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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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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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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法律觀念的日漸普及,我們用到合同的地方越來越多,正常情況下,簽訂合同必須經過規定的方式。那么大家知道正規的合同書怎么寫嗎?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整理的合同范本,僅供參考,大家一起來看看吧。

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篇一

第一條

為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實現互利共贏,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單位實際,經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協商一致,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

用人單位支持女職工參加政治、業務培訓,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稱等方面,應遵循男女平等的原則;在組織崗位競聘時,除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者崗位外,不得以性別為由拒絕女職工參與或者提高對女職工的競聘標準;在工資、獎金和福利待遇方面,實行男女同工同酬。

第三條

女職工應自覺遵守用人單位各項勞動規章制度,認真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愛崗敬業,努力完成工作任務,為用人單位發展多做貢獻。工會及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努力提高技能水平,積極完成工作任務,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中的作用,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

第四條

用人單位在招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或拒絕錄用女 職工。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 的規定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確因工作原因需要變更工作崗位的,應當征得女職工的同意。

工會對用人單位招用職工和以上勞動合同管理事項進行監督。

第五條

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的比例,與女職工在職工總數中的比例相適應。具體標準是:

1、女職工占職工比例達到

%,職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為

%;

2、女職工占職工比例達到

%,職工代表中女代表的比例為

%。

第六條

用人單位嚴格執行《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下列勞動:

(一)礦山井下作業以及人工鍛打、重體力人工裝卸、冷藏、強烈振動的工作;

(二)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三)國家規定的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第七條

女職工經期,用人單位提供以下保護:

(一)在月經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高空、低溫、冷水作業和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

(二)女職工因月經過多或痛經而不能正常工作的,經用人單位指定的醫療機構證明,用人單位可適當給予其1至2天的休息。

第八條

女職工在懷孕期間,用人單位給予以下勞動保護:

(一)不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35℃以上的高溫天氣露天作業、溫度在33℃以上的工作場所作業以及孕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

(二)懷孕的女職工在勞動時間內按規定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相應扣減其工作量;

(三)不安排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從事夜班勞動或延長其勞動時間;

(四)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不能勝任原工作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可每天給予其1小時工間休息,視為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相應扣減其工作量;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為

。(《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 的規定: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該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休息期間的福利待遇和晉級、評獎不因此而受影響。)第九條

女職工的產假期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懷孕未滿12周流產的,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其指定醫療機構的證明和其他相關規定,給予15至30天的產假;懷孕12周以上28周以下流產的,給予42天的產假。

(二)正常分娩的,享受90天產假,其中產前休假15天;

(三)懷孕28周以上早產或者超期分娩的,視為正常分娩;

(四)分娩時遇有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五)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第十條

男職工配偶生育,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政策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10日的護理假。護理假視同出勤,工資、獎金照發。

第十一條

女職工哺乳期,用人單位提供以下保護:

(一)哺乳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用人單位應當在每天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喂養)時間,每次不少于3 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1個嬰兒,每次增加哺乳時間不少于30分鐘,每天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因哺乳而往返于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

(二)不安排哺乳期內的女職工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以及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不安排其延長勞動時間或夜班勞動。

(三)嬰兒滿1周歲后,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延長時間為

個月。(《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四條 規定:嬰兒滿1周歲后,經用人單位指定醫療機構確診為體弱兒的,用人單位可適當延長該女職工的哺乳期,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

第十二條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工作時,用人單位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及實際情況,減輕其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它適宜的工作。

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當每年組織全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檢查結果應告知女職工本人。(《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九條 規定,用人單位每1至2年應當安排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檢查)。用人單位每月為女職工發放衛生費,標準為每人每月

元。(《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二十二條 規定:用人單位應給予女職工經期特殊衛生保護,向女職工發放必要的衛生用品或者勞動保護衛生費。具體標準由省財政廳會同省總工會另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全體女職工辦理針對女性疾病的商業保險,具體是

。第十五條

3月8日全體女職工放假半天。工會每年為女職工組織

次文體娛樂活動,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需要利用工作時間,用人單位應予支持,并視同出勤。

第十六條

女職工生育產生的醫療費用,其所在單位已參加生育保險的,按有關規定執行;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或者因用人單位欠繳生育保險費影響女職工及時享受有關待遇的,由用人單位按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支付待遇。

第十七條

女職工接受節育手術的,用人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給予假期,具體是:

;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條 規定:接受節育手術的,其工作單位應當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假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第十八條

用人單位為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職工發放獨生子女保健費。獨生子女保健費為

元/月,或者一次性支付,為

元。(《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二條 規定:從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滿十 四周歲止,每月發給10元或者一次性發給不低于1500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第十九條

本合同期限為

年。本合同期滿前60日內,雙方應就是否續訂本合同進行協商,同意續訂的,應當在本合同期滿前續訂。

第二十條

本合同對用人單位和職工雙方都具有約束力,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各項義務。雙方應在本合同生效后

日內,聯合成立監督檢查小組,對本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長由

擔任。雙方首席代表應每年

次向對方通報本方履行合同的情況。監督檢查小組每年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本合同執行情況。

第二十一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時,雙方應平等協商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均可以依法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7日內,用人單位將本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本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雙方協商代表應對有異議的事項進行協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審。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本合同正式文本,同時將本合同正式文本送地方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第二十四條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續訂本合同的,應按第二十二條 的規定送審。

