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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一
(一)主要工作情況
1、創建婚姻登記機關規范化建設成效顯著。
(1)領導重視,把規范化建設擺上重要議事日程。按照《通知》精神,年初向局領導匯報創建窗口單位活動的工作,局領導班子十分重視規范化建設工作,做到主要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業務科室和登記處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形成創建規范化建設活動的良好氛圍。
(2)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對照規范化檢查內容,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制定并完善了《崗位責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證件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學習制度》、《應急預案》等各項規章制度,全部達到規范化建設標準。
(3)加強政務公開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3月份根據規范化建設的要求,制作了四塊牌子,對工作人員的照片、工作守則、服務承諾、辦公時間、辦理時限、辦公地點、辦事依據、收費標準、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內容進行公開,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記質量,并接受社會監督。全年來電咨詢達到3000多人次。今年群眾來信收到1封,及時給予了答復。
(4)抓好檔案規范化管理工作。今年新《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后,結合規范化創建的要求,及時按新辦法進行檔案整理,邀請市檔案館人員進行指導,對06年檔案按新《辦法》重新進行整理,通過全體人員的加班加點,已整理檔案3018卷。為了做好檔案整理工作,購買了檔案制作縫紉機、檔案盒,安裝了檔案管理軟件,實現了電子檔案“雙套制”保管,規范了檔案的管理,確保檔案資料萬無一失,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5)創新便民服務措施,提高服務水平。為了不斷完善便民措施,提高窗口單位的行風建設。在原有三項便民措施的基礎上,今年1月份開通了語音咨詢電話(16882707),這是自集中登記以來我處推出的第四項便民措施。
2、開展婚姻法律法規宣傳工作形式多樣。
我們始終把婚姻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作為婚姻登記管理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今年5月份,在《科學與消費》大型刊物上刊登一期婚姻法律法規,印制了《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上千冊、2萬多份結、離、補登記告知單供當事人免費閱知。
由市司法局組織的“法制宣傳日”上街為群眾宣傳《婚姻法》等法律法規,取得了良好的宣傳效果。另外,舉辦大型集體婚禮。在結婚頒證儀式取得實效的基礎上,20xx年我們又對證婚活動進行了深化,推出了大型“浪漫潮鄉·玫瑰婚典”證婚活動,今年舉辦了二期,有70名新人報名參加。通過這些活動旨在倡導一種健康文明的婚姻觀念,為進一步弘揚社會主義文明新風,促進我市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做出努力。
3、加強隊伍建設,樹立窗口單位良好形象。
一是認真組織婚姻登記員學習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組織學習“十六大”精神和上級的有關文件資料。
二是加強業務培訓。采取定期組織全體登記員集中學習和自學相結合,通過業務知識、案例分析、互相探討等形式開展學習,全年已組織學習10次。
三是鼓勵登記員參加自考、函授等教育學習,今年已有3名同志參加了函授、自考的報名,以不斷提高自身素質。四是加強計算機技能培訓。今年為了提升計算機操作技能,對每位登記員進行計算機新三級培訓,都取得了合格證書,從而全面做到業務素質和思想素質同步提高。五是婚姻登記處創建市機關效能示范崗,提高登記員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使婚姻登記工作再上新臺階。
4、存在問題
一是部門間協調工作還有待加強。尤其與公安、法院、房管辦、公證處、檔案館等部門需要上級部門給予協調解決,有利于工作的開展。二是婚姻登記力量相對薄弱。人員缺少,工作量大,人員經費緊張,尤其是近年來出具無婚姻登記記錄證明和補領證件人數以及查檔人數的增多。
二、20xx年工作思路
20xx年婚姻登記工作,堅持以“依法行政,為民服務”為宗旨,繼續鞏固和拓展規范化的成果,開拓創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實,一流服務,努力提升婚姻登記機關的良好形象。
20xx年重點抓以下四個方面的工作:
(一)繼續做好法律法規宣傳工作。
為貫徹《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引導人民群眾學法知法守法,學會用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合法婚姻權益,在社會上倡導文明婚姻家庭和生活行為。一是通過宣傳欄、發放告知單、印制《婚姻法》、《婚姻登記條例》冊子等形式開展宣傳。二是組織一次全市性的《婚姻法》知識競賽活動。三是舉辦集體婚禮。繼續開展豐富多樣和群眾喜聞樂見的婚姻法律法規宣傳,準備在“五一”、“十一”舉辦大型集體婚禮活動。讓廣大群眾了解婚姻登記制度的基本精神,不斷增強遵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的自覺性,在全市形成良好的貫徹婚姻法律法規的執法環境。
(二)進一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根據推行政務公開的要求,進一步做好執法依據和工作程序的公開工作,虛心接受群眾監督。進一步完善以首問責任制、責任追究辦法為核心的婚姻登記工作制度,切實提高婚姻登記工作人員為民、便民、利民的責任感和使命感,不斷提高執法水平和婚姻登記質量,堅決遏止搭車收費,切實減輕群眾負擔,推動婚姻登記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規范化軌道。
(三)進一步落實為民服務措施。
加強窗口單位的行風建設,健全和落實服務承諾制,優化工作流程,繼續完善和落實好“四項”便民措施。繼續設置民主評議箱,虛心聽取群眾意見,不斷探索和創新行之有效的便民服務措施。
(四)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隊伍建設。
