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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二篇一
物業管理本身是一種主體平等的委托合同關系,而非上下級的行政管理關系。下文是小編收集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全省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物業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甘肅省物業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本實施辦法適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實施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其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建設單位、業主(業主委員會)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服務企業;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等價格違法行為,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
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政策,指導、協調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一、二級物業資質證書及所轄各縣級市(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持有三級物業資質證書的物業服務企業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堅持合理、公開以及服務與收費標準相適應的原則。
第七條 普通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以外(高級公寓、別墅、度假村等)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制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物業服務收費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原則上3年調整公布一次。
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可按照省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結合實際確定本地物業服務等級標準,并向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備案。
第九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按管理權限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申請核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申請核定時應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物業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服務內容及成本核算等資料。
第十條 新建普通住宅銷(預)售前,建設開發單位應當參照國家建設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政府指導價的有關規定,制定臨時管理規約與通過招投標或者協議方式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合同,作為房屋
買賣合同
的附件。房屋買賣合同應當包括前期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第十一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強行服務,強行收費。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產權面積計收。已辦理產權證的,以產權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產權證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物業服務收費按月收取,經業主同意,也可按季收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必須按照國家發改委、建設部制定的《物業服務收費明碼標價規定》要求公示。市(州)、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審核本行政區域內的公示內容,價格監督檢查機構對明碼標價方式進行監制。
第十四條 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辦公費用;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由業主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另行約定,由物業服務企業代收代繳。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在國家規定的質量保修范圍和保修期內的維修和更換,應由開發建設單位負責,不得動用專項維修資金或者由業主承擔。
第十六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支出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
業主或者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答復。
物業服務收費采取酬金制方式,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可以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聘請專業機構對物業服務資金年度預決算和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進行審計。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中應當遵守國家和省上有關規定,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物業服務企業或者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交納的,物業服務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
第十九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或者物業服務資金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已交付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符合交房條件,建設單位或物業服務企業已書面通知物業買受人,物業買受人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辦理房屋交付手續的,物業服務費自物業交付或書面通知之日起次月計收。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未入住的或入住后不使用期連續超過6個月的房屋,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書面提出申請,經物業服務企業登記確認后,從第7個月開始,其物業服務費按收費標準的70%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未收費到戶產生的損耗由供應單位承擔。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續費,具體標準由雙方協商約定,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經營單位不得因物業服務企業拒絕代收有關費用而停止提供服務。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供電轉供費按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的相關規定收取。
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公共照明、智能化、景觀設施等其他共用水、電的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計量,嚴格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水、電價格政策,據實分攤并定期公布。
對供水、供熱等動力設備發生的二次轉供能源費用由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結合當地實際確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委員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后,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單位或個人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可以根據業主的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項目,服務報酬由雙方約定。
