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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經費管理政策 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篇一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學校科研經費使用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教育部財政部關于加強中央部門所屬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意見》(教財〔2012〕7號)及吉林省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文件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科研經費分為來源于財政資金的項目經費和來源于非財政資金的項目經費。于財政資金的項目經費按照立項單位批復預算的內容及開支范圍執行,并實行預算指標控制管理。于非財政資金的項目經費按照合同、協議約定執行,按經費來源單位批準的預算進行支出管理。
第三條 我校在職人員利用學校條件承擔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必須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單獨立項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未進入學校財務賬戶的,學校對其立項資格不予承認,不作為考核、聘任的依據。
第二章 管理體制
第四條 科研經費管理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管理體制。經費支出的審批,按照《吉林財經大學借款與報銷管理規定》(吉財大發【2014】77號)和《吉林財經大學嚴格遵守財經紀律強化財務管理規定》(吉財大發【2014】20號)有關規定執行。
科研處負責科研管理政策的制定、科研項目的總體規劃、預算審核、組織指導、宣傳培訓、遴選申報、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績效考核與評估。
財務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工作。負責協助、指導項目申請人合理編制經費預算,對已批復或簽訂合同書(任務書、預算書)的項目提供到款通知、經費分配、預算執行進度通報、經費使用建議、預算調整、結題經費審核、決算編制、稅費繳納及減免等指導和服務。
資產管理處負責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審核、登記、監管和核銷。審計處負責科研經費的審計監督,按規定監督、檢查項目負責人按照項目預算或合同書(任務書、預算書)的約定,在其權限范圍內使用經費,確保科研經費合理使用。
紀檢監察處負責科研經費使用的監督、檢查及處罰。
第五條 各學院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承擔監管責任。學院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實際需要,制訂本部門科研經費管理細則,明確院長、主管科研副院長、科研秘書及科研項目負責人的職責;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科研經費管理績效將納入學院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圍。
第六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責任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并掌握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復預算或合同書(任務書、預算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七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在學院及科研處、財務處等相關部門的指導下根據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或委托方的要求,結合科研活動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項目經費預算。
第八條 嚴禁無預算、超預算支出。經審核批復的經費預算,將作為支出依據,實行預算指標管理,其中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三項支出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第九條 科研經費預算一經批復或委托方簽字確認,原則上不予調整。確需調整并符合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規定調整范圍的,應履行相關調整程序。在學校預算調整權限范圍內的,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實際需要提出預算調整方案,經學院及學校科研處審核同意,財務處予以調整。超出學校預算調整權限范圍的,報項目主管部門或委托單位批準后方可調整。
第四章 科研項目經費支出范圍
第十條 設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使用科研經費購置設備,應按照項目預算科目金額,提前向資產管理處提出申請并根據批復的意見辦理,對于允許自購的必須簽訂合同,明確付款方式及期限。采購完成后及時辦理資產登記手續,按照合同約定辦理財務結算付款。
第十一條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消耗使用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第十二條 測試、實驗、化驗和加工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校外及校內單位的檢驗、測試、實驗、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第十三條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相關的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等費用。燃料動力費支出應提供費用清單(包括標準、測算依據等)。
第十四條 信息費是指計算機錄入、軟件設計及有關測試、計算、分析、文獻檢索、資料查詢等費用。
第十五條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報銷會議費需提供會議通知、會議決算表、會議簽到簿、會議紀要等資料。舉辦會議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議開支標準和會期。嚴禁借會議名義鋪張浪費、發放禮品、公款旅游等。
第十六條 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課題組人員赴國外、港澳臺地區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包括國際往返旅費、食宿費、市內交通費及其他費用。報銷來華專家費用要提供專家護照復印件、機票等資料。科研人員使用科研經費報銷出國費用,需提供國際合作與交流處審核、簽章材料。具體按照國家因公出國出境人員和外國專家來華費用報銷標準執行。
第十七條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發生的外埠差旅費、會務費等。差旅費的報銷范圍包括: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補助費、市內交通費。外出調研的應有調研說明并有項目負責人和經手人簽字;報銷飛機票需提供登機牌;因參加會議報銷差旅費的應有會議通知、往返的交通費、異地住宿費等。項目組學生參加調研報銷差旅費與公職人員標準相同。受邀參加學術會議、研討會、評審會、座談會等,憑邀請方負擔住宿費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與其他單位開展科研合作,對方單位提供住宿 2 的,憑合作方提供的有效證明,據實報銷城市間交通費,按規定標準發放伙食補助費和市內交通費。
第十八條 印刷費是指打印、復印、謄寫、印刷和裝訂等費用。培訓費指項目組成員的業務培訓支出。
第十九條 出版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要支付的版面費、出版費、專利申請、翻譯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第二十條 印刷費、出版費、保險費、租賃費、維護費、服務費等報銷數額在5千元以上的要附有雙方簽訂的協議,報銷數額在1萬元以上的要提供符合學校要求的合同。屬于政府采購的還要履行政府采購程序。
第二十一條 勞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直接參加項目研究的沒有工資收入的相關研發人員和臨時聘用人員的勞動報酬。研究生資助經費是指將導師科研經費部分用于資助研究生進行科研活動的費用。勞務費和研究生資助經費以零現金方式支付,采取銀行卡形式發放,按工薪計稅,發至本人銀行賬戶。勞務費和研究生資助經費預算標準,來源于財政資金的科研經費,立項單位對勞務費有明確規定的按立項單位管理辦法執行,立項單位沒有明確規定的,勞務費和研究生資助經費預算不超過總經費的20%;來源于非財政資金的科研經費,勞務費和研究生資助經費不超過總經費的40%,其中,參與項目研究的科研人員可以提取比例原則上不能超過一半。
第二十二條 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咨詢費預算不超過總經費的10%。
第二十三條 數據采集費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問卷調查、被試、數據跟蹤采集、案例分析等費用。報銷沒有正式發票的這類費用要按財務制度的規定,事先有預算,有項目負責人和收款人的簽名或手印并附有相關情況的書面說明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四條 成果鑒定費是指項目完成后進行成果鑒定的費用。支付成果鑒定費事先要有預算,支付標準按立項單位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實驗室改裝費是指為順利完成研究項目,對現有實驗室進行小規模的改裝所發生的費用。
第二十六條 資料費是指為項目研究所購買的圖書資料以及檔案、文獻等費用。圖書采購完成后需辦理資產登記手續后方可報銷。
第二十七條 協作費是指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由于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將部分研究工作委托給項目參加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發生的費用。科研經費支付外協費,需事先有預算,并提供科研項目批復預算書、學校與接收經費單位的科研協作合同或協議,以及協作單位出具的合法有效的票據,經學院(部門)主管領導、科研處和財務處聯簽審批后支付,只對任務合同書中列示的合作單位和金額辦理經費轉撥。
第二十八條 間接費用是指學校為科研項目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承擔單位用于科研人員激勵的相關支出等。
第二十九條 管理費是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了補償學校為支持科研活動開展而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除項目立項單位有特殊規定外,學校統一按到帳項目經費總額的5%提取管理費,由學校納入預算管理。
