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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優秀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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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優秀6篇)
時間:2023-09-11 22:37:13     小編:筆塵

生活當中,合同是出現頻率很高的,那么還是應該要準備好一份勞動合同。合同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合同。下面是小編給大家帶來的合同的范文模板,希望能夠幫到你喲!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一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投保范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保險責任

1.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2.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3.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4.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5.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責任免除

1.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2.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3.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4.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5.戰爭、沖突、暴亂或叛亂;

6.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7.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8.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后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一、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二、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三、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四、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明書;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七、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對本公司請求給付保險金的權利,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二年不行使而消滅。

一、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前申請要求解除本合同。但在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起飛后,或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在該航班起飛三十日以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合同。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投保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被保險人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的有效證明(若被保險人因故未乘坐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

三、解除合同時,本公司在扣除所交保險費10%的手續費后退還所交的保險費。

第十一條爭議處理

2.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依法向保險單簽發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二條釋義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意外傷害:是指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

等效航班:是指由于各種原因由航空公司為約定航班所有旅客調整的班機或被保險人經航空公司同意對約定航班改簽并且起始港和目的港與原約定航班相同的班機。

戰爭:是指國家與國家、民族與民族、政治集團與政治集團之間為了一定的政治、經濟目的而進行的斗爭,以政府宣布為準。

沖突:是指國家或民族之間在一定范圍內的對抗,以政府宣布為準。

暴亂:是指破壞社會秩序的騷動,以政府宣布為準。

甲方:

乙方:

時間: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二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 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三

第一條 保險合同的構成

航空旅客意外傷害保險合同(以下簡稱本合同)由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及所附條款、批注、附貼批單、投保單以及有關的投保文件、聲明、其他書面協議構成。

第二條 投保范圍

一、凡持有效機票乘坐客運航班班機的旅客,可作為被保險人參加本保險。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或者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第三條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二、被保險人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本公司按保險金額給付身故保險金。

三、被保險人自意外傷害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內因同一原因身體殘疾的,本公司根據《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見附表)的規定,按保險金額及該項殘疾所對應的給付比例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的,按第一百八十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傷害造成一項以上身體殘疾時,本公司給付對應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手或者同一足時,本公司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四、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傷害在本公司指定或者認可的醫院住院治療所支出的、符合被保險人住所地社會醫療保險主管部門規定可報銷的醫療費用,本公司在保險金額的10%的限額內,按其實際支出的醫療費用給付醫療保險金。

五、本公司所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以保險金額為限,對被保險人一次或者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其保險金額時,本合同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第四條 責任免除

一、投保人、受益人對被保險人的故意殺害、傷害;

二、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拒捕;

三、被保險人毆斗、醉酒、自殺、故意自傷及服用、吸食、注射毒品;

四、被保險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而導致的意外;

五、戰爭、軍事沖突、暴亂或武裝叛亂;

六、核爆炸、核輻射或核污染;

七、被保險人乘坐非本合同約定的航班班機遭受意外傷害;

八、被保險人通過安全檢查后又離開機場遭受意外傷害。

第五條 保險期間

一、本合同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持本合同約定航班班機的有效機票到達機場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二、被保險人改乘等效航班,本合同繼續有效,保險期間自被保險人乘等效航班班機通過安全檢查時始,至被保險人抵達目的港走出所乘等效航班班機的艙門時止。

第六條 保險金額和保險費

一、保險金額按份計算,每份保險金額為人民幣400,000元。同一被保險人最高保險金額為人民幣2,000,00元。

二、保險費由投保人在訂立本合同時一次交清,每份保險費為人民幣20元。

第七條 受益人的指定和變更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者數人為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受益人為數人的,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確定受益順序和受益份額;未確定受益份額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額享有受益權。

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可以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但需書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險單上批注。

投保人指定或者變更身故保險金受益人時,須經被保險人或者其監護人書面同意。

殘疾保險金、醫療保險金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或者變更。

第八條 保險事故的通知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五日內通知本公司。否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應承擔由于通知遲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檢驗等項費用。但因不可抗力導致的遲延除外。

第九條 保險金的申請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受益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公安部門或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被保險人身故證幾明書;

5.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戶籍注銷證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由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或醫師出具的被保險人殘疾程度鑒定書;

4.由承運人出具的意外事故證明;

