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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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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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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篇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條 對于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試驗的、用于生產的以用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試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ⅰ、ⅱ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中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從中華人民人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ⅰ、ⅱ、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中間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研究或試驗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引進單位應當憑此審批書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從中間試驗階段開始逐階段向農業部申請。

第三章 用于生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九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人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擬用于生產應用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人微言輕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條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在中間試驗開始前申請,經審批同意,試驗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三個試驗階段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領階段。

中間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境外公司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境外公司憑此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安全證書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境外公司憑此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應用前,應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方可依照有關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安全評價申報書(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附錄ⅴ);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五)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安全性的檢測報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四條 在申請獲得批準后,再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申請時,符合同一公司、同一農業轉基因生物條件的,可簡化安全評價申請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農業部首次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五條 境外公司應當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

關手續。

第十六條 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應當建立進口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第五章 一般性規定

第十七條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做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八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后,方能簽訂合同。

第十九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附件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略)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篇二

龍源期刊網 http://.cn

攜帶農業轉基因生物入境須有安全證書 作者:

來源:《食品安全導刊》2012年第11期

攜帶農業轉基因生物入境須有安全證書

本刊訊(記者 衛士姣)為了防止人類傳染病及其醫學媒介生物、動物傳染病、寄生蟲病和植物危險性病、蟲、雜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經國境傳入、傳出,保護人體健康和農、林、牧、漁業以及環境安全,依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國家質檢總局修訂發布了《出入境人員攜帶物檢疫管理辦法》。列入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目錄的進境轉基因生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標識,攜帶人還應當提供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審查認可批準文件。

攜帶農業轉基因生物入境,不能提供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攜帶物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限期退回或者銷毀處理。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未按照規定標識的,重新標識后方可入境。

商務部對核苷酸類食品添加劑反傾銷期中復審

本刊訊(記者 申海鵬)獲悉,商務部決定自公告發布之日(10月29日)起開始對原產于印度尼西亞希杰集團、麒麟味元食品公司和原產于泰國味之素(泰國)股份有限公司所適用的反傾銷措施進行傾銷及傾銷幅度的期中復審。

奶片含反式脂肪酸或致早衰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篇三

得利斯股字[2008]34號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山東得利斯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08-4-4

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活動,確保轉基因生物在裝卸、運輸、儲存以及加工過程中的封閉式管理,防范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危險或潛在風險,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條例》、《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結合華農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是指用于農產品加工的具有活性的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具體指進口轉基因大豆及其加工的產品(包括豆油、豆粕、濃縮磷脂產品等)。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轉基因生物加工是指以具有活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為原料生產農業轉基因產品的活動。具體指以進口轉基因大豆為原料,生產豆油、豆粕、濃縮磷脂產品的活動。

第二章 組織保障

第四條 成立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組

為確保進口轉基因大豆在采購、運輸、貯藏、加工及產品銷售等環節的安全性,明確相關部門及人員的職責,將各項工作切實落到實處,公司特成立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管理小組(以下簡稱“安全管理小組”),主要負責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過程中的安全管理、日常監督檢查及突發事件的應急指揮等工作。

組 長:陳漢宗 執 行組 長:盧德明 執行副組長:王海波

組 員: 王永強 趙淑穎 殷方玉 崔文學 黃慶 第五條 職責分工

(一)組長

1、職責

(1)負責公司進口轉基因大豆各環節安全工作的總體策劃。

(2)負責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過程中及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相關資源(人力、物力,必要時財力等)的配備工作。

(3)負責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總指揮及突發事件后與上級主管部門之間的協調溝通工作。

(4)對本公司采購加工的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性負整體責任。

2、權限

(1)有權調動公司內一切資源。

(2)有權組織各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召開進口轉基因大豆相關安全工作會議。(3)有權變更安全管理小組中所有人員及其職責和權限。(4)有權對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工作進行直接安排。(5)有權對出現問題的部門和人員進行直接處理。

(二)執行組長

1、職責

(1)配合總經理做好公司進口轉基因大豆各環節的相關安全性工作。在總經理不在期間全權代表總經理履行相關職責。

(2)在總經理的領導下,具體執行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過程中及突發事件處理過程中相關資源(人力、物力,必要時財力等)的配備工作。