按照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嚴明、服務周到、素質優良的婚姻登記員隊伍的要求,進一步加強婚姻登記管理人員的思想教育和業務培訓或考試,深化和完善民主評議與年度目標責任考核制度,不斷調動和激發全體婚姻登記員的工作主動性和積極性;繼續加強婚姻登記處軟硬件建設,積極營造溫馨祥和的登記環境;積極探索部門間數據交換和共享,進一步挖掘婚姻數據對加強社會管理的積極作用。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二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三章 結婚登記
第四章 離婚、復婚登記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記
第七章 婚姻登記檔案
第八章 處罰
第九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結合本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婚姻登記包括結婚登記、離婚登記和復婚登記。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應依照《婚姻登記辦法》和本細則進行登記。
第三條 各機關、社會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和村(居)民委員會對合法申請婚姻登記的當事人,應如實出具《婚姻狀況證明》,并有責任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供情況,協助做好婚姻登記工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是婚姻登記工作的主管機關。
第二章 婚姻登記機關
第五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在農村是鄉、鎮人民政府,在城市是街道辦事處或區人民政府、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距離婚姻登記機關路程較遠,交通不便,人口較多的農場、林場,由省民政廳批準設立代辦機構,業務工作受當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領導。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由民政助理員或專職民政干部擔任;代辦機構的登記員由所在單位指定專人擔任。
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員應經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進行業務培訓,經考核合格,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后,方可從事婚姻登記工作。
第七條 辦理婚姻登記使用的各種證件,均由省民政廳按照民政部規定的式樣統一印制(哈爾濱除外),由縣、市轄區或不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加蓋印章后方可使用。
婚姻登記機關使用的婚姻登記專用章(鋼印),由省民政廳統一刻制。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頒發《結婚證》、《離婚證》或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 妻關系證明書》時,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由市、縣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專款專用。
第三章 結婚登記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三、男女雙方免冠半身二寸合影照片三張;
四、離過婚的申請結婚登記,還應持離婚證件,婚姻登記機關在發給《結婚證》的同時,收回離婚證件。
第十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男女雙方當事人,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了解,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
第十一條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因受單位或他人干涉,取不到所需證件時,婚姻登記機關應查明情況,對符合婚姻法的,寫出調查材料,報主管民政部門批準,發給《結婚證》,并將調查情況在《結婚申請書》的“提供證件情況”欄內注明。
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五、患麻風病或性病未治愈的。
第四章 離婚、復婚登記
第十三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應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申請時,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和《結婚證》。婚姻登記機關查明情況后,應準予離婚,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
男女雙方或一方要求離婚但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未達成協議的,或沒有辦理結婚登記而同居的要求離婚,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十四條 男女雙方領得《結婚證》后未同居要求撤銷結婚登記的,按離婚程序辦理。
第十五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雙方應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發給《結婚證》,收回《離婚證》。
第十六條 軍隊干部、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的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男女雙方親自到一方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超期服役戰士和自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如來不及到原部隊開具證明時,也可持當地縣(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出具的證明,男女雙方親自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結婚登記。離過婚的申請結婚時,還應持《離婚證》。
第十七條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應持所在單位的團級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男女雙方共同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第六章 涉外婚姻登記
第十八條 外國人、華僑、港澳同胞同本省公民的婚姻登記,由各市、縣民政部門介紹到省人民政府指定的涉外婚姻登記機關,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省涉外婚姻登記機關設在哈爾濱、齊齊哈爾、佳木斯、牡丹江、伊春、綏化、北安市的民政部門,其他婚姻登記機關不準辦理涉外婚姻登記。
