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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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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
時間:2023-09-04 15:10:31     小編:JQ文豪

為了保障事情或工作順利、圓滿進行,就不得不需要事先制定方案,方案是在案前得出的方法計劃。方案對于我們的幫助很大,所以我們要好好寫一篇方案。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方案范文,歡迎大家分享閱讀。

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篇一

一、活動目的:

加快新收費員進入收費角色,增強服務理念,掌握工作技能,提高服務質量,秉著“一切為了行車人,一切為了行路人”的服務理念,為往來的司乘人員提供更優質的服務。

二、組織機構

組長于賀明孟慶強

副組長張洪森王超張琦王曉晨魯宇孫迪 組員二密收費站所有新收費員

職責:各領導組成員負責此次活動的組織、實施、監

督、考核等工作。

三、活動時間、內容及實施步驟

在2011年9月28日新收費員到站至2011年10月18

日,著重開展“三個服務”培訓活動,具體分為五個階段:

(一)認真貫徹“三個服務”精神

學習““三個服務”精神,增強優質服務意識。通化分局開展的“三個服務”,即“敬語服務”、“微笑服務”和“真情服務”,是收費工作的基礎。“三個服務”的學習與實踐是提供優質服務的重要保障。

(二)“三個服務”培訓學習階1、2011年9月29日-2011年10月5日,由領導小組組織全體新收費員在會議室進行“三個服務”的培訓,包括學習儀容儀表、面部表情、問詢服務、手語服務、語言姿態等標準。

(1)儀容儀表標準:

收費人員必須統一著裝、持證上崗,徽、章齊全,佩戴端正,不得和其它服裝混穿,保持服裝整潔,儀表嚴整,舉止端莊。當班人員上、下崗要列隊整齊。收費員著裝時,男同志不準留長發、八字胡,不準染發、剃光頭等怪異頭型;女同志不準梳披肩發、染發、化濃妝(如涂指甲油、戴手飾等)。

(2)面部表情標準:

面部表情和藹可親,伴隨微笑自然地露出半顆牙齒,嘴角微微上翹;面對司機目光友善,眼神柔和,親切坦然,眼睛和藹有神,自然流露真誠;眼睛正視司機,不左顧右盼、心不在焉;與司機接卡、遞卡、接通行費、遞打印票據、找零等時面向司機且微笑。

(3)問詢服務標準:

正確使用標準語接受司機問詢、向司機宣傳解釋,做到和藹熱情、表達清晰。司機問詢時始終側身面對司機,司機未離開前,不允許關窗。在接受司機問詢時始終面帶微笑并提供正確的問詢服務。

(4)手語服務標準:

敬禮問候時上體正直,右手取捷徑迅速抬起,五指并攏自然伸直,中指微接帽檐右角前約2厘米處(不戴帽子時微接太陽穴,與眉同高)。敬禮時手心向下,微向外張(約20度),手腕不得彎曲,右大臂略平,與兩肩略成一線,同時注視受禮者。與司機接卡、遞卡接遞錢、票、卡伸直手臂,面向司機,手指自然并攏,掌心向上。在說你好的同時,左手自然舉起,手心向外。在說再見時,左手配合,自然擺動。

(5)語言姿態標準:

聽到的音量為佳。節假日需使用相應的節日情景問候語。收費亭窗開時,收費員坐在椅子上,要立腰,上體自然挺直。

(三)文明服務禮儀操的培訓階段

2011年10月6日-2011年10月12日由領導小組組織全體新收費員在操場上進行文明服務禮儀操的培訓。

(四)考核評比階段

在2011年10月13日-2011年10月18日期間,站領導小組分別對在崗收費員進行考核評比。

1、培訓后,由領導小組對全體新收費員按照“三個服務”考核標準進行考核,考核分滿分100分,及格分95分。

2、對考核不及格的收費員開展進一步培訓,進行再次復核,直到達標為止。

(五)總結階段

2011年10月18日,由收費站領導對本次培訓進行總結。

2、總結培訓經驗,查找不足,進一步提高文明服務水平。

四、培訓要求

培訓期間要嚴格按照通化分局“三個服務”管理要求,結合站內實際情況,統籌安排。

1、加強組織領導,細化領導分工。培訓期間要求領導分工明確,責任落實到人,合理制定培訓計劃,嚴格按照計劃實施。

2、培訓內容、考核標準要嚴格按照《通化分局收費工作考核評比辦法》中文明服務標準執行。

3、要將本次培訓內容運用到具體實際工作中去,在收費崗亭內做好“三個服務”,各班班長要起到模范帶頭作用,做好日常監督工作。

4、在培訓期間要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總結經驗教訓。

5、全體新收費員必需經過培訓、考核,并且通過考核的方可上崗。

二〇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篇二

新發改法規〔2012〕3088號印發

第一條為加強我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使用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建立物業服務“質價相符、優質優價”模式,促進物業服務行業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和《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的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在自治區境內依法登記、取得住房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物業服務企業資質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照合同約定,提供物業服務并收取費用的行為,以及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管理物業服務收費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物業,是指已建成交付使用的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配套設施設備、場地等。

本辦法所稱業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權人。

本辦法所稱使用人,是指房屋的承租人或房屋的實際使用人。

本辦法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接受經業主大會選舉產生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委托,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供物業小區公共區域清潔衛生、冰雪清除服務、公共區域維護秩序(安全、交通、消防等)服務、公共區域綠化養護服務,以及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保養及維修服務,按約定或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政府鼓勵和倡導業主(使用人)根據物業服務的內容和質量標準要求,通過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競爭機制,自主選擇物業服務企業和物業服務等級,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鼓勵物業服務企業開展正當的價格競爭,禁止價格欺詐。

第五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統一政策,分級管理。各級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是物業服務收費的主管機關,按照價格管理權限,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加強對物業服務收費的監督、管理和指導。

自治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物業服務收費的政策和定價原則,指導全區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工作。

各地、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國家、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的有關政策規定,按照物業服務收費的定價原則和定價辦法,結合當地實際,調控本地、州、市物業服務收費水平,制定本地、州、市的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普通住宅物業收費指導價。

縣(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收費管理實施辦法及普通住宅物業收費指導價管理當地物業服務收費,監督物業服務企業的收費行為。

第六條物業服務收費屬經營性收費,應當遵循公開、合理、公平以及收費項目、標準與服務內容、服務質量相適應的原則,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合理利潤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第七條物業服務收費的價格構成因素為:

(一)人員費用: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按規定計提的工會經費、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以及按照政府有關規定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用(包括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

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含電梯、消防設施)正常使用和運行、維護保養、檢測和公共用電(含樓道照明用電)所需的費用。不包括保修期內由建設單位履行保修責任支出的維修費。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物業小區的水、電、暖二次供應費用應計入物業服務成本,不再另收。采用中央空調(地源熱泵、太陽能等)供暖(冷),其動力設備發生的能源費用、運行維護費用應計入其供應價格中,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三)清潔衛生費:是指物業服務區域內公共場地(所)、公共設施、設備房(間)、環境衛生所需的工具購置費、消殺防疫費、化糞池清理費、管道疏通費、清潔用料費、環衛所需費用、二次供水設施設備的消毒及保潔防疫費用等。

居民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由業主(使用人)按當地政府有關規定自行繳納,不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四)綠化養護費:是指管理、養護綠化所需綠化工具購置費、綠化用水費,花草樹木修剪費、補苗費、農藥化肥費、防治病蟲害等費用。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種苗種植費和前期維護費。

(五)秩序維護費:是指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秩序所需的器材裝備費、安全防范人員的人身保險費及由物業服務企業支付的服裝費等。不包括應由房屋建設單位支付的共用設施設備的監控設備和器材裝備費用。

(六)辦公經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為維護物業服務區域內正常的物業服務活動所需的辦公用品費、交通費、房租費、水電費、取暖費、通訊費、書報費及其他費用。

