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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診制度規定篇一
一、凡遇到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并簽字后,填寫會診單。應邀醫師在兩天內完成,并寫會診記錄。如需專科會診的病人,可到專科檢查,由提出會診科室填寫會診單,被請科室接到會診單后,應填寫會診人、時間、并將附聯交給申請會診科室。
三、急診會診:被邀的人員,必須隨請隨到。
四、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或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五、院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處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一律由申請科主任主持,醫務科要有人參加。
六、院外會診:本院一時不能診治的疑難病例,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處同意,并與有關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應邀醫院指派科主任或主治醫師前往會診,會診申請科主任主持必要時攜帶病歷,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歷資料、寄發給有關單位,進行書面會診。
七、科內、院內、院外集體會診:經治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的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發揚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會診制度規定篇二
為了使患者得到及時、準確的診斷和治療,特制定會診制度。
二、定義
會診的流程標準。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內會診、院外會診、赴外院會診。
三、職責
1、醫務部主任負責制定和修訂會診制度。
2、醫療科室醫師負責執行會診制度。
3、醫療科室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本科室會診制度的執行。
4、醫務部主任負責監督和檢查全院會診制度的執行。
5、院長負責監督和檢查醫務部主任會診制度的執行。
四。程序
1、會診對象
急診、門診、住院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特殊病例和三日未確診病例。
2、會診人員資格
原則上會診人員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緊急情況下除外。
3、會診申請
(1)科內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向科主任提出口頭會診申請,科主任批準后執行。
(2)科間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主治醫師以上資格醫生審核簽字,送達被邀請的科室執行。
(3)急診會診申請
由主管醫師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并在申請單上注明“急”字,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病情特別緊急可在會診單上注明“特急”,立即送達被邀請科室執行,或用電話邀請先執行,后補寫書面會診單。
(4)院內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后,上報醫務部或總值班批準。由臨床部或總值班通知受邀請科室后執行。
(5)院外會診申請
由科主任提出,填寫書面會診單,科主任簽字后,上報醫務部批準。
醫務部負責與有關醫院聯系,發出邀請函;緊急情況時,可由醫務部派人派車前往;必要時也可由申請會診科主任攜帶病歷,陪同患者到外院會診;也可將電子病歷資料,網上轉發有關醫院,進行遠程會診。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申請
由院外醫院邀請,填寫院外會診邀請函,醫務部審核后,上報院長審批。
4、會診人員
(1)科內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和召集,科室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2)科間會診人員
由本科室主任主持,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情況除外。
(3)急診會診人員
被邀請科室應由主治醫師以上資格人員擔任,特殊情況除外。
(4)院內會診人員
由醫務部主任主持,應由被邀請科室主任或專家擔任,醫務部確定會診時間及組織相關人員參加。
(5)院外會診人員
由醫療院長主持,應由市級以上三級甲等醫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人員
由我院科主任或專家擔任,在不影響本院工作的前提下前往。
5、會診時間
(1)科內會診時間
由本科主任根據情況自行按排。
(2)科間會診
在接到會診單2小時內完成,如需專科會診的病情較輕的患者,可由醫護人員帶領到專科會診。
(3)急診會診
必須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后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病情特別緊急會診必須在接到書面申請單或電話后10分鐘到達會診科室,不得延誤。
(4)院內會診
在接到書面申請單后12個小時內完成。
(5)院外會診
應有臨床部與院外受邀請單位協商后確定時間。
(6)赴院外會診或手術時間
應由臨床部確定。