(3)負責轉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日常檢查、監督工作的安排、管理。(4)負責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和處理工作。(5)負責統一協調公司內各相關部門間的工作。

2、權限

(1)可行使總經理授權下的一切權限。

(2)總經理不在期間,可代表總經理行使一切權力。(3)緊急情況下,有直接調動一切資源的權力。(4)有權對作業現場進行直接指揮。

(5)代表總經理有權對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工作進行直接安排。(5)有權按相關規定,對出現問題的部門和人員直接進行處理。

(三)執行副組長

1、職責

(1)配合執行組長做好公司進口轉基因大豆各環節的相關安全性工作及技術指導。(2)負責貫徹落實國家關于轉基因方面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3)負責轉基因生物相關安全知識的培訓工作。(5)負責進口轉基因大豆相關標識的管理工作。

(6)負責監督檢查公司各相關部門有關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方面的工作落實情況。(7)配合執行組長做好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現場指揮和處理工作。(8)廠內有關轉基因產品標識牌的制作和使用及加工過程中廢棄物的處理等

(9)含轉基因產品標識的申報和審批手續辦理、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辦理等事宜。(10)具體負責與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聯系有關轉基因方面的事宜。

2、權限

(1)有權對出現的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問題在第一時間向組長、執行組長匯報。(2)在執行組長的授權下,可直接對轉基因安全工作作出具體部署。(3)有權對不按規定操作的部門或個人提出處罰意見和建議。

(四)組員

1、職責

(1)按工作范圍,具體負責公司采購的進口轉基因大豆在采購、運輸、貯藏、加工及產品銷售各環節的安全工作。

(2)負責向所轄范圍內人員宣貫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3)對本工作范圍內的有關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事項負第一責任。

(4)負責具體落實安全管理小組布置的有關轉基因安全方面的各項工作,確保各環節的安全措施有效可行。

(5)負責本管理范圍內各環節/各道工序的有關轉基因安全工作的具體布置和監督檢查。

(6)負責所轄范圍內有關轉基因標識的具體制作和使用。

(7)在安全管理小組的安排下,具體負責所轄范圍內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8)負責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報告及總結報告工作。注:各相關組員工作范圍

a、物流經理:負責進口轉基因大港倉裝卸、存儲及港內運輸、廠內運 輸、貯藏方面有關事宜。

b、生產經理:負責進口轉基因大豆加工及產品儲存等在生產企業內部 各方面的事宜。c、銷售經理:負責產品豆油、豆粕、濃縮磷脂銷售過程中的有關事宜;

d、品控經理:負責生產企業內有關轉基因廢棄物處理的監督檢查及配合生產企業總經理做好有關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相關工作。

2、權限

(1)有權對工作范圍內的有關進口轉基因大豆安全事項進行工作部署、檢查和監督。(2)有權對出現的問題在第一時間向組長、執行組長、執行副組長進行詳細的匯報。(3)有權對違反規定或不服從管理的人員提出處理意見或建議。

第三章 大豆采購、裝卸、儲存、運輸安全管理措施

第六條 目的

采購安全的進口轉基因大豆,同時對進口轉基因大豆在裝卸、儲存、發運各中轉環節進行防疫控制,保證進口轉基因大豆在各環節操作過程中無泄露現象發生,防止植物、有害生物在碼頭運輸等過程中的傳播。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第七條 采購管理規定

公司在采購轉基因原料時,必須取得外方提供的中國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后方能簽定合同,同時應建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取得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八條 港口裝卸管理規定

(一)裝卸前的準備

卸貨前我公司要提前與港方作好溝通,保證做到以下幾點:

1、大豆作業的泊位、作業線路及筒倉周圍保持清潔,相對隔離,不得有污染源。

2、定期清理筒倉,保持倉內清潔干燥,無污染物、無蟲害感染,有防鼠措施,必要時對筒倉實施熏蒸滅蟲。

3、對裝卸機械進行檢修,確保性能良好,機容整潔。

4、裝卸工具及鋪、墊、蓋必須干凈,如已污染則不得使用。

(二)裝卸過程控制

進口轉基因大豆在整個裝卸過程中,我公司進出口部應指派專人現場監督以下事項,對發生的任何問題要及時上報處理。

1、船舶按規定靠泊指定港口后,確保在檢驗檢疫部門對表層進行抽樣并合格后方可安排卸貨。

2、卸船過程中使用港口專用卸糧機械,直接將大豆輸送至港內筒倉儲存或專用的封閉自卸車中。

3、專用卸糧器械及封閉自卸車要定期由專人維護、保養和檢查,杜絕有任何漏洞。

4、卸船現場碼頭要安排清潔工人,及時清掃灑落地面的大豆并顆粒歸倉。

5、在作業結束后,根據要求卸船用專用器械及場地要在檢驗檢疫人員監督下噴灑甲醛或次氯酸鈉溶液進行消毒滅菌。

第九條 港口糧倉儲存管理規定

大豆在港方專用糧倉儲存期間,我公司委托港方按以下幾點要求嚴格管理,并派專人負責監督。

1、進口轉基因大豆在糧倉儲存期間要適時進行通風干燥,抑制糧倉內各種生命體的活動,防止潮濕發霉而造成大豆質量下降。

2、進口轉基因大豆儲存期間要定期檢查,檢查項目包括倉內溫度、濕度、大豆水分及蟲害發生情況,發現異常立即報告至相關部門。

第十條 運輸(港口到加工廠內)管理措施

1、港倉存放的大豆用封閉自卸車運送至我公司的加工廠區,運輸過程中要合理控制裝貨數量,防止裝卸過量導致大豆溢出外泄。

2、對運輸司機應有嚴格操作要求,同時避免因交通意外導致大豆撒漏。第十一條 廠內儲存安全管理措施

1、進口轉基因大豆進入生產企業后與國產大豆要分倉存放,并在顯要位置掛牌標識。

2、在廠內儲存期間,生產廠應對原料倉進行管理,安排專人定期和不定期的檢查原料倉溫控設備并加強對原料倉的巡視力度,防止因管理失控大豆變質。

3、大豆儲存期間生產廠應對其嚴格管理,安排專人負責監督出入庫情況,做好大豆出入庫重量等情況記錄,盡量避免短量情況發生。

4、原料倉周圍要保持清潔,不得有污染源。

第四章 大豆加工過程安全管理措施

第十二條 運達生產廠內的進口轉基因大豆經封閉式輸送設備(刮板機、提升機等)直接將大豆送至廠內指定的原料倉。

第十三條

原料倉內存儲大豆經封閉式輸送設備按生產工藝流程先后將大豆運送至預處理車間、浸出車間、精煉車間,整個生產加工過程均在封閉狀態下進行。

第十四條

大豆在加工過程中經各清理設備先后多次清理,清除的大小雜質(又稱下腳料)必須用定好的雜質袋或封閉式手推車接裝,接裝的下腳料要封口放至指定區域,稱重并做好記錄,待集中處理。

第十五條

生產過程中,應加強各除塵系統的管理,嚴格控制風量,清除的灰塵收集到封口袋內并存放到指定區域,待集中處理。

第十六條

廠內雜質的管理應有專人負責,并做詳細記錄。同時廠內應作好雜質處理有關事項的宣傳工作,讓所有員工引起足夠重視。

第十七條

大豆生產加工后的各種產品經密封包裝后(豆油由密封管線輸送)輸送至各成品儲存區的指定罐/區域內存放,并由專人負責管理,過磅稱重并作好記錄。

第十八條

存放在各存儲區的待銷售產品,均需做好明顯標識,并由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檢查儲存區(庫房)情況,確保儲存期間質量。

第十九條

銷售裝車過程中,由專人進行嚴格監管,嚴防撒漏,因意外撒漏要及時清理回收。

第二十條

生產部應安排專人定期對有關輸送、生產加工設備進行保養和維護,避免大豆及其制成品撒漏現象的發生。因意外原因導致出現上述情況時,相關操作人員必須立即上報生產主管,并同時采取積極措施,確保撒漏大豆及其制成品及時回收至生產線內。

第二十一條

大豆加工過程中一旦發現國家檢驗檢疫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檢驗檢疫對象應立即上報主管檢疫部門及農業轉基因生物主管部門,作好防范工作。

第五章 加工廢棄物的滅活措施

第二十二條

大豆加工過程中初清工作塔內和預處理車間內存放的大豆雜質(下腳料)數量較多時,該項工作負責人應及時與安保部門聯系,由安保部門指定專人將大豆下腳料運送至焚燒間。下腳料運至焚燒間前應再次過磅確認現有數量與存放數量的一致性。第二十三條

