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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一
2016最新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全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二章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第十條專項規劃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三)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三章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第十七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五)建設項目對環境影響的經濟損益分析;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七)環境影響評價的結論。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二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預防因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協調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環境影響評價,是指對規劃和建設項目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進行跟蹤監測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編制本法第九條所規定的范圍內的規劃,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管轄的其他海域內建設對環境有影響的項目,應當依照本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四條環境影響評價必須客觀、公開、公正,綜合考慮規劃或者建設項目實施后對各種環境因素及其所構成的生態系統可能造成的影響,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五條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影響評價。
第六條國家加強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建設,鼓勵和支持對環境影響評價的方法、技術規范進行科學研究,建立必要的環境影響評價信息共享制度,提高環境影響評價的科學性。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組織建立和完善環境影響評價的基礎數據庫和評價指標體系。
第七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編寫該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
規劃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對規劃實施后可能造成的環境影響作出分析、預測和評估,提出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
未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草案,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八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簡稱專項規劃),應當在該專項規劃草案上報審批前,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并向審批該專項規劃的機關提出環境影響報告書。
前款所列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按照本法第七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九條依照本法第七條、第八條的規定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報國務院批準。
(一)實施該規劃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
第十一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規劃,應當在該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但是,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除外。
編制機關應當認真考慮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草案的意見,并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十二條專項規劃的編制機關在報批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三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作出決策前,應當先由人民政府指定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出書面審查意見。
參加前款規定的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立的專家庫內的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以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
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在審批中未采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的,應當作出說明,并存檔備查。
第十五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告審批機關;發現有明顯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三
甲方:
乙方:
簽約地點:
簽約時間:年月。
合同。
一、項目名稱。
二、項目的技術內容、形式和要求。
1、內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的有關規定,雙方經平等協商,真實、充分地表達各自意愿的基礎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的規定,達成如下協議,并由雙方共同恪守。甲方委托乙方承擔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編制服務工作,乙方按照甲方提供的建設項目相關資料開展環評工作,向甲方提交一式10份紙版環評報告及一份電子版環評報告,組織評審,并協助甲方完成向環保行政主管部門報批的相關程序,并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
2、服務的內容、形式、要求。
2.1編制內容。
1)建設項目基本情況;2)建設項目所在地自然環境簡況;3)環境質量狀況;4)主要環境保護目標;5)評價范圍、評價因子及評價適用標準;6)建設項目工程分析;7)項目主要污染物產生及預計排放情況;8)環境影響分析;9)環境保護措施;10)環境管理與環境監理;11)環境效益;12)環保投資估算;13)結論與建議等。
簡要闡述風電場項目涉及的環保因素,項目場區是否涉及環境敏感因素,并簡要評價。