第七章 婚姻登記檔案
第二十條 縣、市轄區、不設區的市民政部門設立婚姻檔案室,應有專人負責保管婚姻檔案和出具婚姻關系證明材料。
第二十一條 《結婚證》、《離婚證》丟失不予補發,可辦理《夫妻關系證明書》和《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婚姻登記機關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可向需要了解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的婚姻證明。
第八章 處罰
第二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發現婚姻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或在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婚姻證書(結婚證書、離婚證書、復婚證書)的,應宣布該項婚姻無效,收回婚姻 證書;拒不交回婚姻證書的,由婚姻登記機關向婚姻當事人所在單位和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發出繳銷婚姻登記的書面通知,責令交回婚姻證書,并對當事人給予批評教育。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婚姻登記員在辦理婚姻登記時,徇私舞弊,收受賄賂,涂改戶口及有關證件的,應視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或行政處分;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當地領導批準的違法婚姻登記,婚姻登記員有權拒絕。對該領導應追究責任。
第二十四條 婚姻登記員出具假證,私自銷毀,涂改檔案材料的,應調離該工作崗位,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不登記而同居的非法婚姻,處以二百元至五百元罰款并動員其分居,待符合婚姻條件時,再辦理登記手續。
罰款一律上繳當地財政。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三
第一條 為加強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保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出國人員系指依法出境,在國外合法居留6個月以上未定居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
第三條 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是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指定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和我駐外使、領館。
第四條 出國人員中的現役軍人、公安人員、武裝警-察、機要人員和其他掌握國家重要機密的人員不得在我駐外使、領館和居住國辦理婚姻登記。
第五條 出國人員婚姻登記應符合國家有關婚姻法律、法規的規定。
第六條 出國人員在我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一方戶籍所在地或出國前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提出申請。
出國人員在境外辦理結婚登記,男女雙方須共同到我駐外使、領館提出申請。出國人員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的,可回國內辦理;在居住國辦理的結婚登記,符合我國《婚姻法》基本原則和有關結婚的實質要件的,予以承認。
甲、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乙、出國人員
(一)護照;
(二)所在單位(國內縣級以上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或我駐外使、領館出具或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居住國公證機關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
持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且出國前已達法定婚齡的,還須提供出國前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的,須提供國內公證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公證。婚姻狀況公證的有效期為六個月。
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同出國人員在國內登記結婚的還須出具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指定醫院出具的婚前健康檢查證明。離過婚的,須提供有效的離婚證件。喪偶者,須提供配偶死亡證明。
第八條 已辦理出國護照、簽證并已注銷戶口尚未出國的人員,應持護照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到注銷戶口前的戶籍所在地或對方戶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
第九條 出國六個月以上,現已回國的人員,應按本辦法第七條的有關規定提供本人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回國一年以上,確實無法取得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的,須提供經現住所地公證機關公證的未婚或者未再婚保證書。
甲、居住在國內的中國公民
(一)身份證和戶口證明;
(二)所在單位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
(三)離婚協議書;
(四)結婚證。
乙、出國人員
(一)護照;
(二)離婚協議書;
(三)結婚證。
當事人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國內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且在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的結婚登記,自愿離婚,并對子女撫養、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雙方須共同到原結婚登記的我駐外使、領館申請離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外國使、領館辦理的離婚登記并允許當事人在該國離婚的,可以在居住國辦理離婚或回國內辦理離婚。
