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的記憶力會隨著歲月的流逝而衰退,寫作可以彌補記憶的不足,將曾經的人生經歷和感悟記錄下來,也便于保存一份美好的回憶。相信許多人會覺得范文很難寫?下面是小編幫大家整理的優質范文,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法學論文選題篇一
一、引言:法學論文的重要性和意義(200字)
法學是一個具有廣泛實用價值的學科,其研究對象涵蓋了法律規范、法律制度以及法律實踐等方面。法學論文作為法學研究的重要方式,不僅可以提升學生對法學知識的理解和掌握,更能夠培養學生的論證能力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本文將從個人經驗出發,分享一些關于寫作法學論文的心得體會,希望對有需要的同學提供一些參考和幫助。
二、選擇合適的研究課題(200字)
選擇一個合適的研究課題是論文撰寫的關鍵一步。在選擇研究課題時,我們要結合自己的興趣和實際需求,盡量選擇能夠與自己未來職業發展或者研究方向相關的課題。同時,要保證選擇的課題具有一定的研究空間和深度,能夠引發讀者的興趣和思考。在論文寫作的初期,我們可以通過閱讀相關文獻、請教指導教師以及進行實地調查等方式來進一步明確課題,并確定自己寫作的方向和角度。
三、良好的論文結構和邏輯(200字)
一篇優秀的法學論文應當具有良好的結構和邏輯。在論文寫作之初,我們應當明確自己的論文結構,包括引言、正文和結論等部分。引言部分要能夠準確地說明研究問題和研究目的,并引起讀者的興趣。正文部分要能夠按照合理的邏輯次序表述研究和觀點,并能夠進行合理的論證和證據支持。結論部分要能夠對整篇論文進行總結和歸納,并提出進一步研究或者探討的問題。在寫作過程中,我們要善于使用各種邏輯連接詞來增強段落和句子之間的連貫性,使得整篇論文的結構和邏輯更為清晰明了。
四、準確的文獻引用和數據分析(300字)
在法學論文中,文獻引用和數據分析是十分重要的環節。在論文中,我們應當引用權威可靠的文獻資料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和論證,同時要正確地進行相關的注釋和引用。在引用他人觀點或者數據的同時,更要注明出處和引文頁碼,以避免抄襲問題的發生。此外,在進行數據分析時,我們要確保所采用的數據來源真實可信,并且要進行合理的分析和解釋。在論文寫作之前,我們要充分明確使用哪些數據和文獻,并對其進行充分的分析和理解,以確保自己論文的準確性和可信度。
五、反思與展望(300字)
在寫作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深切地體會到了論文寫作的復雜性和挑戰性。首先,我深刻認識到選擇一個合適的研究課題的重要性,一個好的課題可以激發寫作的激情和思考,并能夠全方位地展現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創造力。其次,我認識到良好的論文結構和邏輯對于一篇優秀的論文來說是至關重要的,只有具備清晰的結構和合理的邏輯,才能使讀者容易理解和接受。再者,準確的文獻引用和數據分析能夠提高論文的可信度和權威性,因此在寫作前要充分了解相關文獻和數據,確保其真實性和合法性。最后,寫完論文后,我們還應該積極地對自己的寫作進行反思和總結,從中發現不足之處,以便在以后的論文寫作中改正和提高。
綜上所述,寫作法學論文需要充分發揮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創造力,選擇合適的課題,構建合理的結構和邏輯,正確引用相關文獻和數據,并對自己的寫作進行反思和總結。通過不斷的實踐和提高,我們相信每個人都可以在法學論文寫作上取得良好的成績和進步。希望本文所述的心得體會能對讀者有所啟發和幫助。
法學論文選題篇二
一、人格特征概念的提出
現在,無論我們是打開電視、電腦、手機等電子媒介,還是心無雜念地走在街上,坐在咖啡廳里,甚或背包行走鄉間,都可能會有各種自然人形象代言的廣告充斥眼球。哪怕閉上眼睛,也有名人熟悉的聲音向你介紹或夸贊某個產品。我們已經無從考究到底誰是第一位為產品代言的明星,但我們清楚地感受到明星代言廣告無孔不入地充斥著我們的生活,再進一步觀察還可以發現這類廣告使我們的消費心理和消費行為發生著微妙的變化,實質上就是我們在不知不覺中為代言產品的明星形象掏出錢包。形象代言可以快速將消費者對代言人的認知度和識別性轉移到被代言的產品上,以影響消費選擇,增加銷售額度。換言之,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可以產生經濟利益。一方面是根據知名度不同,明星通過代言廣告獲得高額的代言費,另一方面是大量商家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名人形象為其產品代言后,遭受的高額訴訟賠償。名人的肖像作為傳統人格權保護的內容,在堅持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分理論的我國民法中,人格權保護精神利益,財產權保護財產利益,那么高額形象代言費的民法正當性基礎何在?商家未經允許擅自使用形象為產品代言后應支付的高額財產損害賠償的民法請求權基礎又何在?對這一問題,我國司法實踐基本上進入承認并保護此種財產利益但說不清楚為什么的狀態,我國學術界雖然也有近二十年的研究,但在基本術語選擇上都未達成一致。對于自然人表現于外的,具有識別性價值,并能將消費者對自然人的認知度轉移到產品上的外在形象,究竟用怎樣的術語概括,民法學界眾說紛紜。在基本術語選擇上的分歧體現了對形象代言這一法律現象之民法學本質認識不清。術語選擇這基礎問題沒有解決之前,難以實現制度的合理建構。對自然人表現與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民法學界在術語選擇上有以下兩種思路:其一為“舊瓶裝新酒”的思路,以民法理論中舊有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和經濟價值的外在形象。如,人格權、人格要素;其二為“新瓶裝新酒”的方式,創設民法理論還沒有的新概念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和經濟價值的外在形象。如,使用形象、人格標識、人格標志、人格符號。
(一)以“人格權”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
使用人格權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的代表作是程合紅在政法論壇上發表的文章《商事人格權――人格權的商業利用與保護》,該文是對以自然人形象為產品做宣傳廣告的社會現象提供的法律解決路徑,全文舉例說明了人格特征商業利用現象,但沒有交代為何使用“人格權商業利用”這一術語,也沒有界定術語的含義。但人格權作為傳統民法理論中固有的術語,尤其特定含義。人格權始于財產權相對的,用以保護人與生俱來的精神利益的權利。人格權是一種內向性的非財產權利,顯然與承載財產利益的自然人外在形象不同。更何況,將人格權作為商業利用的對象除了在動賓搭配上存在基本語法錯誤外,也顯露出將精神性權利與商業化利用聯系起來的內在邏輯矛盾。因此,用人格權這一術語來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不合理。
(二)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外在形象
比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李建偉和鄭其斌的《論人格信息財產權――附著于人格要素的經濟利益的定位與保護》一文,文章以人格要素概括這種現象的目的在于標明其與主體本身的天然聯系,以確定所產生經濟利益的權利歸屬。但是人格要素在民法學中一般是作為人格權保護的客體來使用,既包括肖像、姓名等外在人格表征也包括身體健康、自由等內在人格需求,而且以其上所承載的精神利益為觀察對象。因此,人格要素這一術語雖然可以拉近代言所產生的經濟利益與人格利益之間的距離,有助于認識此種經濟利益產生的本質和權利歸屬,但借用人格權保護客體這一術語,容易使人格權本來就不十分清晰的權利體系更加混亂。同時,以人格要素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很難體現其外在可識別性的本質特征。
(三)以“形象”一詞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
比較有代表性的文章是《名人形象的商業化利用及其權利保護嚴格―形象權的歷史解讀》和《形象的商品化與商品化的形象權》,前文中的形象一詞特指自然人形象,后文中的形象既包括自然人形象也包括角色形象。形象這一術語關注外在表征,也符合日常用語習慣。但“形象”一詞一般指一個人的外表和容貌,是個人的實體性表征,而不是以載體展現出來的個人具有可識別性的特征。現實生活中被用作商業利用的是個人實體形象以一定載體(照片、錄像等)體現出來的可識別性特征。因此,形象一詞的使用容易在進一步對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特征上承載的財產利益和利用方式進行分析時產生阻礙。
(四)以“人格符號”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
此種觀點的代表是《人格符號的利益擴張與衡平》,使用這一術語是在充分認識到:此種財產利益之所以會產生是源于人類是符號的動物,一種可識別性的符號即意味著經濟利益。但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符號有兩類含義,一是指記號、標記,二是指佩戴在身上表明職別、身份的標志。無論哪種定義,都是一種外在于人的中立的術語。此一種術語的使用容易使人割裂自然人可識別性形象上的財產利益與其人格利益之間的聯系。
(五)以“人格標志”或“人格標識”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
標識和標志在漢語里面是可以通用的詞語,其含義相同。因此,此處做統一考察。此種觀點比較有代表性的是:《人格標志上經濟利益的民法保護――學說考察與理論探討》和《論人格標識商品化及其民法保護》,前文作者對人格標識的含義做了基本介紹,認為人格標志是“對姓名、肖像、聲音等可以供以識別自然人的標記的統一稱謂”。后文作者將人格標識定義為:“人格標識是民事主體標表其個性特征的人身識別因素,如自然人的肖像、姓名、形象、聲音,法人或其它組織的名稱等。”他們都充分認識到了可識別性這一本質屬性,也認識到這種可識別性與人格之間的天然聯系。但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標志(或標識)標明特征的記號,相比較特征而言是更外圍的概念。綜上,如果把人格標識(或人格標志)略作修正,以人格特征一詞概括自然人表現于外并具有可識別性的形象最為恰當。特征一詞可以作為“事物特點(特點是人或事物所具有的獨特的地方)的征象和標志”,而且習慣用語中也有將其與人的'外在形象相連的用法,如相貌特征。人格特征相較人格標志(或人格標識)而言,在漢語語義上更靠近人本身,容易兼顧其內在的精神利益和外在的財產利益,同時又不失其可識別性內涵。因此,本文提出以人格特征一詞概括自然人形象代言的社會現象。
二、人格特征的界定與發展
(一)人格特征的內涵
人格特征是表現于外具有可識別性并可用作商業利用的自然人形象。人格特征至少有以下四個本質性特點:
1.人格特征與自然人人格具有天然聯系。人格特征與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聯系最顯著的表現在于未經同意擅自使用他人人格特征可能給人格特征權利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情形,如,未經林心如同意將其形象用作處女膜修復廣告,并在廣告中暗含林心如接受過此種治療并表示支持的態度。這樣的廣告所反應的信息之所以會對林心如造成精神傷害,讓她看到廣告時有很不舒服的內心體驗,原因在于:這些信息就像我們喜歡看什么樣的書,喜歡什么牌子的衣服等信息一樣反映了我們如何看待自己或希望自己變成什么樣的人。積極參與禁煙公益活動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煙草形象代言人;捐助留守兒童的明星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使用童工的廠商的形象代言人;皈依佛門的人在不知情的情況下成為啤酒代言人,這一類廣告會給代言人造成的損害歸根結底是對其人格的損害,是一種精神利益的損害。其次,人格特征與自然人人格的天然聯系隱形地表現于授權商業利用的人格特征一直伴隨著尊重自然人人格權這一權利限制。如,成龍代言霸王洗發水、王力宏代言哇哈哈礦泉水,產品生產者或銷售者支付代言費獲得的對價也僅限于在特定范圍和期限內以特定方式使用,并不得歪曲宣傳形象,不得任意授權第三人使用。
2.自然人人格特征是表現于外的形象。標明自然人是一個獨一無二的個體的綜合因素很多,大致可以分為內在的思想、情感、學識、修養等人文素質與外在的樣貌、穿著、言行舉止等發乎內形于外的體貌特征。人格特征具有外在性,但這種外在性既與內在息息相關又可通過它反觀一個人的內在人格,這也是人格特征與內在人格具有天然聯系的原因。
3.自然人人格特征具有可識別性。可識別性是人格特征的根本性特點,也是商業利用價值和經濟利益的載體。可識別性是相對于社會公眾而言的,即通過其人格特征能識別出自然人本人。判斷是否具有可識別性的標準以一般公眾的一般人之為準。
4.自然人人格特征是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共同的載體。基于上述三點的分析,人格特征商業利用是源于人寄于物的廣告方式,以人格特征為載體,將公眾對自然人內在人格和外在形象的認同感嫁接于產品。因此,人格特征也是同時承載人格利益并體現經濟利益的載體。
(二)人格特征的外延及其擴張趨勢
人格特征的主體是自然人,既包括名人也包括非名人。雖然因為名人人格特征的可識別性價值更大,是我們常見的商業利用對象,但非名人的人格特征同樣具有可識別性價值,只是比名人的可識別性較小,而且一旦非名人的人格特征被商業利用則其上的財產利益也隨之顯現。換言之,名人人格特征的商業利用價值和經濟利益是顯性的,非名人人格特征的商業價值和經濟利益是隱性的。如,在廣州市越秀區東山美心心聯誼服務中心與杜秋霞肖像權糾紛案(廣州市中級人民法院穗中法民一終字第3657號民事判決)中,聯誼服務中心將其客戶杜秋霞與外籍人士成功結合的案例和他們的結婚照用作報紙網站上的宣傳廣告,即將非名人人格特征之商業利用價值和經濟利益顯性化。人格特征的范圍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肖像、姓名、聲音。其中肖像是最常見的商業利用對象。肖像的載體可以是照片、畫像或視頻。肖像不僅包括人的臉部形象,還包括其他身體特征,如形體特征、側影或背影,也可以是與某人酷似的形象。判斷是否商業利用了某自然人的肖像,以一般公眾能否從其利用中識別出該自然人為標準,即可識別性標準。姓名也包括真實姓名、藝名、筆名、綽號、藝術簽名等所有可以代表某自然人的具有可識別性的符號。因此,當我們以可識別性標準判定是否屬于自然人人格特征時,人格特征的外延是具有相對開放性的,并不能列舉窮盡。同時,可識別性也是商家商業利用的價值和底線所在,是聯系至自然人本人的紐帶。但從人格特征的發展趨勢來看,已經呈現出從可識別性向可聯想性擴張的趨勢。該趨勢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將能聯想至自然人的整體形象、風格或習慣用語也作為人格特征。如劉翔訴《精品購物》案(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一中民終字第499號民事判決)中,法院將經過改動的能使公眾聯想至劉翔的人物肖像也視為劉翔的人格特征。二是將與自然人具有聯想關系的物品也視為自然人人格特征的一部分,如賽車選手慣用的賽車配上特定場景可以使人聯想到是該選手在做廣告的,也被認為使用了該賽車選手的人格特征。判斷人格特征的標準從可識別性到可聯想性的發展無疑擴張了人格特征的范圍,同時限制了合理使用他人人格特征的范圍。這種擴張是否合理還有待在考察個人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衡平性的基礎上進一步研究。
三、人格特征商業利用類型化分析及其民法意義
人格特征代言是人格特征商業利用的最主要方式,也是人格特征財產利益的集中體現,下述對人格特征商業利用的類型劃分圍繞以人格特征代言產品廣告的方式展開。對人格特征商業利用及其類型化的分析將更有助于我們進一步認識人格特征的本質。第一,以是否征得了代言人的同意,獲得代言人授權為標準,自然人人格特征代言可以劃分為經授權的代言和未經授權的擅自使用。經授權的代言如成龍代言霸王洗發水、湯唯代言德芙巧克力、汪涵代言統一老壇酸菜牛肉面等等,舉不勝舉。明星的授權代言期限一般為兩年,兩年授權代言所獲得的代言費用依據知名度和影響力的大小而不同,知名度越高其代言費用越高。未經授權的擅自使用也是隨處可見,比如林心如自爆“被代言”處女膜修復廣告,馬伊p被代言減肥產品,潘石屹成了“男科專家”、林志玲慘變“色情女郎”、嗓音動人的費玉清“順理成章”變成護嗓保健品代言人等等。日益“雷人”的代言廣告讓“躺著也中槍”的明星苦不堪言。自20世紀80年代開始,陸續有名人到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禁止經營者未經同意對其形象的商業利用并賠償損失。近年來,明星被代言起訴至法院的案件更以高額賠償費的訴求著稱。這種分類的民法學意義在于:在堅持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分理論的民法體系下,經授權的代言其代言費用的民法正當性基礎何在?即所涉及財產利益的事前積極保護。未經授權擅自使用中被侵害利益時候救濟的請求權基礎何在?即事后消極保護問題。第二,以人格特征知名度為標準,自然人人格代言可以分為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和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名人人格特征代言是我們最常見的一種代言方式,不再贅述。至于非名人人格特征代言因為并不常見,常被忽略,以至于起訴到法院時難以獲得經濟賠償。誠然,非名人因為其人格特征的可識別性相對較小,宣傳作用比名人小很多。但如果某一品牌使用非名人的人格特征為產品作宣傳,本身就可以說明該人格特征對產品具有宣傳價值,宣傳價值自然帶來經濟利益。此種分類的民法學意義在于:名人因為常以產品代言為謀利手段,因此其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載的財產利益是顯性的,容易確定的。非名人不具有知名度的人格特征所承載的財產利益則是隱性的,不易確定的。二者之間的區別是人格特征上承載的財產利益大小的區別,不是有無的區別。第三,是否體現代言人對產品的推薦、支持態度為標準,可以將代言分為支持性代言和非支持性代言。支持性代言體現代言人對產品的支持、推薦等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沒有任何支持意味,只是簡單地將產品與自然人人格特征聯系在一起吸引消費者注意。此種分類的民法學意義在于:支持性代言所反映的代言者與產品之間的關系更緊密,而且體現代言者的意思表示。非支持性代言反映的代言者與產品之間的聯系更松散。這種分類在判斷是否構成虛假宣傳時具有實質性意義。第四,以代言廣告所涉及代言人的民法利益為標準可以分為:
(2)只涉及代言人財產利益的代言廣告,如成龍代言霸王洗發水;
(3)只涉及被代言人人格利益的代言廣告,如根本不愿意將其人格特征與商業廣告相連的藝術家形象被用于廣告。這種分類的民法學意義在于:在堅持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分理論的民法權利體系下,有助于我們認識人格特征上承載著兩種截然不同的利益――人格利益和財產利益。這兩種不同性質的利益應分別適用不同的民法制度。需要說明的是,上述第二種只涉及代言人財產利益的代言廣告中是否不存在人格利益是有爭議的,如美國法院認為強制名人代言某種產品是一種強制言論的利益損害。
總之,現實生活中,名人因代言產品廣告以獲得高額廣告代言費或因“被代言”某產品而起訴法院索賠巨額經濟賠償的現象屢見不鮮。此種與產品宣傳相連而產生財產利益者,即人格特征。人格特征是指自然人表現于外具有可識別性的個體性標志,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肖像、聲音。一方面是自然人人格特征財產利益凸顯后對民法保護的迫切需求,另一方面是人格特征財產利益因處于人格權(保護人格利益)與財產權(保護財產利益)二分的中間灰色地帶而產生的定位尷尬。在澄清人格特征基本術語的基礎上,在現行人格權與財產權二分理論的民法框架內,尋求人格特征財產利益與人格利益的協調與保護是十分迫切的理論與現實問題。
法學論文選題篇三
法學論文是法學專業學生在大學期間必修的一門課程,通過寫作法學論文,學生能夠提升自己的讀寫能力、獨立思考能力以及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作為一名法學專業的學生,我通過寫作法學論文,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和體會。在本文中,我將分享一些關于法學論文寫作的心得體會,希望能夠對其他學習法學的同學有所幫助。
二、提前規劃
在開始寫作法學論文之前,我首先要確立一個明確的話題,并對整個論文的結構進行規劃。有時候,一個好的話題可以激發出我對法學的濃厚興趣,從而提高寫作的效率和質量。而論文的結構規劃則可以幫助我更好地組織論點和證據,使整個論文的邏輯更加清晰。在規劃好結構之后,我還會提前調研相關的文獻,以提升我對話題的理解和認識,從而為后續的寫作奠定基礎。
三、明確論文目的
寫作法學論文的目的是為了探索和解決法律方面的問題,因此在論文中,我要明確自己的研究目的,并通過合理的論證和分析來支持自己的觀點。在閱讀和研究文獻的過程中,我逐漸意識到,一個好的法學論文需要具備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并能夠對現實生活提出一些建設性的建議。因此,在寫作論文的同時,我也要不斷思考和反思自己的觀點,以確保我的論文能夠真正解決問題,并具有實際意義。
四、論據的運用
在寫作法學論文的過程中,論據是至關重要的。論據不僅能夠支持自己的觀點,還能夠增加論文的權威性。因此,我在寫作論文時,會盡量尋找并引用專業和權威的文獻和研究成果,以加強我觀點的可信度。同時,我也會相應地評估和分析這些論據的可靠性和適用性,并在論文中進行合理的調整和運用。通過運用富有說服力的論據,我相信我的論文能夠更好地引起讀者的共鳴,從而更好地達到論文的目的。
五、協作與反思
最后,寫作法學論文是一項需要不斷反思和改進的任務。在完成論文之后,我會與同學、老師和專家進行交流和討論,以獲取更多的意見和建議。同時,通過與他人的協作和討論,我也能夠從不同的角度看待和理解我的論文,從而在后續的寫作中進行合理的改進和完善。通過不斷反思和協作,我相信我的法學寫作能力和論文質量會得到不斷的提高。
總結起來,寫作法學論文是一項具有挑戰的任務,但通過提前規劃、明確論文目的、合理運用論據、協作與反思等方法的使用,我相信每個學習法學的同學都能夠寫出優秀的法學論文。我希望通過分享我的心得體會,能夠對其他學習法學的同學有所幫助,幫助他們更好地完成自己的論文任務,提升自己的研究能力和學術水平。
法學論文選題篇四
隨著法律事務的不斷發展和國家的不斷進步,法學專業也越來越受到廣大學子的關注。在法學專業學習過程中,撰寫法學論文是必不可少的一環。通過論文的撰寫,學生不僅能提高自己的寫作能力,更能深入理解法律知識和應用。在撰寫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積累了一些心得體會,希望能夠與大家分享。
首先,選擇一個適合的研究主題是論文撰寫的基礎和關鍵。一個好的研究主題需要具備一定的實際意義和研究空白,同時也需要能夠切實展示出學生的研究能力和創新思維。在選擇研究主題時,我會通過查閱相關文獻和咨詢指導老師的意見來確定,以此來保證研究主題的針對性和創新性。
