃合同》____________),將原告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市____________區____________房屋出租給____________全權管理并進行轉租出租,根據合同第六條第2項條款約定,成都青客負有按時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的義務,并按照《租金支付明細表》進行房屋租金支付。但被告未按合約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綜上所述,被告成都青客未按照《房屋委托租賃合同》按期向原告完全支付固定租金,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依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訴至貴院,望判如所請。
此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九
一、答辯人并不是適格的訴訟主體,不應當作為本案被告。
按照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當事人之間發生,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才能基于合同而向與其有合同關系的另一方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而不能向與其無合同關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請求,也不能擅自為第三人設定合同上的義務。本案中,與原告簽訂《租用房合同》的是被告一北京鑫潮招待所有限責任公司。合同期滿后騰退和交回房屋是《租用房合同》約定的義務,也是《合同法》規定的義務,但是該義務僅只針對作為合同一方主體的承租人而言,并不指向第三人。因此,根據上述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原告把鑫潮招待所作為被告并無不當,但不應該再將合同外第三人的答辯人也作為被告。
二、原告訴狀所述事實,與客觀情況不符。
原告在訴訟中陳述,答辯人一直實際進行房屋出租的經營,這與客觀情況不符,也是對法律關系的混淆判定。答辯人沒有資格也沒有能力對訴爭的房屋進行出租經營,事實上答辯人也從來沒有對該房屋進行過出租經營。答辯人與訴爭房屋沒有直接的關聯關系,也沒有居住使用該房屋或進行其他形式的占用。此外,原告陳述其多次要求收回房屋,但答辯人強行阻撓,更是憑空杜撰。原告不應該也不可能向答辯人主張收回房屋,答辯人也沒有理由和力量進行阻撓。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因此原告在沒有證據證明答辯人實際占用訴爭房屋的情況下,起訴要求答辯人騰房,不應得到法庭支持。
三、原告作為房屋的產權人和出租人,并沒有善盡法定和約定義務,不應該完全享受權利。
根據《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使用管理辦法》的規定,對外出租人防工程和地下室,作為產權人首先必須經過相關部門的批準并登記備案。其次,產權人必須保證出租的房屋符合防火、衛生等管理規定,并經公安消防機構、衛生主管部門檢查合格;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險構件;具有上下水、衛生間、用電設施;設置機械通風或空調裝置并保證有效使用,新風量新風系統回風系統符合規范要求;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設施;設置配備機械防煙排煙系統,自動噴淋系統、應急照明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以及其他消防設施和器材等等。而本案中,原告出租訴爭房屋并沒有經過批準備案,法律規定應當符合的條件幾乎無一具備。而且,事實上,訴爭房屋從來也沒能正常使用過,除了非典期間長時間停用外,還有多次被水淹多次屋頂滲漏多次由于人防辦公室及地下空間管理辦公室等部門的命令停止使用。而這些都與原告沒有妥善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有直接的關系,根據合同權利義務對等原則,原告不應在不作任何補償的情況下就毫無阻礙地享受權利。
綜上,答辯人既不是租賃合同的相對方,也不是租賃房屋的實際使用人,原告不論是基于債權的請求還是基于物權的請求,都不應該將答辯人列為被告,因此要求法庭駁回其對答辯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x年5月23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電話:_____________。
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___________人民法院。
具狀人:___________。
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一
1:被告返還原告的房屋保證金1000元。
2:被告返還原告自20xx年xx月31日始剩余3個月20天的房屋預付款xxx元。
3:被告承擔整本案訴訟費。
xx年xx月xx日原告與被告簽訂了xx號樓x單元xx室的房屋租賃合同,被告一次性收取原告6個月房租4200元和保證金1000元,共計5200元。(見證據1.2)。
原告因工作原因不能繼續承租此房,原告20xx年一月份開始多次聯系被告商議退房事宜,被告多次推拖,直到20xx年1月31日才同意見面,20xx年1月31日被告強行收回原告所有房屋鑰匙,并且把原告趕出門外,把門反鎖將鑰匙帶走(見證據3)。原告與被告協商要回鑰匙繼續租住或退還剩余部分房款和押金,被告堅持不再返還原告鑰匙,不再讓原告繼續租住,不退還任何預付款和押金。被告違反了雙方所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條款中的第五條和第六條,詳情條款見證據1。
被告在原告合法有效租住期內收走鑰匙,強行更改原告的合法租住期限使原告無法繼續居住,并且不再退還任何房款和押金,嚴重影響了原告的合法權益,特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法院貴院依法作出公正裁決。
此致xx市xx區人民法院
附:本訴狀副本1份。
起訴人:xx。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二
答辯人就與被答辯人租賃合同糾紛一案,進行答辯如下:
一、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雙方應當按照約定履行協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于20xx年x月1日簽訂《商業用房租賃協議》一份,協議約定:被答辯人將其位于xx路×××號沿街商業用房,面積約為90平方租給答辯人使用,租期從20xx年1月1日起至20xx年12月31日止,每年租金為人民幣壹拾伍萬元整,五年的用房租金,答辯人分期支付,每年每次支付壹拾伍萬元整,上述租金前三年內不變,剩余兩年的房租浮動不得超過前三年每年房租數額的10%。合同簽訂當日,答辯人依約向被答辯人支付1月1日-12月31日一年的房租,被答辯人出具收到條一份,答辯人履行了協議約定的義務。租賃合同系諾成、雙務、有償合同,該協議在答辯人與被答辯人在租賃協議上簽字之日起,合同就成立,而不以房屋的交付為合同的成立要件,又因該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示,且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該《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答辯人、被答辯人均應按照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各自的義務。雖然說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從201月1日起,但是答辯人已通過其他合法方式實際占有并使用該爭議房屋,不再需要現實中的交付。
二、被答辯人提出解除雙方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其解除協議的主張依法不能成立首先就合同約定的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條件。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解除權人可以解除合同”之規定,解除租賃協議一是雙方協商一致;二是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成就時;對于被答辯人單方行使解除協議的情形《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沒有約定,我國《合同法》第227條的規定,“只有在承租人無正當理由逾期不支付租金的情況下,出租人才可以解除合同”,顯然本案并不屬于此類情況,被答辯人單方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無合同依據。其次就法定解除事由,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在具有法定的情形下,有權行使解除權的應該是答辯人,而非被答辯人。
我國《合同法》中處處體現了鼓勵交易的原則,不主張輕易解除或撤銷合同,被答辯人應當按照協議的約定以及法律的規定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綜上所述,答辯人與被答辯人之間簽訂的《商業用房租賃協議》合法有效理應受到法律保護,被答辯人請求解除《商業用房租賃協議》既無約定解除事由,也無法定解除事由,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訴訟請求,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xx人民法院
答辯人:
20xx年x月x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三
上訴人(一審被告):孫某某,女,1xxxx年11月19日出生,漢族,住xx市正南陽小區121號樓。聯系電話。
被上訴人(一審原告):武某某,女,1xxxx年6月26日出生,漢族,住xx市華飛龍小區121號樓。
原審被告(一審被告):楊某某,女,1xxx年2月8日出生,漢族,住xx市千泉街道辦事處南北村。
(20xx)。
鄒商初字第。
90。
號山東省xx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特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1、依法撤消20xx年12月20日xx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xx)。
鄒商初字第。
90。
2、依法判決上訴人孫現松不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和理由:。
一、一審法院認定事實錯誤。
原審法院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未經房主同意為由,認定合同無效,上訴人返還房屋轉讓費元,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本案的基本事實是,原審被告楊某某與房主王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期限為1年,在此期間,原審被告楊某某將該房轉讓給上訴人,上訴人又轉讓給了被上訴人武某某,并據此收取了元的轉讓費,上訴人將其中的元給付了原審被告楊某某,對于這一事實,被上訴人是知情的,且一審法院也給予了認定,現一審法院卻判決上訴人返還全額轉讓費,忽視了上訴人的利益,與我國法律規定的公平原則相悖。退一步講,即使需要返還轉讓費,本案被上訴人的訴求也是針對上訴人與原審被告楊某某雙方,法院不應判定上訴人一人承擔。一審原告起訴兩被告返還原告轉讓費元,其訴請是針對兩個被告,而非單純的上訴人一人。一審法院判決只是讓上訴人自己一人負擔返還轉讓費元,根據不告不理的原則,一審法院判決強加于上訴人,已經在一審庭審中查明事情發生的來龍去脈,對客觀事實已經查明,但判決中卻未對當事人的訴請完全裁決,增加當事人的訴累,引起不必要的麻煩和矛盾。法院對一審原告訴請沒有完全裁判,根據“法院不得拒絕裁判”的原則,人民法院對任何告訴都應從程序上或實體上作出某種評判。只有“告”而沒有“理”,這是對當事人實體權利和訴訟權利的侵犯。人民法院在民事案件的審理中,是居中處理當事人的糾紛,以法律賦予的職權對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作出裁判,而不得代當事人主張或處分權利。只有擺正這一位置,才能確保司法公正。
但是,一審法院卻以上訴人孫某某與原審原告楊某某就轉讓費之間存在的關系本院不予一并審理為由,簡單的判決上訴人孫某某返還被上訴人武某某元。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簽訂的房屋轉讓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險規定,是合法有效的,并且該合同也已經履行完畢,對于被上訴人的這一主張沒有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一審法院置查明的事實不顧,一審判決既損害了上訴人孫某某的合法權益,又給當事人增加了訟累、浪費了司法資源,懇請二審人民法院查明事實,依法改判,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
此致
xx市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四
原告:
被告: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判令解除原告與被告簽訂的合同編號為879646的房屋租賃合同。
2、判令被告返還原告房租人民幣8840元及利息。
