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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6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3-23 10:29:02
最新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6篇)
時間:2023-03-23 10:29:02     小編:儲心悅Y

無論是身處學校還是步入社會,大家都嘗試過寫作吧,借助寫作也可以提高我們的語言組織能力。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以下是我為大家搜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一起來看看吧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一

1、教師對住房擁有使用權,出租住房屬于個人行使使用權行為,與學校無關。但因出租房在校內,房屋出租行為事關校園秩序與學生安全,所以學校必須加強管理。

2、教師出租房實行戶主負責制,學校政教處要對承租學生進行跟蹤管理。學校主管處室要對入住學校公用房屋的臨時工進行備案。

3、教師出租房內每天晚上必須有管理人員入住。在學校主管處室安全檢查中,如果有兩個晚上沒有管理人員入住,該房所有承租學生必須返回學生寢室居住,戶主必須無條件退還租金。

4、任何教師不得在學校進行任何商品買賣行為,諸如賣飯菜、手機等。如發現有買賣行為,經查屬實,根據經營狀況,毎發現一次,最低罰款500元。

5、教師出租房戶主對承租學生要經常進行紀律安全管理與教育。晚寢后要清點學生數,發現問題要及時告知家長與班主任,三方協同解決。

6、教師出租房不準男女生混雜租住,如有違反此規定,該房所有學生退回寢室居住,該戶主無條件退還租金。

7、承租學生不準在出租房內私拉亂接電源,使用明火、大功率電器等,以防發生安全事故。如有違反,立即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8、承租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學校作息時間,下自習20分鐘以后不得外出,11點必須熄燈就寢。不得在晚寢時間相互串門聊天。任何承租學生如果連續兩次違反規定,必須無條件退回學生寢室居住。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二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租賃房屋地址:

為了確保租賃房屋的安全要求,按照“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和“誰承租,誰負責”的原則,乙方在使用房屋時必須嚴格遵守以下內容,保障使用安全:

1、承租期內,乙方應做好防火防盜、用電、用氣的安全檢查,不準在公用部位堆放雜物、垃圾,乙方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的,由乙方負責。

2、嚴禁使用沒有自動斷電保護裝置的偽劣接線板電器等,嚴禁私自拉接電線和隨意加大負荷或改變保險裝置,不準擅自改動電線路,電器設施,并負責管理。乙方不準使用電爐子、電取暖器(箱)、電淋浴桶等非安全電源器。乙方違反規定發生事故的,由乙方負責。

3、房屋離人時必須拔掉電源插頭,關掉電源開關,保證安全用電。乙方的家用電器在使用中一旦出現問題,發生事故,由乙方負責。

4、乙方應負責保護房屋的整體結構,不得私自拆除和改裝房屋及影響整體結構,不得破壞房屋外貌。否則,由此出現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負責。

5、乙方不得將所租房屋擅自轉租、轉讓或轉借,不得利用所租房屋進行非法活動。若出現事故由乙方負責。

6、乙方在人走時,必須將一切用電設備關閉,將煙頭等明火物熄滅,造成事故由乙方負責。

7、乙方不得將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險化學用品帶入樓(房)內。

8、乙方因違反用電、消防管理等有關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災事故由乙方自行處理和解決,一切后果和經濟損失由乙方負責承擔和賠償。

9、乙方在租憑期內應有自我保護意識,以自身安全為主,若出現自殺或他殺現象與甲方無關。

10、乙方對家庭所有成員和來訪親朋好友,宣傳教育好各項安全事項,并自行管理到位。

本協議自簽字之日起執行。

注:本責任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出租方)簽字確認: (承租方)簽字確認:

簽訂日期: 簽訂日期: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三

一、本規定所稱的出租房,指產權屬于小區,出租或出借給外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各類房屋。

二、房管所對出租房實行安全管理,即建立登記,安全檢查等制度。

三、院內的住房原則上不得對外出租,特殊情況需要出租的,必須征得中心領導的同意,并簽訂安全責任協議書,辦理有關手續。

四、院內商房出租,應到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有關手續,同時向治保大隊登記備案。

