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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結算論題 國際結算論述題篇一
第二章 國際結算工具——票據
一、票據
1、含義:票據是由債務人按期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并且可以流通轉讓的有價證券。
2、基本特征:
(1)票據是一種設權證券。一經設立并交付出去,票據的權利義務便隨之而確立。(2)票據是一種無因證券。一旦作成,票據上的權利即與其原因關系相分離,不受先前原因關系存在與否的影響。
(3)票據是一種要式證券。形式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必要記載項目必須齊全且符合規定。
(4)票據是一種流通手段。凡未標明“禁止轉讓”字樣者,持票人以正當手段取得票據后,有權將其轉讓他人。
(5)票據是一種可追索的證券。指票據的付款人或承兌人如果對合格票據拒絕承兌或拒絕付款,正當持票人為維護其票據權利,有權通過法定程序向所有票據債務人起訴、追索,要求得到票據權利。3.功能:
(1)匯兌功能是票據的傳統功能。(2)支付功能是票據的基本功能。(3)信用功能是票據的核心功能。
附:了解各種票據各有哪些功能?
二、幾個名詞
1、出票人(drawer),是作成票據、在票據上簽名并發出票據的人。
2、持票人(holder),是持有票據并享受票據權利的人。
3、背書人(endorser),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并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持票人即為背書人。
4、被背書人(transferee),背書是由持票人在匯票背面簽上自己的名字或蓋章,并將匯票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這里的受讓人即為被背書人。
三、匯票
1、含義:匯票(bill)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2、匯票內容的填寫:見習題冊
3、匯票的三種抬頭及其流通轉讓性
(1)限制性抬頭。即收款人只限于某一具體人或某一單位或某一金融機構,這類匯票不能流通轉讓。
(2)指示性抬頭。這類匯票的特征是可以在付款到期日前,經收款人在匯票的背面“背書“后提前從第三方之手取得款項,即背書轉讓。
(3)持票來人抬頭。其特點在于無需背書,僅憑交出即可轉讓。
4、匯票的付款日期:即付款到期日,是付款人履行付款義務的日期。匯票的付款期限有四種。
⑴即期(at sight/on demand)付款。指見票即付,在持票人向付款人作付款提示時,付款人應馬上付款。
⑵固定日(at a fixed date)付款。規定確切的付款日,付款人按期付款。
⑶出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date)付款。又稱出票遠期付款,此種匯票是以出票日為基礎,一段時期后付款。
⑷見票后定期(at a fixed period after sight)付款。又稱見票遠期付款,須首先由持票人向付款人作承兌提示,然后以承兌日為起點,推算到期日。
5、匯票的任意記載項目:
免作拒絕證書:拒絕證書(protest)是由付款人當地的公證機構等在匯票被拒付時制作的書面證明。在通常情況下,持票人追索時要持此證書,如果匯票載有免作拒絕證書(protest waived)的內容,則持票人在被拒付時無需申請此證書,追索時也不需出示此證書。
免作拒付通知: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是持票人在匯票被拒付時,按規定制作的通知前手作償還準備的書面文件。如果匯票載有免作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 excused)的文句,持票人在匯票被拒付時就不必作此通知。
6、匯票的類型:按付款時間不同,可分為即期匯票和遠期匯票。
⑴即期匯票(sight draft,demand draft):是注明付款人在見票或持票人提示時,立即付款的匯票。未載明具體付款日期的匯票一般視為即期匯票。
⑵遠期匯票(time bill,usance bill):是載明一定期間或特定日期付款的匯票。根據付款期限的表示或確定方法不同,遠期匯票有固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見票后定期付款三種形式。
四、本票(promissory note):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本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
1、本票和匯票的主要區別:
⑴匯票是委托式票據,它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于規定時間無條件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所以,匯票有三個基本當事人,即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而本票是允諾式票據,它是由出票人允諾于持票人提示付款時無條件地由他本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所以本票的基本當事人只有兩個,出票人和收款人。本票的付款人就是出票人自己。
⑵遠期匯票一般均須經付款人承兌。具體規定付款日期的匯票,經承兌后,可使付款人的付款責任得以明確;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匯票,只有經承兌方能把付款日期定下來;而本票的付款人即是出票人本身,出票人簽發本票就等于承諾在持票人提示付款時付款,因此無須承兌。至于見票后定期付款的商業本票,持票人也只需向出票人提示“簽見”。⑶匯票在承兌前由出票人負責,承兌后承兌人負主要責任,出票人退居次要責任;而本票則始終由出票人負責。
⑶匯票通常需簽發一式兩份或多份(銀行匯票除外);而本票只能一式一份,不能多開。
2、支票和匯票的區別:
支票和匯票雖同是委托式票據,與匯票一樣,也是由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額的票據,也有出票人、收款人和付款人三個基本當事人。但是,支票必須以銀行為付款人,而匯票既可以是銀行,也可不以銀行為付款人。此外,尚有一下差別:
⑴功能不同。匯票的功能可作匯兌和支付工具,也可以作為信用工具。而支票只能用作匯兌和支付。
⑵付款期限不同。就付款期限而言,匯票有即期和遠期之分;而支票則只能是即期的。支票一經提示,付款人就應按照票面金額支付票款。因此,支票無須承兌,而遠期匯票通常需經承兌。
⑵提示期限不同。由于支票必須在短期內結束使用,而匯票卻可以在較長時期內流通,所以兩者提示的期限是不同的。按《日內瓦統一票據法》,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若在同一國內,其提示期限只有8天,而匯票的提示期限可以長達1年。按我國《票據法》,支票的提示期限是自出票日起10天;異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期限按中國人民銀行規定。超過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應對持票人承擔票據責任。
五、背書(endorsement):是指持票人在票據背面簽名,并交付給受讓人的行為。背書的目的是為了轉讓票據權利。
1、背書的種類:
(1)記名背書(special endorsement):又稱為特別背書、正式背書、完全背書。記名背書的特點是背書內容完整、全面,包括背書人簽名、被背書人或其指定人。背書日期可有可無,如果沒有記載背書日期,則視為在票據到期日前背書。經過記名背書的票據,被背書人可以再作背書轉讓給他人,這種背書可以是記名的,也可以是無記名的。(2)無記名背書(blank endorsement):又稱空白背書、略式背書。它是指僅在票據背面簽名而不注明被背書人的背書。經過無記名背書的票據,受讓人可以繼續轉讓。(3)限制背書(restrictive endorsement):是指背書人在票據背面簽字、指定某人為被背書人或記載有“不得轉讓”字樣的背書。
六、承兌(acceptance):是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名,同意按出票人指示到期付款的行為。
保留承兌(qualified acceptance):是指付款人在承兌時,對匯票的到期付款加上了某些保留條件或對票據文義的修改意見的承兌。
七、提示(presentation):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票據、要求其履行票據義務的行為,提示是持票人要求票據權利的行為。
八、拒付(dishonour):又叫退票,它是指付款人在持票人按票據去規定作提示時,拒絕承兌和拒絕付款的行為。
九、追索(recourse):是持票人在票據被拒付時,對背書人、出票人及其他債務人行使請求償還的權利。
第三章 國際結算基本方式——匯付和托收
一、順匯(remittance):又稱匯付法,是由債務人或付款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銀行使用某種結算工具,交付一定金額給債權人或收款人的結算方法。
