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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發116號篇一
關于印發《杜瓦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
各村、站所:
為認真貫徹《皮山縣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試點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皮政辦[2012]48號文件精神,結合我鎮實際,特制訂本方案。
杜瓦鎮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杜瓦鎮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
試點工作實施方案
一、試點工作目標和任務
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成果和第二次土地調查成果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發證工作。
(一)按照“先試點,在全面鋪開的原則”,選取喬達鄉作為試點,于2012年6月23日前基本完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將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認到行政村;對已發證的,要換發所有權證書。
(二)按照國家有關要求,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與宗地統一編碼采用“雙碼運行、逐步并軌”的方式同步進行。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將試點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與信息化結合起來,實現土地登記發證成果可查詢。
二、試點工作步驟
(一)資料收集
收集試點行政村集體土地權屬變更相關資料,此項工作
有國土資源所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宗地和地籍圖比例尺不小于1:10000、牧區小于1:50000,平面坐標系采用“1980西安坐標系”,高程系統為“1985國家高程基準”。
(二)申報
土地權利人根據通告要求,在規定時間內集中登記申報,并提交相關資料。
(三)權屬調查
縣國土資源局根據土地使用權人的申請,對每宗土地范圍、界限、界址、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進行實地調查、記錄并經相鄰各方認定,填寫農村集體土地地籍調查表,繪制宗地草圖,形成完整的地籍調查成果。
(四)審核與公告
鎮政府對地籍調查成果及申請資料進行初審后,報縣國土資源局,由縣國土資源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全面審核;對符合登記要求的宗地進行公告,公告內容主要包括土地使用者的名稱、地址、準予登記的土地權屬性質、面積、坐落、四至范圍等。公告期限為15天。
三、時間安排
(一)準備階段(6月5日)
1、工作計劃、技術方案及有關確權規定;
2、準備調查圖件。
(二)宣傳動員和業務培訓(6月6日)
采取多種形式,廣泛宣傳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重要意義,重點宣傳宅基地確權登記發證的好處,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增強農民的積極性和自覺性。
(三)外業調查(6月7日至6月15日)
以村為單位對試點行政村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土地權屬
調查。調查內容包括每宗農村集體土地的范圍,界線、界址、3權屬性質、用途等情況。
(四)內業整理(6月16日至6月20日)
1、以村為單位進行面積量算;
2、以村為單位編制地籍圖;
3、編制登記、發證使用的宗地圖,對宗地進行統一編
碼;
4、權屬審核、確認地類;
5、注冊登記、建立臺賬;
6、以村為單位建立地籍檔案。
(五)總結驗收階段(6月21日至6月22日)縣國土資源
局組織檢查組對試點行政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成果進行檢查驗收。
四、檢查驗收
按照“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通過全方位,多層次、制度化的檢查驗收措施,切實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確權登記發證工作的質量,按時完成試點任務。
檢查驗收工作采取分級管理、層層控制、統一標準的方法進行,在每個村調查工作或每個環節工作結束時,由技術檢查組按照統一的標準,進行檢查驗收。
杜瓦鎮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六月六日
主題詞:農村土地確權發證試點實施方案 抄送:各村、站所、黨政領導
杜瓦鎮人民政府2012年6月6日
寧政發116號篇二
寧政發[2009]131號
自治區人民政府關于公布2009年 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的通知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自治區政府各部門、直屬機構:
根據《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人事廳關于改革和完善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制度的意見的通知》(寧政辦發[2005]236號)精神,進行了選拔工作。經自治區人民政府第50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王向陽等40人為2009年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附后)。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凡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頒發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榮譽證書。從2010年1月起,每人每月發放津貼300元,期限5年,免征個人所得稅。所需經費從自治區人才工作經費中列支。
二、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的培養和選拔工作,切實加強組織領導,把這項工作作為實施人才強區戰略的重要舉措,擺在高層次人才隊伍建設的突出位置。結合津貼發放,大力營造“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良好氛圍,努力建設一支高素質、社會化的專業技術人員隊伍,為我區經濟社會科學發展、跨越式發展提供強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的人員,要珍惜榮譽,發揚成績,再接再厲,開拓創新,為實現我區經濟社會跨越式發展做出新的貢獻。
附件:2009年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
二○○九年十二月
日 附件:
2009年享受自治區政府特殊津貼人員名單
王向陽 長城須崎鑄造有限公司技術總監、高級工程師。
宋新華 寧夏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副局長、總工程師、正高職高級工程師。
李海軍 寧夏陽光硅業有限公司總經理、高級工程師。冷曉紅 女,寧夏職業技術學院正高職高級工程師。劉松林 中色(寧夏)東方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正高職高級工程師。
李新安 寧夏回族自治區煤田地質局副局長、正高職高級工程師。
張建中 寧夏建筑設計院(有限公司)董事長、院長、正高職高級工程師。
李光明 神華寧煤集團活性炭分公司董事長、高級經濟 師。
張金山 寧夏紅枸杞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高級經濟 師。
