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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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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6篇)
時間:2022-11-26 09:15:00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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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一

第二條本公司接受委托,受托辦理委托人的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

報告

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

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三條委托人委托本公司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四條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本公司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本公司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五條本公司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第六條本公司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本公司負責人和委托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七條委托人對本公司在委托合同約定范圍內的行為承擔責任。本公司對其專職從業人員和兼職從業人員的業務活動承擔責任。

第八條本管理辦法自營業執照辦理之日起執行。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二

第一條為了加強代理記賬資格管理,規范代理記賬活動,促進代理記賬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代理記賬資格的申請、取得和管理,以及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機構是指依法取得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機構。

本辦法所稱代理記賬是指代理記賬機構接受委托辦理會計業務。

第三條除會計師事務所以外的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當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簡稱審批機關)批準,領取由財政部統一規定樣式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具體審批機關由省、自治區、直轄市、

計劃

單列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確定。

會計師事務所及其分所可以依法從事代理記賬業務。

第四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為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專職從業人員不少于3名;

(三)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且為專職從業人員;

(四)有健全的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應當具有會計類專業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并由代理記賬機構自主評價認定。

本條第一款所稱專職從業人員是指僅在一個代理記賬機構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人員。

第五條申請代理記賬資格的機構,應當向所在地的審批機關提交申請及下列材料,并對提交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一)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二)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不少于三年的書面承諾;

(三)專職從業人員在本機構專職從業的書面承諾;

(四)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第六條審批機關審批代理記賬資格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不齊全或不符合規定形式的,應當在5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視為受理;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形式的,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二)受理申請后應當按照規定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1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本審批機關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三)作出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向社會公示。審批機關進行全覆蓋例行檢查,發現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依法撤銷審批并給予處罰。

(四)作出不予批準決定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10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書面通知應當說明不予批準的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第七條申請人應當自取得代理記賬許可證書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八條代理記賬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設立或撤銷分支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或變更之日起30日內依法向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并應當自變更登記完成之日起20日內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代理記賬機構變更名稱的,應當向審批機關領取新的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同時交回原代理記賬許可證書。

代理記賬機構跨原審批機關管轄地遷移辦公地點的,遷出地審批機關應當及時將代理記賬機構的相關信息及材料移交遷入地審批機關。

第九條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備案登記。

分支機構名稱、主管代理記賬業務的負責人發生變更的,分支機構應當按照要求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辦理變更登記。

代理記賬機構應當在人事、財務、業務、技術標準、信息管理等方面對其設立的分支機構進行實質性的統一管理,并對分支機構的業務活動、執業質量和債務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條未設置會計機構或配備會計人員的單位,應當委托代理記賬機構辦理會計業務。

第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可以接受委托辦理下列業務:

(一)根據委托人提供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會計核算,包括審核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簿、編制財務會計報告等;

(二)對外提供財務會計報告;

(三)向稅務機關提供稅務資料;

(四)委托人委托的其他會計業務。

第十二條委托人委托代理記賬機構代理記賬,應當在相互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雙方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各自應當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業務交接事宜。

第十三條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四)對于代理記賬機構退回的,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進行更正、補充的原始憑證,應當及時予以更正、補充。

第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予以保密;

(三)對委托人要求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行為的,予以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相關問題予以解釋。

第十五條代理記賬機構為委托人編制的財務會計報告,經代理記賬機構負責人和委托人負責人簽名并蓋章后,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外提供。

第十六條代理記賬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審批機關報送下列材料:

(一)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附表);

(二)專職從業人員變動情況。

代理記賬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分支機構應當于每年4月30日之前向其所在地的審批機關報送上述材料。

第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情況實施監督,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并將抽查情況及查處結果依法及時向社會公開。

對委托代理記賬的企業因違反財稅法律、法規受到處理處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將其委托的代理記賬機構列入重點檢查對象。

對其他部門移交的代理記賬違法行為線索,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查處。

第十八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代理記賬行為,可以依法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進行舉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