二、逆匯(reserve remittance):又稱出票法,是由債權人以開出匯票的方式,委托銀行向國外債務人索取一定金額的接的結算方式。
三、匯款業務基本當事人:
1匯款人(remitter):即匯出款項的人。在進出口貿易中,匯款人通常是進出口人,即買方。
2受款人(payer or beneficiary):即收取款項的人。在進出口貿易中通常是出口人,即賣方。
3匯出行(remitting bank):即受匯款人的委托匯出款項的銀行。匯出行辦理的匯款業務叫做匯出匯款(outward remittance)。在進出口貿易中匯出行通常是進口方所在地的銀行。
4匯入行(paying bank):即受匯出行委托解付匯款的銀行,又稱解付行。解付行辦理的匯款業務叫做匯入匯款(inward remittance)。在進出口貿易中,匯入行通常是出口方所在地銀行。
四、電匯匯款(telegraphic transfer,簡稱t/t):是匯款人(付款人或債務人)委托銀行以電報(cable)、電傳(telex)、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網絡(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銀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為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電匯業務的基本流程:
1匯款人填寫匯款申請書,交款付費給匯出行,申請書上說明實用電匯方式 2匯款人從匯出行取得電匯回執
3匯出行發出加密押電報或電傳給匯入行,委托匯入行解付匯款給收款人,發電后,不寄電報實證書
4匯入行收到電報或電傳,核對密押無誤后,繕制電匯通知書,通知收款人收款 5受款人收到通知書后,在收據聯上蓋章,交匯入行 6匯入行借記匯出行帳戶,取出頭寸,解付匯款給收款人
7匯入行將付訖借記通知書寄給匯出行,通知它匯款解付完畢。資金從債務人流向債權人,完成一筆電匯匯款
五、swift電匯方式:環球銀行間金融電訊協會(簡稱swift)是一個國際銀行同業間非營利性的國際合作組織。其具有明顯特點:安全可靠;高速度低費用;自動加核密押,他為客戶提供快捷、標準化、自動化的通訊服務。
六、從進口商的角度,將匯款、托收、和信用證三種基本方式相比較,可以歸納出回復方式具有以下特點: 1風險大小很不平衡
2資金負擔很不平衡且缺乏相關的融資手段 3手續簡便,費用低
七、托收(collection):是指出口人于貨物裝船后,開具以進口人為付款人的匯票,連同有關單據(主要指提單、發票和保險單等)委托當地銀行通過它的國外的分支行或代理行向進口人收取貨款的方式。托收的當事人:
1客戶委托人(cnsignor pincipal):指委托銀行辦理托收的客戶,通常為出口商。2托收行(remitting bank):指客戶委托人委托其辦理托收的銀行。通常為出口地銀行。
3代收行(collecting bank):指托收行以外參與辦理托收業務的所有其他銀行。4提示行(presenting bank)負責向付款人提示單據的代收行,提示行是代收行之一 5付款人/受票人(drawee):只根據托收指示書向其提示單據的人,通產為進口商。
八、付款交單(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簡稱d/p):是指出口人的交單以進口人的付款為條件,即出口人將匯票連同裝運單據交給銀行托收時,指示銀行只有在進口人付清貨款時,才能交出裝運單據。
遠期付款交單(d/p after sight)托收方式支付程序如圖:
1出口人按合同規定裝運后,填寫委托申請書,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交托收行,請求代為收款
2托收行根據委托申請書繕制托收書連同匯票和裝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貨款
3代收行按照委托書的指示向進口人提示匯票與單據,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后交回代收行
4進口人在遠期匯票到期時向代收行付款 5代收行向進口人交單
6代收行辦理轉賬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7托收行向委托人轉賬付款
九、承兌交單(d/a)托收方式支付程序:
1出口人按合同規定裝運后,填寫托收申請書,開具遠期匯票,連同裝運單據交托收行,請求代收貨款
2托收行根據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書連同匯票和裝運單據寄交進口地代收行委托代收貨款
3代收行按照委托書的指示向進口人提示匯票與單據,進口人在匯票上承兌,代收行收回匯票,同時將裝運單據交給進口人 4進口人到期付款
5代收行辦理轉賬并通知托收行款已收妥 6托收行向委托人轉賬付款
十、托收結算方式特點:1賣方承擔了較大的風險
2賣方的資金負擔較重但買賣雙方都有了一些基于交易的融資手段
3手續比較繁雜,費用較高
十一、ucr522:國際商會為給辦理托收業務的銀行與委托人提供可遵循的共同規則,以利于商會和金融的發展1958年擬定了《商業單據托收統一規則》后經過多次修訂,現行的《托收統一規則》是1995年5月由國際商會銀行委托會一直通過的國際商會第522號出版物,簡稱“urc522”,于1996年1月1日實行。
十二、怎樣填寫托收指示書(練習冊操作題)
第四章 國際結算基本方式——信用證
1、信用證的特點
根據ucp600信用證主要有以下三個特點:
1)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根據ucp600第二條規定,開證行對于相符提示予以兌付。因此,信用證是一種銀行信用,即使開證申請人未能盡其應盡義務或是受益人未能履行合約中的責任,只要受益人相符提示,即與信用證中的條款及條件、本管理中所使用的規定及國際標準銀行實務相一致的提示,開證行就必須履行第一性的、獨立的兌付責任,除非開證申請人涉嫌欺詐等特定原因,法院下令要求銀行止付。)
2)信用證是一份自足的文件;(雖然信用證的開立必須以貿易合同為基礎,但是一經開立,信用證即構成獨立于貿易合同以外的一份自足契約。信用證項下各有關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僅以本信用證的條款為依據,與原依據的貿易合同無關,不受其約束。)3)信用證是純粹的單據交易;(根據ucp600第五條的規定,在信用證業務中,銀行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單據所涉及的貨物、服務或其他履約行為。在信用證業務中,只要受益人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開證行就應該承擔付款責任,進口人也應接受單據并向開證行付款贖單。)
2、信用證的作用(書p128、129)
信用證方式在國際結算中可以起到以下兩個主要作用:(1)提供付款保證
信用證使用的前提,即貿易雙方缺乏一種雙方互相滿意的信任基礎,因此需要借助第三者即銀行信用使國際間的貿易結算行為得以實施。銀行以自身的信用為貿易雙方的結算奠定基礎,所以商業信譽加上銀行信用的信用證是國際貿易中已被廣泛采用的一種支付方式。信用證的開立紀委開證銀行向契約各方保證,只要單證相符,開證行必須履行其對外付款的義務。
(2)提供融資手段
進口商在償付全部貨款之前,只需交納一定比例的保證金,銀行就能為進口商開立信用證。有了開證行的融資,進口商可以擴大進口,并得到較低的貨價和較長的付款期限。
出口商收到信用證后,可安心組織貨源和及時裝運。為加速資金的周轉,出口商也可于裝貨前憑信用證向銀行要求打包貨款,貨物出運后通過議付單據取得資金。
信用證方式也不是完美無缺的。使用信用證方式在具體業務操作上一般手續繁雜、費用較多,業務成本較高,稍有不慎,極容易造成錯漏,以致引起損失。
3、即期不可撤銷跟單議付信用證收付程序
4、議付(negotiation)指被指定銀行在其應獲得償付的銀行日或在此之前,通過向受益人預付或者同意向受益人預付款項的方式購買相符提示項下的匯票(匯票付款人為被指定銀行以外的銀行)及/或單據。議付實際上是議付行在受益人向議付行提交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的前提下,對受益人的墊付。所以,議付也是銀行敘做的“出口押匯”,在我國俗稱“買單”。議付行辦理議付后成為匯票的善意持有人,如遇到開證行拒付,有向受益人追索的權利。
5.跟單信用證(documentary credit)指憑跟單匯票或僅憑單據付款、承兌或議付的信用證。這里的單據是指代表貨物所有權或證明貨物已經裝運的貨運單據,即運輸單據以及商業發票、保險單據、商業證書、產地證書、包裝單據等。
6.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和議付信用證 信用證業務處理題目,詳見練習冊p156 例題
7、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有權將該信用證全部或部分金額轉讓給一個或數個第三者(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8.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c)也稱背對背信用證、轉開信用證、從屬信用證或橋式信用證。指信用證的受益人以這個信用證為基礎和保證,要求一家銀行(通常為原證的通知行,也可以是其他銀行)開立以該銀行為開證行,以原證受益人為申請人的一份內容相似的新的信用證。
9.對開信用證(reciprocal l/c)是以交易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金額大致相等 的信用證。