雙方有爭議的,可以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申請結婚當事人不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向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隱瞞真實情況或者弄虛作假、騙取婚姻登記的,按照《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規范婚姻登記檔案管理,維護婚姻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和《婚姻登記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婚姻登記檔案是婚姻登記機關在辦理結婚登記、撤銷婚姻、離婚登記、補發婚姻登記證的過程中形成的具有憑證作用的各種記錄。
第三條婚姻登記主管部門對婚姻登記檔案工作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并接受同級地方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的'監督和指導。
(一)及時將辦理完畢的婚姻登記材料收集、整理、歸檔;
(二)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確保婚姻登記檔案的齊全完整;
(三)采用科學的管理方法,提高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水平;
(五)辦理婚姻登記檔案的移交工作。
(一)《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結婚登記聲明書》或者《申請補辦結婚登記聲明書》;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從《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規定,下同)復印件;
(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六條 辦理撤銷婚姻形成的下列材料應當歸檔:
(一)婚姻登記機關關于撤銷婚姻的決定;
(二)《撤銷婚姻申請書》;
(三)當事人的結婚證原件;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一)《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離婚登記聲明書》;
(三)當事人結婚證復印件;
(四)當事人離婚協議書;
(五)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一)《補發婚姻登記證審查處理表》;
(二)《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聲明書》;
(四)當事人身份證件復印件;
(六)其他有關材料。
第九條婚姻登記檔案按照年度—婚姻登記性質分類。婚姻登記性質分為結婚登記類、撤銷婚姻類、離婚登記類和補發婚姻登記證類四類。
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判決書副本歸入撤銷婚姻類檔案。
婚姻無效或者撤銷婚姻的,應當在當事人原婚姻登記檔案的《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的“備注”欄中注明有關情況及相應的撤銷婚姻類檔案的檔號。
(一)婚姻登記材料按照年度歸檔。
(二)一對當事人婚姻登記材料組成一卷。
(三)卷內材料分別按照本辦法第五、六、七、八條規定的順序排列。
(四)以有利于檔案保管和利用的方法固定案卷。
(五)按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對案卷進行分類,并按照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順序排列。
(六)在卷內文件首頁上端的空白處加蓋歸檔章(見附件1),并填寫有關內容。歸檔章設置全宗號、年度、室編卷號、館編卷號和頁數等項目。
全宗號:檔案館給立檔單位編制的代號。
年度:案卷的所屬年度。
室編卷號:案卷排列的順序號,每年每個類別分別從“1”開始標注。
館編卷號:檔案移交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頁數:卷內材料有文字的頁面數。
(七)按室編卷號的順序將婚姻登記檔案裝入檔案盒,并填寫檔案盒封面、盒脊和備考表的項目。
檔案盒封面應標明全宗名稱和婚姻登記處名稱(見附件2)。
檔案盒盒脊設置全宗號、年度、婚姻登記性質、起止卷號和盒號等項目(見附件3)。其中,起止卷號填寫盒內第一份案卷和最后一份案卷的卷號,中間用“—”號連接;盒號即檔案盒的排列順序號,在檔案移交時按進館要求編制。
備考表置于盒內,說明本盒檔案的情況,并填寫整理人、檢查人和日期(見附件4)。
(八)按類別分別編制婚姻登記檔案目錄(見附件5)。
(九)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加封面后裝訂成冊,一式三份,并編制目錄號(見附件6)。
(一)當年的婚姻登記材料應當在次年的3月31日前完成立卷歸檔;
(三)歸檔章、檔案盒封面、盒脊、備考表等項目,使用藍黑墨水或碳素墨水鋼筆填寫;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打印;備考表和檔案目錄一律使用a4規格紙張。
第十三條婚姻登記檔案的保管期限為100年。對有繼續保存價值的可以延長保管期限直至永久。
(一)縣級(含)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在本單位檔案部門保管一定時期后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具體移交時間由雙方商定。
(二)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鄉(鎮)人民政府形成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向鄉(鎮)檔案部門移交,具體移交時間從鄉(鎮)的規定。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將每年的婚姻登記檔案目錄副本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報送。
(三)被撤銷或者合并的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按照前兩款的規定及時移交。
(七)婚姻登記檔案不得外借,僅限于當場查閱;復印的婚姻登記檔案需加蓋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的印章方為有效。
(一)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對保管期限到期的檔案要進行價值鑒定,對無保存價值的予以銷毀,但婚姻登記檔案目錄應當永久保存。
(二)對銷毀的婚姻登記檔案應當建立銷毀清冊,載明銷毀檔案的時間、種類和數量,并永久保存。
(三)婚姻登記檔案保管部門應當派人監督婚姻登記檔案的銷毀過程,確保銷毀檔案沒有漏銷或者流失,并在銷毀清冊上簽字。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民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四
