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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案例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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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案例18篇)
時間:2023-10-31 15:26:14     小編:靈魂曲

心得體會的寫作過程需要結合實際情況,注重細節,體現自己的個性和獨特觀點。寫心得體會應該讓讀者感受到我們的成長和思考。以下這些總結范文是經過精心挑選和整理的,值得一看。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一

今天,距離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通過監察法、習近平總書記簽署主席令予以公布施行,整整兩年。監察法是反腐敗國家立法,是一部對國家監察工作起統領性和基礎性作用的法律。監察法通過后,全國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迅速掀起了學習熱潮,努力解決新形勢下進一步增強本領、提高素質的問題。必須指出,作為一部由全國人大全體會議通過的基本法律,學習、掌握監察法的精神實質、核心要義、法律條文,決不只是紀檢監察機關的事。

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都應當認真學習監察法。馬克思指出,立法者應該把自己看做一個自然科學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不是在發明法律,而僅僅是在表述法律。黨的十八大以來,黨的紀律檢查體制改革穩步推進,黨內監督實現全覆蓋,作為與黨內監督一體兩面、相互促進的國家監察亟待跟進完善。正因此,按照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的理念,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了六類監察對象,使監察對象由“狹義政府”轉變為“廣義政府”,補上了過去行政監察范圍過窄的“短板”,真正把所有公權力都關進制度籠子。其中,許多過去不屬于紀檢監察機關也不屬于檢察機關“監督對象”的人被納入了監察范圍。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而言,“牛欄關貓”甚至無人監督的“愜意”將一去不復返。要避免無知者無畏的“人生陷阱”,就必須認真學習監察法,牢固樹立法律紅線不能觸碰、法律底線不能逾越的觀念,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從業,才能避免誤入歧途、深陷泥淖,在新時代做一名走在前列的奮進者。

每一位公民都應掌握監察法這個有力法律武器。古語云,“道不遠人”,真正有效管用的法律都是和人們的生產生活息息相關的。任何一個公民,在學習生活工作中都免不了要和國家公職人員打交道。這些代表國家行使公權力的人行為是否失范,是否正確行使手中的權力,對每一位公民的切身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徒法不足以自行”,停留在紙面上的法律無法保障任何人的權益。只有自己學法、懂法、用法,在必要時候拿起監察法這個法律武器,將群眾監督與黨內監督、國家監察有效結合起來,才能確保自身合法利益在同公權力打交道過程中不受侵犯。另一方面,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是建立中國特色監察體系的創制之舉,沒有現成的模式可循、經驗可借鑒。監察法通過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才真正進入深水區,將觸及更多深層次矛盾和問題。“以天下之目視,則無不見也;以天下之耳聽,則無不聞也;以天下之心慮,則無不知也”。實踐不斷發展,制度建設永無止境,只有廣泛匯聚全體干部群眾的智慧,才能確保制度建設與時俱進,在實踐中不斷細化、發展和完善。

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干部必須帶頭學好、用好、落實好監察法。作為反腐敗斗爭的主力軍,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干部責任重大、使命光榮,只有認真研讀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系統學習黨章黨規黨紀和憲法監察法等法律法規,學懂弄通監察法的每一條規定,真正做到內化于心、外化于行,貫徹“法定職責必須為,法無授權不可為”的法治理念,堅持問題導向,邊學邊干邊思考,邊研究邊實踐邊解決,才能成為善于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工作的行家里手,始終正確行使監察權、絕不濫用監察權,推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步步深入。

“一花獨放不是春,百花齊放春滿園”。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奪取反腐敗斗爭壓倒性勝利,營造風清氣正的政治生態,將全面依法治國推向新境界,既需要紀法皆通的紀檢監察“專才”,也離不開尊法、學法、守法、用法的廣大黨員干部群眾。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在抓好自身學習的同時,要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多措并舉,既發揮好傳統渠道優勢,又重視發揮新媒體作用,以更廣、更活、更為喜聞樂見的方式向廣大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普及監察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二

2018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斗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采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回應人民群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群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楊曉渡,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干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托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著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癥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群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于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筑越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三

作為一名剛剛進入監察戰線的基層監察人員,深感身上所肩負的重擔和使命感。近期通過對《監察法》的學習,也說說我的一些感悟。

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心得體會范文五篇

一是堅持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法第二條規定,明確規定了中國共產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與黨的紀律檢查機關合署辦公,實現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通過整合行政監察、預防*和檢察機關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及預防職務犯罪等工作力量,達到“一加一大于二、等于三”的效果,有效解決了行政監察覆蓋面過窄、反*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有利于健全黨領導反*工作的體制機制。

二是監察范圍全覆蓋。監察法第三條規定,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監察法第十五條規定,監察機關的監察對象范圍。從這兩條內容可以看到監察全覆蓋。將黨內監督覆蓋不到或者不適用于執行黨的紀律的公職人員也納入監察范圍,實現了黨內監督與國家監察的無縫隙對接,做到了監察全覆蓋,加強了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里。

三是監察權力的約束。總書記反復強調,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也不例外,在行使監察權時同樣受到監督和制約。監察法的第七章對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的監督中規定,從人大監督,司法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監督和內部監督四個方面進行監督。特別是針對監察人員,從監察法第十五條將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納入監察范圍,和第五十五條規定設立內部專門的監督機構等方式,加強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法律情況的監督。監察法規定對打聽案情、過問案件、說情干預要及時報告和登記備案,明確了監察人員的回避、脫密期管理、辭職退休后從業限制等制度。同時規定了對監察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當行為的申訴和責任追究制度。從中體現了對監察權力的約束,將監察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使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始終在嚴格的監督制約下履行職責、開展工作。

作為新時代的監察人員,不單要有熟練的業務能力,也要與時俱進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學習,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知法守法,恪守底線,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做一個忠誠、干凈、擔當的公職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四

《監察官法》強調“忠于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道德品行和廉潔作風。”要求政治忠誠、品行端正、清正廉潔,任何在政治、道德、品行方面存在瑕疵的人員不得成為監察官,作為一名紀檢監察干部,在工作生活中要嚴格要求自己,不寬松,不懈怠;該法強調了專業素養和業務能力,比如“熟悉法律、法規、政策,具有履行監督、調查、處置等職責的專業知識和能力。”“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和心理素質。”這就要求我們不斷加強學習,廣泛涉獵,同時有良好心理素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五

,供大家參考。

2021

8

20

9

68

條,自

2022

1

1

日起施行。這是一部

責任法

保障法

及時雨

監察官法,我的體會是

三個把牢

監察官法第十條規定了監察官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其中擺在首位的就是: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部署。同時,監察官法第十二條明確了擔任監察官應當具備的七項條件,其中第二條規定:

忠于憲法,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這些

義務

條件

定盤星

,進一步增強

四個意識

、堅定

四個自信

、做到

兩個維護

,牢固樹立責任意識,始終保持忠誠干凈擔當。

兩個維護

特殊使命和重大責任的政治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最鮮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對黨忠誠。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絕對忠誠于信仰、忠誠于黨組織、忠誠于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切實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始終堅持強化黨的全面領導的根本原則,自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聽黨話、跟黨走,自始至終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對黨忠誠要強化政治擔當。政治擔當是檢驗黨員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標準。紀檢監察干部要增強斗爭精神,面對違法違紀敢于亮劍,面對貪污腐敗敢于斗爭,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對工作善始善終、善作善成。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堅定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潔行為作斗爭,堅決清除一切損害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蝕黨的健康肌體的病毒,以勇于擔當作為的實際行動不負榮譽、不辱使命,確保黨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

壓艙石

,牢記初心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敢于斗爭、善于斗爭,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工作的落腳點,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工作的根本點,做為黨和人民服務的衛士。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增強使命情懷。監察官法明確規定,監察官

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

”“

忠于職守,勤勉盡責

第一要求

,把人民立場作為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立場,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忠實履職。把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持續糾治

四風

,糾治

教育

醫療、養老社保、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司法等領域腐敗和不正之風,用心用情解決好群眾

急難愁盼

國之大者

,聚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好惠民惠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基層干部以權謀私、雁過拔毛、優親厚友等突出問題,著力整治群眾關心的、痛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給群眾以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化、法律化,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堅持職責法定,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把依規依紀依法作為履職

風向標

,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打鐵自身硬

的原則,毫不放松對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約束,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一手抓規范用權、強化制約,一手抓刀刃向內、清理內鬼,始終做到嚴之又嚴。紀檢監察干部是監督人的人,更應該接受監督。監察官法將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通過設置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確保正確行使監察權,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

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必須嚴防

燈下黑

。自覺遵守黨紀國法,做嚴守紀律、改進作風、拒腐防變的表率,清除害群之馬,防止

燈下黑

燈下黑

把紀律挺在前面

,始終堅守廉潔從政的底線,保持清廉本色。以高度政治自覺、思想自覺、行動自覺忠實履行紀檢監察職能職責,擔當起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做一名合格的監察官。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六

我們要認真學習貫徹《監察官法》,聚焦人民群眾所思所盼,握緊用好反腐倡廉利劍,做新時代有作為的紀檢監察干部;要切實擔起法律賦予的使命和責任,以反腐敗斗爭永遠在路上的執著,以一步不退、寸步不讓的韌勁,為黨分憂、為國盡責、為民奉獻,把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不斷推向深入;要提升斗爭本領,我們要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具體規定,強化紀法銜接貫通意識,不斷提升業務能力,確保監察工作規范、高效運行,在新時代全面從嚴治黨中展現新擔當新作為;要做到知行合一,打鐵的人首先要成為鐵打的人,只有自身先過硬,才能挺直腰桿監督別人,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更要監管好自己,做到忠誠堅定、擔當盡責、遵紀守法、清正廉潔,做黨和人民的忠誠衛士。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七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組建了國家監察委員會,監察委員會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政治機關,監察法的表決通過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又一里程碑,為推進全面從嚴治黨,深化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提供了法治保障,學好用好監察法是當前我們工作的重要任務,必須堅決執行。

監察法頒布之前,我國只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只對國家行政機關及行政人員的監察監督,監察法的頒布,特別是在當前黨內監督全覆蓋基礎上,將人大、政協、法院、檢察院等納入監察范圍,彌補了“黨內監督”的法律缺口,實現對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國家監察全覆蓋,強化“用法律管全體”。為黨內監督提供了切實可依的法律遵循,讓監察機構開展工作更有“底氣”,監察法賦予了國家監察機制法律權威,為我國監察體制提供了法律依據和法律保障,使監察機關履職盡責有了法律依據,監察法的頒布,是保障和規范國家監察職能的內在要求,是構建長效反腐機制的必然選擇,是推進依法反腐的必然要求。

監察法通篇貫穿了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要學懂弄通監察法,首先我們要深刻認識、制定監察法的重要意義,全面領會和準確把握核心要義、精神實質,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四個服從”。其次我們在深入學習領會貫徹落實國家監察法精神的同時,還要加強法治教育和道德教育,提升全民法治素養和首先素質,構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長效機制,通過不懈努力換來朗朗乾坤。

通過學習,我們深刻領會到,監委與紀委合署辦公,把原來的兩把劍熔鑄為一把劍,“新監委”整合反腐敗資源力量,擴大監察范圍,豐富監察手段,發現問題及時提醒、糾正,不斷豐富措施手段,將全覆蓋的威力和效果真正釋放出來,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監察體系,順應黨心民心,把近四年來正風反腐的制度成果和有效經驗上升為國家法律,把“打虎拍蠅”的高壓態勢轉化為久久為功的穩壓常態。留置措施是一項新的制度設計,既是反腐的利器,又是一把雙刃劍,使用不當,也會傷及無辜,用留置取代“兩規”措施,是十九大報告中關于“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論述之一,也是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向全國推廣的重要工作之一。

打鐵必須自身硬,學好用好監察法,是紀委監委干部新時代履行職責的基本依據,作為一名紀檢監察人員,我們要堅決貫徹執行國家監察法,深刻理解和把握國家監察工作的職能范圍、程序措施和體制機制,強化監督問責,嚴厲懲治腐敗,真正做到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構筑風清氣正的良好氛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八

2021年8月20日,第13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30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共9章68條,將于2022年1月1日生效,這是一部“責任法”的著作,這對于在新的起點上進一步深化國家監督體制改革,推進反腐敗工作的規范化、法治化、規范化具有重要意義。它是一個”保障法”,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了監督員的職責和義務,加強了對監督員的監督制約,建設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員制度,為進一步完善反腐敗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提供了重要保障,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提高人民生活質量。對我們紀檢監察干部來說,申訴專員法的制定和實施猶如一頓”及時雨”,對我們的能力和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對我們堅持法定責任,確保依法履行職責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是紀檢監察工作的指南和根本依據。通過學習司法特派員法,我的經歷是”三個把牢”:

一、把牢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監事法第10條規定了監事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其中第一項義務是自覺堅持中國共產黨的領導,嚴格執行中國共產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重大決策和部署。與此同時,監察員法第12條規定了擔任監察員應滿足的七個條件,其中第2條規定:”忠于憲法,遵守中國共產黨和社會主義制度的領導”。”義務","條件”中的一個重要事實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督的領導是根本要求。監督員法強調,對監督員的管理和監督必須堅持黨的領導和黨對干部的管理原則,并將黨的領導納入監督員履行職責、選拔任用、管理和監督之中。我們的紀檢監察干部要牢牢把握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進一步強化”四個意識”,牢牢把握”四個自信”,實現”兩個維護”,牢固樹立責任感,時刻保持忠誠和責任感。

對黨忠誠要堅定政治忠誠。忠誠是黨員干部的首要政治品質和政治素養。紀檢監察機關是擔負著”兩個維護”特殊使命和重大責任的政治機關,紀檢監察干部最鮮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對黨忠誠。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要絕對忠誠于信仰、忠誠于黨組織、忠誠于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切實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始終堅持強化黨的全面領導的根本原則,自覺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開展工作,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堅決貫徹黨中央決策部署,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聽黨話、跟黨走,自始至終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對黨忠誠要強化政治擔當。政治擔當是檢驗黨員干部的政治操守、政治品格的重要標準。紀檢監察干部要增強斗爭精神,面對違法違紀敢于亮劍,面對貪污腐敗敢于斗爭,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要牢固樹立責任重于泰山的意識,敢于堅持原則,敢于較真碰硬,對工作善始善終、善作善成。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知責于心、擔責于身、履責于行,堅定忠誠于紀檢監察事業的政治信念,勇于同一切不廉潔行為作斗爭,堅決清除一切損害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的因素,清除一切侵蝕黨的健康肌體的病毒,以勇于擔當作為的實際行動不負榮譽、不辱使命,確保黨不變質、不變色、不變味。

二、把牢紀檢監察干部為民服務的宗旨”壓艙石”監察官法秉持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宗旨,強調了要增強監察官的使命感、責任感、榮譽感,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監察官隊伍,強調貫徹人民至上的理念,要求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對人民負責。紀檢監察干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是要把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壓艙石”,牢記初心使命,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政治立場,敢于斗爭、善于斗爭,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工作的落腳點,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工作的根本點,做為黨和人民服務的衛士。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增強使命情懷。監察官法明確規定,監察官”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秉公執法,勇于擔當、敢于監督,堅決同腐敗現象作斗爭”“忠于職守,勤勉盡責”等。紀檢監察干部是為人民服務的,監察官依法行使國家監察權,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紀檢監察機關是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專責機關,肩負著黨和人民的重托,承擔著莊嚴神圣的使命。黨和國家賦予我們監察官的身份和榮譽,我們要倍加珍惜、擔當負責。江山就是人民,人民就是江山。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把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作為”第一要求”,把人民立場作為紀檢監察工作的根本立場,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

堅持為民宗旨,就是要忠實履職。把整治群眾身邊腐敗和作風問題作為重中之重,持續糾治”四風”,糾治教育醫療、養老社保、生態環保、安全生產、食品藥品安全、執法司法等領域腐敗和不正之風,用心用情解決好群眾”急難愁盼”問題,做到執紀執法為民、糾風治亂為民。民心是最大的政治,讓群眾滿意是紀檢監察工作的價值取向和根本標準。我們要始終心懷”國之大者”,聚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基層的貫徹落實情況,解決好惠民惠農政策落實中存在的基層干部以權謀私、雁過拔毛、優親厚友等突出問題,著力整治群眾關心的、痛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給群眾以更多的獲得感、幸福感。

三、把牢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的履職”風向標”監察官法第五條規定,監察官應當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和權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察官法是一部責任法,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著重規范監察官依法履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堅持職責法定,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把依規依紀依法作為履職”風向標”,牢固樹立法治意識、程序意識、證據意識,嚴格按照監察官法的要求,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

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必須強化自我監督。執紀者必先守紀,律人者必先律己。紀檢監察機關要秉持”打鐵自身硬”的原則,毫不放松對干部的教育、管理、監督、約束,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一手抓規范用權、強化制約,一手抓刀刃向內、清理內鬼,始終做到嚴之又嚴。紀檢監察干部是監督人的人,更應該接受監督。監察官法將強化對監察官的嚴格監督作為重中之重,通過設置一系列制度規定,進一步明確權力邊界、嚴格內控機制,確保正確行使監察權,從法律上構筑起對監察官的監督制約體系。貫徹執行監察官法,要依法接受各方面監督,確保權力受到嚴格約束,不斷提高自身免疫力,努力做遵紀守法的標桿。

如果我們堅持按照規則、紀律和法律履行職責,我們必須嚴格防止”燈下黑”。自覺遵守的黨紀國法,作為嚴守紀律的榜樣,改進作風,拒腐防變,消滅害群之馬,防止”燈下黑”,保持團隊的純潔性,是黨中央對紀檢監察機關的一貫要求。紀檢監察干部要以自我革命的精神從嚴務實,加強作風紀律建設,堅決防止親屬利用紀檢監察干部影響謀取私利,繼續整頓”燈下黑”。紀檢監察干部要把忠誠、廉潔、責任內化為修養,升華為信念,帶頭嚴格遵守黨紀國法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帶頭”守紀律在前”,始終堅持廉潔政治的底線,維護自身的誠信。以高度的政治意識、思想意識和行動意識,忠實履行紀檢監察的職責,肩負黨和人民賦予的光榮使命,成為合格的監督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九

20__年3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以下簡稱“國家監察法”)在第__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國家監察法是為了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加強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的監督,實現國家監察全面覆蓋,深入開展反腐敗工作,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依據憲法而制定的法律。各級監察委員會作為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對整個公權力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進行監察,調查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開展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人員的監督。全國各地省市縣三級監察委員會均已于今年2月全部掛牌成立,組建后的監察委員會與同級紀委合署辦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同時檢察院的反貪污賄賂、反瀆職犯罪和預防犯罪等相關部門工作人員轉隸到監察委員會,實現紀法有機融合,產生“1+12”的監察效果。

國家監察法的制定及各級監察委員會的成立是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在黨中央堅強領導下,我國監察體制改革的重要成果,標志著我國將監察戰略從行政機關提升到國家層面,監察范圍從過去的行政人員擴大到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職責實現了從監察行政到監察公權的轉變。