600:《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的現行版本《ucp600》,即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國際商會第600號出版物,適用于正文中明確聲明或標注采用本統一慣例開立的一切跟單信用證(包括在其適用范圍內的備用信用證)。除非在信用證上另有明確規定,其條文對有關的各方均有約束力。
第五章 國際結算輔助方式
1、銀行保函(bank letter of guarantee l/g)商業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立的,擔保申請人正常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保證,是銀行有條件承擔一定經濟責任的契約文件。
2、投標保函:(tender guarantee)是指擔保銀行應投標人(申請人)的委托向招標人(受益人)開出書面保證文件,保證投標人在開標前不中途撤標,不片面修改投標條件,中標后不拒絕交付履約的保證金,不拒絕簽約,并承諾當投標人出現上述違約行為時,由擔保人賠償招標人的全部損失。
3、履約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是擔保銀行應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開出的保證申請人按合同條款履行各項義務,否則由擔保人賠償受益人一定金額損失的保證文件。
4、備用信用證(standby letter of credit,sl/c)又稱商業票據信用證,擔保信用證,是一種特殊形式的光票信用證。(1)備用信用證與銀行保函的比較 a遵循的規則不同
備用信用證適用于ucp500,而銀行保函則參照《合約保函統一規則》或《見索即付保函統一規則》等慣例。b所要求的單據有所不同
備用信用證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賠時提交及其匯票和證明申請人違約的書面文件。保函一般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但對于表明申請人違約的證明材料的要求要復雜一點,受益人除了提交證明申請人違約的文件外,還要提交證明自己履約的文件,否則擔保行有權拒付。c付款依據不同
備用信用證與單據聯系,只要受益人能夠提供符合信用證規定的文件或單據,開證行即驗單付款,不用理會合同的履行情況。銀行保函則與履約相聯系,其付款依據是有關合同或某縣承諾是否被履行,因此保函賠付的審查較為嚴格。(2)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比較 a要求的單據有所不同
跟單信用證一般都要憑符合行雍正規定的代表物所有權的單據付款,備用信用證則要憑受益人證明申請違約的申明或單據付款
b適用范圍不同
跟單信用證一般只適用于貨物貿易結算,而備用信用證適用范圍則比跟單信用證大得多,在多種經濟活動都可使用,用途與銀行保函幾乎相同。
5、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商業銀行或其附屬機構通過收購貨物出口債權而向出口商提供壞賬擔保,應收賬款管理,貿易融資等服務的綜合性金融業務。國際保理的服務主要內容: a貿易融資
保理業務的最大特點是可以提供無追索權或有追索權的貿易融資 b風險擔保
保理商通過無追索權地購買出口商所擁有的出口債權而提供風險擔保 c進口商額度的核定
保理商對出口商的風險擔保只限于核準的信用額度以內,因此保理商開展業務時須核準進口商的信用額度 d銷售賬戶管理
由于保理商一般是商業銀行或商業銀行的附屬機構,它們一般都擁有完善的財務管理制度,新進的技術,豐富的經驗和優秀的人才,因此保理商一般都有能力向客戶提供高效率的賬務管理服務。f債款催收
借助保理服務,保理商可以提供債款催收方面的業務,保理商擁有債款回收和追討方面的優勢。
第六章 國際貿易融資
1.短期國際貿易融資的分類
第一種:信用證項下和托收項下
信用證項下:打包貸款,出口押匯,信用證項下遠期票據貼現,開證授信額度,進口押匯,買方遠期信用證,信托收據,提貨擔保。
托收項下:托收出口押匯,托收項下遠期票據貼現,進口托收押匯,托收項下提貨擔保。
第二種:出口商和進口商
出口商:打包貸款,出口押匯,出口托收押匯,票據貼現,為出口商承兌信用額度。進口商:為進口商承兌信用額度,進口押匯,進口托收押匯,買方遠期信用證,信托收據,提貨擔保
2.打包貸款(packing loan),是出口商收到國外開來的信用證,以“致受益人的信用證”正本和“銷售合同”作為抵押品,申請此項貸款,用于該信用證項下出口商品的進貨、備料、生產和裝運。
3、出口押匯(outward documentary bills purchased),是以出口商的匯票及/或單據作為押匯行的抵押品,由押匯行墊款(按票面金額扣減利息的凈款),付給出口商,然后將抵押品的匯票及/或單據寄至開證行向其收取貨款歸墊。
4、出口信貸(export credit),是指市場經濟國家為支持和推動本國商品特別是大中型機電設備或成套設備等資本類商品的出口貿易,在出口國政府的支持下,由該國的出口信貸管理機構、專業銀行及商業銀行向本國出口商或外國進口尚或進口商銀行提供的各種中長期優惠性貿易專項貸款。
5、包買票據(forfaiting)又稱“福費廷”,是一種特殊的中長期票據融資方式,即包買商(forfaiter,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從本國出口商那里無追索權地買斷經過外國進口商銀行承兌或擔保的中長期匯票、本票或其他應收帳款債權憑證的金融交易。
第七章 國際結算單據
1.運輸單據(transport documents)是承運人收到托運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是承運人和托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或其證明,也是買賣雙方交接貨物、處理索賠與理賠以及賣方向銀行結算貨款或進行議付的很重要單據。
2.海運提單(marine/ocean bill of lading)簡稱提單(b/l),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一種貨物收據,是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收或裝船,并且承運人保證據此交付貨物的單證。
3.海運提單的性質和作用:
(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貨物后簽發給托運人的貨物收據,表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了貨物。(2)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
(3)提單是承運人和托運人雙方訂立的運輸契約證明。4.名詞解釋:
a.已裝船提單(on board b/l)是指貨物裝船后,由承運人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提單上必須載明裝貨船名和裝貨日期。
b.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交運時外表狀況良好,承運人未加有關貨損或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于結匯批注的提單。5.如何從備用提單轉化成已裝船提單?
答:備運提單如經承運人加注“已裝船”字樣,注明裝船名稱、裝船日期并簽字證明,也可轉化為已裝船提單。
國際結算論題 國際結算論述題篇二
國際結算(重點)題型:名詞解釋、判斷、簡答、案例分析
名詞解釋:
1.票據:廣義指一切有價證券和各種憑證,包括匯票、本票、支票、股票、倉單、提單、債券等;狹義指以支付金錢為目的的有價證券,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無條件約定由自己或委托他人在一定日期支付確定金額的流通證券。
2.匯票:指出票人簽發的,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3.本票: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成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據。
4.支票: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托辦理支票存款業務的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5.背書:是指匯票背面的簽字。背書最為票據行為,包括兩個動作:一是在匯票背面簽名或再加上受讓人;二是交付給受讓人。
6.承兌:指經持票人提示,付款人同意按出票人支付票額的行為。7.保證:保證是為了擔保已經存在的票據上的債務而為的票據行為。
8.票據權利:也稱票據上的債權,是指持票人以請求支付票據金額為目的而對票據的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可分為付款請求權和追索權,或稱為第一請求權和第二請求權
8.電匯:簡稱t/t,是指匯出行以加押電信文件的方式將p.o.發送給匯入行,授權其借記我賬,或聲明已貸記他賬,或告知其頭寸已通過某一銀行撥付,或要其自行向某銀行索償等,并指示將此款交付給p.o.上指定的收款人。9.信匯:簡稱m/t,是指匯出行以郵寄信函的方式將p.o.發給匯入行。