2.3編制要求。
設計工作應滿足國家、廣西和行業的最新規范、標準及中廣核相關的設計管理制度的要求。
報告成果文件應全面滿足設計要求的內容,內容齊全、表述清晰;成果文件使用中文,所用的計量單位應為國際通用的公制計量單位。
2.4提交成果要求。
乙方向甲方交付的最終編制文件(包括電子版)內容要求如下:
2)提供電子文件一份(pdf版)。
三、服務的期限、地點。
1、履行期限:
1.1合同簽訂后三十天內完成成果初稿提交,甲方審核通過后七天內完成正式報告提交,并報送相關環保部門審核。
1.2合同履行地點:
四、合同價格及支付方式。
1、合同價格。
合同總金額為人民幣,為固定總價。本合同價格為本合同項目環評工作所需的所有費用,包括技術評審會議費、專家咨詢費、環境現狀監測費;在合同有效期內固定不變。
2支付方式。
2.1合同簽訂并生效,乙方完成環境影響報告編制,取得環保部門對本建設項目的環保批復意見后,且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稅率為6%的等額有效增值稅專用發票和支付申請后10個工作日內向乙方一次性支付全部費用。
2.2甲方通過銀行轉賬方式進行支付。
五、技術情報和資料的保密事項及后續改進的提供與分享規定。
1、知識產權。
乙方完成本合同所述工作的所有成品及其所有相關附件、附表與配套文件的知識產權歸雙方共同所有。
2保密。
2.1、甲方保守乙方有關咨詢服務的方法和秘密,不得向第三方轉移。
2.2、乙方人員必須對甲方提供的有效資料保密,使用的技術資料在技術咨詢服務活動結束后必須歸還,不得有復印、復制、傳閱、摘抄等行為,嚴守企業秘密。
六、驗收標準和方法。
1乙方需交付載體:
2)提供電子文件一份(pdf版)。
2驗收方法:乙方交付的環評報告經甲方確認后,須按規定通過有關環保評估部門或環保審批部門組織的技術審查,并取得環保行政主管部門的批復文件,則視為驗收合格。
七、雙方當事人的義務或協作事項。
1、甲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根據環評工作的要求,向乙方提供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根據環評工作的需要,組織公眾參與調查,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并協助辦理相關手續等;按照合同約定,分期向乙方支付設計經費。
2、乙方承擔的責任與義務。
3)乙方須協助甲方完成向環保部門的報批程序,并取得批復文件;。
4)乙方須支持甲方工作安排,尊重甲方意見,及時向甲方匯報工作進展情況。
5)其他事項按環保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執行。
八、風險責任的承擔。
1、甲方根據乙方工作成果做出決策并予以實施造成損失的,如乙方無過錯,乙方不承擔責任。
2、由于國家政策調整、技術規范變更、行政主管部門工作的特殊安排,以及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導致服務工作延誤或不能完成的,乙方不承擔責任,但應努力配合甲方保證各項工作的正常開展。
九、違約責任。
1、甲方如無故終止合同,已支付的費用不得要求退回,并賠償乙方損失,乙方如無故終止合同,甲方已支付的費用應當退回。
2、乙方如果因為自身技術能力不足或工作失誤導致工作的延誤,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3、如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能滿足水行政主管部門評審要求,乙方須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以滿足要求,并自行承擔相關費用。乙方未能在3個工作日內完成整改的,除負責繼續采取補救措施外,從第4個工作日算起,每逾期一天,應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千分之一的違約金。
4、經甲方二次驗收乙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仍不能滿足評審要求,則甲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向甲方支付合同總價百分之十的違約金。由此給甲方造成損失的,還應賠償損失。
5、本合同工作成果歸甲方所有。未經對方同意,乙方不得對資料、文件復制或向第三方轉讓或用于本合同項目外的項目。若違反此規定,乙方應承擔違約責任,給甲方造成損失,還應賠償損失。
6、在本合同履行期間,甲方不得與其他機構再次簽訂與本合同標的相同的合同,如違約的,仍應向乙方支付合同款。
十、爭議的解決。
1、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發生的一切爭議,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未能解決的,雙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南寧仲裁委員會按該會規則進行仲裁。
2、上述仲裁中發生的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3、在仲裁期間,除提交仲裁的部分外,合同的其他部門仍繼續執行。
十一、其它。
2、本合同有效期至雙方均已完成合同中各自的義務后終止;。
3、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方各執貳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二附件。
附件1:廉潔從業承諾書。
(本頁無正文)。
甲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地址:
郵編: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商務聯系人:
電話:
技術聯系人:
電話: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
地址:
郵編:
電話:
傳真:
開戶銀行:
賬號:
納稅人識別號:
商務聯系人:
電話:
簽約時間:年月日。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四
第三十六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對本轄區的縣級人民政府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本法第二章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七條軍事設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依照本法的原則制定。
第三十八條本法自9月1日起施行。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五
第十六條國家根據建設項目對環境的影響程度,對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實行分類管理。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定組織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或者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以下統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三)對環境影響很小、不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應當填報環境影響登記表。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分類管理名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公布。
(一)建設項目概況;。
(二)建設項目周圍環境現狀;。
(三)建設項目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