一、加強學習,提高服務質量。提高婚姻登記員業務素質,加強對婚姻登記員的業務培訓,在實際工作中組織登記員通過案例分析、互相探討等形式開展學習,讓婚姻登記員熟悉婚姻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政策,做到將各種法律法規融會貫通,很好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提高了登記員依法辦證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10月份,共辦理結婚登記144對,離婚登記69對,補證16對,出具無婚姻記錄證明39份,檔案查詢63人次。圓滿地完成了婚姻登記的各項工作。
二、完善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在堅持依法行政、為民服務的基礎上做到高效、快捷、便民。改變工作流程,提高了工作效率。
三、加強公開,堅持依法行政。根據規范化婚姻登記單位建設的要求,繼續堅持婚姻登記工作公開透明,陽光操作。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記質量。
四、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牢記局領導的“防范勝于救災”的工作要求。杜絕一切不安全事故的發生,營造一個安全、和諧的良好工作環境。
在以后的工作中,婚姻登記處將繼續堅持以“依法行政,為民服務”為宗旨,繼續鞏固和拓展規范化的成果,開拓創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實,創建一流服務,努力提升婚姻登記機關的良好形象,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嚴明、服務周到、素質優良的婚姻登記員隊伍,圓滿完成我縣婚姻登記的各項工作。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五
一、加強學習,提高服務質量。
為提高婚姻登記員業務素質,加強對婚姻登記員的業務培訓,我科室在實際工作中組織登記員通過案例分析、互相探討等形式開展學習,讓婚姻登記員熟悉婚姻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政策,做到將各種法律法規融會貫通,很好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提高了登記員依法辦證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截止目前,全縣已辦理結婚登記對,離婚登記對,補發結婚證對,圓滿地完成了婚姻登記的各項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大執行力度。
為更好依法行政、為民服務,我科室在原有制度基礎上修訂了崗位責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證件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學習制度、政務公開、服務承諾、督促檢查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創建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合格單位的工作持續良性發展。
三、加強公開,堅持依法行政。
根據規范化婚姻登記單位建設的要求,我科室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內容,對工作人員的照片、工作守則、服務承諾、辦公時間、辦理時限、辦事依據、咨詢電話、收費標準、監督電話等進行公開,并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記質量。
四、規范檔案、確保資料安全。
在新的《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公布施行后,我科室結合規范化創建的要求,及時按新辦法進行檔案整理,通過科室人員加班加點,增添檔案盒個,對20xx年至今的婚姻檔案按新《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重新進行了歸類整理,并安排專人管理和維護,實現了電子檔案盒紙質檔案“雙套制”保管,規范了檔案的管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方便了婚姻當事人的及時查閱。
在以后的工作中,婚姻登記處將繼續堅持以“依法行政,為民服務”為宗旨,繼續鞏固和拓展規范化的成果,開拓創新,深化改革,狠抓落實,創建一流服務,努力提升婚姻登記機關的良好形象,建設一支業務精通、行為規范、執法嚴明、服務周到、素質優良的婚姻登記員隊伍,圓滿完成我縣婚姻登記的各項工作。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六
一、加強學習,提高服務質量。為提高婚姻登記員業務素質,加強對婚姻登記員業務培訓,安排婚姻登記員參加省廳、市局組織的業務培訓。在實際工作中組織登記員通過案例分析、互相探討等形式開展學習,讓婚姻登記員熟悉婚姻法律、法規以及其他相關政策,做到將各種法律法規融會貫通,很好地運用到實際工作中,從而提高了登記員依法辦證的辦事效率和服務質量。截止20xx年11月,全縣已辦理結婚登記13300多對,離婚登記1100多對,補發結婚證900多對。
二、完善制度,加大執行力度。為更好依法行政、為民服務,我和科室同志在原有制度的基礎上修訂了崗位責任制度、印章管理和使用制度、證件管理制度、檔案管理和保密制度、學習制度、政務公開、服務承諾、督促檢查等各項規章制度,加大執行力度,確保創建婚姻登記規范化建設合格單位的工作持續良性發展。
三、加強公開,堅持依法行政。根據規范化婚姻登記單位建設的要求,我和科室同志共同研究進一步完善了公開內容,對工作人員的照片、工作守則、服務承諾、辦先生公時間、辦理時限、辦公地點、辦事依據、收費標準、咨詢電話、監督電話等內容進行公開,要求婚登工作人員掛牌上崗,并向社會公開承諾,接受社會監督,進一步提高了依法行政的水平和婚姻登記質量。
四、加大宣傳,提高婚檢率。充分利用印制的婚前檢查手冊和婚前檢查宣傳片廣泛宣傳婚前醫學檢查的重要性,有針對性地對前來辦理結婚證的青年男女進行宣傳教育,提高其對婚前檢查的認識。因宣傳到位,措施得力,我縣今年的婚檢率明顯提高,截至目前全縣共參加婚檢6000多對。
五、規范檔案,確保資料安全。根據《婚姻登記檔案管理辦法》,在我的建議下,局對婚姻檔案室重新進行了布置,增添和購買了檔案柜30個、檔案盒3500個、檔案裝訂機2個、檔案裝訂專用縫紉機1臺,及時對檔案重新進行了歸類整理,共整理檔案5萬多卷,并安排專人管理和維護,實現了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雙套制”保管,規范了檔案的管理,維護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也方便婚姻當事人及時查閱。
六、制定預案,積極應對高峰。為切實做好10月10日的婚姻登記工作,有效防范和處置因結婚登記高峰引發的公共安全事件,在我們提前制定應急預案的基礎上,局采取組織、場地、人力、設備、應急、檢查六項保障措施,做好10月10日婚姻登記的工作。由于預案在先,準備充分,管理得當,婚登處平安、順利、高效地完成了20xx年10月10日的登記任務。當天共登記結婚195對。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七