10.票匯:簡稱d/d,應匯款人申請,匯出行開出一張銀行匯票交給個匯款人,由匯款人轉交收款人以向匯入行提示付款。
11.托收:委托收款,賣方在裝貨后為了向國外買方收款,按發票貨值開出匯票,或隨發票及其他貨運單據,委托當地銀行向買方所在地的有關銀行要求買方按期按額付款的行為。
12.付款交單:簡稱d/p,代收行在付款人付款后,再向其交付貨運單據,即交單以付款為前提條件。付款交單包括即期付款交單與遠期付款交單。由于付款后才交出貨運單據.若匯票被拒絕,出口方對貨物仍有所有權.所以風險相對較小,對出口商有利。
13.承兌交單:代收行在付款人承兌遠期匯票以后,就向付款人交付貨運單據.付款人在匯累到期時才履行付款義務。承兌交單對買方有利.對賣方的風險較大。14.出口托收押匯:出口商在委托托收行向進口商收取貨款項的同時,要求托收行對所提交的全套單據先預付部分或全部貨款,等到托收款項收妥后歸還銀行的預付款的方式。
15.信托收據:進口商在對托收未付款前,向代收行出具的一份書面擔保文件。16.信用證:是銀行根據進口商的要求,對出口商發出的、授權出口商簽發以銀行為付款人的匯票,保證交來符合條款規定的匯款和單據必定承兌和付款的保證文件。
17.可撤消信用證:是指信用證在議付前可未經受益人同意,隨意修改或撤銷的信用證。
18.不可撤銷信用證:不可撤銷信用證是信用證一經開出并經受益人接受后,開證行便承擔了按照信用證上所規定的條件履行付款義務的憑證,在信用證有效期內,除非得到信用證有關當事人的同意,開證行不能撤銷或修改信用證
19.可轉讓信用證:如果一張信用證上有明確的transferable字樣,則為可轉讓信用證。
1.預支信用證:是指開證行授權代付行向受益人預付信用證金額的全部或一小部分,由開證行償還并負擔利息。
2.循環信用證:指信用證金額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仍可恢復原金額的信用證。3.對背信用證:一種中間商為保守商業秘密和中介人地位而使用的信用證。4.單據單據是辦理貨物的交付和貨款的支付的一種依據。單據可以表明出口商是否履約,履約的程度。進口商品以單據作為提取貨物的貨權憑證,有了單據,就表明有了貨物。
5.海運提單:是指用以證明海上貨物運輸合同和貨物已經由承運人接受或者裝船,以及承運人保證據以交付貨物的單證。
6.保險保險(insurance)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保險通常被用來集中保險費建立保險基金,用于補償被保險人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損失,或對個人因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行為。保險單據:既是保險公司對被保險人的承保證明,也是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契約。在被保貨物遭受損失時,保險單是被保險人索賠的主要依據,也是保險公司理賠的主要根據 7.海運發票海關發票(customs invoice/certified invoice),進口商向進口國海關報關的證件之一。是根據某些國家海關的規定,由出口商填制的供進口商憑以報關用的特定格式的發票,要求國外出口商填寫,供本國商人(進口商)隨附商業發票和其他有關單據,憑以辦理進口報關手續
8.清潔提單:是指貨物裝船時,貨物的外表狀況良好,對提單上所印就的“外表狀況明顯良好”沒有做相反的批注或附加條文的提單。問答:
1.票據特征與作用
流通性
票據所有權通過背書交付和無背書交付進行轉讓,不必通知債務人。2 無因性 票據的有效性不受票據原因的影響,票據當事人間權利和義務完全獨立于其他因素,不會因票據基本關系是否有缺陷而受影響。3 要式性 票據必須按法定方式做成,其形式和內容必須完全符合票據法。4 文義性 票據當事人的責任和權利,完全根據票據上所記載的文義來解釋。票據的作用:1 支付工具 票據最原始、最簡單的作用是作為支付手段,代替現金使用。2 流通工具 票據經過背書轉讓,從而用一地府多方之間的債權債務。3 信用工具 個人之間的借貸、貿易雙方之間的延期償付,都可以利用票據這個信用工具。4 融資工具 通過票據的約期付款和向銀行的貼現或再貼現,票據可以用于融資。
2.票據權利取得與喪失的條件
票據的取得所具備的條件:1 必須依據票據上的轉讓方法而取得,即以背書或交付而取得。2 取得票據時無惡意、無重大過失。3 付對價 指廣義的接受任何“足以支持一項簡單合約”之物。喪失:1 票據記載不合格或已過期。2 超過保全票據權利的期限。
3.正當持票人的必備條件:1)他是善意的取得票據;(2)所持票據是完整而合格的;(3)在他成為持票人時票據沒有過期;(4)如果票據曾遭退票,他不知悉; 4.匯票的必要項目 1 票據名稱 2 無條件支付的委托 3 確定的金額 4 付款人名稱 5 收款人名稱 6出票日期7 出票人簽章
5.匯票出票行為所產生的法律效應 出票對匯票的三個基本票據當事人均發生法律效應:1對出票人的效力:匯票屬委托他人付款的證券,匯票的出票人委托他人付款,自己不負付款責任,僅負擔保責任。擔保承兌和付款,是出票人法定的擔保責任。2對付款人的效力:匯票是一項付款命令,匯票一經簽發,出票對于付款人發生委托付款的效力,從而使付款人處于可為出票人付款的地位。3對收款人的效力:收款人因匯票的簽發而獲得以自己名義受領票款的權限,即當收款人接受匯票后,就已取得付款請求權
6.支票特征(1)支票是見票即付的票據。支票必須見票即付,所以不存在如遠期匯票、遠期本票的到期日問題。(2)支票是由銀行付款的票據。支票的付款人只限于銀行等可以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收款人也可以是出票人,單付款人只能是銀行。
7.匯票追索的原因及特征(1)原因:到期日不獲付款;到期前不獲承兌;承兌人或付款人逃避或死亡使得持票人無法提示承兌或提示付款;承兌人或付款人被宣告破產或因違法被責令終止業務活動。(2)特點:
一、追索權具有選擇性:追索人可以向其前手請求償還票款,并且可以實行選擇追索或跳躍追索,即追索人可以不按票據前后手關系,而對票據債務人中任何一人行使追索權。
二、追索權具有可變向性。受追索的人數沒有限制,追索人可以向票據債務人中之一人、數人或全體行使追索權。
三、追索權具有代位性。被追索人清償債務后,與持票人享有同一權利,憑追索人交出的匯票和拒絕證書對自己的前手行駛在追索權。8.匯票、本票、支票的區別1)證券性質:支票屬于委托證券、自付證券;匯票則為委托證券、信用證券和預約證券;本票是一種自付證券、信用證券和預約證券(2)基本當事人:匯票有3個;本票和支票只有2 個(由于支票中的銀行是出票人的代理付款人,因此,嚴格說,支票只有2個當事人)。
(3)付款人:匯票無特別規定;本票為出票人;支票為銀行和金融機構。
(4)資金關系:發行本票和匯票不必有資金關系;簽發支票必須先有資金關系。(5)主債務人:本票和支票為出票人;匯票為出票人或承兌人。
(6)出票人的責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匯票的出票人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7)背書人責任:支票和本票背書人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責任。
(8)承兌行為:即期匯票、支票和本票無承兌行為;遠期匯票有承兌行為。(9)保證行為:支票無保證行為;本票和匯票有保證行為。
8.保付、保證、承兌的區別 保付與承兌的區別:(1)支票保付后不再受提示期限的約束,而匯票承兌后仍須在規定的期限內做付款提示(2)支票保付與是否付款人的自由,持票人不得以付款人拒絕保付而行駛追索權,而若匯票付款人拒絕承兌,持票人即可行駛追索權(3)保付支票若遭拒付,持票人不能對保付人以外的其他追索,而匯票承兌人若拒絕付款,持票人可以此為由而轉向其他前手追索(4)支票的保付是建立在出票人與付款人已有的資金關系之上,而匯票的承兌不需以出票人與付款人之間是否存在現實的資金關系為前提。支票保付與票據的保證的區別:(1)支票的保付只能由付款人做成,而票據的保證一般是有票據關系以外的第三者做成(2)支票一經由保付人支付,支票關系不再存在,而票據的保證人付款后,票據關系并不因此而消滅,保證人仍然可以向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駛追索權(3)支票保付必須是全額保付,而票據可以就其部分金額保證(4)保付是支票的特有行為,而保證對所有票據均適用。p70 9.電匯、信匯、票匯的業務程序及特點電匯的程序:(1)匯票人填寫并呈交匯款申請書(2)匯出行給匯款人匯款回執(3)匯出行向匯入行發出p.o.,往賬為請借記保單,來賬為已貸記保單(4)如匯入行有收款人賬戶則直接收賬,無賬戶則通知收款人前來領取(5)收款人接到通知去匯入行領取匯款(6)匯入行告知匯出行,往賬為已借記保單,來賬則寄回收款人收據(7)匯款人與收款人之間關于這筆款項的債權債務得到清償。
10.匯款資金/頭寸、償付類型,如何償付
資金償付類型:賬戶行直接入賬;共同賬戶行轉賬;賬戶行的共同賬戶行轉賬.11.跟單托收的業務程序
托收當事人的權責義務托收當事人的權責義務托收當事人依據法律關系,各自應承擔如下主要責任與義務:
1委托人的權責(1)明確指示,銀行接受的托收指示源于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銀行只是按托收指示和urc522規定辦理托收業務(2)及時指示,委托人在接到銀行有關拒付或發生意外情況的通知時,應及時指示銀行有關單據的處理辦法(3)負擔費用,委托人應負擔受托銀行辦理托收的手續費和代墊的各項費用和開支。