朱奕龍 寧夏銀帝集團董事長、寧夏僑聯主席、寧夏 光彩事業促進會副會長、高級經濟師。
胡文博 神華寧煤集團羊場灣煤礦綜采二隊副隊長、技師。朱存喜 中色(寧夏)東方集團有限公司高級技師。李 軍 寧夏銀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車間主任、技師。李生寶 寧夏農林科學院副院長、研究員。
杜 歷 寧夏水利科學研究所副書記、副所長、正高職高級工程師。
楊春生員。
李建國安維太張桂芳員。
薛繼志李建設武宇林授。
霍維洮張維江霍正浩畢玉明師。
王玉山田繼忠 師。
張慶華 自治區農牧廳動物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主任、研究寧夏農林科學院枸杞研究所總經理、高級農藝師。固原市農科所研究員。
女,銀川市興慶區農業技術推廣中心主任、研究寧夏林業技術推廣總站站長、研究員。寧夏大學科研處處長、教授。
女,北方民族大學民族學與社會學研究所副所長、教寧夏大學人文學院院長、教授。寧夏大學土木與水利工程學院教授。寧夏醫科大學教務處處長、教授。
回族,石嘴山市光明中學副校長、中教高級教唐徠回中副校長、中教高級教師。
自治區教育廳教育科學研究所所長、中教高級教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副主任醫師。陳家華 自治區人民醫院心胸外科主任、主任醫師。賀小寧 女,自治區人民醫院口腔科副主任、主任醫師。魏 軍 女,寧夏醫科大學附屬醫院副院長、教授、主任醫師。
夏 清 自治區第三人民醫院書記、主任醫師。高 軍薛朝陽沈利萍王 鋒員。
段慶林胡玉冰李建華師。女,銀川市口腔醫院院長、主任醫師。回族,銀川市第一人民醫院副院長、主任醫師。女,寧夏書畫院一級美術師。
回族,寧夏大學回族研究院書記、副院長、研究寧夏社會科學院經濟研究所所長、研究員。回族,寧夏大學西夏學研究中心副主任、教授。寧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行長、高級經濟
寧政發116號篇三
山東省人民政府
關于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
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意見
魯政發〔2010〕31號
各市人民政府,各縣(市、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各大企業,各高等院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加快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40號),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如下意見。
一、把握定位,明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目標任務
近年來,全省供銷合作社系統認真貫徹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著眼于破解“三農”難題、統籌城鄉發展,努力探索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定位和發展途徑,從創新農村現代流通起步,拓展到建設“一個網絡、兩個平臺”(農村現代流通服務網絡、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和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再到全面推進農村新型經營服務體系建設,經營領域不斷擴大,發展活力日益增強,經濟實力快速提升,服務能力明顯提高,已成為新時期推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的重要力量。
當前,我省農村正在發生深刻變革,省委省政府“轉方式,調結構,上水平”的決策部署,加快探索整合聚集資源的新模式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提出了更高要求,也提供了新的歷史機遇。今后一個時期全省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總體目標任務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加快供銷合作社發展方式的轉變,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加快健全供銷合作社組織新機制,努力使其成為農業社會化服務的骨干力量、農村現代流通的主導力量、農民專業合作的帶動力量,為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作出重大貢獻。
二、突出重點,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
(一)繼續推進農村現代日用品流通網絡建設。從縣域整合資源起步,繼續加快日用品流通網絡建設。在發展縣鄉村連鎖經營、將規范化服務向農民身邊延伸的同時,大力推進聯合與合作,加快搭建全省聯合采購平臺,進而推進產權聯合。
(二)全面推進農產品經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與農民及相關市場主體共同建立從基地到市場終端的農產品經營服務體系。依托農民專業合作經濟組織,圍繞蔬菜、果品、畜禽、水產、糧食、棉花、油料等主要農產品,建設標準化生產基地;創新經營方式,探索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使優質農產品直接進入終端市場的運營模式;發揮聯合優勢,組建農產品經營公司和交易中心,搭建農產品信息、合作、交易平臺。
(三)大力推進新型農資經營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重組發展農業生產資料經營公司,與基層組織緊密結合建立農資市場新秩序。減少經營環節,實施由縣域配送中心對農戶的化肥直供;開展以測土配方施肥和病蟲害防治為重點的技術服務,將農資經營和生產服務緊密結合。支持供銷合作社開展種子、農機具、成品油等商品經營,不斷拓展經營服務領域。
(四)積極推進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建設。著眼發展循環經濟,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參與再生資源經營業務。把握機遇,迅速發展壯大供銷合作社再生資源公司;以省公司為龍頭,依托市、縣供銷合作社,在全省建立集散、分揀中心,建立布局合理、運作有序的再生資源經營網絡;投資建設深加工項目,形成回收、分揀和加工利用一體化經營的再生資源回收利用體系。支持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企業依法開展廢舊家電、報廢汽車等回收拆解業務。
(五)扎實推進以經營性服務項目為主體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立足于農民的物質生活,堅持“政府引導、供銷合作社主辦、多方參與、市場運作”的原則,探索有效的運營管理模式,在繼續搞好各地試點的同時,選擇財力和各方面條件較好的一批縣(市、區),全面推進服務中心發展。各級政府可依托供銷合作社主辦的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大力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
(六)探索推進農村融資服務體系建設。支持供銷合作社依托生產經營合作,在農民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信用合作。支持縣及縣以上聯合社組建融資性擔保機構,搭建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服務的融資平臺。支持供銷合作社利用系統內安全統籌業務平臺,在其領辦的專業合作組織內部開展互助合作保險試點。各金融機構要加強與供銷合作社的合作,探索建立與農民專業合作社、農村新型金融組織之間的資金調劑機制。鼓勵供銷合作社參與組建村鎮銀行、小額貸款公司和資金互助社,創新農村融資服務。
三、改革創新,加強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建設
積極適應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需要,以聯合社為核心,以基層組織為基礎,以社有企業為龍頭,推進聯合與合作,建設植根“三農”、三位一體的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