(四)建設項目環境保護措施及其技術、經濟論證;。
(六)對建設項目實施環境監測的建議;。
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設項目,還必須有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環境影響報告表和環境影響登記表的內容和格式,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避免與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相重復。
作為一項整體建設項目的規劃,按照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不進行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
已經進行了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所包含的具體建設項目,其環境影響評價內容建設單位可以簡化。
第十九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應當經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審查合格后,頒發資質證書,按照資質證書規定的等級和評價范圍,從事環境影響評價服務,并對評價結論負責。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資質條件和管理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已取得資質證書的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的名單,應當予以公布。
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不得與負責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審批部門存在任何利益關系。
第二十條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中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由具有相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機構編制。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建設單位指定對其建設項目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機構。
第二十一條除國家規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對環境可能造成重大影響、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在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前,舉行論證會、聽證會,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建設單位報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應當附具對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采納或者不采納的說明。
第二十二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建設單位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建設項目有行業主管部門的,其環境影響報告書或者環境影響報告表應當經行業主管部門預審后,報有審批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海洋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辦理。
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環境影響報告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報告表之日起三十日內,收到環境影響登記表之日起十五日內,分別作出審批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第二十三條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下列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一)核設施、絕密工程等特殊性質的建設項目;。
(二)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的建設項目;。
(三)由國務院審批的或者由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審批的建設項目。
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審批權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建設項目可能造成跨行政區域的不良環境影響,有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該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爭議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共同的上一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二十四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經批準后,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采用的生產工藝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態破壞的措施發生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重新報批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自批準之日起超過五年,方決定該項目開工建設的,其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報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原審批部門應當自收到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之日起十日內,將審核意見書面通知建設單位。
第二十五條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法律規定的審批部門審查或者審查后未予批準的,該項目審批部門不得批準其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開工建設。
第二十六條建設項目建設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同時實施環境影響報告書、環境影響報告表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批意見中提出的環境保護對策措施。