其次,進行充分的文獻查找和綜述是保證論文質量的重要環節。通過查找相關文獻,我們可以了解前人在該領域的研究成果和取得的進展,從而對自己的研究進行合理的定位和設定。在進行綜述時,我會將查找到的文獻進行整理和分類,以此來梳理出論文的框架和脈絡。同時,我也會重點挑選出與我研究主題相關的研究成果進行研讀和分析,以便深入理解研究主題。
第三,在撰寫論文的過程中,要注重邏輯嚴謹和章節銜接的問題。論文應該按照一定的思路和邏輯結構進行布局和展開,以此來使讀者能夠更好地理解和把握研究的內在邏輯和思想。在論文的各個章節之間,我會通過合理的過渡句和銜接詞來使得整個論文具有較好的銜接性和連貫性,以避免讀者在閱讀過程中產生斷層和困惑。
第四,合理運用方法論是論文撰寫成功的保證。在法學論文中,對于研究方法的選擇和運用是至關重要的。根據研究主題的不同,我們可以采取不同的研究方法,例如文獻研究、調查研究、比較研究等。在撰寫論文時,我會根據具體情況合理選擇和運用研究方法,以確保研究結果的科學性和可靠性。
最后,在論文撰寫的過程中,要注重語言表達的規范和準確。法學論文屬于學術作品,因而在語言表達方面要遵循學術規范和要求。正確使用法學術語、術語的定義和解釋、語句的結構和語法都是論文語言表達的關鍵。在撰寫論文時,我會通過反復修改和潤色,以確保論文的語言表達規范和準確。
總結起來,撰寫法學論文是一項重要而艱巨的任務。通過合理選擇研究主題、充分查找文獻和綜述、注重邏輯嚴謹和章節銜接、合理運用研究方法以及規范語言表達,我們可以提高論文的質量和水平,從而更好地展現自己的學術研究能力。希望以上的心得體會能對大家在法學論文撰寫過程中有所幫助。
法學論文選題篇五
第十二章民事責任
第一節概述
一、民事責任的概念和特征
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民法上的后果。其具有如下特征:
1.民事責任是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而承擔的不利后果。
2.民事責任既是對國家的一種責任,也是對當事人的一種補償責任。
3.民事責任具有強制性和一定程度的任意性。
4.民事責任主要是財產責任。
二、民事責任與其他法律責任的區別
民事責任和刑事責任、行政責任相比,具有如下區別:
第一,責任產生的根據不同。前者是違反民事義務所產生的法律責任,后者是違反了行政法和刑法上的強制性規定。
第二,適用的對象不同。前者適用侵權和違約。
第三,使用的目的不同。前者主要是補償受害人的損失,后者是懲罰和制裁。
第四,責任性質不同。前者有一定程度的任意性,后者則是強制性。
第二節民事責任的分類
一、侵權責任和違約責任
違約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違反法律、合同規定的義務而應當承擔的責任。
侵權責任是指行為人因其過錯侵害他人財產、人身,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以及沒有過錯,在造成損害以后,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兩類責任的區別主要表現在:
第一,從違反義務的性質來看,違約責任是因為違反了約定義務,侵權責任是行為人違反了法定義務。
第二,從侵害的對象來看,違約行為所侵害的是相對權即合同債權,后者侵害的是絕對權,如物權、人身權。
第三,從事先是否存在合同關系來看。
第四,從侵害的后果來看,違約損害賠償僅限于財產損失賠償,而后者既包括財產損失,也包括人身傷害和精神傷害。
二、過錯責任、嚴格責任、公平責任
過錯責任,是指一方違反民事義務并致他人損害時,應以過錯作為確定責任的要件和確定責任范圍的責任。
嚴格責任主要適用于違約責任和特殊的侵權責任。在嚴格責任條件下,違約方只有證明違約行為是發生在不可抗力和存在特約的免責條款下,才能免責。
公平責任,是指在當事人雙方對造成損害均無過錯的情況下,由人民法院根據公平的觀念,在考慮當事人的財產狀況及其他情況的基礎上,責令加害人對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的一種責任形式。
三、財產責任與非財產責任
前者是指以一定的財產為內容的責任,典型的形式就是損害賠償、支付違約金、返還財產。后者是指不法行為人承擔的主要不具有財產內容的責任形式。如,消除影響、賠禮道歉。
第三節民事責任形式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一是返還不當得利。二是指不法侵占財產,應當返還原物。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賠償損失是指行為人因違反合同或侵權行為而給他人造成損害,應以其財產賠償受害人所受損害的一種責任形式。
七、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消除影響,是指行為人因其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人格權,故應承擔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消除不良后果的一種責任形式。
恢復名譽,是指行為人因其行為侵害了公民或法人的名譽,故應在影響所及的范圍內將受害人的名譽恢復至未受侵害時狀態的一種責任形式。
八、賠禮道歉
是指責令違法行為人向受害人公開認錯、表示歉意,主要適用于侵害人身權的情況。
第四節民事責任的競合和聚合
一、民事責任的競合
廣義的責任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違反多個法律規定,產生多個法律責任的現象。
狹義的責任競合僅指選擇性的競合。廣義責任競合具體包括以下幾種形態:
1.規范排斥的競合,也稱為法條競合,是指其中某項請求權因具有特殊性而排斥其他請求權的適用。
2.選擇性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后發生多項請求權,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項行使,即使一項請求權行使后,不能使受害人得到充分補救,受害人也不能再選擇另外一個請求權。
3.請求權競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后發生多項請求權,當事人可以選擇其中一項行使,如果一項請求權行使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補救,原則上受害人不可以請求另外一種請求權。如果一個請求權因目的達到以外之原因而消滅時,仍可以行使其他的請求權。
4.請求權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后發生多項請求權,當事人對于數種以不同給付為內容的請求權,可以同時主張。
二、責任聚合
責任聚合,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基于法律的規定和損害后果的多樣性,而應當使責任人向權利人承擔多種法律責任的形態。責任聚合可以分為兩種類型:
(一)不同法律部門之間的責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實分別違反了不同法律部門的規定,將導致多種性質的法律責任并存的現象。
(二)民事責任內部產生的責任聚合
是指同一法律事實產生了多種民事責任形式,各種責任同時并存的現象。
第二編人格權法
第十三章人格權概述
第一節人格權的概念與性質
一、人格概念的涵義
(一)人格的概念
簡言之,人格就是人在法律上的資格。
(二)人格概念的涵義
1.人格是指具有獨立法律地位的民事主體。
2.人格是指民事權利能力,即成為民事主體所必備的資格。
3.人格是指人格權的客體,即民事主體在人格關系上所體現的與其自身不可分離,受法律保護的利益。
(三)法人的人格
法人的人格就是民法所保護的法人實體在社會關系中所享有的法人意志自由和精神利益完整性等人格利益。
二、人格權的概念和特征
(一)人格權的概念界定
現代民法的人格權,是指民事主體專屬享有,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為維護其獨立人格所必備的固有權利。
(二)人格權的法律特征
1.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的固有權利。所謂固有,就是人格權是由主體始終享有的權利。
2.人格權是民事主體的專屬權利。
3.人格權是維護民事主體獨立人格的必備權利。
4.人格權是以人格利益為客體的基本權利。
三、人格權法律關系
(一)人格權法律關系的主體
是指在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中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自然人或法人。
(二)人格權法律關系的內容
是指人格權法律關系主體享有的權利和負有的義務。
人格權的權利主體所享有的權利,是指人格權的權利主體根據法律規定,依據自己的意愿,為實現自己人格利益,為某種行為或不為某種行為的可能性。
人格權的義務是義務主體為了滿足權利主體實現其人格利益和身份利益,而不為一定行為的必要性。
(三)人格權法律關系的客體
是指人格權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所共同指向的對象。人格權的客體就是人格利益。
第二節人格權的種類
二、人格權的種類
(一)一般人格權
一般人格權是基本的人格權,其客體是一般人格利益。
(二)物質性人格權
是以自然人的物質載體所體現的人格利益為客體,概括保障這些物質性人格利益的權利。包括身體權、生命權、健康權三種。
(三)精神性人格權
就是以民事主體的精神性人格利益為客體,維護其不受侵害的人格權。包括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人身自由權、隱私權和性自主權。
第三節人格權的民法保護
就是指用民法上以人格權自身的請求權方法和確認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為侵權行為的方法,以使權利人享有損害賠償為主要內容的請求權的形式,對人格權遭受侵害的權利人予以救濟的法律保護方法。
一、人格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人格權的請求權是指民事主體在其人格權的圓滿狀態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可能時,可以向加害人或人民法院請求加害人為一定行為或者不為一定行為,以回復人格權的圓滿狀態的權利。
二、侵權請求權的保護方法
就是確認侵害人格權的違法行為為侵權行為,賦予權利人以侵權請求權,通過行使該請求權,使損害得到救濟,受到侵害的權利得到恢復,保護人格權的圓滿狀態。
認定侵害人格權的侵權行為,該種行為應當符合侵權行為的法律特征:
第一,侵權行為是一種違法行為。第二,是一種有過錯的行為。第三,是侵害民事主體權利的行為。第四,是應當承擔相應法律后果的行為。
第四節人格權與其他民事權利
一、人格權與身份權
身份權是指民事主體基于特定的身份關系產生并由其專屬享有,以其體現的身份利益為客體,為維護該種關系所必須的權利。
(一)人格權和身份權的相同之處
1.兩者同為專屬權。
2.兩者都為支配權。
3.兩者均非具有直接的財產性。
(二)人格權與身份權的區別
1.兩者的法律作用不同。前者以維護自然人、法人的基本人格為其基本功能,使其實現人之所以為人的法律效果。后者是為維護特定的身份關系所必須的權利。
2.身份權與人格權相比,不是民事主體固有權利。
3.身份權不是民事主體的必備權利。
4.權利客體不同。前者是人格利益,表現人之所以為人的資格。后者的客體是身份利益。
二、人格權和財產權
(一)人格權和財產權的聯系
1.人格權的享有和保障是財產權行使和取得的基本前提。
2.某些人格權的行使可以使權利人獲得財產利益。
3.財產權對于維護個人的人格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二)人格權與財產權的區別
1.人格權是非財產性權利,不以財產利益為基本內容。
2.人格權都是固有權,是與生俱來的權利,而不是事后取得的權利。
3.人格權是專屬權,只能為權利人所享有,不能轉讓或者拋棄,也不能繼承。
