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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精選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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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精選10篇)
時間:2023-09-12 04:36:16     小編:琉璃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一

水利作為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重要基礎設施,其在國家經濟中的地位不可撼動。而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是保證水利工作正常開展的法律依據,也是保證進行統一管理的重要手段。本文將結合個人工作經歷,就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心得體會做出闡述。

第二段:了解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重要性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出現,旨在為水利工作的規范和統一提供基礎,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作為一名從事水利管理的工程師,深刻理解了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重要性。在實際工作過程中,我們必須嚴格遵守統計管理辦法的各項規定,不斷加強統計工作。只有做到這一點,才能夠為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提供更好的服務。

第三段:認識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

針對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進行了解是十分必要的。只有通過這種方式,才能夠更好地理解管理辦法和實現工作的有效開展。例如,我們要嚴格按照各項規定,及時、準確地收集水利監測數據,完善統計系統,健全統計制度,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此外,還需要注重數據的安全保密工作,嚴密制定安全保密制度,確保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四段:實踐中的心得感悟

在具體實踐過程中,我們發現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在實際運用中還存在著一些問題。比如,統計數據的準確性和實用性有待提高。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對于采集的數據進行精細化管理,同時不斷優化數據分析技術,提高數據處理的質量。值得注意的是,我們還要充分挖掘數據價值,推動統計工作與決策、規劃等工作的深度融合,從而創造更多的社會價值。

第五段:總結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對于水利工作的規范和發展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在實踐中,我們還需要針對性地解決各種問題,不斷提升工作水平和質量。在日常工作中,我們需要始終牢記統計數據是水利管理的重要依據,要熱愛工作,注重細節,全面提升數據管理的效能,為水利事業發展做出應有的貢獻。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二

在全國各地陸續發生了一系列重大的水利建設中,每一場重大水利建設的成功背后都有著水利專項資金的強力支撐。下文是福建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福建省省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省級水利專項資金(簡稱“水利資金”),是指省級財政安排的用于補助農村水利建設、水利工程建設、水資源管理與保護、水利防災減災、水土保持等方面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水利資金管理應當遵循以下的原則:

(一)地方政府主導,省級財政適當補助原則;

(二)統籌兼顧,突出重點;

(三)公平、公開、公正原則。

第四條 水利資金分配主要采取項目法、因素法等分配方式。

第五條 水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分配使用,任何部門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一)省財政廳是水利資金籌集、分配、監管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負責水利資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會同省水利廳建立健全資金管理制度;組織水利資金支出預算的編制、執行和績效評價工作;組織水利資金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后的清算、資金回收以及其他相關管理工作;監督水利資金支出活動,并對資金管理和使用違規行為作出處理。

(二)省水利廳是水利資金預算編制和執行的責任主體,主要職責包括:會同省財政廳建立健全水利資金的具體業務管理制度;按預算管理的要求,編制水利資金支出預算;負責本部門對申請使用水利資金的申報材料進行審核,執行已經批復的資金支出預算;負責水利資金使用和管理的檢查監督;提出水利資金績效目標,并按照確定的績效目標對資金實施績效跟蹤和評價;負責對本部門執行期滿或者被撤銷水利資金的相關管理工作。

第七條 各設區市、縣(市、區)財政、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是水利資金管理的第一責任人,主要職責包括:具體負責組織本部門或本地區所屬單位、企業等水利專項資金的項目庫建設、項目申報、核實、審查或審核及資金撥付、單個項目全過程監督、具體項目績效評價等工作。

申報單位(項目實施單位)是水利資金使用管理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職責包括:負責項目具體申報、資金籌措使用、項目組織實施以及績效管理等相關工作,對專項資金使用的效益負責。

第二章 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

第八條 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于農村飲水安全、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和山地水利等工程建設的補助支出資金。

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是指建設農村一定規模水廠的提質增效和鞏固提升。

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建設是指實施灌區末級渠系、渠首工程、干支渠及其建筑物的續建配套和節水改造,建設農田排提水、節水、量水和灌溉試驗設施等。

山地水利工程建設是指建設具有一定規模和示范效應的山地林、果、茶場灌溉工程。

(一)農村飲水安全建設項目:

1.農村飲水提質增效。重點支持供水規模200噸/日以上的農村飲水安全水廠提質增效建設,項目按工程投資規模分三檔控制,省級補助分別為30萬元、50萬元、80萬元。補助對象為承擔農村飲水安全業主單位、供水企業。

2.農村飲水鞏固提升。根據國家現行農村飲水安全投資標準,按每個農村不安全人口分原蘇區、老區、一般地區按投資標準的90%、80%、70%給予補助。補助對象為鄉鎮政府、村委會。具體補助標準待調查后確定。

(二)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

萬畝中型灌區單個項目總投資控制在500萬元以內,每畝平均投資1000元,省級補助項目總投資的50%;200—300畝的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示范工程,每畝平均投資控制在20xx元以內,省級補助不超過項目總投資的50%。

資金補助對象:承擔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高效節水灌溉等建設的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

(三)山地水利建設項目:

用于山地水利工程的省級水利專項補助,蓄水池1立方米補助60元,噴灌、微灌等灌溉設施每畝補助1500元。項目突出自愿原則,實行申報制,引導農戶、農民用水合作組織、農民專業合作社等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參與農田水利工程建設、管理和運行。

資金補助對象:支持實施山地水利建設的農村經營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

第十條 用于農村水利建設專項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

(一)材料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要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二)設備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所需要的設備購置和安裝費用;

(三)施工作業費:實施工程建設項目中所發生的人工和機械使用費。

第十一條 農村水利建設應突出規劃統籌、系統建設、連片推進,形成規模效益;突出節水灌溉,節約保護水資源。資金使用管理實行公示制,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要采取適當形式,將項目安排、建設等情況在當地進行公示,接受監督。

中小型灌區節水配套改造、山地水利建設省級補助采取資金計劃一次性下達,資金使用“先建后補”的辦法管理。

農村水利工程建成后,由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組織驗收,做好驗收登記,落實管護主體,健全管護機制,保證長期發揮效益。

第三章 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

第十二條 水利工程建設專項資金是指主要用于水利建設貸款貼息、水利工程維修養護、水庫大壩等安全鑒定、農村水電建設等方面的支出。

第十三條 水利建設貸款貼息是指省級財政對各類銀行發放的符合貼息條件的貸款給予一定期限和比例的利息補貼。水利建設貸款貼息補貼采取項目法分配。貼息補助對象為水利工程建設和水利融資平臺的項目業主(或建設單位)。

