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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模板7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09-11 17:29:12
最新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模板7篇)
時間:2023-09-11 17:29:12     小編:BW筆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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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一

答辯人:龍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龍某運,男,22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答辯人:龍某浪,男,20歲,漢族,xx市人,住址同上。

被答辯人:林某某,男,54歲,漢族,xx市人,住本市某某鎮某某村委會某村。

答辯人就被答辯人起訴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一案,現提出答辯意見如下:

一、被答辯人捏造答辯人龍某運、龍某浪搶劫,并用手指指到龍某運的額頭,先用拳頭打人,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x7年5月4日,被答辯人在某某村委會干部馮某發的小賣部當眾捏造龍某運、龍某浪以及馮某勇、馮某龍四人在5月3日晚在某某石山腳橫兩輛摩托車持水管搶劫。馮某龍的母親張某英在5月6日來到答辯人家告訴龍某運被答辯人講龍某運等四人在5月3日晚打劫。事實上龍某運在5月3日晚已上春城上班,也從來沒有打劫的事。

5月6日中午12時左右,龍某運看見被答辯人在馮某發的小賣部門前,便上前就其造謠一事要求對口。被答辯人回答稱就是造謠中傷龍某運又如何,并用手指點到龍某運的額頭,龍某運用手推開被答辯人,被答辯人揮起拳頭朝龍某運打了一拳,龍某運才開始還手。被答辯人在小賣部門口拿起一根一米多長的木棍打龍某運,龍某運退回看見在豬舍旁邊有一條木棍,也拿來擋住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浪見被答辯人追打龍某運,便上前搶開被答辯人的木棍。龍某運、龍某浪準備離開,被答辯人又追上來繼續用拳頭打龍某運的胸部、腰部將龍某運打傷。龍某運又被迫用拳頭還手自衛。

二、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承擔任何的責任。被答辯人與龍某運打架過程中,龍某浪看見被答辯人持棍追打龍某運,只是跑過去搶開木棍阻止打架,自始至終沒有動手參與打架。被答辯人龍某聽他人講有打架這回事才從農田噴蟲趕回,趕到現場時已打完架,當看見被答辯人還想繼續打龍某運,便勸阻被答辯人退回小賣部,也根本沒有參與打架。因此,被答辯人起訴龍某、龍某浪承擔連帶責任是錯誤的。

三、被答辯人只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而擅自盲目住院,因此造成的住院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被答辯人打完架后只是受點皮外傷,還親自騎摩托車離開現場。至于被答辯人離開后有無叫救護車,被答辯人根本不知道,就算被答辯人叫救護車也是沒有必要的。被答辯人經檢查只是軟組織皮外傷,是沒有住院必要的,但其仍住院并治療其他疾病,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龍某運也被被答辯人打傷了,只是沒有進行驗傷而自己治療,因此各人受傷的損失應各自承擔。

四、被答辯人要求賠償其出院后的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答辯人僅是軟組織皮外輕微傷,住院時間也僅9天,從該事實看來,根本不存在出院休息兩個月的問題;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并首先用拳頭打人,受到的也只是皮外輕微傷,其精神遠未達到受嚴重損害的程度。因此,其請求的出院后誤工費和精神撫慰金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

綜上所述,被答辯人捏造事實稱他人搶劫,并先動手用拳頭打人,應承擔打架的主要責任。其僅受點輕微傷而擅自住院治療,該損失應由其自己承擔。答辯人龍某、龍某浪沒有參與打架,不應承擔任何責任。被答辯人請求賠償出院后誤工費以及精神撫慰金,根本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應得到法律的支持。為此,答辯人請求法院依法駁回被答辯人的全部訴訟請求,以維護答辯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二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三

原 告:張某,女,x年11月11日出生,漢族,住xx市xx區路號,聯系電話:。

訴訟請求:

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及理由:

x年6月11日凌晨,二被告無視國家的法律,在xx市xx區夜市上冒充警察與原告進行搭訕,調戲原告。見原告“不領情”,二被告就對原告拳打腳踢,直接用磚頭砸傷原告的臉,造成原告身體多處受傷,全身血肉模糊。因為傷勢過重,后送至醫學院附屬醫院為原告提供醫療救助。