第二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按服務收費標準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五條 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時,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登記。對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人員收取裝修垃圾清運費、出入證件工本費、裝修押金等,具體標準及其管理辦法由各市、州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二十六條 實行物業小區出入證管理的,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一定數量的出入證(含ic卡等)。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由物業企業按制作成本收取成本費(卡證費)。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價格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收費行為的規范,加大監管力度,促使物業當事人雙方合理約定收費及有關事項。
各級政府價格監督檢查機構應當加強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的價格監督檢查工作,對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的,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和《甘肅省價格管理條例》等法規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八條 本實施辦法由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和甘肅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執行。原甘肅省物價局、甘肅省建設廳20xx年發布的《甘肅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一、工作應自己創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謂工作,就是主動去做,而不能被動;
三、應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會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難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難,獲得成功,才有進步;
五、抓住就不放,達不到目的,死不罷休;
六、主動把周圍的人調動起來,調動與被調動,長時間后便有天壤之別;
七、要有計劃,只要擁有計劃,就會有耐力、辦法、前途和希望;
九、所謂服務就是開動腦筋,眼觀六路、耳聽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進之母、積極之養料。害怕摩擦,就會使你變得軟弱無能。
天津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二篇二
為了規范相關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制定了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將于20xx年2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辦法的詳細內容。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范相關收費行為,維護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體現“質價相符、優質優價”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以及《青海省定價目錄》等法律法規和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確定及監督管理。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
約定的物業服務星級標準和收費標準,或按照當地政府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與物業服務星級標準相對應的收費標準,對特定住宅小區內房屋及其配套設施設備的共有部分進行管理、養護、維修,維護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收取相應費用的行為。第四條 住宅物業服務原則上實行星級物業服務(共5個等級)。住宅物業服務星級標準與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相對應。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為一級和二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實施所有5個級別星級服務,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等級為暫定和三級的物業服務企業可實施一星級、二星級、三星級服務。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省級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指導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市(州)、縣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收費行為的監督管理工作;市(州)、縣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住宅物業服務行為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 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舊住宅小區以及住宅前期物業服務實行政府指導價管理。收費標準與物業服務星級相對應,由市(州)或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本地區物業服務發展水平、物業服務成本、社會承受能力等因素合理制定相應服務等級的基準收費標準及浮動幅度,向社會公布,并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和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通過自行管理形式進行物業管理服務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管理服務方式和管理服務費用等事項予以約定。
第七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以外的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星級和收費標準,按照優質優價原則,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收費標準協商不成的,可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對物業服務成本等進行評定。
第八條 業主、業主委員會和建設單位應根據物業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標準要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星級,以物業服務合同的形式約定物業服務的服務星級、收費方式、具體收費標準等內容。
第九條 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合理、質價相符的原則,收費標準應當與《青海省住宅物業服務星級標準》相對應。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
第十條 物業服務費按照房屋建筑面積計收。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或不動產權證書的,以購房合同標明的房屋建筑面積為準。
(一)人員費用。包括管理和服務人員工資,按規定提取的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根據有關政策規定應當由物業服務企業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費用。
(二)共有部位和設施設備運行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監控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保養、檢測費用,公共區域(含樓道)用水用電等。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的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包括保持環境衛生所需的購置工具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垃圾處理費、環衛所需費用等。
(四)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的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等。不包括應由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包括維護物業管理區域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監控設備和器材裝備費用。
(六)辦公費用。包括物業服務企業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它費用。
(七)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在物業服務項目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固定資產年限分攤費用。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物業服務企業購買的普通住宅小區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用為準。
(九)其它費用。業主或者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十)法定稅費。
