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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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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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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甲方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甲方出于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股權。
二、股權認購預備期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為兩年。
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協議關系連續滿三年并且符合本協議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三、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公司______%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后,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
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為預備期滿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__%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__%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______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四、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兩年預備期滿后即進入行權期。
行權期限為兩年。
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
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期為兩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的二分之一進行行權。
五、乙方的行權選擇權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
甲方不得干預。
六、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______%或者實現凈利潤不少于人民幣______萬元或者業務指標為______。
2、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
具體考核辦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會執行。
七、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乙方: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二
控股股東: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
目標公司:___________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___________
注冊地址: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
激勵對象姓名: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
一、定義
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股份:指__________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 ______元,按每股人民幣 ______元計,共計_____股。
2.虛擬股:指__________公司名義上的股份,虛擬股擁有者不是甲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的擁有者僅享有公司年終利潤的參與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3.分紅:指__________公司年終按照公司章程規定可分配的利潤。
二、虛擬股的授予及可得紅利的計算標準
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無需乙方實際出資,授予乙方虛擬股 股。
1.乙方取得的虛擬股股份記載在公司內部虛擬股股東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虛擬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
2.每年會計年終,根據甲方的稅后利潤扣除提取的10%的法定公積金的余額計算每股可分配利潤。
3.乙方年終可得分紅為乙方的虛擬股股數乘以每股可分配利潤。
三、紅利的支付
本合同期滿時,甲、乙雙方均同意不再繼續簽訂勞動合同的, 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在合同期滿后的二年內,由甲方按每年二分之一的額度支付給乙方。
本合同期滿時,甲方要求續約而乙方不同意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的一半由甲方在合同期滿后的三年內按每年三分之一支付;可得分紅的另一半歸屬甲方。
乙方提前終止與甲方簽訂的勞動合同或者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的有關規定或甲方的規章制度而被甲方解職的,乙方未提取的可得分紅歸屬甲方,乙方無權再提取。
四、虛擬股與其他待遇關系
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虛擬股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他待遇。
五、合同期限
2.合同期限的續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在到期日之前簽署書面協議,續展本合同期限。
六、合同終止
1.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終止,除非雙方按5.2條約定續約;
2.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也隨之終止。
3.雙方持續的義務:
本合同終止后,本合同第7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須遵守。
七、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股數以及分紅等情況,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八、違約責任
1.如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第_____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第七條之規定,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九、爭議的解決
1.協商,因本合同引起的相關爭議,雙方應首先通過友好協商來解決。
2.仲裁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十、其他規定
1.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3.合同文本
本合同以中文寫就,正本一式 ______份,雙方各持 ______份。
4.本合同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履行本合同不影響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甲方(蓋章):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乙方(簽字):__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___
聯系方式: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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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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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及公司基本狀況
甲方為______(以下簡稱“公司”)的原始股東,公司設立時注冊資本為人民幣______元,甲方的出資額為人民幣元,本協議簽訂時甲方占公司注冊資本的______%,是公司的實際控制人。
甲方出于對公司長期發展的考慮,為激勵人才,留住人才,甲方授權在乙方在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情況下,有權以優惠價格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______%股權。
二、股權認購預備期
乙方對甲方上述股權的認購預備期共為兩年。
乙方與公司建立勞動協議關系連續滿三年并且符合本協議約定的考核標準,即開始進入認購預備期。
三、預備期內甲乙雙方的權利
在股權預備期內,本協議所指的公司______%股權仍屬甲方所有,乙方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相應的股東權利。
但甲方同意自乙方進入股權預備期以后,讓渡部分股東分紅權給乙方。
乙方獲得的分紅比例為預備期滿第一年享有公司______%股東分紅權,預備期第二年享有公司______%股權分紅權,具體分紅時間依照《______章程》及公司股東會決議、董事會決議執行。
四、股權認購行權期
乙方持有的股權認購權,自兩年預備期滿后即進入行權期。
行權期限為兩年。
在行權期內乙方未認購甲方持有的公司股權的,乙方仍然享有預備期的股權分紅權,但不具有股東資格,也不享有股東其他權利。
超過本協議約定的行權期乙方仍不認購股權的,乙方喪失認購權,同時也不再享受預備期的分紅權待遇。
股權期權持有人的行權期為兩年,受益人每一年以個人被授予股權期權數量的二分之一進行行權。
五、乙方的行權選擇權乙方所持有的股權認購權,在行權期間,可以選擇行權,也可以選擇放棄行權。
甲方不得干預。
六、預備期及行權期的考核標準