第二十七條在項目建設、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情形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和建設項目審批部門備案;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也可以責成建設單位進行環境影響的后評價,采取改進措施。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后所產生的環境影響進行跟蹤檢查,對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查清原因、查明責任。對屬于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編制不實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屬于審批部門工作人員失職、瀆職,對依法不應批準的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予以批準的,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追究其法律責任。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六
第二十九條規劃編制機關違反本法規定,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條規劃審批機關對依法應當編寫有關環境影響的篇章或者說明而未編寫的規劃草案,依法應當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而未附送的專項規劃草案,違法予以批準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補辦手續;逾期不補辦手續的,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準或者未經原審批部門重新審核同意,建設單位擅自開工建設的,由有權審批該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可以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海洋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有前兩款所列違法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二條建設項目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依法批準,審批部門擅自批準該項目建設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接受委托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提供技術服務的機構在環境影響評價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弄虛作假,致使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失實的,由授予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降低其資質等級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并處所收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負責預審、審核、審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部門在審批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還;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違法批準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七
研工作,現將調研情況匯報如下:
河流域概況及現狀。
(一)河流域概況。
河是**縣的最大河流,位于松花江干流中游左岸。發源于**縣北部小興安嶺的青山嶺。源頭高程在410.00米,發源以寶林河為主,與安樂河匯合于太平林場后,始稱河。
河流域面積1929平方公里,全部在**縣境內,占**縣行政區域總面積的34.8%。流域地理位置,東和東南與大、西北河兩流域分水,北與鐵力縣巴蘭河流域相接,西北為慶安縣界,西與木蘭縣木蘭達河、白楊木河、**縣濃濃河、富拉渾河四個流域接連,西南為**縣小橋河流域,南為松花江。
河流域地理座標為:東經128°11'—128°52′,北緯45°58′—46°37′。河流域形若仙人掌,南北中線長91公里,東西平均寬20公里。最大寬度在上游鳳山屯附近,寬36公里,最小寬度在下游樺樹屯處,寬5公里。河網密度系數0.33。
(二)河采砂現狀。
據向有關部門了解,目前,我縣河干流上現有砂場8個,都經縣水務局頒發了采砂許可證。經現場調查,我局感到,目前,我縣河河道采砂行為,雖然都有水務部門的審批手續,屬于合法經營,合法采砂,但在采砂的過程當中,這些采砂業主都存在超范圍開采,無秩序開采,隨意開采的行為。現在的河在每個采砂段上,采砂業主是哪的砂料好就采哪,根本不管是否會改道,是否會造成水土流失,是否會造成耕地的毀壞,到處都是千瘡百孔。現在的河可以說是“開膛破肚”“心、肝、肺”都被掏空了,我們的母親河已是滿目瘡痍,遍體鱗傷,不堪重負。
一是河采砂給河道行洪安全造成嚴重威脅。在8處砂場中,有部分采砂場不按規定,嚴重違法開采。如有的采砂主在穩定性很好的河岸邊,或者禁采區開采砂石料,違背自然規律改變河道行洪方向;有的采砂主不按照河道主管部門批準的開采方式進行開采和棄料,沒有就地整平回填恢復河道原來狀況,在河道形成了“采砂磯頭”,嚴重影響河道上下游、左右岸的防洪安全;有的采砂主,違反規定在禁采期違法開采,給河道行洪安全造成威脅。
二是河采砂對沿岸的水利基礎設施造成了破壞。挖走河道內的砂石料,形成的洼地,以及棄料堆積而形成的障礙物,改變了河流方向,加劇了河水對河岸、河堤和河床的沖刷,導致河道河床下切深陷,河岸、河堤抽根坍塌,河勢發生變化,造成河床下降。汛期發生洪水極易沖毀農田,淹沒村莊,同時,還會對橋梁、攔河壩、沿岸渠道等基礎設施構成被洪水沖垮的危險。
三是河采砂給生態環境造成了嚴重影響。河道砂石資源是生態環境的重要組成部分,對河道砂石資源無節制的掠奪性開采,造成對生態環境的嚴重破壞,使河道涵養水源的能力大幅度下降。過渡的開采,一方面會造成主河道缺水,甚至出現河水斷流,另一方面會導致地下水下降,影響河道生態系統的平衡,造成生態環境惡化。
四是河采砂導致國有資源大量流失。由于后期環境監督管理不到位,導致采砂業主超范圍、超深度開采,致使大量國有資源大量流失。同時由于缺乏合理規劃,有些采砂主對資源的無序開采和掠奪性開采,已經造成河道砂石資源在一定區域相對匱乏,影響到當地經濟建設和發展。
五是河采砂嚴重影響了我縣生態旅游開發事業的健康發展。無序的濫采亂挖,不僅造成了河道的改變,水土流失,耕地的毀壞,水利基礎設施的損毀,而且還嚴重地影響了我縣以河漂流為主要內容的生態旅游開發。由于河采砂的無秩序,亂采濫挖,使我縣聞名遐邇的河漂流項目,已經兩年被無情的擱淺,不僅給我縣的經濟社會發展帶來了極其不利的影響,而且,對我縣今后創建國家級生態示范區也會產生十分不利的影響。
六是河采砂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社會的穩定。一是由于經營業主因違規開采,導致毀壞更低,采砂業主經常與當地村民發生糾紛,甚至發生沖突,使信訪案件不斷;二是由于監管不利,采砂業主采砂后,砂坑不回填,汛期滿水,極易發生淹死人的事故。
二、導致河采砂濫采亂挖的主要原因。
從調查的情況來看,河采砂之所以會出現無序性的亂采濫挖,究其原因我們認為主要有以下幾方面:
一是采砂者的法制觀念淡薄。多年來,我縣河道主管部門不斷加大宣傳教育力度,通過召開由河道沿岸村鎮領導參加的水法規座談會,書寫標語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水法》和《河道管理條例》。但仍有的少數領導和村屯干部錯誤認為,河道砂石資源屬于地方集體所有,不經河道主管部門同意,擅自與采砂業主簽訂開采協議,有的還低價拍賣資源開采權,造成違法開采,違規開采,擾亂砂石開采市場,遺留了大量后患。
二是河道采砂沒有規范性文件予以約束。我縣到目前為止,還沒有。
出臺河道采砂規劃,沒有規范性文件來約束管理。
三是經濟利益驅動。全縣違法開采和違規開采,主要原因是個別采砂業主受利益驅動。這些承包經營者,只有靠多采,多挖亂挖,超審批量開采,才能夠彌補前期所交的各項資源補償費用。