第十九條代理記賬機構采取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代理記賬資格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資格,并對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代理記賬機構在經營期間達不到本辦法規定的資格條件的,審批機關發現后,應當責令其在60日內整改;逾期仍達不到規定條件的,由審批機關撤銷其代理記賬資格。

第二十一條代理記賬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批機關應當辦理注銷手續,收回代理記賬許可證書并予以公告:

(一)代理記賬機構依法終止的;

(二)代理記賬資格被依法撤銷或撤回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條代理記賬機構違反本辦法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將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列入重點關注名單,并向社會公示,提醒其履行有關義務;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罰,并向社會公示。

第二十三條代理記賬機構及其負責人、主管代理記賬業務負責人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出具虛假申請材料或者備案材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給予警告,記入會計領域違法失信記錄,根據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并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四條代理記賬機構從業人員在辦理業務中違反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造成委托人會計核算混亂、損害國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代理記賬機構有前款行為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并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委托人向代理記賬機構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委托人會同代理記賬機構共同提供虛假會計資料的,應當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未經批準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及有關規定予以查處。

第二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代理記賬資格管理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八條代理記賬機構依法成立的行業組織,應當維護會員合法權益,建立會員誠信檔案,規范會員代理記賬行為,推動代理記賬信息化建設。

代理記賬行業組織應當接受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規定的“5日”、“10日”、“20日”、“30日”均指工作日。

第三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報財政部備案。

第三十一條外商投資企業申請代理記賬資格,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按照本辦法和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財政部2005年1月22日發布的《代理記賬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27號)同時廢止。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三

內部機構設置本公司為了完成各項業務和完善內部管理,設置以下部門:業務部、咨詢部、財務部。

公司內部財務管理本公司財務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認真執行國家的財經政策和法紀,加強核算,改善經營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加強財務管理,支持財會人員工作,認真執行國家政策、法規、遵守財經紀律。嚴格執行財經紀律,加強財務監督必須按照經濟核算的原則,充分運用各項業務活動數據,分析和評估一定時期的財務狀況,并預測財務前景,從而總結經驗,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財務管理,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按規定要求,如實填制財務報表,并按規定及時向有關部門報送月報、季報和年報。

代理記帳業務質量控制本公司應當在代理記帳具體業務操作時由項目負責人進行必要的復核、審閱,在代理記帳業務合同執行期間,本公司應當安排由不執行該項業務的其他業務人員定期或不定期的進行質量抽查,以保證每一項業務均符合公司內部質量要求。

代理記帳業務所涉及的咨詢本公司涉及的咨詢有以下三部分組成:

1.在代理記帳業務執行中有關客戶向本公司提出的有關咨詢,本公司應當按照具體咨詢業務的工作量和價值量決定免費服務或簽約收費服務后,及時予以答復。

2.在代理記帳業務操作過程中,本公司根據需要向有關學者、專家咨詢,增強公司實力,拓展服務能力。

3.根據代理記帳業務實際情況,將有關新政策、新方法,以書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時向委托人進行宣傳和解釋。

代理記帳業務管理本公司代理記帳業務應當有效管理,應當根據客戶具體情況,合理劃分,按“abc”三級管理方法進行管理,業務負責人按照不同等級,合理確定相隔一定時間通過電話和上門等形式訪問委托人,平時積極做好委托人來訪接待,確保雙方交流暢通。

代理記帳相關業務內容的保密本公司應當加強對業務人員的保密教育,對委托人的資料嚴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關委托人的所有資料。

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本公司應當重視代理記帳業務檔案管理,以確保對代理記帳業務不至于給委托人造成任何損害。具體操作步驟如下:

1.本公司應當明確代理記帳業務所需保留歸檔的具體內容。

2.本公司應當加強管理,對歸檔資料如遇國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經本公司負責人同意后可以翻閱,其他非本公司有關業務人員一律不得翻閱。

3.本公司應當對代理記帳業務檔案及時整理,及時更新,及時裝訂。

4.本公司業務人員需要查閱代理記帳業務檔案,應按照規定辦理借閱手續,明確歸還日期后方可借閱。?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四