五、房屋出租應本著“誰出租,誰管理”的原則,加強對出租房屋使用的檢查和監督,以防發生違法事件。

六、房屋出租的安全責任:

1.不準將房屋出租給無合法證件的承租人。

2.與承租人簽訂租賃合同時,合同要有安全方面的內容。同時要求承租人辦理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發現承租人有違法犯罪疑要及時報告派出所。

4.停止租賃,須辦理注銷手續。

七、房屋承租人的安全責任:

1.承租人必須持有本人居民身分證和戶籍所在地街道或鄉鎮政府的證明,單位承租的需持有單位法人代表的委托證明和工商營業執照等證件。

2.房屋承租后,承租人應在10日內申報暫住戶口登記手續。

3.嚴禁在承租房內進行賭博、吸毒等違法犯罪活動。

4.房屋內嚴禁儲存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物品。

5.做好防火防盜安全工作。

6.未經同意不得擅自轉租轉借。

八、違反本規定的處罰:

1.出租人違反規定擅自出租房屋的,給予通報批評,造成嚴重后果的,視情節收取單位主要負責人和責任人按房租月租金五倍以下的違約金。

2.承租人不履行安全責任,收取月租金十倍以下違約金。

3.違反本規定,構成違法犯罪的,按照有關法律處理。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四

1.為了確保居住環境的安全,我出租房實行實名制入住,凡入住前,必須向房東提交身份證,提前進行信息核對,但房東對身份證信息進行保密,房內不管住幾人,都必須逐個登記。

2.租戶入住前必須支付當月租金和押金。住后不滿月退房的將不退還當月房租,如需退房請提前通知房東,退房時將水電費結清后,屋內設施沒損壞方可退還押金。

3.租戶不能以任何理由拖欠房租費。如拖欠5日內不及時交納房租費的,房東將視為自動退房處理,此房將重新轉租給他人。

4.自房屋出租之日起,房屋內所用設施如損壞由租戶照價賠償,設施包括:門、窗、木桌、床、燈泡、水龍頭、水管、水表、閥門、門鎖等。禁止在室內釘釘子、掛畫。

5.租戶要注意用水用電安全,做到人走斷電,防止火災。嚴禁使用不符合規定的電器和大功率電器產品,造成電路損壞或釀成火災應追究其法律責任及賠償由此造成的所有經濟損失。

6.租戶要注意節水節電,不浪費資源,離開房間時自覺關閉所有電器設備和水龍頭

7.請住戶千萬不要將紙巾、布等雜物丟入廁所,否則堵塞下水道將由租戶自行解決。

8.請各位租戶愛居住環境,不得在房屋內樓梯間和走道的墻面上涂寫及留下腳印和污漬。為保持室內干凈的`衛生環境,如屋內有做鈑的租戶,請盡量不要把墻面熏黑,盡量保持廚房的整潔。

9.為了大家的健康衛生著想,請各位租戶不要養各種寵物(如:狗、貓......)

10.生活垃圾必須裝入垃圾袋再帶下一樓垃圾桶內,剩菜、剩飯及衛生紙巾不能丟入便坑內,如發生污水管道堵塞將由租戶負責。

11.各出租房的門前樓道必須保持干凈,不得向樓道內亂扔垃圾,亂倒灑水,請勿在過道或樓梯間擺放個人物品,如發現此舉將要求租戶退房。

12.嚴禁在屋內販毒吸毒,賭博、酗酒、滋事,存放易燃危險品和棍棒,刀具等武器,一經發現如發現馬上打110 舉報,扭送公安機關。

13.夜間晚歸的租戶不得大聲喧嘩,吵鬧以免影響他人休息。

14.租戶入住前已配發房間鑰匙和一樓大門鑰匙,如一樓大門打不開,可告知房東,但晚上12 點后不能打擾,如鑰匙丟失,應照價賠償,如晚上強行損壞大門將被視為盜竊,馬上報警。