第三十條 科研經費支出必須經項目負責人簽批方可報銷。單筆票據或向同一單位付款超5千元(含5千元)的,需學院(部門)主管領導簽批;單筆票據或向同一單位付款超2萬元(含2萬元)的,需學院(部門)主管領導及財務處長簽批;單筆票據或向同一單位付款超5萬元(含5萬元)的,需學院(部門)主管領導、財務處長、科研處長及分管科研工作副校長、分管財務工作副校長簽批。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項目主管部門或項目委托方因某種原因要求終止或撤消原定項目,或項目組因某種原因不能繼續其研究工作而要求終止或撤消原定項目時,項目負責人應及時以書面形式向所在學院報告,學院應將具體情況及時報告科研處和財務處,財務處停止該項目經費使用。項目組在一個月內提交經費結算的書面報告,結余經費由學校主管部門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 本規定由科研處、財務處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實行。項目來源單位對科研經費使用有明文規定的,按其規定執行,無明確要求的,按本辦法執行。本規定在執行過程中,遇到國家政策調整,按國家有關文件執行。
科研經費管理政策 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篇二
鐵路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鐵路科研經費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鐵路技術創新,根據?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財政部、科技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中央財政科技經費管理若干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56號)和國家其他有關科研、財務管理制度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鐵路科研經費主要包括中央財政撥款、鐵路建設項目投資資金、鐵道部和鐵路企業研究開發費(以下簡稱企業資金),以及部屬單位承擔科研課題的自籌資金等。
(一)中央財政撥款進行科研的項目,按相關款源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二)依托某一鐵路工程項目進行的全路性、前瞻性、基礎性科研項目,其經費納入鐵道部研究開發費,形成建設工程實體或固定資產的部分納入所依托項目的工程概算。
為工程特有技術問題進行的科研項目,其經費納入相關工程項目概算。
(三)鐵路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因科研開發需要購臵或試制科研專用儀器設備構成固定資產的,按照固定資產購臵審批權限、程序和相應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辦理。其中:企業因科研開發需要購臵或試制科研專用儀器設備構成固定資產的,可按照?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2006]6號)關于“單位價值在30萬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其中達到固定資產標準的應單獨管理,但不提取折舊”的規定辦理。
第三條 鐵路科研經費要逐步建立追蹤問效考核機制,按以下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集中財力、突出重點。主要應集中用于鐵路新技術、新裝備、新材料、新工藝的研究、開發、試驗,以及引進技術的消化吸收和國產化方面。
(二)科學安排,合理配臵。要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地編制和安排預算。
(三)專款專用,分項核算。科研經費應當納入單位財會部門統一管理,按科研項目進行明細核算,確保專款專用。
第四條 鐵路科研經費按課題實行預算管理。
(一)鐵路各級財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建立健全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制度。
(二)鐵路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對購臵或試制科研專用儀器設備構成固定資產的項目,以及納入建設項目的科研項目,納入相關的投資計劃。
(三)鐵路各級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科研課題預算管理數據庫,將項目(課題)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組織單位和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和課題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
第二章 開支范圍
第五條 鐵路科研經費由計劃管理費和課題研究費組成。計劃管理費是指科研管理部門為管理科研計劃及其經費而發生的課題遴選、評審、招標、監理、跟蹤檢查、預算評估、驗收、鑒定等費用;課題研究費是指在課題組織實施過程中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由科研經費支付的各項費用。
第六條 課題研究費的開支范圍一般包括人員費、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等。
(一)人員費:是指課題組成員支出的工資性支出及其附加、勞務費。工資性支出可按扣除設備費后課題經費總預算的不超過15%比例內控制,納入應付工資管理;勞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課題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課題組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性費用,不屬于工資性支出。
(二)設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購臵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不構成或不新增固定資產的,或者符合國務院國發[2006]6號文件規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固定資產,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臵費支出,構成固定資產的通用設備不得用科研經費購臵。
(三)材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四)測試化驗加工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課題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五)燃料動力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臵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六)差旅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按國家和鐵道部規定標準所發生的差旅費、交通費用等。
(七)會議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或課題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課題承擔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鐵道部有關規定,嚴格控制會議規模、會議數量、會期和會議開支標準。
(八)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課題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九)出版印刷/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印刷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產權事務等費用。
(十)專家咨詢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不得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課題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印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2006]159號)等規定執行。
(十一)管理費:是指在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對使用本單位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日常水、電、氣、暖消耗,以及其他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管理費按科研項目總經費預算扣除設備費后分段超額累進比例法核定,實行總額控制, 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在批復預算范圍內據實列支,不得直接提取。核定方法如下:
1.課題(項目)總經費扣除設備費后的預算總額在100萬元及以下的部分,按照8%以內的比例核支;
2.超過100萬元至500萬元的部分按照5%以內的比例核支;
3.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2%以內的比例核支;
4.超過1000萬元的部分按照1%以內的比例核支。第七條 課題在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除上述費用之外的其他支出,應當在申請預算時單獨列示并提供相關資料,單獨核定。
第三章 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八條 鐵路科研計劃管理費由鐵路各級科技成果辦公室按規定每年向同級科技主管部門報送預算草案,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財務部門核定。
第九條 鐵路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在組織研究提出年度重大和重點研究課題以及提出課題立項建議時,應當同時提出經費預算建議。
第十條 按規定需要進行預算評審評估的,由財務主管部門牽頭商有關部門,委托中介機構或組織專家進行。鐵道部立項的科研課題中,單項課題經費預算鐵道部投資超過200萬元的重大課題,經費列入建設工程的課題由部鑒定中心按建設程序審查評估;經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的課題由財務司商有關部門評估。
第十一條 鐵道部課題預算由鐵道部科技司初審匯總,商財務司、計劃司確定款源,報鐵道部科技研究計劃管理委員會審定后,納入鐵道部運輸支出預算和建設項目投資概算。第十二條 鐵道部科研計劃管理委員會確定年度重大工程科研和重大試驗后,由科技司會同計劃司、財務司、鑒定中心審核預算。
第十三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鐵道部課題,按?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課題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和?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課題招標投標工作程序?確定承擔單位,并按鐵路科研課題經費預算項目制度執行。鐵路所屬單位科研課題的招投標工作,按本單位的課題招投標管理辦法和工作程序執行。
第十四 經批準的重大和重點課題立項后在研究提出實施方案建議時,應當包含課題經費預算及其分解情況等內容。
第十五條 科技主管部門在確定課題承擔單位后,應當按下列要求組織課題承擔單位編制課題實施預算。
(一)根據課題研究的合理需要,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