(十一)合理利潤。
第十二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以及已由專業經營單位接收的專業經營設施設備管理、維修、養護和更新等費用,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支出或者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服務費之外,不得向業主另行收取電梯運行費、衛生費、公共區域用水用電公攤、垃圾處理費等費用(相關費用未計入物業服務成本的除外)。
第十四條 公共區域內因跑冒滴漏造成的水電差損由業主分攤,物業服務企業可據實收取,但須向業主及時公布差損及分擔情況。
第十五條 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交納。
空置房產,房屋裝飾裝修后,業主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不入住使用,且水、電等計量度數未發生變化的;或者房屋未裝飾裝修,且水、電等計量度數未發生變化,同時未堆放物品的,當期物業服務費用按照收費標準的70%計收,但業主應當向物業服務企業提出減免物業費的書面申請,約定有關事項。
第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針對業主提供的非強制性、個性化服務,由物業服務企業自主確定服務價格。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利用業主共有部分及其附屬設施設備進行有償經營活動的,應當征得業主大會、有利害關系的業主同意。經營所得收益為業主共有,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 住宅小區停車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服務階段及停車場地類型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第二十條 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住宅小區,停車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市(州)或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停車物業服務基準價及浮動幅度,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一條 已出售、具有獨立產權(或使用權)的專屬停車位、車庫,其業主應當繳納停車物業服務費,收費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與專有部分占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協商確定,也可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并約定。專屬停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費包括:車庫、車位的設施設備運行及維護,保潔、照明、秩序維護、購買公眾責任保險等發生的費用。
規劃用于停放車輛的未出售車庫、車位的停車服務或承租收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實行政府指導價;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協商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一并約定,也可單獨約定。
第二十二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用于停車服務,業主大會決定對車輛停放收費的,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停車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成立業主委員會的,停車收費標準由業主大會決定。
第二十三條 業主對車輛停放有保管要求的,應當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簽訂保管合同。
第二十四條 利用業主共有的道路、場地收取的停車服務費作為全體業主共有資產,收益分配和用途由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每半年公布一次停車物業服務費收支情況,自覺接受業主監督。
第二十五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嚴格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不得向業主強制服務、強制收費,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其他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未經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同意,自行出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業主有權拒絕交納,并應向有管轄權的價格、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舉報。
第二十六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該小區物業星級服務標準、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停車物業服務費標準以及價格投訴舉報電話等事項,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向小區業主收取費用時,應當出具相應憑據;費用收取、使用情況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定期公示,合同未明確的,應當于每年2月前公布上一年度的收支情況。
第二十八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水電費及其它費用;同時具有向業主委員會和物業服務公司就物業服務工作提出建議、實行監督檢舉的權利。
第二十九條 業主委員會應當代表全體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有關事項、定期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定期公布財務收支情況。
第三十條 業主委員會可對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行為進行查驗,對不符合星級服務標準要求的,可以提出整改意見。整改后仍達不到相應標準的,經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雙方共同認可,當年物業服務費可按一定比例予以扣除;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可向本地區房地產、價格主管部門檢舉,或者委托第三方評估機構、物業管理專家委員會評定服務質量及相應服務費用。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工作職責,分別對物業服務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和服務內容、服務標準進行監督檢查,對物業服務企業的價格違法行為、不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的行為依法實施處罰。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青海省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三十三條 公共商業區、寫字樓、辦公樓、賓館飯店、工業廠房等物業服務可參照普通商品住宅物業實行星級物業服務制度,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四條 普通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及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實施后物業服務合同到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合同尚未到期的,經簽訂物業服務合同的雙方協商,可繼續執行原來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也可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發展改革委、省住房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青海省發展計劃委員會、青海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青計價格〔20xx〕102號)同時廢止。
天津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二篇三
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已經出臺,想要知道詳情嗎?下文是浙江省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國家發改委、建設部《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物業服務并收費的物業管理企業,以及對物業服務收費實施管理的各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物業主管部門),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服務
合同
的約定,為業主提供房屋及配套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等服務,向業主收取的費用。第四條 省物價局會同省建設廳負責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制定全省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辦法。市、縣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物業服務收費政策的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法、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