第二十五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合同內容與新發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按新發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用人單位(蓋章):

工會(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

首席代表(簽字):

****年**月**日

****年**月**日

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篇二

附件1

湖北省集體合同

(參考文本)

用人單位名稱: 用人單位住所: 注冊類型: 職工人數:

用人單位協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 性別: 職務: 代表姓名: 性別: 職務: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職工方協商代表

首席代表姓名: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代表姓名:

性別:性別:性別:性別:性別:性別: 性別:性別:性別:性別:性別:性別:-1

第二章 勞動報酬

第五條 用人單位遵循同工同酬的原則,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本單位工資分配制度。每年 月,雙方就當年度工資分配問題進行平等協商。

第六條 經雙方協商,用人單位利潤總額增長 %以上,職工工資總額增長不低于 %,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增長不低于 %;用人單位利潤下降超過 %,職工工資總額下調 %,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下調 %,但最多不超過 %;用人單位利潤總額增長(或減少)%以內,職工年平均工資水平增長不低于統計部門發布的本地區居民消費價格漲幅。

第七條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勞動定額和計件工資標準時,應遵循科學合理的原則,依據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單位實際,提出方案,與工會(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勞動定額標準要確保在同等勞動條件下,同崗位 %以上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雙方協商確定:

(一)(崗位名稱)的勞動定額為(工時單價或計件單價);

(二)(崗位名稱)的勞動定額為(工時單價或計件單價);

(三)(崗位名稱)的勞動定額為(工時單價或計件單價)。第八條

經雙方協商,按以下標準發放職工津貼和補貼:

(一)崗位名稱: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元/月;

(二)崗位名稱: 津貼名稱: 發放標準 元/月;

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每月 日(遇節假日、雙休日提前至最近的工作日)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支付職工工資、生活費、病假工資或者疾病救濟費,不得克扣和無故拖欠。

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職工提供一份個人工資清單。第十三條 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暫時無法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應向職工說明情況,與工會協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資,但最長不得超過 個月。用人單位超過約定時間仍無法支付工資,雙方協商不成的,工會或者職工有權及時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反映,或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第三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四條(崗位或者部門)實行標準工時工作制度,每天工作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40小時,每周休息1天。不能實行標準工時制度的,用人單位與工會協商并征求職工意見,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準后,可以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和不定時工作制。

第十五條 經雙方協商一致,執行以下休息休假規定:

(一)年休假:。

(二)婚喪假:。

(三)事假:。

(四)(其他)。

工參加勞動安全衛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維護職工的健康及其相關權益。

第二十條

用人單位應加強對職工的勞動安全衛生知識教育和培訓,保證職工了解國家和行業勞動安全衛生法律法規,熟悉用人單位勞動安全衛生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勞動安全衛生管理、方法、技術和危害防護等基本知識,能在緊急情況下采取科學合理的應急救援措施。崗位(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經過國家有關機構培訓,取得相應資格操作證后,方可上崗。

職工不按規定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用人單位有權拒絕其上崗操作。

第二十一條 工會有義務組織職工接受安全技術培訓和管理,教育職工嚴格遵守用人單位的各項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提高職工安全技術素質和自我防護意識,并對用人單位安全教育培訓和持證上崗情況進行監督。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或者欺騙。

用人單位對從事有毒有害作業的職工,進行上崗前和離崗時的健康檢查,在崗期間應每年定期進行 次健康檢查,檢查結果應如實告知職工本人和工會。

工會應組織職工對個人繳費基數進行核對和簽字,對用人單位申報的繳費基數進行監督。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繳費基數為,用人單位和職工的繳費比例為分別為 %和 %。每年向職工公布一次用人單位和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情況。

第二十九條 用人單位建立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從職工工資總額中分別按 %和 %的標準提取。用人單位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具體管理辦法以及年度預算方案必須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議。用人單位每年應向職工公布企業年金和補充醫療保險的執行情況,并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查。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每年按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福利基金,用于職工集體福利、工作餐、交通補貼等支出。用人單位每年將福利基金的使用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書面報告,接受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審查。雙方約定以下項目和標準:

(一)伙食補貼:按 元/月〃人的標準發放,或者在工作日內按時提供 元/餐的免費工作餐;

(二)交通補貼:用人單位按 元/月〃人的標準向職工發放交通補貼;

(三)健康體檢:用人單位每 年組織全體職工參加1次

分發揮作用;督促用人單位落實女職工權益保護法律法規,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或拒絕錄用女職工。用人單位與女職工簽訂的勞動合同,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合同終止條件出現時,用人單位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滿為止。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結婚、懷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職工的工資;在孕期、產期、哺乳期間,不得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單方解除與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確因工作原因需要變更工作崗位的,應當征得女職工的同意。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應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

女職工懷孕28周以上上班確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為。(《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懷孕28周以上的女職工,經用人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不得低于該職工原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且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休息期間的

第七章 職業技能培訓

第四十一條 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崗位特點、條件和要求,對職工進行有計劃的培訓,以全面提高職工素質,增強生產活力。