四是河道采砂執法難。一方面河道主管部門專職執法人員不足,而且能力建設不到位,缺乏必要的執法交通工具,現場執法的快速反應性難度大。另一方面采砂船游動性大,且管理上缺乏強制手段,造成難執法。
四、防止河采砂濫采亂挖的對策和防治措施。
河砂是緩沖河道水流、涵養水源、保護堤防與河岸的重要屏障,也是非常重要的建筑材料。近幾年來,隨著我縣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步伐的不斷加快,隨著城鎮棚戶區泥草房改造力度的不斷加大,隨著松花江公路大橋、通鄉通村公路建設項目的實施,以及周邊砂石資源日趨減少等因素的影響,我縣河砂需求量不斷增加,河砂資源開采過程中顯現出來的生態環境破壞問題也十分突出,不僅造成了河砂資源的嚴重浪費,而且嚴重影響了河道的生態安全。因此,依法強化河河道管理,規范河道采砂行為,加強資源保護,維護河道生態安全,已經勢在必行。
(一)出臺規范性文件。應迅速組織相關部門和專家編制我縣河道采砂規劃,作為我縣砂石資源開采業的依據,以便于全面規劃開采河道砂石資源,充分發揮砂石資源的效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健康發展。
(二)組建執法隊伍。規范砂石市場管理,是一項復雜的系統性的工作,為徹底扭轉當前濫采亂挖的混亂局面,應成立由水務(河道管理)、環保、工商、城建、交通、公安、法院、鄉鎮等部門聯合組成的綜合執法隊伍,對全縣砂石料開采市場進行全面的集中整治。
(三)營造輿論氛圍。要加大宣傳力度,大力開展《水法》、《水污染防治法》、《河道管理條例》和《河道采砂收費管理辦法》的宣傳教育,特別做好對領導干部的宣傳,提高全社會的法律意識,營造良好的采砂秩序,依法采砂的良好氛圍。
(四)引入市場機制。完成對全縣砂石開采市場集中整治后,將全縣河道可開采區進行普查劃段,科學界定開采區、開采范圍和開采期,規定開采方式,規定年最低開采能力,制定開采棄料回填強制措施,引入市場機制,科學合理和有償開采全縣砂石資源,既發揮資源效益,又能夠及時河道清除障礙物,不影響河道行洪安全和人身安全。
(五)加強巡回檢查。進一步加強水政執法隊伍建設,結合實際,根據工作量配備專門的河道采砂執法管理人員人,添置必要交通工具,加強日常巡查監督,確保采砂秩序的長治久安。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八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極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第六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的計收;。
(一)由發放河道采砂許可證的單位計收采砂管理費。
(二)河道采砂管理費的收費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報同級物價、財政部門核定。收費單位應按規定向當地物價部門申領收費許可證,并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費票據。
第七條河道采砂管理費用于河道與堤防工程的維修、工程設施的更新改造及管理單位的管理費。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繼續使用,其它任何部門不得截留或挪用。
第八條河道主管單位要加強財務及收費管理,建立健全財務制度,收好、管好、用好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按預算外資金管理,專款專用,專戶存儲。各級財政、物價和水利部門要負責監督檢查各項財務制度的執行情況和資金使用效果。
第九條違反本辦法第三、四、五條規定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辦理。
第十條河道管理、監理人員在河道采砂收費管理中,濫用職權,掏私舞弊、收受賄賂的,按《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部門可以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商同級財政、物價部門制定本地區河道采砂收費管理實施細則。
第十二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九
遼寧省河流眾多,全省流域面積達50km2以上的河流共有845條,河流長度28560余km,渾河、太子河、清河、大洋河、愛河、鴨綠江等大型河流,以及遼東、遼南、遼西部分中小河流砂石資源非常豐富。由于遼寧省大部分河流屬于季節性河流,河道采砂以旱采為主,存在采砂工藝簡單、流動性強、破壞力大等特點,加上存在著采砂立法滯后、思想觀念不適應、監管能力和執法手段軟弱等共性問題,河道采砂管理的任務越來越重,各級管理部門的壓力越來越大。多年來,為突出抓好河道砂石資源的可持續利用和河道生態文明建設,遼寧省在理順河道采砂管理體制和強化采砂管理制度建設方面不斷探索,出臺了一系列河道采砂管理政策文件,有效推動全省河道采砂管理工作朝規范化和制度化方向開展。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十
第一條為加強河道的整治和管理,合理采挖河道砂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采挖砂、石,取土和淘金(包括淘取其它金屬及非金屬)。
第三條河道采砂必須服從河道整治規劃。河道采砂實行許可證制度,按河道管理極限實行管理。河道采砂許可證由省級水利部門與同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由所在河道主管部門或由其授權的河道管理單位負責發放。
第四條采砂單位或個人必須提出河道采砂申請書,說明采砂范圍和作業方式,報經所在河道主管部門審批,在領取河道采砂許可證后方可開采。從事淘金和營業性采砂取土的,在獲準許可后,還應按當地工商、物價、稅務部門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五條河道采砂必須交納河道采砂管理費。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十一
申請書。
申請單位(個人)(蓋章)。
申請日期:年月日
填寫須知。
一、本書依據《黑龍江省河道采砂管理辦法》制定,適用于湯原縣行政區域內河道采砂申請、審批工作。
二、本表由審批機關統一編號。
三、“采砂權名稱”、“編號”、“開采地點”、“開采深度”、“開采范圍”、“控制點坐標”、“采砂種類”和“開采時間”由出讓方填寫。
四、需用藍黑鋼筆或毛筆填寫,要求書寫工整。內容必須填寫完整.。
五、“申請單位”欄應填寫申請采砂企業名稱或申請采砂的自然人姓名。
六、“開采方式”欄應填寫下面幾種:機械旱采、船采(吸砂泵式采砂、浮吊式采砂、鏈斗式采砂等)。
七、“棄料處理方式”指對采砂作業中廢棄的卵石或航道、河道整治中泥沙棄料的處理及存放等,可選擇棄料堆體清除、清理或平整等方式。此項工作由水務部門審批。
八、“堆放地點”指在行洪區及堤防護堤地外、符合土地管理要求的地點。此項工作由水務部門審批。
九、“采砂機具設備和運輸設備”欄指采砂申請人采砂機具和運輸設備名稱,提供符合要求的采砂機具和運輸設備的有關證書。此項工作由交通部門審批。采取船采方式的,其證件、手續由交通部門協調,到佳木斯海事局政務中心辦理。涉及其它管理部門簽署意見的,由水務部門指導采砂申請人自行辦理。
十、申請采砂的,應提交下列文件或資料:
(1)申請人有效身份證明文件;
(2)申請人委托他人辦理的,應提交授權委托書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文件;
(3)采砂申請人員基本情況:包括:申請人、安全管理人員、職業衛生負責人身份證號和安全培訓資格證號,技術負責人情況。
(4)符合要求的采砂機具、采砂船和運輸設備的有關證書;
(5)符合安全要求的采砂運輸方案;
(6)河道采砂與第三者有利害關系的,與第三者達成的協議或有關文件;料場堆放涉及土地、農道的,由當地政府簽署意見。
(7)砂石堆放地點合理性證明文件、棄料處理方式、采砂結束后現場清理和平整方案。
申請人提交上述復印件時,應當同時交驗原件以便核查。
十一、本表填寫一式三份,一份留水行政主管部門作為監督檢查的依據;一份送行政服務中心的掛牌出讓中介機構受理、核實;一份留申請人作為實施依據。