(七)固定資產折舊費:是指按規定折舊方法計提的物業服務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物業服務固定資產是指在物業服務區內由物業服務企業擁有的、與物業服務直接相關的、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資產。

(八)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是指物業服務企業購買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所支付的保險費用,以物業服務企業與保險公司簽訂的保險單和所交納的保險費用為準。

(九)經業主(使用人)同意的其他費用:是指業主或業主大會按規定同意由物業服務費開支的費用。

(十)法定稅費。

(十一)合理利潤。原則上成本利潤率不超過5%。

第八條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使用人)應當在物業服務合同中明確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和收費辦法。

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尚未進行權屬登記的,暫按購房合同記載的建筑面積計算。

住宅小區內的物業已完成竣工驗收交付使用,但小區內的道路、綠化、部分公共設施未達到設計要求或使用要求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承擔。

納入物業服務范圍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的、房屋建設單位出租的、因房屋建設單位原因未按時交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服務費用由房屋建設單位繳納。

第九條普通住宅(指除別墅以外的所有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由各地、州、市價格主管部門根據物業服務行業成本,在聽取企業和業主(使用人)意見的基礎上,按物業服務等級分類制定、發布指導性收費標準。

費標準。物業服務企業不得區分業主(使用人),實行不同的收費標準。

第十條住宅小區成立業主大會的,由業主大會或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自治區住宅物業服務等級規范標準細則》協商確定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物業服務的等級,并按照“分等定價、質價相符、優質優價”的原則,在價格主管部門規定的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

未成立業主委員會,其物業服務企業提供前期物業服務的,其住宅小區物業服務等級由當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一條為住宅小區配套建設的非住宅用房(商業用房、幼兒園、診所等)及改變用途的住宅,其物業服務收費應在統一的住宅物業服務收費標準基礎上加價。原則上用于商業的加收不超過100%;用于辦公的加收不超過50%,具體加價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改變住宅用途的,須經有關部門許可。

對業主擁有產權(或使用權)的車庫及車庫內的車位按照住宅物業收費標準收取物業服務費。第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備案制度。物業服務企業在收取物業服務費前應到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提交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及物業服務合同等材料,按規定辦理備案手續。具體辦法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住宅小區內的車庫及車庫內車位的產權擁有人委托物業服務企業管理提供機動車輛停放服務的,其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標準由各地價格主管部門按照《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機動車停放服務收費管理辦法實施細則》制定,其產權擁有人應當繳納物業服務費,并按約定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酬金。

機動車輛停放占用小區內的公共道路、公共場地的,車主應當繳納場地占用費。場地占用費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指導價,業主委員會與物業服務企業可在指導價范圍內協商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未成立業主委員會的,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確定場地占用費標準。場地占用費應當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收取,物業服務企業應單獨建賬、單獨核算,其收入原則上按照業主大會的決議分配使用,也可以將收入的30%用于補償物業服務企業費用支出,70%用于住宅小區內公共區域、公共設施的專項維修、更新改造,并向全體業主(使用人)定期公布實際收入與支出情況,接受業主委員會及業主的質詢。

業主(使用人)對車輛或非機動車輛有看管要求的,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另行約定看管責任、看管費用等。

第十四條業主(使用人)對房屋進行裝修,應當在室內裝飾裝修工程開工前,向物業服務企業告知。通過約定或以協議的方式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及損壞公共財產的賠償辦法。物業服務企業及其他組織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裝修管理費等任何名目的費用。房屋裝修期間產生的建筑垃圾應由業主(使用人)自行清運,需要委托物業服務企業清運的,由雙方協商確定費用。

第十五條物業服務企業不承擔收取自身不提供服務的費用的義務。任何單位不得強行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其向業主(使用人)收費,供水(排污)、供電、供氣、供熱、通訊、有線電視、環衛等單位應當向住宅小區內的最終用戶按照有關規定收取費用。需要委托物業服務企業代收費(代抄表)的,應征得物業服務企業同意,委托單位應當與物業服務企業簽訂委托合同,并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酬金。