下腳料運至焚燒間途中,不得發生灑落現象。

第二十四條

全部下腳料必須在焚燒間內焚燒處理,焚燒間管理人員應作好焚燒記錄(包括下腳料的重量、焚燒時間、焚燒人員等),并給予保存。

第二十五條

加工進口轉基因大豆期間,企業生產部門應及時同時企業門衛,把好雜質出廠關,不允許有任何未經焚燒處理的進口轉基因大豆雜質出廠。

第六章 轉基因生物產品標識管理

第二十六條

對我公司列入轉基因產品目錄的各類產品(大豆、大豆油、豆粕、濃縮磷脂產品)均需實行強制性標識管理。

第二十七條

標識方法

(一)標識要求

1、對原料的標識:在報檢、報關單及在大豆垛區和堆放地點標注“轉基因大豆”。

2、對產品的標識:在產品包裝物、標簽上標注“轉基因大豆加工品”。

(二)標注要求

1、標識應當醒目且必須使用規范的中文漢字。

2、包裝產品應在產品外包裝上同其他內容一同設計和印刷。

3、散裝油罐要用油漆噴寫或制作標識牌。

4、銷售窗口、垛區及產品堆放地標識牌要用不干膠貼制作。

5、無論何種標識形式必須保證其牢固、持久。第二十八條

標識工作管理措施

1、要提高對轉基因標識工作重要性的認識,把它提高到執行國家法規,關乎企業形象和效益的大事上來。

2、各責任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一個《條例》、三個《辦法》及本《規定》,做好各自職能范圍內的工作,絕不能因為工作疏忽給企業帶來不良影響和損失。

3、加強轉基因標識使用的培訓學習,安全管理小組要及時了解國家的相關要求,并及時傳達有關信息至各相關部門。

4、建立報告制度,公司各相關部門在國家有關部門檢查前后以及市場抽查時都要及時向安全管理小組報告。在發生或預測可能發生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或存在潛在風險時,各相關部門/人員應在第一時間及時將情況詳細報告安全管理小組。

5、安全管理小組相關人員要加強與政府有關管理部門的協調和聯系,主動做好各項工作。

第七章 應急預案

第二十九條

目的

建立健全對轉基因生物擴散突發事件的救助體系和運行機制,規范和指導應急處理工作,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制和消除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危害,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

第三十條 適用范圍

在進口轉基因大豆采購、運輸、貯藏、加工、銷售等環節中發生的隸屬華農公司職責范圍內的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的應對工作。

本預案所稱突發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及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緊急事件。

第三十一條 工作原則

突發事件應急工作,應當遵循預防為主、常備不懈的方針,貫徹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反應及時、措施果斷、協調應對、加強合作的原則。

有關部門/人員按照本預案規定,落實各自的職責。堅持群防群控,加強日常管理,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提前做好應對突發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對轉基因生物擴散等突發事件要快速反應,及時啟動應急預案,嚴格控制事態發展,有效開展應急工作。

第三十二條 成立應急處理指揮機構

公司內設立轉基因生物擴散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指揮部,由安全管理小組成員組成,總經理擔任總指揮,負責對全公司轉基因生物擴散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統一領導、統一指揮。其他相關人員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突發事件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第三十三條 建立突發事件監測、預測預警機制

(一)建立監查機制

公司建立統一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監查、報告網絡體系,加強轉基因生物安全信息管理和利用,構建各部門間信息溝通平臺。建立暢通的信息監測和通報網絡體系,形成統一、規范的轉基因生物安全信息預警體系,做到早預防、早報告、早處置。

(二)建立預測預警機制

1、公司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建立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建立信息收集、分析系統,及時作出預警提示。預警信息包括事件的可能嚴重程度、起始時間、可能影響范圍、警示事項、應采取的措施等。

2、進口轉基因大豆在采購、運輸、加工、銷售過程中各環節相關負責人員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重點環節、重點場所的日常監控;發現可能或潛在的不安全隱患后,應及時上報。同時關注事態發展,按照預案做好應急準備和預防工作。

第三十四條 應急處理方案

(一)建立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

1、公司內建立轉基因生物安全突發事件應急報告制度,對發生或可能發生的危及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及生態環境破壞的緊急事件應在1小時內及時報告公司安全管理小組。