國家監察法實現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助力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過去監察對象僅僅是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等4類人員,現在還包括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和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以及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以前不是黨員的非行政機關任命的企事業工作人員、村民小組長、協警協勤等多類人員不屬于監察對象,處于監察盲區,特別是近些年接到群眾反映村民小組長問題的信訪舉報呈逐年上升的趨勢,該幾類人員違紀但又夠不成違法時只能按照各種相關管理規定或辦法進行處理,處理時也不盡規范,不能讓違紀人員心服口服,國家監察法出臺后,可以將以前行政監察法不好管、管不到的各類對象進行了統一管理,清除監察盲區,實現監察全覆蓋,強化監督預防,從根源上消除腐敗,讓所有行使公權力的人員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對違紀行為按照同一法律進行處置,可以提高處置效率,同時確保處置方式、過程、結果規范合法。

國家監察法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重要體現,突出了黨對廉政中國建設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了國家監察的全覆蓋,強化了對權力的監督制約,是國家法制建設史和紀檢監察工作史上重要的里程碑,必將清廉中國走進新時代提供堅強法治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我們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深學一層、在學中做,在做中學,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做勇于自我革命的“頭雁”,嚴格自律的標桿,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

監察法把黨的十八大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群眾的利益。

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筑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接下來,我將做好本職工作,進一步加大對監察法、監察改革、監察體制的宣傳,以監察隊伍為先鋒,在新時代為反腐敗斗爭作出新的貢獻。

立法是黨和國家大事,我和戰友們一致都在關注。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我們能從中獲得實實在在的獲得感,真是發自內心地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一

20__年兩會之前,人民網推出兩會調查,“反腐敗斗爭”蟬聯熱詞榜榜首,兩會調查街采中,“基層反腐”成為各地網民較為關注的話題。兩會期間,黨和國家熱切回應人民群眾的期盼,深入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在反腐敗的新戰略、新部署、新動態上向人民群眾交出了一份滿意的答卷。

第__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此次憲法修改的一半內容與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相關,在第三章“國家機構”中新增了“監察委員會”一節,確立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有利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國家監察法的通過將憲法修改所確立的監察制度進一步具體化,作為一部反腐敗國家立法,對以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開展反腐敗工作,意義重大,影響深遠。新增國家機構監察委員會,選舉了首任國家監察委主任——__,至此黨內監督和國家監察實現了有機統一,這將進一步增強黨內監督實效,深化黨和國家的自我監督。

紀委是黨內監督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執紀、問責,針對全體黨員尤其是黨員干部;新成立的監察委是行使國家監察職能的專責機關,職責是監督、調查、處置,針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委同紀委合署辦公,能有效解決監督覆蓋面過窄、反腐敗力量分散、紀法銜接不暢等問題,形成監督合力,擴大監督范圍,增強監督實效,推動反腐敗工作向鞏固壓倒性態勢、奪取壓倒性勝利方向持續發展。

可以看到,不管是紀委還是監委,首要的職責都是監督,目的是抓早抓小、防微杜漸、懲前毖后、治病救人。監督執紀“四種形態”中,第一種形態是要讓咬耳扯袖、紅臉出汗成為常態,這正是加強監督的題中之義。無論是對黨員干部,還是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紀檢監察機關都要加大廉政教育力度,對其依法依規履職、秉公廉潔用權以及道德操守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敲響警鐘,細心發現問題,全力提醒糾正,防止黨員干部、公職人員的小錯誤發展成大禍患,把權力關在制度的籠子內、放在監督的視角下,讓權力更好的為人民服務。

“勿以惡小而為之,勿以善小而不為”,劉備托孤遺詔特意強調不要輕視小事。紀委監委開展日常工作,一定要從小處著手,不放過任何違紀違法失職瀆職的苗頭,因事而治、對癥下藥,做到抓早抓小,立改快改,常態常用,把人民群眾痛恨的腐敗問題解決在始發階段、萌芽狀態,對廣大黨員干部和公職人員常提醒、常告誡,以永遠在路上的堅韌和執著加大監督力度,讓監督成為反腐敗的第一防線。

“打鐵必須自身硬”,監察機關也必須接受監督,就像人大代表張碩輔所言“監察委員會的權力始終在嚴格的內部監督和全面的外部監督之下運行”。通過人大監督、民主監督、社會監督、輿論監督以及內部監督等,實現對“監督者的監督”,有利于紀委監委在預防腐敗中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帶動全黨上下和全體公職人員增強不想腐的自覺性,讓反腐敗的防線越筑越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二

20__年4月2日,我辦黨組書記組織全辦黨員領導干部及職工學習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監察法共九章69條。監察法就是反腐敗國家立法,監察法的立法是一刻不停地推進全面從嚴治黨,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提供法治保障,是實踐發展所需,是黨心民心所向。中央制定監察法,進一步構筑完善的監察制度體系,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為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統一領導,建立集中統一、權威高效的國家監察體系提供了堅強法治保障,具有里程碑意義。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監察法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民心所向、民意所歸。

通過學習監察法,我們要明確黨員、干部、職工的職責與權限。做為基層扶貧黨員和職工要按章辦事,守紀律、講規矩,要知道那些事能做,那些是不能做。要依據黨章黨規、憲法法律、貴州省大扶貧條例等認真履行職責,做廉潔從業的執行者、維護者,營造風清氣正,勇于擔當的扶貧行業氛圍,辦所有黨員領導干部也要自覺接受監督,確保懲惡揚善的利劍永不蒙塵。

通過此次學習,全辦黨員領導干部職工對監察法有了全面的了解,大家對法律條文的豐富精髓有了更深程度的認識,辦黨組書記特別強調我們辦廣大黨員干部職工要認真學習監察法,帶頭遵紀守法,自覺接受監督,積極主動作為,更好地肩負起新時代賦予的職責使命,不忘初心,牢記使命,忠實履行黨章黨規和憲法,監察法賦予的重要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三

3月11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三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正式確立。3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八次全體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滿堂花醉三千客,一劍光寒十四州。如今,國家監察法審議通過和頒布實施,使各級監察委明確了職能職責和監察范圍,真正實現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新時代監察官手中也握有了執法之劍,懲腐利器。這充分體現我們黨堅定不移地把反腐敗斗爭進行到底的決心和意志,體現了對人民群眾利益的維護,是大勢所趨、事業所需、人心所向,是探索中國特色監督制度的重大創新之舉。

作為紀檢監察系統的工作人員,要把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作為當前和今后一個時期的重要政治任務。對監察法中關于監察機關的基本定位、監察范圍、監察職責、監察權限、監察程序等基本內容要深入學習,牢記于心,不斷提高履職盡責的能力和水平,真正做到紀法貫通、法法銜接,結合實際學思踐悟,要深刻把握監察法頒布實施對紀檢監察隊伍建設提出的新要求,以更高標準、更嚴格的要求加強自身建設,不斷提高群眾的滿意度和獲得感,讓群眾看到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帶來的變化。

其次,要用好手中這把利器,要突出監察辦案第一要務,依法獨立行使監察權,履行監督執紀問責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積極查處職務違法犯罪案件,以突破案件來實踐監察法;堅持紀在法前、紀比法嚴,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最大限度減少存量腐敗、遏制增量腐敗,做到防患于未然;堅持對“關鍵少數、關鍵崗位、關鍵環節”做到全方位監察無禁區、全覆蓋、零容忍,特別的是農村基層存在的危房改造、涉林、涉農等領域侵害民生民利的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做到監察向基層覆蓋。

,牢記使命,以抓鐵有痕的決心和勇氣,維護良好的黨風、政風、民風,為中國夢的早日實現保駕護航。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四

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下面小編為大家精心搜集了關于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行政監察法,歡迎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大家!

