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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退伍士兵安置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篇一
一、培訓組織
成立建湖中專“退役士兵培訓工作領導小組”,下設退役士兵培訓管理辦公室。設專門辦公地點和教室。
1、領導小組
組 長:王端詳
副組長:朱長安
成 員:林哮虎 商德剛
2、退役士兵培訓管理工作辦公室
主 任:林哮虎
副主任:商德剛
成 員:鐘 智 趙正萍 查文秀
二、培訓類別
汽車裝潢與維修(六個月)、培訓分理論課程、實踐實訓兩部分。培訓結束后,參訓者根據所選報的培訓專業,可取得“雙證書”,即培訓結業證、職業資格證書。
三、開學計劃
1、開學事宜:
報到時間:20xx年2月27日。已預計報30人,全部男性。
報到地點:建湖中等專業學校招生就業處
開學典禮:20xx年3月6日
上課安排:20xx年2月28日(以課表安排為準)
四、培訓費用
嚴格執行省財政廳、民政廳《江蘇省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和《鹽城市退役士兵職業技能培訓資金使用管理辦法》,退役士兵的教育培訓所需學雜費、住宿費和技能鑒定費等由政府財政部門全額負擔。
五、培訓管理
退役士兵職業教育與技能培訓工作由學校招就處與退役士兵培訓管理辦公室牽頭管理,負責與民政部門保持業務聯系,按時頒發培訓結業證書,積極探索退役士兵培訓與就業的新模式,引導參訓學員盡快適應就業形勢,盡最大努力做好就業推薦;學院汽車教研組系、具體擬定并實施培訓計劃和實訓方案,選聘高職稱、雙師素質的教師任課與教學指導,做好教學的過程管理與記載,組織開展參訓學員的職業技能鑒定工作,并配合做好培訓檢查與評估工作;財務處要對培訓專款建立資金使用動態監控機制,科學計算教育培訓成本,充分發揮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并按照實際考勤情況按月給參訓學員發放生活補貼或待其按照要求完成教育培訓任務,經考試(考核)、鑒定合格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畢業(結業)證書后,一次性發放;總務處要做好住宿條件的合理安排,不斷改進伙食質量。
六、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視“退役士兵職業教育與培訓”項目工作。加強退役士兵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工作,是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要求、深化退役士兵安置改革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要求、加快培養現代化建設人才的重要內容,是新形勢下促進軍政軍民團結、服務國防和軍隊建設的重大舉措,是利國利軍利民的大事,具有重要的政治意義和深遠的歷史意義。
2、要抓好培訓教學、培訓管理工作。繼續教育與培訓部職業培訓科要與市民政局、市人社局保持暢通聯系,并將擬制的培訓期間“培訓課程安排表”、“安全管理規定”、“班主任管理規定”、“培訓管理辦法”、“實踐性環節管理規定”、“教學評估”等材料報相關部門存查。
3、增強安全意識,切實做好培訓期間的安全防范工作。培訓工作領導小組領導、成員及任課教師都要將安全工作放在重要位置,落實安全防范與教育措施,強化安全責任,由領導小組組長負總責,全方位做好安全防范工作,確保培訓工作的順利開展。
4、做好服務保障工作,保證培訓工作有序良好地開展。后勤服務工作是保證培訓工作正常有序開展的重要保證。要以奉獻、敬業、高效、及時的服務觀念和意識,各方面為參訓學員提供和創造良好的學習生活環境,確保培訓工作安全、有序、順利實施,圓滿完成,為促進漢中社會和諧發展作出新貢獻。
5、積極促進參訓的退役士兵走向就業崗位。通過定向培訓、“訂單式”培訓,充分利用市人力資源市場等渠道,拓展退役士兵就業渠道,鼓勵退役士兵自謀職業。
河北退伍士兵安置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篇二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移交和接收
第八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全國退役士兵的年度移交、接收計劃。
第九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退役士兵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接收退役士兵。
第十條 退役士兵安置地為退役士兵入伍時的戶口所在地。但是,入伍時是普通高等學校在校學生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不復學的,其安置地為入學前的戶口所在地。
(一)服現役期間父母戶口所在地變更的,可以在父母現戶口所在地安置;
(三)因其他特殊情況,由部隊師(旅)級單位出具證明,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批準易地安置的。
(一)因戰致殘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雙亡的。
第十三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應當自被批準退出現役之日起30日內,持退出現役證件、介紹信到安置地縣級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持接收安置通知書、退出現役證件和介紹信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應當到規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報到。
第十四條 退役士兵所在部隊應當按照國家檔案管理的有關規定,在士兵退役時將其檔案及時移交安置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
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于退役士兵報到時為其開具落戶介紹信。公安機關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具的落戶介紹信,為退役士兵辦理戶口登記。
第十五條 自主就業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檔案管理有關規定辦理。
退休、供養的退役士兵的檔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移交服務管理單位。
第十六條 退役士兵發生與服役有關的問題,由其原部隊負責處理;發生與安置有關的問題,由安置地人民政府負責處理。
第十七條 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不按照規定時間報到超過30天的,視為放棄安置待遇。
第三章 安置
第一節 自主就業
第十八條 義務兵和服現役不滿12年的士官退出現役的,由人民政府扶持自主就業。
第十九條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由部隊發給一次性退役金,一次性退役金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給予經濟補助,經濟補助標準及發放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一次性退役金和一次性經濟補助按照國家規定免征個人所得稅。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退役士兵自主就業的指導和服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組織職業介紹、就業推薦、專場招聘會等方式,扶持退役士兵自主就業。
第二十條 國家根據國民經濟發展水平、全國職工年平均工資收入和軍人職業特殊性等因素確定退役金標準,并適時調整。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軍隊有關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確定和調整退役金標準的具體工作。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根據服現役年限領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現役年限不滿6個月的按照6個月計算,超過6個月不滿1年的按照1年計算。
(二)榮獲二等功的,增發10%;
(三)榮獲三等功的,增發5%。
多次獲得榮譽稱號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隊按照其中最高等級獎勵的增發比例,增發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考試考核合格的,發給相應的學歷證書、職業資格證書并推薦就業。退役士兵退役1年內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參加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的,按照國家相關政策執行。