第四十二條 用人單位按職工工資總額的 %提取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入成本開支,用于安排職工參加各種職業技能培訓,其中用于管理人員的培訓經費不得高于總額的 %,用于一線職工的培訓經費不得低于總額的 %。年度教育培訓經費的使用方案以及培訓計劃應經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討論通過。(《國務院關于大力發展職業教育的決定》國發[2005]35號規定:要認真落實“一般企業按照職工工資總額的1.5%足額提取教育培訓經費,從業人員技術要求高、培訓任務重、經濟效益較好的企業,可按2.5%提取”的規定)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鼓勵和支持職工學習文化和專業技能,對取得相關學歷證書或通過培訓取得技能等級證書的職工給予獎勵。具體標準是:。

第四十四條 用人單位為職工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職工訂立專項協議,約定服務期和違約責任。專業技術培訓主要是 等情形。

第八章 勞動合同

第四十五條 用人單位招用職工時,應本著公開、公正、公

內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五十一條 用人單位建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與工會(職工代表)制定勞動爭議調解規則,調解勞動爭議,及時化解矛盾糾紛。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人由(工會主席)擔任,日常辦事機構設在工會。

第五十二條 用人單位因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等原因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提前15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書面報告裁減人員方案后,可以裁減人員。

裁減人員方案應包括用人單位目前生產經營狀況、裁減人員的主要原因、聽取工會(全體職工)意見、被裁減人員參加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經濟補償落實情況等內容和相關資料。

第九章 履行、變更、解除、終止、續訂集體合同 第五十三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 年。

第五十四條 為了保證全面履行本合同,雙方在本合同簽訂后 日內,聯合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檢查小組,對本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長由(工會主席)擔任。雙方首席代表每年 次向對方通報本方履行合同的情況。監督檢查小組每年 次將本合同履行情況以書面形式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

提出書面協商意向書的一方應在收到對方書面同意協商意見之日起 日內召開協商會議。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的,應簽訂書面協議;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雙方均可以自爭議發生之日起1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合同,侵犯職工合法權益的,應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一章 附則

第六十一條 本合同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后7日內,用人單位將集體合同正式文本一式三份,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本合同即行生效。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異議的事項,雙方協商代表應對有異議的事項重新協商,修改合同文本后重新送審。

第六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合同正式文本,同時送地方工會、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

第六十三條 雙方協商一致變更、續訂本合同的,應按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送審。

第六十四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如合同內容與新發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相抵觸,按新發布實施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執行。

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篇三

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

(2002年3月28日湖北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二次會議通過2013年11月29日湖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修訂)

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六章集體合同的監督與爭議處理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集體合同制度,規范集體協商行為,維護職工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集體合同,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本條例所稱專項集體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集體協商的某項內容簽訂的專項書面協議。

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是指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就簽訂、履行集體合同進行平等協商的行為。

第四條用人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集體協商和集體合同制度。

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應當遵循合法、平等、誠信、兼顧雙方合法利益的原則。

第五條集體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不得低于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標準。

用人單位與職工個人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等標準

不得低于集體合同中約定的標準。

第六條依法簽訂的集體合同和專項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對本區域、當地本行業的用人單位和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建立集體協商機制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建立健全協調勞動關系三方機制和集體合同履約監督機制,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協商集體合同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加強工資指導線、人力資源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以及勞動信息指導服務,健全完善勞動權益保障制度,推進集體合同制度的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情況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其它相關職能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用人單位集體合同制度實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八條地方各級總工會、產業工會應當依法指導、監督基層工會開展集體協商和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行業協會、商會等用人單位代表組織,依法指導、督促相關用人單位與職工一方簽訂、履行集體合同。

第九條小微企業、勞動密集型企業或者同行業中小企業比較集中的鄉鎮、街道、社區和工業園區以及行業特點明顯的區域,區域內的工會組織或者行業工會組織應當與用人單位代表加強協調配合,積極推進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簽訂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合同。

第二章集體協商內容

第十條集體協商雙方就下列多項或者某項內容進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或者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報酬;

(二)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三)社會保險、補充保險、住房公積金和福利;

(四)勞動安全衛生;

(五)女職工、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以及殘疾職工的保護、勞務派遣人員權益保護;

(六)職業技能培訓和職工文化生活;

(七)勞動合同管理;

(八)勞動紀律和職工獎懲、考核制度;

(九)裁減人員的條件、程序和補償標準;

(十)集體合同期限;

(十一)變更、解除與終止集體合同的條件和程序;

(十二)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十三)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十四)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集體合同內容與專項集體合同內容不一致的,以專項集體合同內容為準。第十一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工資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定額與工時工價標準;

(二)工資標準、工資分配形式、最低工資和工資支付辦法;

(三)工資總額和職工平均工資水平及其調整幅度;

(四)加班、加點工資及津貼、補貼標準和獎金分配辦法;

(五)工資調整辦法;

(六)試用期、病假、事假、休假等期間的工資待遇;

(七)特殊情況下職工工資(生活費)支付辦法;

(八)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勞動安全衛生專項集體合同:

(一)勞動安全衛生責任制;

(二)勞動安全條件、安全技術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三)安全操作規程;

(四)勞保用品發放標準;

(五)定期健康檢查和職業健康體檢;

(六)職業病危害防護措施和保障;

(七)勞動安全衛生教育培訓;

(八)安全生產和職業病防治經費;

(九)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三條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平等協商,簽訂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一)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

(二)女職工的教育和培訓;

(三)女職工的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的勞動保護和待遇;

(四)女職工定期健康檢查和婦科病普查;