2、公司安全管理小組應在1小時內向當地檢驗檢疫機構及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3、應急事件發生后,公司安全管理小組在接到報告并依照本預案規定報告的同時,應當立即組織力量對報告事項調查核實、確證,并及時報告調查情況。

4、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突發事件,不得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

(二)應急處置

1、突發事件發生后,公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要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

2、突發事件發生后,執行組長、執行副組長要親臨事發現場,按總經理要求,指揮現場,及時、有效地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的進一步發展。執行組長有權在公司范圍內緊急調動人員、交通運輸工具及相關設施、資源,做好應急保障工作。任何部門/個人接到指令后應立即執行,不得無故拖延和違抗。

3、對于先期處置得以控制的突發事件,應及時報告上級有關部門。

4、對于經先期處置但未能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突發事件,要及時上報,并嚴格按上級主管部門的統一指揮來開展處置工作。

5、應急處置工作結束,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后,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6、轉基因突發事件相關責任部門/個人應在應急事件處理結束后10日內作出總結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等),上交公司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第三十五條 處罰規定

公司內相關單位/個人未按本預案規定履行下列職責的,對主要負責人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及處以 元的罰款處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開除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要求履行報告職責,對突發事件隱瞞、緩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的。

(二)未按規定要求及時提供完成突發事件應急處理所需人力、物力等資源的。

(三)突發事件發生后,相關責任單位或責任者對有關部門的調查不予配合,或者采取其他方式阻礙、干涉調查的。

(四)拒不服從指揮,不履行應急處理職責的。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篇四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

(2001年7月11日農業部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8號公布,自2002年3 月20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令第38號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保障人類健康和動植物、微生物安全,保護生態環境,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的研究、試驗、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出口活動,依照《條例》規定需要進行安全評價的,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條例》規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即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植物、動物、微生物及其產品,主要包括:(一)轉基因動植物(含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微生物;(二)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產品;(三)轉基因農產品的直接加工品;

(四)含有轉基因動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產品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產品。

第四條 本辦法評價的是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構成的危險或者潛在的風險。安全評價工作按照植物、動物、微生物三個類別,以科學為依據,以個案審查為原則,實行分級分階段管理。

第五條 根據《條例》第九條的規定設立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評價工作。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由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生產、加工、檢驗檢疫、衛生、環境保護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每屆任期三年。

農業部設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工作。

第六條 凡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單位,應當成立由單位法人代表負責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負責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管理及安全評價申報的審查工作。

第七條 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檢測,為安全評價和管理提供依據。

第八條 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種子、種畜禽、水產種苗、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在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二章 安全等級和安全評價

第九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實行分級評價管理

按照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的危險程度,將農業轉基因生物分為以下四個等級:

安全等級:尚不存在危險; 安全等級ⅱ:具有低度危險;

安全等級ⅲ:具有中度危險;

安全等級ⅳ:具有高度危險

第十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和安全等級的確定按以下步驟進行:(一)確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

(二)確定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的類型;(三)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四)確定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性的影響;(五)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第十一條 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受體生物分為四個安全等級:

(一)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 1.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未曾發生過不利影響; 2.演化成有害生物的可能性極小;

3.用于特殊研究的短存活期受體生物,實驗結束后在自然環境中存活的可能性極小。(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低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完全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ⅱ。

(三)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中度危險,但是通過采取安全控制措施,基本上可以避免其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ⅲ。

(四)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可能產生高度危險,而且在封閉設施之外尚無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發生危險的受體生物,應當確定為安全等級ⅳ。包括: 1.可能與其它生物發生高頻率遺傳物質交換的有害生物; 2.尚無有效技術防止其本身或其產物逃逸、擴散的有害生物;

3.尚無有效技術保證其逃逸后,在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之前,將其捕獲或消滅的有害生物。

第十二條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影響類型的確定

基因操作對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即:增加受體生物的安全性;不影響受體生物的安全性;降低受體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1 增加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去除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或抑制某個(些)已知具有危險的基因表達的基因操作。

類型2 不影響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而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沒有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類型3 降低受體生物安全性的基因操作

包括: 1.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并可能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產生不利影響的基因操作;

