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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十一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2-12-05 13:23:42
最新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十一篇)
時間:2022-12-05 13:23:42     小編:zd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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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一

1、嚴格辦案保密紀律,認真執行紀檢監察機關辦案保密規定,進一步建立和落實辦案保密工作紀律及其職責制。加強對涉案材料、辦案用計算機、移動存儲設備(u盤、軟盤、移動硬盤等)、密碼傳真機、手機的管理。

2、對信訪舉報件由信訪室實行統一登記,集中管理。

3、切實加強對領導同志批示件的管理,個人不得保存領導同志的批示件。

4、嚴格遵守“四不準”。不準打聽、了解不屬于自我職責范圍內的信訪舉報情景和案件情景;不準傳播案情或者向案件當事人和其他涉案人員及其親友傳遞消息;不準泄露、擴散有關舉報材料、私自向被舉報人透露舉報人的情景和舉報材料的資料;不準未經批準,擅自在新聞媒體上披露正在查處的案件情景。

1、所有秘密文件、有關匯報材料的打印,都必須按照領導批準的發送范圍計算印刷份數,不得擅自多印多留。打印過程中構成的清樣、廢紙,應及時銷毀。復印、翻印、摘錄秘密文件必須經過批準,并將復印、翻印件同正本文件一樣保管。

2、對各個渠道收到的密件,由專人負責進行登記、簽收、傳閱、借閱、銷毀,無關人員不得拆封。由領導親啟的信訪件只能由領導本人拆閱。

3、秘密文件傳閱由專人傳遞,并嚴格限制在規定的范圍之內,不得擴大。文件傳閱夾內的文件不得拆散、取出。傳遞人員要隨時掌握其流向,傳閱完畢后及時清點收存。

4、嚴格秘密文件借閱登記,規定借閱時間,控制“密級”文件閱知范圍,異常是對標有“密級”文件的外借,須經分管機關的副書記批準。

5、下發、批轉秘密文件和涉案材料(領導批示件、批轉信訪件等),要嚴格登記制度,集中管理。

1、根據“上網不涉密、涉密不上網”的要求,各室用于文字處理的計算機必須做到專機專用,一律不準直接或間接與其他機關網、國際互聯網連接。非本委局機關工作人員嚴禁使用本單位計算機。嚴禁在上互聯網的計算機存儲、制作、傳遞、使用涉密文件、信息、數據以及內部資料。

2、便攜式計算機必須專人保管,不得橫傳或將其放置在未加保密措施的地方。使用人更換時必須做好交接手續。

3、不得在計算機硬盤中存貯機密級以上文件,秘密級文件必須采取加密措施。

4、在處理涉密文件、信息時,不得有無關人員在場。

5、處理有涉密信息的計算機必須設置開機密碼,涉密文件必須在文中標明密級,密級與正文不得分離。

6、存貯有涉密文件、信息的移動存貯設備(軟盤、u盤、移動硬盤等)必須標明密級,并按同級密件屬性進行保管和傳輸,同一移動存貯設備中存有不一樣密級文件的,按其存貯最高密級文件標密級;存貯過涉密文件的移動存貯設備,即使已刪除文件或格式化,仍需按其密級進行保管和傳輸,嚴禁將其帶出機關或辦案點。

7、信息網的公文傳輸(郵件)僅限于紀檢監察機關內部傳輸信息、文件、通知、報表、材料和數據等。

8、涉密載體、涉密設備或配件的維護、更換、維修由辦公室負責,事先必須進行消磁處理,嚴禁私自拿出單位維修。請外單位技術人員到機關維修或維護涉密計算機或網絡,必須登記并有專人監督。

9、涉密載體、涉密設備或配件(計算機、軟盤等)的報廢,需書面報請委局保密領導小組批準,由辦公室處理,不得隨意處置或丟棄。涉密存貯設備的銷毀由辦公室實施,在委局保密領導小組監督下實行不可恢復性銷毀。

1、文印室屬委局機關保密重地,應控制進入文印室人員。室內工作人員要謹慎處理各類文件、材料,注意保存原件和安全保密工作。計算機、復印機、激光打印機、輕印刷設備維修人員進入文印室要進行嚴格監督。

2、密碼機發生故障或出現異常,要立即停止使用,并向分管領導和省紀委辦公廳總控室報告,由省紀委負責解決;與密碼機相接的計算機出現故障需維修時,必須要將密碼機取下,移出另存并刪除帶有國家機關和機關工作秘密的文件后,單獨請人維修。

3、非工作時間或機房內無人時,報警器要處在良好的工作狀態。密碼設備操作人員每一天下班、節假日要做好密碼設備的安全檢查工作,保證各種設施的完好、到位。

委局所有印章必須明確專人管理,嚴格履行審批手續,按要求登記備案。紀委、監察局印章、紀委機關黨支部委員會印章由辦公室保管,使用由分管機關副書記審批。糾風辦印章由糾風室保管。縣紀委、監察局(含糾風辦)印章使用涉及重大事項的報書記簽批。各室印章使用管理由各室駐室負責。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二

第一條: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保證公司正常經營管理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利和權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

第三條:公司所屬組織和分支機構以及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第五條:對保守,保護公司秘密以及改善保密技術,措施等方面成績顯著的部門或職員實行獎勵。

第六條: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條規定的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4、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5、公司員工人事檔案,薪資待遇,勞務性收入及資料;

6、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向書及可行性報告,重要會議記錄;

7、其他經公司確定為應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策,通告,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圍。

第七條:公司機密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個等級。

1、絕密是最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個性嚴重的損害。

2、機密的主要的公司秘密,一旦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嚴懲嚴重的損害。

3、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對公司的權益造成損害。

第八條:公司秘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的重要決策文件資料為絕秘級:

2、公司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狀況為機密級: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員工工資性收入,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4、屬公司秘密事項但不能標明密級的,透過口頭通知,傳達接觸范圍的人員。

第九條: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第七條,第八條之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第十條: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公司行政部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使用者負責保密。

第十一條:對于密級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務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副總經理及個性授權人員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十二條: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商業機密,由公司指定的專門部門負責,并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

第十三條: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帶給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第十四條:具有屬于公司秘密資料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方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取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管理會議文件;

3、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4、確定會議資料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第十五條:不準在私人書信和通訊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透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第十六條:公司員工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總經理或相關領導,由其及時作來源理

第十七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給予警告并予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1、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嚴重后果或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制度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的:

3、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補救措施的;

第十八條: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辭退并罰款五千元并酌情賠償公司所以受到的經濟損失直至追究其刑事職責:

1、違反本制度規定,為他人窮取,出賣公司秘密的;

2、故意或過去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第十九條:本制度規定的泄露是指下列行為之一;

1、使公司秘密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2、使公司秘密超出限定的接觸范圍,而不能證明未被不應知悉者知悉的。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三

(一)對上級部門發來的秘密文件資料和機關制定的秘密文件,由專人負責收發和存檔,并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傳閱。傳閱密件應當使用專用文件夾,要有登記簽收手續,不得橫向傳閱,閱辦人閱后應及時將密件退回。

(二)借閱、查詢密件必須經主管領導批準后,在機要室內進行,查詢人要在登記本上簽字后方可查閱。絕密級文件、資料和密碼電報不得抄錄、復印、拍照、錄像等,因工作需摘抄的,要履行審批手續;摘抄時只能抄錄有關資料,不得抄錄日期和編號。