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的職業教育和技能培訓經費列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預算。
第二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舉辦的公共就業人才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退役士兵提供檔案管理、職業介紹和職業指導服務。
國家鼓勵其他人力資源服務機構為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費服務。
第二十三條 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退役士兵,按照國家規定給予稅收優惠,給予小額擔保貸款扶持,從事微利項目的給予財政貼息。除國家限制行業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首次注冊登記之日起3年內,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第二十四條 國家鼓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用人單位招收錄用或者聘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符合規定條件的,依法享受稅收等優惠。
第二十五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職工的,退出現役后可以選擇復職復工,其工資、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過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不得違法收回或者強制流轉;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農村土地,承包期內其家庭成員可以繼續承包;承包的農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與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同等權利。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時戶口所在地落戶,屬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沒有承包農村土地的,可以申請承包農村土地,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優先解決。
第二十七條 有勞動能力的殘疾退役士兵,優先享受國家規定的殘疾人就業優惠政策。
第二十八條 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進入中等職業學校學習、報考成人高等學校或者普通高等學校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優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學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學校就學的退役士兵,退出現役后2年內允許入學或者復學,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獎學金、助學金和減免學費等優待,家庭經濟困難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資助;入學后或者復學期間可以免修公共體育、軍事技能和軍事理論等課程,直接獲得學分;入學或者復學后參加國防生選拔、參加國家組織的農村基層服務項目人選選拔,以及畢業后參加軍官人選選拔的,優先錄取。
第二節 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條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退役士兵在艱苦地區和特殊崗位服現役的,優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礙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時自愿選擇自主就業的,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一節的規定辦理。
第三十條 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和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應當制定下達全國需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的年度安置計劃。
第三十一條 中央國家機關及其管理的在京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下達。中央國家機關京外直屬機構、中央國家機關管理的京外企業事業單位接收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下達。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人數和用人單位的實際情況,下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并依法向社會公開。
對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較重的縣(市),可以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區域內統籌安排。
第三十三條 安置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屬地管理的原則,對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進行安置,保障其第一次就業。
第三十四條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以及國有控股和國有資本占主導地位的企業招收錄用或者聘用人員的,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收錄用或者聘用退役士兵。
第三十五條 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在接收退役士兵的6個月內,完成本年度安排退役士兵工作的任務。
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安置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承擔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單位應當按時完成所在地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并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合同存續期內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的,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三十七條 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第三十八條 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至其上崗為止。
第三十九條 對安排工作的殘疾退役士兵,所在單位不得因其殘疾與其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
安排工作的因戰、因公致殘退役士兵,享受與所在單位工傷人員同等的生活福利和醫療待遇。
第四十條 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安置地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視為放棄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第三節 退休與供養
第四十一條 中級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滿55周歲的;
(二)服現役滿30年的;
(三)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6級殘疾等級的;
(四)經軍隊醫院證明和軍級以上單位衛生部門審核確認因病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中級以上士官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6級殘疾等級,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選擇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二節的規定辦理。
第四十二條 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出現役的,由國家供養終身。
