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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職工違反紀律怎么處理篇一
原則:所有公司、公司負責人、部門負責人、員工對于公司外部、內部工作事件與安全事件關聯負責。本規定所稱部門負責人是指部門主要負責人和部門副職領導(含助理)。
四.違規違紀行為的處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要與其違規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給公司帶來的危害程度相適宜,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
備注:總公司及所有分公司統一執行。
五.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員工根據情節輕重應給予以下處罰。公司內部對于違紀違規的處理方式分為以下六種:
1.口頭警告;2.書面警告;3.通報批評;4.降級處分;5.留崗查看;6.責令辭職。
六.于公司內部有違規違紀行為的員工處理方式細則。
原則:員工的名譽與聲譽是一種榮耀,所有人都應該嚴守自律。1.受到口頭警告處分的員工;
原則:屬工作職責輕度失誤(不定義主觀與客觀)與工作行為不當當事人應該充分認識到事件中所反映的嚴重問題,對于自身工作職責或者工作職能應該有一個全面的反省與自我檢討。事情不在于大小,而在于事情發生后對整個公司與團隊的影響。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扣除當月總薪金10%,3個月內不得變動崗位與職務,3個月內取消a級評定,3個月內不得評選任何先進稱號。
2.受到書面警告處分的員工;
原則:屬工作職責中度失誤(不定義主觀與客觀)與工作行為不當當事人對事件發生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并且對事件的過程與結果負責,事件已經影響到部門正常工作制度、工作秩序與工作流程,更甚至于影響團隊工作氛圍。事情的發生與結果需要有一個清楚的情況說明。當事人以郵件書面方式給到本公司所有部門所有員工正式情況說明與道歉說明。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5%,6個月內不得變動崗位與職務,6個月內取消a級評定,6個月內不得評選任何先進稱號。
3.受到通報批評處分的員工;
原則:屬工作職責嚴重失誤或者原則性失誤(不定義主觀與客觀),涵蓋工作事故、工作錯誤與工作行為不當。涉及事態性質
當事人對事件發生負直接責任,負主要責任,負核心關聯責任,事件的發生已經直接或者間接影響到公司各層面,事件發生已經對公司或者部門運作產生極大負面影響與風險,屬于核心工作范疇出現嚴重偏離,當事人在公司大局方面、內部與外部事物管理方面、運營方面、監督監管方面、風險管控方面、個人工作職責方面出現嚴重工作失誤。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20%,12個月內不得變動崗位與職務、12個月內取消a級評定,12個月不得評選任何先進稱號,且當年年終績效考核30%,累計考核。
4.受到降級處分的員工;
原則:按照事件性質、事件影響、事件累計結果、工作行為與態度定義當事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與員工行為標準,事件性質嚴重、惡劣、影響范圍廣。事件對于市場、公司、團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負面影響,整體工作能力
與表現無法達到實際要求,不適合再留任本崗位或者本職位因素存在。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扣除季度薪金10%,12個月內不得變動崗位與職務,12個月內取消a級評定,12個月內不得評選任何先進稱號,且當年年終績效考核50%,累計考核。
5.受到留崗查看處分的員工;
原則:按照事件性質、事件影響、事件累計結果、工作行為與態度定義當事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與員工行為標準,事件性質嚴重、惡劣、影響范圍廣。事件對于市場、公司、團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負面影響,但受到當事人特殊工作原因,或者特殊工作狀態、或者特殊客觀原因、或者臨時性突發狀況、或者當事人態度、情緒等因素的制約、影響,但必須對事件進行處理。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免除所有管理職務,免除所有行政級別,員工發展級別停止考評,員工身份與薪酬重新退回到試用期,3個月內不允許轉正為正式員工,工作職責與范圍重新定義,且重新定義職責后12個月內不得變動崗位與職務,不得評選任何先進稱號,且當年年終績效考核為0。
6.受到責令辭職處分的;
原則:按照事件性質、事件影響、事件結果、工作行為與態度定義當事人嚴重違反公司制度與員工行為標準,事件性質極其嚴重、惡劣、影響范圍廣。事件對于市場、公司、團隊產生直接或者間接負面影響,事件發展與結果出現不可挽回的因素。或者,公司負責人因為整體因素考慮做出決策。
處罰決定當月生效,1個月內完成辭職手續,取消當月、當年所有績效考評與績效獎金,取消所有先進獎勵,若事件影響到公司實際經濟效益,或者事件觸犯司法法律,堅決追究其經濟責任與法律責任。
七、本制度執行時間為20-年1月1日。
國企職工違反紀律怎么處理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公司員工的行為,加強企業管理和制度建設,進一步提高員工素質,創建一流員工隊伍,維護公司和員工的共同利益,維護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和工作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公司實際,制訂《江西省電力公司員工違章違紀行為處罰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公司系統員工應牢固樹立組織紀律觀念和責任意識,自覺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省公司和所在單位的各項規章制度,爭做一個愛崗敬業、遵章守紀、忠于職守、勤奮工作的表率;認真履行勞動合同,積極完成各項生產(工作)任務。
第三條公司將員工違章違紀行為分為違反生產(工作)秩序、違反商業秩序和違反社會秩序三種類型。各種違章違紀類型根據程度不同分為一般違章違紀、較重違章違紀和嚴重違章違紀。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于省公司系統各單位(含縣級供電公司)。
第二章違反生產(工作)秩序行為
第五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一般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考勤制度,上班遲到、早退、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情節較輕,未造成不良后果的;