3、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租房押金人民幣3400元及利息。
4、判令被告返還原告中介費人民幣3400元及利息。
5、判令被告返還原告的有線電視費198元。以上合計:15838元。
5、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__年9月28日,被告為了將原告租賃的房屋轉租出去,將租賃給原告房屋的鑰匙收了回去,讓原告搬出了租賃的房屋,被告答應原告,將租賃的房屋轉租出去,并同意退還原告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直到現在,被告沒有退還原告多交的房租。原告也多次要求被告返還多交的房租及押金,但被告拒絕。
20__年9月28日,被告將租賃給原告的房屋收回后,原告就沒有在租賃的房屋居住,從20__。
年9月29日至20__。
年12月15日,被告收取原告的房租無事實與法律依據,被告應當返還原告多交的房租8840元。
被告為了將出租的房屋轉租,收回了原告房屋的鑰匙,被告實施這些行為后,被告與原告終止了履行房屋租賃合同,被告沒有要求原告再支付房租的權利,原告也沒有再向被告支付租金的義務,被告沒有按照合同約定為原告租到房子,根據《合同法》第94條、第97條的規定,原告可解除與被告簽訂的'租賃合同,被告應當返還原告沒有居住期間的房租、押金、中介費及有線電視費。
為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原告特向法院起訴,懇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市__。
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代理律師:
原告:
住址:
被告:
住址:
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違約金_____元,以上共計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
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定了場地和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費為每年______元,并約定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年和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計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總租賃額_____%的違約金,因此被告應當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即總租賃額_____元的_____%計_____元)。
以上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起訴人: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原告:王__。
男住_市_區_街_號電話:_。
被告:張__,男,住_市_區_街_號,電話:_。
訴訟請求。
2、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違約金32000元。
3、依法判決原告不返還被告保證金32000元。
4、本案所有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具狀人:
20__年__。
日
原告:
地址:電話:
法定代表人:劉國某,街道辦事處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湖南聯合創業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______。
被告:湖南某學院。地址:長沙市岳麓區。
訴訟請求:
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損失賠償責任,向原告賠償經濟損失共計人民幣柒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__年11月,原告與被告簽訂了。合同約定了租賃期限和租金標準,同時約定,被告在每學年度開學以后一個月內一次性將公寓租金劃撥給原告。然而,在20__—20__學年度開學以后,被告未能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直到__年12月17日才分兩次付清租金,被告遲延履行合同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
《某某大學生公寓租賃合同》約定:“合同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應承擔另一方的直接經濟損失。”被告遲延履行合同,應承擔由此給原告造成的經濟損失,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付款滯納金:以實際逾期天數計算,按日加收逾期付款金額3‰的滯納金,共計人民幣柒拾萬貳仟零肆拾捌元整(702048元)。被告在__年11月18日支付了198萬元(人民幣)租金,以9月1日為開學日期計算,逾期49天,應支付滯納金291060元(人民幣);20__年12月17日,支付了178.2萬元(人民幣)租金,逾期78天,應支付滯納金410988元,兩項合計應支付滯納金702048元(人民幣)。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規定:“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在履行義務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后,對方還有其他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為此,原告依法提起訴訟,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益。
起訴人:
__年3月12日。
附件:證據目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被告身份信息。
3、原告身份證明資料。
4、證據件。
上訴人:
被上訴人:
法定代表人:______,職務:經理。
上訴請求。
三、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一、一審法院沒有對上訴人的反訴請求第一項及被上訴人的訴訟請求第一項進行確認是錯誤的。
一審中,被上訴人訴求第一項為“判令原、被告解除合同關系”,上訴人反訴請求第一項為“確認原被告租賃協議無效”,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對合同的效力問題提出了請求,這也是一審庭審的爭議焦點,故一審法院理應在判決時進行確認,而一審判決卻故意回避該核心問題,這是明顯違法的!