6、會診記錄
所有會診均由主管醫生填寫會診申請單,匯報病情。受邀會診醫生會診完畢后,要在會診患者病歷中詳實記錄會診記錄,會診記錄上要有會診醫生的手寫簽名,并歸檔到病案中。
會診制度規定篇三
1、凡遇疑難復雜病例,懷疑病人病情與其它專科疾病有關,均應及時申請會診,并按要求填寫會診單。內容包括患者病情及目前診療情況,申請會診的理由和目的等。
2、科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科內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3、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并填寫會診單,上級醫師同意、簽字后送出。應邀醫師應在48小時內完成,并完成會診記錄。如需作專科檢查且一般情況許可的病人,可由工作人員陪同至該專科會診。如系點名會診,邀請人應事先與受邀請醫師聯系,確定會診時間。
4、急會診:會診單上應注明“急”和申請會診具體時間。緊急情況下,可口頭或電話通知。受邀請科室(醫師),必須在接通知10分鐘內到達會診地點。指定醫師不在時,由該科在崗的高年資醫師立即前往,同時向科主任匯報。會診中如遇診療難題,應逐級向上匯報以便及時解決。
5、院內大會診:疑難病例或病情危重、復雜涉及多個學科,可申請全院大會診。由主診醫師提出,經科主任同意后,報醫務處批準并確定會診時間、地點、人員等。會診一般由申請科室的科主任或其指定的人員主持,院質控室相關專家參加,重大會診由醫務處參加并主持,必要時請院長參加或主持。會診內容應在病程錄中有記錄。
會診制度規定篇四
一、凡遇疑難、危重病例,需要他科協助診治的,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會診包括科內會診、科間會診、急診會診、院級會診、外請專家會診、多學科聯合會診。
(一)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本科有關人員參加。
(二)科間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上級醫師同意,經治醫師填寫會診記錄單。
常規會診應在24小時內完成,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
(三)急診會診必須在10分鐘內到達,攜帶必備的器械,并在會診結束后即刻完成會診記錄,確因搶救病人不能完成會診任務的,應即刻向上級醫師或科主任報告并通知總值班。
(四)院級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
一般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1、會診前:經治醫師將病歷資料準備完善,醫務科收到申請后,組織各相關科室專家參加會診。
2、會診時:醫務科工作人員負責協調會診,被邀請專家準時參加會診。申請會診的科室主任主持會診,經治醫師匯報病歷,提出提請會診需要解決的診療問題,上級醫師補充;被邀請的專家到病房查看病人,詢問病史,仔細查體后進行集體討論,提出會診意見,經治醫師詳細記錄,最后由主持人總結發言。
3、會診后:經治醫師書寫會診記錄,并將專家會診提出的診療方案和執行情況記錄在病程記錄中。
(五)外請專家會診:遇本院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危重病例或本院無相應學科,或者患者及其家屬要求外院會診的,可邀請外院專家會診。
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與有關專家和單位聯系,確定會診時間。會診由申請科室科主任主持。申請會診科室按要求填寫《外請專家申請表》和《外請專家會診反饋表》,報醫務科備案。
(六)多學科聯合會診:對疑難危重患者、惡性腫瘤患者,應實施多學科聯合會診,為患者制定最佳的住院診療計劃。
惡性腫瘤患者的多學科聯合會診應有腫瘤內科醫師和臨床藥師參加。對腫瘤化學治療藥物的超常規、超劑量、新途徑的用藥方案,應由臨床醫師和臨床藥師通過病例討論確定。多學科聯合會診流程參照院級會診。
三、應邀參加會診的醫師應本著對患者高度負責的態度全力配合,認真閱讀病歷,仔細查體,積極提供有助于診斷和治療的意見和建議。
四、各科室要安排好值班工作,確保按規定的時限完成會診任務。
常規會診應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前往會診,急會診在工作時間內派主治醫師以上人員會診,非工作時間先由一線值班醫師會診,根據患者情況必要時請二線醫師及時前往會診,協助處理,完成會診任務。院級會診應派科主任或診療小組組長參加。
五、單人單科常規會診和急會診時,邀請會診科室的經治或值班醫師應陪同會診,詳細介紹病情。
六、按《病歷書寫基本規范》完成與會診有關的醫療文書的書寫。
單人單科會診時會診記錄單另頁書寫,分別由申請醫師和會診醫師書寫。多學科聯合會診時,由經治醫師在病程記錄紙上書寫會診記錄,緊接病程記錄,不需另立單頁,但需在橫行適中位置標明題目“會診記錄”。其內容應包括會診日期、參加會診的人員姓名、職稱以及會診醫師對病史和體征的補充和診療意見等。
七、醫務科負責檢查會診制度落實情況,將院內會診制度納入醫療質量考核體系中,并與科室獎金掛鉤。
一、搶救工作應由診療組長、主治醫師或經治(值班)醫師組織,重大搶救應由科主任或院領導參加組織,所有參加搶救人員要聽從指揮,嚴肅認真,分工協作。
二、參加搶救的醫務人員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執行各項醫療規章制度和各種技術操作常規,尊重患者及家屬的知情同意權,嚴防差錯事故和醫療糾紛發生。
三、搶救工作中遇有診斷、治療、技術操作等方面的困難時,應及時請示、迅速予以解決。
一切搶救工作要做好記錄,要求準確、清晰、扼要、完整,并準確記錄執行時間。
四、醫護人員要密切合作,因搶救急危患者需要下達口頭醫囑時,嚴格執行口頭醫囑制度與流程。
五、因搶救過程中未能及時書寫搶救記錄的,醫護人員應當在搶救結束后6小時內據實補記。
六、各種搶救藥物、輸液輸血的安瓿、空袋等用完后要集中放置,以便查對,經醫護雙方核對記錄后方可棄去。
七、搶救車的物品和藥品使用后及時歸還原處,及時清理補充,并保持整齊清潔。