(一)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維護保養;
(三)公共綠地、花草樹木的養護管理;
(四)公共秩序維護和協助做好管理區域內的安全防范工作;
(五)物業的檔案資料管理;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物業的類型、物業服務的不同階段、提供服務的性質、特點等不同情況,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小區(不包括別墅等高標準住宅,下同)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非住宅物業、別墅等高標準住宅,以及業主委員會成立以后的普通住宅小區的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普通住宅小區前期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等級定價。各市、縣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物業主管部門可參照《浙江省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收費等級考評目錄》或中國物業管理協會印發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管理服務等級標準》(見附件),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并按照按質論價、補償成本和合理盈利的原則確定物業服務各等級的收費參考標準,定期向社會公布。
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可以采用評分的形式確定,也可以采用規定各等級服務內容、服務標準的形式確定。同一城市范圍內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應當一致。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綠化養護、秩序維護費用;
(四)辦公費用;
(五)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經業主大會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九條 各普通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收費標準,在業主委員會成立前,由物業管理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按照所在地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擬定本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后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價格主管部門對其進行考評并核定中準價格及浮動幅度。具體收費標準由物業管理企業(或開發建設單位)在核定的中準價格及浮動幅度范圍內確定,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業主委員會成立后,由業主委員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參照所在地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評定本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具體收費標準,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
第十條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普通住宅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根據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服務的方案,依據所在地物業服務等級考評辦法和收費參考標準向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申報物業服務等級和具體收費標準,并在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中準價和浮動幅度內通過招標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第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在申報物業服務收費時,應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發的《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管理企業資質證書》、《物業服務合同》、物業服務收費的申請報告、住宅小區物業管理的具體實施方案及成本測算等資料。
實行前期物業管理招投標的項目,由房地產開發企業向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物業服務收費申請報告、小區設施設備的配置情況、物業管理服務方案等資料。
第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照國家、省有關明碼標價的規定,在物業管理區域內的顯著位置,將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
第十三條 納入物業管理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開發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四條 業主委員會(或開發建設單位)與物業管理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者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費用。
包干制是指由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管理企業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業主向物業管理企業預交物業服務費用,物業管理企業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的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十五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屬于代管性質,為所交納的業主所有,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將其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支出。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每年不少于一次向業主大會或者全體業主公布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接受業主和業主委員會的監督。
業主或業主大會對公布的物業服務資金的收支情況提出質詢時,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及時答復。業主或業主委員會對公布的收支賬目有異議的,可聘請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六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費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管理企業的酬金。
第十七條 電梯及由物業管理企業管理的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運行所需電費可列入物業服務成本,也可單獨按實另行分攤,具體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無電梯、增壓水泵等高能耗設施、設備的多層住宅,業主享受公共性服務除向物業管理企業繳納物業服務費外,不再分攤其它費用。
第十八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或物業服務支出。
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等企業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上述企業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雙方應當簽訂合同,物業管理企業可向委托方收取代辦服務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條 物業服務費可以預收,具體由物業管理企業按照與業主委員會簽訂的《物業服務合同》所約定的時限向業主、使用人收取;未作約定的,預收期不得超過12個月。
物業服務費自房屋交付使用、購房者(業主)領取鑰匙次月起計收。
第二十一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逾期仍不繳納的,物業管理企業可以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轉移時,原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及時結清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的,其它部門和單位不得再向業主、使用人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 對住宅小區實施物業管理過程中涉及的車輛停泊服務、裝修裝飾垃圾清運、代辦服務和其他特約服務等收費,按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相關規定執行,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未作規定的,由委托雙方協商確定。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價格違法行為,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物價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各地可根據本辦法并結合當地的實際制訂物業服務收費的實施細則,并報省物價局、省建設廳備案。