(一)符合條件的水利建設貸款,省級財政予以貼息補貼:固定資產投資貸款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未享受財政部門其他貼息的在建水利項目。

(二)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水利建設貸款,按項目類型實行區別貼息率,具體為蓄引調水、城鄉供水、農村水電等具有一定經濟效益的水利項目按3%貼息,其他純公益型水利項目按5%貼息。

(三)水利建設貸款期限5年以上(含5年)的,貼息期限為5年;水利建設貸款期限不足5年的,按實際貸款期限貼息。

(四)貸款貼息采取分年度據實貼息辦法(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水利建設貸款);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1年以上的水利建設貸款,按全年計算貼息;對貼息年度內貸款期限不足1年的水利建設貸款,按貸款實際月數計算貼息。

(五)貸款貼息為補貼水利工程建設項目銀行貸款的利息支出,其財務帳務處理為:在建項目沖減工程成本;竣工項目沖減財務費用。

第十四條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專項補助資金是指采用“以獎代補”辦法,對公益性水利工程開展保持原有設計功能為目標的維修、整修及養護的支出,用于鼓勵、引導設區市、縣(市、區)、鄉鎮各級財政落實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經費。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主要用于承擔防洪、灌溉任務的水庫、水閘、堤防等公益性水利工程。設區市、縣(市、區)政府是公益性水利工程安全的責任主體,應將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資金納入本級財政預算。

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采取因素分配法。因素分配法按以下權重分配:一是工程數量因素,占權重40%,以水利普查數字為基礎;二是工程管理因素,占權重40%,以各地上年度地方資金落實、工程維修養護和管理運行等情況綜合確定;三是績效因素,占權重20%,以上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為依據。

工程維修養護補助資金的支出內容包括:用于實施水利設施維修養護項目中發生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等支出。

(一)直接費用主要用于實施水利設施維修養護所需的人員工資,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機械設備運行、維護、租賃以及水庫水情測報、大壩安全監測措施等費用支出。

(二)間接費用主要用于水利設施維修養護所需的勘查設計、技術咨詢、質量監督、項目驗收、檔案管理、政府購買維修養護服務等支出。

設區市、縣(市、區)水利、財政部門根據轄區內各公益性水利工程維修養護年度實施方案,積極落實并督促有關單位落實自籌資金,并加強對項目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工程維修養護實行績效考核,考核結果作為下一年度分配資金的重要依據。項目年度計劃完成后,由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組織驗收并開展績效自評,并將驗收、績效自評結果報省水利廳、財政廳。

第十五條 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補助資金是指用于萬畝以下的塘壩、灌排渠道、泵站以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等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等方面的支出。

農村水利設施管理維護補助資金采取定額分配方式。資金按“定額獎補、鄉統村用”的管理方式,根據預算安排情況,實行一年一定,對扶貧開發重點縣每村暫按2—3萬元標準給予補助。

第十六條 水庫大壩等安全鑒定補助資金是指用于各級水利部門主管和鄉(鎮)政府主管、農村集體所有的公益性水庫大壩、大中型水閘安全鑒定項目的定額補助支出。公益性水庫、大中型水閘指以防洪、灌溉、擋潮等為主要功能的水庫、大中型水閘。水庫大壩等安全鑒定補助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

水庫大壩等安全鑒定補助資金按照“按標準、先鑒定、后補助”的管理辦法,即對上一年度完成安全鑒定的項目按標準定額補助。

定額補助標準為:大型水庫50萬元,中型水庫30萬元,重點小(1)型水庫(壩高大于30米或庫容大于500萬立方米)15萬元,一般小(1)型和小(2)型水庫10萬元;大型閘40萬元、中型閘20萬元。

水庫大壩等安全鑒定補助資金支出內容為:安全鑒定現場檢查、地質勘探、土工試驗、安全檢測、分析論證、報告編制及技術審查與鑒定等工作的費用支出。

第十七條 農村水電建設與技改補助資金是指小水電設施建設維護與設備技改維修、以電代燃等方面的支出。農村水電建設與技改補助資金采取項目法分配。其補助標準為:按不超過裝機容量700元/千瓦或項目總投資30%核定省級補助,優先向水電農村電氣化縣、蘇區、老區傾斜。

農村水電增效擴容改造是指對老舊農村水電站機電設備和配套設施進行更新改造的支出,財政資金按水電站改造后裝機容量補助。省財政補助標準原則上分四檔:裝機容量大于1萬千瓦的,補助100元/千瓦;裝機容量在5千千瓦(含)至1萬千瓦之間的,補助150元/千瓦;裝機容量在1千千瓦(含)至5千千瓦之間的,補助200元/千瓦;1千千瓦以下的補助300元/千瓦。

第十八條 水利服務體系建設專項資金是指用于水利基層服務機構(鄉(鎮)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設施建設、配套設備、能力建設和行業培訓等補助支出。

補助標準如下:

(一)水利基層服務機構實行標準化建設,省級資金采取先建后補、定額補助方式給予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流域中心站每站15萬元/個,23個重點扶貧縣鄉(鎮)水利工作站每站12萬元,其他市縣(區)鄉(鎮)水利工作站每站10萬元。

(二)農民水利技術員培訓、農村小水電安全員崗位培訓按標準核定并實行社會購買服務。

支出內容如下:

(一)水利基層服務機構(含鄉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水土保持監測站、灌溉試驗站等)體系建設中所需辦公儀器設施購置和鄉水利工作站、流域管理中心站標準化建設。

(二)行業培訓主要用于培訓教材、授課費、交通費、受訓人員食宿費、實用技術手冊等方面支出。

第四章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

第十九條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是指用于實施生態水系建設和水資源保護等補助支出,包括: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節水型社會建設、農村水電站退出補助和水利風景區建設等內容。

第二十條 水資源管理與保護專項資金主要使用方向和補助對象如下:

(一)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用生態方式改善河水、改良河床、恢復河灘、修復河岸。通過生物凈化措施改善水體水質,采用水系連通、生態補水等措施,增強水體流動性;對淤積或底泥污染嚴重的河流湖庫進行生態清淤,對部分硬化、平整化的河床重塑深潭淺灘對被束窄的河道恢復泛洪漫灘,對已硬化的堤腳營造河灘以恢復其固堤、泛洪、生態的功能,因地制宜建設層次分明、自然過渡、生態健康、美學兼顧的河灘濕地公園等親水景觀;恢復自然彎曲岸線、建設生態防洪工程、改造硬質護岸、建設生態緩沖帶。補助對象為承擔生態水系建設的業主單位。

