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有效性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另一方可以采取法律措施維護權益。編寫一個完美的合同需要考慮各種情況和細節。在簽訂合同之前,查閱一些相關的合同范例可以幫助我們更好地理解合同的結構和內容。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一
合同立協雙方。
出賣人: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買受人:
注冊地址:
郵編:
營業執照號碼:
資質證書號碼:
法定代表人:
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廠房出售買賣合同,以資共同遵守。
一、廠房基本情況:
1、乙方購買甲方坐落在______市______區______路______弄______支弄______號______號廠房平方米,土地面積_____平方米,按房產證為準。
2、土地使用權限為_____年,自____年___月___日到____年___月___日止,實際年限按產權證為準。
二、廠房價格:
1、廠房價格每平方米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總成交金額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
三、付款方式及期限:
乙方按以下第種方式付款:
1、一次性付款。
乙方在簽訂本合同日內支付總成交金額的%即元;。
余款在產權證由甲方變為乙方后日內結算并給付。
2、分期付款。
簽約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幣______________萬元。
其余房款應在產權證由甲方變為乙方之后日內結算并給付。
四、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在房屋交付時,房屋建筑面積和套內建筑面積以有資質的房屋測繪機構實測面積為準,如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有差異的,按建筑面積結算差價。
五、交房期限及交付條件。
1、屬于現售廠房的,甲方應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廠房交付乙方使用。
2、屬于非現房銷售的,甲方應在____年___月___日前,將取得竣工驗收備案登記的廠房交付乙方使用。
3、甲方承諾與該廠房正常使用直接關聯的下列基礎設施按以下日期達到使用條件: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水。
于____年___月___日前通電。
4、甲方保證銷售的廠房沒有產權糾紛和債權債務糾紛,保證本廠房沒有銷售給乙方以外的其他人,保證該廠房沒有司法查封或其他收到限制交易的情況。
六、其他費用。
1、本廠房買賣所產生的規費和稅費應由甲乙雙方按規定各自承擔;。
2、物業服務費元/平方米·月,由乙方承擔;。
3、電費按元/度計收,遇電價上調除外。
七、其他規定:
1、甲方在工業廠房交付后房屋權屬登記中心。
3、乙方所購產權房可以自由轉讓或出租給其他方辦業,但必須通知管理方,受讓或承租方企業可以以本廠房地址進行工商注冊。
4、廠房內土地屬批租,廠區內按現有的設施配套使用給乙方,未經有關部門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簡易棚及房屋,甲方須協助乙方辦理搭建必備的簡易棚手續。
5、乙方所購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舉辦高污染、高用電量的項目。
6、乙方在所購房屋內組織生產、經營或生活必須遵紀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納稅,按其交付各項規定費用。
7、乙方使用的用電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請,甲方予以協助辦理,增容費用由乙方向有關部門按規定交納。
8、本合同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補充確定,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9、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過程后,則乙方有權支配和使用該廠房,甲方無權干涉。
10、本廠房的質量保修期為交付后一年內有效。
八、本合同經雙方代表簽字或蓋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份,其中甲、乙雙方和執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電話:電話:
簽約日期:年_月_日
簽約地址: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二
住址: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
住址: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對協議條款的含義均已理解且無異議。
一、轉讓標的:
一)。
二、轉讓范圍及價款:
二),轉讓標的質量以現狀為準。
2、土地使用權、廠房及廠房內裝飾等轉讓價格為:人民幣;。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萬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付款人民幣萬元整(小寫元),另人民幣萬元整(小寫:)。
于乙方進駐甲方工廠當日支付。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購買或因乙方無法立項、證照無法辦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萬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轉讓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退還定金。
2、余款萬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幣,余款人民幣萬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
四、標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廠房交付給乙方裝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將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進駐甲方廠房后暫時以租賃形式行使租賃權,可以對廠房內房屋進行裝修、加蓋,以乙方單位的名義行使正常經營的權利,但廠房,水電等所有物業均由乙方負責維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幣萬元整(小寫:元)之后,甲方于付清當日開始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財產轉移手續以甲方單位股權轉讓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義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將所有財產轉讓給乙方,以工商備案轉讓日期為準,該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該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對外公告期為。如上述兩種方式均不能辦理,甲方可以直接將土地廠房轉讓給乙方并辦理相應轉讓手續,具體方式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合同。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有相應瑕疵,甲方應積極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甲方廠內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乙方提供甲方所現有的相應辦證資料,所有權證的所有人為甲方,辦理所有權證所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待乙方付清所有轉讓款時,通過上述第四點第2條的方式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過戶給乙方,廠房產權的轉讓稅費包括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3、甲乙雙方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中需要繳納稅費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應繳稅費。但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兩次以上轉讓的,則甲方只承擔第一次轉讓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甲方支付的稅費,其他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保證其受讓土地及廠房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5、雙方均同意口頭另行約定乙方提前進入甲方廠內進行生產經營的準備性工作,包括裝修,加蓋等,但在裝修加蓋的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給甲方及甲方職工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6、甲乙雙方均需保證提供給對方的所有資料均真實、完整、準確、合法。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轉讓金額20%的違約金。