(二)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預算中,有自籌經費來源的,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
(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課題的,應當同時編列其他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四)課題預算書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共同編制。
(五)編制課題預算時,應當同時聲明課題承擔單位的現有組織實施條件和資源,以及從單位外部可能獲得的共享服務,并針對課題實施可能形成的科技資源、成果及所形成的知識產權,提出鐵路企業共享方案。
第十六條 鐵路科研課題合同中應包括課題預算,按程序報經批準后,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將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四章 預算的執行
第十七條 鐵道部管理的科研課題,由鐵道部財務司、科技司根據批準的課題經費預算、年度工作進度,下發年度科研項目文件,財務司向課題承擔單位撥付或結算課題經費。其中:年度科研項目文件下發后、收到有關單位發票后一個月內撥付相應經費;采用結算經費方式的,年度決算前完成當年經費結算工作。第一承擔單位每次收款后,應當在一個月內根據分項合同的約定向其他承擔單位轉撥經費。
納入建設項目概算的科研經費,由建設單位按建設管理規定和合同約定撥付經費。
第十八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課題預算,一般不予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應當按照以下程序核批:(一)課題預算總額、課題間預算調整,應當按原審批渠道報經批準后執行。
(二)課題預算不變,課題合作單位之間預算調整,應當由課題負責人協助課題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按程序報下達課題的科技主管部門,科技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財務部門核定發文。
(三)課題支出預算科目中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管理費預算一般不予調整。其他支出科目之間預算調整的,由課題承擔單位根據研究需要進行調整,按程序報課題審批單位備案。
第十九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課題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核算科研項目支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加強對課題經費的監督和管理。涉及政府采購的,按照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規范使用課題經費。嚴禁以下行為:
(一)以課題費、咨詢費、勞務費等各種名義在課題經費中列支工資性支出,或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勞務費。
(二)從課題經費中直接提取管理費計入課題成本。(三)擠占、挪用課題經費,超預算開支。(四)違反規定自行調整課題經費預算。(五)編制虛假預算套取課題經費。(六)從課題經費中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及對外投資等。
(七)利用課題經費以各種方式謀取私利。
(八)將課題占用的房屋、通用儀器設備原值等列入配套,加大配套資金額度套取科研經費。
(九)提供虛假配套承諾或不及時足額提供配套資金。(十)課題經費脫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審計部門監管。(十一)課題結題后不及時進行經費結算。
第二十一條 課題承擔單位應當在年度財務會計報告中如實反映課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并單獨編制課題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告由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會同課題負責人編制,報課題經費下達單位財務、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第二十二條 鐵路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一般由課題承擔單位管理和使用,科研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科研課題形成的知識產權等按無形資產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科研合同約定執行。課題承擔單位對科研經費形成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應實行課題間共享,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三條 鐵路運輸企業跨年度研究、尚未結題的科研課題,年度按實際成本清算;非鐵路運輸企業尚未結題的課題年度結存經費,結轉下一年度按規定繼續使用。第二十四條 課題研究工作完成后,其結余經費按以下原則處理:
(一)鐵路運輸企業承擔的科研課題,在預算內按實際成本清算。
(二)鐵路運輸企業以外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承擔的科研課題,按合同約定進行結題驗收和費用結算。未按合同約定完成科研任務的,按未完成比例相應扣減科研經費。
(三)建設項目安排的科研課題或試驗項目,概算內按實清算。
第二十五條 課題因故終止,課題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組織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報送下達課題的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部門,經核實后收回相關經費。
第二十六條 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鐵道部課題實施期間出現課題計劃任務調整、課題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課題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按照?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執行。鐵路所屬單位科研課題預算執行過程中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按本單位的課題管理辦法執行。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七條 鐵路各級財務、審計部門負責組織對科研經費撥付使用情況進行審計和檢查。
第二十八條 鐵道部財務司對重大科研項目或認為有必要的科研項目,負責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專項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專項財務檢查和中期評估的結果,將作為調整課題預算安排、按進度核撥經費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九條 在工程項目概算中安排的科研經費,課題完成后,建設單位應根據項目驗收工作計劃,組織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報安排科研經費的單位財務、科技主管部門核備。
第三十條 存在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財務驗收:(一)編報虛假預算,套取科研資金;
(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明細核算;(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八)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三十一條 課題驗收后應在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算手續,正確計算課題的實際成本。第三十二條 課題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課題承擔單位法定代表人、課題負責人在編報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科技主管部門對課題承擔單位、課題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在課題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財務主管部門會同科技主管部門按違紀金額收回經費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終止課題。同時建議紀檢監察機關按規定對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部屬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
第三十五條 有關科研課題的立項、課題實施、結題與成果管理、監督與檢查,按照?鐵道部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鐵道部財務司負責解釋。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此前發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科研經費管理政策 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篇三
中國鐵路總公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鐵總財[2015]298號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中國鐵路總公司(以下簡稱總公司)科研經費管理, 提高科技資金使用效益, 促進鐵路技術創新, 參照《國務院關于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 20 14] 11 號)要求, 結合國家主管部門和總公司科研、財務管理有關制度規定, 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總公司及所屬企業。
第三條總公司科研經費主要包括總公司及所屬企業以自有資金為經費來源用于科技研究開發的資金。
第四條總公司科研經費的使用范圍如下:(一)科研計劃課題研究(包括總公司科研計劃重大、重點課題以及軟科學研究課題)。(二)科研試驗(包括總公司立項的試驗計劃項目和總公司科研課題研發的新技術、新產品、新裝備試驗項目)。
(三)經總公司批準的其他科技開發專項(包括標準制修訂專項、鐵路產品質量抽查專項、鐵科院研發中心專項、經規院科研專項、科研基礎工作專項、知識產權專項等)。
(四)科研計劃項目管理(包括科研管理部門為管理科研計劃及其經費而發生的專家咨詢、指南編制、申報立項組織、招投標組織、課題執行和結題驗收、技術評審、科技成果統計等費用)。
上述四項以下統稱科研項目。
第五條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科研經費按以下原則管理和使用 :(一)分級管理, 逐級負責。科研經費應根據經費來源分級管理、逐級負責, 總公司科研經費由總公司負責立項和管理, 所屬企業科研經費由所屬企業負責立項和管理。總公司科研項目,由總公司所屬單位安排的配套經費, 應納入所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
