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人們越來越相信法律的社會中,合同起到的作用越來越大,它可以保護民事法律關系。那么一般合同是怎么起草的呢?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一
第三十七條一方當事人違反勞動合同的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害或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標準在勞動合同中有專項約定的,按照約定的辦理;沒有約定的,依法予以賠償。
第三十八條因用人單位的原因未按時與勞動者簽訂(續訂)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時,收取、變相收取抵押金(物)或者其他證件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并可對用人單位處以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后,無故不為勞動者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或者不將勞動者的檔案轉遞到其戶籍所在地勞動行政部門指定的機構或新的用人單位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照每個勞動者每月一百元的標準對用人單位處以罰款;造成勞動者經濟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未按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經濟補償金,并按國家規定支付額外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下列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特別支付的招收錄用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本人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用人單位的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第四十四條勞動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二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經營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 出生年月: 居民身份證號碼: 聯系電話: 現居住地址: 郵編: 戶口所在地: 郵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甲乙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共同簽訂并履行本合同所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選擇下列其中一項)
本合同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為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其中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生效,于 工作完成時終止。
二、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1.乙方同意根據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從事 工作。甲乙雙方可另行約定崗位具體職責和要求。
2.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三、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1.甲方實行標準工時制,乙方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根據生產(工作)特點,對需要實行特殊工時制的崗位,經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或不定時工作制。
2.甲方根據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加點,必須遵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3.甲方依法保證乙方的休息權利。乙方依法享受法定節假日、帶薪年休假等休假。
四、勞動報酬
1.甲方每月以貨幣或轉賬形式支付乙方工資,月工資為 元或 按 執行。
2.乙方在試用期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
3.甲方因工作任務不足使乙方待工的,待工期間甲方按照有關規定支付乙方基本生活費。
4.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加班工資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5.甲乙雙方對工資的其他約定:
五、社會保險及福利
1.甲乙雙方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甲方為乙方辦理有關社會保險手續,乙方負擔的部分由甲方負責代扣代繳。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醫療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3.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待遇按有關規定執行。
4.甲方可根據其實際情況為乙方提供其他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1.甲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安全生產制度。乙方嚴格遵守甲方的勞動安全制度。雙方嚴禁違章作業,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減少職業危害。
2.甲方建立、健全職業病防治責任制度,制定并落實職業病防范措施。對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等,甲方應向乙方如實告知,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3.甲方根據生產崗位的需要,按照國家有關勞動安全衛生的規定為乙方配臵和完善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發放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
4.乙方在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進行勞動生產的,甲方可根據生產(工作)特點,適當調整夏季高溫條件下勞動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和減輕勞動強度,減少高溫時段作業,確保乙方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并按政府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夏季清涼飲料費。
七、規章制度
1.甲方依法制定單位規章制度,并通過有效方式及時告知乙方。
2.乙方服從甲方工作管理,并嚴格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
八、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和終止
1.甲乙雙方變更、解除、終止勞動合同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甲乙雙方就勞動合同變更、解除另有約定的,可在本合同書第九項中約定。
2.本合同解除或者終止時,甲方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乙方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等手續。
九、勞動爭議處理及其他
1.甲乙雙方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愿協商的,可以向甲方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甲乙任何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2.本合同條款與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及本合同未盡事宜,均按相關規定執行。
3.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三
勞動合同
效力問題是勞動合同的核心問題,體現勞動合同的本質屬性。下文是浙江省勞動合同辦法,歡迎閱讀!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
規章制度
,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第二章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
委托書
,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20xx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xx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三章勞動合同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
意向書
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五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1、勞動合同是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式。以勞動合同作為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形勢是世界各國的普遍做法。這是由于勞動過程是非常復雜的也是千變萬化的,不同行業,不同單位合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各不相同,國家法律法規只能對共性問題做出規定,不可能對當事人的具體權利義務做出規定,這就要求簽訂勞動合同明確權利義務。
2、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深感經營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數量,并且通過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發揮勞動者的特長合理使用勞動力。
3、勞動合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這既是對合同主體雙方的保障又是一種約束,有助于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力,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于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有利于穩定勞動關系。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四
乙方(工作人員)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本勞動合同:
一、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工作實際需要,聘用乙方在______________崗位從事______________工種工作,擔任__________________職務。
二、合同期限
甲乙雙方選擇以下第種形式確定合同期限:
1、合同期限為____年____個月,從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月__日止。其中前____個月為試用期(見習期)
2、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務為期限。具體工作任務為____________,期限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預計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工作時間
甲方對乙方實行第____種工作制:
1、每日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40小時標準工時制。
2、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
3、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四、工資待遇
(一)工資收入構成:
乙方的工資收入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幾部分構成。
(二)工資標準:
1、試用期(見習期)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
2、試用期(見習期)滿后的工資待遇為____________________.