(二)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專項資金:專項安排縣級及以上、重要開發區、重要鄉鎮供水的水庫水資源保護建設的補助資金。主要用于水庫上游河道截污、生態護岸、人工濕地等水體凈化和庫周防護網、隔離帶等工程措施支出。補助對象為納入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實施計劃的水庫管理單位(或業主單位)。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專項資金主要用于:開展節水型單位和企業創建,進行水平衡測試、管網改造、節水器具更新和節水標語張貼,以及節約用水制度建設、宣傳教育、管理機制探索與研究、示范項目建設推廣等。補助對象為開展節水型社會建設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

(四)農村水電站退出補助各項資金主要用于:為改善河流生態等而退出的老舊小水電站的補助,建立小水電站退出生態補償機制。補助對象為因改善河流生態被政府要求退出的農村小水電站的業主或運營管理單位。

(五)水利風景區專項資金主要用于:水利風景區范圍內水工程景觀升級改造、水生態修復、水環境治理、水科普和水文化展示(展覽)以及安全護欄、導覽標識、標牌設施建設等。補助對象為當年參評的或已批準設立的國家級、省級水利風景區中列為精品示范的景區管理單位。

(一)萬里安全生態水系建設專項。擬采取“定額補助、績效考核并按考核結果進行獎懲”的方式,對前期工作充分、嚴格按照批復的方案和項目清單組織實施并經驗收合格的項目給予補助。省級按照項目工程實際投資額(不包括征拆、經營性項目等)的一定比例予以補助,補助比例分三檔(詳見附表),第一檔補助80%、第二檔補助60%、第三檔補助50%,以項目為單位,平均補助標準不高于100萬元/每公里。項目確定后省級補助資金先下達50%,驗收合格后再一次性補足。對于試點項目經驗收合格并評為優質項目的,省級將給予一定的獎勵;驗收不合格的,剩余的50%省級資金不再補給。獎勵資金用于安全生態水系及其提升工程建設。

(二)重要水庫水源地水資源保護項目,根據水庫類型實行定額補助,大型400萬元/座,中型300萬元/座,小(一)型200萬元/座,小(二)型100萬/座。

(三)節水型社會建設項目一年一定,每個市、縣(區)每年補助100萬。

(四)農村小水電站退出專項資金,省級財政補助按照多年平均發電量、上網電價、裝機容量、建設時間、設施設備狀況、電站建設手續合規性等因素進行綜合評估,按不高于近5年平均上網電量1元/千瓦時的標準補助。

(五)水利風景區專項資金采取一次性補助政策,國家級水利風景區精品示范項目補助不高于50萬元/個;新評定的省級水利風景區不高于30萬元/個。

第五章 水利防災減災專項資金

第二十二條 水利防災減災專項資金(簡稱“防災減災資金”)是指用于補助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小型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防汛抗旱等支出。

第二十三條 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項目用于公益性水庫,主要包括:安全檢查中發現的或突發災害引起的影響安全度汛的重大險情、急需進行應急加固的大、中、小型水庫;對大壩、溢洪道、輸水系統三大建筑物已出險或有重大險情,將影響安全度汛的水庫;經安全鑒定為三類壩的小型病險水庫。

病險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采用項目法分配,資金優先安排已完成設計(方案)審批(核)的項目。省級實行分檔補助,補助標準為:按照項目工程批復概算,第一檔補助工程概算的80%、第二、第三檔補助工程概算的60%(詳見附表),并且小一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補助金額不高于360萬元,小二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補助金額不高于192萬元,同時,主體工程的建安費不得小于工程建安費的75%。

項目補助對象為組織實施水庫常態化除險加固項目的公益性水庫管理單位或主管部門。

第二十四條 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資金主要用于當年因災損毀的水利工程設施以及需應急搶修以保證安全度汛的小型水利工程。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主要采用項目法分配。

補助對象為承擔小型水利設施維護搶修項目業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

第二十五條 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專項資金是指利用冬春季節,開展農田水利基本建設,修復災毀水利工程,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的支出。

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項目資金分配采用因素法,根據以下權重分配:一是當年冬春水利工程建設任務,占權重40%;二是水利工程因災損失情況,占權重40%;三是歷年水利工程水毀修復綜合績效考評情況,占權重20%。

資金支出內容主要用于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人工費、材料費、機械使用費、管理費等支出。

(一)人工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發生的人員的勞務性費用。

(二)材料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所需的各種原材料、輔助材料的費用。

(三)機械使用費:指實施水利設施應急搶修度汛、水毀修復項目中發生的機械設備運行、維護和租賃等費用。

補助對象為承擔冬春水利建設及水毀修復等項目業主,主要包括水利工程管理單位、鄉鎮政府、村委會、農民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

第二十六條 防汛抗旱專項資金指用于補助遭受水旱災害的市、縣(市、區)進行防汛搶險、抗旱的專項資金。防汛抗旱專項資金采用項目法分配。

項目主要內容:水利工程設施應急度汛、水毀修復、河道阻洪物的應急處理,水文報汛預警,水文設施設備、防汛決策、指揮支持系統建設與修復;省級防汛搶險和抗旱物資設備儲備及管理;防汛抗旱監測點與監測系統建設,應急抗旱水源和抗旱設施建設;防汛抗臺風、防旱抗旱搶險救災,防汛機動搶險隊與抗旱服務隊補助,防汛抗旱基礎建設工作等。

資金開支主要用于:

(四)防汛物資倉庫儲備管理費。物資儲備管理費用按照儲備物資價值5%計算安排。

防汛抗旱專項補助對象為承擔防汛抗旱、水文報汛預警任務等有關單位。

第六章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

第二十七條 水土保持專項資金(簡稱“水保資金”)主要用于省級水土保持重點縣、重點鄉鎮、水土保持生態村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以及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管理等。

第二十八條 使用范圍與補助對象:

(一)重點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以消滅重點水土流失區域水土流失斑為主,綜合實施坡耕地、崩崗和生態清潔型水系治理等,補助對象為水土流失重點縣水保部門。

(二)重點鄉鎮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以鄉鎮為單元,因地制宜開展生態護岸工程,實施水保林、經果林、崩崗治理,建設坡改梯及其配套道路、排水溝渠、蓄水池等,補助對象為水土流失重點鄉鎮人民政府。

(三)水土保持生態村和小流域、茶果園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主要建設內容為河道生態整治和村莊四旁綠化、四地治理,以及具有一定規模和示范效應的小流域治理點和生態茶果園建設、水源涵養林保護、庫區水源地治理、生態修復等。補助對象為行政村村委會、農村經營合作組織、家庭農場、種植大戶和農業企業等。