二、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簽訂的《平頂山市陸順商貿建材城二期協議書書》為有效協議,違反了法律的有關規定,該協議應為無效協議。
1、一審判決第一項要求上訴人向被上訴人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實際上已認可該協議為無效協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而占有使用費也只能在合同無效時才會產生。
三、協議無效,被上訴人應雙倍返還上訴人房屋租賃定金40000元。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協議簽訂后,上訴人向被上訴人交納了定金兩萬元。被上訴人作為房屋的出租人,沒有盡到法定和約定義務,陸順建材城迄今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未經公安消防機構安全檢查,且《城市房地產經營管理條例》也明確規定,開發商應在工程竣工后,進行規劃、人防、消防、質檢、供水、供電、供氣等專項驗收后,驗收手續齊全后報市建委備案,須取得《房地產開發項目竣工驗收備案證》后,方可交付使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約定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而陸順建材城在不具備上述出租條件情形下,卻依然違法出租,明顯違反了該法律規定,故其應雙倍返還上訴人房屋租賃定金40000元。
四、因協議無效,上訴人應賠償被上訴人損失共計900000元。
上訴人曾對租賃物進行裝修,期間共投入裝修費用9000000元。根據《關于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按照合同法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其中第九條規定: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符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已形成符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另,《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被撤銷后,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沒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乙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上訴人依約對租賃房屋進行裝修,因被上訴人所建房證件不全,具有重大過錯,才導致租賃合同無效,故被上訴人應賠償上訴人的全部經濟損失900000元。
綜上所述,一審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均有錯誤,懇請二審法院能認真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糾正一審錯判,做出符合客觀事實和法律規定的公平、公正裁判!
此致
平頂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
____年__月__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五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為正確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第一條本解釋所稱城鎮房屋,是指城市、鎮規劃區內的房屋。
鄉、村莊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可以參照本解釋處理。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當事人依照國家福利政策租賃公有住房、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產生的糾紛案件,不適用本解釋。
【解讀】本條系關于本司法解釋適用范圍的規定。
本解釋只調整城鎮房屋即城市規劃區、鎮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的租賃行為,鄉、村規劃區內的房屋租賃糾紛,可以參照本解釋。城鎮房屋的確定以規劃為準,只要列入城鎮規劃區,無論土地性質為國有還是集體所有,均適用本解釋,實踐中存在的已被納入城鎮規劃區內的“城中村”內的房屋租賃行為在本解釋調整范圍之內。
依照國家福利政策承租的公有住房、經濟適用房和廉租住房,具有政府福利性、保障性,其租賃關系不屬于完全的民事法律關系,不適用本解釋。
關于軍產房的租賃,基本屬于完全的市場行為,并不存在政府補貼的福利和社會保障性內容,最高院民一庭認為軍產房租賃合同糾紛應適用本解釋。
第二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解讀】本條規定以違法建筑物為標的物訂立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所謂違法建筑物,是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具體包括違反了城鄉規劃規定的建筑物、構筑物以及違反臨時建筑管理規定的臨時建筑。
否定就違反建筑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的效力,有利于維護城鎮建設規劃秩序,但為了促進交易,當事人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租賃合同的效力會得以補正。此處“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不包括二審、再審發回指定一審法院重審的情形。
第三條出租人就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建設的臨時建筑,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有效。
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但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經主管部門批準延長使用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延長使用期限內的租賃期間有效。
【解讀】臨時建筑是指在城鎮規劃區內,根據形勢的客觀需要,經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核批準后,在核定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記載的使用期限、范圍、用途內,建造的供臨時使用的建筑物。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建設的房屋,在性質上均屬于標的物違法,相應的房屋租賃合同無效。對于租賃期限超過臨時建筑的使用期限,超過部分無效,合同其他內容的效力不受影響。
