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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申訴勞動仲裁程序篇一
(1)當事人申請
當事人申請是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的先決條件和必經程序。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必須有當事人的申請,否則,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該案件。
根據《勞動法》的有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事人,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超過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必須提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寫明:申訴人姓名、職業、住址、工作單位,企業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職務;被申訴人的情況;申訴請求和事實根據;委托代理人的資格及代理權限;申斥日期等。
(2)審查受理
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接到仲裁申請書后,應對以下事項進行審查:申訴人是否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申請仲裁的爭議是否屬于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勞動爭議是否屬于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該勞動爭議是否屬于本仲裁委員分管轄;申訴書及有關材料是否齊備符合要求;申訴時間是否符合申請仲裁的時效規定等。對申訴材料不齊備或有關情況不明確的仲裁申請書,應告知申訴人予補充。對符合受理條件的,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填寫《立案審批表》,仲裁委員會或其辦事機構負責人應在7日內審批并作出決定。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內通知申訴人,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訴人,并告知其在15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決定不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制作不予立案通知書,送達申訴人。
(3)仲裁前的準備
① 組成仲裁庭。仲裁委員會對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在自立案之日起7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的規定組成仲裁庭。對事實清除,案情簡單,適用法律、法規明確的案件,可由仲裁委員會指定1名仲裁員獨任進行。
②對應當回避的仲裁委員會的成員、被指定的仲裁員、仲裁庭的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等,作出回避決定。
③調查取證。仲裁庭人員應認真閱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材料,調查、收集證據,查明爭議事實。對于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提交法定部門進行,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員會委托有關部門進行。各地仲裁委員會之間可以互相委托調查,受委托方應當在委托方要求的期限內完成調查。因故不能完成的,應當在要求期限內函告委托方仲裁委員會。
④擬定仲裁方案。仲裁庭成員應當根據調查的事實,擬定對勞動糾紛的處理方案。
(4)仲裁審理
①通知當事人。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于開庭4日前,將列有仲裁庭組成人員、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漢事人。當事人接到通知后,無正當拒不到庭的,或在開庭期間未經仲裁庭許可自行退庭的,對申訴人按撤訴處理,對被祈人作缺席裁決。
②先行調解。仲裁庭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應先行調解,調解不成的,要及時仲裁。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的,以及當事人拒絕受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③開庭裁決。仲裁庭開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按照以下程序進行:由書記員查明雙方當事人、代理人及有關人員是否到庭,宣布仲裁庭紀律;首席仲裁員宣布開庭,宣布仲裁員書記申請回避并宣布案由;聽取申訴人及被訴人的答辯;仲裁員以詢問方式,對需要進一步了解的問題進行當庭調查,并證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根據當事人的意見,當庭再行調解;不宜進行調解或調解達不成協議的案件,及時休庭合議并作出裁決;仲裁庭復庭,宣布仲裁裁決;對仲裁庭作結論或需提交仲裁委員會決定的疑難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決。
④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庭作出仲裁裁決后,應當制作仲裁裁決書。仲裁裁決書由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庭當庭裁決的,應當在自裁決作出之晶起7日內發送裁決書;定期另行裁決的,當庭發給裁決書。⑤仲裁期限。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60日內結案;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報仲裁委員會批準后方可延長,但最長不得超過30日。對于請示待批、工傷鑒定當事人因故不能參加仲裁活動、以及其他妨礙仲裁辦案進行的客觀情況,應視為仲裁時效中止,并需報仲裁委員會審查同意。仲裁時效中止不計入仲裁辦案時效內。[2]
怎么申訴勞動仲裁程序篇二
勞動仲裁程序
申訴人申訴—立案—調解—開庭審理—裁決
1.申訴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一年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并按照被申請人人數提交副本。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1)勞動者的姓名、性別、年齡、職業、工作單位和住所,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
(2)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
(3)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書寫仲裁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2.立案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認為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受理,并通知申請人;認為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并說明理由。對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后,應當在五日內將仲裁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后,應當在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收到答辯書后,應當在五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3.調解
當事人申請勞動爭議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調解組織應當當場記錄申請人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爭議事項、理由和時間。
調解勞動爭議,應當充分聽取雙方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耐心疏導,幫助其達成協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