????為保證代理記賬業務質量,提高代理記賬人員的服務水平,及時、周全地為客戶提供所需的服務,實現公司代理記帳工作的規范化、標準化,結合公司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范。

1、接受咨詢商談委托事項

???接受客戶咨詢,與客戶的相關負責人進行詳談,了解客戶的基本情況,評估此次業務的風險,決定是否接受客戶的委托,若接受客戶的委托,則與客戶商討具體代理記賬業務范圍。

???2、簽定書面《委托代理記賬協議》(見附件1)

?《委托代理記賬協議》應由專人簽訂和保管,《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除法律法規規定的基本條款之外,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1)確定責任會計;

????(2)委托人對會計資料合法性、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應承擔的責任;

????(3)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4)編制和提供會計報表要求;

????(5)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協議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6)代理機構應按照委托代理記賬協議委托代理的內容和代理權限、期限承辦代理記賬業務,超出委托協議約定范圍的業務需要代理時,必須先修訂委托協議,才能確定代理關系。

???3、建立客戶信息檔案

????(1)企業名稱;

????(2)注冊地址及經營地址;

????(3)法定代表人姓名、聯系方式;

????(4)注冊資金、經營期限、工商執照注冊號、經營范圍;

????(5)機構代碼證注冊號、有效期;

????(6)納稅識別碼、地稅計算機編碼、專管員姓名及聯系方式;

????(7)附《客戶基本信息情況表》(見附件2)。

???4、接受會計原始憑證

?????代理記賬機構與客戶依據《委托代理記賬協議》進行會計原始資料的傳遞。會計資料的審核,依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經審核后應填寫《原始憑證交接清單》(見附件3),并由雙方簽字確認。

???5、審核會計原始憑證

????(1)審核原始憑證所記載的經濟業務應正常,判斷應正確,涉及業務發生的日期、數量、單價、金額的計算有無差錯,大寫和小寫金額應符合要求等;

????(2)審核原始憑證的手續應完備,應填項目應填寫齊全,有關經辦人員應都已簽名或蓋章,主要人員應審批同意等;

????(3)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在審核時發現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并向企業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更正。

???6、填制記賬憑證

????(1)填制記賬憑證時,應當對記賬憑證進行連續編號。

????(2)記賬憑證可以根據每一張原始憑證填制或者根據若干張同類原始憑證匯總填制。

????(3)出錯和更正錯賬的記賬憑證可以不附原始憑證,但要注明“訂正某年某月某號憑證”字樣,其他記賬憑證必須附原始憑證,并注明所附原始憑證的張數。

????(4)已登記入賬的記賬憑證,在當年內發現填寫錯誤時,可以用紅字填寫一張與原內容相同的記賬憑證,在摘要欄注明“沖銷某年某月某號憑證”字樣。如果會計科目沒有錯誤,只是金額錯誤,也可以將正確數字與錯誤數字的差額,另編一張調整的記賬憑證,調增金額用藍字,調減金額用紅字。發現以前年度記賬憑證有錯誤的,應當以藍字填制一張更正的記賬憑證。

????(5)正確編制會計分錄并保證借貸平衡,必須根據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經濟業務內容,正確使用會計科目和編制會計分錄,記賬憑證借貸方的金額必須相等,合計數必須計算準確。

????(6)摘要應與原始憑證內容一致,能正確反映經濟業務的主要內容,表述簡短精煉;

???7、登記會計賬簿

????(1)代理記賬機構應按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和會計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賬簿,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2)現金日記賬和銀行日記賬必須采用訂本式賬簿,不得用銀行對賬單或者其他方法代替日記賬。