2.改變受體生物的表型或基因型,但不能確定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影響的基因操作。

第十三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受體生物的安全等級和基因操作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及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

(一)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

2.安全等級為ⅰ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降低很小,且不需要采取任何安全控制措施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如果安全性有一定程度的降低,但是可以通過適當的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ⅱ;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但是可以通過嚴格的安全控制措施避免其潛在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ⅲ;如果安全性嚴重降低,而且無法通過安全控制措施完全避免其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v。(二)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則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有增加,但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則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2.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3.安全等級為ⅱ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ⅱ、ⅲ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三)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或ⅲ,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2.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ⅲ。

3.安全等級為ⅲ的受體生物,經類型3的基因操作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ⅲ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四)受體生物安全等級為ⅳ的轉基因生物

1.安全等級為ⅳ的受體生物,經類型1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ⅱ、ⅲ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2.安全等級為iv的受體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基因操作而得到的轉基因生物,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產品安全等級的確定

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其安全等級的影響類型和影響程度,確定轉基因產品的安全等級。

(一)農業轉基因產品的生產、加工活動對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的影響分為三種類型:

類型1 增加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2 不影響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

類型3 降低轉基因生物的安全性。(二)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或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

2.安全等級為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三)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如果安全性增加到對人類健康和生態環境不再產生不利影響的,其安全等級為i;如果安全性雖然有增加,但是對人類健康或生態環境仍有低度危險的,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2.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ⅱ。

3.安全等級為ⅱ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ⅱ、ⅲ或ⅳ,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四)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ⅰ、ⅱ或ⅲ,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2.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ⅲ。

3.安全等級為ⅲ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形成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降低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ⅲ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五)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ⅳ的轉基因產品

1.安全等級為ⅳ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1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根據安全性增加的程度不同,其安全等級可為i、ⅱ、ⅲ或iv,分級標準與受體生物的分級標準相同。

2.安全等級為iv的轉基因生物,經類型2或類型3的生產、加工活動而得到的轉基因產品,其安全等級仍為iv。

第三章 申報和審批

第十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為ⅲ和ⅳ的研究以及所有安全等級的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的類別和安全等級,分階段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或者提出申請。

第十六條 農業部每年組織兩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審。第一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3月31日,第二次受理申請的截止日期為每年的9月30日。申請被受理的,應當交由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進行安全評價。農業部自收到安全評價結果后20日內作出批復。

第十七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進口的單位以及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在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安全評價報告或申請前應當完成下列手續:

(一)報告或申請單位和報告或申請人對所從事的轉基因生物工作進行安全性評價,并填寫報告書或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組織本單位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對申報材料進行技術審查;

(三)取得開展試驗和安全證書使用所在省(市、自治區)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審核意見;

(四)提供有關技術資料 第十八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有專門的機構;

(二)有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與試驗的專職技術人員;

(三)具備與實驗研究和試驗相適應的儀器設備和設施條件;

(四)成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小組。

第十九條 報告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和中間試驗以及申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和安全證書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部制定的農業轉基因植物、動物和微生物安全評價各階段的報告或申報要求、安全評價的標準和技術規范,辦理報告或申請手續(見附錄、ⅱ、ⅲ、ⅳ、)。

第二十條 從事安全等級為i和ⅱ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由本單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小組批準;從事安全等級為ⅲ和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應當在研究開始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研究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以下材料:(一)實驗研究報告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三)相應的實驗室安全設施、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一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等級、ⅱ、ⅲ、ⅳ)實驗研究結束后擬轉入中間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

試驗單位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報告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中間試驗報告書(見附錄ⅴ);(二)實驗研究總結報告;

(三)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

第二十二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結束后擬轉入環境釋放的,或者在環境釋放結束后擬轉入生產性試驗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的要求進行相應的試驗。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三)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四)相應的安全研究內容、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五)上一試驗階段的試驗總結報告。

第二十三條 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擬申請安全證書的,試驗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經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安全評價合格并由農業部批準后,方可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試驗單位提出前款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一)安全評價申報書(見附錄ⅴ);

(二)農業轉基因生物的安全等級和確定安全等級的依據;

(三)農業部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報告;(四)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試驗總結報告;(五)其他有關材料。

第二十四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應當明確轉基因生物名稱(編號)、規模、范圍、時限及有關責任人、安全控制措施等內容。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和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進口的單位,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的要求開展工作并履行安全證書規定的相關義務。