1、乙方被公司聘任為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應當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狀況良好,每年年度凈資產收益率不低于______%或者實現凈利潤不少于人民幣______萬元或者業務指標為______。
2、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一次,乙方如在預備期和行權期內每年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行權資格。
具體考核辦法、程序可由甲方授權公司董事會執行。
七、乙方喪失行權資格的情形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六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乙方: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四
股權激勵對于企業改善其治理結構,提高自身管理效率,降低其代理成本,增強凝聚力和競爭力可以起到非常積極的作用。作為一種有效的長期激勵方法,股權激勵對于上市公司的薪酬制度的改善,推進企業的發展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本文主要探索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存在的問題,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現狀,為怎樣解決面臨的問題提出建議措施。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長期激勵
隨著經濟的高速發展,企業所有者與經營者的矛盾不斷涌現,對經營者的監管激勵問題也越來越引起所有者的重視。很多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出現內部人控制和道德風險的問題,經營者的代理控制偏離所有者的目標,造成企業資產流失、效率低下等問題。如何解決兩者的矛盾,使其目標統一起來,是所有企業必須解決的問題。本文旨在分析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在設計與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為其提出解決措施:一方面為我國政府管理機構提供決策依據,規范和引導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另一方面為準備實施股權激勵的上市公司提供借鑒,有助于和指引其根據實際情況設計合適的激勵方案。
1、股權激勵對象受限
隨著我國經濟飛速發展,越來越多的國際化人才把中國作為其發展的平臺,但是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外籍人士不能在a股開戶,這就限制了上市公司對上述人員進行股權激勵。
2、股權激勵額度設置不當
股權激勵額度設置的比例對于股權激勵實施的效果有著較大的影響,據實證研究激勵效果最好的比例為5%左右,偏離此比例較多,就會出現激勵不足或過度。股權激勵不足或過度對實施效果都會有不利影響,部分上市公司在確定方案時對此兩種影響因素未充分考慮。
3、行權條件設置不完善
績效考核指標通常包含財務指標和非財務指標,財務指標一般采用凈利潤或增加值,有些公司采用扣除非經常損益后的指標;非財務指標一般包括市值指標和公司治理指標。目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行權條件以財務指標為主,存在激勵條件設置過低與只看重短期財務指標不考慮公司長遠利益的現象。
4、激勵股份授予過于集中
目前我國股權激勵授予方式多以一次授予為主,問題是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公司只能在股價波動中鎖定一個授予價格,此種方式既無法應對市場對股價的影響,又可能會導致長期激勵效果不足。
5、違規行權
有些公司為了達到行權條件,在有效期內做虛假財務信息或其他違規行為,通過操縱會計利潤來達到行權的條件,謀取不當利益。在日常監督中,存在一定的滯后性,發現虛假財務信息或違規行為時已經行權,公司可能就是利用“時間差”來行權。
6、激勵對象稅賦高
我國現在的股票期權薪酬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并且是按行權日二級市場的股價和行權價的差額來計算,稅率最高可達45%,稅收負擔較重。
1、豐富股權激勵形式
在西方國家,股權激勵一般有三種主要形式:股票期權、員工持股計劃和管理層收購。股票期權又包括法定股票期權、股票增值權、激勵性股票期權、限制性股票期權和可轉讓股票期權等多種形式。我國證監會頒布的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中,僅重點對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這兩種較為成熟的激勵工具作了規定,由于這兩種激勵形式成為目前我國上市公司實施股權激勵方案的主要激勵形式。隨著我國股權激勵需求的多樣化和不斷完善的相關法規,建議豐富股權激勵形式在我國推廣使用。
2、擴大股權激勵范圍和對象
在西方發達國家的公司中,股權激勵最初的激勵對象主要是公司經理即管理層,后逐步擴展到公司的骨干技術人員,再后來發展到外部管理人員如董事、關聯公司員工,最后擴展到重要的客戶單位等;而我國目前對于股權激勵的對象主要是上市公司的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公司核心技術和業務人員,范圍仍較狹窄,建議擴大激勵范圍和對象。
3、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
西方發達國家股權激勵的額度是由企業的薪酬委員會自行決定的,而我國目前由證監會會、國資委對股權激勵額度的最高上限進行規定,激勵額度不能超過發行股票總數的10%。隨著市場機制有效性的不斷提升、機構投資者的大力發展、上市公司治理狀況的改善以及上市公司自治機制的完善,建議逐步放開股權激勵額度的限制,讓上市公司自主決策。
4、設置恰當的績效指標
股權激勵的績效考核一定要與目標管理緊密結合。畢竟股權激勵只是一個手段,完成公司的經營目標、實現公司長遠發展才是目的。如果不能實現股權激勵的實施與公司價值的增值同步,再好的激勵方案也不可能產生令人滿意的激勵效果。對于股權激勵指標選取而言,在發達國家也經歷了從股票價格到每股收益,再到權益回報率、經濟價值增加值等過程。上市公司在激勵指標的選取上應考慮所在行業和公司的實際情況,考慮業績和公司的價值等綜合因素,使得激勵指標的選取更為客觀合理,根據各公司所處的不同行業、公司具體特性呈現多樣化的特點,這也是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績效指標選擇上的發展趨勢。
5、改善我國資本市場的弱效率
股權激勵是一個能促進被激勵對象更好地為企業、為股東服務,能減少代理成本,能將其個人發展與企業的生存、發展緊密結合在一起的機制。但是這種有效的股權激勵機制需要具備下面的條件:公司的股價能夠真正反映公司的經營狀況,且與公司經營業績緊密聯系。實施股權激勵需要一個良好的市場環境,即要有一個高度有效、結構合理的股票市場為基礎,股權激勵才能發揮作用,這個市場存在缺陷或者不存在,都會影響甚至阻礙股權激勵的激勵效力。因此,我國在加快經濟改革步伐的同時,應當按市場規律辦事,減少不必要的行政干預;制定市場規則,明確市場主體的行為規范,對惡意炒作行為加強監管和懲罰,引導投資者樹立正確的投資理念。
6、解決稅收障礙
國外股權激勵的實施往往有稅收方面的優惠,而我國目前對于股票的交易行為一般征收證券交易印花稅之外,還對個人的激勵所得、紅利所得等征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于行使股票認股權取得的價差收益也要視同工資性收入征稅。這些規定在無形中加大了上市公司的負擔,減少了激勵對象的收益,長遠來看不利于股權激勵在我國的實施和發展。因此解決高稅率,降低被激勵對象的稅收應列入考慮范疇內。
7、增加激勵股份的授予次數
多次授予是一種較為合理的激勵方式,能夠給予上市公司和激勵對象一定時間和空間的選擇機會,能夠有效降低股權激勵的風險及提高長期激勵效果。為了實現股權激勵的長效性,減少市場對股價波動而帶來的行權價格影響,應當鼓勵股權激勵的多次授予,且一次授予不宜過多。
綜上所述,針對我國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問題應從股權激勵方案設計與實施兩個方面加以解決。相信隨著我國資本市場及公司治理結構的逐步完善,股權激勵的廣泛應用,其方案設計與實施將更加貼合公司需要,為公司長遠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五
1、 根據陜西漢唐石刻藝術產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陜西漢唐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 截至2015年 月 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愿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
3、 本實施細則經公司2015年 月 日股東會通過,于2015年 月 日頒布并實施。
正文
1、 關于激勵對象的范圍
1.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1.3對于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1.4對于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2、關于激勵股權
2.1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愿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2.1.2.1對于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2.1.2.2在本細則適用于的全部行權之比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2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權總數為:
2.2.2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2.3該股權在預備期啟動之后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2.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后,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2.5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2.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后,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3、關于期權預備期
3.1對于公司選定的激勵對象,其股權認購預備期自以下條件全部具
備之后的第一天啟動:
3.1.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準業已達標;