婚姻登記是國家對婚姻關系的建立進行監督和管理的制度,是成立合法婚姻關系的法定程序。想要知道更多關于安徽省的婚姻登記條例嗎?下文歡迎閱讀!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離婚或復婚,必須依法辦理婚姻登記手續,取得婚姻證書,方能確立或解除婚姻關系。
第二條
第三條
申請結婚、離婚或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對婚姻登記機關必須了解的情況,應如實提供。有關單位應協助婚姻登記機關做好登記工作。
第二章登記機關
第四條
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是區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
第五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嚴格貫徹執行《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通過婚姻登記,保障合法婚姻關系的確立或解除,防止違法婚姻的發生,維護和鞏固社會主義婚姻制度。
第六條
婚姻登記機關的具體任務是:
(一)依法辦理結婚、離婚和復婚登記;
(三)開展婚姻登記法律咨詢;
第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本著方便群眾的原則,規定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并在本轄區內公布。鄉、鎮辦理婚姻登記的時間,每星期不得少于一天。
第三章登記員
第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設立專職或兼職的婚姻登記員,其中鄉、鎮婚姻登記員應由民政助理擔任,并可視需要增設由其他工作人員兼任的婚姻登記員。
第九條
婚姻登記員必須由經過縣級以上民政部門業務培訓,考核合格,并取得《婚姻登記員證書》的人員擔任。
第十條
(二)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不徇私情,不以權謀私;
(三)樹立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對當事人熱情接待,禮貌待人;
(四)工作認真負責,不草率,不拖拉。
第四章結婚登記
第十一條 男女雙方自愿結婚的,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但一方的父母戶口在本市的,可到父母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當事人須提供能反映其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或提供當事人父(母)所在單位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父子(女)或母子(女)關系證明。
第十二條 申請結婚的男女雙方應持有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三)由指定醫療保健單位出具的認定可以結婚的《婚前體檢證明》;
(四)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
《婚姻狀況證明》應寫明本人出生年月、婚姻狀況(未婚、離婚、喪偶)以及雙方不屬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的內容。
離過婚的當事人申請再婚的,應持有離婚證件(《離婚證》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法院離婚判決書或調解書,下同)。
第十三條 現役軍人申請結婚登記,須持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超期服役戰士和志愿兵在探親期間申請結婚無部隊開具的證明的,可持當地區、縣人民武裝部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
出國留學人員申請結婚登記,應持我駐外使、領館出具的在國外期間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留學前已達婚齡的,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公務、勞務出國或去港澳人員在本市申請結婚登記的,除應持本人護照外,應持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我駐外使、領館或駐外機構、港澳工作機構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出國或去港澳前已達婚齡的,須持原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出國前的《婚姻狀況證明》。
第十五條 勞動教養人員申請結婚登記,除應持原工作單位、街道辦事處或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外,還必須持有勞動教養管理所出具的結婚登記的準假證明。
第十六條 正在服刑人員在關押或保外就醫、監外執行期間,不準結婚;在緩刑或假釋期間申請結婚登記的,婚姻登記機關應予受理。
第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對申請結婚的雙方當事人,經審查符合結婚規定的,應準予登記,發給《結婚證》。當事人離過婚的,應在其離婚證件上注明再次結婚的日期和另一方姓名,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交還當事人。
領取《結婚證》時,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場。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系。
系的情況在《結婚
申請書
》中注明,依法為當事人辦理結婚登記,發給《結婚證》。(一)未到法定結婚年齡,即男不滿二十二周歲,女不滿二十周歲的;
(二)非自愿的;
(三)已有配偶的;
(四)屬于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六)法院判決離婚尚未生效的。
第五章離婚登記
第二十條 男女雙方自愿離婚,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一方在外省市工作,另一方常住戶口在本市的,可到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但在外省市工作的一方必須親自來本市辦理登記手續,不得委托親友、律師或其他人代辦。
第二十一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應持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及《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登記,須持《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以及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的證明。