????(3)實行會計電算化的會計代理機構,用計算機打印的會計賬簿必須連續編號,經審核無誤后裝訂成冊,并由記賬人員和負責人簽字或者蓋章。

????(4)啟用會計賬簿時,應當在賬簿封面上寫明單位名稱和賬簿名稱。在賬簿扉頁上應當附啟用表,內容包括:啟用日期、賬簿頁數、記賬人員和負責人。并加蓋單位公章。記賬人員或者負責人調動工作時應當注明交接日期,接辦人員或者監交人員姓名,并由交接雙方人員簽名或者蓋章。

????(5)啟用訂本式賬簿應當從第一頁到最后一頁順序編訂頁數,不得跳頁、缺號。使用活頁式賬頁應當按賬戶順序編號,并須定期裝訂成冊。裝訂后再按實際使用的賬頁順序編寫頁碼。另加目錄,記明每個賬戶的名稱和頁次。會計人員應根據審核無誤的會計憑證登記會計賬簿。

???8、編制會計報表及報送

????(1)專職從業人員應當定期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并按要求報送代理客戶及相關部門。

????(2)報表的編制應執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3)對外報送的納稅資料應使用稅務主管部門規定的統一格式,報送時間必須符合稅務主管部門的要求。

????(4)各種財務報告的編制必須做到數字真實、計算準確、內容完整、說明清楚。

????(5)各種財務報告在報送前,必須經由相關指定人員進行審核,并由相關主管人員及編制人員簽字蓋章后方可報送。

????(6)財務報告報送完畢后應立即進行整理,并交由相關部門進行登記、歸檔。

???9、給客戶移交會計資料

????按協議規定或者客戶需要移交會計資料,在移交時要填寫《會計檔案移交清單》(見附件4),辦理會計資料移交手續。

???10、內部會計工作交接

?????(1)專職從業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首先通知代理客戶,同時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清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

?????(2)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3)編制移交清冊,列明應當移交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印章、有價證券、發票、文件、其他會計資料和物品等內容;實行會計電算化的單位,從事該項工作的移交人員還應當在移交清冊中列明會計軟件及密碼、會計軟件數據磁盤(磁帶等)及有關資料、實物等內容。

?????(4)責任會計內部交接應填制《會計交接情況表》(見附件5)。

建立質量控制制度、完善質量控制機制是提高業務質量、防范代理記賬風險的可靠保證。根據《代理記賬管理辦法》及相關會計法律政策,從業務承接與資料傳遞、建賬前準備工作、質量控制稽核以及學習制度等具體業務的各環節實施全方位的質量控制,保證代理記賬的質量。

???1、業務承接與資料料傳遞控制

(1)代理方與被代理方應簽訂代理書面委托協議。協議應明確規定被代理方應提供代理期間內發生的全部經濟業務、原始憑證及其他相關資料,代理方負責原始憑證的審核、記賬憑證的填制、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等工作,并定期向被代理方提交帳簿、報表等資料及辦理相關委托業務。

(2)雙方經辦人員應列明資料清單,資料編號,交接日期,交接雙方簽字蓋章。代理方及時整理并歸檔會計資料。會計事項處理完畢,有關資料及電子檔案及時交回被代理方。

(3)代理記賬委托協議終止時,所有會計資料全部移交給被代理方,其未了會計事宜應寫書面報告交接,雙方確認無誤后簽字蓋章。

???2、建賬前準備工作

(1)根據客戶的需要,選派合適的記賬人員,記賬人員要建立與企業相適應的財務會計制度。企業規模與業務量一般是成正比的,規模大的企業業務量大,分工也復雜,會計賬簿需要冊數也多。

(2)依據企業管理需要,建立賬簿是為了滿足企業管理需要。為管理及時提供有用的會計信息,所以在建賬時以滿足管理需要為前提,避免重復設賬,記賬。

(3)根據企業性質及需要,確定賬務處理程序。

???3、質量控制稽核

(1)工作程序規范化,以防止差錯的出現。公司的業務必須由主管負責人委派指定人員跟單,未經主管負責人同意,會計人員的工作不得私自交換。

(2)分級負責制,明確各級人員的工作責任,層層把關,建立三級質量審查制度,即記賬會計審查客戶憑證,主管會計審查記賬會計的工作并編制對外會計報告,主管業務負責人復核對外會計報告,將最佳的服務提供給客戶。