上述收費凡屬于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應當執行規定的收費標準,任何單位不得亂加價、亂收費。

第十六條前期物業服務費按月收取,成立業主大會的,業主委員會可與物業服務企業通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提前預收,預收時間不得超過六個月。

人)提供配送、維修、安裝等服務的外來人員收取包括辦證費在內的任何費用。

第十八條物業服務企業按規定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了物業服務費的,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再重復收取性質相同的費用。

第十九條物業服務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可按照合同約定,要求物業服務企業整改;整改后仍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業主委員會或業主(使用人)按照合同約定追究物業服務企業違約責任。雙方發生的服務收費糾紛,可協商解決,或者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

第二十條業主(使用人)應當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交費時間,及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使用人)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未交納物業服務費的,業主委員會應當督促其限期交納,物業服務企業也可依法追繳。

第二十一條業主(使用人)擅自改變物業用途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物業服務收費按照本辦法規定收取。

第二十二條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明碼標價,應當在物業服務區域內顯著位置公示物業服務企業名稱、服務內容、服務標準、計費方式、計費起始時間、服務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代收的水、電、氣、熱、有線電視等收費項目、收費標準以及收費依據,12358價格舉報電話等,接受業主(使用人)的監督,不得向業主(使用人)收取任何未予標明的費用。第二十三條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定期在物業服務區域顯著位置公告共有部分收益的收支賬目。

第二十四條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物業服務實行定價成本監審制度和價格監測制度。物業服務企業應當按照政府價格主管部門的要求,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物業服務成本的變動情況,及時調整物業服務收費指導價。

第二十五條對社會反應強烈,明顯不合理的物業服務收費,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糾正;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未及時糾正的,上級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改正,并通報批評。

(一)超出政府指導價自定收費標準的;

(五)違反規定收取保證金、押金,或以保證金、押金等形式變相收費的;

(六)不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的;

(七)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物業管理條例》和本辦法管理和監督物業服務的,由上級價格主管部門、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予以糾正,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責任。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新計法規〔2004〕531號)同時廢止。此前凡與本辦法相抵觸的規定,一律以本辦法為準。

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篇三

第一條 為規范物業服務收費行為,保障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辦法》、《廣東省物業管理條例》、《印發〈廣東省物價局、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及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于江門市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企業的物業服務收費行為。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物業服務收費,是指物業服務企業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對房屋及配套的設施設備和相關場地進行維修、養護、管理,維護物業管理區域內的環境衛生和秩序,向業主所收取的費用。

第四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當遵循合理、公開以及收費與服務水平相適應的原則。

第五條 江門市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全市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物業服務收費的管理監督工作。

第六條 業主與物業服務企業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等形式約定物業服務收費。

包干制是指業主向物業服務企業支付固定物業服務費用,盈余或者虧損均由物業服務企業享受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中按約定比例或者約定數額提取酬金支付給物業服務企業,其余全部用于物業服務合同約定的支出,結余或者不足均由業主享有或者承擔的物業服務計費方式。

第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不同物業的性質和特點,分別實行政府指導價和市場調節價。

業主大會成立之前的住宅(含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物業服務收費實行政府指導價,別墅、業主大會成立之后的住宅(含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及其它非住宅物業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八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根據不同類型及服務內容制定基準價及浮動幅度并公布,同時報上一級價格主管部門和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具體標準由物業服務企業在當地指導價范圍內,根據物業服務實際情況與業主協商確定,并報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實行市場調節價的物業服務收費,由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雙方協商確定。

第十條 實行政府指導價的物業服務收費,應根據物業服務成本、業主承受能力以及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等因素適時調整。

選聘物業服務企業的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由建設單位與其選聘的物業服務企業在物業銷售前根據當地政府指導價范圍制定,并簽訂書面的前期物業服務合同,報當地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備案。