3、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不得低于示范區最低工資標準。乙方的工資待遇調整按甲方工資分配制度和管理辦法執行。
五、違約責任
1、由于甲乙雙方任何一方的過錯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相應責任;雙方均有過錯的,根據實際情況,由雙方各自承擔應負的責任。
2、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條款,均應向對方支付違約金,違約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根據后果和責任向對方支付賠償金,賠償金數額的確定辦法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未能履行合同并給對方帶來損害的,不承擔相應責任。
六、合同爭議處理
發生勞動爭議后,甲乙雙方應積極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小組)或工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方可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七、雙方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八、本合同其他條款和未盡事宜按集體合同約定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九、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應在一月內辦理合同鑒證手續。本合同一式3份,雙方各1份,員工本人檔案存入1份。
十、本合同自雙方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
十一、下列材料為本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訂地點:_________簽訂地點:_________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五
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乙方(員工)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電話: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郵編身份證號:_________
根據國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和甲方的勞動用工管理等制度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勞動合同,共同遵守各嚴格履行約定的義務。
第一條勞動合同期限
本勞動合同期限從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____年。其中試用期為____月(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二條工作內容乙方同意在甲方從事工作(崗位或工種)。
第三條生產(工作)任務(崗位)甲方安排乙方在生產部所轄范圍內的相關崗位上工作(暫定),按照確定的具體崗位(任務)履行職責。乙方同意甲方的安排,并按甲方的規定完成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或乙方的實際情況,可以調整乙方的工作崗位,乙方應當服從調整。如乙方無合法正當理由拒不服從調整,則按乙方自動解除勞動合同處理。
第四條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甲方根據國家有關職工安全生產、勞動保護、職業衛生健康的規定,為乙方提供必要的生產工作條件和勞動保護設施用品,保障乙方的安全和健康。
第五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甲方依據國家規定確定乙方的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但對公司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實行計件制工資員工執行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遇公休日上班工作,屬于正常上班,不發加班工資,公司視情在停水、停電、原料缺乏等停產時間或生產淡季合理安排員工補休,以保證計件制員工的休假權利。
第六條勞動報酬
甲方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全額計件制或定額加超產),按照兼顧雙方利益的原則制定科學、合理的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乙方出勤達到法定工作天數,并完成定額任務,甲方根據乙方相應崗位計件工資單價計算工資,按月以貨幣形式發給乙方工資報酬。乙方在正常上班完成任務后,甲方給付乙方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七條安全生產
乙方必須嚴格遵守安全生產操作規程,積極參加甲方組織的與本崗位相關的各種培訓,依法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乙方在合同期間因違反安全操作規程,應接受甲方的處理,若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按相關規定給予賠償。
第八條社會保險。甲方按照國家法律和當地法規、政策規定,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甲乙雙方按有關規定繳納各自應承擔的保險費。乙方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由甲方按月在其工資中代扣代繳。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時,社會保險關系即行終止,由乙方自行接續或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九條績效考核。甲方根據公司規定對乙方的工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考核,根據甲方效益和乙方業績,以及對乙方的考核情況,決定乙方職務和工資的升降。
第十條勞動紀律甲方根據勞動法規,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及甲方與乙方簽訂的勞動安全生產崗位責任書(協議書)、保密協議,視為本合同的附件,乙方必須自覺遵守甲方生產(工作)操作規程和規章制度,自覺維護甲方利益,服從甲方的領導和管理。如乙方嚴重違反公司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甲方將按嚴重違紀處理,解除其勞動合同。
第十一條勞動合同的終止、解除、續訂
甲方或乙方因故提前解除勞動合同,應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對方(甲方按《勞動法》第25條和《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解除乙方合同的除外),本合同期滿后自行終止。根據生產工作需要,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后可以續簽。
第十二條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合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視后果和責任大小,由違約方承擔賠償金。如發生勞動爭議,雙方可向本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小組)申請調解,如調解不成的,可自發生勞動爭議之日起60日內向當地勞動仲裁機關申訴。
第十三條本合同如有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則按國家相關的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甲、乙雙方需要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
第十五條本合同一式二份經甲乙雙方簽字(蓋章)后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簽字: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六
用人單位(甲方):
地址:
職工(乙方):
身份證號碼:
甲乙雙方根據國家和省市的有關勞動法律、法規和規章,經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訂立本合同。
一、合作期限:
從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二、工作內容:
乙方的工作崗位為______,完成甲方分配的工作事務。
三、勞動時間:
每天勞動時間從上午8: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每個月休息4天,每個星期休息一天,如無特殊情況不可連續休息2天以上。如因工作需要,甲方可安排乙方加班。每晚加班時間在4小時以內,加班費于發薪日同時發放。乙方辭工需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
四、勞動報酬:
甲、乙雙方根據本單位依法制定的工資分配制度,約定乙方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____元/月。甲方每月15日前向乙方支付上月貨幣工資。
五、員工食宿問題
乙方自行處理吃宿問題。
六、勞動紀律:
甲、乙雙方應當嚴格遵守國家的各項法律、法規。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和勞動紀律要告知乙方,乙方要予以遵守并服從甲方的管理。乙方不得泄漏甲方的商業秘密及客戶資料,否則乙方應賠償甲方損失,甲方可追究法律責任,并終止合同。
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如有未盡事宜可另行簽訂補充條約,其補充條約與本合同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代表人: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
身份證號碼:
___年___月___日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七
第一條為了規范勞動合同制度,依法保護勞動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以及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和與之建立或者形成勞動合同關系的勞動者,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
當事人必須履行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勞動保障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其中中央和省屬用人單位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管理,由省勞動保障部門或者由其委托的勞動保障部門負責。
工商、稅務、經貿、衛生、民政、公安、建設等部門以及婦聯、殘聯等團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勞動合同制度實施的監督工作。
第五條工會組織依法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執行有關勞動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內部勞動合同管理制度和其他規章制度,并接受勞動保障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七條勞動者在簽訂勞動合同前,有權了解用人單位相關的規章制度、勞動條件、勞動報酬、職業病危害等情況,用人單位應當以書面形式如實說明。
用人單位在招用勞動者時,有權了解勞動者健康狀況、知識技能和工作經歷等情況,勞動者應當如實說明。
第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成立,能夠依法支付工資、繳納社會保險費、提供勞動保護條件,并能夠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勞動者應當達到法定就業年齡,具有與履行勞動合同義務相適應的能力。
用人單位招用未成年人,應當符合國家和省有關規定。
第九條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雙方當事人各執一份。
勞動合同文本可以由用人單位提供,也可以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共同擬定。由用人單位提供的合同文本,應當遵循公平原則,不得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提倡使用勞動保障部門提供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行業協會可以根據行業的特點,設計本行業通用的勞動合同規范文本。
第十條用人單位應當在錄用之日起15日內與勞動者依法訂立勞動合同,并在勞動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保障部門辦理錄用備案、勞動合同備案及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勞動合同應當由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與勞動者本人簽訂,雙方簽字、蓋章(用人單位加蓋公章)。用人單位法定代表人也可以委托他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但委托人必須出具委托書,并在勞動合同中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勞動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當事人對生效的期限或者條件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一條招用勞動者或勞動者求職時,勞動者不愿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錄用。用人單位不予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投訴。
第十二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下列條款:
(一)勞動合同期限;
(二)工作內容及要求;
(四)勞動報酬及其支付方式、支付時間;
(五)社會保險和福利待遇;
(六)工作時間與休息、休假;
(七)勞動紀律;
(八)教育與培訓;
(九)勞動合同終止、解除條件;
(十)違反勞動合同的責任;
(十一)爭議解決方式。
勞動合同除前款規定的內容外,當事人還可以協商約定其他內容。
第十三條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有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以完成某工作事項或者某工作量為期限等。勞動合同的期限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確定。
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工作滿10年或者連續工齡滿20年以上,當事人雙方同意續延勞動合同的,如果勞動者提出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必須明確終止條件,不得將法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約定為終止條件。
第十四條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其中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滿6個月不滿1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1個月;滿1年不滿3年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勞動合同只約定試用期,未約定勞動合同期限的,試用期不成立,該試用期即為勞動合同期限。
第十五條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的期限、范圍等有關事項,或者單獨簽訂保密協議。商業秘密進入公知狀態后,保密條款、保密協議約定的內容自行失效。
要求勞動者履行保守用人單位商業秘密義務的,勞動合同當事人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就勞動者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的提前通知期作出約定。但提前通知期不得超過6個月。在此期間,用人單位可以采取相應的脫密措施。
第十六條勞動合同對勞動者的違約行為設定違約金的,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違反服務期約定的;
(二)違反保守商業秘密約定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設定違約金的其他情形。
違約金額的設定應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則。
第十七條依法實行集體合同制的用人單位,其與勞動者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條件和勞動報酬等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規定。
第十八條下列勞動合同無效:
(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勞動合同;
(二)采取欺詐、脅迫等手段訂立的勞動合同。
無效勞動合同從訂立之日起,即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勞動合同的無效,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確認。
勞動者一方已按照無效勞動合同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相應的勞動報酬、提供相應的待遇。
第十九條未訂立勞動合同,但勞動者已按照用人單位的要求提供勞動服務的,分別作如下處理:
(二)勞動者不愿補簽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但應當向該勞動者支付應得的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第二十條簽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和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不一致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約定,由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承擔或者部分承擔合同約定的義務。實際使用勞動者的單位未按照約定承擔義務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第二十一條勞動合同的變更,應當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并采用書面形式;協商不成的,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條用人單位經營方式發生變化,勞動合同應當繼續履行。
用人單位資產性質發生變化,變化后新成立的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協商變更勞動合同并應按有關法律的規定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的,應對原勞動合同中的用人單位名稱作相應變更。
第二十三條經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四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提供與錄用相關的虛假的證書或者勞動關系狀況證明的;
(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四)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失的;
(五)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勞動教養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用人單位按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未提前30日書面通知勞動者的,解除行為無效,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或者賠償勞動者的損失。
第二十六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公布裁減人員方案,聽取工會及職工意見,經向勞動保障部門報告后,可以裁減人員:
(一)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
(二)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依據前款規定裁減人員的用人單位,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本單位的被裁減人員。
第二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其應得的勞動報酬,并繳納相應的社會保險費: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不按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條件的;
(三)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限制人身自由等非法手段強迫勞動的;
(四)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五)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勞動報酬的;
(六)扣押勞動者身份、資質、資歷等證件的;
(七)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或者集體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八)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二十八條除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外,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提前通知期,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者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的,不得依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四)已經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
(一)當事人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其他法定義務的;
(三)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情形消失后,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雙方不再續訂的;
(二)勞動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的;
(三)勞動者退休、退職的;
(四)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死亡的;
(五)用人單位自行解散、破產或者被撤銷的;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勞動者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被確認完全喪失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合同不得終止,但當事人就傷殘補償(助)或者保障等待遇協商一致的,勞動合同也可以終止。
第三十三條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同時不屬于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二)、(三)、(四)、(五)項規定情形的,勞動合同順延至下列情形消失:
(一)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醫療期內的;
(二)女職工在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孕期、產期和哺乳期內的;
(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合同期限屆滿30日前,就終止或者續訂勞動合同的意向書面通知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的,雙方協商辦理續訂手續。續訂勞動合同不得約定試用期。
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因用人單位原因未辦理終止勞動合同手續,勞動者仍在本單位工作的,視為原勞動合同延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及時辦理勞動合同續訂手續。雙方未能就續訂勞動合同達成一致的,用人單位不得繼續留用該勞動者,由此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五條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用人單位應當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有效證明;在勞動者提供必要證件之日起10日內,為勞動者辦理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相關手續;并在辦理完相關手續之日起15日內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根據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二)、(三)、(四)、(五)、(六)、(七)、(八)項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賠償。
第三十七條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勞動合同的,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用人單位應當重新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工會。勞動者因勞動爭議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用人單位按每人處以20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罰款,但罰款總額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由于用人單位的原因致使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與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