十二、申請人對審查意見有爭議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十三、附件。
1、湯原縣第一批采砂點審批表。
2、采石場平面示意圖。
4、采砂須知;
5、采砂管理部門領導聯系卡。
環境影響報告合同篇十二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發布是我國環境立法的重大進展,標志著環境保護參與綜合決策進入了新的階段,下面是條例的詳細內容。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工作,提高規劃的科學性,從源頭預防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促進經濟、社會和環境的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對其組織編制的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和區域、流域、海域的建設、開發利用規劃(以下稱綜合性規劃),以及工業、農業、畜牧業、林業、能源、水利、交通、城市建設、旅游、自然資源開發的有關專項規劃(以下稱專項規劃),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擬訂,報國務院批準后執行。
第三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循客觀、公開、公正的原則。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對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資料實行信息共享。
第五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所需的費用應當按照預算管理的規定納入財政預算,嚴格支出管理,接受審計監督。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或者對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的重大不良環境影響,有權向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后,應當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章評價。
第七條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規劃編制過程中對規劃組織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八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分析、預測和評估以下內容:
(一)規劃實施可能對相關區域、流域、海域生態系統產生的整體影響;
(二)規劃實施可能對環境和人群健康產生的長遠影響;
(三)規劃實施的經濟效益、社會效益與環境效益之間以及當前利益與長遠利益之間的關系。
第九條對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應當遵守有關環境保護標準以及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技術規范。
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規范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制定,并抄送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條編制綜合性規劃,應當根據規劃實施后可能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編制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
本條第二款所稱指導性規劃是指以發展戰略為主要內容的專項規劃。
第十一條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規劃實施對環境可能造成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主要包括資源環境承載能力分析、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和預測以及與相關規劃的環境協調性分析。
(二)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主要包括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政策、管理或者技術等措施。
環境影響報告書除包括上述內容外,還應當包括環境影響評價結論。主要包括規劃草案的環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以及規劃草案的調整建議。
第十二條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環境影響報告書(以下稱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規劃編制機關編制或者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編制。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對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質量負責。
第十三條規劃編制機關對可能造成不良環境影響并直接涉及公眾環境權益的專項規劃,應當在規劃草案報送審批前,采取調查問卷、座談會、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公開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與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有重大分歧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采取論證會、聽證會等形式進一步論證。
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在報送審查的環境影響報告書中附具對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
第十四條對已經批準的規劃在實施范圍、適用期限、規模、結構和布局等方面進行重大調整或者修訂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重新或者補充進行環境影響評價。
第三章審查。
第十五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綜合性規劃草案和專項規劃中的指導性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作為規劃草案的組成部分一并報送規劃審批機關。未編寫環境影響篇章或者說明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在報送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一并附送規劃審批機關審查;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規劃審批機關應當要求其補充;未補充的,規劃審批機關不予審批。
