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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企業勞動合同版(模板10篇)

格式:DOC 上傳日期:2023-10-20 02:58:07
2023年企業勞動合同版(模板10篇)
時間:2023-10-20 02:58:07     小編:FS文字使者

隨著人們對法律的了解日益加深,越來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它也是減少和防止發生爭議的重要措施。那么合同應該怎么制定才合適呢?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最新合同模板,僅供參考,希望能夠幫助到大家。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一

乙方(勞動者)名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合同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本公司或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的其他地點。

1、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

2、甲方在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統一安排。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____日前發放。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應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的規定為乙方配置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雙方若有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____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另一方,甲方應在滿____日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在此期間乙方應堅守崗位。

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合同簽訂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二

企業員工關系管理中,最重要的兩個關口:一是招聘,二是解除。就當前的勞動法律體制來說,招聘關口相對容易,涉及法律問題不多,且因勞資雙方處于蜜月期,不易發生勞動糾紛。而解除關口,因解除事實既定,勞動關系不再存續,雙方之間潛在矛盾集中爆發。因此如何做好解除關口的合規化操作,就成為企業必須考慮的問題。

本文以《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為基礎,對企業解除操作做梳理指引,幫助企業做好解除合規操作。

特征

員工過錯解除是企業基于員工的違規行為而做出的解除行為,過錯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過錯解除是裁員談判中的重要砝碼,但過錯解除的舉證責任在企業,需要企業對員工過錯的行為加以證明,并保留相關證據。

基本情形

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1)錄用條件明確

試用期是企業和員工方相互了解、相互接觸的過程,實務中企業會設置錄用條件以作為是否正式錄用員工的標準。因此明確錄用條件是試用期解除的首要條件。錄用條件可以通過錄用條件通知書、錄用函、錄用條款等方式予以明確,并經職工簽字確認。

(2)不符合錄用條件考核

錄用條件明確之后,企業應當圍繞錄用條件進行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是否符合錄用條件的依據。如考核結果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則可以予以解除。

(3)試用期內解除

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企業必須在試用期作出解除行為,并將解除的書面文件送達職工。如超過試用期,則不能使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解除。

(4)不符合錄用條件的解除舉證責任在企業一方

企業應當注意保留與員工工作表現以及評估相關的證據,例如考評表格、與員工工作表現有關的電子郵件、員工簽字確認的工作任務書等。

(1)規章制度的有效性

規章制度生效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和公示程序。民主程序是針對與職工切身利益相關的制度,如工資、工時、勞動保護、勞動條件等內容,企業需要與職工代表、工會或全體職工協商,聽取職工意見,而后制定相應制度;公示程序是企業將制定的規章制度告知職工,告知的方式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培訓、規章制度告知書、規章制度附件等方式履行告知義務。

目前存在的爭議是規章制度未經民主程序,但內容不違法法律法規,且已經過公示程序,告知職工的,部分地區如廣東可以作為有效的規章制度適用。但從謹慎操作角度考慮,建議企業對規章制度的民主和公示程序予以完善。

(2)嚴重性判定

違反規章制度分為一般違反和嚴重違反,實務中如何界定嚴重違法,企業可以從規章制度的設計方面予以考慮:一是明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情形,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情形屬于嚴重違法規章制度;二是建立員工違章層級制度。將員工違規行為區分為不同的等級,并規定低等級違規行為超過一定次數累積為嚴重違規;三是設立兜底性條款。規章制度不可能事無巨細,包括所有的違規方式,對此可以在規章制度中設定兜底條款,以規章制度未明確規定的行為不適用嚴重違章。

(3)證據保留

嚴重違章解除的舉證責任在企業,企業通過嚴重違章解除的必須注意保留職工違章的相關證據,以防因無法舉證造成不利后果。

(4)送達解除通知書

對企業單方解除的形式法律并未明確規定,但從證據保留角度考慮,建議企業采用書面的解除方式,向員工送達解除通知書,并在解除通知書中明確"嚴重規章"的解除事由。

對于該項解除方式,建議從侵權責任的角度考慮,"嚴重失職、營私舞弊"是對職工侵權行為的過錯狀態,"重大損失"是關于損失的結果,過錯狀態和損失結果之間通過因果關系連接。

(1)過錯狀態

嚴重失職和營私舞弊是不同的兩種過錯狀態。嚴重失職的過錯是重大過失,即員工因為疏忽或者自信而導致企業損失,對重大過失的判定一般需要結合具體情況判定,具有一定的不可操作性;營私舞弊是員工的一種故意狀態,為了自身或者他人利益而損害企業利益,導致企業損失。

(2)因果關系

因果關系的判定是解除員工的基礎,企業必須證明此種損失與員工行為有直接的關系,此種行為包括作為和不作為。如員工操作失誤造成機器設備損壞、員工怠工造成企業財產損失等。