3.1.4對于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準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3.2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3.3激勵對象的股權認購預備期為 年。但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激勵對象的預備期可提前結束或者延展。
3.3.1預備期提前結束的情況:
3.3.1.2公司調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
3.3.1.3公司由于收購、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權發生變化;
3.3.1.4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3.3.1.5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3.1.6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直接進入行權階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自動解除。
3.3.2預備期延展的情況:
3.3.2.3由于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暫緩執行《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觀察期結束后,如激勵對象已經改正違規行為,并無新的違規行為,則《股權期權激勵合同》恢復執行。
3.3.2.4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預備期中止期間。
4、關于行權期
4.1在激勵對象按照規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權申請,則從預備期屆滿之后的第一天開始,進入行權期。
4.2激勵對象的行權必須發生在行權期內。超過行權期的行權申請無效。但是,對于行權期內的合理的行權申請,創始股東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手續。
4.3激勵對象的行權期最短為 個月,最長為 個月。
4.5.1由于激勵對象個人原因提出遲延行權的申請;
4.5.4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行權期中止期間。
4.6由于激勵對象發生違規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決定撤銷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期權。
5、關于行權
5.1.2.1自第一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2.2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2.3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2.4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1.3.1在第二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3.2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3.3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3.4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2每一期的行權都應在各自的條件成熟后( )個月內行權完畢,但是雙方約定延期辦理手續、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除外。
5.3在行權完畢之前,激勵對象應保證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則當期期權行權順延 年。 年后如仍未合格,則公司股東會有權取消其當期行權資格。
5.4每一期未行權部分不得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得被累計至下一期。
對象的行權。
5.6在每次行權之前及期間,上述4.4、4.5及4.6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5.7在每一期行權后,創始股東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轉讓至激勵對象名下,同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辦法定證明其取得股權數的《股權證》。該轉讓取得政府部門的登記認可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創始股東承諾每一期的行權結束后,在 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6、關于行權價格
6.1所有的股權期權均應規定行權價格,該價格的制定標準和原則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得修改。
6.2針對每位激勵對象的股權期權價格應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確定,非經合同雙方簽訂相關的書面補充協議條款,否則不得變更。
6.3.1對于符合( )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6.3.2對于符合( )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6.3.3對于符合( )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7、關于行權對價的支付
7.1對于每一期的行權,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對價,否則創始股東按照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7.2如激勵對象難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其應在行權每一期行權申
請之時提出申請。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激勵對象可以獲緩、減或免交對價的批準。但是,如果激勵對象的申請未獲批準或違反了該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則應參照上述7.1條的規定處理。
8、關于贖回
8.1.1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8.1.3激勵對象的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為公司所做貢獻發生嚴重降低。
8.2對于行權后 年內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行權價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對于行權后 年之外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公司凈資產為依據計算股權的價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
8.3贖回為創始股東的權利但非義務。
8.4創始股東可以轉讓贖回權,指定第三方受讓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8.5對于由于各種原因未行權的激勵股權,創始股東可以零對價贖回。該項贖回不得影響本細則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權權利。
8.6除8.5條的規定之外,在贖回之時,激勵對象必須配合受讓人完成股權退出的全部手續,并完成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受讓方按照股權市場價值支付賠償金。
9、關于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規定
9.1本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解釋包括《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內的其他法律文件。
9.2本實施細則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 年,但未執行完畢的股權期權仍可以繼續行權。
9.3本實施細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9.4本實施細則為公司商業秘密,激勵對象不得將其泄密,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權權利。
9.5對于本實施細則,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陜西漢唐股份有限公司
1、根據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xxxx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截至2012年 月 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 。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愿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 。
3、本實施細則經公司2012年 月 日股東會通過,于2012年 月頒布并實施。
正 文
1、關于激勵對象的范圍
1.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1.3 對于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1.4 對于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2、關于激勵股權
2.1 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愿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2.1.2.1 對于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2.1.2.2 在本細則適用的全部行權完畢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2 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權總數為 。