2托收行的權責(1)執行委托人的暗示具體體現為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繕制托收指示書(2)核實單據,托收行必須核實委托人所交來的單據種類和份數是否與托收申請書所列相符(3)承擔過失損失,銀行辦理業務應謹慎從事,凡是應該做的而未做成或未做好,銀行就有過失,應承擔過失責任
3代收行的權責(1)對托收行指示的處理有:代收行沒有處理托收或執行托收指示或其后相關指示的義務;代收行僅依照托收指示行事,不從審核單據中獲取托收指示;除非托收指示中另有授權,銀行對來自委托方之外的任何一方的指示將不予理會(2)對單據的處理:代制單據。有時托收行指示由代收行或付款人代制托收中未包括的單據;確認所收到的單據與托收指示書所列的是否一致;對貨物的處理。銀行在托收業務中只處理單據,而與貨物或買賣合同無關;無延誤的付款。代收行必須將收妥的金額按托收指示無延誤地撥交托收行;通知代收情況,承兌/付款通知,再付款通知中詳列收妥的金額,扣減的手續費和/或支出和/或費用及處理款項的方法,拒絕付款或拒絕承兌通知,并說明拒付的理由; 4付款人的權責,托收指示書中應注明付款人采取行動(付款或承兌)的確切期限,如果付款人在規定期限內不采取行動,必須向提示行說明理由,否則便構成違約。但付款人有權按照貿易合同審核單據,如有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有權拒付。1.信托收據下,代收行與進口商的權利與義務(1)代收行對信托收據下的貨物擁有所有權,他有如下權利:a可以隨時取消信托,收回借出的貨物b如貨物已被出售,可以隨時收回貨款c如進口商倒閉清理,信托人對貨物或貨款有優先權
(2)進口商對信托收據下的貨物無物權,他只處于保管地位,有如下義務:a將信托收據項下的貨物和其他貨物分倉保管,分開保險,貨物保險利益歸代收行b由于物權在未付款前不屬于進口商,故進口商不得將該貨物抵押他人c貨物售出后,所得貸款屬于代收行,在付款到期日前,該款由代收行保管或另立賬戶與進口商自有資金分開,或贖回信托收據并辦理遠期付款的提前付款,利息由進口商與代收行協商解決。
托收業務的風險及防范措施兩種:信用風險與貨物風險 防范:(1)從出口商角度而言,為了防范風險,應a考察進口商的條件,資信與經營作風,必須選擇資信比較好的,有多年合作歷史的,證明有付款能力的客戶使用托收方式b明確各種托收方式的操作要點與分析控制的關鍵點c嚴格按照買賣合同的規定發貨和制作單據,保證單據的完整性,準確性,真實性,以防進口商從審單中找到拒付的借口甚至提出索賠d每筆托收的金額不宜太大,遠期托收的期限不要太長,一般不要超過90天,簽訂合同時,對價格計算要將遠期的利息考慮在內e了解進口國的貿易管制和外匯管制f了解進口國的法律和慣例g爭取以cif(或cip)價格條件成交,由出口商辦理保險h在應用光票托收方式時,要了解進口國有關光票托收業務的具體規定,習慣做法與運作規則。
(1)從進口商角度而言:a必須事先對出口商的資信與經營作風有深入全面的了解b對進口貨物的銷售趨勢和市價趨勢要進行預測和了解c嚴格審單,單據與合同,單據與單據必須嚴格一致才能接受單據d訂立貿易合同時視對方的資信,財力,以及進口貨物的市場銷售預測形勢而選擇對已有利的交單條件和價格條件
(3)從銀行角度:a嚴格按照委托人的托收申請書各項要求辦理b在辦理托收業務時,必須爭取時效,加強復核及業務全過程的監管c作為托收行,只有對出口商的資信情況了解清楚并認為滿意時,才為其提供出口托收的融資便利。作為代收行,要根據進口商的資信決定是否接受其提交的信托收據,在借出單據后,應加強對貨物存倉,保險,出售,收款直到贖回信托收據的一系列的監控手段,決不能放任自流,以免造成貨款兩空的后果。
12.信用證特點第一,開證行負有第一性的貴任:第二,信用證是獨立的文件,不依附于貿易合同,銀行只對信用證負責:第三,信用證業務中處理的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13.信用證基本當事人權利與義務信用證的主要當事人及其權利與義務
(1)開證申請人(applicant)。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的人,在信用證中又稱開證人(opener)。
義務:根據合同開證;向銀行交付比例押金;及時付款贖單 權利:驗、退贖單;驗、退貨(均以信用證為依據)說明:開證申請書有兩部分即對開證行的開證申請和對開證行的聲明和保證(申明贖單付款前貨物所有權歸銀行;開證行及其代理行只付單據表面是否合格之責;開證行對單據傳遞中的差錯不負責;對“不可抗力”不負責;保證到期付款贖單;保證支付各項費用;開證行有權隨時追加押金;有權決定貨物代辦保險和增加保險級別而費用由開證申請人負擔。(2)開證行(opening/issuing bank)。接受開證申請人的委托開立信用證的銀行,它承擔保證付款的責任。
義務:正確、及時開證;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權利:收取手續費和押金;拒絕受益人或議付行的不符單據;付款后如開證申請人無力付款贖單時可處理單、貨;貨不足款可向開證申請人追索余額。
(3)通知行(advising/notifying bank)。指受開證行的委托,將信用證轉交出口人的銀行,它只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不承擔其他義務,是出口地所在銀行。還要證明信用證的真實性;轉遞行只負責照轉。
(4)受益人(beneficiary)。指信用證上所指定的有權使用該證的人,即出口人或實際供貨人。義務:收到信用證后應及時與合同核對,不符者盡早要求開證行修改或拒絕接受或要求開證申請人指示開證行修改信用證;如接受則發貨并通知收貨人,備齊單據在規定時間向議付行交單議付;對單據的正確性負責,不符時應執行開證行改單指示并仍在信用證規定期限交單。權利:被拒絕修改或修改后仍不符有權在通知對方后單方面撤消合同并拒絕信用證;交單后若開證行倒閉或無理拒付可直接要求開證申請人付款;收款前若開證申請人破產可停止貨物裝運并自行處理;若開證行倒閉時信用證還未使用可要求開證申請人另開。
(5)議付銀行(negotiating bank)。指愿意買入受益人交來跟單匯票的銀行。根據信用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和受益人的請求,按信用證規定對受益人交付的跟單匯票墊款或貼現,并向信用證規定的付款行索償的銀行(又稱購票行、押匯行和貼現行;一般就是通知行;有限定議付和自由議付)。義務:嚴格審單;墊付或貼現跟單匯票;背批信用證;
權利:可議付也可不議付;議付后可處理(貨運)單據;議付后開證行倒閉或借口拒付可向受益人追回墊款
(6)付款銀行(paying/drawee bank)。信用證上指定付款的銀行,在多數情況下,付款行就是開證行。對符合信用證的單據向受益人付款的銀行(可以是開證行也可受其委托的另家銀行)。有權付款或不付款;一經付款無權向受益人或匯票善意持有人追索
(7)保兌行(confirming bank)受開證行委托對信用證以自己名義保證的銀行加批“保證兌付”;不可撤消的確定承諾;獨立對信用證負責,憑單付款;付款后只能向開證行索償;若開證行拒付或倒閉,則無權向受益人和議付行追索。
(8)承兌行(accepting bank)對受益人提交的匯票進行承兌的銀行,亦是付款行。(9)償付行(reimbursement bank)受開證行在信用證上的委托,代開證行向議付行或付款行清償墊款的銀行(又稱清算行)。
只付款不審單;只管償付不管退款;不償付時開證行償付。
12.跟單信用證的業務程序1.申請人和受益人訂立銷售合同,訂明采用商業跟單信用證的支付方式。信用證是依據銷售合同開立的,但是信用證是獨立文件,不受銷售合同的約束。
2.申請人按照銷售合同制作開證申請書,指示開證行按照開證申請書開立信用證。3.開證行開立信用證和要求位于受益人所在國家的銀行去通知或保兌銀行,開證行以信開或電開方式將信用證的內容發送給出口商所在的聯行貨保兌行(通知行),通過它們通知或轉遞信用證給受益人4.通知行通知受益人。通知行收到信用證密押無誤后,按自己的通知書格式照錄全文,通知受益人。5.受益人審證發貨并制作單據。6.受益人人將要求的單據提交指定銀行。7.指定銀行憑信用證按照《審核跟單信用證項下單據的國際標準銀行實務》,合理小心地審單,在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內審核完畢,確定單據表面符合信用證的條款和條件,指定銀行就應按照授權辦理即期付款,或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或承兌遠期匯票,或議付/遠期匯票。如按ucp600規定,周一交單,從周二起算第五個工作日為下周一。8.指定銀行寄單給開證行要求開證行償付。9.開證行收到單據,在最多5個銀行工作日內審單完畢,確定單證相符后,就向指定銀行償付。10.開證行接受單據后,按照它與開證申請人頂先訂立的償付協議交單給開證申請人。11.申請人按照預先訂立的協議,償付單據款項給開證行。12.開證申請人把運輸單據提交當地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提取貨物。13.信用證下,銀行對進出口商的融資方式有哪些
對進口商:進口押匯、進口代付、提貨擔保 ;對出口商:出口押匯、出口貼現、信用證打包貸款、福費廷 14.信用證常用軟條款
① 信用證必須獲得外匯當局批準后才生效。
有時候我們收到的信用證規定:該信用證必須獲得外匯主管當局的核準才能生效。
②
受益人必須等到開證銀行或者申請人另外通知后才能使該證。
有些信用證中附加了限制條件
③ 信用證規定貨物運抵目的港后,或經過檢驗才能獲得付款。有時候買家為了保證貨物按時運抵目的港,或為了保證貨物的只來年感,經常在信用證中規定,貨物在抵達目的港后。或經過檢驗后才能獲得貨款。