3、工作時間擅離職守、擅自調班或從事與本職工作無關的事的;
4、工作時間飲酒的;
5、工作場所吵架、斗毆,干擾正常生產(工作)秩序或妨礙他人正常工作的;
6、值班人員、運行人員、窗口服務人員未按時到崗或不認真執行交接班規定的;
7、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尚未給公司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8、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9、故意損壞公物,情節較輕的;
1、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定,情節較輕,造成客戶向本單位投訴的;
1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市級以下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當地政府部門或省公司投訴舉報,造成企業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2、其他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六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3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5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后果較嚴重的;
3、消極怠工,不按時完成生產(工作)任務或不服從工作安排,影響生產(工作)進度或造成經濟損失的;
4、工作時間酗酒或賭博的;
5、工作場所無理取鬧或吵架、斗毆,嚴重妨礙生產(工作)秩序的;
6、對同事惡意攻擊、誹謗,造成惡劣影響的;
7、工作不負責任或失職,給單位造成較大經濟損失的;
8、在公共場所內展示、張貼非法、侮辱性標語、條幅等物品,或以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等方式擾亂正常工作、生產秩序的;
9、攜帶違禁品進入工作、生產場所,給單位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1、擅自對單位互聯網防火墻、電子郵箱服務器及信息管理系統等實施侵入或修改的;
11、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挪用公款金額較小的;
12、查處竊電、違章用電后私了,給單位造成一定經濟損失的;
13、為竊電者說情的;
14、對外泄露客戶資料等商業秘密的;
15、對客戶的投訴和舉報推諉塞責、包庇違紀,或者泄露舉報人涉密信息的;
16、違反供電服務相關規定,雖客戶僅向本單位投訴,但情節較重的;
17、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省級媒體曝光或政府領導公開批評;客戶向省直單位或區域電力監管部門投訴舉報,造成企業較大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8、其他較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七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連續5個工作日或一年內累計1個工作日無故曠工的;
2、違反省公司和本單位的規章制度,造成嚴重后果的;
3、不服從工作安排,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4、工作不負責任,嚴重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5、故意損壞公物,給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6、故意損壞單位計算機網絡及外圍設備,造成網絡運行事故的;
7、擅自攜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進入工作場所,造成重大事故的;
8、盜竊單位和他人財物,或貪腐、挪用公款金額較大的;
9、因違章指揮或玩忽職守給所在單位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1、因個人原因導致所在單位被中央媒體或全國主流媒體網站曝光,客戶向國家電監會、國家電網公司或同級單位投訴舉報等,造成企業嚴重不良影響,經查基本屬實的;
11、內外勾結竊電的;
12、其他嚴重違反生產秩序行為的。
第三章違反商業秩序行為
第八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較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誠信原則,弄虛作假或提供虛假證明等不誠信行為的;
2、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定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的;
3、其他較重違反商業秩序行為的。
第九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違反與公司簽訂的保守商業秘密協議,或違反公司有關保密規定泄漏公司商業秘密(含保密資料、資訊等),情節嚴重的;
2、在公司業務中,收受客戶禮品、禮金或有價證券金額較大的;
3、其他嚴重違反商業秩序行為的。
第四章違反社會秩序行為
第十條員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將作為嚴重違章違紀處理:
1、有吸毒、賭博、賣淫、漂娼等違反治安管理行為,被公安機關處行政拘留的;
2、有嚴重違法行為,被司法行政機關勞動教養或收容教育的;
3、構成犯罪,因情節輕微,不予起訴的。
第五章處理
第十一條為規范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的處罰稱謂,在公司系統統一為:根據員工違章違紀行為情節的輕重,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處分、記過處分、記大過處分和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二條單位對員工的違章違紀行為可視情節輕重給予經濟處理和紀律處分。一般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可給予通報批評或警告處分;較重違章違紀行為視情節可給予記過處分或記大過處分;嚴重違章違紀行為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定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三條在1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一般違章違紀并受警告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過處分;在2年內累計2次及以上較重違章違紀并受記過處分2次者應記一次記大過處分;在勞動合同期內累計2次較重違章違紀而記大過處分者,內外勾結竊電者,應按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的,分別按以下規定進行經濟處罰:
1、員工在安全生產中違章行為的經濟處罰按《江西省電力公司安全生產違章下崗處罰管理辦法》(贛電安【28】1號)執行;
2、受通報批評:自通報批評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2個月;
3、受警告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2個月,并工資下浮一崗;
4、受記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4個月,并工資下浮二崗;
5、受記大過處分:自處分之日起,停發績效獎金6個月,并工資下浮三崗。
第十五條員工受違章違紀處分,兩年內不得參加本單位競聘、晉級和評先、評優工作(含參加上一級單位的招聘)。
第十六條員工被公安機關或司法行政機關處拘留、審查期間,停發其工資、獎金等薪酬,僅按所在地市(縣)當年最低工資標準發放生活費。
第六章認定程序
第十七條各單位對員工處以警告及以上處分的,由各職能部門提出意見,并填寫《員工處分審批表》,由本單位行政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對員工因嚴重違章違紀解除勞動合同的,應聽取工會的意見,并報省公司人力資源部事前備案。
第十八條員工對違章違紀行為處分有異議的,可在15天之內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訴。
第七章附則
第十九條對員工違章違紀有上級管理規定的,是中共黨員、干部的除按本《辦法》予以追究外,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第二十條員工嚴重違法違紀,由司法部門予以處理。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為省公司對員工違章違紀行為管理的規范性約束文件,各專業管理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專項實施辦法。
第二十二條省公司系統各單位要結合企業自身的實際,依據本辦法,制定本單位《員工違章違紀管理實施細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自29年元月1日執行,本辦法解釋權歸江西省電力公司人力資源部。
國企職工違反紀律怎么處理篇三
國企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若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行為,將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下稱《條例》)進行處理。
昨天,新華社全文公布中紀委《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廉潔自律“七項要求”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解釋》明確規定,處理國有企業領導人員中的共產黨員違反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二次全會提出的廉潔自律“七項要求”的行為,適用《解釋》;國有企業領導人員違反“七項要求”行為涉及的特定關系人是黨員的,按照共同違紀處理。
“七項要求”為:不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通過同業經營或關聯交易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相互為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和其他特定關系人從事營利性經營活動提供便利條件;不準在企業資產整合、引入戰略投資者等過程中利用職權謀取私利;不準擅自抵押、擔保、委托理財;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不準授意、指使、強令財會人員提供虛假財務報告;不準違規自定薪酬、兼職取酬、濫發補貼和獎金。
其中《解釋》第六條規定:不準利用企業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為本人或特定關系人謀取利益。
根據《解釋》,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等交易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在市場經濟活動中有該行為的,將追究主要責任者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利用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期貨交易以外的營利性活動的,依照《條例》第一百一十二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向他人提供企業上市或者上市公司并購、重組、定向增發等過程中的內幕信息,本人或者特定關系人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財物的,依照《條例》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處理。《條例》規定,有該行為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解釋》指出,違反“七項要求”,構成《解釋》未作規定的貪污、賄賂、挪用公款、濫用職權等違紀行為的,依照《條例》的相關規定處理。
國企職工違反紀律怎么處理篇四
第一條為嚴肅紀律,加強管理,規范員工行為,維護生產經營管理秩序,保障企業科學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國有企業領導人員廉潔從業若干規定》等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公司各部門、單位及其控股公司。
本規定所稱員工,是指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包括委派到其他單位工作的人員。
第三條員工違反法律、法規和企業規章制度,應當承擔政紀責任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處理。