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因土地廠房過戶所繳納的稅費,乙方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同時乙方在甲方廠區內所加蓋房屋及裝修等歸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七、本協議約定的財產清單、營業執照,界限界址等作為本協議的附件,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____區人民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乙方: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三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合同糾紛分為以下幾類:
一、分期付款買賣合同糾紛
二、憑樣品買賣合同糾紛
三、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四、招標投標買賣糾紛
五、拍賣糾紛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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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與被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王曉軍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陳海、被告的委托代理人魯楷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原告與被告于2000年6月發生業務往來,由原告向被告供應支架等五金制品,被告則以月結形式向原告支付貨款。2001年3月10日及14日,雙方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支付方式為貨到60天內月結。合同簽訂后,原告依時將支架送到被告處,但被告卻未支付任何款項。后雖原告追討,被告仍拒不付款。遂原告向法院起訴,請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貨款人民幣80000元及其利息(從2001年6月1日暫計至2002年4月15日)人民幣4005元;2、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被告辯稱,被告已向原告的代理人付清本案貨款,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原告和振和貿易公司(以下稱振和公司)就有關貨款事宜于2002年1月9日致函被告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稱正東公司)處理。并在其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書中明確寫明: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3、n0:01103115,以上事實表明,本案中正東公司因原告的授權書而在法律上成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即正東公司具有收取有關貨款的代理權限,其向被告收取的貨款行為應由被代理人即原告和振和公司承擔民事責任。由于被告對本案貨物已向原告代理人付清,因此原告向被告要求再次支付貨款純屬無理,依法應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經審理查明:2001年3月10日及14日,原告與被告訂立了兩份采購合同,約定被告向原告訂購支架兩批,單價2角,總金額人民幣80000元,付款時限:60天月結,到期日起每月10日為付款日,以上價格含17%的增值稅發票。合同簽訂后,原告于2001年3月10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于2001年3月15日向被告送貨計貨款人民幣4萬元。原告向被告開具了8萬元的增值稅發票,開票日期2001年3月27日,被告已收到該發票。
2002年1月16日,正東公司向被告現具收條,寫有,收到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人民幣114276元,此款系付訊領五金配件(深圳)有限公司全額貨款,即日互不相欠。被告出具了原告出具給正東公司的授權委托書,寫有,由2001年12月28日起正式授權正東公司全權代本公司追討如下:追收深圳奧德爾電子有限公司貨款總數人民幣104276元,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發票號碼n0:01103112、n0:01103115,以上欠款全權委托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追收。被告出具了增值稅號碼no:00144606金額為人民幣8萬元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發票購貨單位為被告,購貨單位為原告)及相應的發貨通知單及對帳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2金額為人民幣1050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被告出具了發票號碼n0:01103115金額為人民幣51126元的發票(該發單由振和貿易有限公司開具)及相應的發貨單、對帳單,該對帳單寫有對帳后尚欠23226元。以上貨款總計人民幣104276元。
2002年1月9日,原告向被告發傳真函,寫有,現我們再次聲明有關欠款全權由正東商業顧問公司處理。
被告出具了三份品質問題改善報告,主張原告供應的貨物存在質量問題,已向原告提出過相應的質量異議。
以上,有采購合同、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票、發貨通知單、對帳單、原告給被告的傳真函、收據、授權書、品質問題改善報告庭審筆錄為證。
本院認為,原告與被告簽訂的采購合同,是雙方真實意志的表示,合法有效。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四
買受方(以下簡稱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等相關法律、法規,在自愿、公平和誠實信用的原則下,就轉讓事宜達成如下條款,雙方對協議條款的含義均已理解且無異議。
一、轉讓標的:
乙方購買甲方所有的位于______廠房及土地使用權,土地轉讓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面積為準,土地權屬證號為:______。
二、轉讓范圍及價款:
1、轉讓上述土地使用權和所有廠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包括但不限于道路、綠化、水電、管網,配套基礎設施詳見設施清單,轉讓標的質量以現狀為準。
2、土地使用權、廠房及廠房內裝飾等轉讓價格為:______人民幣。
三、付款方式:
1、乙方向甲方交付定金______萬元整,于合同簽訂之日付款人民幣______萬元整。
于乙方進駐甲方工廠當日支付。
之后若乙方反悔不愿購買或因乙方無法立項、證照無法辦理或乙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_________萬元定金不退,若甲方反悔不愿轉讓或因甲方自身的其他原因導致無法履行合同,則雙倍退還定金。
2、余款______萬元,乙方于________年____月份付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余款人民幣______萬元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支付給甲方。
四、標的物交付:
1、乙方交清定金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部分廠房交付給乙方裝修,甲方于年____月____日前正式將房屋交付于乙方,乙方進駐甲方廠房后暫時以租賃形式行使租賃權,可以對廠房內房屋進行裝修、加蓋,以乙方單位的名義行使正常經營的權利,但廠房,水電等所有物業均由乙方負責維修。
2、乙方在付清余款人民幣______萬元整之后,甲方于付清當日開始辦理財產轉移手續,包括但不限于土地使用權,房屋所有權的轉移手續。
財產轉移手續以甲方單位股權轉讓的方式或者重新注冊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新公司的名義進行股權轉讓的方式將所有財產轉讓給乙方,以工商備案轉讓日期為準,該日期前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甲方負責承擔,該日期之后的所有第三方債權債務均由乙方負責承擔,與甲方無關。
如上述兩種方式均不能辦理,甲方可以直接將土地廠房轉讓給乙方并辦理相應轉讓手續,具體方式雙方協商并另行簽訂合同。
五、甲乙雙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確認本協議所轉讓的土地使用權是其所有,除土地使用權的押貸款之外不存在查封、凍結、出租、為他人擔保等第三人主張權利等權利瑕疵;如有相應瑕疵,甲方應積極予以解決,否則,乙方有權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雙倍返還定金。
2、甲方應積極協助乙方辦理甲方廠內的房屋所有權證,為乙方提供甲方所現有的相應辦證資料,所有權證的所有人為甲方,辦理所有權證所有的費用由乙方承擔,待乙方付清所有轉讓款時,通過上述第四點第2條的方式辦理房產的過戶手續,過戶給乙方,廠房產權的轉讓稅費包括按照國家法律規定由甲方承擔的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3、甲乙雙方在辦理土地使用權轉讓手續中需要繳納稅費的,按照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各自繳納應繳稅費。