第一條為了加強監察工作,保證政令暢通,維護行政紀律,促進廉政建設,改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監察機關是人民的政府行使監察職能的機關,依照本法對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三條監察機關依法行使職權,不受其他行政部門、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條監察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重證據、重調查研究,在適用法律和行政紀律上人人平等。

第五條監察工作應當實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監督檢查與改進工作相結合。

第六條監察工作應當依靠群眾。監察機關建立舉報制度,公民對于任何國家行政機關、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權向監察機關提出控告或者檢舉。

第七條國務院監察機關主管全國的監察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對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業務以上級監察機關領導為主。

第八條縣級以上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根據工作需要,經本級人民的政府批準,可以向政府所屬部門派出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

監察機關派出的監察機構或者監察人員,對派出的監察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九條監察人員必須遵紀守法,忠于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保守秘密。

第十條監察人員必須熟悉監察業務,具備相應的文化水平和專業知識。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正職、副職領導人員的任命或者免職,在提請決定前,必須經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

第十二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人員執行職務和遵守紀律實行監督的制度。

第十三條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監察人員依法執行職務,不得打擊報復監察人員。

第十四條監察人員辦理的監察事項與本人或者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十五條國務院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國務院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國務院及國務院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

(一)本級人民的政府各部門及其國家公務員;

(二)本級人民的政府及本級人民的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

(三)下一級人民的政府及其領導人員。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的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的政府的國家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的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

第十七條上級監察機關可以辦理下一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必要時也可以辦理所轄各級監察機關管轄范圍內的監察事項。

監察機關之間對管轄范圍有爭議的,由其共同的上級監察機關確定。

第十八條監察機關為行使監察職能,履行下列職責: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的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第十九條監察機關履行職責,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二)要求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就監察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

(三)責令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停止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紀律的行為。

第二十條監察機關在調查違反行政紀律行為時,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二)責令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調查期間不得變賣、轉移與案件有關的財物;

(四)建議有關機關暫停有嚴重違反行政紀律嫌疑的人員執行職務。

第二十一條監察機關在調查貪腐、賄賂、挪用公款等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時,經縣級以上監察機關領導人員批準,可以查詢案件涉嫌單位和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必要時,可以提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凍結涉嫌人員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存款。

第二十二條監察機關在辦理行政違紀案件中,可以提請公安、審計、稅務、海關、工商行政管理等機關予以協助。

第二十三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出監察建議:

(三)給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公民合法權益造成損害,需要采取補救措施的;

(四)錄用、任免、獎懲決定明顯不適當,應當予以糾正的;

(五)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

(六)其他需要提出監察建議的。

第二十四條監察機關根據檢查、調查結果,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一)違反行政紀律,依法應當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行政處分的;

(二)違反行政紀律取得的財物,依法應當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的。

對前款第(一)項所列情形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人事管理權限和處理程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監察機關依法作出的監察決定,有關部門和人員應當執行。監察機關依法提出的監察建議,有關部門無正當理由的,應當采納。

第二十六條監察機關對監察事項涉及的單位和個人有權進行查詢。

第二十七條監察機關的領導人員可以列席本級人民的政府的有關會議,監察人員可以列席被監察部門的與監察事項有關的會議。

第二十八條監察機關對控告、檢舉重大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功人員,可以依照有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九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進行檢查:

(一)對需要檢查的事項予以立項;

(二)制定檢查方案并組織實施;

(三)向本級人民的政府或者上級監察機關提出檢查情況報告;

(四)根據檢查結果,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檢查事項的立項,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監察機關按照下列程序對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進行調查處理:

(二)組織實施調查,收集有關證據;

(三)有證據證明違反行政紀律,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作出其他處理的,進行審理;

(四)作出監察決定或者提出監察建議。

重要、復雜案件的立案,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一條監察機關對于立案調查的案件,經調查認定不存在違反行政紀律事實的,或者不需要追究行政紀律責任的,應當予以撤銷,并告知被調查單位及其上級部門或者被調查人員及其所在單位。

重要、復雜案件的撤銷,應當報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二條監察機關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結案;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辦案期限的,可以適當延長,但是最長不得超過一年,并應當報上一級監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三條監察機關在檢查、調查中應當聽取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本級人民的政府和上一級監察機關同意。國務院監察機關作出的重要監察決定和提出的重要監察建議,應當報經國務院同意。

第三十五條監察決定、監察建議應當以書面形式送達有關單位或者有關人員。

第三十六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應當自收到監察決定或者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執行監察決定或者采納監察建議的情況通報監察機關。

第三十七條國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對主管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處分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監察機關提出申訴,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申訴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查決定;對復查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查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查、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三十八條監察機關對受理的不服主管行政機關行政處分決定的申訴,經復查認為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建議原決定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監察機關在職權范圍內,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受理的其他申訴,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九條對監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監察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復審,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審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復審決定;對復審決定仍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復審決定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上一級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復核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核決定。

復審、復核期間,不停止原決定的執行。

第四十條上一級監察機關認為下一級監察機關的監察決定不適當的,可以責成下一級監察機關予以變更或者撤銷,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變更或者撤銷的決定。

第四十一條上一級監察機關的復核決定和國務院監察機關的復查決定或者復審決定為最終決定。

第四十二條對監察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監察建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作出監察建議的監察機關提出,監察機關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回復;對回復仍有異議的,由監察機關提請本級人民的政府或者上一級監察機關裁決。

第四十三條監察機關在辦理監察事項中,發現所調查的事項不屬于監察機關職責范圍內的,應當移送有處理權的單位處理;涉嫌犯罪的,應當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接受移送的單位或者機關應當將處理結果告知監察機關。

第四十四條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對部門給予通報批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隱瞞事實真相、出具偽證或者隱匿、轉移、篡改、毀滅證據的;

(三)在調查期間變賣、轉移涉嫌財物的;

