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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起訴狀篇一
原告:。。。。。性別: 男 出生年月: 。。。。。
住址:。。。。。。。。。。 郵編:。。。。。
被告:上海xx區(qū)人民政府,
地址:上海市河路號郵編:
法定代表人:孫, 區(qū)長
訴訟請求:
3.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9月11日,我們是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以下稱《條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開規(guī)定》(以下稱《規(guī)定》),向被告提出要求公開xx區(qū)人民政府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x年簽訂的《上海市xx區(qū)xx村地塊改造開發(fā)合作協(xié)議》(以下稱《協(xié)議》)。
x年9月21日,被告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答復書中以商業(yè)秘密為由,拒絕公開該政府信息。
從以下幾點,我們認為被告未依照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依法履行其信息公開的職責。
一、商業(yè)機密的理由并不充分。
1.從網(wǎng)絡、媒體,我們可以找到許多關于該協(xié)議中所謂商業(yè)秘密的信息(限于篇幅,僅舉一例)
現(xiàn)在明珠城的開發(fā)已近尾聲,相關信息原來真正屬于商業(yè)秘密的信息已陸續(xù)得到公布或已不再屬于商業(yè)機密(如簽定日期、土地批租時間等)。那么,剩下的部分還有多少“商業(yè)秘密”可言。我們不知道被告關于“商業(yè)秘密”的審查結果從何而得,又有多少事實依據(jù)!
2.我們曾經于x年5月,申請公開《協(xié)議》時,被告以“該信息不屬于政府信息” (普府信息[]4號)為由,拒絕公開。x年9月10日,我們收到上海市人民政府的《行政復議決定書》(滬府復決字()第282號)作出予以撤銷的決定后。我們再次向被告提出信息公開申請時,得到不予公開的理由變?yōu)樯虡I(yè)秘密。可以看出,不予公開《協(xié)議》是其最終目的,至于是什么理由并不重要。
二、要求公開的理由
1.《協(xié)議》的合法性
《規(guī)定》)第十二條第二款同時有如下描述:前款第(二)項、第(三)項所列的政府信息,經征得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可以予以公開。
我們從以下理由,可以看出不公開該《協(xié)議》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的重大的影響。上海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成立于x年5月23日。按時間推算《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應該是在x年6、7月間(而相關其他證據(jù)表明其實際接觸時間可能要追溯至x年甚至更早)。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令[]第77號《房地產開發(fā)企業(yè)資者管理規(guī)定》第五條(四)和第八條,該公司在簽訂《協(xié)議》時連取得《暫定資質證書》的條件都沒有達到,卻能取得有《一級資質證書》的開發(fā)商才可以承攬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協(xié)議》簽訂的時間、涉及的相關內容和簽署過程是說明其合法性的依據(jù)。這部分內容當然不應該作為“商業(yè)秘密”,而需要進行公開。
2.《協(xié)議》涉及的范圍
經查閱普城投(x年)第15號,xx村(二期)約有1971戶居民(如果追溯至x年上半年,就會牽涉到xx村(一期)另外約有多戶居民)。也就是說《協(xié)議》關系到的4~5萬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按照滬府發(fā)()18號《批轉市建委關于加快本市中心城區(qū)危棚簡屋改造的的若干意見的通知》中存在鼓勵居民有償回搬和減免或緩交土地使用費的政策優(yōu)惠的內容。
開發(fā)商在享受相關優(yōu)惠政策的同時,拆遷居民也享受回搬的權利。這是有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依據(jù)的。但在xx區(qū)建設委員會x年批轉的關于xx村居民安置方案中并沒有“有償回搬”的條款。而上海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在各種場合、媒體宣傳的是“明珠城”享受上海市“365工程”優(yōu)惠政策。開發(fā)商無償?shù)玫酵恋氐氖褂脵啵覀儾疬w居民卻沒有一戶被允許得到回搬的安置。權利和義務的對等關系在這里并沒有得到體現(xiàn)。我們希望按照《條例》第九條(一)、第十一條(一)(三)、第十三條規(guī)定公開《協(xié)議》,至少要公開涉及相關滬府政策和拆遷居民切身利益的《協(xié)議》的部分內容,以正視聽。這部分當然也不能視作“商業(yè)秘密”。
三、作為權利人的一部分,原告有依法獲取相關政府信息的知情權。
從《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一條“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表述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明確保障公民依法獲取政府信息的知情權。對于公民享有的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權利內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作了進一步規(guī)定。