(3)重大損失

如何界定損失的重大程度目前沒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對此的判定一般必須結合企業的具體情況,企業也可以在規章制度中列明哪些行為造成的損失為重大損失。

建議如發生該類情形,企業應做好相關的證據保留工作。

(5)關聯訴訟

對員工造成企業重大損失,企業不但可以以此解除員工,也可以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賠償責任,要求員工按照《侵權責任法》對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但要注意,對于員工一般過失和非重大損失,因法律并未規定,不能對此要求員工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職工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可以解除。對此種情形的解除,注意三個方面的操作要點:

(1)排除法定兼職

對于職工的兼職一般分為法定兼職和非法定兼職。法定兼職包括三種情形:一是企業停薪留職人員、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內退人員、下崗待崗人員、企業經營性停產放長假人員。這四類職工與原企業之間的勞動關系保留,與新企業之間形成新勞動關系,但因原勞動關系無須實際履行,不會產生影響新勞動關系履行的情形,因此對這四類人員不適用兼職解除;二是非全日制人員。非全日制的兼職分為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職、非全日和全日制兼職兩種方式。對于非全日和非全日兼職是法律允許的,不適用兼職解除;非全日和全日制的兼職可以作為兼職解除的情形;三是科技人員等特殊人員的兼職。中科院發布的《中國科學院關于科技人員兼職的若干意見》規定"中科院科技人員接受院內外其它單位聘請擔任業務管理、行政領導職務及從事科研、科技開發等活動",不過實務中因中科院的意見效力等級過低,且僅限于中科院內部人員,適用范圍有限。

(2)兼職解除的前置程序

確認員工兼職后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員工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的",企業可以直接解除,但必須舉證證明兼職行為對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存在一定的證明難度;二是發現員工存在兼職行為,企業可以先向員工送達停止兼職行為的通知,如員工收到之后,拒不改正的,則企業可以直接解除。此種方式避免了企業的舉證責任,但必須注意送達停止兼職行為的通知的前置程序。

(1)無效勞動合同的認定

可適用于解除的無效勞動合同是指"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實踐中也經常發生勞動者或用人單位一方為訂立勞動合同故意夸大事實、提供虛假信息,最典型的莫過于提供虛假身份證明或者學歷、工作經歷證明。為防止因虛假信息造成損害,對此企業可以以訂立承諾書的形式規避風險,讓員工在入職之前簽訂承諾書,規定如勞動者保證提供的信息真實可靠,如其提供虛假信息則構成欺詐,依法解除勞動合同。

(2)注意解除界限

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往往會導致不真實的意思表示,但并非所有的欺詐、脅迫和乘人之危都會導致解除的后果,必須注意這種解除方式的界限。

依據法律規定,員工入職時企業需要主動履行告知義務,告知的范圍包括工作內容、工作條件、工作地點、職業危害、安全生產狀況、勞動報酬,以及員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況;員工承擔被動告知義務,且范圍僅限于企業有權了解員工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

以欺詐為例,在認定欺詐成立時,我們就需要區分不同的主體:企業的欺詐構成范圍較廣,如其未履行告知義務或者告知情況不符合實際導致勞動者形成錯誤認識并與之締結勞動合同,則形成欺詐;員工的欺詐范圍較窄,僅限于應用人單位要求提供虛假信息或隱瞞真實情況時才能形成欺詐。比如員工婚姻情況,單位未要求員工告知的,員工隱瞞婚姻情況就不能構成欺詐,也不適用解除。

(3)混合欺詐

導致勞動合同無效原因中,欺詐是最常見的,但在員工有欺詐行為,企業亦有欺詐行為的情況下應當如何處理?這個時候企業和員工均有解除權,則因先行使解除權的一方因解除權的行使導致雙方之間勞動關系的消滅,也同時導致相對方解除權失去了行使的基礎。因此建議企業在存在混合欺詐的情形下,先行解除與員工之間的勞動關系。

此類解除一般分為三種情形:第一,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第二,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第三,員工被勞動教養的。

(1)員工涉嫌違法犯罪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企業不能單方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而只能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不過此種情況下,如規章制度將"被公安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作為嚴重違法規章制度的行為,則可以適用嚴重違章解除。

(2)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注意刑事責任的限定范圍,包括:被人民檢察院免于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根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于刑事處分的。實務中認定員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以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作出的司法文件為準。

(3)員工被勞動教養,按照《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31條,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勞動合同法》中對此情形沒有保留,且20xx年全國人大已經做出《關于廢止有關勞動教養法律規定的決定》廢除了勞動教養,因此對員工被勞動教養的,企業不得單方解除。同樣,員工被勞動教養如被規定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則企業可以依據嚴重違章解除。

特征

員工過錯解除是企業基于員工的違規行為而做出的解除行為,過錯解除的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過錯解除是裁員談判中的重要砝碼,但過錯解除的舉證責任在企業,需要企業對員工過錯的行為加以證明,并保留相關證據。