(三)機關各業務科室、職能部門領導干部開會、學習帶回的文件,一律由本科室兼職保密員負責登記、整理,按時間要求歸檔。

(四)各科室印制密件必須嚴格遵守保密制度,確保密件及印制過程中的安全。印制密件,必須按批準份數印制,不得多印、私留,印制中的校樣、半成品、印板、廢品等應當按規定及時銷毀,需要保留的軟盤、光盤等應當按密件管理,妥善保管,密件印好后,應當及時送到交辦單位。

(五)絕密級文件不得復印,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須經主管領導同意,并經制發機關批準。復印件要視同原件密級進行管理。絕密級文件不得經過傳真機傳輸。

(六)對絕密的機關秘密文件、資料或其它物品,必須采取以下保密措施:非經原確定密級的機關、單位或上級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須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七)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本人所掌握的國家、單位秘密,不準在私人交往中泄露國家、機關秘密。對外供給涉及本單位經濟、社會發展方面的秘密,批準人員應向本單位保密領導小組通報有關情景。嚴禁在無保密裝置的有線、無線電話及私人通信中涉及國家秘密。

(八)本機關涉及國家秘密的計算機信息系統不得直接或間接地與國際互聯網或其它公共信息網絡相連接,必須加強管理,并加強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國際互聯網保密管理規定》的學習。

(九)機關各科室購買軟盤、計算機及維修計算機須由黨政辦公室嚴格把關,存有保密數據和文件的軟盤一律不得帶回家或各科室相互借用。

(十)保密領導小組半年檢查一次全機關保密工作,年終進行保密工作總結,對查找出的不足,限期改正,對問題嚴重的科室或個人進行嚴肅處理。

(十一)嚴格控制各項國家秘密和知悉范圍,因工作需要擴大知悉范圍的,須經領導批準。

(十二)本制度由保密領導小組負責解釋。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四

1、1為保守公司秘密,維護公司權益,特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權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確定,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范圍的人員知悉的事項,包括但不限于技術秘密和其他商業機密。技術秘密是指不為公眾知悉、能為企業帶來經濟利益、具有實用性并且企業采取保密措施的非專利技術和技術信息。技術秘密包括但不限于:技術方案、工程設計、電路設計、制造方法、配方、工藝流程、技術指標、計算機軟件、數據庫、研究開發記錄、技術報告、檢測報告、實驗數據、試驗結果、圖紙、樣品、樣機、模型、模具、操作手冊、技術文檔、相關的函電,等等。其他商業秘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戶名單、行銷計劃、采購資料、定價政策、財務資料、進貨渠道等。

1、3公司全體職員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接觸到企業商業秘密的高級員工,例如: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對保守公司秘密負有個性的職責。

1、4公司保密工作,實行既確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針。

2、1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1、2項規定的范圍以及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重大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2)公司尚未付諸實施的經營戰略、經營方向、經營規劃、經營項目及經營決策。

3)公司內部掌握的合同、協議、意見書及可行性報告、主要會議記錄。

4)公司財務預決算報告及各類財務報表、統計報表。

5)公司所掌握的尚未進入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

6)公司職員人事檔案,工資性、勞務性收人及資料。

7)其他經公司確定應當保密的事項。

一般性決定、決議、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資料等內部文件不屬于保密范圍。

2、2公司秘密的密級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

絕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個性嚴重的損害;

機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權益和利益遭受到嚴重的損害;

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會使公司的權益和利益遭受損害。

2、3公司秘級的確定:

1)公司經營發展中,直接影響公司權益和利益的重要決策文件、技術資料為絕密級;

2)公司的規劃、財務報表、統計資料、重要會議記錄、公司經營狀況為機密;

3)公司人事檔案、合同、協議、職員工資性收人、尚未進人市場或尚未公開的各類信息為秘密級。

2、4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當依據本制度規定標明密級,并確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長期、短期,一般與密級相對應,特殊狀況外標明。保密期限屆滿,自行解密。

3、1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發、傳遞、使用、復制、摘抄、保存和銷毀,由辦公室或主管副總經理委托專人執行;采用電腦技術存取、處理、傳遞的公司秘密由電腦部門負責保密。

3、2對于密級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務必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1)非經總經理或主管副總公司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

2)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由指定人員擔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3)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3、3屬于公司秘密的設備或者產品的研制、生產、運輸、使用、保存、維修和銷毀,由公司指定專門部門負責執行,并采用相應的保密措施。

3、4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要帶給公司秘密事項的,應當事先經總經理批準。

3、5具有屬于公司秘密資料的會議和其他活動,主辦部門應采取下列保密措施:

1)選取具備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

2)根據工作需要,限定參加會議人員的范圍,對參加涉及密級事項會議的人員予以指定;

3)依照保密規定使用會議設備和管理會議文件;

4)確定會議資料是否傳達及傳達范圍。

3、6不準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泄露公司秘密,不準在公共場所談論公司秘密,不準透過其他方式傳遞公司秘密。

3、7公司工作人員發現公司秘密已經泄露或者可能泄露時,應當立即采取補救措施并及時報告綜合管理部;綜合管理部接到報告,應立即作來源理。

3、8出現下列狀況之一者,予以辭退并酌情賠償經濟損失:

1)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造成嚴重后果或重大經濟損失的;

2)違反本保密制度規定,為他人竊取、刺探、收買或違章帶給公司秘密的;

3)利用職權強制他人違反保密規定的。

3、9公司與全體員工簽訂《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員工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書》以書面形式簽訂,協議附后。

3、10在保密合同有效期限內,員工應履行下列義務:

1)嚴格遵守本企業保密制度,防止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2)不得向他人泄漏企業技術秘密;

3)非經公司書面同意,不得利用該技術秘密進行生產與經營活動,不得利用技術秘密進行新的研究和開發:

3、11對高級員工實行“競業限制”制度,限制管理人員、技術人員、財務人員、銷售人員、秘書等高級員工的以下行為:

1)自行設立與本公司競爭的公司;

2)就職于本公司的競爭對手;

3)在競爭企業中兼職;

4)引誘企業中的其他員工辭職;

5)引誘企業的客戶脫離企業;

6)在離職后,與企業進行競爭的其他行為。

3、12涉及公司商業秘密的合作、代理、交易合同或協議,均需設置“保密條款”,對合同對方增設保密義務。“保密條款”應當包含以下資料:

1)明示合同所涉及的需要保密的商業秘密范圍;

2)合同對方以及合同對方的任何員工、代理人均受保密條款的約束;

3)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在未經許可的狀況下,不可將商業秘密透露給任何第三方或用于合同目的以外的用途;

4)受約束的保密義務人不可將內含保密信息的資料、文件、實物等攜帶出保密區域;

5)保密義務人不可在對外理解訪間或者與任何第三方交流時涉及合同規定的商業秘密資料;

6)不相關的員工不可接觸或了解商業秘密;

7)保密信息應當在合同終止后交還;

8)保密期限在合同終止后仍然持續有效;

9)違反保密義務的,應當承擔明確的違約職責。

本制度的解釋權屬于綜合管理部。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五

第一條市國土資源局保密工作由局黨組領導。局保密工作的對象為局機關、分局、局屬事業單位全體工作人員。

第二條局領導和科級以上干部要帶頭遵守《國家保密法》和有關保密工作規章制度,支持、幫助局辦公室解決局機關保密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接受局黨組及市保密局的監督和檢查。