(四)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和管理:主要用于水土保持科教園徑流小區建設和各功能區的儀器設備、基礎設施建設等,以及園區內日常維護、科普宣傳、管理和運行,補助對象為科教園主管部門。

第二十九條 水保專項資金主要用于:

(一)直接費用:工程措施和林草措施的項目建設,包括材料費、設備費、人工費、機械施工費、種籽苗木費、苗圃基礎設施建設費、沼氣建設費、燃料補貼費、封禁治理費等。

(二)間接費用:水土保持治理項目相關的勘查設計、技術咨詢、質量監督、項目驗收、檔案管理以及科技試驗推廣、宣傳教育、技術培訓等。

(一)重點縣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定額標準補助:按照省委、省政府確定的一、二、三類水土流失治理重點縣及其資金補助規模進行分配。每平方公里總投資75萬元。

(二)重點鄉鎮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定額標準補助:每個鄉鎮補助資金150萬元,實施綜合治理面積2.5平方公里,每平方公里總投資75萬元。

(三)水土保持生態村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采用項目法分配,其中:

1.水土保持生態村治理項目:每個行政村補助50萬元,以村為單元進行水土保持規劃和治理,構建“綠水相間、綠帶成網、綠環村莊”的生態網絡體系。主要建設內容:一是河道整治,因地制宜選取具有生態、景觀、親水功能的河道、渠道及河道周邊進行生態水系綜合整治,建設生態清潔型小流域;二是村莊綠化,開展村旁、宅旁、水旁、路旁等“四旁綠化”,宜林荒山荒地、低質低效林地、坡耕地、拋荒地等“四地治理”。

2.具有一定規模和示范效應的小流域治理點、生態茶果園、水源涵養林、庫區水源地和生態修復等水土流失綜合治理項目:按治理面積和建設規模進行測算,每個項目補助不高于30萬元。

(四)水土保持科教園建設和管理:在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園按照30—50萬元標準補助;已建的水土保持科教園經年度考核合格后,按不高于30萬元標準補助。

第七章 項目申報、審批程序

第三十一條 實行項目法分配的水利資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根據本辦法規定,按照水利投資運營的三年滾動財政規劃,結合年度水利重點工作等情況,于前一年8月聯合制定發布《水利資金項目申報指南》(以下筒稱“《指南》”),明確下年度資金支持重點方向、申報條件、申報時限、分配辦法和補助標準等具體內容,并按照信息公開的有關要求,在福建水利信息網內公開。

第三十二條 水利資金按以下程序審核和下達:

(一)申報單位按照管理辦法和指南的相關要求,向省,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申請水利資金補助材料。省屬單位向省水利廳、省財政廳直接申請。

申報單位和個人應保證申報材料的真實性,不得以虛報、偽造等手段騙取專項資金。禁止多頭申報,不得以同一項目申報多項專項資金。

(二)有關市、縣(市、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聯合財政部門根據本辦法與《指南》的要求,負責項目初步審核和組織申報,在規定時間內聯文向省財政廳、省水利廳報送資金申請報告及相關材料。

(三)省水利廳根據有關市、縣(市、區)和省屬單位的資金申請,組織項目審查或審核,結合當年支持重點和安排原則,研究提出資金建議分配方案。

(四)省財政廳根據資金建議分配方案,與省水利廳共同協商確定資金安排方案,按規定程序聯文下達資金文件。

(五)有關市、縣(市、區)財政、水利部門收到資金(或撥款文件)后30個工作日內,應當將資金撥付或細化分解至項目實施單位。應當嚴格執行省財政、水利部門下達的資金預算,變更項目或資金需報批。

第八章 績效考核與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 水利資金執行期間,省水利廳應當按照績效目標對專項資金進行跟蹤監督和績效評價,對偏離績效目標的項目采取糾偏措施并進行整改。省財政廳對重點專項資金執行績效進行監督檢查,對績效目標完成情況進行評價考核。

執行期滿后,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對專項資金的績效情況開展綜合評價,并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績效評價結果作為改進預算管理、編制以后年度部門預算、安排財政資金的重要依據。

第三十四條 水利資金應按規定的用途和范圍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資金嚴禁用于一般性業務費和“三公”經費支出,不得用于樓堂館所建設,不得彌補經營性虧損和償還債務。使用中屬于政府采購管理范圍的,按照國家有關政府采購的規定執行。

資金的支付按照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有關規定執行。各級財政、水利部門應當加快資金拔付和預算執行,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級財政要加快以前年度結轉資金執行進度,結轉兩年以上資金視同結余資金,由省級財政收回統籌安排用于其他水利支出。

各級財政部門要建立和健全資金監管體系,加強水利資金的使用管理和檢查監督。水利部門要加大項目稽查力度,按照分級負責稽查檢查辦法,省水利廳按項目總量5%、市級水利部按項目總量30%進行稽查檢查,其余由縣(市、區)水利部門負責稽查檢查,確保省級水利專項項目稽查檢查全覆蓋。項目實施單位應當主動接受財政、審計、水利以及紀檢監察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水利資金使用管理中存在虛報、冒領、截留、挪用等違法、違紀行為的,按照現行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省財政廳會同省水利廳負責解釋。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限為三年。

從事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由地方稅務機關根據增值稅和營業稅的納稅期限按月或按季征收。

繳款義務人應當按生產、經營收入的0.6‰征收,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向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其中,省電力公司及其所屬統一核算單位在其總公司所在地繳納;繳款義務人在省內取得的建筑安裝勞務收入,轉讓、出租土地使用權收入,銷售、出租不動產收入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向建筑安裝勞務發生地、土地所在地、不動產所在地的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

自應當申報繳納之日起超過6個月沒有申報繳納的,由其機構所在地地方稅務機關補征。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三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是一種非常重要的管理方式,為科學地改善和管理國家水資源提供了有效的手段。筆者在工作中多次接觸到水利統計管理辦法,也體驗到辦法的優點。因此,在這里與大家交流一下我對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一些心得體會。

段落二:了解和掌握水利統計管理辦法

了解和掌握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是必不可少的,只有深刻理解相關原則,才能在實踐中得到體現和實現。在學習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時,首先要理解統計的目的和方法。其次,還要了解國家的相關政策和法規,以便進一步掌握和應用相關技能和知識。

在掌握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過程中,需要做到以下幾點:

1.深入了解水利問題的本質;