(二)依法合規, 科學安排。科研資金管理、申請和使用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總公司有關財務制度, 嚴格按照課題的目標和任務, 科學合理地編制預算, 杜絕隨意性。
(三)科學決策, 突出重點。科研資金的分配和使用服從、服務于公司總體發展戰略, 基于全局, 整體推進, 同時又集中財力 , 有所側重, 既重點支持能夠提高總公司技術創新能力能形成自主知識產權的重大科研項目, 為鐵路發展提供有力支撐,又重點支持能夠加強企業管理, 提升效益提供支持的科研項目。
(四)專款專用, 注重績效。科研經費應納入財務統一管理, 實行單獨核算, 確保專款專用, 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加強科研資金運用各環節的管理、監督, 提高科研經費使用的有效性。逐步建立和完善科研經費使用的績效考核制度, 促進科研經費發揮最大效益。第六條科研經費按項目實行預算管理。
(一)各級財務主管部門應根據科研任務實際需要和財力可能核定科研項目總預算。科主管部門應當在科研項目立項前,會同財務主管部門組織科研項目需求部門編制建議預算, 根據科研項目總預算審核建議預算。科技主管部門應督促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按照有關制度、規定和合同約定, 在科研項目立項基礎上,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項目實施預算, 并對儀器設備購置、合作單位資質及擬外撥資金進行重點說明。
(二)計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對購置或試制科研專用儀器設備構成固定資產的項目, 納入相關的投資計劃。
(三)科技主管部門應建立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 將項目預算安排情況、項目組織單位和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研究人員、承擔單位承諾的科研條件等內容納入數據庫進行管理。
第七條科技主管部門在組織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簽訂科研合同時, 應當在科研合同中體現本辦法對科研經費管理的要求。
第二章科研經費預算內容
第八條科研經費的預算內容由直接費、間接費、外委支出費和稅金組成。(一)直接費是指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 包括: 1.人工費: 指直接參加科研項目研究人員的工資性費用及其附加, 以及在科研項目研究過程中, 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λ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項目組臨時聘用人員等勞務性費用。對于重大和重點項目,人工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35 %;對于軟科學研究項目, 人工費不得超過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0 %。2.設備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置或試制專用儀器設備、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 不構成或不新增固定資產的, 或者符合《國務院關于實施〈國家中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 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國發[ 2006] 6 號)文件規定的可一次或分次攤入管理費的固定資產,以及租賃外單位儀器設備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經費要嚴格控制設備購置費支出, 構成固定資產的通用設備不得用科研經費購置。3.材料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購及運輸、裝卸、整理等費用。
4.測試化驗加工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外單位(包括項目承擔單位內部獨立經濟核算單位)的檢驗、測試、化驗及加工等費用。
5.燃料動力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相關大型儀器設備、專用科學裝置等運行發生的可以單獨計量的水、電、氣、燃料消耗費用等。
6.差旅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所發生的在國家和總公司規定標準范圍內的差旅費。7.會議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以及協調項目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國家和總公司有關規定, 嚴格控制會議模、會議數量、會期和會議開支標準。
8.國際合作交流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項目研究人員出國及外國專家來華工作的費用。國際合作與交流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外事經費管理的有關規定。
9.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 需要支付出版印刷費、資料費、專用軟件購買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及其他知識權事務等費用。
10.專家咨詢費: 指在科研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 不支付給參與項目研究和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專家咨詢費參照《財政部、科技部關于發〈國家重點基礎研究發展計劃專項經費管理辦法〉的通知》(財教[ 2006] 159 號)等規定執行。(二)間接費是指承擔科研項目任務的單位在組織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中列支的相關費用, 包括科研項目管理人員人工費、公用辦公費、公用設施使用費等。間接費不得超過科研項目經費扣除設備費后的10% , 實行分段超額累進比例法核定, 其中: 1.科研項目總經費扣除設備費后的預算總額在1 0 萬元及以下的部分, 按照10 % 以內的比例核支;2.超過1 00萬元至200 萬元的部分, 按照5 % 以內的比例核支;3.超過200 萬元至500 萬元的部分, 按照3 % 以內的比例核支;4.超過500 萬元至1 00 萬元的部分, 按照2 % 以內的比例核支;5.超過1000 萬元的部分, 按照1 % 以內的比例核支。
(三)外委支出費是指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將研究、試驗等工作以合同或協議形式, 委托給科研項目承擔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所發生的費用。外委費支出比例不得超過科研經費扣除設備費后的30 %。
(四)稅金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預算編制與審批
第九條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部門應規范執行申報科研項目立項、經費預算編制、預算審核工作程序 , 充分發揮評估、評審對科研項目預算決策的咨詢作用, 從預算源頭保障經費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
(一)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科技主管部門在組織研究提出科研項目立項建議時, 應當同時商計統、財務主管部門按預算內容提出經費建議預算。經批準的重大、重點項目和科學試驗應當包含項目分經費預算。
(二)總公司科研計劃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企業相關職能部門確定科研計劃項目和重大試驗后, 按規定需要進行預算評審評估的, 由財務主管部門牽頭會同有關部門, 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總公司立項的科研項目中, 單項經費預算總公司投資超過200 萬元, 經費列入企業管理費的科研項目由財務部會同有關部門聘請專家評估審核。所屬企業立項的科研項目按照其內部管理規定執行。
(三)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科研計劃項目管理費由總公司科技成果知識產權管理辦公室及所屬企業相關職能部門按規定每年向科技主管部門報送預算草案, 科技主管部門初審后報同級財務部門核定。
第十條科研項目預算由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務主管部門、計劃主管部門初審匯總、確定款源, 報總公司科研計劃管理委員會及所屬企業相關職能部門審定后, 納入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支出預算并按程序報批;能夠事先直接確認為無形資產的, 納入總公司及所屬企業無形資產投資計劃。
第十一條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科研項目, 根據國家招投標法、總公司科研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相關工作流程確定承擔單位, 并按科研經費預算制度執行。
第十二條科研項目合同中應包括項目實施預算, 按程序報經批準后, 各級科技主管部門將其納入科研項目預算管理數據庫統一管理。
第四章預算的執行
第十三條總公司管理科研項目經費預算下達后, 科技主管部門負責組織與項目承擔單位簽訂合同, 合同應明確分經費預算、按履行進度支付款項、監督檢查條款等內容。辦理費用結算時, 科技主管部門組織項目執行單位提供合同、預算執行文件、工作進度驗收材料、合法票據并填寫科研經費撥款申請表(見下表), 科技主管部門匯總后統一向財務主管部門申請經費撥付。財務主管部門應根據批準經費預算, 按科技主管部門提供的科研經費撥款申請表(匯總)、合同、合法票據向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的銀行賬戶撥付或結算經費。當科研項目由兩個以上單位聯合承擔時, 應在合同中明確各承擔單位的任務、具體分工、責任和經費預算。總公司財務主管部門收到上述付款材料后, 應根據合同約定向各參研單位財務部門的銀行賬戶直接撥付或結算科研經費。
第十四條為促進科研項目按期按質量要求完成, 對重大、重點項目和科研試驗項目設置啟動經費, 在科研項目合同簽訂后的2個月內完成, 撥款以經費開支計劃和科研項目承擔單位開具的發票為憑;以后各次續撥款于檢查結束時進行, 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填報《中國鐵路總公司科技研究開發計劃項目執行情況表》, 經逐級審核, 確認研究工作的進度、質量、經費使用等符合規定后撥付經費;預留重大、重點項目(軟科學除外)和科研試驗經費總額的10% 作為尾款, 該部分經費應在合同中約定由項目承擔單位先行墊付, 在驗收合格后補撥, 撥款以項目驗收意見為憑。如未能通過驗收, 尾款不予撥付。科研項目負責人及其所在單位須按要求及時開具發票寄送總公司相關部門。
第十五條科研經費分為研究支出與開發支出, 對于單位價值在100 萬元以上能形成專利或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 具有可用性和獲得經濟效益可能性的科研支出, 以及能夠進行知識產權登記的科研開發支出,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有關規定, 認定為開發支出并予以資本化, 將第十條納入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支出預算調整為總公司所屬企業無形資產投資計劃。
第五章總公司所屬單位承擔總公司科研項目科研經費管理
第十六條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組織編制項目實施預算。