2.2.2 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2.3該股權在在預備期啟動之后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2.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后,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2.5 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2.6 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后,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3、關于期權預備期
3.1.2 激勵對象未曾或正在做出任何違反法律法規、公司各項規章制
度以及勞動合同規定或約定的行為;
3.1.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準業已達標;
3.1.4 對于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準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3.2 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3.3激勵對象的股權認購預備期為一年。但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激勵對象的預備期可提前結束或延展。
3.3.1 預備期提前結束的情況:
3.3.1.2 公司調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
3.3.1.3 公司由于收購、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權發生變化;
3.3.1.4 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3.3.1.5 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3.1.7 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直接進入行權階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自動解除。
3.3.2 預備期延展的情況:
3.3.2.3 由于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暫緩執行《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觀察期結束后,如激勵對象已經改正違規行為,并無新的違規行為,則《股權期權激勵合同》恢復執行。
3.3.2.4 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預備期中止期間。
4、關于行權期
4.1 在激勵對象按照規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權申請,則從預備期屆滿之后的第一天開始,進入行權期。
4.2 激勵對象的行權必須發生在行權期內。超過行權期的行權申請無效。但是,對于行權期內的合理的行權申請,創始股東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手續。
4.3 激勵對象的行權期最短為 個月,最長為 個月。
4.5.1由于激勵對象個人原因提出遲延行權的申請;
4.5.4 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行權期中止期間。
4.6 由于激勵對象發生違規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決定撤銷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期權。
5、關于行權
5.1.2.1 自第一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2.3 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1.3.1 在第二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3.3 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2 每一期的行權都應在各自的條件成就后(3)個月內行權完畢,但是雙方約定延期辦理手續、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除外。
5.3 在行權完畢之前,激勵對象應保證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則當期期權行權順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則公司股東會有權取消其當期行權資格。
5.4 每一期未行權部分不得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得被累計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權之時,激勵對象必須嚴格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提供和完成各項法律文件。公司和創始股東除《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確保取得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完成激勵對象的行權。
5.6 在每次行權之前及期間,上述4.4 、4.5及4.6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5.7 在每一期行權后,創始股東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轉讓至激勵對象名下,同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辦法證明其取得股權數的《股權證》。該轉讓取得政府部門的登記認可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創始股東承諾每一期的行權結束后,在3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6、關于行權價格
6.1 所有的股權期權均應規定行權價格,該價格的制定標準和原則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得修改。
6.2 針對每位激勵對象的股權期權價格應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確定,非經合同雙方簽訂相關的書面補充協議條款,否則不得變更。
6.3.1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6.3.2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6.3.3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7、關于行權對價的支付
7.1 對于每一期的行權,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對價,否則創始股東按照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7.2 如激勵對象難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其應在行權每一期行權申請之時提出申請。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激勵對象可能獲緩、減或免交對價的批準。但是,如果激勵對象的申請未獲批準或違反了該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則應參照上述7.1條的規定處理。
8、關于贖回
8.1.1 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或
8.1.3 激勵對象的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為公司所做貢獻發生嚴重降低。
8.2 對于行權后兩年內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行權價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對于行權后兩年之外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公司凈資產為依據計算股權的價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
8.3 贖回為創始股東的權利但非義務。
8.4 創始股東可以轉讓贖回權,指定第三方受讓激勵對象退出的部
分或全部股權。
8.5對于由于各種原因未行權的激勵股權,創始股東可以零對價贖回。該項贖回不得影響本細則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權權利。
8.6除8.5條的規定之外,在贖回之時,激勵對象必須配合受讓人完成股權退出的全部手續,并完成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受讓方按照股權市場價值支付賠償金。
9、關于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規定
9.1 本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解釋包括《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內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實施細則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x年,但未執行完畢的股權期權仍可以繼續行權。
9.3 本實施細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9.4 本實施細則為公司商業秘密,激勵對象不得將其泄密,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權權利。
9.5. 對于本實施細則,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1、根據杭州吉鮮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xxxx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截至2016年 月 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 。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愿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 9% 。
3、本實施細則經公司2016年 月 日股東會通過,于2016年 月頒布并實施。
正 文
1、關于激勵對象的范圍
1.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1.3 對于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1.4 對于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2、關于激勵股權