4.人格權具有普遍性和平等性。
三、人格權與人權
人權,是每個人都應該普遍享有的、須臾不可離開的權利。
人權是指第一文庫網人在社會、國家中的地位,是人在一切社會關系和社會領域中的地位和權利的綜合,既包括社會、經濟、文化權利及政治權利,也包括人身權利。
(一)人格權與人權的聯系
1.人格權是人權的基礎。
2.人權是人格權的指導思想和精神力量。人權的基本精神就在于尊重個人的人格平等、人格自由和人格尊嚴,保障每一個人的基本權利得到尊重和保護。
(二)人格權與人權的區別
1.人格權僅僅是人權中的一個具體內容,除了人格權外,還有憲法上的權利、公權利。
2.人權與人格權的基本性質不同,受到侵害后的救濟方法也不同。人格權是法定權利,是民事權利。
第十四章一般人格權
第三節一般人格權概述
一、一般人格權概念和特征
(一)一般人格權的概念
是指自然人和法人享有的,概括人格獨立、人格自由、人格尊嚴全部內容的一般人格利益,并由此產生和規定具體人格權的基本權利。
(二)一般人格權的法律特征(與具體人格權相比較)
1.權利主體具有普遍性。
2.權利客體具有高度概括性。
3.權利內容具有廣泛性。
4.一般人格權是人的基本權利。
二、一般人格權的基本功能
(一)解釋功能
是具體人格權的母權,對具體人格權進行解釋時,應當以一般人格權的基本原則和基本特征為原則。
(二)創造功能
是具體人格權的淵源,從中可以創造出各種具體的人格權。
(三)補充功能
第四節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一、一般人格權的內容概說
二、人格獨立
是民事主體對人格獨立地享有,表現為民事主體在人格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任何民事主體都享有平等地主體資格,享有獨立人格,不受他人的支配、干涉和控制。
(二)人格獨立的內容
1.民事主體的人格不受他人支配。2。不受他人的干涉。3。不受他人控制。
三、人格自由
(一)人格自由的概念
具體內容是人身自由和意志自由。
(二)人格自由的內容
1.保持人格的自由。2。發展人格的自由。
四、人格尊嚴(三者中的核心)
(一)人格尊嚴的概念
它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一個“人”所應有的最起碼的社會地位,并且應受到社會和他人最起碼的尊重。
(二)人格尊嚴的內容
1.人格尊嚴是一種人的觀念。2。具有客觀的因素。3。是人的主觀認識和客觀評價的結合。
第十五章具體人格權
第一節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
一、生命權
(二)生命權
是以公民的生命安全的利益為內容的、獨立的具體人格權。其法律特征為:
1.生命權以民事主體的生命安全為客體。2。以維護人的生命活動延續為其基本內容。3。保護對象是人的生命活動能力。
二、健康權
健康權是指公民以其機體生理機能正常運作和功能完善發揮,因而維持人體生命活動的利益為內容的具體人格權。
勞動能力是自然人從事創造物質財富和精神財富活動的腦力和體力的總和,是健康權的一項基本人格利益。
三、身體權
是公民維護其身體完全并支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具體人格權。
第三節名譽權、信用權和榮譽權
名譽權是指公民和法人就其自身屬性和價值所獲得的社會評價,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具體人格權。
信用權是指民事主體就其所具有的經濟能力在社會上獲得的相應信賴與評價所享有的保有和維護的人格權。
榮譽權是指民事主體對其所獲得的榮譽及其利益所享有的保持、支配的基本身份權。
人身自由權,包括身體自由權和精神自由權。
隱私權是自然人享有的對其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進行支配的具體人格權。
第三編物權法
第十六章物權與物權法
第一節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一、物權的概念與本質
物權,是指物權人對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并排他的權利。
二、物權的法律特征
(一)作為支配權的物權
所謂“支配”是指依據權利人的意思對權利進行管領或處置;
物權特定原則是指,每一個獨立的物上都存在單獨的所有權,一個所有權只能設立在唯一的、特定的物之上,而不能設定在數個物的集合之上。
(二)作為絕對權的物權
也稱為對世權,是指能夠相對于每一個人產生效力,每一個人都必須尊重此種權利的權利。
三、物權與債權的區別
財產權是指,通過對有體物和權利的直接支配,或者通過向他人請求為一定行為而享受生活中的利益的權利。
第一,物權是靜態的因素而債權是動態的因素。
第二,物權是支配權、絕對權,而債權是請求權、相對權、第三,物權具有排他性,而債權具有平等性。
第二節物權的客體
二、物的概念與特征
民法中的物,是指存在于人體之外,為人力所能支配,且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需要的有體物。具有如下特征:
1.須存在于人體之外。2。須為人力所能控制。3。能夠滿足人類社會生活的需要。4。須為有體物。
三、物的分類及其意義
(一)不動產與動產
不動產是指依其自然性質不能移動,或一經移動便會損害其經濟價值的物,包括土地、土地上的定著物。動產是指不動產以外的物。區分兩者的意義在于:
第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不同。
第二,能夠設立的物權類型不同。
第三,對不動產所有權的限制要多于動產所有權。
第四,租賃權是否具有物權效力上的不同。
(二)主物與從物
所謂從物是指非主物的成分,常助主物之效用而同屬一人之物;為從物所輔助的物被稱為主物。
(三)原物與孳息
產生孳息的物或權利稱原物,而孳息分為天然孳息與法定孳息。前者是指按照物質的自然生產規律而產生的果實與動物的出產物。后者是指因法律關系而得到的利息、租金及其他收益。
(四)消費物與非消費物
前者是指按照對該物通常的適用方法只可使用一次即不得再行同一使用的物。
(五)可替代物與不可替代物
前者是指具有共同的特征,在交易時能夠依據品種、規格、數量、容量或重量等加以確定的動產。
(六)特定物與不特定物
前者是指根據當事人的意思或者其他事實具體指定的物。不特定物也稱種類物,它是指僅以品種、規格、質量、數量抽象指定的物。
(七)可分物與不可分物
前者是指經分割不改變其性質或者影響其用途的物。
(八)單一物、結合物與集合物
單一物是指在形態上能夠獨立成為個體的物。結合物是指由數個物結合而成,在社會觀念上視為一個獨立個體的物。集合物是指有多個單一物或結合物集合而成的物。
第三節物權的效力
一、物權效力的概念與種類
物權效力是指,在物權產生之后,為實現其內容,法律所賦予的效果與權能。
二、物權的排他效力
基于物權的排他性,在同一物上不得同時存在兩個所有權或者內容相互或者內容相互沖突的兩項他物權,這就是所謂的“一物一權原則”。具體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在同一物上,只能存在一項所有權。
第二,在第三人因善意取得或取得時效而取得某物的所有權時,該物原先存在的所有權因而消滅。
第三,在同一物上,不能同時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性質互不相容的他物權。
第四,物權的排他效力有強弱之分。
三、物權的優先效力
(一)物權優先效力的范圍
物權的優先效力不僅包括物權優先于債權的效力,也包括同一物上存在多項物權時其相互之間的優先效力。
(二)物權的優先效力的表現
1.物權對債權的優先效力。
2.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
第一,不相容的物權之間的效力。在同一物上不得存在兩項性質互不相容的物權,后設定的物權無效。
第二,可相容的物權之間的優先效力。其一,他物權優先于所有權。其二,同一物上存在兩項擔保物權時,依據“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其三,同一物上存在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時,也依據“時間在先,權利在先”的原則。
第四節物權的類型
一、物權法定原則
(一)物權法定原則的涵義于存在的合理性
物權法定原則是指,物權的類型、內容以及物權變動的公示方法均須由法律加以規定,不允許當事人任意創設與法律規定不同的物權或者合意改變物權的內容及公示方法。
二、物權的分類
(一)所有權與定限物權
前者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
后者也稱限制物權(他物權),它是在所有權的基礎上產生的,權利人基于與所有權人的合意或法律規定而取得了對物進行直接控制的某些權能,他只能在一定的范圍內對標的物進行支配。
(二)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
前者是指以對他人的物的使用價值進行支配為內容,權利人取得用益物權即能對他人的物占有、使用并可獲得相應的收益。
后者是指為了擔保債的履行,在債務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財產上設定的、以對他人之物的交換價值進行支配為內容的限制物權。有抵押權、質權、留置權。
(三)動產物權與不動產物權
根據物權的客體時動產還是不動產所作的分類。存在于動產之上的物權稱為動產物權;存在于不動產之上的物權,為不動產物權。
(四)主物權和從物權
主物權是指獨立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是指必須依附于其他權利而存在的物權。從物權應與其所從屬的權利共擔法律命運。
(五)意定物權與法定物權
前者是指,雖屬法律明確規定的物權,但基于當事人的意思而產生的物權。
后者是基于法律的規定直接產生的物權,如留置權、法定抵押權。
(六)有期限物權與無期限物權
前者是指有一定存續期間的物權;后者是指沒有一定存續期間而永久存續的物權,如所有權。
第十七章物權變動
第一節概述
一、物權變動的涵義
就是指物權的產生、變更和消滅。
(一)物權的取得
1.原始取得
又稱“固有取得”,它是指直接依據法律的'規定而取得物權,而不是基于原物權人對其物權的轉讓取得。
2.繼受取得
又稱“傳來取得”,它是指基于他人對其物權的讓與而取得該項物權。
(二)物權的變更
物權內容的變更是指,在不影響物權屬性的情況下物權的客體、效力范圍、方式所發生的改變。
(三)物權的消滅
物權的消滅應僅指物權的絕對消滅,即物權從此不再存在。
二、物權變動的分類
(一)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與非基于法律行為的物權變動
前者是指由于法律行為而引發的物權變動,包括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后者是指,由于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法律事實,如實事行為或事件而引發的物權變動,包括取得時效、征收或沒收,因繼承等。
第二節公示原則與公信原則
一、公示原則
(一)公示原則的涵義與存在的合理性
公示原則是指,在物權發生變動時,必須透過一定的方式向外界展現此種變動的后果,即變動后物上的權利性質與權利歸屬,否則就無法產生一定法律效果的原則。
公示方法所具有的使物權變動發生實際法律效果的功能就是“公示力”。
不動產以登記為公示方法,而動產以占有為公示方法。
二、公信原則
(一)公信原則的涵義
是指,依物權變動所展現出來的物權即便事實上不存在或者內容有欠缺,但對于信賴此項公示方法所展現出來的物權并以之為標的物進行交易的人,法律上依舊承認其進行的物權交易具有與真實物權存在時相同的法律效果,以便對其利益加以保護的原則。
(二)公信力
物權的公示不僅產生了物權轉讓效力,而且具有了保護交易中善意第三人的功能,此種功能就是“公信力”。
第四節不動產登記
不動產物權的變動具有三項要件:首先,處分人具有處分權;其次,存在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再次,須辦理登記。