基本情形

(1)對該類解除的適用,首先要區分醫療期和治療期。醫療期是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限,是對職工的一段解除保護期。而治療期是職工實際治療疾病的期限。如治療期短于醫療期,則治療期內職工享有解除保護。治療期長于醫療期的,超過部分不受解除保護。

(2)核算醫療期期限。對醫療期的計算從病休第一天開始,累積核算,按照下列表格確定。

(3)醫療期滿考核。醫療期滿后員工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醫療期滿后治療尚未終結,不能工作的,應當由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鑒定,被鑒定為1-4級的,退出工作崗位,終止勞動關系,辦理病退手續,享受病退待遇;如達不到1-4級,員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安排的工作的,則企業可以據此解除;二是醫療期滿員工恢復工作的,應當視員工的恢復情況分類處理,員工恢復原狀的,不影響原工作的,則單位不能調整其工作;如員工不能從事原崗位工作,單位可以單方調整員工崗位,員工還不能從事調整后的崗位的,單位可以單方解除。這里需要注意的單位單方調整工作崗位的合理性,應比原崗位輕松或者工作量降低。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此類操作必須設定相應的操作環節,按照下面的流程進行操作:

(1)設定崗位標準。企業應當與員工簽訂"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確定員工的崗位職責和目標,以此作為判定員工是否勝任工作的指標。

(2)建立考核體系。針對崗位說明書、目標責任書建立客觀的考核體系,通過考核判定員工知否達到崗位要求和完成目標責任。如員工經考核未達到要求或完成目標的,并將考核結果告知員工,以不勝任工作處理。

(3)不勝任處理。員工不勝任工作的單位可以經過培訓或者調崗處理。

對于培訓,必須注意培訓的內容為崗位能力、業務能力提升培訓,目的是提升員工的人崗匹配,且培訓之后員工仍然返回原崗位。

對于調崗,必須注意調整后的崗位應與員工的勞動能力和技能相適應,保持一定的合理性。員工因不勝任工作而被調整到新的崗位,其薪酬應當根據新崗位的標準確定,但是為了防止企業調薪權利的濫用,建議在調薪操作時應當基于以下前提:一是有明確的崗位職系和薪酬對應標準。若無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調崗后的薪酬標準應當協商確定,而不能由用人單位單方確定;二是與員工書面確定新的崗位與報酬標準。

(4)解除。員工經培訓考核后仍然不勝任原崗位或者經調崗后仍然不勝任新崗位的,企業可以單方解除。

(1)判定客觀情況變化。對重大客觀情況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實務中一般是依據重大情勢變更原則來認定,將客觀情況界定為"無法預見、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重大變化導致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具體的判定可以從三個方面考慮:一是客觀性。此種變化是客觀性變化,而非企業主觀意愿;二是變化的主體是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應當與合同訂立時的客觀情況加以對比;三是重大性,變化導致原有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如符合這三個標準,則構成客觀情況重大變化,可以適用該項解除。

(2)協商前置。該項解除必須經過協商的前置程序,協議一致的,變更勞動合同繼續履行;協商無法取得一致,企業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操作中,建議企業向員工出具勞動合同變更通知書,并保留相應材料,以證明企業已經履行協商前置程序。

(3)排除非客觀情況。實務中一般依據《勞動部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二十六條有過相應規定,"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客觀情況"是指發生不可抗力或出現致使勞動合同全部或者部分條款無法履行的其他情況,主要包括:企業遷移、資產轉移、企業改制、部門撤并、經營方向或經營戰略重大調整、企業產品結構調整等。除此之外,如企業之間的股權并購、合并、分立、企業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屬于客觀情況重大變化,應當予以排除。

特征

經濟性裁員是企業裁員方式的核心,也是唯一可以適用多人裁員的解除方式。但經濟性裁員同樣也是在程序和限制中要求最高的裁員方式。對經濟性裁員的操作,既要注意裁員的法定情形,也要遵守裁員的程序要件。

經濟性裁員與其他裁員方式的不同點之一在于涉及人數眾多,《勞動合同法》第40條規定,經濟性裁員的人數為"二十人以上或者不足二十人但占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人數限定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裁減人員不足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更不能針對個別職工或者少數職工實行經濟性裁員。

1、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破產重整是企業存在的一種特殊狀態,是企業進入破產程序后依債權人的申請而由法院公告作出的一種調整事務、改善經營管理、恢復償債能力的活動。《企業破產法》第72條規定了破產重整的期限為"自人民法院裁定債務人重整之日起至重整程序終止為重整期間",而重整開始的標志按照《企業破產法》第71條,以法院公告為準。即只有在這個期間內才屬于企業重整期間,也才符合經濟性裁員的條件。