但如通過股權轉讓方式轉讓,需要對土地使用權進行兩次以上轉讓的,則甲方只承擔第一次轉讓中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甲方支付的稅費,其他稅費均由乙方承擔。
4、乙方保證其受讓土地及廠房用于正常生產經營,不得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否則造成的一切損失及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5、雙方均同意口頭另行約定乙方提前進入甲方廠內進行生產經營的準備性工作,包括裝修,加蓋等,但在裝修加蓋的過程中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人身安全事故,以及給甲方及甲方職工造成的人身、財產損害,由乙方承擔全部責任,與甲方無關。
6、甲乙雙方均需保證提供給對方的所有資料均真實、完整、準確、合法。
六、違約責任:
1、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時,應向對方支付本協議約定的轉讓金額20%的違約金。
2、如因乙方原因無法履行合同或乙方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不能付清款項,則甲方有權要求乙方承擔因土地廠房過戶所繳納的稅費,乙方所繳納的稅費由乙方自行承擔。
同時乙方在甲方廠區內所加蓋房屋及裝修等歸甲方所有,甲方不承擔任何費用。
七、本協議約定的財產清單、營業執照,界限界址等是本協議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八、本協議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協商另行簽定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九、甲、乙雙方產生糾紛時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任何一方可向____區人民提起訴訟。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五
買賣合同是日常生活中遇到最多的一種法律關系,生活中小到買菜、乘公交車,大到購房、買車都涉及到合同關系。所以,有必要就合同糾紛問題做詳細的介紹。
六、互易糾紛。
在一般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的審理實踐中,具體的案件往往并不是簡單地表現為某一訴由,而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的訴由交織在一起。如出賣人提起買賣合同價款訴訟時,買受人應有可能同時向出賣人主張承擔標的物的質量瑕疵擔保責任;或者買受人提起買賣合同逾期交貨的訴訟時,出賣人也可能向買受人主張承擔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等。根據《合同法》第120條的規定,當事人雙方都違反合同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所以,出賣人對買受人主張承擔違約責任,以及買受人主張由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的,均構成獨立的請求,在原告提起訴訟的情況下,被告一方應當提出反訴請求要求對方亦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買賣合同中買受人需要承擔哪些法律義務。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六
房屋合同糾紛是指房屋買賣過程中出現的糾紛,包括售房廣告引起的糾紛、認購書相關的糾紛、房屋買賣合同價款支付相關糾紛、房屋交付相關的糾紛、延期辦證的糾紛、懲罰性賠償的糾紛、二手房買賣的糾紛、商品房買賣合同解除與房屋按揭關系的沖突與協調、有關包銷的糾紛等。
同名圖書《房屋買賣合同糾紛》兩部,分別由法律出版社和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
是指出賣人將房屋所有權轉移給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此處的房屋,包括了商品房、經濟適用房、房改房,農村房屋等各類合法性質的房屋。
是指房地產開發商與購房者就雙方在一定期限內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協議,一般以"認購書"、"訂購單"、"意向書"等形式表現,且多約定了定金。商品房預約合同一般包括雙方當事人基本情況、房屋基本狀況、商品房總價款、簽署正式買賣合同的`期限、定金條款等內容。
購房者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防止其他買家搶購自己中意的房屋,又能暫緩付款,以冷靜思考或籌措資金;開發商簽訂預約合同可以鎖定購房者,有利于按計劃售房。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正在建設中的房屋預先出售給承購人,承購人支付定金或房屋價款的合同。商品房預售實行許可證制度。開發企業進行商品房預售,應當向房地產管理部門申請預售許可,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不得進行商品房預售。
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將已竣工的房屋向社會銷售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廣義的商品房銷售合同包括了商品房預售合同。商品房銷售,當事人雙方應當簽訂書面合同,合同主要內容包括:商品房的建筑面積和使用面積、價格、交付日期、質量要求、物業管理方式以及雙方違約責任等。
是指房地產開發企業將開發的商品房委托給中介機構代理銷售,并向中介機構支付酬金的合同。中介機構銷售商品房時,應當向商品房購買人出示商品房的有關證明文件和商品房銷售委托書。
是指經濟適用房所有者將經濟適用房所有權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合同。經濟適用房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土地使用權證一定年限后,方可按市場價上市出售;出售時,應當按照屆時同地段普通商品房與經濟適用房差價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納收益。
是指農民將農村自有居住性房屋轉讓給他人,他人支付價款的行為。農村房屋買賣合同,涉及農村宅基地的問題,對合同效力需嚴格按法律規定進行確認。
原告:陳瑤瑤 女 漢族 1988年01月24日出生 身份證號:110104198801240825 住址: 聯系電話:
被告:張春鵬 男 漢族 1969年08月10日出生 身份證號:132929196908103430 住址: 聯系電話:
案由:房屋買賣合同糾紛
訴訟請求:
2、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3、本案訴訟費及其它相關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與理由:
2012年7月25日,原告經北京市嘉禾家美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介紹,與被告簽訂了關于北京市朝陽區廣渠路28號210號樓16層1908a的《房屋買賣合同》,并于當日交付了購房定金人民幣50000元。
雙方同意,被告應配合原告在合同簽訂后一個月內(即2012年8月25日前)辦理完畢該房屋過戶事宜,原告亦多次催促被告履行合同義務,進行網簽及后續房屋過戶事宜,被告均以各種借口予以拖延,導致該房屋至今未辦理任何過戶手續。按照約定,被告拖延逾期辦理過戶手續視為違約,被告應支付原告逾期辦理房屋過戶事宜的違約賠償人民幣200000元.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原告: 日期: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七
茲為_______貨物欠款買賣,經雙方締結合同如下:
第一條甲方愿將_______貨_______件賣與乙方,約定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交付清楚。
第二條貨價議定每件幣______________元整(或依照交貨日交貨地的市價為標準)。
第三條乙方應自交貨日起算_______日內支付貨價與甲方清楚,不得有拖延短欠等情形。
第四條甲方如屆交貨期不能交貨,或僅能交付一部分時,于_______日前通知乙方延緩日期,乙方不允者可解除買賣合同,但須接到通知日起算_______日內答復逾期即視為承認延期。
第五條甲方如屆期不交貨又未經依前條約定通知乙方時,乙方可限相當日期催交貨,倘逾期仍不交時,乙方可解除合同。
第六條如因天災地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事由,致甲方不能照期交貨或一部分貨品未能交清的,可以延緩至不能交貨原因消除后___日內交付。
第七條乙方交款之期以甲方交貨之期為標準。
第八條乙方逾交款日期不為交款的,甲方可以定相當期限催告交款,并請求自約定交款日期起算至交款日止,按每百元日折計算遲延利息。
第九條甲方所交付的貨品,如有不合規格或品質惡劣或數量短少時,甲方應負補充或交換或減少價金的義務。
第十條乙方發現貨晶有瑕疵時,應即通知甲方并限期請求甲方履行前條的義務,倘甲方不履行義務時,乙方除可解除合同外并可請求損害賠償,甲方無異議。
第十一條合同爭議的解決方式:本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的爭議,由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也可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調解;協商或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___種方式解決:
(一)提交______________仲裁委員會仲裁;
(二)依法向____起訴。
第十二條其他約定事項: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為憑。