(一)根據科研項目研究的合理需要, 堅持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原則。(二)編制經費來源預算與支出預算。預算中, 有自籌經費來源的, 應當提供出資證明及其他相關財務資料。支出預算應當對各項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測算理由等進行詳細說明。(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科研項目的, 應當同時編列其他單位承擔的主要任務、經費預算等。
(四)科研項目預算書應當由項目負責人協助項目承擔單位共同編制。
(五)編制科研項目預算時, 應當提出項目實施可能形成的成果及知識產權與科研項目立項單位共有以及收益分配的方案。
第十七條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科研項目預算,一般不予調整, 確有必要調整時, 應當按照以下程序核批, 并規范執行:(一)科研經費預算總額調整, 應當按原審批渠道報經批準后執行。
(二)科研項目預算總額不變, 費用項目問預算、科研項目合作單位之間預算調整, 應當由科研項目負責人協助該項目承擔單位提出調整意見, 按程序報下達項目的科技部, 科技部提出審核意見, 財務部核定發文。
(三)科研經費預算總額不變, 預算科目調整須按以下原則辦理: 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如需調整, 科研項目組和科研項目負責人須提出申請, 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審批, 科技部或相關主管部門在中期檢查或項目驗收時予以確認, 調整比例一般不超過需調整科目核定預算的10% , 或超過10% 但科目調整企額不超過5 萬元;設備費、人工費、專家咨詢費一般不予調增, 如需調減可按上述程序調劑用于項目其他方面支出;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之間可以調劑使用, 但不得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間接費用和外委支出費不得調整。
第十八條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規定的科研經費開支范圍和標準核算科研項目支出, 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 加強對項目經費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九條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規范使用科研經費。嚴禁以下行為:(一)以項目費、咨詢費、勞務費等各種名義, 在科研經費中列支工資性支出, 通過編造虛假合同、虛構人員名單等方式虛報冒領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或超標準、超范圍發放勞務費、專家咨詢費。
(二)從科研經費中直接提取管理費計入科研項目成本。(三)擠占、挪用科研經費, 超預算開支。(四)違反規定自行調整科研經費預算。(五)編制虛假預算套取科研經費。
(六)從科研經費中支付各種罰款、捐款、贊助及對外投資等。(七)利用科研經費以各種方式謀取私利。(八)將科研項目占用的房屋、通用儀器設備原值等列入配套, 加大配套資金額度套取科研經費。
(九)提供虛假配套承諾或不及時足額提供配套資金。(十)擅自調整外撥資金, 利用虛假票據套取資金。(十一)科研經費未在單位財務部門賬上核算。
(十二)科研經費脫離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財務、審計部門監管。隨意調賬變動支出、隨意修改記賬憑證、以表代賬應付財務審計和檢查。
(十三)通過虛構測試化驗內容、提高測試化驗支出標準等方式違規開支測試化驗加工費。(十四)科研項目結題后不及時進行經費結算。
第二十條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在財務會計報告中如實反映科研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并單獨編制科研經費預算執行情況報告。報告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會同項目負責人編制, 報項目經費下達單位科技主管部門審核匯總。
第二十一條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屬國有資產, 一般由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統一管理和使用, 科研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執行。科研合同中應當約定科研項目承擔單位對科研經費形成的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科學數據、自然科技資源等成果, 要規范實行項目間共享, 提高資源利用效率。
第二十二條科研項目因故終止, 項目承擔單位財務部門應當組織及時清理賬目與資產, 報送下達科研項目的科技主管部門、財務主管部門, 經核實后收回相關經費。第二十三條預算執行過程中實行重大事項報告制度。在總司科研項目實施期間出現科研項目計劃任務調整、科研項目負責人變更或調動單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變更等影響經費預算執行的重大事項, 按照《中國鐵路總公司科技研究開發計劃管理辦法》(鐵總科技[ 20 13] 129 號)執行。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四條各級財務、審計、科技部門應對科研經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計統、企法、監察等有關部門應各司其責,密切配合上述部門, 做好科研經費管理和風險防范工作。
第二十五條總公司科技部、財務部認為有必要的且由總公司所屬企業承擔的科研項目, 可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進行財務檢查或中期評估。審計部門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計。第二十六條項目完成后, 重大、重點項目承擔單位須根據合同約定形成專利及專有技術;軟科學項目須根據合同約定發表論文、專著或取得由立項建議單位出具的應用證明。項目成果要及時向科技主管部門提出項目驗收申請。
第二十七條對科研經費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內容如下:(一)編報虛假預算, 套取科研資金;(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明細核算;(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八)其他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科研項目驗收后應在提交支付所需單據審核無誤后一個月內辦理財務結算手續。第二十九條總公司及所屬企業有關部門要逐步建立科研項目經費績效評價制度, 并納入總公司科研信用系統管理。
第三十條科研經費管理建立承諾機制、信用管理機制。科技主管部門對科研項目承擔單位、科研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和評審評議專家, 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建立“ 黑名單” 制度, 并納入總公司科研信用系統管理。對提供虛假信息、濫用和挪用科研經費的項目單位或負責人, 納入“ 黑名單” , 取消其今后申報鐵路項目資格。
第三十一條加強科技資金監管工作, 建立考核問責機制,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 財務部門會同同級科技部門按違紀金額收回經費, 情節嚴重的終止項目。構成違紀的, 給予相應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 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鐵路建設項目投資資金作為科研項目經費的,由鐵路建設項目單位參照本辦法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總公司及所屬企業使用中央財政撥款作為科研經費來源的項目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總公司所屬各企業應當根據本辦法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各控股合資鐵路公司通過內部程序決策后執行本辦法。
第三十四條有關科研項目的立項、項目實施、結題與成果管理、監督與檢查, 按照鐵總科技[ 20 13] 129號文執行。
第三十五條總公司所屬企業承擔科研項目有關差旅費、會議費、出國經費、外賓接待費等管理, 按照總公司所屬企業相關辦法執行。第三十六條辦法由總公司財務部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鐵道部印發的《鐵路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鐵財[ 2008] 162號)同時停止執行。前發其他有關科研經費管理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2015年11月13日發布
科研經費管理政策 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篇四
云南師范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討論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國家長期科學和技術發展規劃綱要(2006-2020年)》和《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建立健全并符合科研活動規律的高校內部科研經費管理和運行體制,提升科研經費管理服務水平,進一步規范和加強我校各類科研項目資助經費的管理,保證經費使用的合理性,提高經費使用效益,保證科研項目的順利完成,根據教育部、財政部《教育部、財政部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校科研經費管理的若干意見》(教財〔2012〕7號)、科技部《關于嚴肅財經紀律規范國家科技計劃課題經費使用和加強監管的通知》(國科發財字〔2005〕462號)、財政部、科技部《關于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經費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等文件精神及國家有關財務制度和學校財務有關規定的要求,參照有關主管部門制定的項目管理辦法,結合我校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根據科研經費來源不同,科研項目經費分為縱向科研項目經費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兩大類。
(一)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經費來源性質屬于中央或地方財政的資金,包括政府部門直接下達給學校的各類科研項目經費和學校作為合作(協作)單位承擔上述來源項目并由項目主持單位轉撥到我校的科研經費及學校自立的科研項目經費。
(二)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是指經費來源性質屬于社會資金,包括各類企事業單位(地方政府、機關、社團、部隊、其他學校、企業等)和個人委托的項目經費;境外(含港、澳、臺)基金和非基金類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國際政府組織、非政府組織(ngo)、國內外民間基金資助的科研項目經費;學校科技服務地方所承擔的各類項目(包括技術合同項目)經費等。
第三條 科研經費實行學校統一管理下的項目負責人責任制,在管理中明確責任主體,建立分級管理體制。