《協(xié)議》關系到xx區(qū)xx村拆遷的性質和適用政策的準確性,關系到xx村4000余戶拆遷居民(數(shù)萬人)的切身利益。《協(xié)議》本身的相關內容也是解釋該基地動拆遷疑問的事實依據(jù)之一。
作為被拆遷人,我們也是當事人和權利人,我們有權知道真相。即使不是拆遷當事人,《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頒布,也是從法律層面保障了人民群眾的知情權和監(jiān)督權。在涉及數(shù)萬甚至更多群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拒絕公開相關政府信息的理由(涉及國家機密除外)都是微不足道的;在涉及數(shù)萬甚至更多群眾的根本利益受到侵犯的事實面前,任何對相關政府信息(涉及國家機密除外)拒絕公開的作法都是不負責任的。
四、權力在陽光下運行,就是指政府要在廣大人民群眾的監(jiān)督下行使權力、履行職責。時刻保持人民群眾對政府的依法監(jiān)督是最重要、最根本的一步。任何得不到公眾監(jiān)督的權力必然是貪污、腐敗的根源。
通過xx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普府復決()第23號的復議決定書,我們可以看到,我們要求公開的《協(xié)議》是“上海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享受xx區(qū)政府舊城改造專項資金補貼”的政策依據(jù)。而自20xx年至今,每年xx區(qū)財政局撥出的補貼金額,少則上千萬元,多則四、五千萬元。公眾對如此巨額資金使用和投向的依據(jù)及其法律基礎存在疑問,按照《條例》第二十三條規(guī)定,對此相關的信息我們認為政府應該透明、不加隱蔽地公開,讓人們群眾知道政府依法行政的基礎,以消除公眾的疑慮。《條例》的立法宗旨之一就是為了“促進依法行政”。
國家和政府機關認真履行政府信息公開義務公開信息并不是目的,通過信息公開,增加公眾的參與程度,增強對行政權力的監(jiān)督力度,防止腐敗滋生,發(fā)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保障公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jiān)督權,保障人民當家作主的地位,維護人民群眾的自身合法權益,才是信息公開的意義所在。
綜上所述,《協(xié)議》不僅是被告和上海xx房地產開發(fā)有限公司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而且涉及到廣大被拆遷居民的切身利益,更加關系到被告是否依法行政的法律基礎。因此上海市xx區(qū)人民政府作出的《答復》在邏輯上是荒謬的、措辭是粗糙的,其在實際處理上也是錯誤的,應當予以撤銷。并應該按照《條例》和《規(guī)定》的相關規(guī)定,依法公開《協(xié)議》;至少應該部分公開《協(xié)議》中不再是商業(yè)秘密的,與政策、法律法規(guī)、公民切身利益等相關的所有內容(包括《協(xié)議》簽署時間、簽署過程等等)。
依法獲得準確、完整的答復是原告所應當享有的權利。針對原告提出的信息公開的申請,xx區(qū)人民政府有義務依法進行完整和正確的答復。
原告依照上述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撤銷被告x年9月21日作出的普府信息[]44號《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答復書》,判令被告依法對相關政府信息作出準確地公開。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此致
某某法院
原告:
行政起訴狀篇二
原告方,男,漢族,1x55年1x月1x日出生,住上海市xx區(qū)xx鎮(zhèn) 村x家哈x號。
被告上海市xx區(qū)規(guī)劃和土地管理局,x區(qū)榮x路號x大廈x樓。
法定代表人:范,職務:局長。
第三人上海市xx區(qū)xx鎮(zhèn)人民政府,地址:x市x鎮(zhèn)x街x號。
法定代表人:周,職務:鎮(zhèn)長。
1、判令撤銷被告作出的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guī)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
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6月22日原告得知被告作出了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編號:滬松規(guī)地(x3)x3號)的具體行政行為。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準予第三人將包含原告房屋宅基地在內的土地辦理征用劃撥手續(xù),與原告具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一、用地單位主體錯誤,該《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所涉及的建設項目中心村的真正投資和經營單位為上海新鵬投資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卻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這明顯是屬于主體錯誤,騙取辦理規(guī)劃手續(xù),被告對此未加審核便做出該具體行政行為,這明顯的錯誤。