2.1 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愿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2.1.2.1 對于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2.1.2.2 在本細則適用的全部行權完畢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2 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2.2.1公司股權總數為500000股 。
2.2.2 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股東 。
股東 。
2.3該股權在預備期啟動之后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2.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后,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2.5 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2.6 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后,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3、關于期權預備期
3.1.1 激勵對象與公司所建立的勞動關系已滿1年,而且正在執行的
勞動合同尚有不低于[36]個月的有效期;
3.1.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準業已達標;
3.1.4 對于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準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3.2 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3.3激勵對象的股權認購預備期為一年。但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激勵對象的預備期可提前結束或延展。
3.3.1 預備期提前結束的情況:
3.3.1.2 公司調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
3.3.1.3 公司由于收購、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權發生變化;
3.3.1.4 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3.3.1.5 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3.3.1.7 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直接進入行權階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自動解除。
3.3.2 預備期延展的情況:
權不可能實現;
3.3.2.3 由于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暫緩執行《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觀察期結束后,如激勵對象已經改正違規行為,并無新的違規行為,則《股權期權激勵合同》恢復執行。
3.3.2.4 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預備期中止期間。
4、關于行權期
4.1 在激勵對象按照規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權申請,則從預備期屆滿之后的第一天開始,進入行權期。
4.2 激勵對象的行權必須發生在行權期內。超過行權期的行權申請無效。但是,對于行權期內的合理的行權申請,創始股東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手續。
4.3 激勵對象的行權期最短為3 個月,最長為12個月。
4.5.1由于激勵對象個人原因提出遲延行權的申請;
4.5.2 公司處于收購、兼并或其他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交易行為時
不可能實現;
4.5.4 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行權期中止期間。
4.6 由于激勵對象發生違規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決定撤銷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期權。
5、關于行權
5.1.2.1 自第一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2.2 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2.3 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2.4 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1.3.1 在第二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5.1.3.2 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5.1.3.3 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5.1.3.4 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5.2 每一期的行權都應在各自的條件成就后(3)個月內行權完畢,但是雙方約定延期辦理手續、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除外。
5.3 在行權完畢之前,激勵對象應保證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則當期期權行權順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則公司股東會有權取消其當期行權資格。
5.4 每一期未行權部分不得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得被累計至下一期。
5.5 在每一期行權之時,激勵對象必須嚴格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提供和完成各項法律文件。公司和創始股東除《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確保取得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完成激勵對象的行權。
5.6 在每次行權之前及期間,上述4.4 、4.5及4.6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5.7 在每一期行權后,創始股東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轉讓至激勵對象名下,同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辦法證明其取得股權數的《股權證》。該轉讓取得政府部門的登記認可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創始股東承諾每一期的行權結束后,在3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6、關于行權價格
6.1 所有的股權期權均應規定行權價格,該價格的制定標準和原則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得修改。
6.2 針對每位激勵對象的股權期權價格應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確定,非經合同雙方簽訂相關的書面補充協議條款,否則不得變更。
6.3.1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6.3.2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6.3.3 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7、關于行權對價的支付
7.1 對于每一期的行權,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對價,否則創始股東按照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7.2 如激勵對象難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其應在行權每一期行權申請之時提出申請。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激勵對象可能獲緩、減或免交對價的批準。但是,如果激勵對象的申請未獲批準或違反了該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則應參照上述7.1條的規定處理。
8、關于贖回
8.1.1 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或
8.1.3 激勵對象的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為公司所做貢獻發生嚴重降低。
8.2 對于行權后兩年內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行權價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對于行權后兩年之外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公司凈資產為依據計算股權的價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
8.3 贖回為創始股東的權利但非義務。
8.4 創始股東可以轉讓贖回權,指定第三方受讓激勵對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8.5對于由于各種原因未行權的激勵股權,創始股東可以零對價贖回。該項贖回不得影響本細則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權權利。
8.6除8.5條的規定之外,在贖回之時,激勵對象必須配合受讓人完成股權退出的全部手續,并完成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受讓方按照股權市場價值支付賠償金。
9、關于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規定