2.學會使用常規方法和技術;

3.保持質量和精度;

4.總結經驗,不斷創新。

段落三:實踐中對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應用體會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在工作實踐中是非常重要的。在我的工作中,我需要對水利資源進行統計,這讓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水利資源的分布情況,從而更好地提供服務。此外,還能幫助我判斷水資源的使用情況,以便合理安排資源。

在具體實踐中,我積極采用各種方法和技術,不斷提高統計質量和精度。例如,我會使用GIS技術,進行區域水資源分析,并繪制圖表,以幫助了解資源的變化情況。

段落四: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對水資源保護的作用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對水資源的保護和管理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方面,它可以幫助我們更全面地了解和分析資源的使用情況,從而較好地規范資源的使用,避免對環境和生態造成破壞。另一方面,它可以加強資源的保護力度,防止濫用和浪費,以便更好地保護水資源。

在具體工作中,我優先考慮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在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和經濟發展的前提下,保護和改善水資源的質量和環境。我也積極宣傳和推廣節約用水的知識和方法,用實際行動支持水資源保護事業。

段落五:結論

總之,水利統計管理辦法在保護和管理水資源方面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幫助我們更好地了解和分析資源的分布和利用情況。在工作中,掌握和實踐水利統計管理辦法,不斷創新和總結經驗,有助于提高我們的判斷和決策能力,更好地為國家和人民服務。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四

統計學院科研成果管理辦法 第一條 科研成果管理目的 1、配合科研處順利完成統計學院教職工科研成果年度審核工作; 2、統計學院科研成果的規范管理; 3、加強統計學院教職工科研歸檔工作; 4、對統計學院科研總體情況進行正確的評估; 5、為學校招生、科研成果交流、教職工考核、評優等提供齊全、完整、準確的科研檔案材料。

第二條 科研成果審核 1、科研成果登記對象為統計學院全體教職工在職從事科學研究所取得的各類成果,每一項科研成果形成后,應及時向學科辦呈報。每年放寒假前的一個月時間,為該年度呈報科研成果的集中登記和歸檔時間。

2、所報科研成果獲了獎,或為更高級別報刊、研討會再次刊用、轉載、采用,相關證明材料亦應及時呈報。

3、凡科研成果未用完成人真實姓名署名者,必須提交出版、發表及相關身份證明材料;科研成果完成者單位署名必須有“財經學院”字樣,否則不予登記,外單位調入者來我院工作之前及在讀碩士生、博士生在學習期間取得的成果除外。

4、我院教職工所取得的各種科研成果,必須經過學科辦審核登記后,方可作為本人科研成果,具有計算個人科研工作量和在評定專業技術職務或評優時、衡量個人任職資格和條件的意義,未經成果登記的,我院一律不予承認。

5、凡成果歸屬權、主要完成人排序有爭議的成果、或成果材料不齊全、手續不完備的不符合登記條件的成果,不予登記。

第三條 科研成果的登記、歸檔復印要求

1、凡需登記的以上各類科研成果,須由成果完成人直接向學科辦提交成果原件和復印件等完整的相關原始檔案材料,登記完后,成果原件由作者本人帶回,成果復印件及少數成果原件由學科辦收藏、保存,以便日后內部交流或最大限度地發揮我院教職工各類科研成果的利用價值。

2、書籍類:(原則上歸檔原件)封面,版權頁,有作者姓名的目錄或編寫人員介紹,正文,主編和副主編頁。

3、報刊類:

報紙:報頭,正文,正文所在版面名稱。

刊物:封面,主管、主辦單位,出版刊號,有作者姓名的目錄,正文全文。

1)項目結題申請書原件; 2)項目結題報告及其它科研成果報告表復印件; 3)成果鑒定證書復印件; 4)與外單位合作完成的項目須提供合作方相關的材料。

第四條 成果的具體管理和使用 1、教職工科研檔案由二級學院學科辦專人管理,確保檔案安全,不損毀、丟失,及時提供使用。

2、科研成果按部門、按年度認真及時做好登記歸檔及保管工作。

3、科研檔案管理人員有責任督促、指導教職工將個人科研成果及時、齊全地向學科辦呈報。教職工不按要求呈報,由此造成的后果由個人負責。

4、學科辦于每年 5 月印發上年度科研成果統計結果,并把結果發給各系、部保存和歸檔。

5、學科辦可代表統計學院隨時調用已登記歸檔的教職工的科研成果,以供

學院評估、評獎、展覽、匯編成冊、交流和推薦人才等方面使用。

第五條 本辦法從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解釋權歸統計學院學科辦。

懷化學院科研成果統計責任書

學院科研成果獎勵辦法

學院橫向科研項目管理辦法

外國語學院科研項目管理辦法(試行)模版

**學院報告廳使用管理辦法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五

第二段:認識和理解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旨在規范水利行業的數據統計和信息管理,從而為水利部門的決策制定和資源調度提供數據支撐和決策依據。實施水利統計管理辦法不僅能加強水利工作人員對數據的管理與使用,還能有效提高水利部門的整體管理水平,促進并優化水資源的合理利用和保護,推進水利事業的健康發展。因此,認識和理解水利統計管理辦法顯得尤為重要。

第三段:落實和執行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有效實施和執行需要各級水利工作人員共同努力,依據工作實際,按照規定流程有序開展各項工作,確保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性。此外,還應充分落實好相關的責任和義務,有效控制數據采集、分析、總結等環節,使之成為水利工作的管理核心和重要支撐。同時,對于數據的保密性和可行性也需加強控制和管控,在保證數據利用的同時,保護用戶的隱私和權益。

第四段:優化和提高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實施不僅是一項任務,更是一個優化和提高水利工作管理水平的機會。在實踐過程中,水利工作人員應當積極探索創新,不斷優化和改進工作流程,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例如,在數據分析過束約中,可以采用人工智能和機器學習等技術,提高數據分析的精確度和時效性;在數據可視化方面,可以采用各種科技手段,以此實現數據的可視化和立體呈現,提高數據的可用性和可讀性。

第五段:感悟和總結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實施需要全體水利工作人員的共同努力,需要我們堅定信心、勇于創新、擔當領導,共同打造更加優質和高效的水利服務管理體系,讓水利事業更好地為人民服務。因此,我們應當以樹立信心為基礎,以提高管理效率和精度為目標,不斷優化數據管理流程,提升水利事業的整體管理水平,推動水利事業的不斷創新、發展和更新。最終,我們相信,通過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的落實和實施,我們將共同享受到更為美好和優質的水利生活和發展環境,為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添磚加瓦。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六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監督管理,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山西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辦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和水利部有關規定,并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提、飲)水、水力發電、水產、水土保持、水資源開發與保護、河道與灘涂治理等工程項目。