15.各租戶在出門前,要注意檢查門窗是否鎖好,保管好自己的貴重物品,以免丟失。

16.為了大家的安全,各租戶出入時請將大鐵門鎖好,以免小偷有機可乘。以上事項請各位租戶給予配合,謝謝合作!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五

一、住戶不許自行拆改住房和室內設備,不許隨意在墻壁、地面 上開門挖洞。

二、宿舍區公共活動場所內,住戶不得任意蓋小房、消防通道、 地下管道和院內整體布局不受影響。

三、樓內供水、供電、供暖設備,嚴禁隨意拆動、改裝。

四、戶用電度表及電線設備,因住戶自行增加設備而超負荷燒壞 電器設備由用戶照價賠償。

五、堅決查處竊電行為,發現竊電者,除按電業局規定罰款外, 并通報本人所在單位。

六、戶用煤氣表的修理、更換、電表測試等費用由住戶自理。

七、戶內碰鎖、電視接收端盒、引線、燈泡、燈管、 燈具、風扇、玻璃等非房屋設備一律自費解決。

八、因使用不當造成門窗損壞由住戶自費修理。

房屋安全檢查管理制度篇六

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房屋租賃管理,維護房屋租賃市場秩序,保障房屋租賃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市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范圍內的私有房屋、公有直管房屋的房屋租賃和為從事生產、經營的房屋租賃以及實施房屋租賃管理的活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有自管住宅用房的房屋租賃,可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房屋租賃,是指房屋所有權人作為出租人將其房屋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房屋租賃,應當遵循自愿、公平、互利、信用的原則,實行登記備案制度。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產管理部門)是同級人民政府房屋租賃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區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在市房產管理部門委托范圍內對房屋租賃實行管理。市、縣、區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各自的職責,配合房產管理部門做好房屋租賃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其依法取得所有權或者國家授權經營、管理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

第七條 本條例第六條規定可以出租的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出租:

(一)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的;

(二)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產權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征得共有人書面同意的;

(四)房屋所有權及其該房屋所占土地的土地使用權權屬有爭議的;

(五)不符合房屋安全標準的;

(六)已抵押房屋未經抵押權人同意的;

(七)有關法律、法規禁止出租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房屋租賃:

(一)房屋所有權人以提供房屋作為經營場所與他人合作經營但不參與管理、不承擔經營風險而收取費用的;

(二)私有房屋所有權人與該房屋使用人不一致并收取費用的;

(三)公有房屋由其單位職工、職工家屬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以承包費、管理費、利潤或者按照營業額比例提成等形式向使用人收取費用的;

(四)出租柜臺的。

第九條 房屋租賃,出租人和承租人應當簽訂書面租賃合同。租賃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一)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者單位名稱及地址;

(二)房屋地點、裝修及設施狀況和租賃面積;

(三)租賃期限;

(四)租賃用途;

(五)租賃價格及支付方式;

(六)修繕責任;

(七)轉租約定;

(八)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件;

(九)違約責任;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條款。

第十條 房屋租賃,當事人應當在租賃合同簽訂后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租賃合同;

(二)房屋所有權證;

(三)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證件。

第十一條 下列房屋出租,出租人辦理登記備案,除提交本條例第十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相應證明文件:

(一)共有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其他共有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二)委托代管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委托人授權出租的書面證明;

(三)被設定抵押權的房屋出租,應當提交抵押權人同意出租的書面證明;

(四)房屋出租給暫住人口居住,應當提交出租人與公安派出所簽訂的治安責任書。

第十二條 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根據租賃合同中轉租約定或者征得出租人書面同意,可以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但公有住宅用房的承租人不得將其承租的房屋轉租給他人。

第十三條 房屋轉租,當事人辦理登記備案,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

(一)轉租合同;

(二)轉租當事人的身份資格等合法證件;

(三)原租賃合同。

轉租合同應當具備本條例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條款。房屋租賃合同中沒有轉租約定的,轉租人在辦理轉租登記備案時,除提交前款規定的證明文件外,還必須提交原出租人同意轉租的書面證明。