5.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傷害程度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1.保險單或其他保險憑證;

2.被保險人戶籍證明或身份證明;

3.本公司認可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和醫療費用原始收據;

4.被保險人所能提供的與確認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等有關的其他證明和資料。

四、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后,對確定屬于保險責任的,在與申請人達成有關給付保險金數額的協議后十日內,履行給付保險金義務;對不屬于保險責任的,向申請人發出拒絕給付保險金通知書。

五、本公司收到申請人的保險金給付申請書及本條第一、第二或者第三款所列證明和資料之日起六十日內,對屬于保險責任而給付保險金的數額不能確定的,根據已有證明和資料可以確定的最低數額先予以支付,本公司最終確定給付保險金的數額后,給付相應的差額。

六、如被保險人在被宣告死亡后生還的,受益人應于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被保險人生還后三十日內退還本公司已支付的保險金。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四

保險合同的構成

第一條 本保險合同由保險條款、投保單、保險單、批單和特別約定組成。凡涉及本保險合同的約定,均應采用書面形式。

投保范圍

第二條 年滿3周歲至70周歲、身體健康的自然人,可作為本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

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被保險人本人、對被保險人有保險利益的其他人可作為投保人。

被保險人為未成年人,須由其父母作為投保人。

保險責任

(一)被保險人自交通事故發生之日起180日內因同一原因身故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上所載的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對該被保險人的保險責任終止。

(二)被保險人因遭受意外交通事故,并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80內因同一原因造成本保險合同所附《人身保險殘疾程度與保險金給付比例表》(簡稱《給付表一》)所列殘疾程度之一者,保險人按該表所列給付比例乘以相應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給付殘疾保險金。如治療仍未結束,按第180日的身體情況進行殘疾鑒定,并據此給付殘疾保險金。

1.被保險人因同一意外交通事故導致《給付表一》一項以上殘疾時,保險人給付各項殘疾保險金之和。但不同殘疾項目屬于同一肢時,僅給付其中一項殘疾保險金;如殘疾項目所對應的給付比例不同時,僅給付其中比例較高一項的殘疾保險金。

2.被保險人本次意外交通事故所致之殘疾,如合并以前因意外交通事故所致的殘疾,可領取《給付表一》所列較嚴重項目的殘疾保險金者,保險人按較嚴重的項目給付殘疾保險金,但應扣除以前已給付的殘疾保險金。

(三)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同一類別交通工具所負的給付上述各項保險金的責任,以該類別交通工具所對應的保險金額為限。一次或累計給付的保險金達到該類交通工具的保險金額時,保險人對被保險人乘坐該類別交通工具的保險責任終止。

責任免除

(一)投保人、被保險人、受益人的故意行為;

(二)因被保險人挑釁或故意行為而導致的打斗 被襲擊或被謀殺;

(三)被保險人妊娠、流產、分娩、藥物過敏、食物中毒;

(四)被保險人接受整容手術及其他內、外科手術導致的醫療事故;

(五)被保險人未遵醫囑,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藥物;

(六)原子能或核能裝置所造成的爆炸、污染或輻射。

(一)戰爭、軍事行動、暴動、恐怖活動或其他類似的武裝叛亂期間;

(二)被保險人因從事非法、犯罪活動期間或被依法拘留、服刑期間;

(三)被保險人因酗酒或受酒精、毒品、管制藥物的影響期間;

(五)被保險人患有艾滋病(aids)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期間。

保險金額

第六條保臉金額是保險人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最高限額。

飛機:人民幣50萬元;

火車(含地鐵、輕軌):人民幣30萬元;

汽車(含電車、有軌電車):人民幣10萬元;

船舶:人民幣20萬元;

保險金額由投保人和保險人約定,并在保險單中載明,但同一被保險人最多只可投保4份本保險。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保險費

保險期間

第八條 保險期間為一年,以保險單載明的起訖時間為準。

投保人義務

第九條 投保人應如實填寫投保單并回答保險人提出的詢問,履行如實告知義務。

投保人故意隱瞞事實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且不退還保險費。對于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的責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并且足以影響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保險人有權解除本保險合同;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發生有嚴重影響的并在本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僅按約定退還未滿期凈保險費。

第十條 投保人住 或通訊地址變更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保險人。投保人未通知的,保險人按本保險合同所載的最后住所或通訊地址發送的有關通知,均視為已發送給投保人。