同時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第27條也明確規定了"本條中的"法定整頓期間"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破產法》和《民事訴訟法》的破產程序進入的整頓期間",對重整期間進一步做了明示。

2、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

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界定需要結合兩個法律條文來確認,一是勞動部辦公廳印發《關于〈勞動法〉若干條文的說明》的通知(勞辦發〔1994〕289號)第27條"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可以根據地方政府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來界定",二是勞動部發布的《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2條"用人單位瀕臨破產,被人民法院宣告進入法定整頓期間或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達到當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可以裁員"。

顯然判定企業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主體是當地政府部門,其依據是當地政府部門所規定的困難企業標準。因此,采用此種事由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首先向當地政府申請,經確認為困難企業的,方可適用經濟性裁員。

3、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

企業產、重大技術革新或經營方式調整本身屬于企業自主行為,但因此引發員工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對該項目操作應當按照"情勢變更"原則構建,即因情況的重大變更,雙方原勞動合同履行的基礎已經喪失,需要雙方協議變更勞動合同,如不能協議變更的,則適用經濟性裁員。

從這個角度理解該條與《勞動合同法》第41條第4項、第40條第3項有重復之處,但因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均屬企業自主行為,其又與客觀情勢有所不同。即該條的適用需要企業舉證證明其存在轉產、重大技術革新、經營方式調整的行為,并證明三種行為導致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且雙方未能就勞動變更達成一致,如此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合同。

4、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該操作應當和《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3項加以區分。比較兩者的法定條件可以發現,前者為"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后者為"其他(除企業破產、經營困難、企業轉型等)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因此前者所規定"客觀情況"應當是包含后者的"客觀經濟情況"的。

但同時兩者之間也存在一定的差異性。前者的履行程序比較簡單"協商變更--未達成一致--預告解除",因此該條款的實質是通過協商變更合同未達成合意則用人單位可以采用預告解除的方式;后者則是"提前告知并聽取意見--方案報備--解除合同",該條的關鍵在于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從立法目的來說,前者必須與勞動者協商,后者則必須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備,其目的都是限制用人單位任意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因此當裁員人數達到經濟性裁員的要求時,可以用經過報備程序替代與勞動者協商的程序,藉此降低協議成本,實現裁員目的。

經濟性裁員的反向限定主要表現在《勞動合同法》第42條的六種情形,如果員工出現以下六種情形的,則不能對此采用經濟性裁員,否則構成違法解除:1、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2、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3、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4、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5、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然這六種情形均是職工個體出現的特殊情況,是法律基于保護職工而作出的特別規定。但是職工的情形一旦消失,如醫療期滿、女職工超過"三期"、職業病檢查或者診斷觀察期滿,則應當參照一般職工,適用經濟性裁員。

同時需要注意對于工傷職工一般不能適用經濟性裁員,1-4級工傷職工退出工作崗位保留勞動關系,不適用經濟裁員;5-10級因其勞動能力部分喪失,為保護工傷職工利益,也應當作為經濟性裁員的免除范圍。

按照勞動部《企業經濟性裁減人員規定》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確需裁減人員,應按下列程序進行:

1、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3、將裁減人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

5、由用人單位正式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本人支付經濟補償金,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裁員流程需要注意兩個問題:一是工會通知的非法定性。最高院審理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12條規定了單位單方解除的工會通知義務,未履行通知義務的視為違法解除。但僅限于《勞動合同法》第39條、第40條的情形,不包括41條經濟性裁員;二是操作流程第4條規定了向勞動行政部門備案,這種備案僅僅是告知而不需要勞動行政部門審批。但如經濟性裁員不符合法律規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予以制止和糾正。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1條經濟性裁員中包括兩種優先情形:

一種是優先留用規定,對較長期限合同、無固定期限合同、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且需要撫養老人或未成年人這三類職工應當優先留用。如何優先留用法律并未明確規定,司法實務中一般是要求在同等條件下,對職工分批次處理,三類之外的先裁員,裁員之后仍然需要裁減的,則可以裁減三類特殊人員。其優先留用僅僅是在有留用條件下的照顧措施,而非不能解除這三類特殊人員。

二是優先招用被裁減人員。優先錄用也必須是在同等條件下的優先錄用,如果沒有同等條件,則不存在優先錄用的問題。實務中往往存在一種錯誤,認為這種優先招用是一種強制性義務,即企業六個月內招錄人員必須從裁減職工中招錄。實質上勞動關系的建立應當遵循合同自由原則,不能強制單位招錄員工,否則就違法了合同自由原則,干擾了單位的用工自主權。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三

乙: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項。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類型為_________期限合同。

本合同生效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終止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其中試用期_________。

第二條 乙同意根據甲工作需要,擔任崗位工作。甲可依照有關規定,經與乙協商,對乙的工作職務和崗位進行調整。

第三條 乙應按照甲的要求,按時完成規定的工作數量,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并履行下列義務:

1.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

2.遵守甲的規章制度;

3.維護甲的榮譽和利益;

4.忠于職守,勤奮工作;

5.履行保守甲商業秘密,不得利用甲的商業秘密為本人或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謀取不正當的經濟利益。

第四條 甲安排乙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甲由于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的,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乙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度的,平均日和周工作時間不超過標準工作時間。

執行不定時工時制度的,工作和休息休假乙自行安排。

甲安排乙執行_________工時制度。

第五條 甲延長乙工作時間,應安排乙同等時間倒休或依法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第六條 甲為乙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制定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

甲應按照國家或當地政府有關部門的規定組織安排乙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條 甲負責對乙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第八條 甲的工資分配應遵循按勞分配原則,實行同工同酬。

第九條 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乙完成規定的工作任務,甲每月______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工資,工資不低于_____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_____元。

第十條 甲安排乙加班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勞動法》第四十四條和國家有關規定支付工資報酬。

第十一條 由于甲的原因,使乙不能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勞動的,甲保證支付乙的生活費不低于_________元。

第十二條 甲乙雙方應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關于社會保障的有關規定交納職工養老、失業和大病統籌及其他社會保險費用。

甲應為乙填寫《職工養老保險手冊》。雙方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職工養老保險手冊》按有關規定轉移。

第十三條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起醫療期和醫療期滿后關于本合同的辦理,按照勞動部頒發的《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執行。

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醫療和生活費用按照_________執行。

第十四條 乙因工負傷的工資和醫療保險等待遇按國家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甲為乙提供以下福利待遇:_________。

第十六條 乙應遵守甲依法規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工作制度和工作規范;愛護甲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和職業技能。

第十七條 乙違反勞動紀律,甲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必要的紀律處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八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九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的內容。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合同期內,甲委派乙到境內外甲所屬機構工作的,原有勞動合同仍然有效,但應和企業簽訂有關境內外工作的協議;經甲批準,乙到境內外非甲所屬機構擔任一定階段工作的,可由乙與該機構簽訂有關協議。

第二十二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可以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以欺詐手段訂立本合同的;

3.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甲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利益造成損失的;

5.泄露甲商業秘密,給甲造成嚴重損失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不能勝任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8.乙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甲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9.勞動合同訂立時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三條 甲按照第二十二條第7、8、9項的規定解除本合同時,應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

第二十四條 甲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應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條 乙有下列情形之一,甲不能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7、8、9項和第十四條終止、解除本合同:

2.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4.距法定退休年齡十年以內的職工;

5.復員退伍義務和建設征地農轉工人中初次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條 乙欲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甲在乙完成在手業務以及清理完所辦理的債權債務的情況下,可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可以隨時通知甲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以侵害乙合法人身權利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不能按照本合同規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甲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嚴重危害乙身體健康的;

5.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勞動關系即終止。甲乙雙方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_________天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

第二十九條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乙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其他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三十條 甲根據本合同第二十條、二十二條第7、8、9項、第二十四條解除勞動合同,應按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給乙經濟補償。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并對乙造成損害的,甲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并按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執行:

1.由于甲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包括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

3.甲違反《勞動法》的規定侵害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合法權益的;

4.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或本合同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三十二條 甲有下列情形之一,乙除要求甲補足工資報酬、經濟補償外,還可以按國家和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要求甲支付賠償金:

1.克扣或者故意拖欠支付乙工資的;

2.拒不支付乙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3.支付乙報酬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4.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本合同第三十條支付經濟補償的。

第三十三條 甲依據本合同第二十二條第8項解除勞動合同,除給乙經濟補償外,甲應根據勞動部制發的《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發給乙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乙有第二十二條第3、4、5項情形的,甲除解除本合同外,可保留依法索賠的權利。

第三十五條 乙不得在掌握甲商業秘密的保密期限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自動離職,經協商解除合同后,亦不得在_________期限內自行或在與甲有競爭關系的單位從事和原在職時相同或有關的經營活動。

第三十六條 乙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的保密事項,給甲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本合同約定或損失數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乙違反本合同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承但相應的經濟賠償。如果在公派境內外培訓或出境實習后為甲工作期限在_________年以內發生的,應賠償甲有關的費用。

第三十八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_________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三十九條 甲以下規章制度_________對合同當事人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四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一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蓋章):_________乙(簽章):_________

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四

甲方:

乙方: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企業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 本合同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其中試用期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日至。

第二條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_________。甲方隨時可以調換乙方的工作和崗位及工作地點,甲方根據乙方工作能力,重新簽定企業勞動合同。 乙方應認真履行崗位職責,遵守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按時完成工作任務。

