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江西財經職業學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考生合法權益,充分體現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保證江西財經職業學院招生工作的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和教育部關于高校招生實施“陽光工程”的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招生工作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全面考核、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辦學性質、層次及主管部門
第三條 江西財經職業學院是經江西省人民政府批準,教育部備案的全日制國有公辦普通高等專科院校,全日制在校生13000余人,學院代碼(部標):12941,始建于1960年。
第四條 主管部門:江西省財政廳。
第三章 收費標準
第五條 經江西省財政廳、教育廳、物價局批準,學院新生收費標準為:普通專業學費5000元/每學年,中外合作辦學專業學費7000元/每學年,住宿費600—1000元/每學年。
第四章 錄取規則
第六條 總原則:對所有進檔考生,根據本人專業志愿及我院招生計劃,原則上按分數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七條 所有專業外語語種不限,文理兼收,招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條 對非第一志愿考生無分數級差要求。
第九條 符合加分條件投檔的考生,按生源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之規定執行。
第十條 對不服從專業調劑的考生,在所填專業錄取額滿,但總招生計劃未滿時,學院將向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招生主管部門申請調整專業招生計劃,以盡可能滿足考生的專業要求,直到總招生計劃錄取額滿為止。
第十一條 對考生身體健康要求,執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關規定。
第五章 獎、貸學金制度
第十二條 學院按照國家相關政策,設有國家勵志獎學金、國家獎學金、學院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勤工助學、生源地信用助學貸款、應屆畢業生應征入伍服義務兵役學費補償、國家助學貸款代償、學生特殊困難助學基金等多種獎助學項目,并根據學生在校期間實際表現,按規定發放。
第六章 畢業生頒發文憑
第十三條 畢業生頒發經教育主管部門審核、編號、網上注冊的普通專科《畢業證書》及《畢業生就業報到證》。
第七章 就業情況
第十四條 學院始終把就業工作擺在突出位置,將“以就業為導向”的辦學理念貫徹到招生、人才培養、教育教學和管理等辦學全過程。學院還采取多種方式積極推薦畢業生就業,近幾年,畢業生就業率均為98%以上,被教育部授予50所“全國畢業生就業典型經驗高校”。
第十五條 學院坐落在舉世聞名的廬山北麓,中國魅力城市——江西省九江市。
第八章 附則
第十六條 本章程若有與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最新政策相抵觸之處,以國家教育部制定的政策為準。
第十七條 本章程由江西財經職業學院招生就業處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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