9.1 本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解釋包括《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內的其他法律文件。
9.2 本實施細則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1年,但未執行完畢的股權期權仍可以繼續行權。
9.3 本實施細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9.4 本實施細則為公司商業秘密,激勵對象不得將其泄密,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權權利。
9.5. 對于本實施細則,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五、實施日期 計劃于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七、年度分紅額計算
7.1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的兩年內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7.1.2 激勵對象在公司激勵崗位服務第二年,年終股份分紅金額兌現80%,20%記入激勵對象權益金額賬戶,未兌現的權益按每年8%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7.2 激勵對象在取得股份滿兩年后按下述辦法兌現權益金額:
7.2.1 當年的權益金額100%兌現;
7.2.2 從第三年起,前兩年服務期間內的個人賬戶歷年累積的激勵權益金額分兩年兌現,每年兌現50%,未兌現的權益每年按8%計算利息記入個人賬戶。
7.3 在激勵崗位上工作滿兩年后,激勵股份轉化為實股,激勵對象對激勵股份擁有完整的股權,經公司監事會同意后,可進行股權轉讓、出售、繼承等事項。
八、異常情況
8.1 激勵對象職務發生變更,按相應的職務崗位變動激勵分紅股份數量,已記入個人賬戶的權益金額不變。
額按80%一次性兌現;
激勵對象所有。
8.3 員工離開公司時,按下述辦法兌現股權激勵分紅額:
60%一次性兌現;
分紅。
九、股份分紅的日期:次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兌現上一年度的分紅。
十、公司的權利
10.1 公司有權要求激勵對象按其所聘崗位的職責要求做好工作,若激勵對象不能勝任崗位要求,經經理室成員討論通過,可以調整激勵對象的崗位,股權激勵權益按上述有關規定處理。
10.2 若激勵對象因觸犯法律、違反職業道德、泄露公司機密、失職或瀆職等行為嚴重損害公司利益或聲譽,公司可以取消激勵對象尚未實現的股權激勵權益,并有向激勵對象要求賠償損失的權利。
十一、激勵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11.1 激勵對象自本方案實施之日起,享受本方案規定的股權激勵權益。
11.2 激勵對象應勤勉盡責、恪守職業道德,為公司的發展做出貢獻。
11.3 激勵對象因本方案獲得的收益,應按國家稅法規定繳納相關稅費。
(240-200)× 70% × 60% × 10 ÷ 200 = 8400元,其中3360元記入公司個人激勵賬戶。a員工2016年1月份可收入5040元的分紅。
第一章 總則
1、進一步完善公司的薪酬激勵體系,使中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人員和業務骨干的利益與公司的利益掛鉤,激勵他們為公司創造長期價值。
2、吸引和保留關鍵技術人才,增強公司競爭實力,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1、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2、激勵機制與約束機制相結合的原則,即個人的長遠利益和公司的長遠利益及價值增長相聯系,收益與風險共擔。
戰略委員會作為公司股權激勵方案的執行與管理機構,對董事會負責,向董事會及股東大會匯報工作。
第四條 戰略委員會的主要職責
1、研究對股權激勵人員的考核標準,進行考核并提出建議,研究和審查董事與高層管理人員薪酬政策與方案。
2、制定股權激勵方案的具體條款,包括激勵對象、獎勵基金的提取比例、執行方式、個人分配系數等。
3、定期對股權激勵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在發生重大事件時可以變更或終止股權激勵方案。
第五條 戰略委員會的成員
戰略委員會的成員由 直接任免。
1、實施股權激勵的前提條件是達到公司規定的最低年銷售額 萬元,否則當年不實施股權激勵。
2、甲方對乙方的考核每年進行 次,乙方如在當年內均符合考核標準,即具備授予股權資格。具體考核辦法、程序見公司制定的考核制度(見附件《 》)。
注:考核標準主要從員工的價值觀、績效、工齡、人品等方面進行設置。
1、股權激勵對象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1)在公司任職超過 年
(2)每年均能完成該年度業務指標(銷售人員)或通過公司考核(技術人員)
(3)其他對公司作出卓越貢獻人員
2、股權激勵對象的人數一般不超過公司員工總人數的 %,且不包括董事長,具體人員由公司董事會確認,以董事會決議的形式以確定。
股權激勵的授予期設為 年,根據公司發展狀況和個人業績每 年重新設定一次。
第九條 獎勵基金提取指標確定
1、股份以公司凈資產為基數,但不對凈資產實施實際評估,擬定為凈資產總值1億元,轉換為虛擬股1億股,即每股股價1元。公司向滿足本激勵制度要求的員工發放1千萬股,若股權享有人在公司任職滿5年,公司按原價回購或者雙方協商按總資產折算后雙方確認的新價格回購。
公司年度可分配利潤總額10%
每一元虛擬股權紅利=(元) 10000000
3、若公司全年營業額達1億元,公司將再向員工授予1千萬股,屆時公司另作制定股權激勵制度方案。
第四章 股份權利
第十條 股權性質
1、本股權激勵計劃所稱股份為虛擬股,享受分紅權和股價升值收益,但不享有表決權、轉讓權、出售權和繼承權。
2、虛擬股為公司無償授予,股權享有人無需出錢購買。
第十一條 股權生效
公司確定的虛擬股激勵人員需與公司簽訂《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在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股權生效。
第十二條 股權取消
(2)喪失勞動能力或民事行為能力或者死亡的;
(3)刑事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的;
(5)執行職務時的錯誤行為,致使公司利益受到重大損失的;
(7)不符合本協議第七條約定的考核標準或者存在其他重大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的行為。
2、根據對虛擬股享有人不同的處理結果,分紅則區別對待:
(1)退休:股權享有人退休時收回虛擬股,可享受當年全年的分紅。
(2)辭職:自動辭職的收回虛擬股,按當年工作月數享受50%的分紅權。
(3)辭退:被解雇或辭退的收回虛擬股,分紅權立即取消。
(4)處罰:股權享有人因工作重大失誤降職、免職的,降低或收回股權激勵,分時段享受紅利。
第十三條 股權生效
公司確定的虛擬股激勵人員需與公司簽訂《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在明確相應的權利義務關系后股權生效。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股權激勵方案實施因經營環境及外部條件發生重大變化時,可由薪酬與考核組提議變更激勵約束條件甚至終止該方案,并報經董事會批準。
第十五條 本方案由薪酬與考核組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方案自公司董事會通過后從 年 月 日開始實行。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六
第一條 ##公司(以下簡稱‘##’、‘公司’)依據《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股權管理原則》制定《##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或本細則)。
本細則是公司董事會及公司實施股權激勵的管理、檢查的依據。
1、為提高公司經營管理水平和市場競爭力,倡導以業績為導向的經營理念,創造激勵員工實現目標的工作環境,吸引、激勵和穩定公司經營管理骨干。
2、讓公司經營管理骨干轉化角色,分享公司發展的成果,與原始股東在公司長遠利益上達成一致,有利于公司的長遠持續發展及個人價值的提升。
3、以此為契機逐步理順公司治理結構,促進公司持續健康發展。
第三條 管理機構及組織實施
1、公司股東會負責重大股權事項決策;董事會負責公司股權的管理工作。
2、職責:
2.1股東會:股東會是公司最高權力機構,在股權方面主要職責為:
(1)審批、決定修改、廢止董事會提交的《股權激勵管理原則》、《股權激勵實施細則》、《公司股權激勵方案》以及《公司凈資產核算辦法》等配套的制度。
(2)審批股權授予方案;批準股權的回購、轉讓方案。 (3)審議批準董事會提報的利潤分配方案及彌補虧損方案。
(1)負責制定、修訂《股權激勵管理原則》、《公司凈資產核算辦法》、《公司股權激勵實施細則》、《公司股權激勵方案》并報股東會審批。
(2)審核激勵對象授予創業股、虛擬股份、期股、購買實股的資格及條件,并報股東會審批。
(4)負責實股股權、虛擬股份、期權、股權分紅的登記管理。
(5)提出年終分紅方案并提交股東會審議批準。
(6)當公司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股權融資、公積金轉增股本等事項發生時,確定股份調整辦法以及實施具體調整等其它有關股權激勵且應由董事會決定的事項。
(7)負責具體辦理股權的登記、退出、回購、工商變更手續。
(8)組織股權紅利計算及紅利支付手續的辦理。
(9)根據員工激勵基金的獲取及持股情況組織設立并管理員工個人持股賬戶。
第四條 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的重點范圍限于對公司未來發展有突出貢獻和持續影響力的核心營銷及骨干人才,在簽訂《期股激勵協議書》后,激勵對象必須履行協議約定內容。
第一期激勵對象確定為:公司總經理##先生。
第二期激勵對象確定為:對公司戰略支持價值高的核心業務骨干員工,根據本管理辦法和公司崗位設置的具體情況,公司依據員工的崗位價值及工作業績每年度對員工進行綜合評定并提名,報董事會審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激勵資格:
1、嚴重失職,瀆職或嚴重違反公司章程、規章制度及其他有損公司利益的行為。
2、個人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因此被判定刑事責任的。
3、公司有足夠的證據證明激勵對象在任職期間,有被賄賂、挪用、貪贓盜竊、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嚴重損害公司聲譽與利益等行為,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1、總經理獲得股權的方式:
增資擴股的資金可以由總經理##先生自行籌集,也可以由原始股東提供借款,雙方簽署借款協議,約定還款期限、利息等事項。還款期限約定為5年,每年股權分紅應優先用于償還借款,分紅不足部分由個人補齊,如果當年度分紅額度超過約定還款金額,超過部分可以提前歸還借款,借款利息按同期銀行1年定期存款利率執行。
在借款尚未還清前,股權不得轉讓、質押或用于擔保(股東會同意的除外)。
(3)購股資金到位后,一個月內辦理工商變更手續,除本細則與公司章程約定限制條款外,##先生享有股東應有的一切權利與義務。