(一)加強基層組織建設。以直接組織農民、為農民提供有效服務為標準,全面推進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發展。徹底轉變觀念和經營方式,改造、重組、壯大原有的基層供銷合作社。在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
新體系過程中,帶動發展新型經濟組織特別是農民專業合作組織,使其成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基層組織的重要組成部分。
(二)加快社有企業發展。著眼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支持供銷合作社適應“三農”需求,遵循市場經濟規律,依據供銷合作社特點,發展公司企業。支持縣級供銷合作社加快發展日用品、農產品、農資、再生資源和信用擔保等公司;支持基層供銷合作社在領辦農民專業合作組織的基礎上,發展公司企業特別是農產品加工經營企業;省、市聯社組織推進聯合與合作,發展大公司、建設大網絡、搭建大平臺。對為農服務的骨干企業,要保持供銷合作社的控制力,同時推進投資主體多元化,支持其進入資本市場融資。
(三)深化聯合社改革。加強聯合社機關建設,健全理事會、監事會機構設置。明確聯合社工作職能,將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各項任務賦予聯合社。縣及縣以上聯合社要按照職責分工,進一步加強對棉花等重要農產品、農業生產資料、再生資源以及本系統煙花爆竹經營活動的管理。縣及縣以上聯合社在嚴格核定人員的情況下,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對未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聯合社機關,由當地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制定管理辦法。
(四)推進聯合發展。加快省、市、縣供銷合作社的縱向聯合和各地供銷合作社之間的橫向合作,構建全省和區域性經營服務網絡。吸納和聯合各類經營服務主體,構建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組織體系。積極組建行業協會、農產品經紀人協會,建立和完善農村合作經濟服務體系,為農民專業合作搭建服務平臺。
四、加強領導,加大對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的支持力度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統籌城鄉一體化發展,要推進供銷合作社改革,加強組織領導,加大政策扶持,強化協調配合,切實解決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為供銷合作社健康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一)加大公共財政和金融支持力度。省財政要進一步增加供銷合作社改革發展資金規模,支持供銷合作社加快構建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各市、縣政府也要設立專項扶持資金,并逐步加大扶持力度。在省和各級政府用于發展服務業的專項資金中,安排農村社區服務中心建設項目。中央財政設立的農村物流服務體系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專項資金,由省財政廳、商務廳會同省供銷合作社研究確定有關扶持項目,共同開拓農村市場。支持省供銷合作社組建融資性擔保公司,給予必要的經費補貼。金融機構要進一步加大信貸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參與農村金融體系創新。
(二)支持供銷合作社強化為農服務功能。要充分發揮農村合作經濟組織聯合會的綜合服務功能,鼓勵供銷合作社積極領辦和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農民專業合作社示范社建設。對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各級財政要繼續加大資金扶持力度。各級政府要鼓勵有條件的供銷合作社利用自身資源優勢,開展農民專業合作社帶頭人、農產品經紀人、農民技能培訓,并將其納入當地農民培訓總體規劃,給予必要的經費支持。支持供銷合作社領辦的農民專業合作社,參與國家和省農業產業化、標準化示范、農業技術推廣項目等有關涉農科技項目。支持供銷合作社申報承擔農業綜合開發項目。將供銷合作社系統信息化網絡建設項目,列入各級信息產業發展資金支持范圍。支持社有企業參與“萬村千鄉”和“雙百”市場工程以及農超對接、家電下鄉、以舊換新等工作。支持供銷合作社符合條件的企業承擔化肥、農藥等重要物資的商業儲備和救災儲備,承擔棉花儲備、進出口等任務。重視發揮供銷合作社系統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依法承接政府委托的職能。
(三)妥善解決供銷合作社使用土地問題。加快供銷合作社現有土地的確權、登記和頒證工作。對供銷合作社使用的原國有劃撥建設用地,經批準可采取出讓、租賃方式處置,土地收益優先用于支付破產和改制企業職工安置費用、改善農村流通基礎設施。對供銷合作社建設農村現代經營服務新體系的項目用地,應納入各級用地計劃,給予重點支持。
(四)加快處理供銷合作社歷史遺留問題。對2002年財政部等七部門共同核復的地方政策性掛賬,從2010年起,由省、市、縣政府制定辦法抓緊處理,未消化前由地方財政貼息。支持供銷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經營性財務掛賬,加快處置供銷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債務,特別是對停業、破產企業的呆壞賬要盡快處置。各地政府要盡快采取有效措施,妥善解決社員股金專項貸款問題,對供銷合作社目前尚拖欠的中央專項貸款本息,確實無力償還的,可給予豁免或減免。抓緊落實相關政策,切實解決好供銷合作社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問題。
(五)切實維護供銷合作社合法權益。縣及縣以上供銷合作社聯合社理事會是本級社集體財產和所屬企事業單位財產的所有權代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隨意侵占、平調其財產,不得隨意改變供銷合作社及其所屬企事業單位的隸屬關系。進一步規范企業改制行為,切實防止社有資產流失。基層供銷合作社的資產處置、權益轉讓及重大投融資計劃等事項,須報經縣聯社審批,其改制后的剩余資產由縣聯社代為行使所有權和管理權。因城市建設、道路拓寬等需要拆遷或占用供銷合作社資產,應按原有的規模和性質予以回遷和重建。
(六)加強供銷合作社隊伍建設和文化建設。實行“人才興社”戰略,大力引進和培養各類經營管理與專業技術人才,積極吸引高校畢業生到供銷合作社就業,廣泛吸納農村各類能人加入供銷合作社隊伍,不斷優化干部職工知識和年齡結構,培育造就一支高素質的干部職工隊伍。繼續弘揚“迎難而上、百折不撓,不斷探索、勇于創新,求真務實、真心為民”的光榮傳統和時代精神,加強供銷合作社文化建設,確立新時期供銷合作社的核心價值觀,確保供銷合作社持續健康發展。
山東省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主題詞:經濟管理 合作社 意見
抄 送:省委各部門,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法院,省檢察院,濟南軍區,省軍區。各民主黨派省委。
山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2010年3月26日印發
寧政發116號篇四
【發布單位】南京市
【發布文號】寧政發〔2004〕17號 【發布日期】2004-01-29 【生效日期】2004-01-29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地方法規 【文件來源】中國法院網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
(寧政發〔2004〕17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