二、欠缺建設項目批準文件等法定要件,根據(jù)證據(jù)顯示,中心村建設項目是在x5年6月x日可行性研究報告獲得批準,但被告卻在x3年5月22日為第三人辦理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顯然第三人向被告申請辦理《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時,沒有建設項目批準文件,但被告卻為其核發(fā)《建設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這明顯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第三十一條以及其他相關規(guī)定。
綜上,被告作出的該具體行政行為錯誤、違法,致使原告的合法權益受到嚴重侵犯,原告為維護合法權益,故向人民法院起訴,望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此致
上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
年 月 日
行政起訴狀篇三
原告人:王______、男,______歲,漢族,______省______市人,工人,住______市______區(qū)______路___號。
被告人:______市公安局。地址:______市______區(qū)______路______號。
請求事項:
原告人不服______市公安局于___年___月___日裁決構留15天及對幸事者孫______賠償醫(yī)療費。請求依法審理。
事實和理由:
原告人于___年___月___日下午___時___分,下班回家途中,見不少人圍觀稅務工作人員李___等人收稅時,一個小女孩(1x歲左右)認為交稅10元過多而哭,圍觀群眾一致認為小孩手里的塑料筷籠總共不值10元錢。原告人當時問稅務干部李___:“記得收稅,國家不是規(guī)定2%嗎? 李___答:“我們按x%收的。”原告說:“該收多少,就收多少,還吵吵啥。” 這時李___便把摩托車發(fā)動,將原告人撞個趔趄。當時原告人拉住車把質問為何用車撞人。這時另一名稅務干部孫______扯住我的衣領,將我左胸打了一拳,我為自衛(wèi)還手打了他胸部一拳。與此同時,四五名稅務干部動手對我拳打腳踢。我遂與孫______廝打在一起,后被圍觀群眾拉開。______市公安局工作人員不尊重原始事實真相,兩次裁決拘留我15天我認為這違背了我國適用法律以事實為根據(jù)的總原則,強行以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九條裁定拘留我,毫無道理,適用法律不當。致于稅務干部孫______因傷治療,完全咎由自取,原告人理應不負擔賠償醫(yī)療費。特請人民法院予以審理,公正判決。
此致
______市______區(qū)人民法院
具狀人:王______
____年___月___日
附:1.本狀副本___份;
2.證物___件;
3.收證___件。
行政起訴狀篇四
被告:,聯(lián)系電話:
訴訟請求:
1、判令被告分配國家征地補償款及青苗補助費給原告;
2、判令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告的這種做法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根據(jù)我國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利,特起訴至貴院,懇請貴院依法判令如前訴求。
此致
起
申明德
二〇一四年月日 訴人:1
行政起訴狀篇五
住所地: ,聯(lián)系電話: 。
法定代表人:。
被告:珠海市xx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住所地為xx區(qū)教育路24號。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工傷認定決定書,提起訴訟。
訴訟請求:
二、被告承擔本案訴訟費用。
事實與理由:
原告不服珠海市xx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人社工決字[]1112號工傷認定決定書。原告認為,原告從未與建立任何形式的勞動合同關系,因此該工傷認定決定以及行政復議決定的作出均屬違法,特此提起行政訴訟。
此致
珠海市xx區(qū)人民法院
申請人:珠海市工程有限公司
x年xx月xx日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法定情形有七種: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yè)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fā)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guī)定,視同工傷的情形有三種: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zhàn)、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fā)的。
(四)其他與履行工作職責相關,在工作時間及合理區(qū)域內受到傷害的。
(一)國務院法制辦對《關于職工違反企業(yè)內部規(guī)定在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5號)中認為,職工所受傷害只要符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規(guī)定,就應當認定為工傷。