(一)強化學校主體責任。學校是科研經費管理的責任主體,承擔領導責任,并建立健全“統一領導、分級管理、責任到人”的科研經費管理體制,完善內部控制和監督約束機制,以確保科研經費的合理、合規和有效使用。科研處負責項目經費的分類、項目經費使用卡的發放、項目經費的使用監督和檢查,及有關科研項目經費的預算審核;計財處負責科研經費的資金管理和會計核算,監督、指導項目負責人遵照有關財經法規合理使用科研經費;監審處負責對項目的經費管理和使用進行不定期或專項審計。
(二)明確院系監管責任。學院、部門、所和國家認定的校內各類研究機構(以下簡稱院系),是科研活動的基層管理單位,對本單位科研經費使用承擔監管責任。院系要根據學科特點和項目(課題)實際需要,合理配置資源,為科研項目執行提供條件保障;要監督預算執行,督促項目進度。學校將科研經費管理績效納入各院系負責人的考核范圍。
(三)落實項目負責人直接責任。科研項目負責人是科研經費使用的直接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合規性、合理性、真實性和相關性承擔法律責任。項目負責人要熟悉并掌握有關財政法律法規和科研經費管理制度,依法、據實編制科研項目預算和決算。按照批復預算和合同(任務書)使用經費,接受上級和學校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 經費預算管理
第四條
學校財務部門和院系要協調科研項目申請人根據有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的規定,結合科研活動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目標相關性、政策相符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科研經費預算。涉及政府采購的,要嚴格按照政府采購相關規定和程序編制政府采購預算。為適應科研活動規律的需要,落實財政科學化精細化管理要求,建立課題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將項目經費分為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直接費用的各項支出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特點和實際需要編制;間接費用的列支按照上級管理部門的相關規定由學校統一核定。
(一)直接費用是指在項目(課題)研究開發過程中發生的與之直接相關的費用,主要包括設備費、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差旅費、會議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產權事務費、勞務費、專家咨詢費和其他支出等。
(二)間接費用是指在組織實施項目(課題)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主要包括為項目(課題)研究提供的現有儀器設備及房屋,水、電、氣、暖消耗,有關管理費用的補助支出,以及績效支出等。其中績效支出是指為提高科研工作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
間接費用使用分段超額累退比例法計算并實行總額控制,按照不超過項目(課題)經費中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體比例如下:
500萬元及以下的不超過20%;
超過500萬元至1000萬元的不超過13%;
超過1000萬元的不超過10%。
間接費用中績效支出不超過直接費用扣除設備購置費后的5%。
間接費用按項目(課題)統一核定,由項目(課題)負責人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和經費額度,提出分配方案,在項目(課題)預算(書)中明確,并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統籌安排使用。其中績效支出,應當在對科研工作進行績效考核的基礎上,結合科研人員實績,由學校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統籌安排。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課題)經費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五條 項目(課題)申請者應在認真學習理解《經費管理辦法》的基礎上,根據項目(課題)研究開發任務的特點和實際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標相關性和經濟合理性的原則,科學、合理、真實地編制項目(課題)經費預算。項目(課題)直接費用各項支出不得簡單按比例編列。其中,項目(課題)申請者應當結合學校財務管理規定和相關人員參與課題的全時工作時間,科學合理、實事求是地編制勞務費及招待費預算;專家咨詢費預算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據實編制;設備費預算編制中應當注意嚴格控制設備購置,鼓勵共享、試制、租賃專用儀器設備以及對現有儀器設備進行升級改造,確有必要購買的,應當對擬購置設備的必要性、現有同樣設備的利用情況以及購置設備的開放共享方案等進行單獨說明。
第六條 縱向項目負責人應當在學校科研處和計財處的指導下,按照與任務下達部門或單位正式簽訂的合同(任務書)和項目實際需要編制經費預算。第七條 橫向項目應從保證項目如期完成和實際需要出發,做好開支預算。具體開支范圍按項目負責人與委托人簽訂的合同和協議規定執行。
第八條 學校提供的科研經費(包括項目配套費),參照縱向科研項目經費編制預算,預算中不包括管理費、人員經費及招待費用。
第九條 科研項目應按科研管理的相關政策法規和學校科研管理制度完整編制支出預算表,各類科研支出預算表按財務核算要求形成支出分類模板化規范格式,由項目承擔單位報科研處審核備案,并交由財務用于核算控制。
第十條 科研經費支出預算一經核準進入財務支出預算模板后,必須嚴格按照既定的開支范圍和費用項執行。核準后的支出預算一般不作調整,確需調整,應由項目負責人提出申請并重新編制支出預算,經單位主管領導同意,報科研處審核批準后交由財務進行支出預算模板調整。
第三章 經費到賬管理
第十二條 縱向科研經費和橫向科研經費納入學校財務統一管理、集中核算、專款專用。按照相關科研經費管理辦法和科研經費預算合理使用。
第十二條 科研經費按項目進行編號、立卡管理。科研經費到款后,由計財處通知科研處,科研處根據項目立項批準書和合同對項目編碼,同時把入賬說明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模板報送計財處,由計財處開立經費卡、辦理入賬手續。科研處負責通知課題負責人并領取項目經費卡。
第十三條 科研經費進入學校賬戶后統一由計財處財務科按規定開具發票(收據)。根據國家有關稅收規定,橫向科研經費一般需開具稅務發票并繳納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及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國家對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和與之相關的技術咨詢、技術服務業務所取得的收入,其合同經省科技廳和稅務機關認定后可免征營業稅,可根據稅務機關認定的免稅申請辦理5%的營業稅退稅手續。科研項目的稅務管理有學校財務協同項目負責人共同管理。
第十四條 學校按規定提取到款縱向項目經費的5%作為管理費,提取到款橫向項目經費的4%作為管理費作為校科研發展基金。單位科研管理費由科研處代扣代轉。管理費提取另有規定的按上級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四章 經費使用管理
第十五條 科研項目經費的使用必須遵循“先收后支、量入為出”的原則。應根據項目的進度合理安排使用經費,當項目經費結余可以轉入下一繼續使用。涉及國有資產(包括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使用和處置管理,應按國有資產管理相關規定辦理手續,不得以任何方式隱匿、私自轉讓、非法占有國有資產或利用國有資產謀取私利。項目負責人對經費使用的真實性、有效性承擔經濟與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經費開支必須審批手續完整,票據合法,對科研實驗用品不能取得對方正式發票的,由項目負責人開具規范的證明,經科研處批示后才能準予報銷(注:如向農戶購買實驗用品等)。在取得報銷憑證三個月內辦理報銷手續。項目負責人應自覺接受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項目結題及經費結賬手續。
第十七條 學生助研津貼和勤工助學金直接轉入學生個人銀行卡,其他勞務費一律通過個人銀行卡發放,以零現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條 購買貨物或勞務,按《云南師范大學貨物采購管理辦法》辦理。第十九條 在科研經費使用過程中,如發現項目組有違反有關管理辦法和財務制度的行為,學校有權采取措施追究項目負責人的責任,凍結經費,中止項目。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嚴重不良影響的,學校將依據相關規定進行處罰,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條 如遇項目負責人短期出國等特殊情況需要變更課題組經費使用簽字人時,項目負責人需到科研處辦理“項目委托代管手續”(病休、死亡另行辦理)。經批準后,由科研處通知計財處變更項目經費使用人。未辦理代管手續的,科研處將通知計財處凍結該項目經費的使用;科研項目出國的須參照有關公務出國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并經科研處批準。
第二十一條 科研項目負責人正常調動工作,其以“云南師范大學”名義申請的項目經費原則上仍留在校內(資助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除外,但所提管理費不再退回),其經費的使用采取委托課題組主要成員經辦的形式辦理,但經辦人必須為本校在職人員。第二十二條 縱向科研項目經費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審核。
(一)經費使用范圍按項目合同批準的經費預算及下達單位的管理辦法執行。經費的借用和報銷都必須有經辦人和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辦理借用和報銷手續時,必須攜帶科研處核發的經費使用卡。
(二)在項目執行過程中,與校外協作需轉撥經費時,項目負責人必須與對方簽訂合作協議,明確雙方的責、權、利,并符合項目合同批準的經費預算,按相關程序審核后方可辦理轉款手續。項目負責人要保證轉出經費的開支按項目下達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外撥經費,不提管理費,也不計校內工作量,同時須調減財務支出預算。
(三)在項目預算范圍內的經費,財務系統按確定的各預算欄目,進行限額報銷。具體審核權限為:
金額在5000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審核;
金額在5000~10000元,由項目負責人及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科研處審核;
單項支出金額超過1萬元的,先由項目負責人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科研處和主管校領導審核;單項支出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還須校長審核。
第二十三條 橫向科研項目經費按如下方式使用及審核。
(一)在符合國家財務制度的條件下,具體開支范圍按項目負責人與委托方之間的合同或協議約定或預算計劃執行。經費的借用和報銷都必須有經辦人和項目負責人共同簽字。辦理借用和報銷手續時,必須攜帶科研處核發的經費使用卡。
(二)根據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外撥的合作研究經費和儀器設備購置費,不提管理費,也不計校內工作量。
(三)在項目預算范圍內的經費,財務系統嚴格按支出預算確定的金額范圍內報銷。具體審核權限為:
金額在5000元以下由項目負責人審核;