甲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八
民事判決書。
浦民二(商)初字第3999號。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1557號。
負責人李x清,經理。
原告李x清,男,1965年9月6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臺州市路橋區xx鎮xx村3區107號。
原告吳x元,男,1965年9月4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仙居縣xx鎮xx村田xx南26號。
以上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上海市xx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張x,男,1961年,2月2日生,漢族,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5530弄110號304室。
被告陳x華,女,1973年4月2日生,漢族,戶籍地浙江省麗水市xx區xx鄉xx村184號。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波,上海普若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場(簡稱xx浴場)、李x清、付x春、吳x元訴被告張x、陳x華企業承包經營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由審判員林曉君獨任審判,于2008年10月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四原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張x法,被告張x、被告陳x華以及兩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陳如浪、陳如波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李x清、付x春、吳x元訴稱,原告、被告雙方與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將經營的浴場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以下幣種同),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前期被告還能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自從2008年4月1日起被告沒有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的承包費,原告多次催討,被告拒絕,直到2008年7月15日,被告避而不見,原告發現浴場設施多有損壞。故原告要求判令:
1、解除原告、被告之間2007年5月21日簽訂的《承包經營協議》;。
4、被告連帶支付水電費17,695.50元;。
5、訴訟費由本案被告承擔。
被告張x、被告陳x華辯稱,原告所稱不是事實,雙方于2008年7月11日就已經就解除合同達成一致,2008年4月至6月的款項以及裝修費用,雙方已經結算,原告還需退還7000元給被告,基于當時原告、被告之間已經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原告已經將原告的相關權利給現在的案外人戴x富經營,并且達成兩份股權轉讓協議。因為被告沒有和原告簽訂書面合同,原告企圖獲取不當利益來起訴被告。該合同協商一致解除是有原因的,浴場要額外收取被告營業執照費用,故產生爭議,所以雙方就協商解除,最終達成協議,被告一直經營至6月底,5月27日之后原告付x春多次來看點,被告所述浴場內物品損壞也不是事實,原告曾經兩次清點浴場內的物品,我方沒有避而不見。同意以判決形式解除合同,即使要支付2008年4月至6月租金、6月分的`水電費,也已從10萬元押金中扣除,余下原告已經返還被告7,000元。
原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承包經營協議,證明原、被告之間存在承包經營關系。
證據2、物品移交清單,證明2005年5月21日原告將浴場內物品移交被告,由被告張x簽收。
證據3、信件,證明2008年7月5日被告還沒有退還浴場,有協商的意愿,被告張x寫信要求原告寬限幾日協商拖欠的承包經營費和水電費。
證據4、收款存根,證明2008年7月18日原告替被告繳納了水電費17,695.50元,浴場還是由被告經營的。
二被告對原告提供的證據1的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不能證明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2的復印件真實性有異議,但是被告當時接手的物品已經還給了原告,不能反映全部的事實;對證據3真實性沒有異議,但是對關聯性有異議,這些證據是針對停水停電問題向輕紡市場交涉時形成的,與被告沒有直接關系,也無法反映被告有違約行為;對證據4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異議,7月11日已經解除合同,原、被告雙方就解除合同協議后續事宜是由原告負責解決,是否真的交了水電費,被告不清楚,且不是正式的發票,只是輕紡市場敲章的復印件。
兩被告提供了以下證據:
證據1、2008年7月11日收據存根,證明原、被告之間已經協議解除承包經營協議而將款項退還被告,部分設施返還被告,如果不解除合同,不存在原告方支付被告費用,上面有付x春和被告簽名。
證據2、2008年7月11日xx浴場轉讓協議,證明基于承包協議解除,原告與案外人戴年富于2008年7月11日簽署的xx浴場轉讓協議,時間一致。原告將浴場轉給案外人經營,2008年6月12日起抄就是水電費,見證人是三原告個人。
證據3、股份轉讓協議,證明基于原告被告一致解除承包經營合同,合同的案外人與原告簽訂股份轉讓協議,租金起算時間為2008年6月20日。
證據4、2008年9月17日的案外人戴x富的說明,證明原告訴訟后案外人戴x富向被告承諾到場解決爭議。
證據5、協議書及收據,證明原告被告協議解除合同承包經營協議,致使原告與案外人上海xx實業有限公司之間的租賃熱水器協議也解除。
證據6、被告申請證人王x福、林x江出庭,證明原告、被告解除合同時,被告對熱水器租賃也解除了協議,證人與戴x富、原告三個自然人協商過這件事。
原告方對證據1上的簽名無法確認,原告不叫付春,雙方從來沒有達成協議;對證據2,是復印件,對浴場轉手經營的事實確認,但是與本案無關,我們主張的是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3,與本案無關,原告有權收取轉讓之前的租金;對證據4,原告認為不能證明原告、被告雙方曾經達成了協議,被告張x與原告xx貿易公司的協議沒有xx公司的公章;對證據5,與本案無關;對證人出庭證明的事實,原告認為證人與被告有利害關系,對證言的真實性、關聯性不予認可,也不能證明達成了解除承包協議的意向,也不能證明是否達成協議。
根據原告和被告提供的證據及庭審筆錄,本院確認如下法律事實:四原告和兩被告于2007年5月21日簽訂了《承包經營協議》一份,原告方將浴場交給兩被告經營,經營期從2007年7月1日至該浴場房屋拆遷之日,年租金為人民幣280,000元,協議簽訂時被告交付押金人民幣100,000元,租金三個月支付一次,每次提前15天支付,協議還對違約賠償進行了約定,合同簽訂后,原告將浴場及大量的設施交付被告,被告按照約定支付租金,但是從2008年5月份雙方產生了爭議,并協商解除合同。同年6月12日,李x清將其xx浴場股份總額三分之一轉給戴x富,轉讓款19萬元。7月11日,吳x元、付x春與戴x富簽訂xx浴場轉讓協議,兩原告將xx浴場股份以40萬元轉讓給戴x富。同日“付春”向兩被告出具了欠條,內容為“今欠張x人民幣7000元整作為對張x對xx浴場廣告監控等的補償款。待張x將樓頂電爐拆除及一臺電腦拿回來浴場后,一次性付清7000元整,以上事情爭取在3-5天內完成,特此雙方證明”。簽字人為“付春”和兩被告,張x并寫明“錢已拿到”。被告自2008年4月起未支付租金,xx浴場6月的水電費為17,695.5元,而被告在簽訂承包經營協議時付給原告10萬元的押金。
本院認為,四原告與兩被告的《承包經營協議》依法成立,應予確認。本案的質疑焦點是雙方是否在2008年7月已協商解除承包經營協議并且結算完畢,原告是否有權主張訴訟請求的款項。被告提供的證據足以證明至2008年7月11日原告方已經將xx浴場股份轉讓給他人,而同時與兩被告進行了結算。盡管被告因客觀原因只能提供證據的復印件,但所有證據能夠相互印證,可以作為本案認定事實的依據,且原告方不否定其股份轉讓的事實,也間接證明了原告與被告結束經營關系的事實。現原告要求解除協議,被告也表示同意,本院對此予以確認。被告辯稱,即使不認可欠條的結算結果,被告在原告方處的10萬元押金,也足以支付原告的租金和水電費,本院認為被告的辯解具有事實和理由,原告方不能證明被告存在違約的事實,故對原告方要求兩被告支付租金、違約金、水電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二、對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的其他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費2728元(原告已預付),減半收取1,364元,由原告上海浦東xx貿易有限公司浴嘗原告李x清、原告付x春、原告吳x元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林曉君。
二00八年十二月一日。
書記員沙洵。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九
《意見》第五十六條規定:“買賣雙方自愿、并立有契約,買方已交付了房款,并實際使用和管理了房屋,又沒有其他違法行為,只是買賣手續不完備的,應認為買賣關系有效,但應著其補辦房屋買賣手續”。關于該條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在1987年《關于曹根田與張仁吉房屋買賣糾紛案件如何適用政策、法律的請示報告》中已作出批復:《意見》第五十六條的精神只適用于解決《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實施前的歷史遺留問題。《條例》實施后,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即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我國《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已于1983年12月17日發布實施,故在此前有關房屋買賣糾紛的解決,適用《意見》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此后的有關糾紛應嚴格按照《條例》的規定辦理。