《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已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第一條 為使市政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江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本市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第二條 市政府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堅決貫徹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執行市委、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和上級領導機關的決定,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接受人民監督,建設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
第三條第三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執政為民,富民強市;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堅持發揚“兩個務必”的優良傳統,忠于職守,服從政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第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加快服務型政府建設,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全面貫徹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 組成人員及其職責
第五條第五條 市政府組成人員包括: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局主任、局長。
第六條第六條 市政府實行市長負責制。市長領導市政府的工作,副市長協助市長工作。
第七條第七條 市長召集和主持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應當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八條第八條 副市長按照各自的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或受市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及專項任務,并可代表市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第九條第九條 市政府秘書長在市長領導下,負責處理市政府的日常工作。
市政府根據工作需要配置副秘書長若干名,在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的領導下,協助處理相關工作。
第十條第十條 市政府序列的委、辦、局主任、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
第三章 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一條第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健全領導、專家、群眾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推進決策科學化、民主化。
第十二條第十二條 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財政預算、經濟調控和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法規議案和政府規章、大型項目等重大決策,由市政府全體會議或者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第十三條 市政府各部門提請市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應當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的論證評估或法律法規分析;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區縣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一般應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十四條第十四條 市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可通過召開座談會等形式,聽取民主黨派、群眾團體、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五條第十五條 市政府在決策中,要充分體現“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要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四章 行政效能
第十六條第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提高行政效能。市政府根據每年經市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有關報告,結合實際情況,提出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當按照市政府階段性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進一步細化任務,組織落實。
第十七條第十七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市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市長負責處理;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市政府原則上明確由一位副市長牽頭負責,相關副市長配合。對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急需解決或經協商難以解決的問題,市長、有關副市長應主動協調或責成秘書長、有關副秘書長協調,一般在10個工作日內協調解決;情況復雜的事項,可適當延期,但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屬于部門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部門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涉及多個部門職責范圍的事項,應明確由一個綜合部門或主管部門牽頭負責,相關部門必須積極配合。
第十八條第十八條 加強決策的督促檢查。對市委、市政府做出的重大決策和出臺的政策文件以及市領導的批示,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必須堅決貫徹執行,并及時反饋貫徹執行情況。
第十九條第十九條 推行行政問責制。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嚴格防范行政越權或不履行法定職責現象的發生。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由于故意、過失、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給本市的發展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按照《南京市行政過錯責任追究暫行辦法》追究行政過錯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和惡劣影響的,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第五章 政務公開
第二十條第二十條 建立和健全政府信息公開制度。除涉及國家 機密、商業秘密等秘密事項外,市政府及其部門所掌握的政府信息應當通過有效途徑向社會公開。政務信息公開應當及時、準確、充分。