第二十二條 男女雙方申請離婚登記時應接受婚姻登記機關的婚姻法律咨詢。婚姻登記機關應向當事人詳細解釋離婚登記的法定條件和程序,認真了解情況,做好調解工作。
當事人雙方經過婚姻法律咨詢,仍堅持要求離婚的,可正式辦理申請離婚登記手續。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屬自愿離婚,感情確已破裂,對子女撫養、財產分割和分居條件確已有適當處理并達成協議的,應準予登記,發給《離婚證》,收回《結婚證》或《夫妻關系證明書》。
第二十三條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雙方,在進行婚姻法律咨詢、正式辦理申請手續和領取《離婚證》時,必須親自到場。取得《離婚證》,即解除夫妻關系。
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應在接到婚姻登記機關
通知書
之日起,三十天內辦理離婚登記手續或領取《離婚證》;逾期不辦理離婚手續,或逾期不領取《離婚證》,除有特殊情況外,即作為自動撤銷離婚登記申請結案。(一)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
(三)一方系無行為能力的;
(四)男女雙方戶口均不在本市的。
一九八一年一月一日《婚姻法》施行以后,未依法履行結婚登記手續而自行同居的男女雙方當事人申請離婚登記的,須補辦結婚登記手續后,婚姻登記機關才予受理。
第二十五條 登記離婚后,當事人一方有正當理由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系或增減子女撫養費、經濟幫助金額,且當事人雙方能達成新的協議的,可向原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協議。婚姻登記機關經審查屬實的,應予變更。
《離婚變更
協議書
》須經當事人雙方簽名蓋章,并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后生效。《離婚變更協議書》一式三份,當事人雙方各執一份,一份由婚姻登記機關存檔備查,并在原離婚登記檔案內記載。變更協議一般只受理一次,雙方不能協商一致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第六章復婚登記
第二十六條 離婚后,男女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登記。
申請復婚登記的男女雙方所持的證件、證明與申請結婚登記時相同。
第二十七條 婚姻登記機關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復婚登記,發給《結婚證》,收回雙方離婚證件。
復婚登記的《結婚證》和《結婚申請書》,應在編號中注明“復婚”字樣。
第七章檔案和出證
第二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建立、健全婚姻登記檔案制度,妥善保管好婚姻登記申請書和有關證件。本市婚姻登記檔案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統一保管。鄉、鎮婚姻登記機關應按年做好婚姻登記檔案的立卷和編目工作,并于次年第一季度內上交區、縣民政局保管。
區、縣民政局保管婚姻登記檔案的期限為十年。保管期滿后,應即移交區、縣檔案館長期保管。
第二十九條 《結婚證》和《離婚證》不予更換和補發。
政局依法出具《夫妻關系證明書》或《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
《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與《結婚證》、《離婚證》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應持下列證件、證明:
(一)本人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
(三)雙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二寸單人照片三張,一方當事人申請結婚出證的交二張;申請離婚出證的,應交本人正面免冠近期一寸單人照片二張。
第三十一條 申請出證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在本市的,可以委托在本市的一方或親友代辦。
申請出證時,應持本細則第三十條規定的證件、證明(當事人的居民身份證可交復印件)及當事人親筆簽名蓋章的授權
委托書
,并交驗代理人的工作證或居民身份證。第三十二條 婚姻登記機關可以根據婚姻登記檔案,向需要了解當事人婚姻情況的公安、司法等機關出具婚姻當事人依法登記結婚、離婚和復婚的證明;證明上應加蓋婚姻登記機關公章或婚姻登記專用章。
第八章處罰
(一)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系他人冒名頂替的;
(三)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不符合結婚條件,故意隱瞞事實,弄虛作假的;
(四)偽造、涂改證件的。
(二)受當事人一方或他人脅迫誘騙,或者當事人一方或雙方非自愿的。
第三十五條 宣布婚姻無效的案件,由當事人所在地的區、縣民政局負責審批,并報市民政局備案。《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應加蓋區、縣人民政府公章,及時送達雙方當事人,并抄送原婚姻登記機關、當事人的所在單位和居住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
(一)對男女雙方均已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當事人限期補辦結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辦的,加倍處罰,并責令其繼續補辦登記手續。
(二)對男女雙方或一方尚未符合結婚條件的,由婚姻登記機關責令雙方限期分居,并處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逾期不分居的,加倍處罰。
第三十七條 婚姻登記員在承辦婚姻登記中,違反《婚姻法》和《婚姻登記辦法》的有關規定,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觸犯刑法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在本市辦理婚姻登記,分別按照《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和《華僑同國內公民、港澳同胞同內地公民之間辦理婚姻登記的幾項規定》的規定,由市婚姻登記處辦理。上述人員要求出具婚姻登記證明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 《結婚證》、《離婚證》、《夫妻關系證明書》、《解除夫妻關系證明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協議書》、《離婚變更協議書》和《宣布無效婚姻通知書》,由市民政局按有關規定統一印制;《婚前體檢證明》由市衛生局統一印制。
各項證書工本費的收費標準,由市民政局會同市物價局制訂。