第三條局辦公室收到國家秘密級文件,應嚴格履行登記、傳遞、簽收、保管、銷毀等手續。對絕密級的國家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非經原定密單位或其上級機關批準不得復制和摘抄,其收發、傳遞和外出攜帶,應指定專人負責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機密、絕密的各種載體應在設備完善的保險裝置中保存。

第四條局機關寄往外地的國家秘密級以上文件、資料,其信封(或包裝)上要標明密級標志,可通過機要公文交換站交換,嚴格登記、簽收手續。國家絕密級文件應由2人以上送往收件單位指定人員簽收,或由受文單位派專人前往簽收。國家秘密文件不能與一般文件混裝混寄。

第五條國家秘密級文件不能用未加密的傳真機傳遞,也不得在無保密設施的公共網上傳遞。

第六條在對外交往與合作中,需提供涉及國家秘密的事項,要事先提出申請,經局黨組審查同意后實施。

第七條各科(室)經辦、形成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放置在安全的柜內,定期進行檢查清退、歸檔,做到件件有著落。

第八條對失泄密事件相關人員的查處:若有失泄密事件發生,當事人和科(室)負責人應以最快的速度向局黨組報告,局黨組根據失密情況向市保密局匯報,情節嚴重的立即向市保密委報告,局黨組和各科(室)對失泄密事件應及時查處并采取防范措施,縮小損失和危害。對失泄密事件情節嚴重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條對離崗人員的要求:

(一)工作人員在局內調整工作崗位,在離崗前應將所經辦、保管的秘密文件、資料進行清理、登記,并按規定辦理移交手續。

(二)調離本局的所有工作人員,在離崗前,應到局辦公室辦理文件、資料、檔案特別是秘密文件、資料、檔案的歸還、歸檔手續,方可辦理調離手續。

(三)調離本局的所有人員在離崗前,應將自己涉及國家秘密的筆記本、摘抄文件、資料等交辦公室統一銷毀。若確因工作需要留存的,應報局黨組或主管領導批準。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六

中央保密委員會是黨中央統一領導黨政軍保密工作的領導機構,地方各級黨的保密委員會是黨管保密的專門組織。區縣(市)和管理區均應按要求設置保密委員會,健全保密組織機構,明確職責權限,建立相應的保密規章制度,對本單位保密工作進行研究和部署。具體是:

1、在地方黨委政府的領導下,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指導思想、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決定;貫徹執行上級保密委員會的有關保密工作指示、部署。

2、制定保密工作發展規劃和年度保密工作計劃,并認真組織實施。

3、研究決定單位保密工作的重大問題和審查審批保密管理有關事項。

4、組織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涉密人員管理的領導。

5、制定保密技術(含人防、物防、技防)發展規劃并指導、組織實施。

6、開展保密監督檢查工作,協助查處本單位發生的重大泄密事件。

7、向當地黨委政府和上級保密委員會報告工作,并提出加強和改善保密工作的意見、提議。

保密工作機構設置及職責要求

保密工作專職機構即各級保密工作管理部門。目前,我市的保密工作專門機構為市、區縣(市)兩級國家保密局。市、區縣(市)國家保密局與市、區縣(市)委保密委辦公室實行“一個機構、兩塊牌子”管理。市國家保密局下設保密法規宣傳科、保密技術監管科、保密技術檢查中心和涉密載體銷毀中心4個科(中心)。主要職責如下:

1、保密法規宣傳科。負責宣傳貫徹上級黨委和政府有關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和保密法律法規;制定全市保密宣傳教育計劃并組織實施;負責地方性保密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的起草、修訂和報審工作;指導和監督全市依法確定國家秘密和保密期限工作;負責全市保密工作隊伍的培訓、保密業務指導、保密法規咨詢等工作。

2、保密技術監管科。負責制定全市保密技術的發展規劃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全市各機關、單位的保密檢查;負責對全市國家秘密、工作秘密和商業秘密的保密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監督《保密法》及其他保密法規的實施;負責對涉密單位、涉密網絡及涉密事項進行審批、技術檢查和監督;負責對全市印刷、復印行業復制國家秘密載體定點單位的監督管理;負責對國家統一考試的保密監管工作;負責對外宣傳資料和境內公開出版物的保密審查,以及對全市郵寄、攜帶出境或向境外供給的文件資料進行保密審查監督和管理工作;負責對本市新組建的副處級以上單位受文條件審驗;負責組織全市保密新技術、設備的推廣應用工作。負責督促、指導失泄密案件的查處工作;負責對全市保密技術監管工作的調研。

3、保密技術檢查中心。負責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泄密漏洞檢測,并提出相應的技術防范方案;負責通信、辦公自動化和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的電磁泄漏檢測,并提出相應的防護方案;負責對互聯網和其他公共網絡上網信息涉密情景進行保密檢查;負責為黨政機關要害部門(部位)安全保密環境及重大涉密活動、重要涉密場所供給保密技術檢查服務;負責保密技術設備的研制、鑒定和推廣應用工作;負責保密技術培訓和咨詢服務工作;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

4、市涉密載體銷毀中心。負責全市紙介質、磁介質秘密載體和機關、單位內部工作資料的銷毀管理工作;負責承擔全市重大活動、重要會議涉密載體的銷毀工作;負責對全市涉密計算機、復印機、打印機和傳真機等辦公設備的定點維修服務工作;負責對市涉密載體銷毀基地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對全市涉密載體銷毀管理工作進行調研。

機關、單位應當成立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在各級保密委員會的領導下履行具體管理本機關、單位各類秘密的職責。機關、單位主要負責人為保密領導小組組長,明確一名班子成員分管負責,選配專職保密干部從事日常保密管理工作。保密工作領導小組的職責是:

1、經常研究單位的保密工作,提出加強和改善保密工作的具體意見。

2、組織本機關、本單位人員學習黨和國家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保密法律法規,開展普及保密法知識教育及其他形式的保密教育。

3、根據保密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結合單位實際,有針對性的制定操作性強的保密制度,以及保密措施。

4、按照法定程序,確定定密職責人。按照本行業、本系統《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的規定》,確定本機關、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及其密級和保密期限,并在國家秘密載體上作出標識,明確國家秘密的知悉范圍。

5、根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保密標準等規定要求,對國家秘密載體,密件、密品,涉密信息系統,保密要害部門、部位采取技術防護措施。對國家秘密知悉范圍以外的人員接觸、使用國家秘密,進行嚴格管理和審批。

6、加強對涉密人員管理,明確涉密人員的權利、崗位職責和要求,經常開展教育培訓,不定期地進行保密檢查,及時消除隱患。

7、嚴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等規范性文件規定,配合有關機關開展泄密案件調查,對已發生的泄密案件及時向上級主管部門和同級保密部門報告情景,及時查處泄密案件當事人,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等。

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職責制

機關、單位應當實行保密工作職責制,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護措施,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加強保密檢查。機關單位實行保密工作職責制,主要是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職責制。

1、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必須自覺理解保密監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下列保密守則:

⑴不泄露黨和國家秘密。

⑵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存放密級文件、資料。

⑶不擅自或指使他人復制、摘抄、銷毀或私自留存帶有密級的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印的,經請示上級有關部門同意后,方可復印,復印件按同等密級文件管理。