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一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市政府常務會議和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可根據會議內容,邀請新聞記者旁聽。會議討論決定事項的報道,由市政府辦公廳審核后,報市政府秘書長同意,重大事項的報道須請示市長同意。
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二條 市政府建立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發言人應及時發布重要政務新聞,通報市政府有關工作情況及對重大事項、突發性事件、社會關注熱點問題的處理情況等。
市政府新聞發言人發布新聞,須經市政府秘書長批準,涉及重要事項須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
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快推進電子政務建設。辦好“中國?南京”政
府門戶網站,提供更多的網上查詢、網上辦理和網上便民服務項目。完善“市長電子信箱”,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應該開通負責人電子信箱,及時處理市民來信,加強督查督辦。
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四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和各區縣政府的文件,除法律、法規明文規定外,必須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和新聞媒體予以公開。
第六章 依法行政
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依法行政,嚴格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行使行政權,強化政府責任,規范行政行為,切實做到依法辦事、嚴格執法,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行政行為,不斷加強法治建設,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六條 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許可法,探索建立行政許可法所確立的行政許可設定制度、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制度、統一辦理行政許可制度等各項制度。加強對行政許可的監督工作。
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七條 市政府根據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擴大對外開放的需要,與本市改革、發展和穩定的大局及重大決策緊密結合,按照法定程序,適時提出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修改或廢止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提高法規草案、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的質量。
第二十八條第二十八條 市政府發布的政府規章和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地方性法規草案,由市政府法制機構審查或組織起草,經市政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審議決定。市政府規章的解釋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
第二十九條第二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符合國家的方針政策和省、市政府的有關規定,不得超越區縣政府或市政府部門的職能范圍。涉及兩個以上區縣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與有關區縣政府或者市政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或者報請市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規范性文件應當經同級政府或者部門的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并經同級政府的常務會議或者市政府部門的辦公會議討論決定。區縣政府和市政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不得設定行政許可、行政收費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設置的事項。未經法制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核的規范性文件,一律不得發布;未經公開發布的規范性文件,一律無效。
第三十條第三十條 建立健全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制度。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應當自發布之日起三十日內報送市政府備案。市政府法制機構負責規范性文件的備案登記和審查工作。審查中發現規范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行政規章抵觸,不符合法定權限和程序,或者規范性文件之間相互矛盾的,由市政府責令修改或者予以撤銷。
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一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和國家賠償法,依法辦理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案件,依法處理行政爭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二條 深化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簡化審批程序,改革審批方式。審批事項較多的部門要設立辦事窗口,統一受理各類行政審批申請事項。進入“電子政務大廳”的政府部門應當接受網上申請和實行網上審批。
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 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科學配置執法部門職責,加強執法機關執法協調,逐步實現行政決策、執法和監督職能相分離。深化城市管理領域綜合執法體制改革,逐步完善行政執法體制。
第七章 行政監督
第三十四條第三十四條 市政府要自覺接受上級政府和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依法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規章,認真辦理人大代表議案和建議;接受市政協民主監督,及時通報重要工作情況,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認真辦理提案。市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反映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五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加強對行政執法行為的檢查監督,深化行政執法責任制,落實完善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和執法考核評議制以及重大行政處罰決定備案制度,及時發現并糾正違反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政策規定的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