第四條當事人以房屋租賃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確認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從其約定。但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除外。
【解讀】我國城市房屋租賃實行登記備案制度,《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此有明確規定,但屬于管理性規定,并非效力性強制性規定,不能作為房屋租賃合同的生效條件,故房屋租賃合同未登記備案的,其有效性不受影響。
若當事人約定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房屋租賃合同生效條件的,則以約定為準,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合同無效。但一方履行了合同主要義務且對方接受的情況下,視為當事人以履行合同主要義務的行為,變更了以辦理登記備案手續未合同生效要件的合同約定,此時,即使未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合同仍為有效。
第五條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當事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的,人民法院一般應予支持。
當事人請求賠償因合同無效受到的損失,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和本司法解釋第九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合同無效的法律后果為返回財產、賠償損失,該規定同樣適用于房屋租賃合同無效的場合。參照合同約定的租金標準支付房屋占有使用費,屬于返還原物的范疇。合同無效的損失賠償在性質上屬于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范圍限于信賴利益。即合同雙方為締約進行合理的接觸,當事人一方因對方的行為產生信賴,一方由于信賴而支出一定的成本,主要包括用于締約的合理費用和準備履約所支出的合理費用,此外還包括喪失與第三人另訂立合同的機會所產生的損失,后者由于舉證較為困難,實踐中很難得到支持。
由于房屋租賃合同管的特殊性,損失賠償的爭議主要集中在裝飾裝修或者改建擴建費用上,對此,本解釋都有明確規定。
第六條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訂立數份租賃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承租人均主張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
(二)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賃房屋的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賠償損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
【解讀】本條規定了“一房數租”的處理原則,在數份合同均有效的前提下,按照如下順序確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1)已經合法占有租賃房屋的,承租人通過強占、欺騙等非法手段占有租賃房屋的,不在此列;(2)已經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手續雖不影響合同效力,但可享受優先履約權;(3)合同成立在先的,即合同成立時間在先,判斷標準是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的時間,更嚴格地說,是當事人中最后簽字蓋章的時間。
“一房數租”時,未得到履行的有效合同的承租人,可以合同目的無法實現為由要求解除合同,并賠償損失。
第七條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出租人請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理。
【解讀】綜合《合同法》關于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規定,出租人享有法定解除權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2)承租人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內仍不予恢復原狀的;(3)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4)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租金或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同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支付的;(5)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租賃房屋,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6)不定期租賃,出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
出租人作為房屋所有權人,當房屋因承租人擅自改變主體和承重結構或擴建受到損害時,出租人有權隨時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不受任何期限限制。但當出租人行使本條規定的解除權時,必須在“合理期限”內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方可解除合同。
實踐中出租人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有兩種,一是出租人直接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承租人即產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如果承租人對此有異議,可以起訴要求確認合同解除無效;二是向法院起訴,請求解除合同。
對于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兩種通知方式:一是,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或者擴建,出租人告知承租人必須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承租人在此合理期限內不予恢復的,出租人通知承租人解除合同;二是,出租人向承租人發出通知,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內恢復原狀,同時載明如果不再此期限內恢復原狀,合同即自動解除。