⑷不在非保密筆記本或未采取保密措施的電子信息設備中記錄、傳輸和儲存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⑸不攜帶密級文件、資料進入公共場所或進行社交活動,特殊情景下由本人或指定專人嚴格保管。

⑹不準用無保密措施的通信設施和普通郵政傳送黨和國家秘密。

⑺不準與親友和無關人員談論黨和國家秘密。

⑻不在私人通信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⑼不在涉外活動或理解記者采訪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確因工作需要涉及或供給黨和國家秘密的,應事先報經有相應權限的機關批準。

⑽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物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的,須按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并采取嚴格的保密措施。

2、各級黨政領導干部對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職責。在研究、部署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工作時,要同時對保密工作提出要求,作出安排,做到業務工作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3、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職責制的資料。包括:

⑴自覺理解保密監督,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各項保密制度,帶頭貫徹執行上級關于保密工作的方針、政策、指示、決定,及時了解保密工作情景,進行督促檢查,及時發現和解決存在問題。

⑵主要領導全面擔負保密工作的領導職責,分管保密工作的領導擔負具體組織領導保密工作的職責。

⑶結合實際,提出貫徹執行上級保密工作方針、政策、指示、決定的具體意見和措施,負責指導、協調和督促、檢查保密工作,及時處理保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失泄密事件。

⑷及時組織傳達學習上級的保密工作文件和指示,有計劃地開展保密宣傳教育工作。

⑸貫徹執行保密法規,制定實施保密工作計劃。組織依法定密工作,健全各項保密規章制度,加強保密管理,進行督促檢查。

⑹對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重要活動、會議或項目,組織制定保密工作方案,采取保密措施。

⑺認真總結本單位的保密工作,組織查處失泄密事件,表彰保密工作的先進單位和先進個人。

⑻進取為保密部門和保密干部做好工作創造必要條件。

4、部門(科室)領導保密工作職責制資料。

⑴認真學習和貫徹執行國家關于保密工作的文件和規章制度,做好本部門(科室)的保密工作。

⑵不定期地組織本部門(科室)人員學習有關保密工作的文件,經常對主要崗位人員異常是涉密崗位人員進行保密教育。

⑶了解和掌握本部門(科室)業務工作中的保密范圍,把保密工作納入業務管理工作,經常進行督促和檢查。

⑷自覺遵守保密紀律,監督、檢查本部門(科室)保密工作落實情景,及時堵塞漏洞,防止各類失泄密事件的.發生。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必須逐級上報。

5、各級領導干部落實保密工作職責制的情景,納入領導干部考核資料。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為保守黨和國家秘密做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領導干部,依照有關規定予以表彰或獎勵。對玩忽職守,不認真履行保密工作職責,造成嚴重失泄密的領導干部,要依法追究其職責。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七

1、保守國家秘密關系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是每位國家工作人員的義務和職責,各部門工作人員必須嚴守黨和國家的秘密,遵守保密守則,按照《保密法》規定程序依法辦事。

2、機關工作人員必須做到:不該說的秘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秘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秘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秘密,絕對不記錄;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秘密;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秘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秘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秘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秘密事項;不攜帶秘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3,建立健全收發文制度,各科室要有專人負責履行文件登記、管理和清退工作,發現屬于國家秘級文件資料丟失、被竊、泄密時,必須立即報告,及時追查,力挽損失。

4,各部門年終清退與本部門無關的并無保存價值的文件和一些刊物,必須進行銷毀或碎紙處理,不得擅自出售。

5、檔案專、兼職管理人員對秘密檔案材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者,須經分管領導批準,并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檔案人員未經批準,不得擅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6、計算機房要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進入機房必須進行審批和登記制度,確定專人負責計算機的應用管理。凡秘密數據的傳輸和存貯均應采取相應的保密措施,錄有文件的軟盤信息要妥善保管,嚴防丟失。

1、要害部位范圍:各單位財務室、電腦室、檔案室、物資庫。

2、保密安全管理要求:

①根據“誰主管、誰負責”原則,各單位黨政一把手對本單位要害部位管理負全面責任。

②與本職工作無關人員不得隨意進入要害部位,因工作關系需經本單位領導同意后,才能借閱有關資料和進行公務活動。

③貴重物品、現金、票證落實專人負責,責任人要認真做好保管、使用、防火、防盜、防潮、防爆及保密工作,對要害部位認真按安全保衛保密要求落實人防、物防、技防措施,防范于未然。

④建立要害部位管理呈報制度,要害部位安全值班及交接班登記制度,要害部位管理責任追究制度,并建立要害部位處置突發事件預案。

⑤建立各要害崗位保密安全責任制,開展經常性安全保衛保密檢查,針對存在隱患及時整改不留后患。

⑥按規范要求對要害部位做好避雷、防爆措施及安全用電。結合業務工作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各個環節,制定嚴格的保密防范措施,并組織實施。

⑦加強計算機系統的保密安全管理。對涉密與非保密計算機予以明確區分,涉密機必須完全與局域網脫離連接,并禁止上因特網以防泄密。并采取身份認證、存儲傳輸加密。

3、責任追究:

要害部位管理責任人或單位因失職或管理不善造成事故的,按照“四不放過”原則進行追究,并采取通報批評、黃牌警告,一票否決及經濟處罰等方式對責任人及單位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泄密刑事責任。

1、公路綜合檔案是本單位的公路改建、養護、管理工作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的總和。它包括公路、橋涵等公路構造物修建項目、公路機械設備、財務管理、勞動工資、公路科研和黨務、政務、安全保衛和群團工作等方面的檔案。

2、公路綜合檔案實行統一管理原則。各門類新增檔案材料,由機關各部門兼職檔案員負責收集本部門在工作中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件材料送交綜合檔案室,進行鑒定、編號、歸檔,并按規范程序辦理移交手續。

3、檔案庫房必須具備衛生的環境和良好防范措施。

4、定期進行庫存檔案的清理核對工作,做到賬、檔、卡相符,對破損或載體變質的檔案要進行修補和復制,保證檔案的完整。

5、應根據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檔案分類編號辦法和保密規定,嚴格、科學、規范地進行檔案分類編號,確定保管期限和檔案鑒定工作。

6、借閱檔案資料要注意保護和保密,不得擅自復印、拍照,更不得涂改或在檔案上做任何標記、抽換、損壞,必須保證檔案的整潔,不得丟失泄密,如發現丟失泄密現象,應按保密規定立即向安全保衛部門或保密機構報告,并采取相應防范措施。

7、檔案保密范圍:

①歷史檔案資料和

編研材料中,涉及到領土歸屬、邊界勘定、民族關系的檔案資料;

②批量運輸檔案的時間、路線的保衛方案;

③檔案后庫的收藏檔案內容、數量以及保衛方案、措施;

④檔案工作的重大科研成果、發明創造以及試驗、生產的配方和工藝決竅;

⑤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的特種工藝、技術決竅、秘方及涉及中外產權的內容;

⑥建國以前外國在華機構的各種檔案內容及統計數字。

8、檔案管理不得擅自擴散的范圍:

①未經公布的檔案工作統計數字;