前期物業服務收費確需超過政府指導價水平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第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因服務項目、服務標準、服務質量、成本變化、合同期限、以及政府指導價標準變動等原因需要調整或重新約定收費標準的,物業服務合同有約定的從其約定;無約定的應當通過業主大會決定,未成立業主大會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采用書面征求意見形式,征求全體業主的意見,并將書面征求意見的結果在物業管理區域內公示30日以上,業主有權查閱相關資料。

經業主大會同意的,物業服務企業與業主委員會重新簽訂物業服務合同;采用書面征求意見的,應當經專有部分占建筑物總面積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過半數的業主同意。

物業服務收費標準的調整,在政府指導價范圍內的,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備案方可執行;超過政府指導價范圍的,應當報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核定后方可執行。第十三條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包干制的,物業服務收費包括物業服務成本、法定稅費和物業服務企業的合理利潤。

實行物業服務費用酬金制的,預收的物業服務資金包括物業服務支出和物業服務企業的酬金。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成本或者物業服務支出構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一)管理服務人員的工資、社會保險和按規定提取的福利費等;

(二)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日常運行、維護費用;

(三)物業管理區域綠化養護費用;

(四)物業管理區域清潔衛生費用;

(五)物業管理區域秩序維護費用;

(六)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

(七)辦公費用;

(八)管理費分攤;

(九)物業服務企業固定資產折舊;

(十)經業主同意的其它費用。

第十五條 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費用,應當通過專項維修資金予以列支,不得計入物業服務成本。

第十六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業主共用場地路燈、住宅大樓內走廊、樓梯、電梯、增壓水泵、中央空調等業主共同使用的設施設備產生的水電費用按約定的方式向全體業主合理分攤。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業主專有部分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分攤。可分攤的共用水電需設置獨立計量表,費用單獨列帳,定期向業主公布共用水電分攤的用量、總金額以及各業主應負擔的金額等。

業主如在物業服務企業簽訂的協議中約定將公共水電費納入物業服務收費統一收取的,從其約定。

第十七條 物業服務收費根據法定產權建筑面積按月計收。已辦理房產證的,以房地產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為準。房產證未記載建筑面積或未辦理房產證的,以物業買賣合同中約定的建筑面積為準。

業主自有產權的車位(車庫)的物業服務收費可按車位(車庫)數量計收,也可按法定產權面積計收。具體標準由各市、區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八條 物業買受人應當在建設單位交付物業后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業主違反物業服務合同約定逾期不交納服務費用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依法追繳。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物業發生產權或者租賃權轉移時,業主或者物業使用人應當結清物業服務費。第十九條 物業管理區域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給物業買受人的物業,其物業服務費由建設單位按照該物業區域同類物業的標準全額交納。

第二十條 物業管理區域內,供水、供電、供氣、通訊、有線電視等單位應當向最終用戶收取有關費用。物業服務企業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費用的,可向委托單位收取手續費,但不得向業主收取手續費或水電周轉金。

第二十一條 業主對其物業進行室內裝修,物業服務企業可向業主或裝修承建單位收取裝修保證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積大于144平方米以上(含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過3000元/戶的裝修保證金(押金),住宅建筑面積小于144平方米的可收取不超過2000元/戶的裝修保證金(押金)。

裝修未對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造成損壞或自行修復了損壞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并經雙方驗收合格的,物業服務企業應在驗收合格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全額無息退還裝修保證金(押金)。

第二十二條 業主裝修產生的垃圾、余泥渣土可自行安排清理,也可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安排清理。委托物業服務企業安排清理的,清運費標準由業主和物業服務企業在簽訂住宅室內裝修管理服務協議中協商確定。

第二十三條 物業服務企業對裝修工人出入實行持證管理的,如證件回收后能多次使用,可按不超過20元/證的標準收取押金,證件完好退回的,應如數退回押金;如證件回收后不能再次使用的,可收取不超過5元/證的工本費。

第二十四條 實行小區出入證管理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為業主免費配置每戶不少于3張小區出入證(含ic卡),機動車按一停車位一證的方式免費配置車輛出入卡。業主申請多配置或因遺失、損壞需要重新辦證的,可按制作成本合理收取工本費。