④ 信用證規定的某些單據必須由進口商或者代理人簽署才能辦理押匯的(大家經常碰到的)有時信用證規定,某些單據必須由進口商等出具或簽字,我們出口商才能辦理信用證下的押匯。
⑤ 信用證下的付款時間不確定
有的信用證雖然承諾向出口商付款,但是到底什么時候付款,他又不說。
⑥ 信用證要求出口商提交不一定能取得到的單據(大家經常碰到的)⑦ 虛假的保兌條款
有的銀行雖然自稱為保兌銀行,但是該銀行不承擔真實的保兌責任
⑧ 貨運保險
⑨ 貨物運輸(出現較多的)⑩ 信用證的有效期(常見的)11 寄送單據(謹慎
14.銀行出口信用證、押匯條件
(1)開證行不在外匯短缺或有嚴重經濟危機的國家和地區,且開證行資信良好。(2)信用證條款符合國際慣例。(3)能控制物權。
(4)出口商的資信良好。(5)單據是否與信用證相符。
15.單據作用
1、單據是國際貿易結算的基本工具;在國際結算中,單據是基礎和依據。單據代表了物權,單據的轉移就代表了物權的轉移。
2、單據是履行合同的證明;賣方用單據來證明他是否履行了合約的義務,單據就是他提供的履行證明
16.海運提單的功能類型 提單從不同角度分類主要有以下幾種:(1)根據貨物是否裝船分類 已裝提單(是指承運人已將貨物裝上指定的船只后簽發的提單。這種提單的特點是提單上面有載貨船舶名稱和裝貨日期。備運提單(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是指承運人收到托運人的貨物待裝船其間,簽發給托運人的提單。這種提單上面沒有裝船日期,也無載貨的具體船名。(2)根據貨物表面狀況有無不良批注分類 清潔提單(clean b/l),是指貨物裝船時,表面狀況良好,承運入在簽發提單時末加上任何貨損、包裝不良或其他有礙結匯批注的提單。不清潔提單(unclean b/l or foul b/l),是指承運人收到貨物之后,在提單上加注了貨物外表狀況不良或貨物存在缺陷或包裝破損的提單。(3)根據收貨入抬頭分類 記名提單(straight b/l),又稱收貨人抬頭提單,它是指在提單的收貨人欄內,具體寫明了收貨人的名稱。不記名提單(open b/l),又稱空白提單,是指在提單收貨人欄內不填明具體的收貨人或指示人的名稱而留空的提單。指示提單(order b/l),是在提單收貨人欄中填“憑指示”(to order)。有的信用證要求填“憑某某人的指示”或憑發貨人指示,也屬于指示提單。(4)按運輸過程中是否轉船分類 直達提單(direct b/l),貨物從裝運港裝船后,中途不經換船而直接駛達目的港卸貨,按照這種條件所簽發的提單,稱為直達提單或直運提單。轉船提單(transhipment b/l),船舶從裝運港裝貨后,不直接駛往目的港而在中途的港口換船把貨物轉往目的港。凡按此條件簽發的包括運輸全程的提單,稱為“轉船提單”。轉船提單內一般注有“在××港轉船”字樣。聯運提單,須經兩種或兩種以上的運輸方式(如海陸、海河、海空等)聯合運輸的貨物,托運人在辦理托運手續并交納全程運費之后,由第一程承運人所簽發的,包括運輸全程并能憑以在目的港提取貨物的提單,稱為聯運提單。(5)按提單內容的繁簡分類 全式提單,亦稱繁式提單,它是指通常應用的,既有正面內容又在提單背面列有承運人和托運入的權利、義務等詳細條款的提單。略式提單,亦稱簡式提單,它是僅保留全式提單正面的必要項目,如船名、貨名、標志、件數、重量或體積、裝運港、目的港、托運人名稱等記載,而略去提單背面全部條款的提單。(6)多式聯運提單 多式聯運提單,是近年來國際貨物運輸業務中為了適應成組化運輸,特別是集裝箱運輸廣泛發展的需要,而采用的一種新的運輸單據。(7)其他分類 過期提單,是指賣方向當地銀行交單結匯的日期與裝船開航的日期相距太久,以致銀行按正常郵程寄單預計收貨人不能在船到達目的港前收到的提單。倒簽提單,是指承運人應托運人的要求,簽發提單的日期早于實際裝船日期提單,以符合信用證對裝船日期的規定,便于在該信用證下結匯。
提單的作用主要有三個方面:(1)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receipt for the goods),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所列內容收到貨物。(2)提單是一種貨物所有權的憑證(documents of title)。提單的合法持有人憑提單可在目的港向輪船公司提取貨物,也可以在載貨船舶到達目的港之前,通過轉讓提單而轉移貨物所有權,或憑以向銀行辦理抵押貨款。(3)提單是托運人與承運人之間所訂立的運輸契約的證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er),是承運人與托運人處理雙方在運輸中的權利和義務問題的主要依據。另外,提單還可作為收取運費的證明,以及在運輸過程中起到辦理貨物的裝卸、發運和交付等方面的作用。
17.保險單據的形式
1.保險單(insurance policy)保險單是一種正規的保險合同,是完整獨立的保險文件。2.保險憑證(insurance certificate)保險憑證是表示保險公司已經接受保險的一種證明件,又稱為小保單,是一種簡化了的保險合同。它包括保險單的基本內容,但不附有保險條款全文。這種保險憑證與保險單有同等的法律效力。3.聯合憑證(combined certificate)聯合憑證是更為簡化的保險憑證(僅僅在中資銀行和華商中使用)又稱為承保證明(msknote)。保險公司僅將承保險別、保險金額及保險編號加注在我國進出口公司開具的出口貨物發票上,并正式簽章即作為已經保險的證據。
4.預約保險單(open policy)預約保險單是進口貿易中,被保險人(一般為進口人)與保險人之間訂立的總合同。訂立這種合同既可以簡化保險手續,又可以使貨物一經裝運即可取得保障。5.保險聲明(insurance declaration)預約保險單項下的貨物一經確定裝船,要求被保險人立即以保險聲明書的形式,將該批貨物的名稱、數量、保險金額、船名、起訖港口、航次、開航日期等通知保險人,銀行可將保險聲明書當做一項單據予以接受。
6.批單 保險單出立后,如需變更其內容,可由保險公司另出的憑證注明更改或補充的內容,稱為批單。批單須粘在保險單上并加蓋騎縫章,作為保險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還有一種暫保單(cover note),是由保險經紀人(insurance broker)即投保人的代理人出具的非正式保單。除非信用證特別要求,銀行不接受暫保單。20.商業發票作用1)可供進口商了解和掌握裝運貨物的全面情況。發票是一筆交易的全面敘述,他詳細列明了該裝運貨物的貨物名稱,商品規格,裝運數量,價格條款,商品單價,商品總值等全面情況,為進口商提供識別該批貨物屬于哪一批訂單項下的。進口商可以依據出口商提供的發票,核對簽訂合同的項目,了解和掌握合同的履約情況,進行驗收。
(2)作為進口商記賬,進口報關,海關統計和報關納稅的依據。發票是銷售貨物的憑證,對進口商來說,需要根據發票逐筆登記記賬,按時結算貨款。同時進口商在清關時需要向當地海關當局遞交出口商發票,海關憑以核算稅金,驗關放行和統計的憑證之一。(3)出口商憑以發票的內容,逐筆登記入賬。在貨物裝運前,出口商需要向海關遞交商業發票,作為報關發票,海關憑以核算稅金,并作為驗關放行和統計的憑證之一。(4)在不用匯票的情況下,發票可以代替匯票作為付款依據。在即期付款不出具匯票的情況下,發票可作為買方支付貨款的根據,替代匯票進行核算。光票付款的方式下,因為沒有貨運單據跟隨,也經常跟隨發票,商業發票起著證實裝運貨物和交易情況的作用。另外,一旦發生保險索賠時,發票可以作為貨物價值的證明等。總論篇
1.國際結算的概念、研究對象
答:國際結算是指對國際間(由于政治、經濟、文化、外交、軍事等方面的交往或聯系而發生以貨幣表示的)債權債務的進行了結和清算的一種經濟行為。國際結算就是運用一定的金融工具(匯票,本票,支票等),采取一定的方式(匯付,托收,信用證等),利用一定的渠道(通信網,計算機網等),通過一定的媒介機構(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等),進行國與國之間的貨幣收支行為,從而使國際間債權債務得以清償。
國際結算的研究對象:研究國際間債權債務的清償形式和方法,以及有關信用,資金融通理論和方法一般規律的學科。
(2)舊國際結算工具。(2)國際結算方式。(3)國際結算中的票據。(4)以銀行為中心的支付體系。
2.國際結算演變過程(幾個階段)
大致可以歸納為五個發展階段:早期的現金結算;支付票據化的興起(起源于11世紀地中海沿岸,發展于16世紀-17世紀);交易單據化的興起(18世紀以后);銀行信用加入(19世紀末20世紀初);新型國際融資服務業務的興起(近二十年來)
1.從現金結算發展到票據結算 2.從憑實物結算發展到憑單據結算
3.從買賣雙方直接結算發展到通過銀行進行結算,真正實現了非現金結算 四大變革:現金結算變為票據結算;貨物買賣變為單據買賣;直接結算變為銀行結算;人工結算變為電子結算。
3.什么是代理行,建立代理行的步驟 代理行是指代理承做與本國銀行之間的國際金融業務,并與本國銀行建立代理行關系的國外銀行。(本國銀行在開展國際業務過程中主動尋找的外籍銀行,他們之間是彼此合作,相互委托的關系)
代理行關系建立的步驟:1.考察了解對方銀行的資信
2.簽訂代理協議并互換控制文件;3.雙方銀行確認控制文件
國際結算論題 國際結算論述題篇三
《國際結算重點總結》
一、名詞解釋
1、參加承兌:參加承兌是匯票遭到拒絕承兌而退票時,非匯票債務人在征得持票人的同意下,加入到已遭拒絕承兌的匯票的承兌中去的一種附屬票據行為。
參加承兌者稱作參加承兌人,被擔保到期付款的匯票債務人稱被參加承兌人。
2、保理:國際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保理商factor為國際貿易賒銷方式(sell on credit)或稱記賬賒銷方式(open account)提供出口貿易融資、銷售賬戶處理、收取應收賬款及買方信用擔保合為一體的金融服務。