②正在研究、尚未做出結論的干部調配、內部評議問題。

③歷史檔案及其編研材料中涉及個人隱私的部分。

9、對秘密檔案資料應嚴加管理,嚴格傳遞、借閱手續。如需借閱須經領導批準,并在檔案閱覽室內查閱,不準帶出檔案室,不準摘抄,不得檀自擴大利用范圍,以確保檔案的安全。

1、呈送領導人指示的文件,應進行登記,領導人批示后,應退還辦文部門,領導人之間不得橫向傳批文件,不應把批文直接交承辦單位。

2、傳閱文件一律采取直傳方式,經管文件的人員應逐件登記送閱文人,閱后退回,要清點份數,閱文人之間不得橫向傳閱。

3、傳閱文件一般每次不得超過兩天,急件閱后即退,不得任意積壓與延長時間。

4、傳閱夾內的文件,不許隨意抽取。若因工作需要,必須經收發人員同意,并辦理借閱手續。不得擅自擴大文件的傳閱范圍。

5、文件閱畢后,必須簽注姓名(全稱)及時間。

6、傳閱文件必須注意保存與愛護,不得污損或丟失。

7、凡發給領導干部私人圈閱的各類文件,在年終必須按規定清退。

1、召開秘密程度較高的重要會議,會前應與保衛、保密部門聯系,共同采取安全保密措施,并對與會人員進行保密教育,規定保密紀律。

2、涉及國家秘密內容的會議,應選擇具備安全保密條件的會議場所,嚴禁使用無線話筒傳達密件和向室外擴音。

3、凡傳達秘密文件,—定要按文件規定和上級指標辦理,不得擅自擴大傳達范圍。

4、嚴禁無關人員進人會場,對需要列席會議的人員,應將名單呈報主管會議的領導同志審定。

5、凡規定不準記錄的會議內容,與會人員不得記錄,并不得攜帶錄音機進入會場錄音。

6,嚴禁濫印復印會議秘密文件、資料,確因工作需要復制的,必須經過批準,并標明密級,到指定地點復制。

7、會議期間復制的秘密文件,必須統一編號,登記分發,發給與會人員的文件,必須妥為保管,不得遺失。

8、與會人員不得以任何形式對外泄露會議秘密內容,新聞部門不得公開報道會議秘密事項。

9、會議結束后,要對會議場所進行保密檢查,查看有無遺失的文件、資料、筆記本等。

為保守黨和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建設事業的順利進行,特制定局領導干部保密工作責任制。

1、市局領導必須模范遵守保密法律、法規和下列保密責任制。

①不泄露知悉的黨和國家秘密。

②不在無保密保障的場所閱辦秘密文件、資料。

③不使用無保密保障的電信通信傳輸黨和國家秘密。

④不在家屬、親友、熟人和其他無關人員面前談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事項。

⑤不在私人通訊及公開發表的文章、著作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內容。

⑥不得攜帶秘密文件、資料參加社交活動。

⑦不在出國訪問、考察等外事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資料。

⑧不在接受來訪和采訪活動中涉及黨和國家秘密。

⑨閱辦完畢的秘密文件、資料應按規定及時清退、歸檔。

2、現職地、縣級干部閱辦秘密文件、資料和辦理其他涉及黨和國家秘密的事務,應在辦公室進行。

3、現職地、縣級干部因病住院,某些急辦秘密文電確需送醫院辦理的,應指定專人隨送隨辦并及時收回,不得泄露與擴散。

4、市局領導及其身邊工作人員發生泄密問題,應主動及時向機關和保密部門報告,并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及時采取補救措施,避免和減少損失。

5、市局領導干部故意或者過失泄露國家秘密,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186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凡違反《保密法》規定,泄露國家秘密,不夠刑事處罰的,單位有權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為加強對保密工作的領導,切實落實保密工作責任制,嚴格保守黨和國家秘密,保障機關各項工作順利進行。特制定保密崗位工作職責如下:

(一)領導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認真執行中央保密委員會、國家保密局有關保密的規定,把保密工作列入布置、檢查、總結工作的內容。要對所屬工作人員經常進行保密教育,真正做到業務管到哪里,保密工作也要管到哪里。

2、禁止用普通電話和無線移動電話交談保密事項。

3、閱批文件要認真做到“人離文入柜”,“人離門上鎖”。閱讀完畢的文件、資料隨時退還機要、秘書人員或承辦人。密碼電報及絕密文件要當天退還機要室。對記有秘密事項的筆記本、辦公用紙等,要妥善保管,定期清理。

4、參加會議接到的秘密文件、資料,用后要及時交機要、秘書人員登記保管,不準擅自擴大傳閱、傳達范圍。

5、不準將涉密文件、資料帶回家中;按照有關規定確需在家中辦公、閱讀文件的領導同志,要有存放文件的保密設備;不準讓家屬、子女、親友閱讀秘密文件、資料;取送文件由秘書或機要人員負責。

6、審校、簽發文件、刊物稿件時,要同時審核標密情況,把好定密關。

7。不在出國訪問、公共場所、社交活動中攜帶秘密文件。

8,本人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向組織和保密委員會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下級發生泄密問題后,要及時匯報,設法補救,不準掩蓋包庇。

(二)秘書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嚴守紀律,忠于職守,認真執行各項保密制度和規定。

2、一切秘密文件、電報、檔案、資料、刊物、錄音帶、錄像帶和領導同志的筆記、信件等,必須嚴加保管。密件與普通件要分類存放;密件要存人保險柜,離崗時要上鎖,關好門窗。

3、因特殊情況代收秘密文件、密碼電報和檔案材料時,不得私自拆閱,并及時辦好移交手續。

4、收到密件要認真核對、登記,及時送領導閱批,或按保密規定妥善處理。

5、傳閱秘密文件、資料要嚴格實行簽收制度,按規定范圍單線傳閱,不得橫傳,隨時掛號銷號,及時催閱;不得擅自翻印、摘抄轉載、公開引用。

6、秘密文件的成文草稿或多印件,視同正式文件登記、保管、歸檔或銷毀。

7、發現密件丟失或下落不明,要立即報告保密部門,并抓緊查找,采取補救措施。

8、尚未公開的涉密的領導同志講話、談話和批示,以及尚未公開的涉密的會議時間、地點、與會人員、內容及會議文件、資料、記錄、錄音、錄像等,不得向外泄露。

9、定期檢查、清理、清退、銷毀文件。銷毀文件要執行登記、審批、監毀制度。嚴防將秘密文件、資料和文件底稿隨同舊報紙等出售。

10、對會議記錄和有關文件、資料要嚴加保管,及時立卷歸檔。

11、工作調動時,應將負責保管的文件、電報、資料、保密本等載體移交給組織指定的人負責接收,不準帶走。

(三)機關工作人員保密工作職責

1、應熟悉《保密法》及其配套法規,依法履行保密義務,爭做學法守法的模范。

2、應嚴格遵守《國家工作人員十條保密守則》。

3、要懂得復印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必須辦理審批手續,復印件耍同原件一樣妥為保管。

4、嚴禁攜帶或郵寄涉及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售,如確因工作需要,應按有關規定到所在地保密局辦理手續。

5、在對外交往和涉外活動中,既要熱情友好,又要注意內外有別,未經批準不得向外方人員提供黨和國家的秘密。

6、不將秘密文件堆放在桌面上,人離開辦公室時,應將秘密文件收藏在抽屜或櫥柜,并隨手關門。

7、個人不得保存秘密文件,閱辦完畢后應及時清退。

8、起草文件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稿紙,不準隨便亂扔,應投入廢紙簍集中燒毀,重要的要當即銷毀。