2、其他激勵對象獲取股權的方式
(1)采取期股的激勵方式。
(2)激勵對象個人出資,按購買股權時協議約定價格、比例購買公司股份,購買后股份鎖定期為三年。在股份的鎖定期內激勵對象所獲得的股份只有分紅權;鎖定期滿且符合本細則要求的條件進行工商登記后,激勵對象享有股東應享有的一切權益;鎖定期滿后激勵對象可以委托其他股東,協議代持股份。
未來如有第三方資本介入,股權結構及持股比例按照股東會決議執行。
第三章
股份的價格及授予時間
第 條 用于公司激勵的股份價格由董事會制定方案,報股東會審議批準后執行。第一期對總經理##先生的股權激勵按1元每股的價格購買,第二期激勵對象購買公司期股的數量、價格由公司申請,董事會批準。
第 條 董事會每年在公司經營年度結束后,組織(內部或外聘第三方審計機構)對公司進行年度決算審計并計算每股凈資產的賬面價值,審計結果報股東會確認。
第 條 股份計算的基礎價格:以第一次增資擴股后的注冊資本為依據,公司股份共劃分為##萬股,按照每股凈資產為基礎進行價格上下浮動,具體價格根據股東會決議確定。
第 條 授予時間
第一期:進入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總經理的激勵時間自##年##月開始實施。
第二期:進入股權激勵計劃的公司員工的激勵時間根據公司整體股權激勵進度待定。
第 條 董事會負責辦理股權相關手續:組織簽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協議書》、發放由董事長簽名的《##公司股份持有卡》;并負責對實股股權按本細則規定辦理工商登記手續。
第 條《##公司股份持有卡》一式三份,分別由董事會、財務部門和持股人保存。如有損壞或丟失,經董事會核實后可補發新證,同時股份持有人需手書原持有卡作廢的聲明兩份,并簽字,該聲明分別在財務部門和董事會長期備檔。
第四章 股權的分紅與轉讓
第 條 股權分紅:
總則
1、根據xxxx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xxxx股東會決議,公司推出員工持股期權計劃,目的是與員工分享利益,共謀發展,讓企業發展與員工個人的發展緊密結合,企業的利益與員工的利益休戚相關。
2、截至2012年 月 日止,公司股權結構為 。現公司創始股東為了配合和支持公司的員工持股計劃,自愿出讓股權以對受激勵員工(以下簡稱“激勵對象”)進行期權激勵。激勵股權份額為 。
3、本實施細則經公司2012年 月【 】日股東會通過,于2012年 月【 】頒布并實施。
正 文
一、關于激勵對象的范圍
1、與公司簽訂了書面的《勞動合同》,且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勞動關系仍然合法有效的員工。
2、由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批準的其他人員。
3、對于范圍之內的激勵對象,公司將以股東會決議的方式確定激勵對象的具體人選。
4、對于確定的激勵對象,公司立即安排出讓股權的創始股東與其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
二、關于激勵股權
1、為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創始股東自愿出讓部分股權(以下簡稱“激勵股權”)以作為股權激勵之股權的來源。
(2)激勵股權在本細則生效之時設定,在行權之前處于鎖定狀態,但是:
a、對于行權部分,鎖定解除進行股權轉讓;
b、在本細則適用的全部行權完畢之后,如有剩余部分,則鎖定解除全部由創始股東贖回。
2、激勵股權的數量由公司按照如下規則進行計算和安排:
(1)公司股權總數為 。
(2)股權激勵比例按照如下方式確定:
3、該股權在在預備期啟動之后至激勵對象行權之前,其所有權及相對應的表決權歸創始股東所有,但是相應的分紅權歸激勵對象所享有。
4、該股權在充分行權之后,所有權即轉移至激勵對象名下。
5、該股權未得全部行權或部分行權超過行權有效期,則未行權部分的股權應不再作為激勵股權存在。
6、本次股權激勵實施完畢后,公司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另行安排新股權激勵方案。
三、關于期權預備期
(3)其他公司針對激勵對象個人特殊情況所制定的標準業已達標;
(4)對于有特殊貢獻或者才能者,以上標準可得豁免,但須得到公司股東會的決議通過。
2、在預備期內,除公司按照股東會決議的內容執行的分紅方案之外,激勵對象無權參與其他任何形式或內容的股東權益方案。
3、激勵對象的股權認購預備期為一年。但是,經公司股東會決議通過,激勵對象的預備期可提前結束或延展。
(1)預備期提前結束的情況:
b、公司調整股權期權激勵計劃;
c、公司由于收購、兼并、上市等可能控制權發生變化;
d、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合同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e、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及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
f、在以上3.3.1.1至3.3.1.3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直接進入行權階段。在以上3.3.1.4至3.3.1.5的情況下,《股權期權激勵合同》自動解除。
(2)預備期延展的情況:
c、由于激勵對象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的規章制度(以下簡稱“違規行為”),公司股東會決議決定暫緩執行《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觀察期結束后,如激勵對象已經改正違規行為,并無新的違規行為,則《股權期權激勵合同》恢復執行。
d、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預備期中止期間。
四、關于行權期
1、在激勵對象按照規定提出了第一次行權申請,則從預備期屆滿之后的第一天開始,進入行權期。
2、激勵對象的行權必須發生在行權期內。超過行權期的行權申請無效。但是,對于行權期內的合理的行權申請,創始股東必須無條件配合辦理所有手續。
3、激勵對象的行權期最短為【 】個月,最長為【 】個月。
4、如下情況發生之時,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
(1)公司即將發生收購、兼并或其他可能導致控制權變更的交易行為;
(1)由于激勵對象個人原因提出遲延行權的申請;
(4)上述情況發生的期間為行權期中止期間。
6、由于激勵對象發生違規行為導致違法犯罪、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或嚴重違反《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則公司股東會可以通過決議決定撤銷激勵對象的部分或全部股權期權。
五、關于行權
a、自第一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c、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a、在第二期行權后,在公司繼續工作2年以上;
b、同期間未發生任何4.5 或4.6所列明的情況;
c、每個年度業績考核均合格;
d、其他公司規定的條件。
2、每一期的行權都應在各自的條件成就后【3】個月內行權完畢,但是雙方約定延期辦理手續、或相關政策發生變化等不可抗力事件發生的情況除外。
3、在行權完畢之前,激勵對象應保證每年度考核均能合格,否則當期期權行權順延1年。1年后如仍未合格,則公司股東會有權取消其當期行權資格。
4、每一期未行權部分不得行權可以選擇部分行權,但是沒有行權的部分將不得被累計至下一期。
5、在每一期行權之時,激勵對象必須嚴格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的約定提供和完成各項法律文件。公司和創始股東除《股權期權激勵合同》約定的各項義務外,還應確保取得其他股東的配合以完成激勵對象的行權。
6、在每次行權之前及期間,上述四.4、四.5及四.6的規定均可以適用。
7、在每一期行權后,創始股東的相應比例的股權轉讓至激勵對象名下,同時,公司應向激勵對象辦法證明其取得股權數的《股權證》。該轉讓取得政府部門的登記認可和公司章程的記載。創始股東承諾每一期的行權結束后,在3個月內完成工商變更手續。
六、關于行權價格
1、所有的股權期權均應規定行權價格,該價格的制定標準和原則非經公司股東會決議,不得修改。
2、針對每位激勵對象的股權期權價格應在簽訂《股權期權激勵合同》之時確定,非經合同雙方簽訂相關的書面補充協議條款,否則不得變更。
(1)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2)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3)對于符合【】條件的激勵對象,行權價格為 。
七、關于行權對價的支付
1、對于每一期的行權,激勵對象必須按照《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及其他法律文件的約定按時、足額支付行權對價,否則創始股東按照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款項與應付款的比例完成股權轉讓的比例。
2、如激勵對象難于支付全部或部分對價,其應在行權每一期行權申請之時提出申請。經公司股東會決議,激勵對象可能獲緩、減或免交對價的批準。但是,如果激勵對象的申請未獲批準或違反了該股東會決議的要求,則應參照上述七.1條的規定處理。
八、關于贖回
(1)激勵對象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發生解除或終止的情況;
(3)激勵對象的崗位或職責發生變化,激勵對象為公司所做貢獻發生嚴重降低。
2、對于行權后兩年內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行權價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對于行權后兩年之外贖回的股權,創始股東按照公司凈資產為依據計算股權的價值作為對價進行贖回。
3、贖回為創始股東的權利但非義務。
4、創始股東可以轉讓贖回權,指定第三方受讓激勵對象退出的部分或全部股權。
5、對于由于各種原因未行權的激勵股權,創始股東可以零對價贖回。該項贖回不得影響本細則有效期后仍有效的行權權利。
6、除8.5條的規定之外,在贖回之時,激勵對象必須配合受讓人完成股權退出的全部手續,并完成所有相關的法律文件,否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向受讓方按照股權市場價值支付賠償金。
九、關于本實施細則的其他規定
1、本實施細則的效力高于其他相關的法律文件,各方并可以按照本細則的規定解釋包括《股權期權激勵合同》在內的其他法律文件。
2、本實施細則自生效之日起有效期為x年,但未執行完畢的股權期權仍可以繼續行權。
3、實施細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決議進行修改和補充。
4、本實施細則為公司商業秘密,激勵對象不得將其泄密,否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并不再享有任何行權權利。
5、對于本實施細則,公司擁有最終解釋權。
1.
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
2.
股權激勵協議書范本
3.
方案實施細則
4.
營銷方案實施細則
5.
活動方案實施細則
6.
公司員工股權激勵協議書
7.
年終激勵方案
8.