物業收費問題
在物業管理糾紛中,物業收費占了主要方面。有些購房人總是認為所有的物業收費國家都是有標準的,其實不然,有些物業管理收費實行的是市場價,如特約性服務費用、高檔住宅物業費用等。
開發商口頭承諾問題
購房者對于上述物業管理問題的了解,不能局限于開發商的口頭承諾,否則,一旦發生糾紛,購房者的權益將無法得到保護。購房者應要求開發商對物業管理問題有書面文件。這樣才能真正保護自己的利益。
使用維修管理問題
房屋今后如何使用?具體維修怎么辦?物業管理公司如何管理?這些比較瑣碎的問題,看起來十分簡單,其實很容易產生糾紛。如物業公司規定:住戶封閉陽臺要統一顏色、外觀,全體住戶要共同承擔樓房公共地方的維修,裝修時不得拆改某些設施,自行車不得上電梯等。這些規定,都應成為購房時必須考慮的因素。
停車、車庫問題
車主與停車場之間的糾紛已成為投訴的熱點之一。不少車主認為,收費停車場有專人看管,車在停放期間如若發生被盜、刮花的情況,小區停車場理所當然應賠償車主損失。然而事實上,當事故發生后,停車場往往拒絕對車主的任何損失進行賠付。
電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問題
電梯、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等專業服務單位,沒有完全實現收費到最終用戶,導致物業服務與公用服務之間的界限不清晰、管理責任不明。部分物業管理企業往往把售水、售電等事項錯誤地當作“權力”,以此限制和強迫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個別物業甚至采取斷水、斷電等做法強迫業主交納物業服務費用。
會所等配套設施問題
幾年前,當“會所”這兩個字與房地產項目一結合,便受到了無數購房者的青睞。然而,會所給購房者帶來的并非高品質的生活,模糊的產權、混亂的管理、高昂的收費,使得許多會所形同“雞肋”,各式各樣的糾紛“剪不斷,理還亂”。會所究竟屬不屬于業主所有?能不能對外經營?經營收益又歸誰?壓在業主們心頭的問題太多了。
天津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二篇四
座落位置: 市 區 路(街道) 號;占地面積: 平方米;建筑面積: 平方米;其中住宅 平方米;物業類型: (住宅區或組團、寫字樓、商住樓、工業區、其他/低層、高層、超高層或混合)。
第二條 委托管理事項
1.房屋建筑本體共用部位(樓蓋、屋頂、梁、柱、內外墻體和基礎等承重結構部位、外墻面、樓梯問、走廊通道、門廳、設備機房、)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2.房屋建筑本體共用設施設備(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垃圾道、煙囪、共用照明、天線、中央空調、暖氣干線、供暖鍋爐房、加壓供水設備、配電系統、樓內消防設施設備、電梯、中水系統等)的維修、養護、管理和運行服務。
3.本物業規劃紅線內屬物業管理范圍的市政公用設施(道路、室外上下水管道、化糞池、溝渠、池、井、綠化、室外泵房、路燈、自行車房棚、停車場)的維修、養護和管理。
4.本物業規劃紅線內的屬配套服務設施和公共環境的維修、養護和管理及清潔衛生。
5.交通、車輛行駛及停泊。
6.配合和協助當地公安機關進行安全監控和巡視等保安工作,(但不含人身、財產保險保管責任)。
7.社區文化娛樂活動。
8.物業及物業管理檔案、資料;
9.法規和政策規定由物業管理公司管理的其它事項;
第三條 物業服務合同范本期限
本合同期限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日止。
第四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與物業管理公司議定年度管理計劃、年度費用概預算、決算報告;
第五條 管理目標
乙方根據甲方的委托管理事項制定出本物業“管理分項標準”(各項維修、養護和管理的工作標準和考核標準),與甲方協商同意后作為本合同的必備附件。乙方承諾,在本合同生效后年內達到的管理標準;年內達到管理標準,并獲得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證書。
第六條 管理服務費用
1.本物業的管理服務費按下列第 項執行:
2.管理服務費標準的調整按下列第 項執行:
3.乙方對物業產權人、使用人的房屋自用部位、自用設備的維修養護,及其他特約服務,采取成本核算方式,按實際發生費用計收;但甲方有權對乙方的上述收費項目及標準進行審核和監督。
4.房屋建筑(本體)的共同部位及共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與更新改造,由乙方提出方案,經雙方議定后實施,所需經費按規定在房屋本體維修基金中支付。房屋本體維修基金的收取執行市政府物業管理主管部門的指導標準。甲方有義務督促業主繳交上述基金并配合維護。
5.本物業的公用設施專用基金共計 元,由甲方負責在 時間內按法規政策的規定到位,以保障本物業的公用配套設施的更新改造及重大維護費用。
6.乙方在接管本物業中發生的前期管理費用 元,按下列第 項執行:
7.因甲方責任而造成的物業空置并產生的管理費用,按下列第 項執行:
第七條 獎懲措施
3.合同期滿后,乙方可參加甲方的管理招投標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獲得管理權,但根據法規政策或主管部門規定被取消投標資格或優先管理資格的除外。乙方全部完成合同責任并管理成績優秀,多數業主反映良好,可以不參加招投標而直接續訂合同。
第八條 違約責任
1.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未完成規定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乙方經濟損失的,甲方應給予乙方相應補償;乙方有權要求甲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2.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不能完成管理目標或直接造成甲方經濟損失的,乙方應給予甲方相應補償。甲方有權要求乙方限期整改,并有權終止合同。
3.因甲方房屋建筑或設施設備質量或安裝技術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甲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因乙方管理不善或操作不當等原因造成重大事故的,由乙方承擔責任并負責善后處理。(產生事故的直接原因,以政府有關部門的鑒定結論為準) 4.甲、乙雙方如有采取不正當競爭手段而取得管理權或致使對方失去管理權,或造成對方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全部責任。
本合同正本連同附件共一頁,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及物業管理主管部門(備案)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甲方簽章:乙方簽章:
法人代表:法人代表:
年月日
天津市住宅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二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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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促進我市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健康有序發展,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加快推進物業管理服務行業市場化進程,保障業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物業管理條例》和河南省發展計劃委員會、河南省建設廳《轉發國家發展改革委、建設部關于印發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并取得物業管理資質的物業管理企業,在我市及縣(市)建成區范圍內提供社會化、專業化物業服務的收費管理。
第三條 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管理企業按照物業管理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相關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政府提倡業主通過公開、公正、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選擇物業管理企業;鼓勵物業管理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積極促進物業服務收費通過市場競爭形成。
第五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費用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六條 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分級管理,市和縣(市)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 我市物業服務收費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普通住宅(指多層住宅、高層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普通住宅區已成立業主委員會和業主在簽定房屋
買賣合同