(四)文印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凡帶密級文件,沒有領導簽字不得私自復印。復印的秘密文件:絕密級的,需經原制發機關批準后才能復印;機密、秘密級的要有縣團級以上單位的主管領導批準方能復印。要嚴格控制份數,復印件要按原件一樣管理。

2、嚴格保管承印的秘密文稿、資料及有秘密內容的磁盤。

3、嚴格遵守保密紀律,打印、復印的涉密文稿的內容不得傳播,不得讓無關人員閱看,不得私自多印留存。

4、打印的密件廢頁、蠟紙應及時處理,不得讓無關人員閱看。

5、印刷車間、文印室、計算機房內,禁止無關人員逗留、參觀,嚴禁會客。

(五)機要收發崗位保密工作職責

1、切實做好秘密文件的登記、傳遞和管理工作。

2、對收件要認真進行核對,及時登記、分發并履行簽收手續。

3、嚴格遵守明電明復、密電密復的規定,嚴禁明密電混用。

4、分發文件要直送有關機要、秘書人員或領導同志簽收,不得找人捎帶或代收。

5、遞送文件要直達收文單位,不得托人捎帶,嚴禁攜帶機要文件到公共場所。

6、凡領導親啟密件,送親啟者簽收;如親啟者不在,要交領導指定的專人代收。

7、外出遞送絕密文件要堅持二人同行,做到文件不離人,人在文件在。

8、禁止無關人員在機要室、收發室停留,嚴禁無關人員翻閱文件、信件和其他文件。

9、辦公室內無人和下班時,要關好窗戶,鎖好門。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八

一、檔案管理人員和利用者均應樹立保密觀念,貫徹執行《檔案法》和《保密法》,共同保守檔案機密。

二、對各類檔案均應按規定的范圍進行查、借閱,并嚴格履行手續。查、借閱機密檔案要經主管領導批準。

三、對機密檔案要嚴格管理,不得將機密檔案私自帶出檔案室或外傳,對機密檔案資料不得自行摘抄、拍照、翻印或復制。

四、凡涉及檔案機密的人員一律不準在家庭、子女及無關人員面前談論有關檔案機密資料,不得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和私人通信中暴露檔案機密。

五、利用者對所借檔案文件、技術圖紙等務必妥善保管,及時歸還,不得轉借他人,不準攜帶公出、探親訪友、出入公共場所。

六、對保管期滿、失去保存價值的檔案文件要按規定銷毀,不得以廢紙出售。

七、發生失密、泄密和檔案被盜事件時,要立即報告主管領導、保密或保衛部門,當事者要寫出書面報告。對違反保密規定、造成失泄密和被盜密者,應按其性質及情節給予嚴肅處理。

xx市檔案局檔案庫房管理制度

一、檔案庫房是檔案資料保護和貯存的重要基地,是帶給利用檔案的中心,除領導批準外,非本室工作人員不得入內。

二、保管檔案務必有專用庫房,并設專人負責管理。庫房內應采取有效的防護措施,保證檔案安全。

三、檔案進出庫房,要建立嚴格的登記制度,包括檔案收進入庫,庫存檔案調出室外及日常的調閱、歸還。

四、檔案庫房應設有防盜、防火、防潮、防塵、防蟲、防鼠、防高溫、防強光的措施。

五、對新接收入庫檔案要嚴格檢查,對有蟲蛀、發霉及其它問題的檔案須經科學處理后方可入庫。

六、庫房內安置溫濕度計,每一天定時測記。庫房的溫度應控制在14-24℃之間,相對濕度應控制在45-60%之間。

七、庫房內應持續清潔,不得堆放與檔案無關的物品。

八、每學期結束前,要對案卷進行總清點,檢查帳、卡、物是否相符。

九、每一天下班前,應關掉庫房門窗,切斷水、電源,確保檔案安全。

十、定期打掃庫房衛生,持續庫房與檔案的清潔。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九

第一條:為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實施辦法》,結合學校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嚴格遵守保密法規,確保國家秘密安全,是全體師生員工應盡的義務。對違反保密法規、泄密、竊取、出賣和非法供給國家秘密的行為負有制止、舉報和進取采取補救措施的職責。

第三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依法管理,貫徹“進取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方針”。

第四條:保守國家秘密的工作,實行“業務誰主管,保密誰負責”和“分級管理”的原則。各單位的主管領導對本單位的保密工作負有領導職責。

第五條:凡涉及下列資料的資料必須妥善加以保管:

(一)上級下發的秘密文件、電報、刊物、資料、統計報表等。未公開發表的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和其他上級機關領導同志的講話批示。

(二)學校召開重要會議的會議文件和會議記錄,學校起草的重要活動預案和改革調整方案。校部機關及相關單位起草的文件、文稿、電報,編印的涉密級的刊物、資料、名冊、統計報表以及工作中構成的其他需保密的材料。

(三)尚未公布的學校綜合統計報表,長遠規劃,年度計劃,工作報告和總結。

(四)文書、財會、基建、房產、采購標底和屬于保密范圍的科技資料。

(五)尚未公布的人事任免、調動、升級、獎懲、職稱評聘等。

(六)涉及組織、宣傳、紀檢、統戰、教務、檔案、政保(穩定、安全及突發事件)等事項的人員情景、相關材料和工作預案。

(七)出國人員名冊,出國人員回校后的匯報材料,出國未歸人員情景;來校外國專家、留學生名冊及情景材料;對外交流合作項目及協議。

(八)學生的政審材料;各類考試在啟用之前的試題、參考答案和評分標準、參與命題工作人員的有關情景;尚未公布的考試成績。

(九)學校科學研究項目屬下列情景之一者:

1.國家批準的發明(不包括公布的專利),或可能成為發明的階段性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2.國外雖有但系保密的其他科研成果及其研究過程中未公開的資料。

3.根據有關部門要求需要保密的科研成果、學術論文及其他不宜公開的科研項目。

(十)計算機中存儲的涉密資料及計算機信息網絡中需要保密的事項。

(十一)國家規定的其他需要保密的事宜。

第六條:國家秘密的密級劃分為“絕密”、“機密”、“秘密”三級。國家保密局會同各部委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具體范圍的規定》,是確定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依據。不屬于國家秘密,在必須時間內又不宜公開的事項,定為學校的內部秘密,包括工作秘密、商業秘密或技術秘密。

第七條:學校各單位對本單位所產生的國家秘密事項,必須依照國家規定的保密范圍和法定程序,提出確定密級或變更密級的意見,經業務主管部門審核,報學校保密工作部門并報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在未獲批準前,產生單位應按原擬定的密級進行管理。承接校外依照國家規定確定為國家秘密事項的項目,必須在簽訂合同時要求協作單位出示經對方保密部門備案且明確標有密級和保密期限的文書證明,明確雙方的保密職責和義務,納入學校的保密管理。上級下發的標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按其標定的密級進行管理。

第八條:本單位產生的國家秘密文件、資料,應在文件、資料上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國家秘密事項的保密期限和標志,按國家保密局、國家技術監督局發布的第2號令《國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規定》和第3號令《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標志的規定》執行。不屬于國家秘密的內部秘密則標明“內部”。