(四)拒絕就監察機關所提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的;

(五)拒不執行監察決定或者無正當理由拒不采納監察建議的;

(六)有其他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情節嚴重的。

第四十五條對申訴人、控告人、檢舉人或者監察人員進行報復陷害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六條監察人員濫用權力、玩忽職守、泄露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七條監察機關和監察人員違法行使職權,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賠償。

第四十八條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90年12月9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條例》同時廢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五

20__年3月20日,第__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

監察法把黨的____以來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形成的新理念、新舉措、新經驗以法律形式固定下來,將監察納入法制化軌道,監察體制越完善,監察覆蓋面越廣,就能越好地維護群眾的利益。

紀檢監察干部應該把學習宣傳監察法作為當前的重要任務,認真學習、深刻領會,充分認識監察法的重要意義,樹立執法者必先守法、監督者必先監督自己,堅持把紀律挺在前面,嚴格履責,平常監督立足于早,著眼于小,多做咬耳扯袖,紅臉出汗的工作,發現苗頭及時提醒,防微杜漸、防患于未然。紀檢監察干部要學好監察法,敢于動真碰硬,做好打鐵人,為營造風清氣正的良好環境,不斷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向基層延伸提供紀律保障。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六

2021年8月20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官法》。這既是一部“責任法”,也是一部“保障法”,對進一步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具有重要意義。對我們紀檢監察干部來說,該法的頒布實施,好比一場“及時雨”,對我們的能力素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通過學習監察官法,我的體會是“三個把牢”:

把牢紀檢監察干部對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監察官法第十條規定了監察官應當履行的九項義務,這些“義務”明示的一個重要真理就是堅持和加強黨對監察工作的領導是根本要求。我們紀檢監察干部最鮮明的政治品格就是對黨忠誠,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是要牢牢把握對黨忠誠的政治“定盤星”,增強斗爭精神,面對違法違紀敢于亮劍,面對貪污腐敗敢于斗爭,面對矛盾敢于迎難而上,面對危機敢于挺身而出,切實維護黨中央定于一尊、一錘定音的權威,以實際行動確保黨中央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聽黨話、跟黨走,自始至終保持忠誠可靠的政治本色。

把牢紀檢監察干部為民服務的宗旨“壓艙石”。紀檢監察干部是為黨和人民服務的,必須具有高度的責任擔當和使命情懷。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是要把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作為“壓艙石”,把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作為工作的出發點,把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作為工作的落腳點,把解決好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作為工作的根本點,要讓人民群眾真正感受到正風肅紀反腐就在身邊。要持續糾治“四風”,糾治生態環保、安全生產、工程建設等領域的腐敗問題和不正之風,著力整治群眾關心的、痛恨的腐敗和不正之風。

把牢紀檢監察干部依規依紀依法的履職“風向標”。監察官法第五條要求要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公正履職,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監察官法完整規范監察官的責任和法定義務,將監察官履職要求具體化、制度化、法律化。貫徹執行監察官法,就要堅持職責法定,自覺踐行依規依紀依法原則,以法治思維法治方式推進監督、防治腐敗,確保執紀執法權規范正確行使。作為紀檢監察干部,我們要始終秉持“打鐵自身硬”的原則,自覺接受最嚴格的約束和監督,堅持依規依紀依法履職必須嚴防“燈下黑”,堅決防止家人、親屬利用紀檢監察干部影響謀取私利,始終堅守廉潔從政的底線,保持清廉本色。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七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產生了新一部《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憲法》首次把監察委員會作為一節寫入,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憲法》是國家根本法,在國家法律中具有最高權威和最大約束力。《憲法》明確了監察委員會作為國家機構的憲法地位,必將有力促進監察委員會工作在試點的基礎上推向全國。國家監察委員會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負責并報告工作,監察工作將受到全國人民的關心、支持和監督。這就為監察委員會和監察工作注入了強大動力,同時對腐敗分子予以極大的震懾。誰搞腐敗,必被查,必被抓,必將受到法律的懲治。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標志著國家監察工作,進一步進入法治軌道,全國監察工作有了法律遵循。《監察法》賦予監察委員會監督、調查、處置的職權,反腐敗有了法治“利器”,為開創反腐敗斗爭新局面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隨著《監察法》的深入實施,將法治優勢轉化為治理效能,嚴厲查處各種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反腐敗斗爭將取得更加顯著的成效,我國政治更加風清氣正。

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選舉產生了國家監察委員會。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國家監察委與中央紀委合署辦公,履行紀檢、監察兩項職責,實行一套工作機構、兩個機關名稱。這一重大舉措,加強黨對反腐敗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實現黨內監督和國家監督、黨的紀律檢查和國家監察有機統一,實現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監察全覆蓋。這將使黨的紀檢和國家監察工作形成整體合力,組織領導上更加堅強,相互促進,相得益彰,推動反腐敗工作全面深入開展。

根據中共中央印發的《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黨中央組建中央審計委員會,加強對審計工作的領導,構建集中統一、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審計監督體系,更好地發揮審計監督作用。審計工作與反腐敗工作緊密相關,加強審計監督,不僅有利于加強和改善黨對經濟工作的領導,而且能夠及時發現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的蛛絲馬跡,為反腐敗工作提供線索和證據,起到反腐敗前行作用。

以上四項重大舉措,彰顯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的堅強領導、治國有方,體現了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展示了黨中央深入開展反腐敗斗爭的堅定決心。我們相信,隨著這些重大舉措深入不斷實施,一定能夠鞏固和發展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奪取反腐敗斗爭的新勝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心得體會篇十八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間諜法》(簡稱:反間諜法)于2014年11月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國家主席簽署第16號主席令予以公布。

反間諜法對現行國家安全法從名稱到內容進行了全面修訂,突出了反間諜工作特點,將間諜組織招募人員等六類行為確定為間諜行為,首次對具體間諜行為進行法律認定。作為是我國反間諜工作領域的一部重要法律,對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將起到基礎性法律保障作用,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反間諜工作。

反間諜法共設置了“總則”、“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職權”、“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法律責任”及“附則”5個章節40個條款,全面回答、規范了新時期開展反間諜斗爭的重大問題,總結了我們以往反間諜斗爭的歷史經驗,注意了法律的傳承與銜接,又適應新的歷史條件,增加了新的內容。我們一定要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緊密結合隱蔽斗爭實際,認真學習掌握、切實貫徹實施好這一重要法律。