經過治療后傷口雖然結痂了,但是原告說話、吃飯臉部傷口都會疼,由于傷口是貫穿的,口水會通過傷口流出來,完全失去自控能力。原告臉上永遠留下了一條十幾厘米的傷疤,后經醫學院法醫鑒定中心鑒定,原告的傷情為輕傷一級。二被告的犯罪行為毀掉了原告的容顏,原告原本身體很健康,但因流血過多,直至今日原告還是很虛弱,常常覺得頭暈眼眩,三天兩頭感冒。

另外,由于原告是從事飲食服務行業,臉上的傷疤讓顧客望而止步,生意冷清,入不敷出,就連支付房租和工人工資都成問題,二被告殘暴的行為摧毀了原告的事業、感情、容顏等。原告數月不敢出門,不敢面對外面的世界,二被告的犯罪行為將原告逼入絕境。親朋好友到醫院去詢問,知原告傷口如果要進行微整大概需要多少錢,多家整形醫院都給出至少八萬元的答復,而且面部的傷疤是去不掉的,這對于原本面容美麗的原告來說是極為痛苦的。

綜上,二被告無視國家法律,膽大妄為,用殘忍的手段傷害了原告,光天化日之下無故行兇傷人,情節惡劣。懇請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的上述損失,支持原告的訴請,以維護法律尊嚴!

此致

xx市xx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四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下面是小編給大家整理收集的人身損害賠償民事起訴狀樣本,供大家閱讀參考。

原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被告:姓名,民族,出生日期,職業,住址。

訴訟請求:

1、要求被告賠償原告(費用名稱如醫藥費、誤工費、護理費、傷殘補償金等)損失××元。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應寫明侵害行為的事實和侵害后果的事實。若是人身傷害的,應寫明受侵害的時間、地點、起因、經過,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就醫情況等,作過法醫鑒定的也應寫明結論。若是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應寫明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后果和影響。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注:1、訴狀若是手寫的,須用藍黑或黑墨水鋼筆書寫,訴狀用a4紙。

2、訴訟副本應按被告人數提交。

3、隨訴狀應交原告身份證復印件及有關驗傷單、傷勢證明、護理證明及各種合理費用憑據、轉院證明等。

原告:陳,男,x年5月10日出生,漢族,住(略)。

被告:陳,男,x年6月12日出生,漢族,住(略)。

訴訟請求:

2、本案訴訟費由全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2月5日晚上,被告陳因經營客車糾紛向租住在原告陳家的陳福建索要醫療費,在索要過程中雙方發生斗毆。同住一處的原告及家人忙下樓勸阻,在勸架過程中,被告將原告打傷。后原告到蘭州市城關區人民醫院住院治療治療6天,花去醫療費1626.4元。經蘭州市公安局鑒定,原告所受損傷為輕微傷甲級。案發后,蘭州市公安局張掖路派出所干警及時前往制止,并現場證明原告陳家“毀壞房門暗鎖一把、打爛竹椅一張、上身外衣拉鏈扯壞、上身內衣扯爛”。

原告認為,被告致傷其身體并損害其財物,其應當予以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依法起訴,請判如所請!

此致

xx省××人民法院

具狀人(本人簽名):

××年××月××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五

被告:重慶揚成汽車,負責人,住所地為重慶市

請求事項

2.判令第三人在保險責任范圍及限額內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險賠付金;

3.本案訴訟費由兩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8月27日18時05分,王××駕駛燃油助力車搭乘姚××,由府通路方向沿天鄉路行駛至天鄉路和盛鎮友慶村彎道處時,其所騎燃油助力車側翻致王××與姚××摔入相對方向內,被首×駕駛的車牌號為渝b××的貨車碾壓,造成王××與姚××受傷,燃油助力車受損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發生后,原告姚××入住成都市第五人民醫院救治。該事故由成都市公安局溫江區分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經確定,王××負主要責任,首×負次要責任,姚××無責任,并載明于第××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原告受傷經醫治于x年9月22日出院。原告出院后,于x年12月31日其傷情經鼎誠司法鑒定所法醫臨床學鑒定中心鑒定為十級傷殘。

被告首×受雇于被告重慶揚成汽車運輸有限公司,雙方為雇傭關系。被告首×所駕駛的出事車輛投保于中國大地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第三中心支公司,本次事故發生在保險期內。