金額在5000~10000元,由項目負責人審核后,經本單位主管領導審核; 單項支出金額超過1萬元的,先由項目負責人和項目承擔單位主管領導審核后,報科研處和主管校領導審核;單項支出金額超過10萬元(含10萬元)的,除遵循以上程序外還須校長審核。
第二十四條 科研項目的外撥經費支出應當以合作(外協)項目合同為依據,按照合同約定的外撥經費額度、撥付方式、開戶銀行和賬號等條款辦理。合作(外協)單位是公司、企業的,應提供收款單位法人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稅務登記證或資質證書等相關資料;合作(外協)單位是高校、科研院所、社會團體等公益性組織的,應提供收款單位組織機構代碼等相關資料。項目負責人應對合作(外協)業務的真實性、相關性負責。
第二十五條 學校科研人員應嚴格按照預算批復或合同(任務書)的支出范圍和標準使用經費,嚴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騙取科研經費。嚴禁編造虛假合同、編制虛假預算;嚴禁違規將科研經費轉撥、轉移到利益相關的單位或個人;嚴禁購買與科研項目無關的設備、材料;嚴禁虛構經濟業務、使用虛假票據套取科研經費;嚴禁在科研經費中報銷個人家庭消費支出;嚴禁虛列、偽造名單,虛報冒領科研勞務性費用;嚴禁借科研協作指明,將科研經費挪作它用;嚴禁設立“小金庫”。
第二十六條 項目實施出現違約責任或經費使用不當,根據項目合同書或計劃任務書進行認定,屬項目組主觀原因造成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規定進行嚴肅處理,依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或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經費結算與監督管理
第二十七條 項目研究工作結束后,項目負責人應及時清理賬目,根據批準的資助項目經費預算,如實編報資助項目經費結算,由項目承擔單位、科研處、計財處審核簽署意見后存檔備查。
第二十八條 重大、重點項目以及上級主管部門要求先行財務審計的計劃項目,應在項目研究工作結束后三個月內完成。學校監察審計部門將定期或不定期對結題項目的經費使用情況進行內部審計,以保證科研經費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九條 課題結余經費的管理。各類課題研究工作結束后,經費結算后剩余經費,按上級相關管理部門的規定管理。沒有明確要求收回經費的,可作為后續的項目研究繼續使用。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上述規定若與任務下達(委托)單位管理辦法不一致,以任務下達(委托)單位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 年 月 日經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自頒布之日起開始執行,原《云南師范大學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云師大通字[2006]67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科研處和計劃財務處負責共同解釋。
科研經費管理政策 鐵路發展基金管理辦法篇五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暫行辦法
財防[2008]1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和加強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管理,保證科研任務完成,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國防科技工業科研經費(以下簡稱科研經費),是指由國防科工委歸口管理,并與國防科技工業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各種科研經費,包括中央財政撥款和項目研制單位配套自籌兩部分。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科研經費及有關科研項目的管理。
第四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決算管理。
第五條 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級負責,分工管理。科研經費各責任主體,應當根據管理層次和任務分工的不同,有效行使管理職責,履行管理義務,確保各項科研任務取得實效。
(二)集中財力,突出重點。科研經費應當用于支持由國家確定,提升國防科技工業科技水平、促進自主創新、加快軍民結合產業化發展等方面的技術研究開發與應用任務,避免分散使用。
(三)科學安排,合理配置。嚴格按照項目的目標和任務,科學合理編制預算,嚴格執行預算。
(四)項目核算,專款專用。科研經費納入單位財務統一管理,按項目進行單獨核算,確保專款專用,建立并實施經費管理和使用的追蹤問效機制。
第六條 國防科技工業科研項目(以下簡稱科研項目)應按級次建立項目管理數據庫。管理內容包括項目研究內容概要、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和項目研究人員、研制周期、項目總投資及其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等情況。
項目庫中的項目應當按照輕重緩急進行合理排序,并實行滾動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職責分工
第七條 財政部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審批、下達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和項目支出預算,監督預算執行情況;
(二)撥付中央財政承擔的項目科研經費;
(三)審批科研經費決算;
(四)檢查、監督、指導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八條 國防科工委負責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提出各項科研經費的安排意見;
(二)提出科研經費中中央財政撥款的建議;
(三)檢查、監督科研經費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四)組織科研項目財務決算和審計;
(五)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九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負責本部門(單位)科研經費管理的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科研經費預算;
(二)督促所屬單位科研項目配套自籌資金到位;
(三)檢查、監督所屬單位科研經費管理工作;
(四)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十條 項目研制單位對本單位的科研經費管理,負責下列工作:
(一)編報和執行項目經費支出預算;
(二)確保配套自籌資金與中央財政撥款同比例到位;
(三)對實行總承包的科研項目,總承包單位與分承包單位和協作單位應當按照簽訂的合同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
(四)嚴格核定科研項目成本開支范圍,進行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
(五)編報科研項目決算,報告經費使用情況。
第三章 科研項目經費的計價范圍和標準
第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構成包括項目成本、項目收益。
第十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成本,是指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開展國防科技工業科研工作而發生的費用,包括設計費、專用費、材料費、外協費、燃料動力費、固定資產使用費、工資及勞務費、差旅費、會議費、事務費、專家咨詢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第十三條 設計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因直接從事科研活動需要而發生的計算費、論證費、分析費等。
第十四條 專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儀器設備、專用工藝裝備、樣品樣機、專用軟件和采取零星技術措施等發生的費用。
購買、自制或租賃專用工藝裝備發生的費用,是指為項目研制進行工藝組織而發生的費用。科研產品設計定型前的工藝裝備費直接列入項目成本,科研產品試生產階段的工藝裝備費在項目成本和生產成本中各負擔50%。
采取零星技術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為完成研制任務必須對現有設施條件進行零星技術改造或零星土建而發生的單項價值在10萬元以下的費用。
第十五條 材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必須消耗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外購成品、元器件和其他低值易耗品的采購、運輸、裝卸、整理、篩選等費用,以及專用新材料和專用電子元器件的研制、試驗費。
第十六條 外協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由于研制單位自身的技術、工藝和設備等條件的限制,必須支付給項目以外單位的檢測、加工、設計、試驗費用。
第十七條 燃料動力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消耗的水、電、氣、燃料等費用。
第十八條 固定資產使用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直接使用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
科研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項目使用的科研設備儀器原值的5%和廠房建筑物原值的2%之和計算,并按照項目所占的全年工時比例進行分攤。
企業和自收自支事業單位的固定資產使用費,按照《企業財務通則》(財政部令第41號)和《企業會計準則》中有關固定資產折舊費的規定計提。
第十九條 工資及勞務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從項目經費中支付的工資性支出,包括項目參與人員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和職工福利費等工資性費用,以及支付給項目參與成員中沒有工資性收入的相關人員(如在校研究生)和臨時聘用人員等的勞務費用。
沒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單位根據直接從事該項目研制的“人員工作量(人年)”和“年人均計劃工資費標準”計列工資費和勞務費。
有事業費撥款的科研事業單位,可以對沒有工資性收入的參與人員、臨時聘用人員,按人數和相關標準計列勞務費,但不得列支工資費。
工資費和勞務費均按參與項目研究的人員數量、工作量和實際工資水平確定。
第二十條 差旅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開展科學實驗(試驗)、科學考察、業務調研、學術交流等而發生的國內外差旅費。差旅費的開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 會議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為組織開展學術研討、咨詢、評審以及項目協調等活動而發生的會議費用。
第二十二條 事務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費、資料購置費、計量費、標準費、文獻檢索費、專業通信費、專利申請費、取證申請費和其他知識產權事務費。