第一,牢固樹立憲法意識,準確把握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方向。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一條規定,“為了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規定不僅開宗明義表明反間諜法的立法目的是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明確了制定反間諜法的憲法依據、權力來源和法律地位,而且從更深層次上指明了我們國家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和政治方向。我國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是工人階級領導的、以工農聯盟為基礎的人民民主專政的社會主義國家。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要依據憲法、維護憲法、執行憲法。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其性質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重要有機組成部分,必須堅持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正確政治方向。綜觀世界各國,都有特種部門,都從各自國家利益出發,開展反間諜工作。但性質是完全不同的。我們國家的反間諜斗爭,以維護自身安全和利益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絕不干涉別國內政,但也絕不允許任何人對我們進行滲透破壞活動。我們要嚴格掌握好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人民安全為宗旨,以政治安全為根本,嚴格依法,有效防范打擊間諜犯罪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有效保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實現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深刻認識和嚴格掌握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的性質、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十分重要,這是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要求。我們一定要遵從憲法的規定,在黨的領導下,服從服務黨的中心任務,服從服務改革開放大局,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的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貢獻。

第二,堅持原則,不斷深化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二條規定,“反間諜工作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積極防御、依法懲治的原則”。這是一條重要的原則規定。

一是要堅持黨的領導。反間諜工作必須堅持中央統一領導。反間諜斗爭是中央事權,必須在中央統一領導下進行。堅持中央的統一領導,本質上就是堅持黨的領導。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反間諜斗爭最本質的要求。只有在黨的領導下,才能夠保證反間諜斗爭正確方向,沿著健康軌道發展。才能不斷提高斗爭能力和水平,戰勝隱蔽戰線各種強大對手。才能取得廣大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形成反奸防諜強大的人民防線。才能為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事業作出應有貢獻。

二是要堅持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相結合、專門工作與群眾路線相結合。這是開展反間諜斗爭的根本方法和優良傳統。境外間諜情報機關開展活動突出的特點,就是公開掩護秘密、合法掩護非法。我們與境外間諜情報機關斗爭,也必須針鋒相對地使用公開和秘密兩種方式和手段。該公則公、該密則密,公密結合開展工作。宣傳教育、管理執法、打擊處理等都需要依法公開進行,這樣才能最大限度地預警防范、減少危害,也才能最大限度地限制擠壓非法活動的空間。由國家安全專門機關開展反間諜斗爭的大量專門工作,需要秘密進行,這樣才能及時有效發現隱蔽敵人的秘密非法活動,及時有效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公開工作與秘密工作是密不可分的,只有將二者結合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才能夠最有效地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

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活動有著高度專業性,必須有高水平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同時,只靠專門機關的專門工作是遠遠不夠的,必須發動和依靠人民群眾,群防群治,形成牢固的人民防線。有了人民群眾的支持,我們才能及時發現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動向和線索,才能及時獲取和掌握隱蔽敵人各種非法活動的證據,才能有效采取各項措施制止和打擊隱蔽敵人各種非法破壞活動。億萬人民群眾的自覺行動,是國家安全利益最可靠的保障。

公密結合、專群結合,是我們黨的優良傳統,是我們隱蔽戰線反奸防諜的有效法寶。我們一定要發揚光大這一優良傳統,在新的形勢下取得新的發展。

三是要堅持積極防御。積極防御是反間諜斗爭的重要方針,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反間諜斗爭性質決定的,也是我們國家反間諜斗爭的正義性所在。我們要以防御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絕不對別的國家進行滲透、顛覆和破壞,但也絕不允許任何國家、任何政治勢力對我進行任何破壞活動。為了有效的防御,我們要積極主動地開展工作,及時發現各種敵情動向,及時采取各項有效措施。防御是積極的而不是消極的,這樣才能夠真正掌握斗爭的主動權。

四是要堅持依法懲治。對境外間諜情報機關的各種滲透、顛覆、破壞活動,我們一定要堅持依法懲治的原則要求。法律是最有效的武器。只有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嚴格依法辦事,才能穩準狠地打擊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各種危害國家安全的非法活動,才能準確區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切實保障人權、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合法權益,才能更有效地服務改革開放大局,做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第三,依法執法,正確履行國家安全機關的職責,行使國家賦予的各項權力。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三條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同時,反間諜法在第二章中,明確規定了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的具體職權。這些職權包括偵查、拘留、預審和執行逮捕的刑事執法權,采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技術偵察權等刑事權力。也包括查驗身份及調查、詢問有關情況的驗證調查權;進入有關場所、單位和查閱或者調取有關的檔案、資料、物品的查閱調取權;對用于間諜行為的工具和其他財物,以及用于資助間諜行為的資金、場所、物資查封、扣押、凍結的查封、扣押、凍結權;對違反本法境外人員限期離境或驅逐出境權等一系列行政處罰權。我們一定要依法執法,履行好黨和人民交付的重要責任,使用好黨和人民賦予的權力。

一是要本著對黨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反間諜工作主管機關的職責。反間諜法的規定與黨中央的要求是完全一致的。早在1983年組建國家安全部時,中央即明確國家安全部負責反間諜工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此次反間諜法從法律層面作了進一步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是反間諜工作的主管機關”。這是黨中央對國家安全機關的高度信任,也是國家安全機關義不容辭的職責。長期以來,我們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斗爭中開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今后,我們一定要本著對黨和人民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切實履行好法律賦予的崇高職責。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加強協調,依法做好有關工作。”這是反間諜工作的客觀需要,也是不斷深化反間諜斗爭的有力保障。國家安全機關一定要和公安、保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密切配合,共同完成好黨和人民賦予的重要責任。

二是要依法執法,正確行使法律賦予的權力。反間諜法賦予國家安全機關充分法定權力,為開展反間諜斗爭提供了有力保障,這是必要的。同時,法律也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行使權力過程中要嚴格履行各項規定,依法執法。反間諜法第二章第十七條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工作中,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不得超越職權、濫用職權,不得侵犯組織和個人的合法權益。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反間諜工作職責獲取的組織和個人的信息、材料,只能用于反間諜工作,對屬于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應當保密。”這是完全必要的。開展反間諜斗爭必須具有相應的權力,同時在履行這些權力時,也必須嚴格遵守法律的要求,使這些權力能夠正確行使,真正服務于國家安全和利益,服務于反間諜斗爭。在當前黨和國家強調依法治國的大環境和背景下,我們要特別強調這一點,絕不能濫用權力、以權謀私。

第四,充分依靠、動員、組織群眾和社會各界,明確自身義務和權利,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在反間諜工作中必須依靠人民的支持,動員、組織人民防范、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依靠人民群眾開展反間諜工作是我們戰勝隱蔽敵人的重要法寶。