法律、法規以及上級機關對員工處分有規定的,從其規定。公司及其控股公司有關員工處分的制度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第四條給予員工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與其違紀違規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和應承擔的責任相適應。
給予員工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
第二章處分的種類、規則及適用
第五條處分的種類及期間:
(一)警告,6個月;
(二)記過,12個月;
(三)記大過,18個月;
(四)降級,24個月;
(五)撤職,24個月。
國企職工違反紀律怎么處理篇五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企業內部管理,嚴肅紀律,防范和懲治以職、以權、以水謀私行為,維護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根據國務院《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公司職工違反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規定,損害國家或公司利益,以職、以權、以水謀私,非法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依照本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條行政處分分為警告、記過、記大過、留用察看、開除五種。
第四條損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財產、盜用水量折價、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費、私自承接供水業務或利用工作之便謀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損、嚴重影響公司聲譽等。
第五條本規定所指公司職工包括公司全體干部職工以及所屬集體所有制職工。
第二章行政違紀的調查和行政處分的權限
第六條公司一般工作人員違反政紀由監察部門組織調查并會同其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監察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七條公司中層干部違反政紀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會同組織部門進行調查并提出處理意見,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討論,報公司黨委批準,紀委、組織部門負責監督執行。對擬作出開除處分的,須提請公司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方可生效。
第八條公司級領導違反政紀,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三章行政處分程序
第九條公司職工違反政紀需追究行政責任的,由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取證并寫出書面調查報告。
第十條公司職工違反政紀,一經初步查實,根據辦案調查需要,可對違紀職工采取停職檢查措施,相關單位或部門應予積極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條對違紀職工的調查和處理必須做到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
第十二條調查人員應根據違紀職工的錯誤事實、責任以及認錯態度、退賠情況,會同所在單位或部門領導及有關人員進行討論,并聽取受處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書面處理意見。
第十三條處分決定形成后,由監督執行部門呈報上級主管部門備案。受處分對象是中共黨員的,還應將處分決定抄告其所在單位黨組織和集團公司紀委,需給予黨紀處分的,由公司紀檢監察部門及所在黨組織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有關規定,按相關程序給予黨紀處分。
第十四條處分決定一般由受處分人所在單位或部門在職工大會上宣布,并書面通知受處分人。處分決定由勞動人事部門裝入受處分人人事檔案,同時由勞動人事部門依據公司《職工獎懲辦法(試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受處分人如對處分決定不服,可在接到處分決定通知后十五天內書面向公司監察部門或公司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請求復議,也可向上級監察部門提出申訴,復議或申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分的執行。
第十六條對受處分人提出的復議請求或申訴,一般應從受理之日起兩個月內作出裁定。經審查認為處分決定正確的,應予維持;認為處分決定不當或錯誤應予變更或撤銷的,需經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議研究通過。維持、變更或撤銷處分決定均應書面通知受處分人。
第四章違紀行為及處分
第十七條公司職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業務活動之機,收受或索要與工作和業務活動相關的禮品、有價證券和現金,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索要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對用戶吃、拿、卡、要,敲詐勒索不成,但給公司造成極其惡劣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以上處分。
第十八條公司職工私自承接自來水安裝、管道改造、升遷表位業務或其它供水業務,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記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公司職工在社會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騙取用戶信任或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從中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條公司職工參與或指使、介紹他人擅自改變自來水安裝、管道查勘設計或私自為單位和個人進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徑或為違章用水提供業務信息、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從中謀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損失,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一條公司職工未辦理用水手續,私自為單位或個人安裝接水或為盜水提供業務(技術)幫助和便利條件的,視情節輕重,給予留用察看或開除處分。