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自覺接受社會和輿論監督,高度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進一步完善信訪工作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對群眾來信來訪和新聞媒體等反映的問題應認真辦理或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
第三十七條第三十七條 各區縣政府及基層行政部門有權對市政府及其部門的工作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市政府及其部門對區縣政府和基層行政部門提出的意見和建議,應認真研究,并結合工作實際予以采納。
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逐步建立公正、客觀的績效評估機制。通過網上評議和組織專家、代表評議等方式,評估政府部門工作的績效,推進政府職能轉變,不斷提高為人民服務的質量和水平。
第八章 會議制度
第三十九條第三十九條 市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市長辦公會議制度。
第四十條第四十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和市政府組成部門的委、辦、局主任、局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的重要指示、決定,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通報情況,分析形勢,決定和部署市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討論其他需要市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市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安排市政府各直屬機構和單位、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并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市各民主黨派、工商聯負責人,國家、省(部)屬單位負責人,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列席。
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一條 市政府常務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組成,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討論決定市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二)討論通過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的工作報告和議案;
(三)討論通過向上級國家行政機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四)討論通過市政府制定的規章及重要的規范性文件;
(五)聽取市長、副市長和市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決定市政府各部門和各區縣政府請示解決或須由市政府批準的重要事項;
(七)審定行政區劃調整意見、重大工程項目安排;
(八)討論須由市政府作出給予獎勵或處分決定的重要事項;
(九)通報和討論其他事項。
市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至二次,根據需要可安排市政府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有關區縣政府負責人列席;必要時邀請市委、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及有關部門負責人,市法院、市檢察院負責人,國家、省(部)屬單位及市各人民團體負責人參加。
出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長、副市長和秘書長應達到總人數的一半。副市長、秘書長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市長或主持會議的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履行請假手續。出席或列席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的市政府部門、直屬機構和單位及區縣政府負責人,一般不得請假,確有原因不能出席或列席會議,須向秘書長履行請假手續。
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 市長辦公會議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召集和主持,研究、處理市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市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 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議題由市長或市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秘書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市政府向市委常委會會議、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會議報告的事項,須經市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研究后,由分管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委托分管副秘書長、市政府相關部門負責人報告。
第四十四條第四十四條 市政府根據需要可召開專題會議。專題會議由市長、副市長、秘書長或由市長、副市長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協調處理市政府工作中的一些專門問題。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秘書長或副秘書長審核后,報主持會議的市長、副市長或秘書長簽發;委托秘書長、副秘書長召開的,由委托的市長、副市長簽發。凡涉及機構調整、人員編制、資金安排、重大項目等事項的專題會議紀要,經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五條 以市政府名義召開的全市性會議要從嚴控制,一般只開到區縣。會議要經市政府辦公廳統籌安排,分管副市長審核,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批準后方可召開。
市政府各部門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應以部門名義召開。其每年召開的本系統全市性會議原則上只召開一次,特殊情況不得超過兩次。臨時召開全市性會議的,應提前報市政府同意。會議一般不邀請各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市長、分管副市長一般不到會講話。確需邀請區縣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到會講話的,應報市政府辦公廳經市長、分管副市長同意。
第四十六條第四十六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可以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召開的會議合并召開;具備條件的可以利用現代通信和技術手段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電視電話會議可以直接開到基層;不得在高級賓館和風景名勝區開會。