一、不動產登記的概念與特征
它是指權利人申請有關機關將其不動產上的物權變動相關事項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的事實。
二、登記的公信力
第五節動產的交付
基于法律行為的動產物權變動,其要件有三:首先,處分人須有處分權;其次,存在物權變動的意思表示;再次,原則上須交付。交付可分為以下兩類:
一、現實交付
即動產占有的現實移轉,它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將其對物權的直接管領力現實地移轉給受讓人。
1.通過占有輔助人進行的現實交付。2。通過占有媒介人進行的現實交付。3。通過被指令人進行的現實交付。
二、觀念交付
(一)簡易交付
是指動產物權的受讓人及其代理人已經占有了該動產,在讓與物權合意達成之時,就已發生交付該動產的效果。
(二)占有改定
是指動產物權的讓與人使受讓人取得對標的物的間接占有,以代替該動產現實移轉的交付。
(三)指示交付
也稱“返還請求權的讓與”,它是指在讓與動產物權的時候,如果讓與人的動產由第三人,讓與人可以將其享有的針對第三人的返還請求權讓與給受讓人,以代替現實交付。
第六節物權的消滅
物權因法律行為與其他法律事實而消滅。
一、混同
所謂混同,是指兩個無并存必要的法律上地位同歸于一人的法律事實。
二、拋棄
拋棄是以消滅物權為目的的單獨行為,屬于單方法律行為。第十八章物權的保護
第一節物權保護的概念與類型
一、自力保護
也稱為自力救濟,它是指當物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時,通過自己的個人力量對權利加以保護。
(一)自助行為
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于他人的自由或財產施以拘束、扣留或毀損的行為。
二、公力保護
也稱“公力救濟”,它是指物權人在其權利受到侵害后,依法請求國家司法機關依據民法、民事訴訟法運用公權利加以保護。
第二節物權請求權概述
一、物權請求權的概念與性質
也稱“物上請求權”,它是基于物權產生的,旨在排除對物權現實或潛在的妨害,從而回復物權圓滿支配狀態的請求權。
二、物權請求權的種類
有三種:所有權返還請求權、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
三、物權請求權與訴訟時效
不適用訴訟時效。
四、物權請求權與其他請求權的區別
(二)物權請求權與侵權損害賠償請求權
1.目的不同。前者是排除物權受侵害的事實,恢復與保障物權的圓滿狀態。后者以恢復原狀或者金錢賠償的方式使受害人回復到損害事故發生之前的狀態。
2.構成要件不同。前者并不一定要求有損害事實,存在妨害的危險時,就可以行使。
3.效力不同。在破產的時候,返還原物請求權產生別除權或取回權。
4.能否讓與不同。前者原則上不能讓與。
5.訴訟時效期限不同。
第三節返還所有物請求權
是指所有權人以及其他物權人依法享有的要求物權占有其物或侵奪其物的人返還該物的請求權。
第四節排除妨害請求權與預防妨害請求權
前者是指當所有權與他物權的圓滿狀態受到他人以侵奪占有或無權占有以外的方式妨害時,物權人享有的請求排除妨害,使自己的權利恢復圓滿狀態的一項請求權。主要適用不動產。
后者是物權人針對有妨害其物權的危險事由享有的加以防止的請求權。
第十九章所有權
第一節概述
一、所有權的概念與特性
具有以下五個特性:
1.完全性。是指所有人一般的、全面的支配其客體的物權。
2.受限制性。在法律的限度內支配其客體的物權。
3.整體性。所有權是具有渾然一體的內容的物權。
4.彈力性。對所有權的限制在經過了一定期限后會回復到其圓滿狀態。
5.永久性。
二、所有權的權能
(一)積極權能
1.占有。是指對于物具有事實上的管領力的一種狀態。
2.使用。是指在不毀損物或變更物的性質的情形下,依照物的通常使用方法以滿足所有人需要的行為。
3.收益。是指收取物的天然孳息或法定孳息。
4.處分。分為事實上的處分與法律上的處分。
(二)消極權能
是指所有權人能夠排除他人不正當的干涉。主要就是物權請求權。
四、取得時效
(一)取得時效的概念
是指無權利人以行使某權利之意思繼續行使該權利,經過一定期間后,遂取得該權利的制度。
(二)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1.占有。2。經過一定的期限。3。動產為他人所有。
(三)不動產所有權取得時效的構成要件
1.占有。2。經過一定的期限。3。不動產。
(六)取得時效的中斷
是指因一定事由的出現而使已經過的期間失去效力,待該事由消滅后,取得時效期間重新起算的情形。
第三節動產所有權
一、善意取得
(一)善意取得的概念
是指動產的占有人無權處分其占有的動產,將該動產所有權移轉給他人或者為他人設定他物權。如果該人在受讓所有權或取得他物權時為善意,則其將依法取得該動產的所有權或他物權。
(二)善意取得的構成要件
1.標的物是動產。
2.出讓人是無處分權的占有人。
3.無處分權人與受讓人之間的原因行為有效。
4.無處分權人已將動產交付給了受讓人。
5.受讓人在取得動產所有權或者他物權時為善意。
二、先占
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無主的動產而取得該動產所有權的法律事實。構成要件:
1.標的物為動產。2。須為無主的動產。3。該動產不是法律禁止流通物。4。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五、添附
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財產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離的財產的一種法律事實。包括三種:附合、混合以及加工。
附合是指兩個以上不同所有人的有形物相互結合,在社會交易上被認為是一個物的情形。
混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動產相互結合在一起,難以分開或者分開在時間或金錢上都花費很大,從而產生所有權變動的法律事實。加工是指對于他人的動產進行加工改造的法律事實。
第四節共有
一、概述
共有是指兩個或者兩個以上民事主體對同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權的狀態。
二、按份共有
是指數人按照各自的份額,對共有財產分享權利,分擔義務。
三、共同共有
是指數人依據法律之規定或者合同之約而形成某一共同關系,基于該共同關系而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權。
共同共有與按份共有的區別:
1.產生的原因不同。共同共有是基于共同關系產生的。
2.權利享有與義務承擔上的不同。
3.分割的限制上不同。
4.對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四、準共有
是指數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所有權以外的財產權。例如,數人共同享有一個抵押權。
第二十章用益物權
第一節用益物權概述
一、用益物權的概念與特征
用益物權是指對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的范圍內加以使用、收益的定限物權。其特征:
1.用益物權是一種定限物權。
2.用益物權是以使用、收益為內容的定限物權。
3.用益物權是以不動產為客體的物權。
4.用益物權通常以他人所有的物為客體。
三、用益物權與擔保物權的關系
兩者的區別:
1.內容不同。前者是在于取得他人之物的使用價值,后者則是對他人之物的交換價值加以控制。
2.客體不同。用益物權的客體原則上限于不動產,而后者既可以是不動產,也可以是動產、權利。
3.獨立性不同。前者是一種獨立的物權,無須與債權相伴而生。而后者則從屬于債權。
4.權利實現的時間不同。一旦某人取得了用益物權,其權利即告實現,而后者只有當債務人屆期不履行債務時,才能實現。
第二節國有土地使用權
是指單位或者個人依法享有的在國家所有的土地上營造建筑物或其他附著物,并進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權利。
第七節地役權
是指土地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為了便利地使用自己的土地而設定的對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使用的權利。
地役權與相鄰權的區別:
相鄰關系,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不動產所有人或占有人在對自己的財產行使占有、使用、收益或處分時,由于不動產相鄰而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1.相鄰權并非一類獨立的物權形態,是一種法益而非權利。
2.相鄰權是依據法律的規定對相鄰不動產一方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限制,因此是法定關系;而后者則是約定關系。
3.前者無需登記,后者須辦理登記。
4.相鄰權僅限于法律明確列舉的情形,后者可以自由加以設定。
5.前者無需支付金錢等代價,后者要支付一定的代價。
6.前者不存在期限。
第八節典權
典權是指支付典價占有他人的不動產并而進行使用收益的權利。轉典,是指典權人以自己的責任將其所承典的不動產再行出典于他人的行為。
第九節特別法上的用益物權
海域使用權是指依法經批準獲得的持續使用特定海域3個月以上的排他性的使用權。
捕撈權是指依法經批準獲得的在我管轄的內水、灘涂、領海、專屬經濟區以及我國管轄的一切其他海域內從事捕撈水生動物、植物等活動的權利。
采礦權,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是指在依法取得的采礦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內,開采礦產資源合獲得所開采的礦產品的權利。
取水權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經批準取得的利用水工程或者機械提水設施直接從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權利。
法學論文選題篇六
論文要按照理論聯系實際的原則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最后得出合乎邏輯的結論。
(3)對策建議創新見解要在這里總結、表述清楚。
(4)結束語。
寫作計劃
學員撰寫論文可以參照以下程序:
準備階段:
選題階段:
(2)在導師指導下選題、命題和構思論文。
讀書報告階段:
(2)寫出3000字以上的讀書報告(最后與論文一并交指導教師)。
撰寫論文初稿階段:
學生在讀書報告基礎上,撰寫提綱并進行寫作論文初稿
論文修改完善階段:
學生在指導教師的指導下對論文做進一步的充實、修改與完善。
論文提交階段:
(1)根據導師最后提出的定稿意見做最后的完善;
(2)檢查論文的格式和文字等細節;
(3)按照論文的統一格式排版并將最終的論文定稿打印、裝訂;
(4)提交的論文為一式三份;
(5)提交論文定稿的電子版給導師。
論文評審與答辯階段:
(2)答辯在江蘇大學或符合條件的校外教學站進行;
指導教師
一位指導教師指導學生人數不得超過10名,指導每個學生不得少于10個學時;
論文格式
論文要求一律用a4白紙打印。
封面:論文一律用統一封面,論文封面格式另行規定
任務書:內容包括論文要求、主要內容、進度安排等
任務書由學校統一印制
正文:論文統一用a4紙,計算機打印。正文標題用二號黑體字,行文用小四號宋體字。論文正文打印格式及尺寸要求:版芯尺寸為15cm23cm,統一用小四號宋體字打印。
(1)專(譯)著:作者.書名(,譯者).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碼;
連續出版物:作者.文題.刊名,年,卷號(期號):起~止頁碼;
(2)論文集:作者.文章標題:編者,文集名.出版地:出版者,出版年.起~止頁碼;