時已約定物業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的除外)。寫字樓、別墅、公寓、商鋪等其他各類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市、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等因素,制定相應等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并定期公布。具體收費標準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按規定的基準價和浮動幅度,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無法約定的執行政府發布的基準價標準。
第九條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其收費形式和收費標準由業主、業主大會與物業管理企業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條 建設單位與物業買受人簽訂的買賣合同,應當約定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收費標準、計費方式及計費起始時間等內容,涉及物業買受人共同利益的約定應當一致。
第十一條 物業服務費用的構成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利潤。
物業服務成本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用;
2、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3、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4、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5、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6、辦公費用;
7、物業管理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8、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9、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收費按業主房屋產權面積收取。已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建筑面積為準,建筑面積包括套內建筑面積和公共部位與共用房屋分攤面積。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三條 物業服務費用由物業產權人自辦理入住手續之日起按月繳納。經雙方協商可預收物業服務費,但預收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四條 與普通住宅區配套的學校、幼兒園等物業服務收費按不超過所在住宅區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原則,在物業服務合同中約定。
第十五條 業主或使用人房屋裝修期間,物業管理企業不得向業主或使用人、裝修人收取正常物業服務費以外的其它任何費用。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由業主或使用人自行按規定處理的,物業管理企業不得收費;委托物業管理企業處理的,清運收費按規定由業主與物業管理企業協商確定。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企業應當遵守國家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嚴格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收費標準執行,為業主提供質價相符的服務。
第十七條 業主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繳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違反物業服務約定合同逾期不繳納物業服務費的,物業管理企業可督促限期繳納或依法追繳。
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責任。
物業產權發生轉移時,業主或物業使用人應結清物業服務費用。
第十八條 因開發建設單位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或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空置住房,物業服務費用由開發建設單位全額交納。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進行經營的,應征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和物業管理企業的同意,所得收益主要用于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供暖、通訊、有線電視等部門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管理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等額外費用。
第二十一條 物業管理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和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二條 物業管理企業根據業主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收費標準由協議雙方約定。
第二十三條 各物業管理企業應當按價格主管部門規定實行明碼標價,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依據、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有關情況進行公示,接受業主及社會的監督。
第二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物業管理企業的服務內容、標準和收費項目、標準的監督。物業管理企業違反價格法律、法規和規定,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和《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鄭州市物價局和鄭州市房地產管理局按各自職責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20xx年八月一日起執行。以前印發的物業管理服務收費政策和批準的有關物業收費標準同時停止執行。
一、老舊小區政策銜接問題
《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規定,9月1日前已交付使用的住宅小區,繼續按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約定執行。待協議期滿后,按新辦法規定執行。包括物業收費標準和停車收費標準。
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20xx年9月1日之前簽訂的《前期物業服務協議》,如果是合法、有效并在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備案的,受《合同法》的保護,不應因為《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實施而終止。
原《前期物業服務協議》期滿前,物業服務企業或業主需調整收費標準的,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規定,應征求業主大會或業主的同意,在新制定的政府指導價標準范圍內進行調整,并應征得小區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二、關于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審批問題
《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執行政府定價或者政府指導價的,在合同約定的交付期限內政府價格調整時,按照交付時的價格計價。逾期交付標的物的,遇價格上漲時,按照原價格執行;價格下降時,按照新價格執行。
20xx年9月1日起實施的《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第六條第二款規定,住宅小區未成立業主大會和新建住宅前期物業服務,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
根據上述規定,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在9月1日以后簽訂《前期物業服務協議》的,應執行政府指導價收費標準。按照政府部門職能劃分和《辦法》中規定的審批程序,物業服務企業應先到鄭州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產管理局進行物業服務等級標準的認定,然后再到物價部門核定具體的收費標準。
三、關于停車收費問題
近幾日,媒體和業主對住宅小區機動車停車收費的關注成為熱點。業主普遍認為原協議約定的停車費高于新《辦法》制定的政府定價標準,要求物業服務企業降低收費標準。另一方面,老舊小區的物業服務企業要求參照新《辦法》頒布的收費標準,提高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利益雙方的訴求,在新舊政策銜接過程中,都應在《合同法》、《物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進行,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業主要求降低機動車停車收費標準,一是應待服務協議期滿后,按新標準執行;二是服務協議未到期的,可通過業主大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協商確定。
四、關于物業服務企業違價行為的處罰問題
針對物業服務企業貫徹落實《鄭州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情況,鄭州市物價局已于11月中旬,開展了全市的物業收費檢查工作。為維護廣大業主的切實利益,對于物業服務企業亂收費、超標準收費等違價行為,物業檢查部門將根據《價格法》等相關價格法律、法規,發現一起,查處一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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