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七條 進一步嚴肅會議紀律。市政府召開的各類會議,參會人員應提前安排好工作,準時出席會議。若因特殊情況不能到會,應提前按程序向市政府辦理請假手續,經批準后,方可不參加會議或委托有關人員代會。參會人員在會議期間要嚴格遵守會場紀律,確保會議效果。
第九章 公文審批制度
第四十八條第四十八條 報市政府審批的文件,按照《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規定和市長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其內容、體例、格式等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對明顯不符合規定的公文,由市政府辦公廳退回報文單位。
報送公文一般不得越級請示和報告。屬市政府主管部門職權范圍內處理的問題,直接報送主管部門處理。部門之間遇有分歧的問題,由主辦部門主要負責人主動會有關部門協商解決,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推諉。經協商仍不能解決的,應將協商經過、不同意見報告市政府,市政府作出決定后,部門必須堅決執行。
第五十條第五十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報送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由區縣政府或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報送市政府后,由市政府辦公廳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在核報各市長批示時,分管秘書長應先提出明確的建議。重大事項應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審批,或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市長辦公會議決定。一般請示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給予答復,特事特辦,急事急辦。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市政府,一般不得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個人。市政府領導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一條 市政府領導對送簽的文件,無特殊情況,應在1至2個工作日內簽批。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圈閱表示“同意”請示的事項。
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二條 各區縣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門要提高公文辦理質量和效率。對市政府批辦或市政府辦公廳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在5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市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并在7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5個工作日內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市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市政府辦公廳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不說明不能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
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三條 市政府發布的決定、命令和規章,向省政府的請示、報告,向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提出的議案、人事任免,由市長簽署。
以市政府名義發文,一般工作由分管副市長簽發;工作有交叉,涉及其他副市長分管工作的,經有關副市長會簽后再簽發;屬于重大事項的,由分管副市長審核后,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簽發。
以市政府辦公廳名義發文,屬印發市政府的工作意見、方案、政策措施或報告、請示等事項的,由秘書長審核簽發;屬轉發部門文件的,經分管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或副秘書長簽發。上述文件涉及重大事項的,報市長或負責常務工作的副市長同意后,由秘書長簽發。
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四條 市政府各部門要認真履行各自的行政職責,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以市政府名義發文或市政府辦公廳名義轉發。需要聯合發文的,應明確主辦部門。未經市政府批準,各部門不得向區縣政府發文,也不能要求區縣政府向本部門報文。
市政府各部門發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法律、法規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文件不再印發。對市政府的文件,市政府各部門及各區縣政府要結合實際提出具體貫徹意見,不得照抄照搬,層層轉發。積極推進電子政務建設,逐步實現公文運轉電子化。
第十章 作風紀律
第五十五條第五十五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積極倡導理論聯系實際的學風。努力學習政治理論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法律知識和各項業務知識,密切關注國際國內社會經濟發展的趨勢和規律,研究新問題,探索新路子,不斷解決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矛盾、問題,努力提高執政為民的能力和水平。
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六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堅持調查研究、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深入基層、深入群眾,掌握第一手資料,增強工作的預見性和主動性。要善于抓住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和熱點問題。嚴格控制各種名目的慶典和達標評比,減少各類事務性活動。市長、副市長原則上不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市長、副市長出席的一般性會議不發新聞報道,確需報道的,內容要精煉、注重效果。
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七條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嚴禁搞勞民傷財的“形象工程”。嚴禁借各種名義用公款請客送禮、搞變相公款旅游。市長、副市長下基層要減少陪同和隨行人員,輕車簡從。
市政府領導及市政府各部門負責人要帶頭執行各項廉政規定。不得收受與行使職權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禮金和禮品;不得利用職權為個人和小團體謀取利益;不得利用職務便利為配偶、子女及身邊的工作人員謀取不正當利益;不得利用職權違反規定和程序干預各類市場經營活動。
第五十八條第五十八條 健全重大事項請示報告制度,嚴格遵守各項政務紀律。市政府組成人員言論和行為必須與市委、市政府的決定相一致,未經市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
各區縣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市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范圍之外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市政府請示報告。