保險金的申請與給付

第十一條 發生本保險合同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應于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日內通知保險人。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保險人因此而增加的勘查、調查等費用,應由被保險人承擔。

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未通知或通知遲延致使必要的證據喪失或事故性質、原因無法認定時,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述規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導致的遲延。

第十二條 索賠申請人向保險人申請賠償時,應提交作為索賠依據的證明和材料。被保險人未及時提供有關單證,導致保險人無法核實單證的真實性及其記載的內容的,保險人對無法核實部分不負給付保險金責任。

1.保險金給付通知書;‘

2.保險單;

3.受益人的身份證明;

4.交通事故證明;

6.被保險人的戶籍注銷證明;

8.保險人所需的其他與本項索賠相關的證明和資料。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五

這篇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合同是文書幫特地為大家整理的,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章 保險對象

第一條 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

第二章 保險期限

第二條 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 保險金額

第三條 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五仟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 保險責任

第四條 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又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遠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 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 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 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 保險費率

第八條 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 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 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

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保險費。

第十二條 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

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二足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暫行條款

茲經被保險人(或投保人)與保險人雙方約定:本保險單承保的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按照以下規定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

1.保險金額以壹仟元至壹萬元為限。保險費依照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費檔次,加收一倍。

2.被保險人在保險有效期內,因發生意外傷害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致傷,需要治療時,其實際支付的醫療、醫藥費,五元以下的保險人不負責,五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險人全數負責。其給付累計總額以不超過保險金額為限。

3.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醫療、醫藥費用;

(2)按公費醫療規定應自費購買的.藥品;

(3)整容費及安裝假肢、假牙、假眼的費用;

(4)掛號費、護理(陪住)費、取暖費、誤工費、停尸費;

(5)私人診所、康復醫院、氣功治療的費用。

4.被保險人向保險人申請醫療、醫藥費給付時,須向保險人提供保險單證、投保單位或有關部門的事故證明,街道(鄉)以上公立醫院的治療診斷證明及醫療、醫藥費原始憑證。

5.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在申請給付保險金過程中如有欺詐行為,保險人除追回已給付的保險金外,有權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追償因調查核實過程中所造成的經濟損失。

6.本條款其他未盡事宜,按照本公司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規定辦理,其規定內容與本條款規定有抵觸的,應以本條款規定為準。

附件一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投保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另附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

被保險人的受益人

按所附被保險人名單中所填明的受益人為依據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年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年月日零時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時至

被保險人從事主要工種

備 注

每一被保險人附加意外傷害醫療保險金額 元。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二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單

保險單號碼:__________

本公司根據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和投保單的各項內容,承保被保險人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特訂立本保險單。

投保單位

被保險人人數

人(詳附被保險人名單)

保險金額總數

人民幣(大寫)……………………

保險費率

每仟元 元 角

保險費

人民幣(大寫)……………………

保險期限

自 年 月 日零時起至 年 月 日二十四時止

特別約定

投保單位簽章: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附件三

團體(個人)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簡介

保險目的

為了適應經濟體制改革和承包責任制的需要,進一步增進社會福利,安定人民生活,使參加保險的人一旦遭遇到保險責任范圍內的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可為其提供經濟保障。

1.保險對象:本保險主要對象是在職人員、專業承包戶、個體勞動者,臨時就業人員,也可以參加。凡參加保險的人必須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和勞動,年齡在十六周歲到六十五周歲之間。

2.保險期限:一般為一年,特殊需要,可投保短期保險。

3.保險金額:每人保險金額最低為壹仟元,最高為伍萬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

4.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詳見附表一)投保短期險應先按被保險人所從事行業(工種)或工作性別確定費率檔次后,上浮一檔,再按短期費率表比例計收保險費。

5.保險責任:被保險人在保險期內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者殘廢的,保險公司負責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給付金額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詳見附表二)

6.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5)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藥等項費用。

7.保險手續:

(1)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二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2)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應在起保日一次交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交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個人投保的,發給保險憑證。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區、縣以上公立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9.團體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名單(交費清單)

投保單位________________

投保險別________________

房屋租賃合同人身意外篇六

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保險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

職務: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

通訊地址:________________

第一章保險對象

第一條凡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在職人員,身體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勞動的,可以作為被保險人,由其所在單位向保險公司集體辦理投保手續(個人也可以投保)。