第四十條 本細則由市民政局解釋并組織實施。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自一九八八年十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婚姻登記的規定與本細則不符的,以本細則為準。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八
為什么會有結婚了沒有結婚證的呢?還有就是一個未婚證明,以下這份證明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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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寫作技能參考。
當事人姓名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_________ ,戶口所在地 __________。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及聲明,經查閱我婚姻登記機關從________年_____月至今的婚姻登記檔案,未發現當事人有 _______________(結婚/離婚或喪偶后再婚)登記記錄。
此證明只表明當事人在本登記機關所轄范圍內目前無結婚登記記錄。
出證機關: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_________,性別______,出生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身份證號碼為: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__________市區,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未曾登記結婚。
特此證明!
__________民政局(公章)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_日
______,性別____ ,____年__月__日出生,為我村第__村民小組村民。于________年__月__日,于______學校畢業,現與其父母上一起生活(或獨立生活),至今沿未結婚。
特此證明
____市____縣____村民委員會
________年__月__日(此處加蓋村委會公章)
婚姻登記工作總結 婚姻登記員個人年度工作總結篇九
一、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的規定:首先,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人員。現役軍人夫妻雙方如果協議離婚,軍人一方需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
二、正在接受勞動教養者辦理協議離婚的規定:被勞教者可通過“所外執行”,與另一方一同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但辦理完畢,應該立即返回勞教場所。
三、犯人協議離婚的規定:對于已決犯,本人可以委托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代為辦理,并向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在該登記機關辦理。接受委托書和意見書可由當地公證機關進行公證,并經由獄政管理部門審核后出具證明。對于未決犯,本人要求在未執行死刑前協議離婚的,可以準許。一方被監禁或夫妻雙方都被監禁,一方要求離婚的,請求離婚的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未被監禁方提出離婚的,應向本人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訴,雙方均被監禁或被勞教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役軍人被判處徒刑,停止軍籍,其配偶提出離婚,仍然需該軍人及所在團以上政治機關的意見,如該軍人不同意,但其政治機關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四、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辦理離婚的規定:不能協議離婚。只能向有管轄權的中級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當事人一方必須持有中國戶籍,且在中國連續居住滿一年以上。如果被告在國外定居,由原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如果原告在國外定居,由被告住所地和居住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不在中國 境內居住的外國人,可以委托中國公民、律師或居住在我國境內的本國公民,本國駐華使館的官員,以其個人名義擔任訴訟代理人。外國一方向我國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六、1、涉外華xxx理離婚登記的規定:一方為華僑,一方為中國公民,雙方必須到中國人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協議離婚,華僑所持的身份證應是我駐該國使領館發的本人護照。雙方均為華僑的,一方居住在國內,一方居住在國外,雙方均到國內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局辦理。雙方均是居住在國外的華僑,如雙方在國內辦理的結婚登記,可以簽發授權委托書委托國的親友或律師作為代理人,向國內登記機關提交意見,由國內登記機關審查并登記。授權委托書、離婚意見書等法律文書,必須經所在國的公證機關公證并經我國駐該國領館認證。
2、港澳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規定:雙方到內地一方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港澳同胞必須持有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或海員證。雙方這港澳同胞,原在內地辦理結婚登記,還可以來內地辦理離婚登記。
3、臺灣同胞同內地公民協議離婚的規定:同上。
七、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的協議離婚規定:均應訴訟離婚。
八、我國駐外人員協議離婚的規定:可簽發授權委托書委托國內親友或律師作為委托代理人代理,并向國內原婚姻登記機關提交書面意見,由該機關審查。授權委托書和意見書應經駐在國當地公證機關公證,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國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
當事人領取離婚證后反悔問題的處理:領取離婚證后反悔的,在沒有向登記機關撤銷離婚登記前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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