第九條:國家秘密事項的密級和保密期限,應根據情景變化及時變更。對需要變更密級、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項,由原確定密級和保密期限的部門、單位按密級、保密期限確定的程序辦理。保密期限未變更而屆滿的,自行解密;需要延長的,或在保密期限內不需要繼續保密的,由產生單位提出,報學校業務主管部門審核,經學校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后方為有效。內部秘密一般到三年自動解密,有特殊情景或需繼續延長保密期限的,可注明具體內部保密時間。

第十條:一切秘密文件的擬稿、印刷、收發、傳遞、承辦、保管、借閱、移交、歸檔、銷毀均應辦理清點登記簽收手續,嚴格職責制。密級文件的打印、裝訂要嚴格管理,底稿要監毀。

第十一條:凡密級的文件、資料要有專人保管;機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經常核對,及時清退;秘密級文件、資料要定期清理,不要求收回的,要由收文單位認真登記銷毀,要嚴格手續、制度。

第十二條:向校外傳遞密件應經過機要傳遞。特殊情景確因工作急需攜帶機密、秘密級文件、資料或密品時,須經文件、資料或密品管理部門領導批準,辦理登記手續,明確職責,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對攜帶密件、密品的人員應加強教育,嚴明紀律,不準攜帶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場所和辦理私事。其中攜帶絕密級的或數量較多的機密、秘密件,須兩人以上同行,專車接送,必要時可派保衛保密干部或申請武警押運。

第十三條:絕密級文件、資料原則上不準復制,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原發文機關批準。復制機密級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復制秘密級,須經文件、資料管理部門的領導批準。復制件不得改變原件的密級和保密期限,并視同原件一樣管理。未公開的中央各種文稿和領導同志內部講話稿,未經發文機關或本人同意,嚴禁復制。

第十四條:凡出席各種涉密會議所帶回來的文件、資料,應及時到機要部門登記、保管,個人不得保存,如需要可到機要部門辦理借閱手續。

第十五條:學校召開會議時,印發的會議文件中有標明密級的,分發時要辦理簽收手續,會后需要收回的文件要及時收回。

第十六條:制作秘密載體,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標明密級和保密期限,注明發放范圍及制作數量,絕密級、機密級的應當編排順序號。紙介質秘密載體應當在校機要室或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定點單位印制;磁介質、光盤等秘密載體應在本單位內或在保密工作部門審查批準的單位制作。

第十七條:科技保密是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資料之一。我校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處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檢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各院、部、所、中心的領導負責本單位的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八條:科研項目(課題)在開始立項時,項目(課題)負責人必須對照國家保密局會同中央國家機關有關部門制定的國家秘密及其密級的具體范圍、定密程序確定密級,并按所定密級進行管理。在科研項目(課題)結束進行成果鑒定時,必須按有關規定進行成果密級審定。在申報成果獎時須填寫密級審批結果。

第十九條:凡需在廣播、報紙、展覽、出版物公開宣傳報導科技成果時,須經技術成果的所在院、部和科研處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條:參加國(境)內外舉辦的國際展覽會、博覽會、技術表演等的科技項目,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并對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項目須由科研處進行保密審查。

第二十一條:向國(境)外投寄或攜帶論文、稿件以及其他物品,應按國家保密局、海關總署《關于國家秘密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的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執行。禁止郵寄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將絕密級秘密載體攜帶出境,因工作需要攜帶機密級、秘密級秘密載體出境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辦理批準和攜帶手續。存有國家秘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同文件、資料等秘密載體一樣管理。

第二十二條:本校主辦的項目鑒定會、學術會議和畢業論文答辯會,涉及保密科研項目(課題)的,主辦單位應確定參加人員和文件資料發放范圍,并指定專人負責文件、資料的收發、登記和清退等工作。

第二十三條:參加校外學術會議所帶回有密級的文件、資料,應交有關資料室登記、保管使用,不得作為個人私有。

第二十四條:承接重大科研項目(課題)的單位,要制定專門的保衛保密管理制度,并進行跟蹤管理,參研人員要簽訂保密協議。

第二十五條:接待國外、境外人員來校參觀、訪問、講學、學術交流、洽談商貿等涉外活動,均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統一歸口管理。未經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私自接待。

第二十六條:各項涉外活動,應在批準的范圍內進行。對尚未批準對外開放的部位或項目確需對外開放時,應由國際合作與交流處(或業務部門)審核同意后,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七條: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國家秘密事項時,有關業務部門應事先擬訂安全保密方案,統一口徑,規定保密紀律。

第二十八條:涉密科研項目等,未經批準不得與境外人員交流和參觀。公開與境外進行學術、技術交流的資料論文、報告等不得涉及國家秘密事項。

第二十九條:參加外事活動不準攜帶密件、密品。確因工作需要攜帶時,須經校主管領導批準,并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第三十條:凡參與對外學術會議、科技合作等科技交流活動的人員,需經本單位有關領導或課題組長等進行保密審查,到科研處辦理有關手續。參加涉外活動的人員,由科研處負責對其進行外事紀律和保密教育。

第三十一條:涉密人員出境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簽訂《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國際合作與交流處辦理出境審批手續時,要求出境涉密人員出示《涉密人員對外科技交流保密義務承諾書》和科研處論文、合作項目等保密審查證明。

第三十二條:涉密人員在境內參加對外科技交流活動,應當事先向科研處報告,科研處提醒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三條:本校承辦對外科技交流活動的單位,應負責對參加活動的涉密人員進行保密提醒,告知其遵守對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則。

第三十四條:本規定所稱辦公自動化設備是指電子通信機、傳真機、電傳機、無線電話機、無線電通信專用網、涉密計算機、復印機等設備,以下簡稱辦公自動化設備。

第三十五條:各單位領導應加強對辦公自動化的管理。各類設備必須指定專人操作,專人管理,并制定崗位職責。

三十六條:未經加密的辦公自動化設備,均不得傳輸、儲存涉及國家秘密資料的信息、文件、資料。

第三十七條:未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批準,不得擅自復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確因工作需要,須經制文單位或管理部門領導批準后,才能復印、翻印和打印。復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規定第三章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第三十八條:凡涉及國家秘密和內部不宜公開事項的計算機必須與國際互聯網、學校網以及其他公共網絡物理隔離。

第三十九條:存儲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應按所存儲信息的最高密級標明密級,并按相應密級的文件進行管理。存儲在計算機信息系統內的國家秘密信息應當采取保護措施。存儲涉密信息的便攜式計算機應同涉密文件一樣管理。

第四十條: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管理應實行領導負責制,由使用單位的主管領導負責本單位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保密工作,并指定專人具體承辦。上網信息的保密管理堅持“誰上網誰負責”的原則。凡向國際互聯網的站點供給或發布信息,必須經過本單位領導審核批準。

第四十一條:涉密計算機信息系統在組建前,須將系統和保密設施組建方案、用途、結構及軟硬件配置的基本情景等報校信息建設管理與服務中心審查。

第四十二條存儲或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的維修應以不泄露國家秘密為原則。當計算機出現故障,廠家上門維修時,管理人員必須在場監督。如需送出維修,必須對硬盤拆卸進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維修。對硬盤本身故障需送外維修的,應在管理人員監督下進行維修。