第二十三條 專家咨詢費是指在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支付給臨時聘請的咨詢專家的費用。專家咨詢費不得支付給參與本項目及與項目管理相關的工作人員。
以會議形式組織的咨詢,國內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500~8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300~500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300~400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300元)/人天執行。國外專家咨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800~12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800美元)/人天的標準執行。會期超過兩天的,第三天及以后的咨詢費標準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400~800美元)/人天、其他專業技術人員(200~400美元)/人天執行。
以通訊形式組織的咨詢,國內專家咨詢費的開支一般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60~100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40~80元)/人次的標準執行。國外專家咨詢費根據國際慣例和我國實際情況,按高級專業技術職稱人員(100~300美元)/人次、其他專業技術人員(50~100美元)/人次執行。
第二十四條 管理費是指科研項目應分攤的研制單位的管理費用,包括日常水、電、氣、暖消耗費、科研及辦公用房建筑物修繕費、專用設備儀器維修費、科技培訓費、保險費、審計費、業務招待費等。
管理費按不超過項目成本總額的8%計列,并實行總額控制,由項目承擔單位掌握和使用。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不得從科研項目經費中計提管理費。
第二十五條 不可預見費是指對技術復雜、研制周期長、難度大的科研項目,在核定經費時針對項目研究開發過程中可能出現的不可預見因素而預先考慮的預備費用。
不可預見費根據科研項目的大小、研制周期的長短和技術難易程度等具體情況確定適當比例,一般不超過本辦法第十三條至第二十四條規定費用之和的5%。
第二十六條 項目收益是指從項目經費中扣除有關成本費用后的余額,按除不可預見費以外的項目成本總和扣除外購成品附件費、樣品樣機費、專用設備儀器費后的5%計列。
對研制周期兩年以上的項目,按進行項目經費考核。通過考核的項目,可預提不超過該項目經費總額3%的項目收益;未通過考核的項目,不得預提項目收益。項目完成且經財務驗收后,按規定統一結算項目總收益。
第二十七條 重大科研項目,經財政部和國防科工委商定后,可計列系統協調費。
第二十八條 下列費用不得在科研項目經費中列支:
(一)應在基本建設資金、其他專項資金(含撥款)中開支的費用,以及基本建設或專項貸款
利息;
(二)按規定應在自有資金中開支的各項費用;
(三)各種賠償費、違約金、滯納金和罰款等;
(四)研制單位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對外投資以及在規定比例以外增提的固定資產使用費;
(五)未經財政部、國防科工委批準的其他費用。
第四章 預算和撥款
第二十九條 科研經費實行預算管理制度。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按照科研經費性質和科研經費管理渠道編報科研經費預算。
第三十條 科研項目預算編制包括項目研制時間、承擔單位、總經費預算及其資金來源、預算安排及其資金來源。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經批復后,方可列編預算。
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的批復,按照國防科工委有關科研項目管理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一條 科研項目經費預算按照下列程序編制:
(一)項目研制單位根據批復的項目建議書、項目實施方案或項目資金申請報告編制項目經費支出建議,上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
(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匯總后,按部門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的經費預算建議(“一上”),并抄送國防科工委。
(三)國防科工委審查和綜合平衡后,按財政部預算規定時間向財政部提出下一年各項科研經費預算安排意見。財政部綜合平衡后向國防科工委下達下一各項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
(四)國防科工委在科研經費預算控制指標內,根據項目進展情況或合同執行情況,提出分研制單位、分項目經費安排意見送財政部。
(五)財政部審核后向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下達分研制單位、分項目經費預算控制指標(“一下”)。各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據此編制本部門(單位)預算報財政部審批(“二上”),并抄送國防科工委。
(六)財政部在全國人大批準中央預算(草案)后30日內,將部門預算批復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二下”)。
(七)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自財政部批復項目預算后15日內,將項目
預算批復到研制單位。
第三十二條 實行招標投標管理的科研項目,其經費預算的確定按國家招投標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和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下達的項目經費預算和投資計劃執行,原則上不得調整。確有必要調整時,按預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四條 科研項目的經費來源中,由中央財政安排的資金,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經費使用中涉及依法應當實施政府采購的,按照國家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決 算
第三十五條 科研經費實行決算報告制度。科研經費決算分為決算和項目決算。
第三十六條 科研經費的決算按財政部部門決算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部門決算時,投入超過5000萬元的科研項目,應說明科研經費的使用、結余等情況。
第三十七條 財政部對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上報的決算進行審核,并在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批準中央決算后20日內,將部門決算批復有關部門(單位)。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自財政部批復本部門決算之日起15日內向所屬單位批復決算。
第三十八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及時編制項目決算,報告研制計劃和項目經費預算執行情況。
項目決算管理的有關辦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財政部、國防科工委組織專家或委托中介機構對科研經費的使用和管理進行定期或不定期評估或檢查。評估或檢查結果將作為調整項目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條 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制度,嚴禁任何形式的截留、挪用、抵撥和收受回扣。同時加強對所屬項目研制單位的監管,督促項目研制單位合理合規使用科研經費。
第四十一條 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嚴格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制定內部管理辦法,建立健全內
部控制制度,加強對科研經費的使用管理。
第四十二條 對使用科研經費形成的固定資產和知識產權等無形資產的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三條 科研項目完成后,國防科工委或其委托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據軍工科研事業財務制度,對項目進行財務審計和驗收,并做出財務審計報告。財務審計報告是項目驗收的重要依據。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通過項目驗收:
(一)編報虛假預算,騙取國家財政資金的;
(二)未對科研經費進行單獨核算的;
(三)截留、擠占、挪用科研經費的;
(四)違反規定轉撥、轉移科研經費的;
(五)提供虛假財務會計資料的;
(六)未按規定執行和調整預算的;
(七)虛假承諾、自籌經費不到位的;
(八)其他違反國家財經紀律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項目通過驗收后,項目研制單位應當在一個月內及時辦理財務結算手續。項目結余經費的處置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科研項目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績效評價制度。
第四十七條 科研項目應當建立承諾機制和信用管理機制。項目研制單位法定代表人、項目負責人在編報項目經費預算時應當共同簽署承諾書,保證所提供信息的真實性,并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后果承擔責任。國防科工委應當對項目承擔單位、項目負責人、中介機構等在科研經費管理方面的誠信度進行評價和記錄。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管理和使用科研經費,不及時編報科研經費決算,不按規定進行會計核算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有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以外,視情況予以停撥經費,情節嚴重的可以終止項目。
科研項目申請單位或個人在項目申請過程中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依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的規定追究責任以外,暫停審批其科研項目申請,責令改正;情節較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不得批準其項目申請。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歸口管理科研項目的有關部門(單位),包括教育部、信息產業部、中國科學院、中國工程物理研究院、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防科工委(辦)、有關中央管理企業。項目研制單位是指承擔研制任務的中央和地方科研及試驗單位、研究院(所)、大專院校、企業等。
第五十條 通過補助、貼息方式支持的科研項目的財政資金支出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十一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國防科工委負責解釋。
第五十二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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