4.開庭審理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勞動爭議案件實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設首席仲
裁員。簡單勞動爭議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員獨任仲裁。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當在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將仲裁庭的組成情況書面通知當事人。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開庭三日前請求延期開庭。是否延期,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決定。
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或者無法達成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當事人在仲裁過程中有權進行質證和辯論。質證和辯論終結時,首席仲裁員或者獨任仲裁員應當征詢當事人的最后意見。
當事人提供的證據經查證屬實的,仲裁庭應當將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勞動者無法提供由用人單位掌握管理的與仲裁請求有關的證據,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提供。用人單位在指定期限內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簽名或者蓋章。
5.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做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應當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做出裁決。
裁決書應當載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和裁決日期。裁決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對裁決持不同意見的仲裁員,可以簽名,也可以不簽名。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怎么申訴勞動仲裁程序篇三
勞動仲裁程序
案件受理
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交勞動仲裁申請書,經審查,仲裁委員會收到勞動仲裁申請書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決定不予受理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制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請人;決定立案的,應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發出書面通知,同時將申請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并要求其在十五日內提交答辯書和證據。被訴人不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審理。職工一方在十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應自收到申訴書之日起三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用通知書或布告形式通知當事人。組成仲裁庭
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應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內按《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組織規則》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員、二名仲裁員組成。簡單案件,仲裁委員會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員獨任處理。仲裁委員會處理集體爭議案件,應當組成特別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員單數組成。
調查取證
仲裁委員會有權要求當事人提供或補充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和因不能取證的,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互相矛盾、無法認定的,或針對雙方當事人的申訴和答辯中存在的疑點,仲裁委員會依職權可找有關單位、知情人了解情況和收集證據,遇有需要勘驗或鑒定的問題,應交由法定部門勘驗或鑒定;沒有法定部門的,由仲裁委員會委托有關部門勘驗或鑒定。
仲裁調解
在查明爭議事實的基礎上,由仲裁庭或仲裁員主持,對勞動爭議案件先行調解。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仲裁調解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字,仲裁員署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并送達當事人;調解未達成協議,或仲裁調解書送達前當事人反悔,以及當事人拒絕接收調解書的,仲裁庭應及時仲裁。
仲裁裁決
仲裁庭開庭裁決,應當在開庭的四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的書面通知送達當事人。開庭審理時,聽取申訴人的申訴和被訴人的答辯,由仲裁庭進行當庭調查、主持辯論,征詢雙方當事人的最后意見,并再行調解。雙方未達成協議或不愿接受調解的,經仲裁庭合議作出裁決,并制作仲裁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不執行的,對方當事人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仲裁委員會處理勞動爭議案件,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后的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批準可以延長三十日。處理集體勞動爭議,應當自組成仲裁庭之日起十五日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可延長十五日。
怎么申訴勞動仲裁程序篇四
庭 審 程 序
一、宣布開庭
1、現在開庭
2、xx市xx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現在開庭審理()與()勞動人事爭議一案。
二、宣布仲裁庭組成人員
1、現在宣布仲裁庭組成情況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本庭由仲裁員郭xx(獨任/合議)審理,由許xx擔任書記員。
三、核對當事人身份
1、現在核對當事人身份
2、請申請人說明姓名、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上的信息);請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說明自己的姓名、工作單位、職務及委托權限
3、請被申請人說明單位全稱、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別、職務;請被申請人的委托代理人說明自己的姓名、工
作單位、職務及委托權限
4、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
四、宣布仲裁庭紀律
(一)宣布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準隨便走動,不準喧嘩、鼓掌、吵鬧,不得使用無線 1
電尋呼機、手機或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2、未經仲裁
庭首席仲裁員許可,不得發言、提問;
3、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拍照、錄音、錄像;
4、仲裁庭內禁止吸煙;
5、當事
人雙方在進行辯論中,不準用諷刺、污辱的語言攻擊對方;
6、首席仲裁員根據案件情況,開庭時臨時規定的其他紀律;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的,由首席仲裁員勸告制止,不聽勸
告的,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訓戒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
重構成犯罪的,送交司法機關予以處罰或追究其法律責任。
當事人聽清楚沒有?