二、房屋買賣合同應采取何種形式
《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有書面形式、口頭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采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約定采取書面形式的,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對房屋買賣合同應采用何種形式才有效,目前意見不一。有人認為書面形式的合同才有效,但也有人認為在合同其他要件滿足的條件下,只是口頭形式的合同也有效。要弄清楚這個問題,首先要認識到在我國房屋買賣合同是法律許可唯一以不動產為標的物的特殊買賣合同。所謂“特殊”,是因為房屋買賣合同除了具有買賣合同的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特性:1、房屋買賣合同的標的物是特指作為商品進入市場流通的房屋;2、房屋買賣合同是轉移房屋所有權和宅基地使用權的協議;3、房屋買賣是就房屋不動產所進行的交易,其法律調整不僅適用合同法,而且適用有關不動產的法律、行政法規。
其次,我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四十條規定:“房地產轉讓,應當簽訂書面轉讓合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七條規定:“辦理城市私有房屋所有權登記或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時,須按下列要求提交證件:……(二)購買的房屋,須提交原房屋所有權證、買賣合同和契證……”。據此,可以看出,我國對城市私有房屋的買賣其合同形式的規定是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而不是口頭形式。那么,對農村房屋買賣合同又是如何規定的呢?目前,有關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的規定,這不能不說是立法上的一個漏洞。但對究竟應采取何種形式,并非不能找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9日對《關于范懷訴郭明華房屋買賣糾紛一案的請示報告》的批復中指出:“房屋買賣系要式法律行為,農村的房屋買賣也應具備雙方訂立書面契約、中人證明,按約交付房款以及管理房屋的要件;要求辦理契稅或過戶手續的地方,還應依法辦理該項手續后,方能認定買賣有效”。從以上法律、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才能成立。但對此也不能絕對化,根據我國《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故在此種情形下,合同也能成立。
三、如何理解《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
《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指出,買賣房屋必須在辦理過戶登記手續后,其所有權的變更方生效。此處的“登記”與《合同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的“登記”是否一個意思,筆者認為,此“登記”并非彼“登記”。《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的“登記”指對合同本身進行登記,相當于登記備案的意思。某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的生效要經過特別程序后才產生法律效力,如我國的中外合資經營法、中外合作經營法規定,中外合資經營合同、中外合作經營合同必須經過有關部門的審批后,才具有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合同法》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法律、行政法律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從這一規定也可看出,《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中所規定的“登記”,是對合同本身的登記,未履行登記手續,則該合同屬于效力待定合同。
四、如何理解房屋過戶登記對房屋買賣合同效力的影響
對買賣雙方簽訂書面房屋買賣合同,按約定交付房款及管理房屋,但未辦理過戶登記,該房屋買賣合同是否有效。有人認為,應在辦理過戶登記后合同才生效,其理由一是《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二是未辦理過戶登記則所有權尚未發生轉移。從上文的分析可以看出,以第一種理由來否定合同的.效力是站不住腳的。但究竟如何理解過戶登記與合同效力的關系?我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及其《實施條例》第六條規定,土地使用權的變更,自變更登記之日起生效。《房地產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第六條規定,房地產轉讓,當事人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從這些規定可以看出,依法律行為而使不動產物權發生變動的,以絕對辦理登記為必要,如不進行登記,即使有物權變動的事實,但在法律上也絕對不產生物權變動的效力。《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標的物的所有權自標的物交付時起轉移,但法律另有規定或者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該法第一百三十五條規定:“出賣人應當履行向買受人交付標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標的物單證,并轉移標的物所有權的義務”。從這兩條的規定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的出賣人負有向買受人交付房屋并轉移所有權的義務,合同是否有效與所有權是否轉移即辦理過戶登記手續無必然聯系。法律法規規定或合同約定的單方責任未履行成不得成為合同無效的理由。因為這些責任的實際負擔人不是僅向合同對方當事人承諾履行,更主要的是應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履行。而這些責任與合同密切相關,履行這些責任既是合同一方當事人應該履行的合同義務,又是對方開始履行合同的基礎保障。
因此,這些是合同有效情況下當事人應當履行的合同義務,而不是合同是否有效的構成要素,并不能因該義務的履行與否而決定合同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在不久前發布實施的《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條規定:“當事人以商品房預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規辦理登記備案手續為由請求合同無效的,不予支持”。此規定指出,對商品房買賣合同的登記備案問題,應當屬于行政管理部門的一種合同管理措施,不是確認合同效力的必要條件。《解釋》對此予以明確,避免了司法審判權與行政管理權之間的沖突。從這一解釋的精神也可以看出,房屋買賣合同中房屋過戶登記與否對合同本身的效力并無影響,故前面所說的第二種理由也不正確。
五、非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能否購買該組織成員的房屋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十
一、關于舉證期限。
我收到原告的訴狀時,沒有收到原告的任何證據。在開庭時原告突然出示證據,使我無法做到充分的辨認和答辯。直到今日,法院仍然沒有轉給我原告的任何證據副本。原告的行為違反了法律的規定,影響了我正常行使答辯權。我認為,法院在立案時沒有要求原告必須提供證據、并按照被告的數量提供證據的副本,有程序上的過錯。這一過錯也影響了答辯人的訴權。
雖然依照法律規定,原告可以在開庭時遞交新證據,但是,原告遞交的、在當庭請求質證的不是法律規定的“新證據”,而是在起訴書中應該附錄的證據。因此,我認為,要求我倉促質證,是不公平的。
我認為,在開庭時原告遞交證據,法院完全可以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以原告逾期舉證為由,不接受原告的證據、不進行質證。現在我也知道我有權利拒絕進行質證。但是,因為我的法律知識很欠缺,接受了質證。這是很遺憾的。當然,在這種情況下,我的質證和答辯質量,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按照公平的原則,我請求:
請求法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責令原告將提交給法庭的全部證據同時遞交給答辯人一份。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三十三條,給予舉證期30日。
請求在答辯期內允許答辯人補充證據。
在答辯期內,如果答辯人認為需要提起反訴,請求法庭考慮反訴請求。
二、協議有效。
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和第一被告之間在20__年4月3日簽訂的《房屋買賣協議》是一個合法有效的合同。
合同是否有效,應該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進行判斷。