由于兩被告及王××的過錯,發生了此次交通事故。鑒于王××與原告系夫妻,原告特放棄對王××在本次事故中應承擔對原告的民事賠償權利的主張,原告只向兩被告提出權利主張。本次事故造成原告各項損失共計75177.51元。事故發生后,被告首×向原告墊支了現金19000元,故兩被告依法還應向原告賠償56177.51元。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為維護原告的合法權益,特訴之于貴院,請求法院準允原告的上列請求。

此 致

成都市××區人民法院

具狀人:×××

x年×月××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六

一、對于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答辯人深感惋惜和同情,但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亦無法通過合理的注意預見到此悲劇事件的發生。受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基于原告的放任不看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情況下所發生的意外事件。

x4年4月20,答辯人一家因外出辦事,將自有船只像往常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3歲受害人鐘某子由其6歲家姐鐘某女帶領至答辯人生活住家用船只上玩耍,兩人出于好奇站在船沿往下看時不慎雙雙掉入水中,后經人及時搶救,受害人6歲家姐得救,受害人不幸身亡,答辯人聽聞后急忙趕回家中,積極配合原告協商處理此事。做為一個平常百姓,誰都不會想到有哪家父母會放心讓一個6歲小孩去照看一個3歲小孩,且置之不理,任由她們跑到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答辯人的船只如往常般停泊在此近10年從未發生過此類事件,對于受害人的死亡,答辯人僅能表示惋惜和同情,事先是怎么也預想不到的事情。對答辯人而言,受害人的死亡只是恰巧系因從他的船上掉下去導致的,而不是從其他的橋上或碼頭上掉下去導致的,然而,決定從哪里掉下去造成死亡完全系由受害人自己的行為決定的,是答辯人怎么也預想不到的意外事件。

反而,原告作為受害人的親生父親,明知自己的兩個小孩子是沒有照顧自身安全能力的,仍放任不管、不履行監護義務,應當預見到當受害人隨時會有發生生命危險的可能而沒有預見,是做父親的失職。負有監護義務而不予履行,造成被監護人的死亡,依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二、原告做為受害人鐘某子的法定監護人,理應盡職維護受害人的人身安全,卻未如實履行監護職責,對受害人的死亡負有不可推卸責任。

原告作為受害人的父親,明知受害人僅為3歲幼童,極需父母寸步不離的看護,卻無視自身責任,將3歲幼童交由自己6歲的女兒看管,并放任6歲女兒在脫離監護的情況下帶領3歲的受害人到離家500米開外的河邊玩耍,置受害人的人身安全于不顧,未盡到一個作父親應盡的監護責任。同時,原告作為一個精神正常擁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應當清楚地明白自己6歲的女兒作為一個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小孩是完全沒有能力照看3歲的受害人的,且其自身都需要原告寸步不離的看護,而原告無視上述事實依舊放縱不管,置受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最終導致悲劇的發生,直接侵害了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十二條、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的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監護人應當履行監護職責,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他合法權益”“監護人不履行監護職責或者侵害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的,應當承擔責任”。原告放任、不履行監護職責的行為導致了受害人的死亡,侵害了受害人的生命權,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三、答辯人所有的1#水泥沙船完全用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賓館、商場類的公共場所,因此,答辯人不負有侵權責任法中所規定的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沙船在渡口碼頭的停泊亦系合法、正常的停泊。

答辯人自x4年9月通過拍賣合法取得1#水泥沙船以來,一直系用于生活住家使用,并非我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賓館、商場、銀行、車站、娛樂場所等公共場所的管理人或者群眾性活動組織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公共場所,且長期以來該沙船一直系同其他船只一樣停靠在原常寧運輸公司渡口碼頭邊,既未對過往船舶航道造成影響,也未對鐘南砂場船舶裝卸造成影響,完全屬于正常停泊狀態。

答辯人的1#水泥沙船作為答辯人生活住家用的私人領地,對外并不負有保障船只設備安全的義務,且受害人系趁答辯人不在船只上外出辦事時私自闖入的,根據憲法相關法律規定,受害人不僅侵犯了答辯人的財產權,更侵犯了答辯人的隱私權。答辯人沒有去追究受害人的侵權責任已是仁慈,更沒有義務去保障一個侵權者的人身安全。