股權眾籌方案模板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七
乙方:
鑒于乙方以往對甲方的貢獻和為了激勵乙方更好的工作,也為了使甲、乙雙方進一步提高經濟效益,經雙方友好協商,雙方同意甲方以虛擬股的方式對乙方的工作進行獎勵和激勵。
為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特訂立以下協議:
1.定義除非本合同條款或上下文另有所指,下列用語含義如下:
1.1.股份:指公司在工商部門登記的注冊資本金,總額為人民幣__萬元。
1.2.虛擬股:指公司名義上的股份,虛擬股擁有者不是指甲方在工商注冊登記的實際股東,虛擬股的擁有者僅享有參與公司年終利潤的分配權,而無所有權和其他權利;不得轉讓和繼承。
1.3.分紅:指公司年終稅后的可分配的凈利潤。
2.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表現,授予乙方總股份10%的虛擬股。
2.1.乙方取得的虛擬股股份記載在公司內部虛擬股股東名冊,由甲乙雙方簽字確認,但對外不產生法律效力;乙方不得以此虛擬股對外作為在甲方擁有資產的依據。
2.2.每年會計年終,根據甲方的稅后利潤分配虛擬股的利潤;
2.3.乙方年終可得分紅為乙方的所持虛擬股份應得的分紅利潤。
3.分紅的取得。
在扣除應交稅款后,甲方按以下方式將乙方可得分紅給予乙方。
3.2.乙方取得的虛擬股分紅以人民幣形式支付,除非乙方同意,甲方不得以其它形式支付。
4.乙方在獲得甲方授予的虛擬股同時,仍可根據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享受甲方給予的其他待遇。
5.合同期限。
5.2.合同期限的續展:
本合同于到期日自動終止,除非雙方在到期日之前簽署書面協議,續展本合同期限。
6.合同終止。
6.1.合同終止:
a.本合同于合同到期日終止,除非雙方按5.2條規定續約;b.如甲、乙雙方的勞動合同終止,本合同也隨之終止。
6.2.雙方持續的義務:
本合同終止后,本合同第7條的規定甲、乙雙方仍須遵守。
7.保密義務。
乙方對本協議的內容承擔保密義務,不得向第三人泄露本協議中乙方所得虛擬股股份、分紅等情況以及保密協議要求的若干事項,除非事先征得甲方的許可。
8.違約。
8.1如乙方違反《勞動合同》第__條,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8.2如乙方違反本協議的第7條之規定,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9.爭議的解決。
9.1.友好協商
如果發生由本合同引起或者相關的爭議,雙方應當首先爭取友好協商來解決爭議。
9.2.仲裁
如果雙方協商不成,則將該爭議提交甲方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
10.其他規定。
10.1.合同生效
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10.2.合同修改
本合同不得以口頭方式修改,而須以雙方簽署書面文件的方式修改。
10.3.合同文本
正本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
10.4.本合同為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的補充,履行本合同不影響原勞動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
甲方: 乙方:
時間: 時間: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八
1、公司贈送________萬元分紅股權作為激勵標準,________以此獲得每年公司年稅后利潤(不含政府補貼和關聯公司轉移利潤)的分紅收益,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公司股份制改造完成日為截止日。原則上干股激勵部分收益累積后作為今后個人入股資金,暫時不進行現金分配,在期權行權時一次性以稅后現金分紅形式進行購買股份,多退少補。
2、公司授予個人干股,在未行權前股權仍屬原股東所有,授予對象只享有干股分紅的收益權本次確定期權計劃的期權數量為________萬股,每股為人民幣一元整。
1、干股分紅按照公司的實際稅后利潤,公司財務必須嚴格按照財務制度,向管理層透明與公開,并指定主要管理人員參與監督。每年稅后利潤暫以年度審計報告為準,最終確認在公司股份制改造時以會計師事務所最終審計報告為準。
2、期權行權在公司改制時進行,并一次性行權,如放棄行權,公司按其所持干股的累積分紅按稅后的現金分紅形式支付其本人。
4、入股人必須是其本人,同時必須符合公司以下相關要求;
5、期權轉股手續與股票流通按照上市公司的有關規定執行。如有上市需要,公司進行股份制改造時的增資或引入戰略投資者,則公司在保證其本人現有期權數量的基礎上,有權對公司股權進行重組,以便保證公司的順利上市。
三、授予對象及條件
2、本方案只作為公司內部人員的首次激勵計劃
四、基于干股激勵與期權計劃的性質,受益員工必須承諾并保證:
1、承諾絕對不直接或間接擁有管理、經營、控制與本公司所從事業務相類似或相競爭的業務。
2、保證有關投入公司的資產(包括技術等無形資產)不存在任何類型或性質的抵押、質押、債務或其它形式的第三方權利。
3、保證不存在任何未經披露與任何第三方合作投資情形,也未為投資之目的充當任何第三方受托人或代理人。
4、為確保公司上市后的持續經營,本人保證在公司上市的3年內不離職,并保證在離職后3年內不從事與本人在科博達工作期間完全相同的業務經營活動,無論何時也不泄露原掌握的商業秘密。
5、本人同意無論何種原因在公司上市前離職,離職前所持的干股激勵收益根據賬面實際金額,按照稅后現金分紅形式支付給其本人,原授予的干股激勵由于本人離職自動終止,期權計劃同時取消。
8、在公司上市后如有違法行為被公司開除,本人同意按照上述第六條雙方約定的(退還未服務年限的收益)規定處理。
10、本人保證所持干股激勵與期權不存在出售、相互或向第三方轉讓、對外擔保、質押或設置其它第三方權利等行為,否則,本人愿意由公司無條件無償收回。
本人保證不向第三方透露公司對本人激勵的任何情況。
五、股東權益
2、公司根據其投資企業實際盈利情況確定分紅,若公司分紅用于轉增資本,視同其實際出資,其相關稅費由股東自己承擔。
3、今后如因上市股權增發需要,公司有權對股權進行整合,具體股權整合方案屆時協商確定。
六、違約責任
任何一方不得違反本協議,否則必須承擔由此造成其它方損失。若因一方違反協議導致本協議無法履行,其他方有權終止本協議。
七、不可抗力
因不能預見且發生后果不能防止或不可避免不可抗力,造成一方使本協議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可以免于承擔其他方損失賠償責任。但遇有不可抗力一方,應立即書面通知其他方,并出示有效證明文件。
八、其他
1、本協議變更、修改或補充,必須由各方共同協商一致并簽訂補充協議
4、協議自協議各方簽字后生效。
簽署地:________________
公司股權激勵的目的 員工股權激勵方案篇九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股權激勵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為標的,對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及其他員工進行的長期性激勵。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權及法律、行政法規允許的其他方式實行股權激勵計劃的,適用本辦法的規定。
第三條上市公司實行的股權激勵計劃,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本辦法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不得損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在實行股權激勵計劃中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全體股東的利益。
第四條上市公司實行股權激勵計劃,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本辦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條為上市公司股權激勵計劃出具意見的專業機構,應當誠實守信、勤勉盡責,保證所出具的文件真實、準確、完整。
第六條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權激勵計劃進行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和進行證券欺詐活動。
第二章一般規定
第七條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實行股權激勵計劃:
(三)*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股權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以及公司認為應當激勵的其他員工,但不應當包括獨立董事。
下列人員不得成為激勵對象:
(三)具有《xxx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股權激勵計劃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后,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激勵對象名單予以核實,并將核實情況在股東大會上予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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