3、福費廷:福費廷(forfaiting)業務也稱為買斷或包買票據,是基于進出口貿易的一種融資方式,指銀行從出口商那里無追索權地買斷通常由開證行承兌的遠期匯票。在開證行因當地法院止付令而未能履行信用證項下付款責任時,銀行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權。
4、水單(bank bill):國際貿易中常指的水單,是指收貨人在銀行付款后拿到的回執。
5、清潔提單:指不載有明確宣稱貨物或包裝有缺陷的條款或批注的提單。
6、倒簽提單:倒簽提單,是托運人要求承運人在實際裝貨前簽發的那種提單,就是說,提單簽發在前,實際裝貨在后。因此,貨主或銀行凡發現提單簽發日早于貨物裝船日者,貨主拒收貨物,銀行拒絕承辦此類業務。
7、單獨海損:單獨海損是指除共同海損以外的,由海上風險直接導致的船舶或貨物的部分損失。
8、形式發票:又叫預開發票,是出口商在貨物出運前向進口商開立的供其申請進口許可證和外匯的發票。
9、重量單:(磅碼單)
用來補充商業發票內容的不足,便于國外買方在貨物到達目的港時,供海關檢查和核對貨物。每件包裝物毛重凈重、整批貨毛重凈重;有的還須皮重;按公量的須提供干量和標準含水量的數據;有重量單一般不須裝箱單
10、順匯:它是匯款人(通常為債務人)主動將款項交給銀行,委托銀行通過結算工具,轉托國外銀行將匯款付給國外收款人(通常為債權人)的一種匯款方法。
11、撥頭寸:匯款的償付俗稱撥頭寸,是指匯出行在辦理匯出匯款業務時,應及時將匯款金額撥交給其委托解付匯款的匯入行的行為。
12、寄售(consignment):是指出口方將貨物運往國外,委托國外商人按照事先商定的條件在當地市場上代為銷售,待貨物售出以后,國外商人將扣除傭金和有關費用的貨款再匯給出口商的結算方法。
13、憑單付匯:憑單付匯是進口商通過銀行將款項匯給出口商所在地銀行(匯入行),并指示該行憑出口商提供的某些商業單據或某種裝運證明即可付款給出口商。
14、直接托收:銀行辦理的托收也包括賣方/委托人使用自己銀行的托收格式,以此作為向買方銀行寄單的托收指示,同時向自己的銀行提交一份副本。這就是直接托收。
15、沉默保兌:沉默保兌指的是雖然開證行并未授權指定銀行對信用證進行保兌,而指定銀行加具了它的保兌的情況。
16、綠條款信用證(green clause credit)
比紅條款信用證嚴格一些,要求賣方在裝運前把貨物以開證行名義存放倉庫,取得倉單(warehouse receipts)等,與匯票(收據)一起交指定行,才可取得預支金。
17、對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是以交易雙方互為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金額大致相等的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由兩張相互依存的信用證組成,一般是在買賣雙方有買有賣的情況下,買賣雙方同時互相開出信用證,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是另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而另一張信用證的受益人就是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申請人,第一張信用證的開證行是第二張信用證的通知行,而第二張信用證的開證行則是第一張信用證的通知行。)
18、寄單面函:bp通知(bill of purchase):
又稱寄單面函(covering letter/ documentary remittance),是指定銀行致開證行,向它憑單索償,或者寄單給開證行,向償付行索償。正確制作bp通知書是維護安全、及時收匯的一項重要工作。
19、承擔費: 20、swift開證:
即為電子化開證,swift是國際銀行同業間的現代化通訊系統,是利用其高度尖端的通訊系統在會員間轉遞信息、帳單和同業間的頭寸劃撥。由于 swift的通訊是電腦化,會員間的資金轉移便大大地加速。
21、dptr憑信托收據借單: 即遠期付款交單,以開立信托收據換取單據。銀行對進口商的融通允許進口商在付款前開立信托收據(t/r)交給代收行,憑以借出貨運單據先行提貨,以便出售,待售得貨款后償還代收行,換回信托收據。是d/p的變通。
22、需要時代理p80: 如果發生拒付的情況,委托人就可能需要有一個代理人為其辦理在貨物運出目的港時所有有關貨物存倉、保險、重新議價、轉售或運回等事宜。這個代理人必須由委托人在委托書中寫明,稱作“需要時的代理”
23、留置金保函: 機械設備交易合同,常常規定支付合同金額的90%-95%,其余5%--10%等設備安裝完畢運轉良好,經買方驗收后再支付。這一小部分余額稱作保留金或留置金,如發現機械設備、品質、規格與合同規定不符,雙方洽商減價,便從保留金扣抵。
24、票匯: 匯出行應匯款人的要求開立以其在付款地的聯行或代理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匯款人自寄或自帶到付款地去憑票付款。
25、保險憑證: 是簡化了的保險單,只列明保險單正面的主要內容,背面沒有印就保險合同條款,但與保險單具有同等作用。
26、領事發票: 是由進口國駐出口國領事認證或出具的發票。
二、簡答題和論述題
1、多式運輸單據和聯運提單的比較 p192 答:⒈適用的運輸方式不同
⒉單據簽發人所承擔的責任不同
⒊ 單據的性質和作用不同 ? 對多式運輸單據的審核
如果信用證要求的是聯運提單,而受益人提交的是多式聯運單據,在不違背信用證其他條款情況下,只要聯合運輸單據是由船公司或其代理人所簽發的,且注明“貨已裝船”,銀行可以接受這種單據。
2、完全背書和空白背書的比較 p48 答:(1)相同之處:均是經背書人簽章轉讓票據權利的行為
(2)區別:兩種背書所要求的轉讓方式不同
a、完全背書必須依背書(完全背書或空白背書)而轉讓; b、空白背書可以:依交付而轉讓、依空白背書而轉讓、依完全背書而轉讓、補充為完全背書后再背書轉讓。
3、融通匯票
答:融通匯票是指被融通人開出融通匯票,沒有付給對價,要求融通人承兌匯票,再交給貼現人予以貼現,把凈款立即付給被融通人使用,等到匯票到期日,被融通人把應該還款的票面金額交給承兌人(即融通人),此時貼現人向承兌人提示要求付款,承兌人使用被融通人交來資金付款給貼現人,結清這筆融資業務。
4、托收項下對于出口商的融資有哪些?p89(1)托收出口押匯(collection bills purchased),又稱議付(negotiation),出口商向銀行融資的主要方式。(2)托收項下貸款.出口商可在流動資金不足的情況下,要求托收行發放低于托收金額的貸款
(3)使用融通匯票貼現對出口商融資(融通匯票的金額低于跟單匯票;期限長于跟單匯票。)
5、如何識別軟條款p138
6、背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比較p115 答:(1)開證行不同。可轉讓信用證,原證與新證的開證行是同一家銀行;背對背信用證,原證與新證的開證行是兩家不同的銀行(2)背景不同。可轉讓信用證,明確規定“可轉讓”,開證行、進口商和中間商均知道信用證可轉讓;背對背信用證,原證開證行、申請人和新證受益人一般不知道新證的存在。
(3)新證受益人在信用證中地位不同。可轉讓信用證,與原證受益人處同一地位地位,可獲原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背對背信用證,只獲新證開證行的付款保證。
(4)通知行地位不同。可轉讓信用證,只是受原證開證行的委托,對第2受益人不付保證付款責任;背對背信用證,新證開證行,獨立承擔對新證受益人的付款責任。
(5)與原證關系不同。可轉讓信用證,直接發生關系;背對背信用證,不可能發生直接關系。
7、包買票據和一般貼現業務的比較
答:
1、包買票據的主要特征在于包買商以無追索方式貼入票據,當付款人拒付票款時,包買商雖具有對付款人的優先債權或向擔保人提出賠償的權利,卻惟獨沒有向出口商追還所付貼現凈額的權利。但一般貼現業務的貼現公司貼入票據后,仍享有向票據出讓人追索票款的權利。
2、包買業務的融資對象為大型資本貨物交易,通常需使用固定間隔期.的多張等值票據。而一般貼現的票據主要用于普遍商品交易,一次交易只涉及一張體現交易金額的票據。
3、包買業務中的票據須經擔保人擔保后,包買商才子以貼現融資;而一般貼現只需付款人對票據(指匯票)進行承兌,持票人對票據進行背書即可,無須擔保。
4、包買票據的費用除貼現利息及手續費外,還包括選擇費、承擔費及罰金;而一般貼現業務中,貼現公司只按當時市場利率扣收貼現息及手續費,故包買票據的費用負擔高于一般貼現。
8、保險業務與出口信用保險的比較
? 答:首先,出口信用保險一般要求出口商將全部銷售投保(即無論采用哪種付款方式都要投保),而保理業務中出口商可以根據風險情況有選擇性地進行貨物出口的保理。
? 其次,出口信用保險費用較高,在國際上,最高保險費可達全部出口金額的4%,比保理服務傭金高得多。
? 再次,信用保險中,進口商的信用風險一般由保險公司和出口商共同分擔,保險公司一般只承保并賠償信用額度內70%--90%的壞賬,而且索賠手續繁瑣、耗時,一般賠付期為貨款到期日后120-150天。而在保理業務中,保理公司承擔信用額度內全部的壞賬風險,而且索賠手續簡單、便捷,保理公司的賠付期最長不超過90天。
? 最重要的是,出口商利用保理服務,除了能夠實現買方信用風險的有效轉移,還能夠獲得信用保險所不能夠提供的諸如融資、賬戶管理、賬款催收等其他服務。
9、真假遠期信用證的比較
? 答:(1)開證基礎不同——假遠期信用證是以即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真遠期信用證是以遠期付款的貿易合同為基礎。
?