八、危重病人下病危醫囑時,病危通知書一式三份,病人家屬簽字后,一份交病人家屬,一份入病歷,一份報醫務科。
特殊病情突變的危重病人,應及時電話報醫務科或醫院總值班。
九、危重患者搶救過程要按照要求記錄在病歷和《危重患者搶救記錄本》內。
一、凡死亡病例均應進行病例討論,一般病例在患者死亡后一周內完成;特殊病例即時完成;尸檢病例待病理報告做出后一周內完成。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科室醫護人員和有關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醫務科及醫患辦人員參加。
三、討論中應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情、病史、治療與搶救經過以及死亡原因(急診死亡病例由當時負責搶救的值班醫師介紹,參加搶救的其他醫師予以補充),上級醫師(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或主任醫師)可酌情補充并做詳盡的分析論證。參加討論人員應本著科學嚴謹的態度,對診療意見、死亡原因、搶救措施及診治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進行詳盡分析,借鑒國內外對本病診治的先進經驗進行總結。
四、討論記錄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死亡病例討論記錄本》中。
一、對確診困難或療效不確切病例應及時進行疑難病例討論。
二、討論應由科主任或具有副主任醫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主持,本科室有關醫護人員參加,必要時邀請相關科室專家參加。
三、對不能解決的疑難病例,報醫務科,組織院級疑難病例討論,必要時請上級醫院的專家會診。
四、疑難病例討論由主治醫師提出,經治住院醫師將相關醫療資料收集完備,必要時提前將病例資料整理提交給參加討論人員;討論時由經治醫師簡明介紹病史、病情及診療經過;主治醫師、副主任醫師應詳細分析病情,提出開展本次討論的目的及關鍵的難點疑點等問題;參加討論的人員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最后由主持人進行總結,并確定進一步診療方案。討論由經治醫師負責記錄和登記。
五、討論情況應詳實記錄在病歷和《疑難病例討論記錄本》內。
會診制度規定篇五
一、凡遇疑難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二、科內會診: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醫務人員參加。
三、住院病員會診:
1.科間會診:
(1)由經治醫師提出,主治醫師同意后,填寫會診單送醫務科,應邀會診的科室,須派主治醫師或高年資住院醫師前往會診,晚上一般應由總值班醫師前往會診。
(2)對一般會診在二天內完成,急會診電話通知,隨請隨到,若需要專科會診的輕病員,可到專科檢查。
(3)會診后須在會診單上詳細填寫診治意見,供申請科參考執行。
2.院內大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經醫務科同意并確定會診時間,通知有關人員參加,申請科作好病員及資料準備,由科主任主持,醫務科派人參加。
3.院外會診:由主治醫師提出,科主任或病區副主任以上醫師同意簽字,由醫務科與有關醫院聯系確定會診時間。必要時攜帶病史,陪同病員到院外會診,也可將病史資料寄發有關醫院,進行書面會診。
4.會診時申請醫師和科主任或副主任醫師須在場,向會診醫師詳細介紹病情,提供有關檢查資料等。
5.重點搶救或危重病例,經所在科的科主任提出,提請醫務科同意,可組織院內外大會診,由醫務科組織有關科或有關外院參加,應由科主任主持。院領導或醫務科參加,必要時可請病員單位派人參加,在吸收各方面對治療的意見后,由所在科作出治療決定。
四、門診會診,可直接將會診目的、要求寫在門診卡上,由病員直接前往被請會診的科室進行會診,由門診主治醫師或組長給予會診,將檢查及處理意見詳細記載于門診卡上并轉回,供申請醫師參考處理。
五、急診科會診(詳見急診會診制度)
六、接受院外會診,由醫務科根據會診要求與有關科聯系,由科主任指派有經驗的醫師及時前往會診。
會診制度規定篇六
1、凡遇到疑難或涉及其它專業本科室診治有困難的病例應及時申請會診。
2、科內會診:疑難病例由經治醫師提出,科主任召集有關人員參加,并將會診意見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3、科室間會診:
(1)會診醫師資格:正班時間:會診醫師須具有中級以上職稱;副班時間:當班醫生即可。
(2)會診程序及時間:
正班時間:由經治醫師提出,本科主任批準同意,并開醫囑,填寫會診申請單,邀請會診科室。普通會診應邀醫師一般在24小時內完成,急會診應在10分鐘內到達。會診后填寫會診記錄。
副班時間:由值班醫師提出,經本科主任批準同意,會診程序及時間同正班急會診。會診醫師不能解決的問題及時通知本科中級以上職稱醫師(即該醫師的上級醫師)來參加會診,以確保病人安全。需搶救的病人,應邀醫師應首先到場協助搶救,直至其上級醫師到場后方可離開。必要時由總值班協調。
4、院內集體會診:由科主任提出申請,正班時間由醫務處召集;副班時間由總值班召集,召集人員填寫《總值班記錄》,由醫務處統計備案。科內做好會診記錄并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5、院外會診:先填寫《冀州市醫院院外會診申請單》(包括外請專家做手術,與我院有長期協作關系者除外),院長或主管院長批準簽字后,交醫務處保存。由科室聯系專家,科內做好會診記錄并按疑難病例討論格式記在病程記錄紙上。
6、院內、院外等集體會診,經治醫師或值班醫師要詳細介紹病史,做好會診前準備和會診記錄。會診中要詳細檢查,充分發揚學術民主,明確提出會診意見,主持人要進行小結,認真組織實施。
7、醫師外出會診按衛生部《醫師外出會診管理暫行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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