(3)建立例外事項或重大事項的請示報告制度。代理記賬執業人員應及時對執業中出現的例外事項、異常事項做出積極反應,強化自身的專業判斷,而且要及時向公司請示匯報。

(4)主管負責人負責對外承接業務,其他人員一律不得在外私自承接業務,以避免公司內部人員以不正當手段爭搶業務,防止其他人員私自承接業務對客戶不負責以及不顧事實配合客戶處理業務的現象。

(5)建立質量獎懲制度。所有會計人員的工資與質量全額掛鉤,實行嚴格考核。

(6)建立質量淘汰制度。對發生嚴重質量問題造成客戶較大經濟損失的,或嚴重違反工作紀律、職業道德及法律、法規的,一律予以辭退。

(7)建立技術支持與咨詢制度。

???4、學習制度

?(1)會計人員應針對不同對象和在會計實務中所遇到的帶普遍性的問題,確定其學習內容,講求實效,不搞形式。

?(2)應密切聯系當前會計工作的實際需要,注重會計理論和會計知識的實際運用、現行會計法規制度的宣傳與執行等,學以致用。

?(3)學習的內容形式方法要有靈活多樣性,可根據實際需要選擇新的會計準則或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新的會計法規、會計職業道德或會計實務中所遇到的重大問題等,還可根據實際需要分別采取集中培訓或自學形式。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帳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并在約定時間內交還企業。

???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帳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帳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送報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單位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4、內部調閱會計檔案需經經理批準,法律、法規規定有檔案查閱權的部門查閱會計檔案,必須持有效證件及相關證明材料,并經經理批準。

???1、代理記賬機構基本情況表;

???2、營業執照、辦公用房產權或者使用權證明;

???3、專職及兼職從業人員身份證明、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會計專業技術職務資格證書的原件。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五

協商的基礎上,訂立書面委托合同。委托合同除應具備法律規定的基本條款外,應當明確下列內容:

(一)委托人、受托人對會計資料真實性、完整性承擔的責任;

(二)會計資料傳遞程序和簽收手續;

(三)編制和提供財務會計報告的要求;

(四)會計檔案的保管要求及相應的責任;

(五)委托人、受托人終止委托合同應當辦理的會計交接事宜。

第十四條規定:委托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對本單位發生的經濟業務事項,應當填制或者取得符合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原始憑證;

(二)應當配備專人負責日常貨幣收支和保管;

(三)及時向代理記賬機構提供真實、完整的原始憑證和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五條規定:代理記賬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按照委托合同辦理代理記賬業務,遵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對在執行業務中知悉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

(三)對委托人示意其作出不當的會計處理,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以及其他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規定的要求,應當拒絕;

(四)對委托人提出的有關會計處理原則問題應當予以解釋。

代理記賬公司的基本要求:

1、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必須遵守會計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并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參考資料來源:

參考資料來源:

代理記賬業務規范

一、

代理記賬業務規

本要求:

1、代理記

人員必須遵守會計

法律、法

規和

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依法開展代理記賬業務,維護國家利益,保護委托人合法權益。

2、代理記賬從業人員應著力塑造“守法、獨立、客觀、公正”的職業形象,確立“誠信為本、操守為重、堅持準則、不做假賬”的職業理念,廉潔自律、恪盡守職、勤勉盡責。

3、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從事代理記賬業務應保持應有的職業謹慎,應當局有一定的專業知識和時間經驗,并取得從事代理記賬業務的資質。

4、代理記賬從業人員對開展代理記賬業務中知悉的委托單位的商業秘密應當保密,不得利用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利益。

二、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規范要求:

1、現金出納會計要認真執行《現金管理暫行規定》和有關現金的管理規定。

2、出納員不得兼管有關債權、債務、收入、費用的賬務登記工作和會計檔案管理工作。

3、有關人員因公外出時要做好出差登記,方可到財務部門預借差旅費。

4、企業可根據業務大小核定合理的庫存現金限額(三天零用量),當日收取的現金要及時送存銀行,不得留存超限額的過夜現金,以確保財產的安全。

5、企業職工報銷費用時,出納人員要及時扣除各種借款,不允許職工長期占用企業資金,各種借款條月底必須入賬,不允許出現跨月白條頂庫現象。

6、現金出納是企業的資金結算中心,企業應將營業收入、下角料變現,職工罰款等款項及時交付財務部門,以便及時處理賬務。

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要求規范篇六

為了加強公司代理記賬業務水平,規范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行為,提高代理記賬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水準,樹立代理記賬從業人員的良好職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令第80號)四川省財政廳關于認真貫徹財政部《代理記賬管理辦法》的通知(川財會〔2005〕15號)等相關法律、法規等,我公司特編制《代理記賬業務內部規范》。

(一)合同內容

委托代理記賬合同

(二)代理記賬的委托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1、建立健全的企業管理制度,依法經營,保證資產的安全完整,保證原始憑證的真實、合法、準確、完整,積極配合乙方代理記帳工作。甲方在每月5日前為乙方提供上月完整的會計資料,包括:銷售發票、購貨發票、出入庫單、費用單據、銀行回單等。如果甲方提供資料不全、票據失真致使乙方無法繼續工作,從而導致工商稅務處罰,由甲方負責,甲方并對提供的會計原始憑證的真實性負責。

2、安排專人負責現金和銀行存款的收付,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要求保管好所有的往來單據。

3、做好會計憑證傳遞過程中的登記和保管工作。

4、及時準確將收到工商、稅務部門的信件、電話等內容轉交或傳達乙方。

5、按本合同規定及時足額的支付代理記賬費用。

6、為乙方派出的代理記賬人員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及合作。

(三)代理記賬的被委托人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1、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和《小企業會計準則》四川省各項稅收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開展代理記帳業務。

2、根據甲方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選擇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

3、設計會計憑證傳遞程序,做好憑證簽收工作,指導甲方按《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妥善保管會計檔案并在合同終止時辦理會計工作交接手續。

4、按有關規定審核甲方提供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登記會計賬冊,及時編制會計報表。

5、妥善保管甲方的所有會計資料,由乙方原因造成甲方資料丟失,應由乙方負責彌補并承擔由此引起的經濟損失。

6、對工作中涉及的甲方商業機密和會計資料嚴格保密,不得隨意向外透露、出示和傳遞。

7、稅務部門到甲方檢查工作,必要時乙方列席會議,根據需要向稅務部門匯報代理記帳內容。

1、愛崗敬業。要求會計人員熱愛會計工作,安心本職崗位,忠于職守,盡心盡力,盡職盡責。

2、誠實守信。要求會計人員做誠實人,說誠實話,辦誠實事,執業謹慎,信譽至上,不為利益所誘惑,不弄虛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潔自律。要求會計人員公私分明、不貪不占、遵紀守法、清正廉潔。

4、客觀公正。要求會計人員端正態度,依法辦事,實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應有的獨立性。

5、堅持準則。要求會計人員認識國家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始終堅持按法律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要求進行會計核算,實施會計監督。

6、提高技能。要求會計人員增強提高專業技能的自覺性和緊迫感,勤學苦練,刻苦鉆研,不斷進取,提高業務水平。

7、參與管理。要求會計人員在做好本職工作的同時,努力鉆研相關業務,全面認識本單位經營活動和業務流程,主動提出合理化建議,協助領導決策,積極參與管理。

8、強化服務。要求會計人員樹立服務意識,提高服務質量,努力維護和提升會計職業的良好社會形象。

(一)服務內容

1、協助客戶稅務報道,根據客戶的經營特點和管理需要,選擇相應的會計核算制度,用財務軟件建賬。

2、根據審核無誤的原始憑證,填制記賬憑證。

3、登記會計賬簿,編制會計報表。

4、填制納稅申報表并申報。

5、憑證/報表/賬簿打印、裝訂與保管。

6、以微信、電話等方式提供財稅咨詢服務。

7、其他:如工商年檢、匯算清繳、一般納稅人申請等

(二)崗位設置及責任

1、外勤會計

對于新成立公司的客戶,帶客戶稅務報到;每月1-5號到指定客戶處收取當月做帳票據,并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交主辦會計做帳。主要負責代理記賬客戶票據的收取和初步整理。