(二)告知當事人權利和義務:
1、當事人的權利。根據我國法律有關規定,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享有如下權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請回避的權利,有申訴、申辯、質詢、質證對權利,有請求調解、自行和解、要求裁決的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申請強制執行的權利,申請人有放棄、變更、撤回仲裁請求的權利,被申
請人有反駁、承認申請人仲裁請求的權利。
2、當事人的義務。當事人在仲裁活動中承擔如下義務:
有遵守仲裁庭程序和仲裁庭紀律的義務,有如實陳述案情、回答仲裁員提問的義務,有對自己提出的主張舉證的義務,有尊重對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加人的義務,有自覺履行發
生法律效力的調解、裁決文書的義務。
當事人聽清楚了嗎?
(三)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三十一
條的法律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本庭組成人員與本案有利害
關系,可能影響本案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本庭組成人員回
避。當事人是否申請回避?
申:否
被:否
(五)仲裁庭調查
1、現在開始進行仲裁庭調查。
2、請申請人宣讀仲裁申請書。
3、詢問有無補充和變更的仲裁請求?
4、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請求進行答辯。
5、請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6、請被申請人回答本庭提出的問題。
(六)舉證與質證:
1、現在開始舉證與質證
2、根據舉證規則的規定,請雙方向本庭依次提交證據,說明證據的名稱、內容、證明對象。
3、請雙方就對方的舉證進行質證。首先請申請人進行
質證。請被申請人進行質證。
(七)仲裁庭辯論:
1、下面進行仲裁庭辯論。
2、當事人可以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
己的辯論意見。(注意提示焦點)請申請人先發言。請被申
請人發言。
3、雙方意見本庭已經清楚,仲裁庭辯論結束。
4、雙方當事人發表最后意見。
(八)調解與裁決
1、現在進行仲裁庭調解。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
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人事爭議案件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成雙方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現在,征詢當事人意見,雙方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同意調解的,說出具體調解方案。請申請人先發表意見。
3、在本庭主持下,經過調解,由于當事人未能就調解
達成一致意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條第四款規定,調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決。本庭將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從受理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對本案作出裁決。
(九)宣布閉庭
1、今天庭審程序已全部結束。
2、請雙方當事人在閉庭后校閱庭審筆錄,確定無誤后
在上面簽字。如有遺漏或差錯,可向書記員提出補正。
3、現在閉庭。
怎么申訴勞動仲裁程序篇五
勞動仲裁程序
一、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攜帶有效身份證件原件、授權委托書原件等資料按照《開庭通知書》規定時間到達指定地點。仲裁庭的書記員將在候審場所對當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代理權限等事項進行核對,復印身份證件,并要求簽到。
二、仲裁員宣讀仲裁庭紀律
1、仲裁庭開庭期間,所有人員必須服從仲裁員的指揮。
2、仲裁庭內要著裝整潔,不得隨意走動。
3、仲裁庭內要保持肅靜。開庭時不得鼓掌、喧嘩和吵鬧;不得使用任何通訊工具,不得進行其他妨礙仲裁的活動。
4、未經仲裁庭許可,仲裁參加人不得發言和提問。
5、旁聽人員不得發言和提問。
6、未經仲裁庭許可不得錄音、錄象或攝影。
7、對違反仲裁庭紀律和干擾仲裁活動的人員,由仲裁員予以勸告和制止;不聽勸告的,仲裁員有權作出;警告、訓誡或責令退出仲裁庭,情節嚴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處罰法》有關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宣布開庭
仲裁庭紀律宣讀完畢,仲裁庭首席仲裁員(獨任審理的仲裁員)宣布開庭,包括審理的案件案由、仲裁庭成員姓名、書記員姓名。
四、當事人身份核對
當事人及其代理人陳述個人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時間、原籍、現住址、現任職務、代理人與當事人的關系。仲裁庭詢問當事人對對方當事人身份有無異議。讀一遍仲裁申請書上自己的身份情況,名字,漢族,出生年月,住址 問:對對方代理人身份有無異議?回答:無異議
五、權利義務告知和回避申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35條的規定,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庭組成人員與案件有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到案件的公正審理,可以申請仲裁庭組成人員回避,由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其回避理由是否成立。問:是否申請回避?答:不申請。