民法典第五十二條規定了五種合同無效的情形。本協議沒有上述的情形,因此是一個有效的協議。這里需要特別強調指出:法律規定的第五項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這個規定排除了部門規章和其他低階位規范性文件的規定。
從一般的民事行為來看,行為是否有效,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
民法典第五十八條規定了七種無效民事行為。本協議不屬于這些無效行為,因此,本協議是一個合法的民事行為。
所以,答辯人認為,合同是合法的合同、是合法的民事行為,應該受到法律的保護。
原告訴請“確認二被告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但在原告的訴狀中提到“國務院的相關法規”,沒有具體所指。答辯人認為,這也說明根本就沒有這樣的規定。所以,原告的訴求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答辯人請求人民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并承擔本案的訴訟費。
三、對原告逾期遞交第000000號房產證的意見。
房產證的填發日期是20__年6月19日。也就是說,這個房產證可以證明,從20__年6月19日起,原告取得了協議房屋的產權。這正說明,原告在20__年6月19日之前沒有產權證明。
既然原告提交的房產證已經證明了20__年6月19日之前原告沒有產權證明,就應該作出結論,原告對協議的合法性沒有訴權。
通俗的解釋。
購買二手房過戶以后,購買人會拿到一個新的房產證。顯然,這時購買人以新的房產證主張:“這個房子從古來就是自己的”,并且要求出賣人退款,不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假如購買人提出這樣的請求,社會公眾會認為購買人的精神是不正常的。
我希望法庭對違反常識的請求依法駁回。
在這里我鄭重告知原告和第一被告:對以欺騙的方式獲取00000號房產證的行為,我們必將采取必要的法律措施予以糾正。
四、原告應該知道第一被告和第二被告簽訂協議、履行協議的事實。
原告訴稱:“是在明知被告沒有房產證且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的情況下”購買該處房屋的。但是,原告對這個事實,沒有舉出任何證據給予證明。無法說明答辯人是怎樣“明知”的。
相反,原告和第一被告是父子關系。從原告遞交的《民事起訴狀》中也可以看出,原告和第一被告的居住地是相同的,都是“北京市××區三區5號樓2門402號”。若說第一被告“未經實際產權人同意”,從常識上看,是不可能的。另外,房屋交付長達四年,接近五年,長期在一起居住的原告對第一被告的行為沒有任何察覺,也是不可能的。原告在這么長的時間內,特別是在交付房屋這個重大的事實發生時,從未作出任何反對的表示,對答辯人也從沒有主張過任何權利,這就說明原告的訴稱,是無稽之談。
在第一次開庭中,審判員曾經詢問在哪里居住、在哪里工作、哪一年結的婚,等等。我認為,審判員是從公正、公平的角度出發,探求原告是否是否存在“應該知道”的事實。
眾所周知,法律上的“應該知道”,是一種推定的“知道”。因為,很常見的一種情況就是,一方當事人沒有證據卻堅稱對法律事實“不知道”,以此來推卸自己應該承擔的法律責任。法律上規定了“知道”。這個“知道”是一種主觀上的表示。這種“知道”是自己承認的,屬于法律上的“自認”。所說的“應該知道”、或者是“不應該知道”,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如果是社會公眾按照正常的思維認為,當事人應該知道,盡管當事人斷然自稱“不知道”,那么法律仍然以其“應該知道”處理。這就是“推定”其“知道”。在這種情況下,法官代表的是社會公眾的判斷力。設置“推定的知道”,目的就是為了制裁“瞪著眼睛說瞎話”、“揣著明白裝糊涂”的人。所以,法官在這種情況下是社會公眾判斷力的代表,是公眾良心的代表。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四條規定:“審判人員應當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觀地審核證據,依據法律的規定,遵循法官職業道德,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對證據有無證明力和證明力大小獨立進行判斷,并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答辯人認為,其中“運用邏輯推理和日常生活經驗”就是體現社會公眾正常思維和社會良知。“公開判斷的理由和結果”是向社會昭示判決體現了公眾的意愿,接受社會的檢驗、監督。
從庭審來看,原告沒有具體說明,對這樣一大筆巨額財產,自己作為財產的所有權人,是如何進行占有、控制、管領、照看的。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房屋被第一被告人出售的。也沒有說明,是在什么情況下、在何時發現了第二被告人占有了屬于他的財產。沒有闡述任何“故事情節”,也沒有任何證據反映以上事實是存在的。原告無法對這些問題作出說明,就不能證明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在沒有證據對其主觀陳述予以佐證的情況下,其主觀陳述的“不知道”就是不合理的,不合情的,是違反社會常識的。按照我國的審批規則,是不能得到法律支持的。
答辯人認為,在利益驅動之下,原告違背良心,妄圖欺騙法庭,通過法院的錯誤判決謀求非法的利益,是不能得逞的。我堅信法官能夠代表社會公眾的正常判斷,絕不會故意偏袒一方,濫用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四、原告惡意訴訟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答辯人認為,原告惡意訴訟的原因是看到當前協議房屋的價格上漲,希望通過人民法院的判決達到其推翻協議、獲取高額利益的目的。但是,答辯人認為,這個目的是完全不能實現的。答辯人相信,人民法院會充分考慮雙方的利益和法律的規定,在公平、公正的立場上,依法處理本案。
前面提到,第一次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本案協議簽訂時,買賣雙方是互不相識的。因此,這是一個正常的買賣關系。在這種情況下,出賣人不可能讓利給答辯人。同時,也沒有任何理由促成出賣人明知房屋將來漲價,將自己的巨大利益讓度給買受人。可知,買受人是以當時、當地正常的房屋價格購買的。答辯人沒有任何“占便宜”的可能。答辯人是一個最普通的老百姓,無權無勢,不可能脅迫,也不可能欺詐,更不會仗勢欺人低價購買。購買協議房屋時,這里的環境還是比較偏僻、各方面的條件也都不是很便利的。這是眾所周知的事實。經過四年的城市建設和社會發展,才出現了今日的繁榮。這種繁榮造成了協議房屋的增值,也帶來了利益上對原告、第一被告的誘惑。這是出賣人、買受人事先都沒有預料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顯失公平的立法理念,公平不公平,是以簽訂合同時的市場情況進行判斷的。這樣規定,既是立法人的觀念,也是社會常識。更是法院維護公平的基礎。是維護社會交易穩定性所必須的。例如,目前市值甚高的集郵熱品“猴票”,面值也不過是5角。如果現在郵政局說“我以5角出售,價格太低”,并以“維護公平”為由,要求以5角錢回收“猴票”,那就不符合社會常識,而是一個天大的笑話。
很遺憾的是,出賣人就是想虛構事實,通過法院作出錯誤判決占便宜,達到獲取非法利益的目的。答辯人認為,這樣的笑話,在當今的法庭是不會出現的。
五、駁原告關于締約過錯責任的觀點。
即使從原告的立場上看,如果主張合同無效,在追究締約過錯責任時,第一被告應該是全部責任的承擔者。因為,第一被告是否具有處分協議房屋的權利、是否侵犯了原告的權利,第一被告才是最清楚的。相比而言,答辯人作為局外人,對原告、第一被告家庭中的財產關系,無由得知。根本就不可能承擔締約過錯責任。原告訴訟的“買賣合同糾紛”,也是不適當的。因為,原告不是買賣合同的當事人,原告沒有訴權。原告請求的應該是第一被告人的侵權責任。按照原告的邏輯,原告只能,請求第一被告承擔對原告的侵權責任。答辯人是善意買受人,沒有任何法律責任。假如按照原告的邏輯去推論,也是答辯人有權追究的締約過錯責任。在答辯人為善意買受人的情況下,第一被告人無法承擔返還房屋的法律責任,只能承擔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其承擔的賠償責任,應該按照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的有關文件,以當前的市價計算。
但是,本案原告的訴訟請求是非常混亂的,違背了正常的思維。完全攪混了各種法律關系。答辯人認為,這或者是出于無知,或者是出于故意,將正常的、合理的法律推論弄得一塌糊涂、似是而非。其實,起一切觀點都是錯誤的,無法成立的。
另外,原告請求第二被告退還房屋卻不提讓原告之父退還已經收取的價款。難道是打算白白占有答辯人的錢財嗎難道這樣的請求也會得到法律的支持嗎還有,既然認為合同無效,那么為什么不請求第一被告承擔法律責任,僅讓第二被告承擔責任,這豈不是很不正常嗎因此,原告的請求缺乏公平誠信,是昭然若揭的。
五、拆遷安置的慣例。
庭審中,當事人一致認為,爭議房屋是因拆遷安置興建的。按照當前的征用農村土地、對被拆遷人進行安置的慣例,一切合同都是和家庭的家長簽訂的。當初,家長有申請宅基地的權利申請建設房屋的權利,相應的也就有協議約定相關拆遷利益的權利。本案的基本事實,也是如此。基于這個慣例,答辯人向法庭提出了由原告、第一被告舉證的申請。
從實際出發,原告家庭在簽訂了一系列的協議以后,過了很長的時間,才辦理房產登記的手續。這時,才去確定房產證的登記人。此前,從法律意義上說,因拆遷所得的一切財產均屬于。不屬于原告。至于原告是家庭人口之一,包括是獨生子女,只是考慮給的補償因素當中的一個。例如,我們國家沒有給“獨生子女”本人的照顧,只有對生育“獨生子女”的父母的獎勵。在庭審中,原告之父,第一被告陳述的獨生子女補助的20平米,也是因為和妻妻子執行了國家關于計劃生育的基本國策得到的鼓勵。不是因為原告自己執行了計劃生育,阻止了其父母再生育,使自己成為獨生子女。這不是很簡單的事實嗎試問:“你媽、你爸計劃生育了,和你原告有什么關系”將父母應該得到的獎勵,通過混淆法律關系的方法,用以加強原告的權利,也是很可笑的。
在正式辦理房產證的時候,指定登記人的名稱為原告,是在協議出售房屋之后。這就是故意違約、故意違法、故意制造糾紛。有鑒于此:
六、答辯人保留追究第一被告刑事責任的權利。
如果原告堅持其訴訟請求,實際上就是原告認為其父和答辯人簽訂協議的行為,是其父親以虛構事實的方式騙取答辯人購房款的行為,這正是我國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二百六十六條規定的詐騙罪。