國家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其生活、住房、醫療等保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國家供養分為集中供養和分散供養。
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購(建)房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專項安排,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購(建)房屋產權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上述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第四十三條 因戰、因公致殘被評定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中級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棄退休安置的,可以選擇由國家供養。
第四章 保險關系的接續
第四十四條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計算為工齡,與所在單位工作年限累計計算,享受國家和所在單位規定的與工齡有關的相應待遇。
第四十五條 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與地方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為退役士兵辦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對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憑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出具的介紹信,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保險關系接續手續。
第四十六條 退役士兵到城鎮企業就業或者在城鎮從事個體經營、以靈活方式就業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退役士兵回農村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退役士兵在服現役期間建立的軍人退役養老保險與其退役后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關系接續,由軍隊的軍人保險管理部門和安置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視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退役士兵到各類用人單位工作的,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靈活方式就業或者暫未實現就業的,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退役士兵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其軍人退役醫療保險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轉入退役士兵安置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實行工齡視同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年限規定的地區,退役士兵的服現役年限視同參保繳費年限。
第四十八條 退役士兵就業應當隨所在單位參加失業保險,其服現役年限視同失業保險繳費年限,并與實際繳費年限合并計算。參加失業保險的退役士兵失業,并符合《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和相應的促進再就業服務。
第五章 法律責任
(一)拒絕或者無故拖延執行人民政府下達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務的;
(二)未依法與退役士兵簽訂勞動合同、聘用合同的;
(三)與殘疾退役士兵解除勞動關系或者人事關系的。
第五十一條 退役士兵弄虛作假騙取安置待遇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取消相關安置待遇。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
第五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1987年12月12日國務院發布的《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1999年12月13日國務院、中央軍委下發的《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本條例施行以前入伍、施行以后退出現役的士兵,執行本條例,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時國家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規定執行。
河北退伍士兵安置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篇三
3、國家采取哪些方式安置退役士兵?
答:國家采取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以及繼續完成學業等多種方式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17、哪些退役士兵應當自主就業安置?
答:不符合由政府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義務兵和服役不滿12年士官。
18、自主就業退役士兵享受哪些待遇?
答:享受一次性退役金、免費教育培訓、就業優惠政策等待遇。
58、哪些退役士兵可以由政府安排工作?
答: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現役滿12年的;
(三)因戰致殘被評定為5級至8級殘疾等級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59、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可以選擇自主就業嗎?
答:可以,但應在退役時選擇。
60、符合安排工作條件的退役士兵,安排工作后是否可以要求重新安置?答:不可以。安置地政府只負責保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第一次就業。
61、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在待安排工作期間,能否向政府申請生活費?
答:可以。由安置地政府按照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標準,按月發給生活補助費。
62、接收安置單位應在安置部門開出安置介紹信后多長時間安排上崗?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規定,接收安置單位應在政府安置工作主管部門開出介紹信1個月內,安排退役士兵上崗。
答:接收安置單位應與退役士兵依法簽訂期限不少于3年的勞動合同或者聘用合同。
64、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所在單位倒閉了怎么辦?
答:在安排工作退役士兵與接收安置單位簽訂的合同存續期內,如果單位依法關閉、破產、改制,退役士兵與所在單位其他人員一同執行國家有關規定。
65、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遇上單位裁員可以不可以優先留下?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36條規定,接收退役士兵的單位裁減人員的,應當優先留用退役士兵。
66、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間算不算工齡?
答: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現役年限和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待安排工作時間計算為工齡,享受所在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工資、福利待遇。
67、接收安置單位對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不按規定安排上崗該怎么辦?
答:非因本人原因,接收安置單位未按照規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崗的,應當從所在地政府安置部門開出介紹信的當月起,按照不低于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平均工資80%的標準,逐月發給退役士兵生活費,直至上崗為止。
100、新老政策如何銜接過渡?