(2)信用證的條款不同——假遠期信用證中有買賣雙方的合同原定為即期付款,但來證要求出口人做遠期匯票。同時在信用證上又說明該遠期匯票可即期議付,付款人負責貼現費用及貼現利息由開證申請人負擔。而真遠期信用證中只有利息由誰負擔條款。
?
(3)利息的負擔者不同——假遠期信用證的貼現利息由進口商負擔,真遠期信用證的貼現利息由出口商負擔。?
(4)收匯時間不同——假遠期信用證的受益人能即期收匯,真遠期的信用證要匯票到期才能收匯。
10、信用證的三個特點p96(1)信用證是一項獨立文件.信用證一經開立就不再受到貿易合同的牽制。
(2)信用證結算方式僅以單據為處理對象。(3)開證行負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國際結算論題 國際結算論述題篇四
1.匯票:是一人向另一人開出的,有開出人簽字,要求收件人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確定的未來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的無條件支付命令。
2.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開出的,由出票人簽字,保證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即期或固定地,或在可以確定的未來某一日期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的書面的無條件支付承諾。
3.支票:是銀行客戶向銀行開出,有銀行客戶簽字,授權銀行對某一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來人即期支付一定貨幣金額的書面的無條件支付命令。
4.三種結算工具的區別:
? 證券性質:支票屬于委托證券、支付證券;匯票則為委托證券、信用證券和預約證
券;本票是一種自付證券、信用證券和預約證券。
? 基本當事人:匯票有3個;本票和支票只有2 個(由于支票中的銀行是出票人的代理
付款人,因此,嚴格說,支票只有2個當事人)。
? 付款人資格:匯票無特別規定;本票為出票人;支票為銀行和金融機構。
? 資金關系:發行本票和匯票不必有資金關系;簽發支票必須先有資金關系。? 主債務人:本票和支票為出票人;匯票為出票人或承兌人。
? 出票人的責任:支票的出票人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匯票的出票人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責
任;本票的出票人承擔付款責任。
? 背書人責任:支票和本票背書人承擔擔保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承擔擔保承兌和付款
責任。
? 承兌行為:即期匯票、支票和本票無承兌行為;遠期匯票有承兌行為。
? 保證行為:支票無保證行為;本票和匯票有保證行為。
5.票據行為:
出票(issue):指出票人按照規定填寫匯票并簽字后,將匯票交給他人的行為。
背書(endorsement):是以轉讓票據權利或將一定的票據權利授予他人行使為目的,在票據背面或者粘單上記載相關事項并簽章的票據行為。指示性抬頭的票據必須通過背書完成轉讓,來人抬頭的票據,持票人僅憑交付即完成轉讓,限制性抬頭的票據無背書行為。
承兌(acceptance):指遠期匯票的付款人在匯票上簽字,明確表示同意按匯票上的指令承擔付款責任的行為。分普通承兌和限制性承兌。
6.匯款:
電匯(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要求以電報、電傳或電話等電訊方式通知匯入行請其將款項付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特點:(1)資金轉移速度快,節約利息費用;(2)費用相對較高;(3)銀行不易占用客戶資金;(4)可以防范匯率風險; 信匯(mail transfer.m/t)是匯出行以信匯委托書或支付通知書方式,通過郵局傳遞或航空郵遞給匯入行,授權匯入行將款項付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特點:(1)資金轉移速度較慢;(2)費用相對較低;(3)銀行將在一定時間內無償占用客戶資金;(4)收款人將面臨一定的匯率風險;
票匯(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的申請開立以匯入行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交給匯款人,由其自行寄給收款人或親自攜帶至付款地取款的一種匯款方式。特點:(1)匯出行交給匯款人的是一張銀行即期匯票;(2)匯入行無需通知收款人取款,由收款人上門自取;(3)最終收款人可能不是最初的收款人,安全性不如電匯、信匯;(4)資金轉移慢,銀行可以長期占用客戶資金;(5)匯率風險。
7.信用證(letter of credit.l/c)是開證行應開證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或者根據自己的意愿,向第三方(受益人)開立的書面保證文件,保證當受益人在信用證規范的時間內提交符
合信用證要求的全套單據時,由開證行或其指定銀行對受益人支付信用證規定的金額、或對受益人簽發的符合信用證規定的匯票作承兌及付款。
8.信用證中三個主要當事人及其基本權利和義務:
開證申請人:在國際貿易中,開證人為進口商,其權利義務依據合同和開證申請書。---向銀行申請開立信用證,并交付信用證保證金、承擔開證費用;
---在開證行無力支付時,有義務向受益人付款;
---承認付款贖單前,單據及所代表貨物的所有權歸開證行;
---對合格單據付款,對不符單據有權拒付或要求修改;
---對不符貨物有拒收和追索權。
開證行:依據開證申請書和信用證,開證行的責任包括:
---向受益人開立信用證并承擔第一性付款責任;
---對合格單據付款,付款后無追索權;
---不得利用受益人與開證人之間的合同關系,向受益人拒付或拒收以開證行為付款人的匯票;
---不能因開證人提交的保證金不足或因開證人無償付能力向受益人拒付。
開證行的權利:
---有權向開證人收取信用證保證金和開證申請費;
---有審單權,對不符單據有權拒付和退單或要求修改;
---開證人無故拒付,開證行除有權沒收信用證保證金外,對單據和貨物有留置權,必要時可以處置貨物以彌補損失,并擁有對開證人進一步追索的權利。
受益人:在國際貿易中,受益人為出口商,其權利義務依據合同和信用證。
---按合同規定如期按質、按量發貨;
---承擔與價格條件相適應的費用、責任和風險;
---按信用證規定提交全套合格單據;
---有權接受、拒絕或要求修改信用證;
---對合格單據有權要求開證行付款,對開證行、進口商的違約行為有權行使追索。
11.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back-to-back l/c)又稱轉開信用證,是指出口商收到國外開證行開立的信用證后,要求原通知行或其他銀行以原證為基礎,另開一張內容相近于原證的新證給另一受益人,由于第二張信用證以第一張信用證為保證和基礎,故稱為對背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可以要求授權付款、承擔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或當信用證是自由議付時,可以要求信用證中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金額一次轉讓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受益人使用的的信用證。
對背信用證與可轉讓信用證的區別:
---可轉讓信用證只有一張,對背信用證有二張;
---信用證轉讓必須有開證行的授權,對背信用證則不需要開證行的授權;
---可轉讓信用證的開證行對所有受益人負責,對背信用證的開證行分別各自對其受益人負責;
---可轉讓信用證只有一次交單議付,對背信用證有二次交單議付;
---可轉讓信用證在轉讓時,除允許修改的項目外,其他條款均應與原證完全相同;對背信用證中的第二張信用證可以不受原證內容的約束;
---對背信用證中新證的開證行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大;
---可轉讓信用證對第二受益人的保障性不夠充分,對背信用證對實際供貨商的保障比較充分。
12.銀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l/g)又稱銀行保證書,是指銀行以自身的信譽,應其客戶(委托人)的要求或應其他人(指示方)的指示而開立的保證文件,就委托人關于某一基礎合同的債務或責任向第三方當事人(債權人或受益人)作出保證。
13.國際保理factoring是指銷售商以商業信用形式銷售商品或勞務,并將其債權賣斷給保理商收回全部或部分款項,取得資金融通的一種國際貿易結算方式。
14.票據包買forfaiting是指包買商無追索權地購買出口商持有的并經進口方銀行擔保的債權憑證,向出口商融通資金的一種貿易融資方式和結算方式。
票據包買與國際保理的比較:
票據包買和國際保理業務形成的是一種雙重約束機制。
★票據包買和國際保理業務不但解決了結算的方便和融資問題,為出口商收款提供了銀行信用保障,而且還減少了出口商處理應收賬款的財務上的繁瑣事務,減少了出口商資產負債表上的原有負債,改善了資產負債結構和財務狀況。
★二者的區別:
---適用范圍不同;
---融資期限不同;
---融資條件不同;
---融資成本不同;
---防范匯率、利率風險的效應不同;
---業務功效有所差異。
15.單據的作用(1)物權憑證(2)履約證明(3)付款依據(4)融資手段
16.商業發票的作用;
(1)是全部單據的中心。(2)是交易的證明(3)是記賬憑證(4)是報關征稅的依據
(5)可以代替匯票作為付款的依據
17.海運提單的作用:
(1)是貨物依據(2)是運輸合同證明(3)是物權證書
18.保險單的作用:是保險合同證明;是賠償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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