第十七條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專項規劃,在審批前由其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召集有關部門代表和專家組成審查小組,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審查。審查小組應當提交書面審查意見。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審批的專項規劃,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審查辦法,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審查小組的專家應當從依法設立的專家庫內相關專業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但是,參與環境影響報告書編制的專家,不得作為該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小組的成員。
審查小組中專家人數不得少于審查小組總人數的二分之一;少于二分之一的,審查小組的審查意見無效。
第十九條審查小組的成員應當客觀、公正、獨立地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提出書面審查意見,規劃審批機關、規劃編制機關、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不得干預。
審查意見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基礎資料、數據的真實性;
(二)評價方法的適當性;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五)公眾意見采納與不采納情況及其理由的說明的合理性;
審查意見應當經審查小組四分之三以上成員簽字同意。審查小組成員有不同意見的,應當如實記錄和反映。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對環境影響報告書進行修改并重新審查的意見:
(一)基礎資料、數據失實的;
(二)評價方法選擇不當的;
(三)對不良環境影響的分析、預測和評估不準確、不深入,需要進一步論證的;
(四)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存在嚴重缺陷的;
(七)內容存在其他重大缺陷或者遺漏的。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審查小組應當提出不予通過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意見:
(二)規劃實施可能造成重大不良環境影響,并且無法提出切實可行的預防或者減輕對策和措施的。
第二十二條規劃審批機關在審批專項規劃草案時,應當將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作為決策的重要依據。
規劃審批機關對環境影響報告書結論以及審查意見不予采納的,應當逐項就不予采納的理由作出書面說明,并存檔備查。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可以申請查閱;但是,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
第二十三條已經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規劃包含具體建設項目的,規劃的環境影響評價結論應當作為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依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的內容可以根據規劃環境影響評價的`分析論證情況予以簡化。
第四章跟蹤評價。
第二十四條對環境有重大影響的規劃實施后,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組織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將評價結果報告規劃審批機關,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五條規劃環境影響的跟蹤評價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二)規劃實施中所采取的預防或者減輕不良環境影響的對策和措施有效性的分析和評估;
(三)公眾對規劃實施所產生的環境影響的意見;
(四)跟蹤評價的結論。
第二十六條規劃編制機關對規劃環境影響進行跟蹤評價,應當采取調查問卷、現場走訪、座談會等形式征求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的意見。
第二十七條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規劃編制機關應當及時提出改進措施,向規劃審批機關報告,并通報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
第二十八條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發現規劃實施過程中產生重大不良環境影響的,應當及時進行核查。經核查屬實的,向規劃審批機關提出采取改進措施或者修訂規劃的建議。
第二十九條規劃審批機關在接到規劃編制機關的報告或者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建議后,應當及時組織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采取改進措施或者對規劃進行修訂。
第三十條規劃實施區域的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超過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總量控制指標的,應當暫停審批該規劃實施區域內新增該重點污染物排放總量的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一條規劃編制機關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時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二條規劃審批機關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二)對依法應當附送而未附送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專項規劃草案,或者對環境影響報告書未經審查小組審查的專項規劃草案,予以批準的。
第三十三條審查小組的召集部門在組織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時弄虛作假或者濫用職權,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審查小組的專家在環境影響報告書審查中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的,由設立專家庫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取消其入選專家庫的資格并予以公告;審查小組的部門代表有上述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四條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機構弄虛作假或者有失職行為,造成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嚴重失實的,由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予以通報,處所收費用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縣級人民政府對其組織編制的規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制定。
第三十六條本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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