關于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收費管理實施細則》有關規定執行。已收取機動車停放保管服務費的,不得重復收取車位物業服務費。

第二十七條 物業服務企業根據業主的自愿委托提供物業服務合同約定以外的服務,其收費由雙方協商。

第二十八條 物業服務企業已接受委托實施物業服務并相應收取服務費用的,其他部門、單位不得重復收取性質和內容相同的費用。

第二十九條 物業服務收費應按規定實行明碼標價。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在物業管理區域內顯著位置,將物業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收費項目、收費標準等進行公示。

第三十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遵守價格法律、法規和政策,建立健全內部價格管理制度,配備價格管理人員,加強價格自律、自覺規范價格行為,不斷改善經營管理,為業主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三十一條 對物業服務收費有爭議的,業主、物業使用人、業主委員會或物業服務企業,可以向物業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申請協商調解。

第三十二條 物業服務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一)未經當地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超過政府指導價標準收費的;

(二)擅自設立強制性收費項目的;

(三)不實行明碼標價或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四)不按規定備案的;

(六)其他違反價格法律、法規規定的。

第三十三條 本細則由江門物價局會同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細則自2012年9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江門市物業服務收費管理辦法》(江價〔2004〕41號)同時廢止,此前規定與本細則相抵觸的,以本細則為準。

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篇四

第一條為加強停車場管理,規范停車行為,維護靜態交通秩序,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城市道路管理條例》、《江蘇省道路交通管理條例》和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建設和管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內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

第三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市區停車場的日常管理工作,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市區營業性停車場的行業管理工作。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停車場,是指根據規劃配建、自建、補建的室內或室外(含地下)停車場和占用道路停車泊位的臨時停車場所。

第五條城市停車場是城市重要基礎設施,城市規劃部門應會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據城市道路交通規劃編制城市停車場規劃,并根據城市發展,逐步組織實施,以適應城市交通與管理的需要。

第六條凡已建、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大中型臨街建筑停車場面積未達到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標準的,必須補建或出資另建停車場。

小型臨街建筑必須按規劃配建和補建非機動車停車場。

第七條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協同城市規劃部門制訂停車場的規劃,并對停車場的建設和管理實行監督。停車場的專項規劃,應當與道路交通發展相協調,有計劃、有步驟發展大型專用停車場。停車場的規劃設計按公安部、建設部《停車場規劃設計規則(試行)》的規定標準實行。

第八條建立規劃、土地、建設、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參加的臨街停車場建筑圖紙會審制度。新建公共建筑必須按規定配建停車場;沒有配建停車場的,市規劃、土地部門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建設用地許可證》。

第九條居民住宅小區的建設,應當根據小區的規模、居住人口數和規劃規范要求配建相應的停車場地。

第十條停車場的設計方案須經城市規劃部門審核,并征得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同意,方可核發《建筑工程規劃許可證》,辦理開工建筑手續。

第十一條因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城市道路設置停車場點,必須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建設、城-管部門批準,并辦理占道許可證,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統一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道設置臨時停車場點。

第十二條建設停車場,應當符合城市規劃的要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暢通,控制占道,并鼓勵投資者采取多種方式投資建設,誰投資、誰受益。

第十三條新建公共建筑應按規定配建停車場,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竣工。

第十四條單位內部自備停車場所,由單位投資建設,并全部對外開放,實行統一收費服務,并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后,納入社會化停車場管理。

第十五條停車場建設的勘察、設計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執行,承擔停車場建設的施工單位應按照批準的停車場設計圖紙施工,不得擅自改變。

第十六條停車場應配建照明、通訊、排水、消防等設施,并按國家標準gb5768-1999《道路交通標志和標線》的規定,設置明顯標志和標線,保障車輛安全進出。有條件的必須安裝停車場監視設備。

第十七條停車場建設工程竣工后,須經有關部門參與驗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經驗收和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八條未經市規劃、國土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批準,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改變其用途,不得縮小停車場的使用面積。