第二十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或者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的,應當按照《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的規定提供相應的安全評價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應當按照財政部、國家計委的有關規定交納必要的檢測費。

第二十七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受理審批機構的工作人員和參與審查的專家,應當為申報者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與本人及其近親屬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第四章 技術檢測管理

第二十八條 農業部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及其管理工作的需要,委托具備檢測條件和能力的技術檢測機構進行檢測。

第二十九條 技術檢測機構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具有公正性和權威性,設有相對獨立的機構和專職人員;

(二)具備與檢測任務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的儀器設備和檢測手段;(三)嚴格執行檢測技術規范,出具的檢測數據準確可靠;(四)有相應的安全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 技術檢測機構的職責任務:

(一)為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和評價提供技術服務;

(二)承擔農業部或申請人委托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定性定量檢驗、鑒定和復查任務;(三)出具檢測報告,做出科學判斷;

(四)研究檢測技術與方法,承擔或參與評價標準和技術法規的制修訂工作;(五)檢測結束后,對用于檢測的樣品應當安全銷毀,不得保留。(六)為委托人和申請人保守技術秘密和商業秘密。

第五章 監督管理與安全監控

第三十一條 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指導不同生態類型區域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控和監測工作,建立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監管和監測體系。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條例》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配合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好監督檢查工作。

第三十四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的單位,在工作進行期間和工作結束后,應當定期向農業部和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與生產應用所在的行政區域內省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交試驗總結和生產計劃與執行情況總結報告。每年3月31日以前提交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應用的生產計劃,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實際執行情況總結報告;每年12月31日以前提交中間試驗、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試驗總結報告。

第三十五條 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試驗和生產的單位,應當根據本辦法的規定確定安全控制措施和預防事故的緊急措施,做好安全監督記錄,以備核查。

安全控制措施包括物理控制、化學控制、生物控制、環境控制和規模控制等(見附錄ⅳ)。

第三十六條 安全等級ⅱ、ⅲ、ⅳ的轉基因生物,在廢棄物處理和排放之前應當采取可靠措施將其銷毀、滅活,以防止擴散和污染環境。發現轉基因生物擴散、殘留或者造成危害的,必須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控制、消除,并向當地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七條 農業轉基因生物在貯存、轉移、運輸和銷毀、滅活時,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管理和防范措施,具備特定的設備或場所,指定專人管理并記錄。

第三十八條 發現農業轉基因生物對人類、動植物和生態環境存在危險時,農業部有權宣布禁止生產、加工、經營和進口,收回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由貨主銷毀有關存在危險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六章 罰 則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從事安全等級ⅲ、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實驗研究或者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中間試驗,未向農業部報告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三條的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的,或已獲批準但未按照規定采取安全管理防范措施的,或者超過批準范圍和期限進行試驗的,按照《條例》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生產性試驗結束后,未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擅自將農業轉基因生物投入生產和應用的,按照《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二條

假冒、偽造、轉讓或者買賣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審批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三條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安全證書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或者核發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按照《條例》第五十五條的規定處罰。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用術語及含義如下:

一、基因,系控制生物性狀的遺傳物質的功能和結構單位,主要指具有遺傳信息的dna片段。

二、基因工程技術,包括利用載體系統的重組dna技術以及利用物理、化學和生物學等方法把重組dna分子導入有機體的技術。

三、基因組,系指特定生物的染色體和染色體外所有遺傳物質的總和。

四、dna,系脫氧核糖核酸的英文名詞縮寫,是貯存生物遺傳信息的遺傳物質。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術改變基因組構成,用于農業生產或者農產品加工的動植物、微生物及其產品。

六、目的基因,系指以修飾受體細胞遺傳組成并表達其遺傳效應為目的的基因。

七、受體生物,系指被導入重組dna分子的生物

八、種子,系指農作物和林木的種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實和根、莖、苗、芽、葉等。

九、實驗研究,系指在實驗室控制系統內進行的基因操作和轉基因生物研究工作。

十、中間試驗,系指在控制系統內或者控制條件下進行的小規模試驗。

十一、環境釋放,系指在自然條件下采取相應安全措施所進行的中規模的試驗。

十二、生產性試驗,系指在生產和應用前進行的較大規模的試驗。

十三、控制系統,系指通過物理控制、化學控制和生物控制建立的封閉或半封閉操作體系。

十四、物理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物理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在實驗區外的生存及擴散,如設置柵欄,防止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從實驗區逃逸或被人或動物攜帶至實驗區外等。