第八條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承租人請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的;。
(二)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的;。
(三)租賃房屋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的。
【解讀】綜合《合同法》的相關規定,承租人享有法定解除的情形如下:(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2)出租人未按約定交付房屋,經承租人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拒不交付房屋的;(3)因不可規責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賃物部分或全部毀損、滅失,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4)不定期租賃,承租人有權隨時解除合同;(5)租賃物危及承租人安全或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訂立合同時明知該租賃物質量不合格,承租人仍有權隨時解除合同;(6)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租賃房屋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7)租賃房屋權屬有爭議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8)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法律關于房屋使用條件的強制性規定并導致承租人不能使用的;(9)一房數租之有效合同不能實際履行的。
在出現租賃房屋被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權屬有爭議,或者具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主要包括不符合《建筑法》、《消防法》等)關于房屋使用條件強制性規定情況任何一種情形時,承租人的合同解除權并非任意的,還須具備一個必要前提,即該情形的出現導致“租賃房屋無法使用”。所謂“無法使用”是指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約定用途使用,或者無法按照租賃房屋的性質使用。
司法機關對房屋的查封,實務中有“活封”和“死封”之分,其中“死封”是指房屋被查封后不僅其處分權受到限制,而且喪失了使用、管理權,權利人只有妥善保管的義務;而“活封”則相反,房屋被查封后,權利人仍享有對房屋的使用、管理和收益權,僅處分權受限。實踐中,租賃房屋被查封,如果是由于出租人的原因,承租人在要求解除合同的同時也可要求出租人賠償損失;如果是由于承租人的原因,出租人因此遭受損失的,出租人除了可以提起反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以外,也可另行起訴要求承租人賠償損失。
當租賃房屋的權屬存在爭議時,意味著出租人可能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為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房屋租賃合同有效;如果出租人最終被確認不是房屋的所有權人,則構成無權處分,該租賃合同屬效力待定合同。
第九條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裝飾裝修,租賃合同無效時,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毀損的,承租人應當恢復原狀。
已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價歸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解讀】按照裝飾裝修物與租賃房屋的結合程度有可分離(即未形成附合)和不可分離(即形成附合)兩種形態。裝飾裝修物已與房屋結合在一起形成繼續性和固定性的,非毀損不可分離或者雖可分離但花費巨大,可以認定形成附合,例如鋪設地板磚、吊設天花板、墻壁粉刷油漆等;裝飾裝修物與房屋未完全結合尚未達到不可分離狀態,則不能認定形成附合,如安裝空調、電梯、太陽能熱水器、抽油煙機等。
按照添附理論,對于未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所有權仍歸承租人,房屋租賃無效時,由承租人拆除取回,出租人想要留用,應當支付相應對價,承租人拆除過程中造成房屋損壞的應恢復原狀。對于形成附合的裝飾裝修物,在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前提下,可折價歸承租人所有;出租人不同意利用的,由雙方各自按照導致合同無效的過錯分擔現值損失。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六
答辯人:潘xx,男,xxx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xxxxxxxxx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xxxx,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xxxxxxxxxxxxxxxxxx。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xx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潘xx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xx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xx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xx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xx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00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xxx年九月十四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七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天津xx律師事務所接受xxxxx的委托,指派我們擔任其訴訟代理人,通過開庭審理查明的事實,并結合相關的法律依據,現提出如下代理意見望合議庭予以采納。