答:201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士兵執行新政策,2011年10月31日以前入伍并在此后退役的士兵,可選擇新政策,也可按照入伍時的政策執行。2011年11月1日前退役的士兵執行原安置政策。
(文字內容參閱《戰旗報》、全軍政工網、丁 耀編著的《退伍如何求職創業》,以及《前衛報》記者梁 豐等專訪濟南軍區司令部軍務部張原部長的文章《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新變化》)
河北退伍士兵安置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篇四
王闖(男,漢族,xx年6月出生,20__年12月入伍,20__年12月退伍),金沙縣茶園鎮人,初中畢業后,到貴陽機械職業學校學習。20__年響應國家號召報名參軍,服役期間曾經多次獲得_優秀士官__搶險先鋒__模范標兵_的光榮稱號,獲得多種嘉獎,得到部隊首長親切接見。部隊幾年的生活,培養了一個軍人的雷厲風行的作風和軍人耿直的性格。
20__年12月他脫下戎裝,返回故里時,便對自己的人生作了規劃。在市場競爭極為殘酷的產業變革時代,他不畏困難和風險,把心愛的第一輛貨車賣掉,投資興辦金沙縣茶園鎮尖山子肉牛養殖場,進行黑山羊、肉用牛養殖,自己起早貪黑地經營管理。功夫不負有心人,20__年他成功地飼養300余頭黑山羊,100余頭肉牛。王闖以發展的眼光帶領鄉親走上共同致富的道路。他采取率將部分母羊、母牛發放給貧困戶飼養,秋后分紅的辦法,帶動了20余戶家鄉父老走上了養殖道路。當地群眾稱贊他是_退伍不褪色,子弟兵不變_。20__年度王闖被金沙縣茶園鎮黨委評選為_優秀_員_予以獎勵。王闖的養殖場變成了當地群眾共同致富的基地。為解決飼養牲畜的飼料問題,王闖下定決心辦一個解決蛋白質飼料的工廠,通過一年多的努力,王闖利用金沙縣茶園火電廠的蒸汽管道作為烘干的熱能,成功地建成了豆粉加工廠,滿足了當地群眾飼養牲畜的蛋白質飼料供應。
場。毅然決定投資德江縣,興辦生物質顆粒燃料廠。20__年8月,在德江縣復興鎮聯合村成立的以王闖為總經理法人的德江縣燃焰綠色能源開發有限公司隆重開業,得到了德江縣各級政府的認可,截至20__年10月,工廠已達到每日生產50噸生物質顆粒燃料的產能。建廠以來該廠已創造產值3000余萬元,上交國家利稅100余萬元。
創業成功后的王闖時刻謹記自己是一名黨員,是一名退役軍人,不忘回饋社會,積極參與脫貧攻堅工作,在重點貧困戶的扶持、美麗鄉村、環境衛生、疫情防范等多方面都作出了貢獻。公司內部使用員工首先從扶貧開始,王闖錄用了一定比例的貧困戶到工廠上班,從根本上解決扶貧先扶志的問題。
_退役不退志、退伍不褪色_,在部隊他是模范標兵,脫下戎裝后他是有擔當的、有眼光的創業家,有著滿滿的正能量及社會責任感,充分發揮軍人勇于挑戰和敢于創新的精神,積極投身回報社會的赤子情懷,充分展現新時代退役軍人精神風貌。
退伍軍人創業事跡材料共**,男,漢族,****人,xx年9月生人,_黨員,本科學歷,現任**市**農副產品有限公司董事長、******商會常務副會長,**市人大代表。個人先后榮獲**市優秀農民企業家、農村實用科技拔尖人才、中國果蔬流通協會貯藏加工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等眾多榮譽,**年被評為廣東省科教興農創業標兵;**年被**市人民政府授予市農村實用人才稱號。
該同志思想政治覺悟高,堅決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時時處處以一個_員的標準嚴格要求自己。多年來,他發展經濟、帶頭致富,捐資助學、扶貧濟困,熱心奉獻、回報社會,在干部群眾中贏得了很高的威信,得到了社會各界的強烈好評。**省衛視頻道《鄉賢》欄目專門對他進行了介紹,對他在廣東創業給予很高評價,稱其為_創業致富,心懷家鄉!80后退役軍人再創業的榜樣!_,**省胡強副省長稱贊**是退役軍人再創業的典型人物。
xx,男,_黨員,1976年4月17日出生于xx的一個小山村。他從一個毫無背景的高中學歷退伍軍人,自學、自主創業,到考上mba、成為mba培訓學校的校長,他積極進取,不斷自我完善。他做義工,關心環保,推動市容建設,以自己的能力,為人民安居和社會和諧發展做出積極貢獻,堪稱為港城驕子、青年典范。
伍軍人最新先進事跡材料,將制約個人的發展。于是他一邊自謀職業,一邊開始自學大學英語。
河北退伍士兵安置新政策 退役士兵安置計劃篇五
第一條 為了規范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保障退役士兵的合法權益,根據《_兵役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退役士兵,是指依照《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規定退出現役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國家建立以扶持就業為主,自主就業、安排工作、退休、供養等多種方式相結合的退役士兵安置制度,妥善安置退役士兵。
退役士兵安置所需經費,由中央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
第四條 全社會應當尊重、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義務,在招收錄用工作人員或者聘用職工時,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招收錄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應聘事業單位職位的,在軍隊服現役經歷視為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 _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 退役士兵應當遵守有關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 對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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