第五十九條第五十九條 嚴格外出管理和請假制度。副市長、秘書長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應由本人在事前書面或口頭向市長報告;副秘書長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應事前向分管副市長、秘書長報告。經同意后,應把外出、休假的時間、地點及聯系電話等有關事項告市政府辦公廳。
各區縣政府、市政府各部門的負責同志外出(包括出訪)或休假,必須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請假,由所在單位將負責同志外出的事由、時間、地點、聯系方法及代為主持全面工作的負責人名單,提前報市政府辦公廳總值班室。正職經市長批準、副職經分管副市長批準后方可外出。凡外出或休假的,應按批準天數返回,并及時銷假。因特殊情況不能及時返回的,必須按程序報批。因公外出(包括出訪)應有明確的任務,并做好必要準備。外出結束后,應向市長或分管副市長匯報外出的工作成效和有關情況。外出工作成效要作為考核內容進行考評。
第六十條第六十條 市政府及其部門要堅持從嚴治政,嚴格管理。要從機制、體制和法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序、制度和規章,有效地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和違法行為,使各級政府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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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政發116號篇五
長沙市人民政府
關于貫徹執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辦
法》
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實施細則》的
實施意見
長政發〔2012〕10號
各區、縣(市)人民政府,市直機關各單位:
為全面貫徹落實《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辦法》(湘政發〔2011〕36號,以下稱《辦法》)和《湖南省價格調節基金管理實施細則》(湘政辦發〔2011〕83號,以下稱《細則》),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充分認識貫徹落實《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
省人民政府出臺《辦法》和《細則》,對于更加有效地規范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使用和管理,進一步完善價格調節基金制度,充分發揮價格調節基金調控市場物價的作用,減少價格波動對人民群眾生活影響等方面具有重要意義。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貫徹《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深刻領會《辦法》和《細則》的精神實質,認真貫徹落實《辦法》和《細則》的各項要求,確保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順利開展。
二、加強對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 市人民政府成立市價格調節基金征管工作領導小組。由市委副書記、常務副市長張迎龍任組長,市政府副秘書長黃雄姿、市物價局局長李繼紅任副組長,黃鋒、唐元立、鄧國浩、陳志愷、鐘奇偉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物價局,由陳志愷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日常工作。
要建立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及時研究、協調、解決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中的問題。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各司其職,各盡其責,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確保《辦法》和《細則》的各項工作要求落到實處,全面提高我市價格調節基金征收、管理工作水平。
三、明確價格調節基金的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
(一)《辦法》和《細則》已明確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的,各級各有關部門必須嚴格遵照執行,不得變更。根據《辦法》和《細則》規定,市人民政府和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人民政府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依法增加征收項目,其征收范圍、標準和方式依法制定后,向社會公布。對建設項目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對建設項目收取價格調節基金的通知》(長政辦函〔2011〕61號)執行。對供水企業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物價局關于調整城區供水價格和開征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的通知》(長價房〔2012〕15號)執行。對杜甫江閣公園、長沙生態動物園等景點征收的價格調節基金,仍按《長沙市物價局關于杜甫江閣門票價格的批復》(長價服〔2007〕97號)和《長沙市物價局關于核定長沙生態動物園門票價格的批復》(長價服〔2011〕393號)執行。
(二)對納入地方一般預算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征收3%的價格調節基金,由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負責計提,劃轉價格調節基金專戶。
四、明確地稅等代征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級次和征管費用
由地稅部門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除按規定繳入省國庫外,屬芙蓉區、天心區、岳麓區、開福區、雨花區和高新區范圍內的,納入市級統籌;屬望城區、長沙縣、瀏陽市、寧鄉縣范圍內的,繳入所在區縣(市)財政。稅務等代征部門征管費用,市本級按代征的價格調節基金征收額的4%的標準,由市財政在預算中安排。
五、依法加大價格調節基金征收工作力度
各征收和代征機關必須嚴格按《辦法》、《細則》和本《意見》要求,做好價格調節基金的征繳工作,確保價格調節基金足額征收,及時入庫上解。各被征單位要按照《辦法》、《細則》和本《意見》的有關規定,按時足額交納價格調節基金。未經市人民政府授權和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緩收、減收、免收價格調節基金。財政部門要研究制定物價部門價格調節基金征管費用(獎勵)與價格調節基金增長掛鉤的辦法。
六、進一步規范價格調節基金使用管理
價格調節基金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繳入國庫,納入同級財政預算管理,專項用于價格調控。價格調節基金的使用,由物價部門商財政部門提出使用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財政、物價、地稅等有關單位要結合征收、管理工作實際,積極向各被征單位宣講《辦法》和《細則》的重要意義和征收管理規定,爭取各被征單位支持。
七、本實施意見自2012年4月20日起實施。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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