因此,答辯人認為:在民事訴訟中若原告取得了勝訴,答辯人將依照民事判決書向檢察機關請求追究第一被告的刑事責任。另外,如果偵查獲得的證據可以證實,原告在騙取答辯人房款中,包括簽訂購房協議、辦理房產證、起訴要求答辯人退房中,第一被告人和原告是通同協力的,那么,原告同樣要承擔法律責任。
誠然,法律科學是高深的科學。沒有經過深入的學習和研究是難以掌握的。即以房屋買賣、拆遷等等,任何一個問題都可以著書立說,洋洋灑灑的形成宏論。這給法律專業人士提供了廣泛活動舞臺。因此,一些居心不良的人也在試圖將法律演化成惡意訴訟的道具。但是,當今的法院、當今的審判員,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日益提高,將法律當作實現不法目的的道具,是難以實現的。法院不會在大天白日之下,作出讓群眾無法接受的判決。從這個意義上述,無論判決的法理依據多么的高深,從社會常識來說,必然是簡單明了的。這樣,判決才是構建良好社會風尚的助力。反之,如果出現了違背“天地良心”的判決,就絕對不會“案結事了”。
答辯人認為,法官一定會維護社會誠信,不會支持狡詐、唯利是圖、巧取豪奪。
請尊敬的審判員采納我的答辯意見。
此致
北京市區人民法院。
答辯人: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一
答辯人:
被答辯人:
答辯請求:
1.依法駁回被答辯人b對答辯人a的訴訟請求。
事實和理由:
被答辯人認為合同無效有三個原因:一是中大恒基不是指定的央產房代理機構,二是b是腦梗塞病人,意思表示不真實;三是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針對被答辯人合同無效的三個理由,答辯如下:
1.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是居間服務,而不是上市交易服務。
《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符合條件的房地產中介機構,作為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出售的定點交易代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定點交易機構),承擔中央在京單位已購公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根據《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我們可以看出定點交易機構承擔央產房“上市交易”的代理服務工作。中大恒基公司提供的只是居間服務,具體地說是向買房人和賣房人提供訂立買賣房屋合同的媒介服務,而并不提供辦理“上市交易”手續的服務。因此買賣合同雖然是由中大恒基公司促成的,但不違反《央產房出售辦法》第5條的規定。
2.被答辯人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是定點交易機構之一。
《央產房出售辦法》規定交易辦公室選擇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代理央產房的上市服務,但并沒有規定定點交易機構是哪幾家中介公司。《央產房出售辦法》是xxxx年制定的,時至今日已經7年之久,“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到今天可能已經擴充到很多中介公司。楊懷波并沒有提供證據證明中大恒基不在“三家以上的交易機構”之中。楊懷波證明不了中大恒基不是“上市交易”的代理機構,因此認為中大恒基代理的合同是無效合同沒有證據支持。
3.《央產房出售辦法》是部門規章,違反行政規章并不是合同無效的理由。
《央產房出售辦法》是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局制定的,是部門規章,而不是行政法規。《合同法》第52條規定了合同無效的幾種原因:(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根據此條第5款的規定,只有違反了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時,才導致合同無效。《央產房出售辦法》不是法律,也不是行政法規,因此即使買賣合同的簽訂違反了《央產房出售辦法》,也不必然導致合同無效。此外,簽訂的合同沒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國家利益,也不在合同無效的其他幾種情形中,因此合同不存在無效的原因。
4.合同無效違背了合同法的最基本原則——意思自治。
綜上,房屋買賣合同的當事人是a和b,雙方都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實,合同約定的內容不影響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民法通則》第55條的規定,a和b簽訂的買賣合同合法有效。
二、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楊懷波意思表示不真實。
b是一位70多歲的老人,還曾經患過腦梗塞,但這些都不能夠證明簽訂合同的時候其意思表示不真實。此外,3月17日的談話錄音表明,簽合同當日,b的女兒也在簽訂合同的現場。另外,合同簽訂之后,中大恒基的工作人員到b的家里征詢房屋共有人的出售意見,b的妻子即房屋共有人在《房屋共有人同意出售的證明》文件上簽字。綜上,出售房屋不僅僅是b的真實意思表示,也是b女兒及b妻子的真實意思表示。
三、被答辯人沒有證據證明中大恒基與答辯人之間惡意串通。
為了解決孩子上學問題,我找到中大恒基公司,希望能買到一套學區房。在與楊懷波簽訂合同之前,先后看了很多房子,因此對中關村周圍的房子非常熟悉。b的房子在位置和總價款上都是我所能接受的,所以中大恒基帶我看房之后,很快便決定購買此房。我與中大恒基之間只是買房人與中介公司的簡單關系。b認為我與中大恒基惡意串通,卻沒有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因此缺少最基本的證據。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二
合同雙方當事人:
出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企業資質證書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地址:
郵政編碼:_________聯系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買受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護照營業執照注冊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_______國籍:_____________。
地址:
共有人:
姓名:國籍:
身份證護照。
委托代理人姓名:國籍:。
地址: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委托代理機構:
注冊地址:
營業執照注冊號:
企業資質證書號:
法定代表人:
郵政編碼:聯系電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買受人和出賣人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就買賣商鋪達成如下協議:
第一條項目建設依據。
出賣人以方式取得位于、編號為___________的地塊的土地使用權。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號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該地塊土地面積為,規劃用途為,土地使用年限自年月日至年月日。
出賣人經批準,在上述地塊上建設商鋪,現定名暫定名_。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號為,施工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二條商鋪銷售依據。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現房預售商品房。預售商品房批準機關為,商品房預售許可證號為。
__________。
第三條買受人所購商鋪的基本情況。
買受人購買的商鋪為本合同第一條規定的項目中的:
地下一層號商鋪。
該商鋪平時作為商業用房,戰時無條件服從國家需要。
該商鋪屬鋼筋混凝土結構,建筑層數為地下一層。
平方米。
第四條計價方式與價款。
出賣人與買受人約定按套內建筑面積計算該商鋪價款:
該商鋪單價為每平方米元,總金額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第五條套內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商鋪交付后,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雙方同意按第種方式進行處理:
1、雙方自行約定:
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據實結算房價款;。
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買受人按約定的單價補足房款;。
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的部分,出賣人按約定的單價返還買受人。
2、雙方同意按以下原則處理: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的,據實結算房價款;。
面積誤差比絕對值超出3%時,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在買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天內將買受人已付款退還給買受人,并按利率付給利息。