第一條、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凡水務局工程建設項目,其施工、設備及主材采購必須嚴格按照通過招投標方式擇優選擇承攬單位。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1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1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二條、不得將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避招標。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的項目;

(二)、應急防汛、抗旱、搶險、救災等項目;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

第五條、對于違反規定的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

理。

第一條 為規范我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河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河南省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辦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99號)、《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定》(國家計委等七部委令第12號)、《評標專家和評標專家庫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令 第29號)、《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行政監督暫行規定》(水利部水建管[2015]38號)、《河南省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管理實施細則》(豫水建[2015]44號)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規定,結合我省水利建設實際,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適用于河南省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施工評標活動。

第三條 評標活動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代表和評標專家組成,根據評標工作需要,可成立有關專業組和工作組。

第四條 評標委員會承擔下列義務、責任:

一、對其身份和評標項目保密;

六、協助、配合行政監督部門的監督、檢查,對行政監督人員提出的疑問、問題,予以解釋或落實、澄清。

第五條 評標專家享有下列權利:

一、接受招標人或者招標代理機構聘請,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三、接受參加評標活動的勞務報酬;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六條 主要評標階段和評標內容。

(一)招標的目標;

(二)招標項目的范圍和性質;

(三)招標文件中規定的主要技術、商務條款;

(四)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評標方法和在評標過程中考慮的相關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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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適應蘭田企業發展的需求,進一步加強和提高企業管理水平,不斷規范企業管理工作,建立蘭田企業統計工作制度。

本制度的建立,按國家統計法律法規精神,結合集團有關文件要求進行。

第二條 統計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要保證統計資料的權威性、準確性和及時性,統計工作要為企業管理和發展服務。

第三條 企業必須依照《統計法》、《山東省統計管理條例》和統計制度的規定如實向集團提供統計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不得偽造、篡改統計數據。

第四條 企業應在下列方面加強對統計工作的領導和監督:

(三)切實保證統計工作所必需的人員、工作條件和工作時間。

第二章 統計機構與統計人員

第五條 企業應當根據統計任務的需要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財務部門設置專職或兼職統計人員,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統計網絡。

第六條 企業統計機構或者統計負責人的主要職責是:

(二)對本單位的生產和經營情況進行統計分析和統計監督;

(三)管理本單位的統計調查表,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制度,并會同有關機構或者人員建立健全原始記錄制度。

第七條 企業統計工作實行統計負責人責任制。統計負責人是指代表本企業履行《統計法》規定職責的主要責任人員,一般由本企業綜合統計機構負責人擔任。統計責任人對統計工作質量負總責。不設統計機構的,統計負責人應由具備相當統計專業技術職務條件的人員擔任。受單位規模制約不設立專人的,由其他相關部門負責人兼任。

統計負責人由企業指定,報集團企管部備案。

第八條 企業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一般不應隨意調離統計崗位或脫離統計工作。企業統計負責人的調動,應征求集團企管部的意見,其他統計人員的變動應征得企業統計機構負責人的同意。

統計人員調整、調動或離職必須由能夠擔當規定職責的人員接管,并需辦清交接手續。

第九條 企業統計人員必須認真學習統計法律法規,嚴格執行統計制度;刻苦鉆研統計業務,掌握統計工作技能,熟悉各項統計指標的含義和核算方法,按照規范的程序報送統計資料。

第三章 原始記錄、統計臺帳和統計報表

第十條 企業必須建立健全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滿足統計核算和業務核算所需要的各類原始記錄,建立健全統計臺帳,做好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原始記載。

第十一條 企業統計報表每月一報。報表上報時間為次月5日以前。

第十二條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和統計臺帳的記載必須真實、完整、連續、準確,字跡要清晰端正,簽字手續必須齊全。

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要逐步采用電子文檔形式。

第十三條 企業必須按時上報政府統計部門和集團相關部門所要的統計報表和統計數字、資料,所提供的統計資料,須經本單位領導人或者統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后上報。有關財務統計資料由財務會計機構或者會計人員提供,并經財務會計負責人審核、簽署或者蓋章。

第十四條 統計報表和財務報表資料必須真實可靠,相同指標的口徑范圍及核算結果必須一致。

第十五條 企業在新聞發布、宣傳報道等方面使用的統計數據,必須經過企業統計機構審核,不得提供和發布虛假統計信息。

第十六條 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形成的各種統計資料,應由企業統計機構會同企業檔案管理機構,按照資料的重要程度不同,分別立卷歸檔。

第十七條 企業上報統計報表的同時,必須隨同上報統計分析。統計分析要求依據準確,方法得當,分析透徹,并有預見性、前瞻性的結論和建議。

第十八條 統計分析要緊扣集團下達的各項經濟指標,結合企業經營進展和發展前景進行測算、對比、論證,要具備符合企業現狀的規律性的東西。

第十九條 統計分析的制作文本要規范統一,便于集團匯總。

第六章 有關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企業上報政府統計部門的報表、資料必須嚴格按照國家統計局和省統計局的有關規定,并由集團企管部、財務部核實,總裁審批后,統一上報,如因違反法規而受到處罰,由相關責任人負責,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1、虛報、瞞報統計資料的;

2、偽造、篡改統計資料的;

3、拒報、屢次遲報統計資料的。

(二)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上報的統計資料,無相關的原始記錄、內部報表、統計臺帳等核算依據的,按偽造統計資料論處。

(三) 按照國家統計局的規定,企業在一個統計年度內累計三次以上遲報統計資料的,按屢次遲報統計資料論處。

(四) 企業領導人自行修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或強令、授意統計機構、統計人員篡改統計資料或編造虛假數據的,由集團企管部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五) 企業領導人對拒絕、抵制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虛報、瞞報統計資料行為的統計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集團將視其情節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六) 企業統計人員參與篡改統計資料、編造虛假數據的,集團企管部予以通報批評,并建議有關部門(單位)給予相應處分。

(七) 企業因違反統計法受到罰款處理的,由相關責任人承擔。

第七章 附 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適用于山東蘭田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所屬各類企業。集團所有下屬單位的統計工作規范化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集團企管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文化統計工作,加強文化統計管理,保障文化統計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及其實施細則,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文化統計是指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為滿足文化行業管理工作需要對文化統計調查對象組織實施的各項統計活動。