第四十三條:存儲過國家秘密信息的電子載體不能降低密級使用,不再使用的電子載體應及時銷毀;維修涉密計算機、制作涉密光盤、銷毀涉密電子載體必須在本單位內部進行或到省市國家保密局指定單位,非定點單位不得承擔上述三項工作。

第四十四條:擬公開宣傳報導、展出的事項,主(承)辦單位的領導負責保密審查。凡屬國家秘密事項,除經上級主管業務部門和保密工作部門批準外,不準利用公開的報刊、廣播、電影、電視、錄像、展覽等進行宣傳報導。

第四十五條:內部宣傳報導和展覽,不得涉及絕密、機密級事項,涉及秘密事項須經非密化處理后,才能宣傳和展出。

第四十六條:召開涉密的黨政、科研、生產及其他會議,主辦單位要根據會議的涉密情景,規定與會人員范圍,明確保密要求。

第四十七條:大型的和其他重要的涉密會議,主辦單位要做好安全保密工作。會議密件應有專人管理,會議結束時要認真清理清退。密件傳遞、攜帶按本規定第十二條辦理。

第四十八條:凡召開涉密會議,不準使用無線話筒,不準使用非保密本記錄涉密資料,不準將涉密資料向無關人員泄露或擅自擴大傳達范圍。涉密會議不得錄音,如需錄音,須經會議主管領導批準。

第四十九條:每年在“五一”、“十一”、“暑假”和“寒假”四大節假日前,各部門、單位要結合本部門、單位的實際情景進行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檢查。

第五十條:對新調入的人員,人事部門和錄用單位要進行保密教育,學習保密制度。對調出和出國人員,人事、外事部門和派出單位要進行保密紀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資料和保密本。

第五十一條:全校師生員工應自覺遵守下列保密守則:

(一)不該說的國家秘密不說;

(二)不該看的國家秘密不看;

(三)不該帶的國家秘密不帶;

(四)不使用普通電話、傳真、計算機傳輸涉密信息;

(五)不在涉外賓館、飯店組織涉密會議;

(六)不在非保密場所閱辦、談論國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計算機上公眾網;

(八)不私自保存、復制和銷毀秘密載體;

(九)不私自理解國內外記者采訪;

(十)不帶涉密載體游覽、探親訪友。

第五十二條:違反保密法規和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國家秘密的,對職責人視情節輕重和本人態度,給予批評教育、紀律處分或扣發崗位津貼;后果嚴重者,依法追究刑事職責。

第五十三條:對違反學校內部秘密保密協議的各種行為,依照協議的規定處理;有爭議的,報經有關機關或司法部門處理。

第五十四條:對保守、保護國家秘密以及在保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由黨政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六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十

第一條:為維護公司發展和利益,保守公司秘密,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在對外交往和合作中,須個性注意不泄漏公司秘密,更不準出賣公司的秘密。

第三條:全體員工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義務。

第四條:公司秘密是關系公司發展和利益,在必須時間內只限必須范圍的員工知悉的事項。公司秘密包括下列秘密事項:

1、公司非向公眾公開的財務證券狀況銀行帳戶帳號;

2、專有生產技術及新生產技術;

3、公司經營發展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4、人事決策中的秘密事項;

5、招標項目的標底合作條件貿易條件;

6、重要的合同客戶和貿易渠道;

7、其他董事會或總經理確定應當保守的公司秘密事項。

第五條:非經批準,不準復印、摘抄秘密文件、資料。

第六條:公司秘密應根據需要,限于必須范圍的員工接觸。

第七條:屬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資料,應標明“秘密”字樣,由專人負責印制、收發、傳遞、保管。

第八條: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未經批準不準向他人泄露。非接觸公司秘密的員工,不準打聽、刺探公司秘密。

第九條:記載有公司秘密事項的工作筆記,持有人務必妥善保管。如有遺失,務必立即報告并采取補救措施。

第十條:對保守公司秘密或防止泄密有功的,予以表揚、獎勵。違反本規定故意或過失泄露公司秘密的,視情節及危害后果予以行政處分或經濟處罰,直至予以除名。

第十一條:信息室、檔案室、計算機房等機要部門,非工作人員不得隨便進入,工作人員也不能隨便帶人進入

機關單位保密工作制度篇十一

第一條為加強對單位涉密人員的保密管理,全面規范單位的保密工作,跟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及其實施辦法,結合單位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中所稱的涉密人員是指在工作中產生、掌握、管理和大量接觸國家秘密的人員。

第三條在涉及絕密級國家秘密崗位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核心涉密人員;在涉及機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重要涉密人員;在涉及秘密級國家秘密崗位上工作或承擔任務的人員為一般涉密人員。

第四條單位根據涉密人員工作任務、工作崗位和職責范圍的實際涉密情況綜合界定其涉密等級。

第五條涉密人員的涉密等級界定,由有關部門根據承擔工作任務人員的實際涉密情況,提出名單,部門負責人審核確定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存檔備案。

第六條單位對涉密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涉密人員所在部門根據涉密人員實際工作崗位、工作任務、職責范圍的變化,及時提出調整涉密等級的意見,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后,報送單位領導審批并進行調整。

第七條單位對承擔涉密任務,進入涉密崗位的人員進行嚴格審查,并對審查情況記載備案。重點考評其現狀政治表現、工作表現、學習及遵守保密法規制度和紀律的情況。

第八條所有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明確自己應當承擔的保密責任和義務。

第九條單位按照各級政府有關保密教育制度對涉密人員進行經常性的保密教育。

第十條單位對涉密人員遵守保密制度和紀律以及接受保密教育的情況定期進行考核,建立健全保密監督和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第十一條涉密人員脫離涉密崗位實行脫密期管理制度,應清退所有涉密文件、資料及物品,并不得解除相關秘密。脫密期一般為:核心涉密人員3年;重要涉密人員2年;一般涉密人員1年。根據實際工作需要,必要時可適當延長涉密人員的脫密期。

第十二條涉密人員退休后,在其相應的脫密期內仍由單位按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借調、返聘人員在涉密崗位工作的按照在職涉密人員進行管理。

第十三條涉密人員申請調動的,經單位同意,先將其調離涉密崗位,待脫密期滿,經單位相關領導批準,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對于尚在脫密期內需要辦理調動手續的特殊情況,經單位領導批準后,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調動手續。

第十四條涉密人員在脫密期一般不得辭職。對于確有特殊原因而本人堅持申請辭職的非核心涉密人員,經單位批準,在其人事檔案注明涉密身份和脫密期,并簽訂保密承諾書后,方可辦理辭職手續。

第十五條涉密人員不得擅自離職。若本人要求辭職的,按涉密人員辭職規定辦理手續。對不回單位又拒不履行保密義務和手續的,通過政府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涉密人員調動、辭職會使國家秘密安全受到威脅的和國家另有規定不得辭職的,單位可不予批準。

第十七條單位保密工作領導小組對涉密人員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對涉密人員資格審查和等級審定、調動離職等進行批準,并按照小組分工抓好督促落實工作。具體負責以下工作:

(一)涉密人員資格審查;

(二)根據部門初審意見進行涉密人員登記審定和變更;

(三)組織和安排涉密人員簽訂保密承諾書;

(四)組織涉密人員保密教育活動;

(五)根據涉密人員涉密等級擬制保密津貼發放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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