(五)女職工計劃生育方面的待遇;

(六)雙方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四條簽訂區域性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一)本區域的最低工資標準;(二)本區域工資調整幅度;(三)本區域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四)本區域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待遇;(五)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十五條簽訂行業性集體合同的集體協商雙方,可以就下列事項進行平等協商:

(一)本行業的最低工資標準;(二)本行業工資調整幅度;(三)本行業同類工種的定額標準;

(四)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勞動安全衛生標準;(五)本行業的女職工勞動保護待遇;(六)本行業各工種、崗位的職工培訓制度;(七)需要協商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集體協商代表

第十六條本條例所稱集體協商代表(以下統稱協商代表),是指按照本條例規定的程序產生,有權代表本方利益進行集體協商的人員。

集體協商雙方的代表人數應當對等,每方不少于三人,并各自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二百人以上的用人單位以及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的協商代表人數每方不少于五人。

職工一方協商代表中應當有相應比例的生產一線崗位職工代表;女性、殘疾人職工較多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中應當有相應比例的代表。

使用被派遣勞動者較多的用工單位,應當有被派遣勞動者代表參加集體協商會議,聽取其意見建議,保障被派遣勞動者合法權益。

第十七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本單位工會負責人擔任或者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尚未建立工會的,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可以在上一級工會指導下由職工民主推舉產生,首席代表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應當經本單位半數以上職工或者職工代表同意。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本單位法定代表人指派,首席代表由單位法定代

表人擔任或由其書面委托其他管理人員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可以書面委托本單位以外的專業人員作為本方協商代表,委托人數不得超過本方協商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十八條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協商,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由區域內工會或者行業工會選派,首席代表由工會負責人擔任或者從協商代表中民主推舉產生。

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由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或者行業協會等用人單位代表組織選派,也可以由本區域、本行業內用人單位通過民主推舉或者授權委托等方式產生;首席代表由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民主推舉產生。

第十九條集體協商雙方應當自同意進行集體協商之日起十五日內產生協商代表。雙方協商代表一經產生,應當向全體職工公告。

協商代表履行職責的期限由被代表方確定。協商代表的罷免、更換,按照協商代表產生的程序進行,并書面告知對方。第二十條用人單位和職工一方產生協商代表時,可以各自確定候補協商代表一至兩名,候補協商代表的產生程序、任期與協商代表相同。協商代表出缺的,由候補協商代表遞補。

第二十一條集體協商雙方的協商代表不得互相兼任。用人單位行政負責人、控股股東、合伙人及其近親屬、人力資源部門負責人不得擔任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專職或者兼職工會工作人員不得擔任用人單位一方的協商代表。

第二十二條協商代表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收集和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參加集體協商;

(二)征求本方人員意見,及時向本方人員公布協商情況,回答本方人員詢問;

(三)代表本方參加集體協商爭議的處理;

(四)監督集體合同的履行;

(五)遵守集體協商雙方約定的紀律,保守協商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第二十三條協商代表履職期間,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協商代表履行職責必要的工作時間,其工資和待遇不受影響;無正當理由不得調整其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

協商代表履職期間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期限自動延長至完成履行協商代表職責之時,除有法律法規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

第四章集體協商程序

第二十四條集體協商的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提出集體協商

要求,另一方應當自收到書面要求之日起二十日內以書面形式予以答復,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或者拖延。

第二十五條職工一方要求集體協商的,由工會代表職工一方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要求;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確有困難的,可以委托其上一級工會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要求集體協商的,向本單位工會提出集體協商要求。

尚未建立工會的用人單位,職工一方要求集體協商的,由上一級工會指導職工推舉代表,向用人單位提出集體協商要求。用人單位要求集體協商的,可以向本單位職工直接提出,也可以向地方總工會或者產業工會提出。

第二十六條區域內工會或者行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企業聯合會、企業家協會、商會或者行業協會等組織代表用人單位一方,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提出區域性或者行業性集體協商的要求。

尚未建立行業工會的,可以由行業所在區域內工會向用人單位代表組織提出集體協商的要求。

第二十七條集體協商主要采用協商會議的形式進行。協商會議召集人由雙方首席代表輪流擔任。

集體協商雙方應當在舉行協商會議的五日前,將擬定的協商事項和參加協商的代表名單通知對方,并按照對方要求提供與集體協商有關的真實情況和資料。

集體協商會議由雙方共同確定一名非協商代表擔任協商會議記錄員,做好會議記錄。雙方首席代表應當對會議記錄確認并簽字。

第二十八條集體協商雙方意見達成一致的,應當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意見未達成一致的,經雙方同意,可以中止協商,并應當商定下次協商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協商中止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五章集體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與終止

第二十九條集體合同草案可以由集體協商一方起草或者雙方共同起草,也可以由雙方共同委托的第三方起草。

經集體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應當在十五日內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并經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通過;區域性、行業性集體合同草案應當經區域性、行業性職工代表大會全體代表半數以上通過。未獲通過的,應當在三十日內,由雙方重新協商修改,再次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討論通過。

集體合同草案通過后,由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三十條集體合同簽訂后,應當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十日內,由用人

單位一方將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材料報送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查、備案。

集體合同審查的具體管轄范圍由省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另行規定。

第三十一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對集體協商的主體資格和程序、集體合同的內容等進行合法性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集體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內,將書面審查意見送達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未提出書面異議的,集體合同即行生效。提出書面異議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應當對提出異議的條款進行修訂,重新報送審查。