買受人不退房的,產權登記面積大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買受人補足;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承擔,產權歸買受人。產權登記面積小于合同約定面積時,面積誤差比絕對值在3%以內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返還買受人;絕對值超出3%部分的房價款由出賣人雙倍返還買受人。
面積誤差比=。
因設計變更造成面積差異,雙方不解除合同的,應當簽署補充協議。
第六條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確認及面積差異處理。
合同約定面積與產權登記面積有差異的,以產權登記面積為準。
鑒于人防工程的特殊性,公共部位與公用房屋分攤建筑面積不予計價,雙方同意對產權登記面積與合同約定面積發生差異部分互不找補。
第七條付款方式及期限。
買受人按下列第種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
買受人在年月日前付清全部房價款的,出賣人給予買受人占付款金額%的優惠,即實際付款額為_千百拾萬千百拾元整。
2、分期付款。
買受人應當按以下時間如期將房價款當面交付出賣人或匯入出賣人指定的銀行。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3、按揭付款。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應于年月日前支付全部房價款的_____%,計千百拾萬千百____拾元整;。
買受人付清前述首付款后,應按銀行要求持有關材料于_年月日前到銀行辦妥按揭貸款手續。
4、其他方式。
_________。
第八條買受人逾期付款的違約責任。
1、買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規定的時間付款,按下列方式處理:
按逾期時間,分別處理。
逾期超過日后,出賣人有權解除合同。出賣人解除合同的,買受人按累計應付款的%向出賣人支付違約金。買受人愿意繼續履行合同的,經出賣人同意,合同繼續履行,自本合同規定的應付款期限之第二天起至實際全額支付應付款之日止,買受人按日向出賣人支付逾期應付款萬分之項中的比率)的違約金。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十三
合同雙方當事人:
甲方(賣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乙方(買方)姓名:
身份證號碼:
郵編:
住址: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甲乙雙方經友好協商,就房屋買賣事宜達成一致意見,特簽訂本合同。
甲方向乙方出售如下產權物業:
1、座落地址:北京市。
房屋所有權證號為:
2、結構:建筑面積:
3、乙方購房用途:
4、房屋所有權人:
買賣產權價:人民幣(大寫)元整。
付款方式:
甲方:
1、須具備該房屋所有相關法律認可文件。
2、本合同簽訂后,不得就該房屋與他人訂立《買賣合同》。
3、在辦理過戶期間向乙方提供該房屋產權證明及相關法律文件。
4、在辦理過戶期間擁有該房屋所有權及使用權。
5、保證上述房產無債權與債務糾紛。
6、保證在立契之前把物業管理費、水費、電費、燃氣費、暖氣費結清。
乙方:
1、須提供過戶所用之各種身份證明及法律認可文件。
2、及時支付購房款及相關稅、費。
3、乙方付清全部房款,上述房屋經產權過戶并交接完畢后,該房屋即歸乙方所有和使用。
甲乙任何一方不按上述條款執行即視為違約,違約方須向對方支付違約金人民幣元整。
人力不可抵抗的因素和自然災害除外。
在執行合同的過程中,如遇雙方發生糾紛,先行通過雙方協調協商不成時,可采取第種方式解決:
1、向北京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在執行合同過程中,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合同,如需變更或解除合同雙方必須協商一致決定是否變更或解除合同,并由甲乙雙方共同到房地產局辦理撤件手續。
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房管部門一份,中介機構一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加油站買賣合同糾紛篇十四
(2012年3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45次會議通過)
為正確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規定,結合審判實踐,制定本解釋。
一、買賣合同的成立及效力
第一條當事人之間沒有書面合同,一方以送貨單、收貨單、結算單、發票等主張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以及其他相關證據,對買賣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認定。
對賬確認函、債權確認書等函件、憑證沒有記載債權人名稱,買賣合同當事人一方以此證明存在買賣合同關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二條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三條當事人一方以出賣人在締約時對標的物沒有所有權或者處分權為由主張合同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出賣人因未取得所有權或者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買受人要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四條人民法院在按照合同法的規定認定電子交易合同的成立及效力的同時,還應當適用電子簽名法的相關規定。
二、標的物交付和所有權轉移
第五條標的物為無需以有形載體交付的電子信息產品,當事人對交付方式約定不明確,且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買受人收到約定的電子信息產品或者權利憑證即為交付。
第六條根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二條的規定,買受人拒絕接收多交部分標的物的,可以代為保管多交部分標的物。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代為保管期間的合理費用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買受人主張出賣人承擔代為保管期間非因買受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合同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的“提取標的物單證以外的有關單證和資料”,主要應當包括保險單、保修單、普通發票、增值稅專用發票、產品合格證、質量保證書、質量鑒定書、品質檢驗證書、產品進出口檢疫書、原產地證明書、使用說明書、裝箱單等。
第八條出賣人僅以增值稅專用發票及稅款抵扣資料證明其已履行交付標的物義務,買受人不認可的,出賣人應當提供其他證據證明交付標的物的事實。
合同約定或者當事人之間習慣以普通發票作為付款憑證,買受人以普通發票證明已經履行付款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第九條出賣人就同一普通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先行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確認所有權已經轉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均未受領交付,也未支付價款,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買受人請求出賣人履行交付標的物等合同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條出賣人就同一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特殊動產訂立多重買賣合同,在買賣合同均有效的情況下,買受人均要求實際履行合同的`,應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四)出賣人將標的物交付給買受人之一,又為其他買受人辦理所有權轉移登記,已受領交付的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所有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標的物風險負擔
第十一條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標的物需要運輸的”,是指標的物由出賣人負責辦理托運,承運人系獨立于買賣合同當事人之外的運輸業者的情形。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負擔,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理。
第十二條出賣人根據合同約定將標的物運送至買受人指定地點并交付給承運人后,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買受人負擔,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出賣人出賣交由承運人運輸的在途標的物,在合同成立時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標的物已經毀損、滅失卻未告知買受人,買受人主張出賣人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四條當事人對風險負擔沒有約定,標的物為種類物,出賣人未以裝運單據、加蓋標記、通知買受人等可識別的方式清楚地將標的物特定于買賣合同,買受人主張不負擔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注:查看本文相關詳情請搜索進入安徽人事資料網然后站內搜索試用買賣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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