六、申訴與答辯
由申請人陳述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仲裁請求進行答辯,申請人當庭變更、追加、撤回仲裁請求時被申請人表示當庭答辯有困難的,仲裁庭可安排適當答辯時限。讀一遍仲裁申請書中的仲裁請求,事實和理由。
七、調查與質證
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對案件爭議的事實進行調查,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應當緊跟仲裁庭的調查進程陳述事實;經仲裁庭的允許,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才可就仲裁庭未主動調查的其他事實作補充陳述。仲裁員問一些關于工作的情況,如進公司時間,崗位,每月工資多少,如何發放,什么時候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怎么提出來的,如實回答。注意,每月工資多少的時候要注意固定基本崗位工資是多少,每月根據公司績效制度每月的績效工資是多少,再加上業務提成及獎金。要解釋清楚。每月工資浮動。
下面是舉證質證階段:
經仲裁庭詢問,當事人明確表示對案件事實沒有其他補充后,仲裁庭對案件事實部分的調查告一段落,轉入證據質證程序。當事人應當在開庭前準備好全部證據的復印件(準備足夠數量的副本)、按順序理清相應原件。質證前,仲裁庭將詢問當事人是否有其他證據需要當庭提交或有證據線索需要一定期限內補充提交,當事人應當將已準備好的證據一次性提交仲裁庭,或者提出延期提交證據的申請,但是否準許,需經仲裁庭許可。
質證時,當事人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包括證據形式和內容)、關聯性(與爭議焦點或對方證明目的的關聯性)、合法性(證據來源、取證方式或證據內容本身是否合法),針對證據證明力以及證明力大小,進行質疑、說明和辯駁。質證按如下程序進行:被申請人對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申請人、被申請人對第三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第三人對申請人、被申請人提供(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
當事人申請證人出庭作證的,應當在開庭前提交申請證人作證申請,申請書包括證人姓名、身份證件、聯系方式、擬證明事實。證人作證時,應當如實向仲裁庭提供證言,不得隱瞞和歪曲事實真相,不得作偽證,否則將承擔法律責任,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證人發問(應當注意發問方式,不得進行誘導或威脅),證人可以拒絕回答與本案無關的提問。
質證完畢,仲裁庭告知當事人未經庭審質證的證據不能作為定案的依據,并根據案件情況對當事人提供的證據作出認定,當庭不能認定的,仲裁庭將在閉庭后予以審查認定或不予認定。首先是你們舉證,根據證據清單上的內容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證明內容按照證據清單中寫的讀出來。對方的代理人會一份一份的質證,說一些對不對,承不承認之類的話。然后是對方舉證,一份一份的向仲裁庭出示,首先你們要看是不是原件,要看過原件再質證。然后就說對方提交的資料是不是真實的,對不對。
八、仲裁庭辯論
質證完畢,仲裁庭可休庭進行合議,確定辯論焦點。恢復庭審后,告知當事人圍繞爭議焦點陳述辯論意見。當事人圍繞爭議的焦點,以證據為基礎提出自己的辯論意見。申請人先發言,然后是被申請人和第三人發言;經仲裁庭許可,當事人可就爭議焦點相互辯論,但應注意語言文明,不得進行人身攻擊或其他不當行為。
仲裁辯論就是要講幾句了,經過剛才的庭審調查和舉證質證,很清楚的展現了申請人被被申請人克扣應得工資、獎金、提成等勞動報酬的違法事實,根據國家勞動合同法第三十條的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發放勞動報酬。而用人單位在生產過程中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報酬包括三部分:一是貨幣工資,用人單位以貨幣形式直接支付給勞動者的各種工資、獎金、津貼、補貼等;二是實物報酬,即用人單位以免費或低于成本價提供給勞動者的各種物品和服務等;三是社會保險,指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直接向政府和保險部門支付的失業、養老、人身、醫療、家庭財產等保險金。在本案中,被申請人卻無
視國家法律的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的明確約定,未支付申請人相應的工資、獎金、未繳納失業保險等。申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了嚴重侵害,在拖欠時間長達一年多之后,被逼無奈只能通過法律途徑主張自己的權益,懇請仲裁庭依法予以支持,以保護我們勞動者這一弱勢群體,以充分體現法律的公平與正義。這些是套話,另外的就是看他們拿出什么證據,來講幾句。隨機應變了。
九、仲裁庭調解與裁決
辯論完畢,仲裁庭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77條第2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27條的規定對案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自愿達成協議。仲裁庭征詢當事人在仲裁庭主持下進行調解的意愿,如雙方任一方明確表示沒有調解意愿,仲裁庭可宣布擇日作出裁決或者經合議、經仲裁委員會審批后當庭裁決;雙方均表示愿意接受仲裁庭的調解時,仲裁庭可采取雙方在場調解、單獨調解等方式展開調解工作。
十:最后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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