(三)未按照本辦法規定辦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手續的。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錄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因勞動者提供虛假證明造成的錄用不當,用人單位可以免除連帶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勞動合同解除后,用人單位未按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的,由勞動保障部門責令限期全額支付,并可責令支付未支付部分50%的賠償金。
第四十二條用人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未按時辦理勞動合同備案手續的,由勞動保障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勞動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事項,給用人單位造成實際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賠償責任的范圍僅限于下列情形:
(一)用人單位為錄用勞動者直接支付的費用;
(二)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支付的培訓費用;
(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第四十四條勞動合同當事人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勞動爭議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五條勞動保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機關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
(一)違法行使監督檢查權的;
(二)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三)對勞動者的投訴、舉報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依法及時進行調查處理的;
(四)對企業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不依法進行查處的;
(五)其他應當依法給予行政或者紀律處分的行為。
第四十六條對勞務性用工、非全日制用工、社區服務用工等用工形式的簡易勞動合同辦法,由省勞動保障部門參照本辦法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七條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與之建立聘用合同關系的人員,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執行。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已經履行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法律、法規、規章對勞動合同當事人的義務有明確規定的,本辦法施行后,勞動合同當事人應當繼續執行;訂立時的法律、法規、規章沒有明確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浙江省勞動合同法條例篇八
甲方(用人單位)名稱:
法定代表人:
所有制性質:
地址:
乙方:(勞動者)姓名:
性別:出生年月:
民族:
文化程度:
居民身份證號碼:
住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規定,經雙方平等協商,乙方為甲方城鎮(農民)合同制職工,并訂立本合同。
(一)本合同為有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二)本合同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年月日起至法定或約定的解除(終止)合同的條件出現時止。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年 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
(三)本合同為以完成一定工作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合同期從之日起至之日止(起訖時間必須明確具體)。其中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從 年 月 日起至 年月 日止;試用期從 年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同意按甲方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工種)工作,完成該崗位(工種)所承擔的各項工作內容。
甲乙雙方都必須嚴格執行國家有關工作時間、生產安全、勞動保護、衛生健康等規定。甲方應為乙方提供符合規定的勞動保護設施、勞動防護用品及其他勞動保護條件。乙方應嚴格遵守各項安全操作規程。
乙方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間的月工資為 元;熟練期(培訓期、見習期、試用期)滿的定級工資為 元。
乙方月工資為 元。
工資發放日為每月 日,甲方不得無故拖欠。
乙方工資的增減,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的發放,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均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政策以及甲方依法制定的
規章制度
執行。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甲方應依法制定各項具體的內部管理制度。乙方應服從甲方的管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的相關內容:
1、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2、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的。
(二)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規章制度的;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本人:
2、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3、乙方不能從事或者不能勝任原崗位(工種)工作,經甲乙雙方協商又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4、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本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甲方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達到政府規定的嚴重困難企業標準,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并以書面形式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五)乙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本條第(三)、(四)款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1、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2、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3、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隨時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試用期內的;
2、甲方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3、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
(七)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八)本合同期滿或者甲乙雙方約定的本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應當即行終止。由于生產(工
作)需要,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續訂勞動合同。
(四)乙方患病或負傷的醫療期及其待遇、乙方供養直系親屬的醫療待遇等按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甲方依法制定的規定執行。
(二)因不可抗力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的,可以不承擔法律責任;
(三)甲乙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根據后果和責任大小,向對方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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