四、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請求法院予以駁回,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原告針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未提供任何證據材料予以證明,應當視為沒有證據證明其事實主張,浪費司法資源,故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求,并判令原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綜上所述,受害人鐘某子的死亡完全系由于原告不履行監護職責所導致的意外事件,答辯人不存在任何過錯,也不負有任何安全保障義務,由此導致的損害應由原告自行承擔責任。

答辯人確信,貴院一定能公正審理此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根據本案現有證據材料,依法駁回原告全部訴訟請求。

此致

常寧市人民法院

答辯人:

x4年 月 日

人身損害賠償民事答辯狀篇七

法定代表人: 職務:

地址:

委托代理人:

一、被答辯人之父母作為其法定監護人,沒有盡到監護職責系本案發生之根本原因。因此本案所致損害后果,應由被答辯人之父母承擔責任。

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心理和身體發育尚未健全,其各種行為都需要監護人的正確指引,其人身、財產和精神上均離不開監護人的看管和愛護。然而被答辯人之母卻沒有盡到其應盡之職責,放任小孩在如此人多的公共場合獨自玩耍,對小孩玩耍的范圍和玩耍的對象均沒有盡到起碼的注意義務,最終導致如此令人遺憾的結果。

二、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置于金虹廣場內的離心風機為經檢驗質量合格之產品,不存在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且該風機的風扇外設有防護罩,并非像被答辯人所稱“裸露在外”。此種小型離心風機的制動原理非常簡單,功率一般不超過750w。也就是說,小型離心風機并非高壓高功率的危險設備,使用起來就類似于日常小家電。很顯然,對于這樣一臺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電器,并不會給周圍環境帶來致害危險,答辯人因此無需對其“特別”關注以防止安全事故,這也是和常理相吻合的。退一步說,即便如被答辯人之父母所述,在離心風機上貼上“危險”、“小心”等字樣的警示牌,對于年幼的、不識字的未成年人而言也是形同虛設。而對于正常的成年人,觸摸轉動中的風扇可能產生何種危險,屬于常識,無需提示。事實上,具體到本案,一臺功能正常、質量合格、設計安全的小型風機放在任何地方,它本身都是安全的,不安全的僅僅是人的行為;導致本案后果的不安全因素也是人的行為:小孩子天真好奇的無知行為和小孩父母對孩子行為的放任和不關心等不作為行為。而答辯人在廣場安排了保安并在事故發生后及時采取了救助措施,已經履行了應有的安全保障義務。綜上,答辯人認為,答辯人并無違反經營者的安保義務之行為,不應承擔法律責任。

三、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不具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

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鑒定結論將被答辯人評定為十級傷殘。該鑒定結論是以《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第j)6)條為“參照”之依據,而被答辯人年僅六歲,并非勞動者,不應適用《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分級》。依據《傷殘等級鑒定具體標準》4.10.10關于肢體損傷如何評定傷殘等級的規定,只有在一手掌缺失 5 %以上或雙手掌喪失功能5%以上,或雙手十指缺失5%以上或雙手十指喪失功能10%以上的情況下,方可被評定為十級傷殘。而被答辯人經鑒定機構檢驗為“右手掌尺側可見縱行疤痕,右無名指及右小指不能完全伸直,右小指末節屈曲攣縮畸形,功能喪失”,顯然達不到評殘標準。故此,請求法庭對被答辯人提交的《鑒定檢驗報告書》的合法性、真實性、客觀性均不予確認。為便于法庭查明被答辯人是否構成傷殘等級的事實,答辯人已提交重新鑒定的申請。

四、本案發生后,被答辯人之父母經常到答辯人的經營場所鬧事,出于正常經營的需要,同時結合人道主義關懷之精神,答辯人支付了1x0元予被答辯人之父母,希望此事能夠就此終結。不料,被答辯人在此之后竟仍然作出在答辯人經營場所向顧客和設備淋糞便的野蠻、荒唐之舉動,造成答辯人數臺機器設備受損。此案答辯人已另行起訴。

綜上,答辯人請求法院駁回被答辯人(原告)的所有訴訟請求。

此致

岳陽市岳陽樓區人民法院

x0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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