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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者的權利
1)應納稅額及納稅方式
以超過部分除以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以其商數作為個人的月工資、薪金收入,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個人在本企業的工作年限數按實際工作年限數計算,超過12年的按12計算。
按照上述方法計算的個人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應納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補償的用人單位在支付時一次性代扣,并于次月7日內繳入國庫。
2)免征對象
l 只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宣告破產的國有企業職工,其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費收入,免予征收個人所得稅。
l 除此之外,其他國有企業及非國有企業中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超過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平均工資3倍的部分,一律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的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3)可扣除的收入范圍
個人領取一次性補償收入時按照國家和地方政府規定的比例實際繳納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費、基本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可以在計征其一次性補償收入的個人所得稅時予以扣除。
4)不對一次性經濟補償重復征稅
勞動者在解除勞動合同后又再次任職、受雇的,對勞動者已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一次性經濟補償收入,不再與再次任職、受雇的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補繳個人所得稅。
參考法規:
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經濟補償金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2條;
2.《關于個人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1條、第2條、第5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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