(二)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安徽省政府法制辦公室《關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適用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復函[20xx]375號)認為:職工李某從單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屬于《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規(guī)定的“在上下班途中”,認定為工傷。
(三)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對《關于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復函(國法秘函[20xx]311號)認為,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活動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退休人員與現(xiàn)工作單位之間是否構成勞動關系以及工作時間內受傷是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6號)認為,根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2條、第61條等有關規(guī)定,離退休人員受聘于現(xiàn)工作單位,現(xiàn)工作單位已經為其繳納了工傷保險費,其在受聘期間因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外出學習休息期間受到他人傷害應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9號)認為,職工受單位指派外出學習期間,在學習單位安排的休息場所休息時受到他人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車輛掛靠其他單位經營車輛實際所有人聘用的司機工作中傷亡能否認定為工傷問題的答復 ([20xx]行他字第17號)認為,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在車輛運營中傷亡的,應當適用《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認定是否構成工傷。(注:依據(jù)最高法院民一庭20xx年的答復意見,個人購買的車輛掛靠其他單位且以掛靠單位的名義對外經營的,其聘用的司機與掛靠單位之間不具備勞動關系的基本特征,不宜認定其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與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有關的行政案件若干問題座談會紀要(法[20xx]139號)認為,低溫雨雪冰凍災害期間,用人單位為維護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恢復交通、通信、供電、供水、排水、供氣、道路搶修、保障食品、飲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應、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等過程中,臨時雇用員工受到傷害的,可視為工傷,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國家機關聘用人員工作期間死亡如何適用法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號)認為,鶴崗市公安局東山分局東方紅派出所臨時聘用、未參加工傷保險、不是正式干警的司機王奎在單位突發(fā)疾病死亡,應由鶴崗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參照《工傷保險條例》認定是否屬于工傷、確定工傷待遇的標準。有關工傷待遇費用由聘用機關支付。
(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進城務工農民因工傷亡的,應否適用《工傷保險條例》請示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10號)認為,用人單位聘用的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務工農民,在工作時間內、因工作原因傷亡的,應當適用《工傷保險條例》的有關規(guī)定進行工傷認定。
(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審判庭關于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應否認定工傷的答復([20xx]行他字第236號)認為,職工因公外出期間死因不明,用人單位或者社會保障部門提供的證據(jù)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導致死亡的,應當依據(jù)《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和第十九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認定為工傷。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殘或者自殺的。
行政起訴狀篇六
姓名:
性別:男
出生年月:1xx5年x月14日
民族:漢
籍貫:
職業(yè):公務員
工作單位: 區(qū)工商局
住址: 區(qū)東門路1-2-1-
電話:
被 告:
名稱: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二大隊
電話:
訴訟請求:
1、撤銷被告作出的 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