第十九條凡開辦經營性收費停車場的,應經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審核批準,提出申請時應注明名稱、位置、面積、泊位、負責人、管理人數、產權證明和平面圖,并分別到工商、地稅部門領取《營業執照》及辦理稅務登記后,購置停車場標志牌,領取停車場登記本、月報表和地稅部門專用發票,方可開業。

第二十條停車場實行等級管理制度。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物價部門根據停車場所處地理位置、內部設施、管理水平、服務條件和供求關系等因素,將停車場分為一、二、三級,并每年進行審查驗收,頒發相應的等級合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物價部門根據停車場的等級,核定其收費標準,實行分類收費。

第二十二條停車場經營者應履行下列職責:

(四)負責車輛查驗、登記;

(五)維護場內停放秩序和行駛秩序;

(八)保持停車場環境整潔。

第二十三條所有車輛必須在停車場或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停放點依次停放,并服從交通民-警和停車場管-理-員的指揮和管理。

第二十四條機動車停放時,須嚴格遵守停車規定,按指定的泊位或停車線停放車輛,車主應關閉電路、拉緊手制動器、鎖好車門,并按標準交納停車費。

第二十五條裝載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品和不清潔的車輛,不準進入停車場停放。

第二十六條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負責對停車場管理的監督和管理人員的.培訓,督促停車場車輛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實,維護正常的交通秩序。

第二十七條未經批準停用停車場或者改變停車場用途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恢復,并可從停用或改變之日起按每日每平方米5元的標準處以罰款。

第二十八條在停車場年度審查驗收中發現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職能部門視情節輕重分別作出責令整改,降低停車場等級,取消停車場等級合格證的處理。

(一)不按規定明碼標價的;

(二)不按核定的等級和標準收費,擅自提高收費標準的;

(四)停車場年度審驗中發現有嚴重治安、消防隱患的;

(五)發生車內物品失竊、機動車失竊、因管理原因引起火情等重大刑事、治安事件的。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其它規定的,由規劃、建設、城-管、工商、地稅、物價等部門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三十條所轄市可根據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施行。

第三十一條本辦法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停車收費服務方案 新收費員三個服務培訓方案篇五

為加強員工隊伍建設,規范新員工的業務培訓進程,提高新員工的業務素質,使之能盡快掌握通行費的征收技能,特制定本辦法。

一、新員工培訓階段進度安排

(一)第一天

1、發放培訓教材、進行崗前安全教育和廉政教育,告知上班模式、班次、當班應注意的安全事項、安排后勤事宜。

2、將新員工帶至崗亭,交待班長安排人員進行培訓,使新員工初步熟悉車道布局、收費鍵盤布局、文明服務規范、監控對講系統使用、征費基本流程。

3、當天不得安排實際操作。

(二)第二天

當班班長要安排人員向新員工講授業務知識。

1、在車道以自學和觀看當班人員收費流程結合的方式學習收費知識。

(1)收費業務簡明培訓教材;

新員工重點掌握客貨車正常收費流程、鮮活農產品車輛免征流程、正常超時車操作流程、軸型變更流程、車型變更流程、交接班流程、稱重數據異常判定(軸型出錯、車輛數出錯)、u轉車處理。

2、掌握交接班流程

(1)上午7:40至征財股跟中班人員下車道交接班,交接完畢后至征財股參加繳款,了解交接班各注意事項。

(2)下午15:40至征財股跟晚班人員下車道交接班,交接完畢后至征財股參加繳款,了解交接班各注意事項。

3、新員工所在實習道口為當班開啟車道。

4、當天不得安排實際操作。

(三)第三天——第五天

1、進行實際操作;

3、如遇陪同人員離崗,應安排他人陪同。

4、如陪同人員未盡到教導責任的,業務差錯由新員工和陪同人員共同負責;班長未安排好陪同人員的,業務差錯由班長負責。

二、新員工獨立上崗

(一)新員工在培訓期間要自覺加強學習,多問、多看、多學,5天培訓期結束后,要求能獨立上崗。

(二)新員工獨立上崗后,相關考核參照正式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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