簽訂集體合同一方或者雙方不同意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的書面異議的,可以書面要求重新審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按前款規定重新審查時,應當征求同級地方總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用人單位應當自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以適當形式向全體職工公布。職工一方應當將生效的集體合同文本報上一級工會備案。

第三十三條集體合同期限一般為一至三年。集體合同期滿或者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 集體合同即行終止。

集體合同期限屆滿前九十日內,任何一方均可以向另一方書面提出續訂或者重新簽訂的協商要求。

第三十四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不影響集體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五條集體合同有效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簽訂集體合同雙方均可以要求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

(一)訂立集體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被修改或者廢止的;

(二)因不可抗力致使集體合同部分不能履行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

(三)用人單位發生被兼并、解散、破產等重大變化,致使集體合同無法履行的;

(四)集體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者解除條件出現的;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變更或者解除的其他情形。

一方提出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要求的,應當提供相關材料并說明理由。變更或者解除集體合同按照本條例規定的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程序辦理。

第六章集體合同的監督與爭議處理

第三十六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會同工會和用人單位代表組織,制定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情況評價和獎勵辦法,定期對集體合同制度實施情況

進行檢查,對成效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第三十七條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通過勞動用工管理、勞動保障年檢、日常巡視監察、執法檢查等方式,督促用人單位實施集體合同制度。

第三十八條工會依法對用人單位履行集體合同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職工一方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或者其上一級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三十九條簽訂集體合同雙方可以組成集體合同監督組織,對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進行監督。監督中發現的問題,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研究處理。

第四十條用人單位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報告集體合同的履行情況。

第四十一條集體協商雙方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應當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提出申請,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織共同協商解決;未提出申請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認為必要時也可以進行協調處理。

第四十二條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的,集體合同雙方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者達成和解協議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勞動調解組織申請調解或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

(一)拒絕或者拖延另一方集體協商要求的;

(二)不按規定程序進行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按時、不如實提供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所需資料的;

(四)集體協商中止期滿,未恢復協商,簽訂集體合同;

(五)用人單位對上級工會指導、幫助下級工會和職工進行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進行阻擾的;

(六)不按規定報送集體合同文本及相關審查資料的;

(七)不履行集體合同的;

(八)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調整協商代表的工作崗位、免除其職務、降低其職級或者變更、解除其勞動合同,打擊報復協商代表的。

用人單位違反前款第(一)、(五)、(七)項之一,逾期拒不改正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將其不良行為記入誠信檔案,向社會公布。

用人單位有前款第(八)項情形,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恢復協商代表個人的工作崗位、職務職級和勞動合同,造成協商代表個人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賠償。第四十四條職工一方的協商代表在集體協商和簽訂集體合同過程中違反本條例規定的,用人單位工會或者上級工會應當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提請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撤銷協商代表資格。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以及其它相關職能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或者違法行使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者行政監察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工會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不履行職責的,由同級或者上級工會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用人單位分支機構經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與本單位職工就勞動關系有關事項進行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集體合同,依照本條例執行。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經濟組織等組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職工進行集體協商和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集體合同,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八條本條例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

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篇四

湖北省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工會法》、《婦女權益保障法》、國務院《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集體合同規定》和《湖北省女職工勞動保護實施辦法》、《湖北省集體合同條例》、《湖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為維護和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減少和解決女職工在生產工作中因生理特點早成的特殊困難,充分發揮女職工在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結合單位實際,簽定本合同.第二條 本合同由企業工會與行政平等協商后簽定.第三條 企業應當貫徹“男女平等”的基本國策,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市有關女職工勞動保護的法律法規,保障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第四條 企業工會及其女職工委員會應當引導女職工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單位規章制度,努力遺稿崗位技能,積極完成工作任務,促進單位發揮咱和經濟效益的提高.第五條 本合同使用于應建工會女職工委員會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可參照適用本合同

第二章 女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條款

第六條 提高女職工參與國家和社會事務及企業管理的程度和能力;擴大女職工參與、依法維護的渠道;加強對女干部的培養和使用.第七條 逐步提高企業職工代表大會中女代表的比例,使之與女職工比例相適應.第八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作為企業董事、監事的候選人,依法經職工民主選舉后進入企業董事會、監事會、代表職工行使決策和監督權利.第九條 企業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參與平等協商和簽定集體合同全過程,積極推動落實女職工權益保護專項集體合同.第十條 企業支持工會及其女職工組織參與民主管理,女職工委員會代表女職工參與指定與修改涉及女職工權益的改革方案和規章制度;參與平等協商、集體合同簽定和履約檢查的全過程;參加勞動爭議調節委員會和勞動法律監督委員會;依法維護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和特殊利益.第十一條

公司應當執行國家有關規定,保障女職工在從事科研、接受培訓教育等方面,享有

與男子平等的權利.第十二條

企業支持工會同步建立女職工委員會,按規定配備女職工委員會主任和女職工干

部,保證女職工委員會必要的工作經費,支持女職工委員會開展活動.第三章 女職工勞動權益

第十三條

依法保障女職工享受特殊勞動保護;維護女職工享有健康和健康保障的權利,不斷提高女職工的特殊保護和身心健康水平.第十四條

單位在錄用職工時,除國家規定不適合女職工的工種或崗位外,不得提高對女職工的錄用標準或拒絕錄用女職工.企業改革改制時,對能勝任崗位要求的女職工,不得隨意不聘用.第十五條