鳴謝:本頁內,學生可以表達對論文指導教師和在論文寫在過程中給予幫助和支持的其他人的感謝。
(1)封面;
(2)目錄
(4)論文正文;
(5)參考文獻頁;
(6)鳴謝頁;
7)封底。
讀書報告另行裝訂。
成績評定
不及格:有下列情況之一者論文不及格:
(1)未完成預定的論文寫作內容;
(2)抄襲他人的論文或文章;
(3)沒有掌握必要的基礎理論和專業知識;
(4)論文分析有明顯錯誤;
(5)論文結構不合理;
(6)質量較差;
(7)字數少于規定要求;
(8)打印裝訂不合格;
(9)答辯時不能闡明論文內容,又不能回答提問;
(10)其他。
成績評定方法與原則是:
指導教師應根據學生寫作態度和論文質量給出建議成績;
最終成績由江蘇大學成人教育學院負責審定
本大綱由xx大學繼續教育學院負責解釋;
本大綱未盡事宜,由xx大學成人教育學院另行規定。
法學論文選題篇七
法學論文是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完成的一項重要任務。在撰寫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積累了許多寶貴的經驗和體會。首先,在選擇論文題目時,需要根據個人的興趣和專業背景來確定,這樣才能保證自己對論文內容的熱情和理解。其次,在進行文獻綜述時,需要廣泛閱讀相關的學術著作,并注意對不同觀點的整理和分析,以確保論文的深度和廣度。接下來,需要合理安排時間,抓緊論文的撰寫和修改。最后,在撰寫論文過程中,要注重條理清晰、語言準確,并經常與導師溝通交流,確保自己的論點能夠更加嚴謹和具體。通過這一次的法學論文寫作,我深刻體會到了學術研究的重要性,也提高了我的學術寫作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
首先,在選擇論文題目時,我意識到興趣是寫作的最好動力。一個好的論文題目應該能夠激發自己的熱情和思維。在選擇我的法學論文題目時,我選擇了一個與我個人經歷和興趣相關的話題。這使得我更加投入和專注于研究,從而更好地理解和分析相關問題。因此,在選擇論文題目時,應該根據自己的特長和熱情來選擇,這樣才能夠更好地發揮自己的潛力和創造力。
其次,在進行文獻綜述時,廣泛閱讀學術著作是不可或缺的一步。法學是一個深入的學科領域,有著豐富而復雜的理論和實踐分析。在寫法學論文時,需要對該領域的經典著作和最新研究進行廣泛的閱讀,并注重對不同觀點的整理和分析。這樣可以使自己對研究領域有更全面和深入的了解,并能夠對已有的理論進行批判性思考。通過文獻綜述,我發現了很多有意義的論點和研究方法,這使得我能夠更好地理解法學領域的復雜性和爭議性。
接下來,合理安排時間是保證論文順利進行的關鍵。在撰寫法學論文時,需要制定一個合理的時間表,明確每個階段的工作目標和時間要求。這樣可以避免時間的浪費和拖延,并能夠有效地控制論文進度。此外,應該充分利用課余時間進行論文的撰寫和修改,做到事半功倍。正是通過合理安排時間,我才能夠在規定的時間內完成論文的撰寫和修改。
最后,在撰寫論文過程中,關注論文的結構和語言是十分重要的。一個好的論文應該有條理清晰的框架和準確的表達。在寫論文時,我注重使用邏輯和引用文獻的方式,使得論文的內容更具可信度和說服力。此外,合理地使用圖表和案例分析可以更好地展示自己的研究結果和觀點。同時,我也經常與導師進行交流和討論,及時修改和改進我的論文。通過與導師的討論,我不僅提高了學術寫作能力,還深入了解了當前研究領域的熱點和發展趨勢。
總之,法學論文寫作是一個全面而復雜的過程。在選擇論文題目、進行文獻綜述、合理安排時間、注重論文的結構和語言等方面都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提高。通過這次法學論文的寫作,我深刻體會到了學術研究的重要性,提高了我的學術寫作能力和獨立思考能力。我相信,在今后的學術研究和職業發展中,這些經驗和體會將會對我起到積極的作用。
法學論文選題篇八
1、畢業論文大綱題目。
應能概括整個論文最重要的內容,言簡意賅,引人注目,一般不宜超過20個字。
2、論文摘要和關鍵詞。
論文摘要應闡述學位論文的主要觀點。
代寫論文說明本論文的目的、研究方法、成果和結論。
盡可能保留原論文的基本信息,突出論文的創造性成果和新見解。
而不應是各章節標題的簡單羅列。
摘要以500字左右為宜。
關鍵詞是能反映論文主旨最關鍵的詞句,一般3-5個。
3、目錄。
既是論文的提綱,也是論文組成部分的小標題,應標注相應頁碼。
4、引言(或序言)。
內容應包括本研究領域的國內外現狀,代寫論文本論文所要解決的問題及這項研究工作在經濟建設、科技進步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理論意義與實用價值。
5、正文。
是畢業論文的主體。
6、結論。
論文結論要求明確、代寫論文精煉、完整,應闡明自己的創造性成果或新見解,以及在本領域的意義。
7、參考文獻和注釋。
按論文中所引用文獻或注釋編號的順序列在論文正文之后,參考文獻之前。
圖表或數據必須注明來源和出處。
(參考文獻是期刊時,書寫格式為:[編號]、作者、文章題目、期刊名(外文可縮寫)、年份、卷號、期數、頁碼。
參考文獻是圖書時,書寫格式為:[編號]、作者、書名、出版單位、年份、版次、頁碼。
)
8、附錄。
包括放在正文內過份冗長的公式推導,以備他人閱讀方便所需代寫論文的輔助性數學工具、重復性數據圖表、論文使用的符號意義、單位縮寫、程序全文及有關說明等。
目錄
序言1
一、香港基本法解釋權的立法2
(一)“一國兩制”構想的落實3
(二)基本法解釋權存在的法理依據4
1.法律需要解釋4
2.立法原意4
3.法律解釋權6
4.基本法解釋權的配置7
(三)基本法制定程序中的瑕疵8
(四)基本法解釋權立法的重要影響因素10
二、香港基本法第158條的解讀和適用11
(一)基本法性質的認定11
(二)基本法解釋權的歸屬14
(三)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原則15
1.堅持一國兩制原則16
2.維護香港高度自治原則16
3.法治原則17
4.高度信任原則--17
(四)基本法解釋權配置的特征18
1.解釋權行使主體復合18
2.立法性與司法性并存18
3.常委會完全解釋權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有限解釋權18
(五)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程序18
(六)基本法解釋權行使的效力19
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高度自治權的關系21
(一)香港高度自治權的內涵21
(二)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2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與其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2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司法權和終審權的`關系23
(三)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立法權的關系23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的關系23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立法會的立法權的關系24
(四)香港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1.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2.全國人大常委會的基本法解釋權與香港的行政權的關系25
四、香港基本法解釋權制度的完善25
(一)完善基本法解釋權制度運行的配套立法26
(二)關于香港基本法解釋權配置和行使主要所涉及到的機關的建議27
結語29
參考文獻30
后記33
法學論文選題篇九
法學論文的寫作,雖然沒有固定的模式,但有一定的規律可循。欲寫出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亦稱“法學學術理論文章”),必須既具有較高的思想理論水平和堅實的法學專業基礎知識功底,又掌握并且能較熟練地運用寫作技巧。現就與此有關的問題,闡述如下。
學術論文,也稱學術理論文章。它是指在自然科學或社會科學領域內用來進行科學研究和描述科學研究成果的論文。法學學術論文,是指在法學領域中對某個學術理論問題進行專門的系統的科學研究,并且表述某些研究成果的論文。“學術”,是指有專門的、系統的學問和方術。“理論”,是指科學的論點、論據及論證的體系。法學學術論文,就其功能而言,它既是探討法律科學問題,進行法律科學研究的一種手段;又是闡述法律科學研究成果、進行法學學術交流的一種工具。法學學術論文,一般包括:論點、論據、論證三個要素。
法學學術論文,就其性質而言,屬于論文中高級別的具有創造性的論文。它要求作者對法學學術理論界的某個問題有新的發現,提出新的學說,新的構想;或對以往的法學理論、法學觀點有較多的新發展或深入開拓;或對法學中的舊學說提出不同的獨立見解;或論證法學舊學說錯誤、疏漏之處;或提出新的法學預見、構想,啟迪后人研究,等。凡法學學術論文,其要求均應如此。本文所言之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僅指篇幅一萬字左右的立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碩士論文、博士論文 等法學
畢業論文
除外)的寫作,至于駁論方式的法學論文的寫作暫不涉及。(一)法學學術論文,一般說來應當具有如下幾個特點:
1.學術性,即指論文對法學學術理論問題具有科學的論證性;
2.理論性,即指論文運用充分占有的材料,經過嚴密論證將法學中某個或某幾個問題“升華”到理論高度,從而找出帶規律性的東西的思辯性。
3.創造性,即指論文論述的法學問題“發前人所未發”,探求法學中前人沒有發現的規律或匡正通說的獨創性。
4.專業性,即指法學論文對法學學科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專門問題進行研究,并取得一定成果,具有供法學專家、教授、學者研討和交流的專業性。
(二)法學學術論文的主要要求是:
1.所研究和論述的法學問題,觀點正確,對社會主義革命和法制建設有促進作用;
2.能推動法學領域學術理論的研究向前發展;
3.具有學術論文的諸特點;
4.全文觀點與材料統一,層次分明,條理清楚;
5.論證中邏輯嚴密,推理正確;
6.所用的法學語言準確、概括、精煉;
7.文風莊重,就事論理,據理立說,以理創新。
(三)從總結前人的經驗觀之,要寫出質量高的法學學術論文,論文的作者應當具備相當高的素質。擇其要者是:
1.具有相當高的馬列主義理論水平,并能用馬列主義立場、觀點和方法去研究實踐中(如公安司法實踐)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或匡正舊說。在研究中能以辯證唯物主義作指導,用發展的、辯證的、全面的觀點看問題,不犯或少犯形而上學的、機械的、片面的等錯誤。
2.具有深厚的法學專業功底,即在法律專業領域內發現新問題,經過調查研究和證明,能獨立地做出超越前人的新結論。
3.具有經過嚴格科學訓練的科研能力和智力,即觀察問題思維敏捷,概括事理水平較高,論證問題邏輯嚴密,創造新見能力很強。
4.具有不畏艱難,堅持真理的精神,即不懼怕研究中碰到的任何困難,即使遇到困難,也能想方設法地去克服,為取得研究某個問題的成功而奮斗不止;在法學科研和寫作中,不唯上、不唯書、不唯舊說,不畏權威,只唯實,只唯新;對于符合客觀事實的真理敢于堅持,對于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結論敢于作出。
由此可見,欲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必須加強上述素質的培養和訓練。
(四)要寫出好的法學學術論文,作者應當具備某些條件。它們主要是:
1.充分了解法學學術界在自己的論文題目所含內容方面已有的成就。法學學術界已研究和爭論的問題很多,對自己來說,應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研究的論文在法學學術界是否有人研究過?如果有人研究過,還應了解已取得哪些成果?如果對此有爭論,應了解各種觀點的論點及論據是哪些?如此等等,不一而足。只有在了解上述情況的條件下才能確定自己選擇研究什么新問題(即選題),才能不再研究前人已經研究過的問題,不再作重復的勞動甚至是無效的勞動。
2.充分掌握與自己論文有關的主要資料。掌握必要的資料是寫好法學學術論文的基礎。所謂必要的資料,是指寫作論文所必不可少的資料。欲掌握這些資料,首先應收集與論文有關的所有資料,經過篩選,擇取主要資料,在寫作論文時對它們妥貼地加以利用。這是一項艱苦、細致的備料工作,必須做好。否則,寫出的論文就缺少堅實的根基,質量自然不高。
3.有充足的寫作時間。寫作法學學術論文,從選題、收集資料、編寫提綱到行文寫作、修改定稿等,需要很多、很長的時間。關于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時間,且不說寫博士、碩士論文需要一至兩年,即使是寫一篇一萬字左右的法學學術論文,也必須花費幾個月乃至一年的時間。既想寫出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又想在十天半月之內一舉成功,即使是寫出來了,質量也不會高,其結果,必然是欲速則不達。這是因為,寫法學學術論文是一項長期的、艱苦的科研活動,在很短的時間內是無法取得高質量的科研成果的。
4.有充沛的寫作精力。寫作法學學術論文,既是一項艱苦的腦力勞動,又是一種創造性的思維活動。一旦寫作提綱定型,從行文開始,就必須集中一段時間,夜以繼日地將論文一氣呵成。如果自己沒有充沛的精力,是難以完成此任的。由此可見,充沛的精力也是寫出高質量法學論文的一個重要條件。
法學論文選題,有廣狹二義之分。廣義上的選題,是指法學科學研究中選定的課題。所謂課題,是指需要研究或討論的法學學科領域中比重較大的項目。狹義上的選題,是指選定法學學術論文的題目。所謂題目,是指法學論文的標題(或稱“名字”)。本文所言之選題,特指后者而不是前者。
(一)法學論文選題的作用
選題在論文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這是因為,論文題目選得準、選得恰當,寫作就能順利進行。所謂論文題目選得好是“論文寫作成功的一半”之說,就是這個道理。選題的作用主要有:
1.能確定研究方向。法學研究發展很快,門類繁多;法學中待研究的題目也不少。選定了某個題目,就確定了法學研究的方向和主攻目標。方向定得準,目標愈集中,寫出來的法學學術論文成功的可能性就愈大。
2.能促進構思活動。法學學術論文寫作是一種精神勞動。法學學術論文的寫作是為獲得法學研究成果而進行勞動的體現,也是客觀事物在作者頭腦中經過反復思考后反映出來的產物。它需要自己圍繞學術論文的題目進行深思熟慮的和絞盡腦汁的構思和論證。選定一個好的法學論文題目,就能促進上述構思活動的深入順利開展。
3.能指明寫作思路。學術論文的題目選定之后能促使自己構思怎樣開頭,怎樣發展,怎樣深入,怎樣完篇;考慮應當將哪些材料置于論文的前半部分,哪些材料置于論文的中間或后半部分;考慮怎樣論證和運用哪些論據論證更有說服力,等。
(二)法學論文選題應當遵循一定的原則
其原則諸多,擇其要者主要是:
1.有研究價值。它是指法學論文題目有學術價值,即有助于法律專業和法學學科的發展。
2.有重要的現實意義。它是指對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有指導或促進作用。法學論文題目,應當有助于立法司法和教育公民守法,對加強社會主義法制建設有推動作用。
3.有創新性。它是指該題是前人沒有研究過,根據這個題目寫出來的法學學術論文,能填補本專業的空白。
4.有深入研究的必要性。它是指自己選定的法學學術論文的題目雖然有人已經寫過,但內容不深刻或不全面,或有疏漏甚至是謬誤之處,自己選定的題目,角度比他們更新,寫出來的內容有較多的創見和發展。
5.有強烈的創作欲。由于寫作法學學術論文需要付出艱辛的腦力勞動,要克服重重困難,而要做到這些,就需要自己有主動的強烈創作欲望。實踐表明,只有自己想寫且非寫出來不可的題目,經過一番努力研究之后創作出來的論文,才可能是高質量的論文。
6.符合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這是指選定的法學學術論文題目,是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內的題目。法學學術論文,是法學專業性、學術性很強的文章。只有選定自己擅長的法學專業的題目,由于法學專業基礎知識厚,造詣深,寫作起來就會得心應手,左右逢源,論證嚴密,質量甚高。
7.吸收相關學科的知識,使法學專業知識與經濟學、社會學、倫理學、邏輯學、生命科學、信息科學等知識相融合。只有這樣,才能不斷寫出創新突出,緊跟時代發展潮流的學術論文。
8.本人力所能及。它是指根據自己的法學專業知識和理論水平能寫出來的能力,因為具有能寫出此題的能力,就會在較短或有限的時間內又快、又好地將法學學術論文寫出來。如果某個選題很有學術價值,但因自己能力有限或不及,即使竭盡全力去寫,其結果也寫不出高質量的法學學術論文,這樣就會事倍功半。
9.題目大小適中。它是指選定的法學學術論文的題目與所寫出的內容要恰當。題目太大,由于篇幅或時間有限,就會草率成篇、面面俱到、蜻蜓點水,研究不會深刻;反之,題目過小,內容難以展開,說理不會透辟,因此,論文的質量也不會高。有鑒于此,必須注意所選擇的題目大小應當適中。在是否選擇大題目或者小題目的問題上,對于寫出字數在一萬至二萬的學術論文而言,筆者主張小題大作。力爭做到:“題目小,內容新,挖掘深,論述精。”
(三)法學論文選題應當注意的幾個問題
1.選題應避免盲目性。所謂選題的盲目性,是指作者不考慮自己的主觀條件和外界的客觀條件,靈機一動就定下選題。其結果,要不是寫不下去,就是無法展開,造成寫作半途而廢。
2.選題應避免隨意性。所謂選題的隨意性,是指作者不下苦功,輕易定題。這樣做,因為沒有經過深思熟慮,所選定的題目或者包括的內容太多或太少,或者寫作難度太強或太易。題目包含的內容太多,寫出來的論文會面面俱到沒有重點;題目包含的內容太少,就深寫不下去,寫不出更多的深刻內容;題目太難,可能因為力不勝任寫不下去;題目太易,即使寫出了論文,其質量必定不合格,所述觀點不會有創見。所有這些,都有礙于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
3.選題應當避免偶然性。所謂偶然性,是指本人閱讀了他人的文章或聽了別人的發言后偶有所獲,但認識不深,在缺乏準備的情況下就草率地選定題目,這樣做,往往因考慮欠周,資料不多,因而也不可能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
欲寫出高質量的法學論文,應當作好多方面的準備,其中,主要是如下三個方面:
(一)制定研究計劃
研究計劃,是指研究的方法、步聚和時間安排等方面的籌劃。制定研究計劃,包括預先自我規定從哪個方面入手進行研究,先研究什么,后研究什么;從哪些方面著手收集資料;再怎樣合理地安排時間,等。只有這樣,研究起來就會重點明確,方法和步驟井然有序,防止研究時顧此失彼和做重復勞動等情況發生。
(二)廣泛收集材料
廣泛收集法學論文資料,是指廣泛收集與法學學術論文題目有關的材料。充分占有豐富的材料是寫出高質量論文的雄厚基礎。這是因為:
1.充分占有資料,能了解到與論文有關的問題學術理論界研究到何種程度;哪些問題沒有研究過;哪些問題雖已有人研究過但不深刻;哪些問題雖有舊說但需要匡正,等。這樣,就能明確自己研究的重點和主攻方向。
2.充分占有了資料后,能拓寬研究問題的視野并提高認識問題的整體高度,為使自己站在前人已研究過的問題的更高層次,為寫出更高水平的法學學術論文打下基礎。
法學論文資料的來源,從大的方面觀之,有直接地從社會調查、訪問、實驗中獲取,也有間接地從書籍、報刊、文件、法規、電影電視、廣播和其他文獻中得到。收集法學論文資料的途徑主要有:從校內外圖書館、資料室已有的資料中去查找;通過做實地調查、社會實踐或實習等渠道獲得;通過自己的平時觀察和做實驗獲取。
收集法學論文資料的傳統方法主要有:
1.自制資料卡片,上面寫明資料的題目及簡單內容,資料的出處、頁碼、年、月等;2.自己抄錄;3.全部或部分復印;4.剪下自己訂閱的報刊上的有關材料,等。在當今信息時代,收集資料的方法可購買有關資料的光盤,可從電腦上查閱或者下載,等等。所收集的材料內容包括:典型事例或案例、有關引文、法律條款、領袖的語錄、國家領導人的講話、歷史資料、數字、至理
名言
或格言
、對立觀點的論點和論據等。收集法學論文資料應當注意:1.要全面地收集與自己的論文有關的材料;2.對資料進行整理、分類;3.再選擇出寫論文所必需的典型資料,以備待用。只有這樣,才不會使自己被浩瀚的資料所困擾,甚至被它們搞得頭腦發懵,良莠不辨,主次不明。
(三)編制法學論文提綱
編制法學論文提綱,是指在收集到了大量材料的基礎上,根據論證論文主題的需要編寫和制作該論文結構的框架和體系。實際上,它相當于由序碼和詞語所組成的一種邏輯圖表。制作論文提綱十分必要。這是因為:1.它能促使自己從宏觀上對全文進行謀篇布局。由于編制提綱需要對材料進行選擇;接著按論證主題的需要,對必用材料的使用按先后順序進行安排和調整;對不必要的材料忍痛割愛,等,因此,這就促使自己對全篇作合理的布局。2.它能使論文的框架視覺化。好的論文提綱能使論文的中心論點、下屬論點及論據安排得先后井然有序,層次分明,因而能使自己一看就一目了然,清清楚楚。3.能幫助自己在寫作時,按已定的論文框架沿著先后順序行文和避免重復。由于寫作法學學術論文需要比較長的一段時間才能完成,有了一份詳細的和綱目分明的論文提綱,能使自己按圖索驥,流暢成文。
如果沒有論文提綱,雖有腹稿,寫作起來,由于寫作時間較長,在論文寫到中間或后半部時可能忘記前半部分已寫的內容而又重復寫上;或因時間長將應該寫上的內容因遺忘而漏寫,這樣,就必定出現重復或漏寫的情況,影響論文的質量。
編制法學論文提綱應當做好兩方面的準備:1.確定基本論點,就是確定全文的表達中心。在此之后,再確定下位論點,即闡發基本論點的若干個小的論點。下位論點最好寫出論點句子,使其固定下來。確定下位論點時,應根據論證基本論點(上位論點)的需要選用與上位論點邏輯關系最密切、說服力最強的論據。2.選定材料。選定材料,就是選定將要寫入論文中的材料。此項工作應從收集到的大量材料中選出最能證明觀點(上位論點、下位論點)的材料,并將它們作為立論的依據。這些材料,應當少而精。選擇和整理材料應當分清主次。在選定材料的過程中,可采取如下幾種辦法:把選好的材料按問題分開;將證明每個問題的材料劃分為一組;每一組的材料按使用的先后次序排列好。經過對材料作上述整理,又使其與論點連在一起,就便于下一步編制提綱。
編制提綱。要編制一份好的一萬字左右的法學學術論文提綱,應當注意三個問題:
1.有合理的項目
一般在法學論文題目之下,編制出兩個或三個層次的小項目。例如,寫明:第一,題目(中心論點);第二,三至四個分論點(下位論點);第三,一至四個論據。第二和第三項的寫法,既可用標題寫法,即用簡要語言,以標題的形式把該部分內容概括出來;又可用句子的寫法,即用一個比較能表達完整意思的句式把該部分的內容概括出來。兩者各有所長,各人可視自己的需要擇一。
2.采用有效地編制論文提綱的方法
其方法主要是:
(1)擬定標題,即自己給論文起名字。它要求標題能傳內容之神,名副其實,使讀者看了一眼便知:論文所概括的全文主要內容。
(2)考慮構篇大小和順序安排,既考慮全篇從哪幾個方面,或按什么順序展開、闡述基本論點(全文的邏輯結構框架);又逐個安排每個下位論點,再依次考慮每個段的安排,把準備使用的材料按構思的順序標上序碼并排列好,以備行文時使用。
(3)全面、反復地檢查提綱,作必要的增、減或調整。
3.編寫內容詳簡適當的論文提綱
提綱分簡單提綱和詳細提綱兩種。簡單提綱的內容只包括論文題目、下位論點,詳細提綱除此之外還包括論證下位論點的各種證據。一般說來,宜編制詳細提綱。因為編制這種提綱,一則能幫助自己全面地進行謀篇布局,二則能幫助自己在寫作過程中有條不紊地進行。
法學論文起草,就是在已掌握的材料基礎上,按照論文提綱的框架,寫成一篇法學學術論文初稿。起草,就是狹義上的寫作,亦即論證論題。起草在整個寫作過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主要表現在:1.起草,能把自己欲論證的問題,寫成一篇法學學術論文草稿,并使其初步固定下來。2.起草如同“一朝分娩”,能使科研工作草創初成。這比在收集資料、編制提綱那個“十月懷胎”階段的工作又前進了關鍵性的一步。