第三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任務,甲方于次月底支付工資,其中新工試用期的工資為________元/月,試用期滿3個月后,甲方給乙方每月工資為_______元/月。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以下第_____種工時制度,沒有休息日,節假日根據甲方廠里生產工作情況臨時安排放假。

〔1〕標準工時制 〔2〕綜合計算工時制 〔3〕不定時工作制

第五條 雙方解除或終止企業勞動合同應按程序辦理,甲方如解除企業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出具通知書,在辦理工作交接后支付清乙方工資,沒有任何補償,乙方要解除企業勞動合同須提前一個月以書面形式出具辭職報告,經甲方同意后方可。

第六條 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涂改或未經授權代簽無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20xx年xx月xx日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五

甲方(建筑施工企業):

名稱: 法定代表人:

地址: 電話:

姓名: 性別: 年齡: 文化程度:

住址: 身份證號:

甲乙雙方根據《勞動法》及《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部門關于進一步解決建設領域拖欠工程款問題意見的通知》規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一、 合同期限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或者 工作(工程)結束止。

二、 工作內容

甲方分配乙方在 崗位擔任 職務(工種)。在正常情況下乙方應當完成生產(工作)任務,具體生產(工作)任務和質量標準為:

三、 工作時間

1、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每周不超過40小時工作制;如實行綜合計算工時或不定時工作制,由甲方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實行。

2、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協商安排乙方加班加點,甲方按規定支付工資。日加班不超過3小時,月加班不超過36小時。

四、 勞動報酬

甲方按月足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每月 日為發薪日。工資制度和分配形式按下列第 項執行:

1、實行計時工資制,乙方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每日工資 元,每月工資 元;

2、實行計件工資制,具體標準為:

五、 勞動保護

1、甲方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的規定參加工傷保險,乙方因工負傷、致殘、死亡依法享受因工傷亡待遇。

3、乙方遵守甲方的安全規定和操作規程,不得違章操作。

六、 其他約定的事項

七、 違約責任

本合同具有法律效力,雙方應嚴格履行。一方違反本合同,應承擔違約責任;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賠償相關損失。

八、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勞動爭議,甲乙雙方均可以向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九、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章): 法定代表人(簽章):

乙方(簽章):

年 月 日

鑒證機關(章): 鑒證人(簽章):

年 月 日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六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

甲方(單位名稱):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姓名):

住所地:

文書送達地址: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1、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限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日止。

2、試用期,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3、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及要求

乙方安排在________________部門,從事________________工作。

甲方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乙方所處的部門、工作任務、工作地等,乙方應接受調整。乙方須根據甲方規定的崗位工作職責和要求,按時、按質、按量完成本職工作。

第三條勞動報酬及支付方式與時間

1、甲方根據乙方的工作崗位及工作業績確定工資報酬,在本單位內參照適用同工同酬待遇。

2、甲方支付給乙方的月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

3、甲方按月以現金形式發放工資,不得無故拖欠。

4、甲方在年終時根據乙方的當年實際業績、效率、效益、損失、工作態度等因素考核結算乙方的獎金。

第四條社會保險

甲、乙雙方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按月繳納社會保險費。乙方繳納部分,由甲方在其工資中代為扣繳。

第五條勞動紀律性別: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乙方必須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

第六條勞動合同的解除

1、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2、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4、因其它法律規定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對方。

5、一方解除勞動合同,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說明理由,并向對方書面送達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

第七條 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責任保證

如因乙方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導致甲方發生經濟損失,則乙方必須盡責處理善后事宜,挽回相應經濟損失。甲方可以根據損失的大小及乙方的態度進行相應的處罰。

在本條事項未完全處理完畢之前,乙方不得擅自單方終止與甲方的勞動關系。原勞動合同期屆滿的,則相應順延到本條事項處理完畢。

第八條 商業保密及競業禁止

1、乙方對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商業秘密,包括客戶信息、相關資料不得以任何形式為自己或者他人進行使用,此保密期間不限于勞動合同期限。

2、乙方自雙方勞動關系以任何形式結束之后,在兩年內不得與甲方形成競爭關系,此條包括乙方本人或者幫助他人從事與甲方有競爭性的工作。

3、如乙方違反此條規定,則須向甲方賠償10萬元違約金。

第九條 違約責任

本合同如因一方當事人嚴重違背本合同約定條款而導致本勞動合同解除的,則須向對方承擔違約金十萬元。

第十條其他事項

1、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員工守則為本合同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通知:如本合同本送達地址發生變動,乙方須及時通知甲方,否則甲方一旦按此地址送達,即視為履行了通知義務。

第十一條 合同效力及文本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并加蓋公章后即具法律效力。合同文本一式三份,雙方各執一份,報勞動管理機關備案一份。本合同甲方加蓋騎縫章。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合同訂立日期:

日月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七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

住址:

乙方:身份證號:12345678901234567

住址:

經甲乙雙方平等協商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 個月。甲方安排乙方在(地點)從事工作。