單位在錄(聘)用女職工時,必須依法與女職工簽定勞動(聘用)女職工時,必須依法與女職工簽定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有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第十六條

實行男女同工同酬,女職工在享受福利待遇方面具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權利.第十七條

在晉職、晉級、評定專業技術職務和評先評模等方面堅持男女平等,不得歧視女職工.第十八條

保障女職工享有與男職工平等的接受職業教育和技術培訓的權利.每年結合實際組織女職工科學文化技術培訓班.制訂女職工自學成才、崗位成才的獎勵政策,對女職工業余文化技術培訓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第十九條

企業根據女職工的生理特點和所從事工作的職業特點,對在月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并確定專(兼)職人員負責女職工勞動保護工作,對女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為女職工提供符合勞動安全和職業衛生要求的工作場所和生活設施.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女職工禁忌從事的勞動.第二十條

企業每年組織女職工進行一次婦科疾病和乳腺疾病普查并支付檢查費用.第二十一條

企業組織女職工參加女性特殊疾病醫療補充保險,保險費用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列支 第二十二條

女職工按規定享受“三八”節休假待遇.第四章 女職工“四期保護”

第二十三條

企業嚴格執行勞動部頒發的《女職工禁忌勞動范圍的規定》.對經期、孕期、產期、哺乳期女職工給予特殊保護,按規定減輕勞動定額、降低勞動時間和強度.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情形辭退女職工,不得降低女職工的工資、獎金及福利待遇,限制女職工晉職、晉級、評聘專業技術職稱等.第二十四條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勞動(聘用)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聘用)合同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時,單位應將勞動合同延續至孕期、產期、哺乳期為止.第二十五條

女職工經期保護

(一)對從事低溫、冷水、野外流動、建筑和一級以上(含一級)高處作業,三級以上(含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等作業的女職工,月經期給予休假1至2天,并相應減少勞動定額,不影響各種獎勵和評比.(二)患有重度痛經及月經過多的女職工,經醫療單位證明,給予1至2天的休假.(三)按規定每月發放女職工衛生費或衛生用品,標準為每人每月不低于15元.第二十六條

女職工孕期保護(一)女職工在懷孕期間調離有毒有害作業崗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二)對懷孕的女職工,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經醫院證明從事原工作有困難的,予以減輕勞動量或安排其他工作.(三)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期延長工作時間和從事夜班工作,在勞動時間內給予一小時的工作休息,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四)懷孕女職工在工作時間內進行產前檢查,檢查時間視作勞動時間,有額定工作量的,應扣減相應的工作量.(五)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可請假休息,休息期間的工資不低于本人工資的75%.休息期間,不影響期獎金、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第二十七條

女職工產期保護

(一)正常生育者,給予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者,增產假15天;晚育者,增加產假3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10天.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工資、獎金照發;產假期包括星期日和法定節假日.如分娩出死胎或分娩中死亡,或嬰兒死亡,期產假分別按本條上述各項規定確定.(二)女職工懷孕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應給予產假.女職工懷孕不滿4個月流產的,給予15~30天的產假;懷孕4個月以上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三)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工資,獎金照發,不影響期福利待遇和參加晉級、評獎.(四)單位規定參加生育保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女職工在職期間生育津貼和生育、節育發生的醫療費用按規定由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支付,生育津貼標準為上本單位職工月均工資.(五)未參加生育保險的單位,女職工懷孕、分娩所發生的醫療、檢查費用按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報銷.(六)女職工產假期滿恢復工作時,單位原則上安排原崗位工作,并允許有1至2周時間逐漸恢復原定額工作量.第二十八條

女職工哺乳期保護

(一)哺乳期女職工不得從事國家規定的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有毒有害作業,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不得安排上夜班及加班點.(二)有未滿1周歲嬰兒的女職工,每個工作日內給予2次哺乳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者,每多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時間增加30分鐘;每日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中途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并扣除相應的勞動定額.嬰兒滿周歲后,經醫務部門確診為體弱兒的,可適當延長女職工的哺乳時間,但最長不能超過6個月.(三)女職工產假期滿后,因哺乳而上班有困難的,經本人申請,企業批準,可在哺乳期請長假,直至嬰兒滿一周歲;有條件的可適當延長請假期,但累計時間不得超過18個月.經批準在堡乳期休假的女職工,單位發給不低于本人工資的75%,工齡連續計算.第二十九條

女職工更年期保護

女職工因更年期綜合癥不能適應工作時,企業應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及實際情況,減輕期勞動量或暫時安排其它適宜的工作.第三十條

企業按照湖北人口與計劃生育條理有關規定發放獨生子女獎勵費,執行相關優惠政策.第三十一條

企業按照湖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有關規定,對接受節育手術的女職工,憑節育手術證明,按有關規定給予產期,并發給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第五章 合作與監督

第三十二條

企業與工會實行有效的密切合作,定期或不定期地召開聯席會議,就女職工權益保護情況互相通報和協商,及時研究女職工權益保護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制定解決問題措施和辦法.第三十三條

為確保本合同的全面履行,合同雙方成立人數對等的監督小組,每年對合同履行情況至少進行一次聯合檢查,并將檢查情況向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報告,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單位應在30日內做出整改決定.第六章 爭議及處理