(一)起草必須對論題進行充分、有力地論證
所謂論證,就是對論文的中心論點進行說理的證明。古人云:“君子學以聚之,問以辨之。”做學問和寫論文就是要“聚”、要“辨”。“聚”,就是收集資料;“辨”,就是分析、研究、起草的過程,就是提出論點、論據和運用論據進行論證的過程。提出的論點,應當符合正確、嚴密、鮮明、集中和深刻的要求。提出的論據,應當符合真實、典型、恰當、新鮮的要求。進行論證應當符合講透道理和使“據”與“證”有機結合起來的要求。
(二)在進行論證過程中,可采用事實論證、事理論證、比較論證和因果論證等形式
1.事實論證。所謂事實論證,就是運用客觀事實資料作為論據而展開的論證。它是常用的、簡便而又準確的論證方法之一。事實論證過程中,可采用夾敘夾議、縱橫并舉、點面結合、連續排比、優劣對比、有總有分等方法進行。事實論證的一般要求是:既可以用重大的客觀事實、歷史上的重大事件、典型案例等,也可以用平凡的客觀事實(如一般事例、案例、數據等);應盡可能選擇運用人們知曉的客觀事實;事實材料應力求新穎,富有說服力。
2.事理論證。所謂事理論證,是指運用經典著作中的基本原理、生活中的道理、哲理或名言等作為論據展開的論證。事理論證可用一般的事理論證(講清道理)和引證(引證經典著作中的論述、格言、
成語
、警句等)兩種方法。采用事理論證應當注意做到:思想敏捷,說理透辟;引證的內容準確、典型、恰當和自然,能點石成金。3.比較論證。所謂比較論證,是將甲事物與乙事物進行比較的一種論證方法。比較論證常用的有類比論證、對比論證和差比論證三種類型。(1)類比論證,是指把本質上有相同或相似點的同類事物進行比較,通過已知的甲事物的某種屬性推導出乙事物亦具有這種屬性的論證方法。采用類比論證的要求是:用以類比的事物必須同屬一類事物;同類事物相比,必須有本質意義上的相同點或相似點。(2)對比論證,是通過對兩種對立的事物的對照分析來進行說理的方法。它是人們經常采用的說理的方法之一。對比論證可采用橫比和縱比兩種。“橫比”,就是橫向比較,即將相互對立的這種事物與另一種事物或一事物的這一方面與另一方面進行對照比較,以達到分辨是非、褒貶好壞、揚善抑惡的目的。“縱比”,即縱向比較,是通過對某一事物在不同歷史發展階段的情形的對比分析,以揭示事物現實與歷史的矛盾的論證方法。橫比和縱比可以單獨使用,也可以結合使用。對比的著眼點,可以是一個,也可以是多個。在論證社會主義的法律或某種法律的優越性時,可以采用對比論證中的縱比方法。(3)差比論證,是通過具有差異的兩種或兩種以上事物進行比較分析,以論證論題的方法。采用差比論證時應當注意:既看到它們的相同點,又看到它們之間的不同點;在差異比較分析中,著重點放在不同點上;為充分揭示出差異點,應當善于從不同方面去發現差異點。在比較中國法律與外國法律、民法與刑法的差異時,可采用這種論證方法。
4.因果論證。所謂因果論證,是指運用對客觀事物本身或客觀事物之間因果關系,分析、研究所得到的材料,對論文所確立的論點進行的論證。因果論證可采取并列、層遞、轉換、推論等方法。(1)并列法,是指運用兩個以上各自獨立的同類性質的因果分析來證明論點的方法。(2)層遞法,是指通過逐層、連續地闡明事物的多方面的因果關系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此法,通過逐層地闡明因果關系,使人們認識由表及里、由淺入深地看到事物的本質。(3)轉換法,是指通過闡明事物之間互為因果的關系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這種論證方法,必須首先弄清從一個角度看,此一事物是因,彼一事物是果;從另一個角度看,彼一事物是因,此一事物是果的這種因也是果,果又是因的復雜關系。(4)推論法,是指憑據因果關系用已知推論出未知來證明論點的方法。采用這種方法應當注意:已知事實與未知事實已有因果關系;推論必須符合形式邏輯和辯證邏輯的要求。
除了運用上述方法以外,還可以采用邏輯上的演繹法和歸納法。所謂演繹,就是從一般到特殊;所謂歸納,就是從特殊到一般。它們亦是寫作法學學術論文中運用證據證明論點的常用方法。
(三)法學論文寫作應注意正確地使用法言法語
法學論文的法言法語,要求具有準確性、抽象性、邏輯性和論辯性。準確性應體現出用詞貼切和造句恰當;抽象性應體現在概括、簡潔和精要、深刻;邏輯性應體現出合乎邏輯合乎事理,嚴密有序;論辯性應體現在從正面論述和從反面辯駁兩個方面。法學學術論文的法言法語,應用法律專業用語。例如,法的本質、國體、政體、犯罪、犯罪構成、罪責自負、證據確鑿、定罪量刑、罪刑相應、畸輕畸重、法人、有獨立請求的第三人、自然人、行為能力、責任能力、連帶責任、事實婚姻、法定年齡、責任能力,等等。
(四)法學論文起草過程可以采用的兩種寫作方法
1.一氣呵成法。所謂一氣呵成法,就是根據已有的材料,按照提綱的先后次序,一鼓作氣地、從頭至尾把全文寫出來。這時,不管在寫作過程中發現什么問題,諸如觀點不深刻,材料不充實,結構不嚴謹,以至某些文字不通順等,一般不作修改,將它們留在全篇初稿完成之后再考慮。采用此法,能使自己思路不中斷,集中一切精力和時間將論文的輪廓描繪出來,保證寫作的進程。如果在寫作過程中為修改或增加觀點,考慮如何遣詞和造詞等停頓下來,就會中斷思路,分散精力,妨礙一氣呵成。正因為如此,此法是一種最普遍的起草方法,為大多數人所采用。
2.分塊合成法。所謂分塊合成法,是指作者按照先易后難的順序先寫提綱中自己已考慮得比較成熟的部分,然后寫完其余部分,再排列組合成一篇完整論文的方法。采用此法,自己不受提綱中部分與部分之間先后次序的限制,對某一部分認識成熟就寫那一部分,然后,再“養精蓄銳”,集中精力“擊破”其他相對難度較大、初時考慮還未成熟的部分。上述兩種起草方法各有優劣,至于自己采用哪一種,應根據本人的情況決定。
(五)法學論文寫作時需正確運用引文和加注
一般而言,法學論文中都會或多或少地有引文和加注。對這兩個問題,必須知曉。
1.關于引文問題。所謂引文,是指在法學論文寫作過程中,由于論證上的需要,引用經典著作或文獻中的內容、法律條款或其他內容的原文。引文的作用主要在于增強自己對論題的論證力。引文時應當注意兩點:引文在論文中應盡量少而精,切不可求多;引用經典著作、文獻資料,不可斷章取義,各取所需,而應當按原著的本意引用。引文有兩種:第一種是直引,即直接引用經典著作、文獻或法律條款中的字、句、段、條、款等,作為論證之根據。直引時應當注意:原則上,直引的內容須與原文相符,不能有任何差異;沒有正式公布的文獻資料、法律條款、內部文件等內容,一般不得引用。第二種是意引,即對經典文獻、法律條款等原文經過作者加工、改寫或概括之后引用其主要意思。意引時應當注意:意引寫出的內容相對原文應當濃縮;意引的意思必須符合原文的意思,不得篡改或歪曲。法學論文引文的方式,常用段中引文而很少用提行引文。段中引文,是指將引文加寫在論文之中。如果是直引,應在引文的首尾字之上加引號;如果是意引,可只在引文前加冒號,也有的不加冒號而加逗號。無論直引或意引,均需注明引文的出處。
在引文問題上,當前有一種很不好的傾向,即有的作者,既不考慮被引之文是不是精典之述,也不管是否與引文能質證相符,而大段大段地引用外國不知名的律師、法官等人的話語,以充自己論文的字數,簡直是良莠不分,兼收并蓄。這不僅削弱了論文的論證性,而且使人感到有拼湊文章和外文資料匯編之感。其效果是十分不好的。對此,應當以此為戒。
2.關于加注問題。所謂加注,就是注明出處。其作用在于使編輯和讀者知道引文出自何處。加注有四種方法:段中注,即夾注,將引文用括號標明;腳注,即在有引文的頁腳注明出處;章、節注,即注在一章一節之后;尾注,即把注附在全文末尾。
(一)法學論文的修改
修改就是改正論文草稿中的缺點或錯誤。修改是一項艱苦的勞動,古人云:“改章難于造篇”,其理就在于此。正因為如此,法學論文的作者應當把修改當作一項再創造。要有責任心和耐心,決不可有湊合和厭煩情緒。只有有了這種認識,才會有對論文草稿進行反復修改的決心和恒心,才能把論文修改好。
修改有重要意義:1.能更加深刻地反映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經過修改,能促使自己一次或多次地討論文中的某個或某幾個問題,進行思索,使認識進一步深化。2.能更準確地表達自己對事物的認識。因為,在修改過程中,自己對草稿中的某些字、句、段進行推敲和修改,使論文表達的意思更準確,亦即更準確地表達了自己對客觀事物的認識。
修改包括兩個內容:1.從內容方面應當考慮修改的是:寫作的目的是否表達清楚;基本論點是否明確;下位論點與中心論點是否“合拍”;論據是否充分、有力。2.從形式方面應當考慮:題目是否簡明、貼切;論證是否深刻;詳略是否得當;結構是否嚴謹;文字表達是否準確;文面是否合格。
修改的具體方法是:增、減、刪、換、移。為了提高修改質量,還應當采用如下方法進行再修改:擱置一段時間再修改;深入調查研究之后再修改;查閱有關資料后再修改;聽取同行意見后再修改。
(二)法學論文的定稿
就是把已修改過的稿件,眷清定型。眷清應用稿紙,一般以用20×20,每頁400個格的稿紙為宜。眷寫時,應用藍色或藍黑墨水眷寫。眷文務必做到字跡工整。眷清時應當隨手標上頁碼,以免串頁。眷清之后,再將全文檢查兩至三遍,對不當之處還可以更正,直到自己認為沒有任何錯、漏和自己感到滿意為止。目前,已廣泛用電腦打印。印成后,也應當反復校對。成文后,最好留有軟盤。只有使論文達到這個程度,一篇高質量的法學學術論文才算最后完稿。
法學論文選題篇十
法學論文是法學專業學生必須完成的重要學術任務。在完成法學論文的過程中,我深刻體會到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查找資料的技巧以及寫作表達的技巧等方面的問題。下面我將從這些方面展開闡述,為大家分享我在寫法學論文過程中的心得體會。
首先,研究方法是寫好法學論文的關鍵。每個學者都有自己的研究方法和風格,但無論采取哪種方法,都需要嚴謹的邏輯思維和精確的論證能力。在寫法學論文時,我學會了梳理研究思路,提出明確的研究問題,并根據問題的特征選擇合適的研究方法。同時,合理運用定性和定量研究方法,充分發揮二者的優勢,使論文的研究結果更為準確和可靠。
其次,查找資料的技巧也是寫好法學論文的重要環節。法學本身是一門經書面教育為主的學科,因此對于法學專業的學生來說,查找資料是至關重要的。在查找資料的過程中,我發現要充分利用圖書館、法律數據庫、學術期刊等資源,同時注意收集、比較和分析有價值和權威的資料。此外,網絡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獲取信息的渠道,但在使用網絡資源時一定要審慎,注重信息的真實性和可信度。
第三,寫作表達是寫好法學論文的關鍵要素之一。法學論文是一種特殊的學術寫作形式,不同于普通的文章或論文。在寫法學論文時,我學會了用簡明扼要的語言準確表達自己的觀點,并且養成了對于論據和論證過程的詳細說明的習慣。此外,寫作過程中要注意文章結構的合理安排,段落之間的銜接以及邏輯推理的連貫性等方面問題,使文章更具邏輯性和可讀性。
第四,審慎選擇論文題目也是寫好法學論文的關鍵之一。一個好的論文題目能夠激發讀者的興趣和好奇心,并且也能給作者一定的寫作動力。在選擇論文題目時,我首先考慮自己的興趣和研究方向,然后調研熱點問題和前沿學術成果,最后選擇一個能夠在現有知識體系下進行深入研究的題目。同時,論文題目要具有明確的研究對象和研究方法,以便于讀者理解和評價。
最后,寫好法學論文需要有良好的時間管理和組織能力。寫論文是一個較為復雜且漫長的過程,因此需要合理安排時間和計劃。在寫論文時,我首先制定了詳細的時間表,明確每個階段和任務的時間節點;其次,合理安排時間,將精力集中在研究和寫作上,避免碎片化和拖延;最后,注重論文的總結和反思,不斷優化研究框架和寫作流程,使之更加高效和有針對性。
總之,寫法學論文是一項需要嚴謹思考和精心準備的學術任務。通過這次寫論文的經歷,我認識到了研究方法的重要性、查找資料的技巧、寫作表達的技巧、審慎選擇論文題目以及時間管理和組織能力等方面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對法學的研究和學習充滿了熱情和信心。希望今后在法學研究的道路上,能夠不斷進取,以更優秀的研究成果迎接更大的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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