十五、化學控制措施,系指利用化學方法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如生物材料、工具和設施的消毒。

十六、生物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生物措施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擴散或殘留,以及限制遺傳物質由轉基因生物向其它生物的轉移,如設置有效的隔離區及監控區、清除試驗區附近可與轉基因生物雜交的物種、阻止轉基因生物開花或去除繁殖器官、或采用花期不遇等措施,以防止目的基因向相關生物的轉移。

十七、環境控制措施,系指利用環境條件限制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生存、繁殖、擴散或殘留,如控制溫度、水份、光周期等。

十八、規模控制措施,系指盡可能地減少用于試驗的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的數量或減小試驗區的面積,以降低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廣泛擴散的可能性,在出現預想不到的后果時,能比較徹底地將轉基因生物及其產物消除。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1996年7月10日農業部發布的第7號令《農業生物基因工程安全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簽發單位是 農業部轉基因安全證書的申請篇五

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安全管理辦法

(2001年7月11日經農業部第5次常務會議通過,2002年1月5日農業部令第9號發布,2002年

3月20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根據《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簡稱《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活動的安全管理。

第三條 農業部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管理工作。國家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委員會負責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的安全評價工作。

第四條 對于進口的農業轉基因生物,按照用于研究和試驗的、用于生產的以及用作加工原料的三種用途實行管理。

第二章 用于研究和試驗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五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六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安全等級ⅲ、ⅳ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實驗研究的和所有安全等級的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中間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研究或試驗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引進單位應當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七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進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農業部規定的申請資格文件;

(二)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三)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在國(境)外已經進行了相應的研究的證明文件;

(四)引進單位在引進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引進單位應當憑此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八條 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引進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試驗的,引進單位應當從中間試驗階段開始逐階段向農業部申請。

第三章 用于生產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九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和利用農業轉基因生物生產的或者含有農業轉基因生物成份的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飼料添加劑等擬用于生產應用的,應當向農業部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四)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五)《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規定的相應階段所需的材料。

第十條 境外公司在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在中間試驗開始前申請,經審批同意,試驗材料方可入境,并依次經過中間試驗、環境釋放、生產性試驗三個試驗階段以及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申領階段。

中間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進口批準文件,境外公司憑此批準文件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環境釋放和生產性試驗階段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審批書,境外公司憑此審批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安全證書的申請,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境外公司憑此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一條 引進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在生產應用前,應取得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方可依照有關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農藥、獸藥、肥料和添加劑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相應的審定、登記或者評價、審批手續。

第四章 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

第十二條 境外公司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向農業部申請領取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三條 境外公司提出上述申請時,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安全評價申報書(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評價管理辦法》附錄v);

(三)輸出國家或者地區已經允許作為相應用途并投放市場的證明文件;

(四)輸出國家或者地區經過科學試驗證明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無害的資料;

(五)農業部委托的技術檢測機構出具的對人類、動植物、微生物和生態環境安全性的檢

測報告;

(六)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安全評價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四條 在申請獲得批準后,再次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提出申請時,符合同一公司、同一農業轉基因生物條件的,可簡化安全評價申請手續,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進口安全管理登記表(見附件);

(二)農業部首次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復印件;

(三)境外公司在向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過程中擬采取的安全防范措施。

經審查合格后,由農業部頒發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

第十五條 境外公司應當憑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依法向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六條 進口用作加工原料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如果具有生命活力,應當建立進口檔案,載明其來源、貯存、運輸等內容,并采取與農業轉基因生物相適應的安全控制措施,確保農業轉基因生物不進入環境。

第十七條 向中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直接用作消費品的,依照向中國出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作加工原料的審批程序辦理。

第五章 一般性規定

第十八條 農業部應當自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270日內做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用于生產或用作加工原料的,應當在取得農業部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后,方能簽訂合同。

第二十條 進口農業轉基因生物,沒有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證書和相關批準文件的,或者與證書、批準文件不符的,作退貨或者銷毀處理。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農業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2年3月2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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