第三十四條

有關本合同的變更、解除、終止和續簽條件與集體合同相同.第三十五條

雙方因履行本合同而發生爭議,由合同雙方協商解決,雙方協商解決不成的,請求上級勞動部門和工會組織進行協調、處理,也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對仲裁決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合同,侵害女職工合法權益應承擔違約責任,有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按有關法律法規執行;法律法規沒有處罰規定的,由勞動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理,對女職工造成損害的應承擔賠償責任;構成范圍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本合同與集體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第三十八條

單位與女職工所簽勞動合同中有關女職工特殊權益條款的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的規定,低于本合同的按本合同執行.第三十九條

本合同相關條款如與國家現行法律法規相抵觸,以現行法律法規為準.若國家現行法律法規修改后,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規為準.第四十條

本合同經雙方代表協商一致,提交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后,由甲方代表(企業主要負責人)與乙方代表(工會主席或委托工會女職工委員會主任)簽定,并將本合同一式四份報當地勞動部門審查生效.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向當地勞動部門和地方工會各報送一份備案.第四十一條

自生效之日起10日內由協商代表及時以適當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第四十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限為年,自

****年**月**日起至

****年**月**日止.企業首席代表

工會首席代表

(簽字公章)

(簽字公章)

****年**月**日

****年**月**日

湖南省集體合同規定篇五

本合同由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與公司工會(以下簡稱工會)簽訂。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建立穩定和諧的勞動關系,依法維護職工和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集體合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4]22號令)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雙方遵循相互尊重,平等協商,誠實守信,公平合作,兼顧雙方合法權益的原則,簽訂本合同。

第二條本合同是公司與公司職工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職業培訓、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集體協商簽訂的書面協議。

第三條本合同生效后,對公司和公司的全體職工具有法律約束力。

第二章勞動報酬

第四條公司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在與職工訂立的勞動合同中約定工資支付的內容。約定的工資支付標準不得低于本合同或者工資集體協議的規定。

第五條公司在發展生產的前提下,逐步提高職工的工資收入水平。

第六條公司建立工資正常調整機制,根據政府制定的工資指導線和本單位生產經營狀況,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位,制定工資調整方案。工資調整方案應當征求本單位工會或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

第七條公司每月日前以法定貨幣形式支付職工工資或委托銀行代發,并提供工資清單,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第八條公司確因生產經營困難等原因需執行最低工資標準時,應征得工會同意或職工(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并報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

第九條公司若發生生產經營困難,暫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經與工會協商一致,可延期支付職工工資,并將延期支付的時間告知全體職工,延期時間最長不超過30日。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依據國家、省、市等法律、法規的規定,支付高于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

㈠安排職工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150%支付加班工資;

㈡安排職工在休息日工作的,首先安排其補休;補休時間不少于加班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200%支付加班工資;

㈢安排職工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或小時加班工資計發基數的300%支付加班工資。

“加班工資計發基數”,是指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本人上月扣除加班工資后的工資,但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

第十一條職工試用期工資支付不低于當地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十二條職工因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公司按照以下標準支付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

㈠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6個月的,由用人單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

㈡在規定的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超過6個月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㈢超過醫療期的,由于公司未按規定組織勞動能力鑒定的,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支付疾病救濟費。

病假工資和疾病救濟費最低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最高不超過公司上職工月均工資。

第十三條職工請事假的,公司可不予支付事假期間的工資。

第十四條職工在法定工作時間內依法參加社會活動的,視其提供了正常勞動并支付工資。

·集體合同的意義 ·什么是集體合同 ·集體合同爭議的處理 ·集體合同的期限

第三章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十五條公司依法執行《勞動法》及國務院頒布的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職工每日工作不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不超過40小時。

第十六條公司實行每日時至時(包括午間小時休息)工作制;每周和周為周休息日。

第十七條公司有責任不(轉載自本網http://,請保留此標記。)斷改善生產管理,嚴格控制延長工作時間,確需延長工作時間的,企業應說明情況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工會及職工應予支持。一般每日加班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加班不得超過36小時。

第十八條公司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勞動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工會同意,可向勞動行政部門申報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并與職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

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集中休息時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休息時間工資支付標準支付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勞動者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資計發。

第十九條公司對于實行不定時工作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職工,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輪休調休、彈性工作時間等適當方式,確保職工的休息休假權利和公司生產、工作任務的完成。

第二十條職工依法享受年休假、探親假、婚假、喪假等假期。假期期間公司應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公司正常生產經營情況下,職工休假前本人上月正常工資為標準計發。

第四章勞動安全與衛生

第二十一條公司必須為職工創造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工作環境和條件,并采取措施保障職工獲得職業衛生保護。

第二十二條公司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和標準,對職工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第二十三條公司必須為職工提供符合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和衛生要求的、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和職業病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職工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第二十四條公司職工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

第二十五條公司職工對公司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第二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時應當將工作過程中可能產生的職業病危害及其后果、職業病防護措施和待遇等如實告知職工,并在勞動合同中寫明,不得隱瞞和欺騙。第二十七條公司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職工因工負傷或者患職業病的,醫療期間和傷殘鑒定后待遇,按國家、省、市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五章保險和福利

