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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一
(姓名或單位名稱):
茲有我_____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同志等_____人前往你處調查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宜,請予以協助。
此致
敬禮
__________(章)
年 月 日
本介紹信有效期截至 年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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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止。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二
誠律專調介字第 號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8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34條之規定,我所指派xxx律師赴貴處,調查的相關信息。請依法予以協助。 此致
xx律師事務所
年 月日
(有效期5天)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三
茲有我校 學院 班學生 等 人前來貴處聯系、參加20xx年暑期大學生社會實踐活動,請貴單位惠予接洽!感謝支持!
此致
敬禮
共青團四川農業大學文法學院總支部委員會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四川農業大學文法學院20xx年暑期“三下鄉”社會實踐服務地接收證明
四川農業大學文法學院團總支:
我處同意接收四川農業大學 院(系) 實踐隊 同學等 人來 省 市(縣) 進行暑期社會實踐,并對他們相關活動給予支持協助。
特此復函。
此致
敬禮
(單位公章)
二〇一一年 月 日
活動聯系人:
聯系方式: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四
各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各律師事務所:
為進一步規范統一看守所律師會見的法律文書格式,結合新修《刑事訴訟法》精神,市律師協會會同上海市公安局監所管理總隊對《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進行了修訂(以下簡稱新版《介紹信》),現將具體要求通知如下:
1、20xx年7月1日起統一使用新版《介紹信》,本市看守所只查驗、接受新版《介紹信》。請各區縣律師工作委員會、律師事務所做好通知工作,以免給律師造成不便。
2、新版《介紹信》有紙質、電子兩個版本。紙質版由市律師協會統一印制,即日起可以到市律協購買。電子版即日起可通過《律師之家》、《東方律師網》用個人會員號登陸后下載;
3、電子版為pdf格式,請用a4紙下載打印后填寫相關內容。切勿作任何修改或轉換成其它格式;
4、新版《介紹信》一式兩份,由各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情況統一編號。由看守所填寫“看守所接收介紹信時間”,并在填寫內容處蓋章后,一份歸入被監管人員檔案,一份交律師帶回事務所歸入卷宗檔案。
5、嚴禁將蓋章后的《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提供給非本所律師使用。
上海市律師協會
20xx年xx月xx日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及《司法部律師會見監獄在押罪犯暫行規定》有關規定,現指派我所 律師前往你處會見案的在監獄服刑人員,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篇九: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律師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專用介紹信[ ]第 號 ______________________: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二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指派我所______________律師前往你處會見________________案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____________,請予安排。
特此函告
(律師事務所章)
年 月 日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六
(___字第n號)
(姓名或單位名稱):
茲介紹_______等_______(系我公司_______),前往貴處聯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望接洽為盼!
此致
敬禮!
××××公司(蓋章)
××××年××月××日
(有效期截至××××年××月××日止)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七
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20xx年第011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 我所 律師赴你處,調查 。請 依法予以協助。
此 致
(單位名稱)
律師事務所(章)
月
本介紹信有效期至 年 月 日止。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八
(_______字第_______號)
_______:
茲介紹_______等_______同志(系我公司_______),前往貴處聯系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請接洽并予以大力支持。
此致
敬禮
××公司(蓋章)
(有效期 天) 年 月 日
會見專用介紹信 專用介紹信存根正確格式篇九
律師事務所調查專用介紹信存根
no:
調查人前往 處 調查有關當事人 一案的證據材料。 被調查人。
年月日
律師調查專用介紹信
no:
: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五條規定關于律師參加訴訟 活,活動,有權依照有關規定,查閱本案材料,向有關單位,個人調查的規定,定,特委派我所律師 前往你處調查了解
年 月 日
(本介紹信有效期為 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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