一、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及被告出具的實際租用原告房屋面積的xxxxxxxxxx房屋情況》(下稱實際租賃房屋情況)真實合法有效,對協議及《x租賃房屋情況》中有關租金單價的約定貴院應當予以支持。被告應承擔違約責任,按照實際租用面積應向原告支付xxxxxx元租金。
原告與被告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在協商一致的前提下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原告依法履行了自己的義務將上述約定房屋交付被告使用,但被告并未依照協議約定履行支付租金的義務。
因被告實際租用面積與協議約定不符,原告主張按照實際租用面積計算房屋租金。理由如下:
第一,從原被告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中可以明確看出,雙方的租賃方式是典型的“部分出租”,即原告將涉案房屋的部分面積出租給被告,在租賃協議中雙方對原計劃的租用面積、租金單價都進行了約定,可以看出,雙方簽訂租賃協議的重點是約定房屋租金的計算單價,而非租用面積。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八
原告:住址:
被告:住址:訴訟請求:
風險提示:
訴訟請求必須具體﹑明確,該寫的一定要寫,因為其事關法院審查的范圍。但千萬不可不加思考地亂要求,如果無相應的證據來支持你的主張,勢必遭到敗訴的后果,通常還會因此而向法院支付相應的訴訟費。
另外,訴訟請求應提出具體的數額,不能籠統地說賠償原告的一切損失之類。雖然這是沒有爭議的,但并不等于在提出訴訟請求時多多益善,比較切合實際的請求數額,不僅可以減收訴訟成本,降低訴訟風險,而且有利于法院的調解和雙方當事人的和解,減少訟累。
1、依法判令被告支付租金______元,違約金_____元,以上共計______元。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風險提示:
訴狀是個利劍,挑起戰爭。如果沒有寫好,那么勢必倒過來傷到自己。因此,要擺事實,講明道理,引用有關法律和政策規定,為訴訟請求的合法性提供充足的依據。擺事實,是要把雙方當事人的法律關系,發生糾紛的原因、經過和現狀,特別是雙方爭議的焦點,實事求是地寫清楚。講道理,是要進行分析,分清是非曲直,明確責任,并援引有關法律條款和政策規定。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與被告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簽定了場地和房屋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合同期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租賃費為每年______元,并約定租金每半年交納一次,下半年租金在____月底前交清。合同生效后,被告于________年前欠交租金_______元,________年和________年各欠交租金_____元,累計欠交租金______元。根據合同約定:單方違約由違約方賠償總租賃額_____%的違約金,因此被告應當支付_____元的違約金。以上款項經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拖延不交,為了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現向貴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此致_______人民法院起訴人: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風險提示:
提起民事訴訟的原告負有舉證責任,要能夠舉出證明案情事實,支持自己訴訟主張的各種證據等等。
注意,列書證,要附上原件或復制件,如系摘錄或抄件,要如實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斷章取義、并應注明材料的出處;列舉物證,要寫明什么樣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誰保存著;列舉證人,要寫明證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證明什么問題等。
另外,證據和證據來源,雖然法律規定必須提交,但提交時的說明應能簡就簡,盡可能在法律許可的范圍內保留自己的殺手锏,在庭審辯論中占據主動。附:起訴狀副本____份;證據材料副本____份。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九
答辯人:潘,男,x年x月x日出生,漢族。
住中山市沙溪鎮x大廈三樓。
委托代理人:,廣東翔宇律師事務所律師。
電話:
答辯人就袁修能訴陳x、章非、潘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依法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答辯人潘不應該列為本案被告。
本案為租賃合同糾紛,潘不是合同的當事人,潘x依法于二零零x年x月二十八日成立的“中山市沙溪鎮制衣廠”與陳x、章非無關。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潘不享有上述合同的權利,也不承擔上述合同的義務,且潘成立的經濟實體成立于原告與章非發生糾紛之后,與本案租賃合同糾紛更是風牛馬不相及。
二、要求答辯人承擔連帶責任缺乏事實和法律根據。
三、原告的所謂損失與答辯人無關。
本案系廠房轉租合同及設備租賃合同糾紛,原告取得廠房和設備等生產要素后,應依法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合法經營,原告因無營業執照產生的問題完全是咎由自取,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章非已經按照合同的要求提供了廠房和設備給原告,所謂停電2日,系供電局抑或業主所為,答辯人并不清楚,原告應該向供電局或業主要求賠償。即使確認系供電局或者業主的責任,停電2日也只能耽誤2日的交貨時間。答辯人不認可原告所謂損失的真實性,即使原告出現上述損失,也是原告經營不善造成的,與答辯人無關。原告應該根據自己的生產能力與客戶簽訂合同,在生產能力臨時不足時候,也完全可以通過委托代工等方式履行合同,也可以與客戶協商變更合同。
在《租借協議》的序言部分,雙方已經明確“租約期間自負盈虧”,原告企圖將自己的經營虧損轉嫁給答辯人是違反合同的。該協議第十條規定,“甲乙雙方因債務而影響對方正常生產,須負責對方損失。”只能理解為第三方債權人混淆原告與答辯人章非的主體資格而造成對方的損失,不應該作擴大化的解釋,從而違反“自負盈虧”的原則。
四、扣除設備按金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