文化統計調查對象包括各級從事文化管理?的行政部門、從事文化活動的各類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個體工商戶?和個人。

第三條 文化統計的基本任務是對文化活動進行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提供統計信息和統計咨詢,實行統計監督。

第四條 文化部是全國文化統計工作的主管部門,在國家統計局的業務指導下,對全國文化統計工作實行統一管理。

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在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和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的業務指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統計工作。

第五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文化統計工作的領導,健全統計機構,充實統計人員,加強統計人員的專業培訓和職業道德教育?;應當保障統計工作所需的經費,將統計工作經費列入單位年度預算;應當高度重視統計信息化建設,為文化統計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裝備和其他各項條件,推進統計信息搜集、處理、傳輸、共享、存儲技術?和統計數據庫體系的現代化。

第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統計調查,應當制定統計調查制度?。

統計調查制度應當對調查目的、調查內容、調查方法、調查對象、調查組織方式、調查表?式、統計資料的報送和公布等作出規定。

第七條 全國文化統計調查制度由文化部制定。統計調查對象屬于文化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備案;統計調查對象超出文化部門管轄系統的,報國家統計局審批。地方文化行政部門可按需要制定補充性文化?統計調查制度,經上級文化行政部門同意后,報同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審批。

地方補充性文化統計調查制度不得與上級文化統計調查制度重復、矛盾;不得影響全國文化統計調查制度的實施。

第八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開展統計工作。

在執行統計調查制度時,統計調查表應當標明表號、制定機關、批準或者備案文號、有效期限等標志。

第九條 文化統計調查對象應當根據文化行政部門制定并經批準的統計調查制度,建立健全原始記錄、統計臺賬?和各項管理制度;應當根據統計工作的需要和文化統計信息化建設的統一規劃,配備必要的計算機和網絡通訊設備?。

文化統計調查對象應當依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文化統計調查所需的資料,不得提供不真實或者不完整的統計資料,不得遲報、拒報統計資料。

第十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統計調查質量控制體系?。在搜集統計資料的同時,應當采取現場核查、邏輯檢驗以及其他有效方式,對統計資料進行審查和核實。

第十一條 文化統計調查以經常性統計報表?為主體,綜合運用抽樣調查、重點調查?、普查等方法,并充分開發利用行政記錄等資料。

第十二條 全國文化統計標準由文化部制定。文化部確保文化統計調查采用的指標涵義、計算方法、分類目錄、調查表式和統計編碼等的標準化。

第十三條 文化部統一管理、審定、公布和出版全國文化統計資料;地方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統一管理、審定、公布和出版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統計資料。

第十四條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文化統計資料公布?制度,依法公布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統計資料。

第十五條全國文化統計數據以文化部公布的數據為準;地方文化統計數據以各地文化行政部門公布的數據為準。

文化行政部門的文化統計資料與其他部門不一致的,應當按照部門職責協商后公布。

第十六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統計資料的審核、簽署、交接、歸檔等管理制度。

第十七條 文化統計資料的管理、使用和公布,應當嚴格遵守國家檔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信息公開制度的有關要求。

第十八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統計機構和文化統計人員,對統計調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負有保密義務。

第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公開使用或對外提供尚未公布的文化統計資料,屬全國性的,須經-文化部核準;屬地區性的,須經當地文化行政部門核準。

第四章 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

第二十條?文化部財務司?作為文化部的綜合統計機構,配備專職統計人員,承擔文化綜合統計職能?,管理全國文化統計工作。文化部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配備統計人員,負責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一條 文化部財務司履行以下職責:

(三)統一負責與國務院有關部門的統計業務合作;

(四)統一管理、審定、公布、出版和提供文化統計資料;

(五)對文化發展情況進行統計分析研究和監測評價;

(八)統一開展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統計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二十二條文化部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履行以下職責:

(四)配合財務司開展業務范圍內的統計人員培訓和統計制度?改革研究;

(六)配合財務司開展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二十三條 各級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應當明確承擔文化綜合統計職能的機構,并配備統計人員(其中省級應當配備專職統計人員),統一管理本行政區域的文化統計工作;各級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有相關統計任務的業務機構應當配備相應的統計人員,負責本行政區域業務范圍內的統計工作。

第二十四條 從事文化活動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設立統計機構,或者在有關機構設置統計人員,并指定統計負責人,負責文化統計工作。

第二十五條 文化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以下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擾或者阻撓。

(一)統計調查權:依法如實調查、搜集統計資料,檢查與統計資料有關的各種原始記錄和統計臺賬,要求更正不實的統計資料。

(二)統計報告權:將統計調查所得資料和情況進行整理、分析,及時向上級機關和統計部門提出統計報告。

(三)統計監督權?:根據統計調查和統計分析,對文化工作進行統計監督,指出存在的問題,提出改進的建議。

第二十六條 文化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如實搜集、報送統計資料,不得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不真實的統計資料。

文化統計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對其負責搜集、審核、錄入的統計資料與統計調查對象報送的統計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從事文化管理?的行政部門、從事文化活動的單位的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依法搜集、整理的統計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統計機構、統計人員及其他機構、人員偽造、篡改統計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統計違法行為?的統計人員打擊報復?。

第二十八條 文化統計人員應具備相應的統計業務知識?和計算機操作能力,對不稱職、不合格的文化統計人員應及時進行調整。各級文化統計人員應保持相對穩定,統計人員因工作需要調離統計崗位時,應選派有能力承擔統計工作的人員接替,并須辦清交接手續,報上級文化統計部門備案。

第五章 監督檢查與考核評比

第二十九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統計機構依法對下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統計檢查的內容包括:統計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統計機構和統計人員的配置情況,統計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程度等,統計資料的公布情況,統計信息化建設情況,以及其他與統計工作相關的情況。

第三十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文化統計調查對象應當配合文化行政部門統計機構的檢查工作。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干擾和妨礙統計人員執法檢查?和做出檢查結論。

第三十一條文化部建立文化統計工作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辦法,對地方文化行政部門、文化統計調查對象的統計工作定期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評比。

第三十二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有關業務機構使用文化統計資料進行文化管理考核評比,考核評比工作須會同同級文化綜合統計機構共同開展。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統計法律法規及本辦法有關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對相關人員給予行政處罰或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的統計調查包括各級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經常性統計調查和一次性統計調查。

第三十五條 各級文化行政部門可依據本辦法,結合各自實際,制定相應的管理辦法。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由文化部負責解釋。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八