第二條甲方每 日前支付乙方工資,工資為每月 元,甲方因生產經營需要加班的,應與乙方協商,并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實行計件工作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結算辦法,雙方約定如下:

第三條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第四條甲方嚴格執行國家工時工休制度,經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制,周期內平均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五條甲方根據國家法律和本市的有關規定,對乙方進行安全教育和必要的培訓,給乙方提供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乙方在勞動過程中應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操作規程,有權拒絕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職工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檢舉、控告。

第六條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事項:

第七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甲方(蓋章)乙方(簽名):

年月日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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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

法定代表人

注冊地址

乙方

性別

居民身份證號

出生日期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戶口所在地省(市)區(縣)街道(鄉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第一條本合同為_______期限勞動合同。

本合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效,其中試用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

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終止。

二、工作內容

第二條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工作需要,擔任______崗位(工種)工作。

第三條乙方工作應達到______標準。

三、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第四條甲方安排乙方執行____________工時制度。

執行標準工時制的,乙方每日工作時間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

執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乙方平均每天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執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在保證完成甲方工作任務情況下,乙方自行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

第五條甲方安排乙方加班,應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休息日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200%的工資報酬。甲方安排乙方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

乙方加班工資基數為每日_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第六條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工具,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范圍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

第七條甲方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勞動紀律和甲方規章制度的教育。

四、勞動報酬

第八條甲方每月______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_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乙方在試用期間的工資______。

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第九條甲方生產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甲方支付乙方的月生活費為______元或按______執行。

五、保險福利待遇

第十條甲乙雙方按國家和北京市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

第十一條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執行。甲方按______支付乙方病假工資。

第十二條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國家和北京市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甲方為乙方提供以下福利待遇:

六、勞動紀律

第十四條甲方根據生產經營需要,依法制定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和甲方的規章制度,甲方有權根據規章制度進行處理,直至解除本合同。

第十五條乙方應遵守勞動紀律的規章制度,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自身素質。

七、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乙雙方應變更勞動合同并及時辦理變更合同手續:

(一)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的;

(二)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三)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規章發生變化的。

第十七條當事人依據第十六條第(二)項的約定,一方要求變更本合同的,應將變更要求書面通知另一方,另一方應在15日內(含15日)書面答復對方;15日內未答復的視為不同意變更本合同。

第十八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一條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合同: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

(二)因防治工業污染源搬遷的;

(三)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二十二條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解除本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達到傷殘等級的;

(二)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在甲方連續工作10年以上,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5年的;

(五)復員、轉業退伍軍人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六)建設征地農轉非工人員初次參加工作未滿3年的;

(七)義務服兵役期間的;

(八)集體協商的職工代表在勞動合同期內自擔任代表之日起5年以內的。

第二十三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應予已辦理相關手續。但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除外。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四)甲方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五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后,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乙方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勞動關系即行解除。

八、勞動合同的終止、續訂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合同期限屆滿的;

(二)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乙方達到法定退休條件的;

(四)甲方依法破產、解散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本合同期限界滿前30日,甲方應將終止或續訂勞動合同意向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甲方未提前通知乙方而終止勞動合同的,以乙方上月日平均工資為標準,每延遲1日,支付乙方1日工資的賠償金。

第二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續訂本合同并及時辦理續訂手續:

(一)甲乙雙方同意續訂勞動合同的;

(二)本合同期限屆滿后,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乙方要求續訂勞動合同的。

出現本條第(二)項情況,雙方就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協商不一致時,續訂的勞動合同期限從簽字之日起不得少于12個月;乙方符合續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條件的,甲方應與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九、經濟補償與賠償

第二十九條發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按下列標準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金:

(二)支付乙方的工資報酬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在補足低于標準部分的同時,另外支付相當于低于部分25%的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和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最多不超過12個月:

(一)經與乙方協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三)本合同期限屆滿,因甲方原因未辦理終止手續仍存在勞動關系,甲方與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系的。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解除本合同,應根據乙方在甲方工作年限,每滿1年支付乙方相當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如乙方解除本合同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高于甲方上年月平均工資,按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三)甲方裁減人員的。

第三十二條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經濟補償金的計發標準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資。

第三十三條甲方解除本合同后,未按規定發給乙方經濟補償金的,除全額發給經濟補償金外,還需按該經濟補償金數額的50%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三十四條甲方依據本合同第二十條第(一)項解除勞動合同的,應支付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還應加發50%的醫療補助費,患絕癥的加發100%的醫療補助費。

第三十五條甲方違反本合同約定解除勞動合同或由于甲方原因訂立無效勞動合同,給乙方造成損害的,應按損失程度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六條甲方出資培訓和出資招接收的乙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解除合同的賠償標準為:

第三十七條乙方因存在本合同規定的第十九條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被甲方解除本合同,且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八條乙方違反本合同約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違反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雙方約定:

十、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

第三十九條甲乙雙方約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內容:

十一、勞動爭議處理及其它

第四十條雙方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四十一條本合同的附件如下:

第四十二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或與今后國家、北京市有關規定相悖的,按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或蓋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簽證機關(蓋章)

簽證員(簽字或蓋章)

簽訂日期:年月日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九

甲 方:

乙 方:

家庭住址 郵政編碼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用工之日起一至三個月,特殊崗位六個月。(視實際情況及崗位增減試用期時間)

第二條 乙方同意根據甲方安排,擔任 (工種)工作。甲方有權根據生產和工作需要,變動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必須服從。

第三條 乙方應按照甲方安排的工作內容及要求,認真履行崗位職責,按時完成任務,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第四條 甲方安排乙方執行每日 8小時工作制(計件工人、電工、維修工等特殊工種不列入此項)。特殊情況甲方有權根據實際工作需要調整乙方的工作時間。

第五條 甲方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制度。乙方每月工資收入按公司的崗位工資制度執行,特殊情況加班支付加班費。甲方生產經營任務不足,乙方待崗的,甲方向乙方支付的生活補助費不低于300元。試用期工資為崗位工資的80%。

第六條 乙方完成甲方規定的工作任務并達到質量標準的,甲方每月30 日前以貨幣形式支付乙方上月工資。特殊情況下甲方可延期支付,但延期不超過三個月。

第七條 養老、醫療保險。

甲方按規定為乙方辦理養老醫療保險等登記手續,乙方應繳納的養老、醫療保險費由甲方從乙方工資中代扣代繳。如乙方拒絕提供辦理登記手續的相關證件,造成甲方無法為其辦理養老醫療保險登記手續,由此產生的一切損失及法律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擔,與甲方無關。

第八條 乙方應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培訓,提高思想覺悟和職業技能。

第九條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甲方可依據本單位規章制度,給予紀律處分,處罰,直至解除本合同。如因乙方原因,對甲方造成直接或間接經濟損失的,根據其損失情況予以追究,并視其情節輕重決定是否予以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制度發生變化,本合同應變更相關內容。

第十一條 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乙方被除名、開除、私自離職、勞動教養及追究刑事責任,本合同自當日自行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隨時解除本合同:

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工作規范或者甲方規章制度、不服從甲方指揮和管理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的,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泄露甲方生產、設備、技術、工藝或業務秘密的;被勞動教養的;被依法采取刑事強制措施及追究刑事責任的;對甲方利益造成損害或有損公司形象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條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解除本合同,但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雙方不能依據本合同第十一條規定就變更合同達成協議的。

4、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的;因甲方搬遷的;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的。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勞動合同(即辭職),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否則甲方有權扣回工資作為補償。若甲方同意,在辭工期間內亦可提前批準乙方辭職,工資計算至工作當天為止。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合同:

1、甲方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2、甲方不能按照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十七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即終止。甲乙雙方在本合同期滿前 30 日內可以向對方表示續訂意向,經協商同意,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第十八條 乙方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甲乙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本合同終止。

第十九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予賠償:違反本合同約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的;違反勞動紀律和操作規程的;違反合同約定的保守商業秘密事項的;違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本合同履約期間和本合同解除、終止后二年內,乙方不得泄露在甲方工作期間所獲悉的任何生產、設備、技術、工藝或業務秘密,且不得到與本單位同類業務有競爭關系的其他單位工作或自營變相自營同類業務。甲方為此給予乙方的經濟補償包括在給乙方發放的工資中,不再另行支付。如乙方違反上述義務,甲方有權追繳乙方一年的工資和因違反上述義務而取得的所有收入。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出辭職的,甲方不作其他經濟補償。 乙方違反甲方規定,甲方有權予以警告、罰款、記小過、記大過、開除等處分。 乙方請假必須先填妥請假條,經部門主管及人事部門批準,否則以曠工論處。凡曠工三天者,一律作自動離職、解除勞動關系處理。

第二十二條 甲方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工作規范、規程、各項紀律、準則等均為本合同的組成部分,一并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由甲乙雙方另行協商決定。

第二十四條 本合同自甲、乙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簽訂時間:

企業勞動合同版篇十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為建立勞動關系,明確權利義務,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合同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工作崗位,乙方的工作任務為_____,工作地點為________.經雙方協商同意,甲方可以調換乙方的工種或崗位。

第三條、勞動報酬

乙方按甲方規定完成工作任務的,甲方每月__日支付工資,支付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或____________,其中試用期的勞動報酬為__元/月。

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等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執行。

第五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與解除

雙方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按法定程序辦理,甲方為乙方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或相關證明,符合國家規定的,支付乙方經濟補償。

第六條、其他未盡事項按國家及地方現行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本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勞動者乙方必須當事人簽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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