第二十八條公司嚴格按照國家、省、市規定,及時為職工辦理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和失業等各項社會保險,并按時繳納各項保險費。

第二十九條公司執行國家、省、市有關職工、職工親屬福利待遇的政策規定。

第三十條公司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一條公司應當創造條件,改善集體福利,提高職工的福利待遇。工會應協助公司辦好職工集體福利事業、做好工資、勞動安全衛生和社會保險工作。

第三十二條 工會應協助公司定期組織職工開展文娛、體育活動。

第六章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護

第三十三條公司嚴格執行國家、省、市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勞動保護政策。

第三十四條公司禁止安排女職工和未成年工從事國家禁忌從事的勞動。

第三十五條公司不得以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為由,單方與女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六條公司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和哺乳期的待遇,按國家、省、市規定執行。

第三十七條公司依據《勞動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未成年工實行特殊保護。第三十八條公司每年定期組織女職工和未成年工進行健康檢查。

第七章職業培訓和教育

第三十九條公司應建立職業培訓制度,按照國家規定提取和使用職工教育經費,根據生產經營發展實際,有計劃地、定期對職工進行職業技能培訓、職業衛生培訓。

第四十條公司對新招收錄用的職工,必須在上崗前對其進行有關的職業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

第四十一條公司對從事特種作業的職工必須經過專門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資格。

第四十二條公司鼓勵職工參加政治、文化和專業技術知識學習。鼓勵職工自學成才,對于在自學中有突出成績的,可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第四十三條工會應會同公司教育職工以國家主人翁態度對待勞動,愛護國家和企業財產,組織職工進行業余文化技術學習和職工培訓。

第四十四條工會應教育職工不斷提高思想道德、技術業務和科學文化素質,建設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職工隊伍。

第八章勞動合同管理

第四十五條公司嚴格執行《勞動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在勞動者的第一個工作日之前,以書面形式與之訂立勞動合同。工會應當幫助、指導職工與企業簽訂勞動合同。

第四十六條公司與職工訂立、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

第四十七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生產經營發展的實際,經與工會協商,合理確定訂立勞動合同期限的條件。

第四十八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確定勞動合同變更、解除、續訂的一般原則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終止條件。

第四十九條公司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與職工訂立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續訂勞動合同的,不得再約定試用期。

第五十條勞動合同期限不滿6個月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不滿3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3年以上不滿10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個月;勞動合同期限在10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第五十一條公司單方面解除職工勞動合同時,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工會認為違反法律、法規和有關合同,要求重新研究處理時,公司應當研究工會意見,并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職工認為公司侵犯其勞動權益而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給

予支持和幫助。

第九章獎懲

第五十二條公司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本公司實際,制定本公司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考核獎懲制度。

第五十三條公司根據國家有關政策和本公司的有關規章制度,對在生產、工作中表現突出的職工,給予物質獎勵和精神獎勵。

第五十四條工會應根據政府的委托,與有關部門共同做好勞動模范和先進生產(工作)者的評選、表彰、培養和管理工作。

第五十五條公司有權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本公司的規章制度,經過一定會議討論,并征求工會意見,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的職工,給予相應處理。

第十章經濟性裁員

第五十六條公司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應提前30日向工會或全體職工說明情況,并提供有關生產經營狀況的資料。

第五十七條公司裁減人員應提出裁員方案,內容包括:被裁減人員的名單、裁減時間及實施步驟,符合法律(轉載自本網http://,請保留此標記。)、法規規定的被裁減人員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五十八條公司應將裁員方案征求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并對方案進行修改和完善后,將裁員方案以及工會或者全體職工的意見,向當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備案,聽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五十九條公司正式公布裁員方案時,與被裁減人員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按照有關規定向被裁減人員支付經濟補償金,并出具裁減人員證明書。

第十一章合同的期限、終止和續訂

第六十條本合同有效期為年,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合同期滿或雙方約定的終止條件出現,即行終止。

第六十一條本合同期滿前3個月內,任何一方均可向對方提出重新簽訂或續訂的要求。第十二章合同的訂立、變更和解除

第六十二條經雙方協商代表協商一致的本合同草案應當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

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本合同草案,應當有三分之二以上職工代表或者職工出席,且須經全體職工代表半數以上或者全體職工半數以上同意,本合同草案方獲通過。

第六十三條本合同草案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通過后,由集體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

第六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

㈠公司因被兼并、解散、破產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

㈡因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或部分無法履行的;

㈢本合同約定的變更或解除條件出現的;

㈣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十五條變更或解除本合同,需按規定的集體協商程序進行。

第十三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處理及違約責任

第六十六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的爭議,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有管轄權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六十七條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六十八條依法簽訂的本合同生效后,對公司和公司全體職工具有約束力。雙方都必須認真履行,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必須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章附則

第六十九條本合同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七十條本合同及附件若與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的,按法律、法規、規章執行。第七十一條本合同若需中、外文文本,應各一式三份。中、外文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兩種文本如出現矛盾,以中文文本為準。

第七十二條本合同簽訂或變更后,自雙方首席代表簽字之日起10日內,由公司一方將文本一式三份報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第七十三條本合同生效后,應當自其生效之日起日內,由協商代表以適當的形式向本方全體人員公布。

[雙方協商約定的其他事項]

企業方:(蓋章)職工方:(蓋章)

首席代表(簽字):首席代表(簽字):

二〇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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