第二十二條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對違章行為不報告或不照章處理的,給予警告處分;徇私隱匿、干擾或阻撓違章行為查處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
第二十三條公司職工在用水申報、查勘、安裝、維修、測漏、抄表、換表、稽查等業務活動中,以水謀私,與違章單位或個人內外勾結,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公司職工在收費、催款或財會業務活動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3000-5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5000-1000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記大過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10000-20xx0元、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費或公款20xx0元以上、三個月未進帳或繳交,并將截留挪用的水費或公款用于個人經營牟利或從事其他非法活動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公司職工私自處置、變賣、私分公司資產,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記過或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且給公司造成損失10000-20xx0元或謀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給公司造成損失20xx0元以上或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六條公司職工在工程建設和物資采購業務活動中違反規定,利用職權或職務之便,收取廠商、施工單位或個人現金、有價證券、禮品以及報銷各種屬個人開支的消費票據金額在3000元以下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記大過處分;金額在3000-5000元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金額在5000元以上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七條在本單位、本部門違規私設“小金庫”、“帳外帳”,視情節對單位或部門主要負責人和相關人員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
第二十八條公司中層干部參與或擅自批準同意所在單位、部門和職工觸犯本規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職權謀取私利,視情節依據本規定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對受到行政記大過(含行政記大過)以上處分的,在給予其行政處分的同時,一并免職。屬公司領導,按干部管理權限報上級部門處理。
第二十九條謀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觸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門處理。
第三十條對侵害公司利益,謀取非法所得的違紀職工,在給予行政處分的同時,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繳,并處其非法所得50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本規定中沒有具體條款規定,但確屬侵害國家、公司和用戶利益的`行為,需追究行政責任的,應比照本規定中最相類似的條款進行處理。
第三十二條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
(一)主動交待問題,并有悔改表現的;
(二)主動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檢舉他人違反政紀行為,情況屬實的。
第三十三條違反政紀行為中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可從重、加重處分:
(一)屢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違紀違法所得的;
(三)偽造、毀滅證據或阻撓他人交待的;
(四)對檢舉人、控告人、證人、調查人員進行人身威脅和打擊報復的;
(五)兼有其他違紀行為的;
(六)在共同違紀中負主要責任的。
第三十四條觸犯本規定,屬屢犯者一律予以加重處分。
第三十五條違反政紀,受到行政處分的公司職工,兩個年度內不得參與公司任何評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條有外聘人員和使用臨時工的單位和部門,為防范和打擊以水謀私行為,應加強對外聘人員和臨時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訂相應的管理制度和處罰規定,并嚴格落實和執行,公司勞動人事和監察部門要加強檢查和監督。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中留用察看處分的期限為一年。察看期滿后,根據本人表現和申請,由所在單位或部門提出意見,并經公司紀檢監察和組織人事部門考察后,報公司總經理辦公會討論決定是否恢復待遇或延長、變更處分;原屬中層干部的,還需報黨委備案。
第三十八條非法所得包括禮品、有價證券、實物折價。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中違章行為包括以謀取非法所得為目的、為用戶代辦用水手續,私自安裝或換改管道、閘閥、水表等供水設施和附件,私自升遷表位,偷盜用水,私自改變用水性質等行為。
第四十條本規定由公司監察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一條本規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公司其他有關條例、規定和制度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一律按本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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