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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因 xxx 訴我離婚一案,現(xiàn)提出答辯如下:
答辯人認為原、被告夫妻感情沒有破裂,不同意離婚,理由有三:
一、原、被告夫妻系自由戀愛,有感情基礎;
二、原、被告性格相近,愛好相同;
三、原、被告共同生活中,一直和睦相處。
答辯人認為原告在訴狀是談到的夫妻經常吵架,不是事實,吵架不是沒有,但一沒有經常吵,二沒有影響到夫妻感情。
xxx 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年月日
離婚答辯狀篇二
答辯人: xxx
因原告起訴離婚一案,答辯如下:
原告 1977 年跟隨父母下放到 xx 農村時與我相識,因性格相投,互相吸引、互相愛慕而確定戀愛關系。我們戀愛到第二年時, 1979 年國家落實回城政策,原告全家遷回 xx ,同年底原告到 xx 縣去接我回 xx ,如果說我們當時沒有感情基礎,原告回 xx 后完全可以斷絕來往,而原告再回農村來找我,說明我們彼此之間感情很深,因此原告說婚前感情基礎較差不是事實。
和原告結婚以后雙方相互體貼,相互理解,相處融洽,夫妻感情很好。原告所稱婚后未能培育起新的感情,不是事實。只是最近這一兩年,由于原告有婚外異性交往雙方才發(fā)生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但只要原告能端正生活態(tài)度,珍惜昔日夫妻感情,增進夫妻之間的交流與溝通,夫妻感情是能夠恢復的,我有信心等待原告回心轉意。
綜上所述,我堅決不同意離婚,請求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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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三
答辯人: xxx ,女, xxxx 年 x 月 xx 日出生,漢族,無業(yè),住 xx 路 xx 新村 xx 幢 xx 室
答辯人就 xx 訴我離婚一案,提出答辯如下:
一、 同意解除與的婚姻關系
我與 xx 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的可能,之前, xx 已經起訴過一次離婚,法院判不離后,兩人一直分居至今,因此,同意解除與 xx 的婚姻關系。
二、 女兒由 xx 撫養(yǎng)
我與 xx 的女兒由撫養(yǎng),但是 xx 應保證女兒由其親自撫養(yǎng),不能送交其父母撫養(yǎng);保證使其接受良好的教育;保證給予足夠的關心與呵護,使其身心都能得到健康的成長與發(fā)展,否則我有權變更撫養(yǎng)關系。孩子年幼,之前一直由我照顧和看管, xx 對孩子又不管不問,我一直不能參加工作,生活基本上全靠我父母、哥哥及朋友資助,目前我沒有太多的經濟能力支付女兒的撫養(yǎng)費,因此,我只能保證支付女兒每月 xx 元撫養(yǎng)費。
三、 夫妻共同財產依法分割
1 、結婚后夫妻共同購置房屋一處,面積 xx 平米,市場價值 xx 萬元,房屋歸所有, xx 應支付我一半的房款計 xx 萬元。
2 、 xx 自孩子出生后就沒有向家里交過一分錢,至今已有兩年零七個月的時間,其 2003 年前四個月的平均工資為 xx 元,那么,應有 xx 元的工資收入,這部分收入應為夫妻共同財產,我要求分得一半。
3 、 銀行存款為夫妻共同財產,我業(yè)已申請法院調取婚后 xx 在銀行的存款,存款數(shù)額的一半歸我所有。
4 、 其他家庭共同財產約一萬余元,因房屋歸 xx 所有,這些財產也歸其所有,由 xx 支付五千元給我。
四、 夫妻共同債務由雙方負擔。為維持生活,我先后兩次借款一萬元,用于家庭生活開支和孩子的撫養(yǎng),這些屬于夫妻共同債務,已為法院有效判決所確認,應由雙方共同負擔。
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采納。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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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答辯狀篇四
答辯人:xxx,女,漢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關鎮(zhèn)人民南路xx號7棟3單元1樓4室。身份證號5329xxxxxxxxxx,聯(lián)系電話139872xxxxx。
被答辯人:xxx,男,漢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xx醫(yī)院醫(yī)生,聯(lián)系電話139873xxxxx。
答辯人因xx起訴離婚一案,根據(jù)相關事實及法律答辯如下:
一、答辯人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我與xxx感情確已破裂,無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后雙方經常因家庭瑣事爭吵,且原告在爭吵之后多次打電話到被告單位無理取鬧,嚴重影響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雙方均同意離婚,原、被告雙方已經多次嘗試協(xié)議離婚,在協(xié)商過程中,雙方自2008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與xxx的婚姻關系。
二、 請求人民法院對雙方共同財產依法進行分割,共同財產情況:
1、共同財產:位于大理市xx大道2號7幢2單元2層201號房產一套,產權證號大理市房權證下關字第2010xxxx號,建筑面積108.26平方米,當時購買價為358737.00元,現(xiàn)市值大約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債務:因購買上述房產向銀行按揭貸款25萬,目前尚欠銀行款項211766.03元。
三、針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上的第二條進行的答辯:
1、原告在婚前買給被告的首飾不能算夫妻共同財產,因為這是原告婚前以締結婚姻為條件進行的贈與行為,后來雙方已經締結結婚,該贈與物也已經實際交付,贈與合法有效,應該視為被告方的個人財產。而且,退一步講,該首飾系被告方的時候用品,根據(jù)婚姻法規(guī)定,在離婚時也應該歸被告所有;
2、原告聲稱其母親給雙方買房錢30000.00元,與事實不符。該30000.00元實際是原告母親在結婚前10天左右拿給女方(被告)的彩禮,根據(jù)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釋,應該屬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債務。
綜上所述,答辯人認為:原告的起訴狀杜撰事實,混淆視聽,其訴訟主張與事實不符,與法律無據(jù),特提出上述答辯意見,請法院核實并予以采納。
大理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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