根據上述《租借協議》第一條、第二條、第四條、第六條,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三、四月份廠房和設備租金120xx元,原告欠章非代繳水電費7682.4元(原告承認水電費為7223元),原告還欠答辯人章非機修費、治安費、衛生費等代支雜費1345元。上述費用合計21027.4元人民幣,扣除設備按金20xx0元后,原告尚欠答辯人章非1027.4元人民幣(詳見費用分攤明細表)。
綜上,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答辯人:章非(化名)。
x年九月十四日。
房屋租賃買賣合同糾紛篇二十
上訴人(一審原告):xx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分公司。住所地:xx縣婁山關鎮。
負責人:某某某,該公司經理。
被上訴人(一審被告):張某某,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xx省xx縣人。住xx省xx縣某某鎮某某村某某組。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因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不服xx省xx縣人民法院(xxxx)桐民初字第3033號《民事判決書》中第四判項“即:關于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內容,現依法提起上訴。
上訴請求:
2、本案的一、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
上訴理由:
上訴人對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案件事實,以及對第一、二、三項判決的內容沒有異議。但是,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第四判項“即:駁回上訴人一審主張的第5-7層、第9層房屋租金,以及從xxxx年9月1日起,每日承擔0.5%的違約金的請求”,存在適用法律錯誤等情形。為此,現提起上訴,其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5-7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被上訴人雖然拆除了5-7層租賃房屋內的床和燈飾,但尚不具備交付條件,首先,被上訴人并未拆除房屋內的電視閉路、管網線路、通電、空調、供水等實施,且尚未交付清因租賃該房屋而產生的水電費用等;其次,該房屋長期被被上訴人用門卡、鑰匙鎖著,處于被上訴人的控制和管理之下,且被上訴人并不愿意向上訴人交付門卡、鑰匙等必備的用具;第三、被上訴人至今仍在經營使用房屋,根據雙方簽訂的.《房屋租賃協議》約定,上訴人是將位于xx縣婁山關鎮某區賓館,面積約2450平方米(其中:第一層約240平方米,第五至九層約3210平方米)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某某酒店,該房屋只有全部整體交付,才能夠實現房屋的商業用途,而且,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使用該房屋;第四、被上訴人移交部份租賃物,且一樓大廳、電梯等均屬被上訴人在管理和使用,上訴人也無法再對該房屋進行利用或者再進行出租;第五、被上訴人經營酒店,其所有的管網、水電、等等均是相互串連,上訴人接受部份房屋,也難以進行實際使用,而且,被上訴人并未搬完內部相關實施,也未恢復房屋的租賃原狀。此外,雙方還就怎樣進行移交,是局部移交?還是整體移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以致雙方產生爭議。因此,上訴人認為,被上訴人應當承擔從xxxx年9月1日起,至實際歸還和交付上訴人第5-7層租賃房屋之日止,按照每日3126.27元的標準,向上訴人支付房屋租金,并從xxxx年6月1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每日承擔0.5%的逾期付款違約金。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不符合雙方的合同約定及法律規定。
二、原審判決駁回上訴人主張的“第9層房屋租金”的請求,其適用法律錯誤。在本案中,上訴人出租給被上訴人的房屋,除了第1層,第5-8層以外,還有第9層房屋,且租賃期限為。原審法院已經判決支持上訴人“要求判決被上訴人歸還上訴人第一層,以及第5-9層房屋”的請求,但是,又判決駁回了上訴人主張的“關于第9層租金及違約金”的請求,顯然不符合法律規定。首先,本案的房屋第9層,雖然是xx縣某某商會在具有經營和使用其中3間房屋,但該房屋并不是上訴人出租的,而是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被上訴人在租賃期間看管不力,擅自容許某某商會進入辦公,且該商會的副會長就是被上訴人的直系親屬,故,應當判決被上訴人向上訴人支付租金;而且,被上訴人已經向某某商會發放了通知,主張了權利。因此,原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的該項訴訟請求,其適用法律明顯不當。根據合同的相對性原理,上訴人將房屋出租給被上訴人后,被上訴人就應當向上訴人支付租金,且在合同解除后,還應當向上訴人歸還房屋,可在這一期間(未交付前)卻是某某商會在具體使用其中部分,故,對于某某商會占用期間的租金,應當由被上訴人向其主張,對交付房屋之后,所產生的占用租金或者費用,可以由上訴人向其主張。
三、原審法院未判決支持上訴人主張的“逾期交付房屋租金及違約金”適用法律錯誤。鑒于上訴人是將房屋整體出租給被上訴人經營酒店,被上訴人至今仍然在經營該酒店,且實際尚未向上訴人交付、歸還房屋的事實客觀存在。而且,被上訴人也并未向上訴人交付房屋租金及車庫租金,構成嚴重違約,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租金,并承擔違約金,對于違約金的標準問題,被上訴人也并未提出調減,因此,被上訴人應當承擔逾期返還房屋及交付租金的違約金。原審法院在第二判項雖然支持了從xxxx年6月2日起至實際付清之日止逾期付款違約金,但是,該部份僅為xxxx年9月1日-xxxx年10月14日期間的違約金;對于被上訴人實際占有租賃物經營酒店期間,所產生的應付租金及逾期付款的違約金,人民法院仍然應當判決支持。
綜上,上訴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程序正當,適用法律正確。但判決駁回上訴人部份請求不當。為此,上訴人現依法提起上訴,懇請二審法院在審理查明事實之后,支持上訴人的上訴請求為感!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xx市某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xx分公司。
(蓋章)。
xxxx年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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