貫徹實施反間諜法,是每一個公民和組織的共同責任。反間諜法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享有的各項權利,也明確規定了公民和組織在維護國家安全、開展反奸防諜斗爭中應盡的義務。我們要依法做好動員、組織工作,使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都能夠充分認識自身承擔的法律責任、義務和法律規定的權利。只有做好動員、組織工作,才能夠得到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建立牢固的人民防線。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維護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義務,不得有危害國家的安全、榮譽和利益的行為。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及各企業事業組織,都有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維護國家安全的義務。”反間諜法第三章對公民和組織的義務和權利又作了進一步具體、明確規定,包括為反間諜工作提供便利或其他協助的義務;發現間諜行為及時報告的義務;如實提供、不得拒絕國家安全機關調查的義務;保守所知悉的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和其他物品的義務;不得非法持有、使用專用間諜器材的義務,等等。同時,法律對法人還單獨作出了對本單位人員進行維護國家安全的教育,動員、組織本單位人員防范、制止間諜行為的義務。

責任和權利是一致的,法律在明確了法人和公民責任義務的同時,也明確了其所享有的合法權利。反間諜法第一章第五條規定,“反間諜工作應當依法進行,尊重和保障人權,保障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同時,在第一章第七條中,還規定了“國家對支持、協助反間諜工作的組織和個人給予保護,對有重大貢獻的給予獎勵。”在第三章中,對總則上述規定,又作了具體規定:包括公民或近親屬因協助反間諜工作人身安全面臨危險的,可以向國家安全機關請求予以保護,國家安全機關應會同有關部門依法采取保護措施;對國家安全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超越職權、濫用職權和其他違法行為,有檢舉、控告權和處理結果知情權;公民和組織協助國家安全機關工作或依法檢舉、控告,個人和組織有不受壓制、打擊報復權;公民對行政處罰決定、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有申請行政復議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等等。

反間諜法的這些規定,體現了權利和責任的統一,體現了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與保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的統一,是依法治國精神的生動具體體現。我們要大力宣傳法律的這些規定,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的各項權利,真正使人民群眾和社會各界自覺學法用法,結成牢固的人民防線。

第五,明確法律責任,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明確法律責任是反間諜法的重要內容。反間諜法第一章第六條規定:“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的,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境外機構、組織、個人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追究。”這一條十分明確地指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間諜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追究。同時,反間諜法第四章又根據這一條作出了具體明確規定:包括任何組織、個人只要從事了間諜行為,構成了犯罪,就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明知他人有間諜行為,拒絕提供的,可以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執法的,或雖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但故意阻礙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泄露有關反間諜工作國家秘密的,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非法持有屬于國家秘密的文件、資料或其他物品,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責任;以各種方式破壞和掩飾、隱瞞贓款、贓物,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同時,反間諜法還明確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或者有非法拘禁、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違反規定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等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上述規定非常重要,是采取法律手段保證執法機關清除執法障礙、有效執法的重要措施,也是采取法律手段嚴格要求、明令禁止以權謀私、濫用職權的重要規范。

需要特別指出的是,反間諜法還作出了兩條特殊刑事政策規定,給反間諜斗爭以強有力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一是“實施間諜行為,有自首或者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給予獎勵”。二是“在境外受脅迫或者受誘騙參加敵對組織、間諜組織,從事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及時向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機構如實說明情況,或者入境后直接或者通過所在單位及時向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如實說明情況,并有悔改表現的,可以不予追究”。這兩條規定,充分考慮了反間諜斗爭的特殊情況,有利于教育挽救在特定環境下失足犯罪的人員,也有利于深化反間諜斗爭,提高反間諜斗爭的能力和水平。執行這兩條規定,一定要嚴格依照法律要求,準確掌握、適用。

第六,準確把握反間諜法的適用規定,有效運用法律武器維護國家安全和社會政治穩定。反間諜法是在原國家安全法基礎上修訂完善形成的一部新的專門法律。原國家安全法規范和保障了國家安全機關對外情報、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整體業務工作。中央決定原國家安全法改為反間諜法后,對外情報工作和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將通過其他立法給予充分支持和保障。除以上措施外,反間諜法第三十九條還作出專門規定:“國家安全機關、公安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履行防范、制止和懲治間諜行為以外的其他危害國家安全行為的職責,適用本法的有關規定。”這一規定明確了國家安全機關在處理其他危害國家安全案件中,享有反間諜法規定的全部職權,是我們開展反有組織犯罪斗爭和偵察保衛及其他各項國家安全工作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反間諜法還有一個突出特點,就是第一次在法律上對間諜行為作出了明確具體界定,這一點十分重要。反間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本法所稱間諜行為,是指下列行為:(一)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危害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的活動;(二)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的任務的;(三)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以外的境外機構、組織、個人實施或者指使、資助他人實施,或者境內機構、組織、個人與其相勾結實施的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或者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四)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五)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一規定是在長期斗爭實踐基礎上形成的法律的概括總結,對我們開展反間諜斗爭有著深刻的意義。規定第一款,是指特定行為主體,無論是什么具體形式的非法破壞活動,只要是間諜機關實施或指使他人實施,或者境內外機構、組織、個人與其勾結實施的就是間諜行為;第二款是特定行為主體的延伸,參加間諜組織或者接受間諜組織及其代理人任務就是間諜行為;第三款是指特定行為,雖然行為主體不是間諜機關,但從事了特定行為,進行了竊取、刺探、收買或者非法提供國家秘密、情報,或者策動、引誘、收買國家工作人員叛變的活動就是間諜行為;第四款是戰時條款,“為敵人指示攻擊目標的”;第五款是兜底條款,“進行其他間諜活動的”。這樣的規定,內涵準確、豐富,外延明確、嚴謹,具有很強的操作性,是此次反間諜法立法當中一個重大突破,回應了反間諜工作迫切要求,也回應了全社會對反間諜工作重大關切。

反間諜法附則中的這兩條規定很重要,我們要全面把握它的內涵,準確界定它的外延,充分運用這一法律武器,保證反間諜、反有組織犯罪和各項業務工作的順利開展。

反間諜法是深入開展反間諜斗爭,及時發現、懲治間諜和各種危害國家安全非法犯罪活動的銳利武器;是動員、組織社會各界和人民群眾建立人民防線,自覺抵御防范境外間諜情報機關和各種敵對勢力顛覆、破壞活動的有力措施;是維護國家安全利益和社會政治穩定的重要保障,既有重要現實意義,又具深遠歷史意義。我們一定要按照總體國家安全觀的要求,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學好、用好反間諜法,以法律為武器,推動反間諜和反有組織犯罪等各項工作更好開展,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宏偉事業,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的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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