2、主辦會計

根據外勤會計從客戶處取得的合法原始憑證(指:購銷發票、入庫單、領料單、銀行回單及其他財務收支單據、有關經濟合同等)編制會計分錄,填寫記賬憑證、計提稅金及折舊,月末結轉損益,結帳;編制會計報表;打印、裝訂憑證,定期打印賬本。主要負責做帳和憑證整理與裝訂,打印賬本。

3、總賬會計

審核主辦會計的憑證和賬表,復核無誤后,辦理網上納稅申報、網上稅款繳納、協助企業處理相應稅務溝通、配合企業做好稅務專項檢查和臨時稽查。定期向客戶提供財務報表、解答客戶財務知識、并提出必要的建議和意見;。主要負責報稅、客戶溝通和維護。

(一)工作步驟及流程

1、接受委托簽訂代理記帳合同,確定服務項目及費用。

2、接票(時間:每月1號-5號)

對于新設立的從來沒有做過財務會計工作的客戶,我們將幫助他們:開立會計帳戶,建立會計核算體系;

客戶將當月做帳票據送到我公司,或我公司外勤會計到客戶指定地點收取當月做帳票據,并對票據進行初步整理。

3、做賬(時間:每月5號-10號)

主辦會計對客戶票據進一步整理,編制會計分錄,填寫記賬憑證、計提稅金及折舊,月末結轉損益。

總賬會計對主辦會計做帳結果進行審核,包括票據完整性、合法性的審核、帳務處理正確性的審核、對票據存在的問題與客戶及時溝通,稅款計算合法性的審核、往來帳的核對、并對客戶帳務問題的隱患給予準確評估。

4、報稅、繳納稅款(時間:每月10號-15號),

總賬會計在所有帳務審核無誤后,給客戶發財務報表,并就納稅情況與客戶溝通,在稅務局網站上填制納稅申報表,網上繳納稅款。

5、打印裝訂憑證、整理申報資料、客戶回訪(時間:每月16號-30號)

(二)代理記賬工作管理規范

1、根據會計業務需要配備專業會計人員。

2、定期向客戶了解代理記賬人員工作情況,提出合理化建議,并加以改正。

3、依法制止客戶示意做不當的會計處理或提供不實的會計資料,如阻止無效即向公司匯報或向主管財政部門匯報。

4、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資料應按約定的時間提交委托單位。

5、承接代理記賬業務時,必須向客戶說明代理范圍、代理責任、雙方權利義務和收費標準。

6、代理記賬人員定期參加會計業務培訓。

7、會計人員工作調動或者因故離職,必須將本人所經管的會計工作全部移交給接替人員。沒有辦理交接手續的,不得調動或者離職。接替人員應當認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繼續辦理移交的未了事項。

(三)檔案管理制度

1、對委托單位提供的原始憑證等會計資料負有保管的責任。處理完畢后,應按規定及時返還委托單位,對代理業務形成的會計憑證、會計賬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會計資料應整理歸檔,以備需查時用。

2、對每一客戶建立檔案,并由專人保管,內容包括:用戶概況、代理記賬協議、原始憑證、會計憑證、會計賬冊、會計財務報表等交接驗收記錄。

3、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不得歸檔。對記載不明、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要求經辦人員更正、補充。

4、歸檔過程中如果發現對外報送的財務報告有錯誤,應當及時辦理更正手續。除更正本單位留存的財務報告外,并應同時通知接受財務報告的報告更正。錯誤較多的應當重新編報。

5、每季度檢查檔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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