2、責令被告就其工作人員的行為向原告道歉;
3、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
事實和理由:
x年元月23日,原告駕兩輪摩托車到區(qū)國稅局( 區(qū)長安大道)接妻子。其時幾名著公安制式服裝但未配帶警徽、警號及肩章等警察標志的男子在國稅局門前“執(zhí)法”。原告返回時因天氣寒冷,將頭盔取下交由妻子配戴,自己則戴著羽絨服帽子。可剛上路時就被“曹某”(未表明身份,文書上署名姓曹)攔下。在查看了原告的摩托車手續(xù)后,“曹某”抬手就去撕扯原告的帽子,說不喜歡別人戴著帽子與之說話。原告就其無禮行為提出質疑,雙方發(fā)生口角。僵持一段時間后,“曹某”拿出一本簡易告知書說,只要原告“留下大名”就可以“放一馬”。原告為了盡快脫身,迫于無奈,草草瀏覽文書見并無罰款,以為只是警告了事就簽了名。 “曹某”扯下第二聯(lián)塞給原告后隨即離去。在整個過程中,“曹某”一直未表明身份且態(tài)度惡劣,動作粗暴無禮,更未出示執(zhí)法證件,其行為完全偏離了一個執(zhí)法人員所應該具備的基本行為準則。原告回家之后發(fā)現(xiàn)告知書上陳述其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并且用黑色鋼筆虛填罰款50元。
x年3月11日,原告以情節(jié)輕微、事實不清、程序不合法為由向 市交警支隊申請行政復議, 市交警支隊程序科工作人員先是不肯受理,表示從未受理過這類復議,接著勸原告算了,免得以后交警“盯著搞”,說曹某當時未出示執(zhí)法證原因在于原告未要求其亮證,并說程序不合法是交警的事,不影響對原告的罰款。在原告的一再要求下, 交警支隊受理了復議。x年4月下旬,原告接到支隊通知說復議結果已出來,要原告去拿。原告于x年4月25日到支隊時又被告知,因程序科陳科長出差,公章不在,到“五·一”后再說。x年5月13日,原告終于收到 交警支隊復議決定書,復議決定書中避重就輕地表述原告的復議理由是“認為情節(jié)輕微”,并認定該案事實清楚,程序合法,作出維持原處罰的復議決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執(zhí)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應當向當事人出示執(zhí)法證件”。《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九條也規(guī)定“交通警察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應當依據(jù)法定的職權和程序”進行。被告工作人員“曹某”在整個執(zhí)法過程中既沒有出示執(zhí)法證件,也沒有表明身份。本案中執(zhí)法實施者與署名是否是同一人、其有無執(zhí)法資格到現(xiàn)在尚是疑問。同時,“曹某” 嚴重違反行政處罰告知程序,不但剝奪了原告的陳述、申辯權利,更是虛填處罰金額,騙取原告的簽字,其行為令人不齒。《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條第二款明確規(guī)定,“沒有法定依據(jù)或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處罰無效”。第四十一條規(guī)定,“行政機關及其執(zhí)法人員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不依據(jù)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向當事人告知給予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和依據(jù),或者拒絕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行政處罰決定不能成立”。由此可見,被告嚴重違反法定程序作出的行政處罰是無效的,應予撤銷。
二、x年3月23日,原告一直未離開過 城區(qū),更未到過淦河大道。0115120號公安交通管理簡易程序處理決定書中陳述原告在“淦河大道實施違法行為”完全是無中生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條規(guī)定,“違法事實不清的,不得給予行政處罰”。被告以虛構的違法事實對原告進行處罰,理應撤銷。
三、原告到 區(qū)國稅局接妻子時,“曹某”等人在 區(qū)國稅局門前“執(zhí)法”, “曹某”看著原告駕摩托車駛上公路,之間行駛距離不過十余米。遭到“曹某”非法檢查后原告立即戴回了頭盔,不說“曹某”沒有及時指正原告的行為有養(yǎng)貓放鼠嫌疑,論事實情節(jié)實在輕微,而原告的行為也未造成任何危害后果,完全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條“對于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指出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原告認為被告作出的行政處罰在程序實施上嚴重違法,在事實調查中無中生有,在情節(jié)認定上處理過當,完全背離了行政處罰所應遵循的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則,必須予以撤銷。
望法院公正判決!
此 致
xx區(qū)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蓋章)
x年5月15日
附:
1、本訴狀副本1份。
2、行政處理決定書1份。
3、其它材料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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