第二章保險期限

第二條保險期限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時起到期滿日的二十四時止。期滿時,另辦續保手續。

第三章保險金額

第三條保險金額最低為__________元,最高為__________元。在此限度內,一個單位選定一個保險金額。保險金額一經確定,中途不得變更。

第四章保險責任

第四條本保險為定期意外傷害保險。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殘廢的,保險公司按下列各款規定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1.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2.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雙目永久完全失明或兩肢永久完全殘廢,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時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全數。

3.因意外傷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殘廢的,給付保險金額半數。

4.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本條二、三兩款以外的傷害以致永久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身體機能,或永久喪失部分勞動能力、身體機能的按照喪失程度給付全部或部分保險金額。

第五條被保險人在保險單有效期間,不論由于一次或連續發生意外傷害事故,保險公司均按第四條的規定給付保險金。但給付的累計總數不能超過保險金額全數。給付金額累計總數達到保險金額全數時,保險效力即行終止。

第五章除外責任

1.被保險人的自殺或犯罪行為;

2.被保險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詐騙行為;

3.戰爭或軍事行動;

4.被保險人因疾病死亡或殘廢。

第七條被保險人因意外傷殘所支出的醫療和醫藥等項費用,保險公司不負給付責任。

第六章保險費率

第八條保險費率根據行業(工種)或工作性質分別訂定。

第七章保險手續和保險費的繳付

第九條投保時,投保單位應填寫投保單一份和全體被保險人名單一式三份,經保險公司核定承保后簽發保險單。

第十條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繼承人為受益人。

第十一條在保險單有效期間,投保單位如因人員變動,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險人要求變更受益人,應填寫變動通知單一式三份,送交保險公司據以簽發批單,作為保險單的附件。被保險人中途離職,不論已否辦理批改手續,均自離職之日起喪失保險效力,保險公司應退還已繳的未到期保險費。

第十二條投保單位應在保險起保日一次繳清保險費,有特別約定的可分期繳費。保險公司于收到保險費后,保險單開始生效。分期繳費的,如在約定期限內不能交付時,保險單即行失效。

第八章保險金的申請和給付

1.保險單證及投保單位的證明;

2.被保險人死亡時,應提供死亡證明書;

3.被保險人因意外傷害事故造成殘廢時,應提供治療醫院出具的殘廢程度證明。

保險公司接到申請后,經過調查核實,按規定給付保險金。如果從傷亡事故發生日起經過足二年不提出申請,即作為自動放棄權益。

其他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__份,雙方各執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副本_________份,送_________留存一份。

本合同自雙方或雙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權代表人簽字并加蓋公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為_________年,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保險人(蓋章):______被保險人(蓋章):______

簽訂地點:______簽訂地點:______

二、保險合同訴訟時效規定

1、非壽險之訴訟時效。人壽險之外的其他保險,包括除上保險以外的所有種類的財產保險、意外傷害保險以及健康保險,適用保險法規定的2年時效,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2、人壽保險的訴訟時效。人壽保險,包括死亡保險、生存保險和生死兩全險。其時效為:_________自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5年。

3、上保險的訴訟時效。上保險是以上危險或事故為保險責任范圍而成立的一種財產損失保險合同。其時效為2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三、保險合同糾紛怎么起訴

1、選擇管轄法院

保險標的不同,管轄法院的規定也不同:_________

(1)因財產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可以由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管轄。

(2)因人身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可以由被保險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人身保險合同糾紛可選擇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可以是戶籍地,如果有經常居住地的,也可以在經常居住地起訴。

(3)保險標的是上交通工具,或上運輸、上運輸的貨物,發生保險合同糾紛的,由事法院管轄。這里包括上運輸的保險代位追償案件同樣是由事法院管轄。

2、準備證據等起訴材料

(1)民事起訴狀(其中要寫明原被告的基本信息、訴訟前請求)。

(2)能夠證明原被告身份的證明材料。

(3)保險合同原件、電報、信函(包括信封)、圖表;變更、補充合同的協議、合同和其他附件,合同簽訂地及其證明材料。應提供原件,復制件須經過核對。

(4)要求賠償損失的依據及有關證明。

(5)其他與訴訟有關的證據。

3、訴訟時效

時效期間為二年,自保險事故發生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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