第十四條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對房屋是否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進行審查并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租賃或者轉租條件的,發給《房屋租賃證》。

第十五條 《房屋租賃證》是租賃行為合法有效的憑證。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房屋租賃證》作為

其經營場所合法的憑證;租用房屋用于居住的,《房屋租賃證》作為公安機關辦理戶口登記的憑證之一。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當事人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租賃合同:

(一)符合合同約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合同條款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

(三)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一方當事人違反前款規定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使另一方當事人遭受損失的,應當由責任方負責賠償。

第十七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合同的變更,當事人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文件向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辦理登記備案:

(一)原租賃或者轉租合同;

(二)原房屋租賃證;

(三)經雙方同意的變更合同的書面報告。

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7日內作出書面答復。對符合變更條件的,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 房屋租賃或者轉租期滿,合同隨即終止。

承租人需要繼續租用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出租人;出租人不再繼續出租房屋的,應當在期滿前3個月告知承租人。

出租人繼續將房屋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人有優先承租權,并按照本條例規定重新簽訂書面租賃合同,辦理登記備案手續。

第十九條 當事人辦理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終止、解除登記備案時,應當提交租賃合同或者轉租合同和《房屋租賃證》,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部門予以注銷登記,收回《房屋租賃證》。

第二十條 公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按照市、縣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私有房屋出租供居住的,租金由當事人協商議定。租金標準實行最高限價。最高限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租用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租金由當事人參照市場指導價協商議定。市場指導價由市、縣人民政府物價部門會同房產管理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一條 公民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繼承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出租房屋,在租賃期限內因破產、合并、分立或者終止等發生產權轉移的,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住宅用房承租人在租賃期限內死亡的,其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有權依照原租賃合同繼續承租,如不再繼續承租的,應當提前1個月告知出租人。

第二十二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以出租的'房屋依法設定抵押權的,其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將抵押情況書面通知承租人,原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第二十三條 房屋租賃期限內,出租人的房屋依法轉讓后,房屋受讓人應當繼續履行原租賃合同。轉讓已出租的房屋,房屋所有權出讓人應當提前3個月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先購買權。

第二十四條 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出租人有權提前解除合同,收回房屋;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承擔賠償責任:

(一)擅自轉租、轉讓、轉借或者調換房屋的;

(二)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三)人為損壞房屋及其設施不維修的;

(四)拖欠房屋租金累計6個月以上的;

(五)利用承租的房屋傳播黃色或者反動音像、制造假冒偽劣產品或者進行賭博、銷贓、賣淫等違法活動的。

第二十五條 出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給承租人造成損失的,出租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商得承租人同意提前收回房屋的;

(二)不按照租賃合同約定期限提供房屋的;

(三)房屋自然損壞不及時修復的,但租賃合同約定由承租人修繕的除外;

(四)擅自提高房屋租金的。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辦理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其租賃行為無效,按照本條例規定該房屋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限期補辦登記備案;按照本條例規定房屋不可以出租或者轉租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并由房產管理部門按照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出租、轉租房屋用于居住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

(二)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三)出租、轉租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沒收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5%的罰款。

依照前款規定,出租人或者轉租人逾期不補辦登記備案的,責令停止租賃行為;逾期未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轉租公有住宅用房的,由房產管理部門沒收轉租人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1至2倍的罰款,并終止其房屋使用權,由該房屋所有權人收回房屋。

第二十八條 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必須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并全部上繳同級財政。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屬于人民政府土地、物價、工商、公安和稅務等行政部門管理職責的,由上述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處罰。違反本條例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當事人對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部門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審查登記手續的,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房產管理部門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二條 房屋租賃管理工作人員利用職權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由所在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或者轉租登記備案的收費項目及標準,必須按照省和市財政、物價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房屋租賃經營中國有土地收益的收繳辦法,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外的國有土地范圍內進行房屋租賃,實施房屋租賃管理,參照本條例施行。

第三十六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房產管理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條例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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