第一條[目的和依據]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資格管理,提高建設監理工作水平,依據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適用范圍]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申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以下簡稱監理人員)資格,實施監理人員資格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執業許可、分級] 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后,方可在其資格證書許可的范圍內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活動。

監理人員分為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實行崗位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工程師實行執業資格管理制度,監理員實行從業資格管理制度。

監理工程師、監理員分為水工、機電、地質、測量、金屬結構、合同管理、水土保持、工程移民、環境保護等9個專業,總監理工程師不劃分專業。

第四條[管理主體、管理內容] 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內容包括監理人員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培訓和監督檢查等。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全國監理人員資格管理工作。組織全國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負責全國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審批,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負責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流域管理機構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流域管理機構直屬單位及其獨資或控股組建企業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中介機構或自律組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監理員資格審批工作。

第五條[監理員申報條件] 申請監理員資格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經監理員培訓合格;

(三)非國家公務員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在職工作人員;

(四)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五)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

二、身份證、學歷證(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監理員培訓合格證書復印件及相關材料。

有關審批單位自收到監理員資格申請材料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并向審查合格人員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各審批單位應當及時將監理員資格審批情況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備案。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每半年向社會公告取得監理員資格的人員名單,接受社會監督。

第七條[監理工程師考試制度] 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的具體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另行制定。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申請表》;

(二)身份證、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學歷證書復印件。

第十條[考試許可]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報名截止日期后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并將審查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準予參加考試通知書。

對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一條[考試合格證明]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向考試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一)具有工程類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二)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執業資格證書》;

(三)經總監理工程師培訓合格;

(四)在監理工程師崗位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作的經歷不少于2年;

(五)年齡不超過65周歲;

(六)具有較高的專業技術水平、組織協調能力和管理能力。

(一)《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表》。

(四)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第十四條[審批時限]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自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申請截止日期后20個工作日內組織評審,并將評審結果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后10個工作日內向合格者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證書有效期一般為3年。

對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評審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公示期內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訴或舉報。

第十五條[監理員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后,欲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從業的,應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六條[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欲以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按有關規定申請辦理注冊執業手續。

第十七條[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管理] 申請人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后,欲以總監理工程師的名義從事工程建設監理活動,應當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登記備案。

《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資格證書》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有效期滿前30個工作日內,由其聘用監理單位到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辦理延續手續,并提交由受聘監理單位和被監理工程的建設單位共同出具的近三年監理工作經歷證明材料。

第十八條[申請資格證書禁止行為]監理人員資格申請人應對其提交的申請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禁止提供虛假材料或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九條[資格證書保管與使用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證書應當由本人保管。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倒賣、轉讓監理人員資格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監理人員資格證書。

(一)不得違反評審程序和有關規定;

(二)不得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

(三)應當依法維護監理人員的知情權、申訴權和訴訟權;

(四)不得索取、接受監理單位或監理人員的財物或其他好處。

(一)違反本辦法規定程序批準的;

(二)不具備本辦法規定條件批準的;

(三)有關單位超越職權范圍批準的;

(四)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得到批準的;

(五)依法應當撤銷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二條[注銷資格] 取得監理人員資格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應當注銷并收回其相應的資格證書。

(一)完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死亡或者依法宣告死亡的;

(三)超過本辦法規定的監理人員年齡限制的;

(四)連續三年未直接從事資格許可范圍內的工程建設監理活動的;

(五)超過資格證書有效期而未申請延續的;

(六)監理人員資格批準決定被依法撤銷、撤回或資格證書被依法吊銷的;

(七)成為國家公務員或依照公務員管理的現職工作人員的;

(八)依法應當注銷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條[證書遺失處理] 監理人員遺失資格證書,應當在中國水利工程協會指定的媒體聲明作廢后,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請補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二十四條[監督管理] 中國水利工程協會對監理人員資格實行動態管理。監理單位應當每年將本單位監理人員的從業情況,向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申報備案,并對備案材料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監理人員不符合資格條件的,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依據有關法規賦予的權限及時查處。

第二十五條[申請表與證書制作規定] 監理人員資格申請材料的格式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規定;監理人員資格證書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統一印制。

第二十六條[解釋權] 本辦法由中國水利工程協會負責解釋。

第一條為加強對水利工程建設監理人員的管理,根據《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監理人員包括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監理員系崗位職務。總監理工程師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工程師須經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統一考試合格,經批準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并經注冊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監理員須經考核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

第三條未取得上述崗位證書、資格證書和雖已取得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但未經注冊的人員不得從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業務。

第四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考核、審批和發證,負責部直屬監理單位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監理工程師的注冊管理;歸口管理全國監理工程師的注冊。

各流域機構負責本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負責本行政區域所屬單位總監理工程師資格初審,監理工程師考試資格審查和注冊管理以及監理員的審批、注冊、發證工作。

第五條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在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的統一指導下進行。

一、制定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大綱和有關要求;

二、發布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通知;

三、確定考試命題,提出考試合格標準;

四、受理部直屬單位人員的考試申請,審查考試資格;

五、組織考試、評卷;

第七條參加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者,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二、有二年以上監理工作經歷;

三、經過水利部認定的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一、流域機構所屬單位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審查;

三、部直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本單位審查。

經各單位審查合格后,報部備案,經部復核后,發放考試通知,方可參加考試。

第九條經監理工程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水利部建設監理資格評審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具備監理工程師資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條總監理工程師資格條件:

二、經過水利部舉辦的總監理工程師培訓班培訓合格并取得結業證書;

第十一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上崗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條條件的監理工程師,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由所在注冊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初審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直接由部審查;

2、各流域機構所屬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流域機構初審;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表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

三、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初審合格后,將申請表匯總報部建設與管理司。

四、部建設與管理司負責組織對初審合格人員進行考核,并提出考核合格者名單,報部批準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總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第十二條監理員資格條件:

三、有一定的專業技術水平和組織管理能力。

第十三條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報程序:

一、符合第十二條條件的人員,需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申請表》,由所在工作監理單位簽署意見后按隸屬關系申報。

二、審批發證單位:

1、部直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部建設與管理司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2、各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流域機構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3、地方所屬監理單位人員的申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審批合格后核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水利部是全國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管理機關,注冊工作由水利部統一部署。

水利部建設與管理司是部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的注冊機關。

各流域機構是本流域機構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電)廳(局)是本行政區域所屬監理單位的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

第十五條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者,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已取得《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

二、身體健康,勝任工程建設監理的現場工作;

三、已離退休返聘的人員年齡一般不應超過65周歲。

第十六條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需由申請者填寫《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由監理單位審查同意后,按隸屬關系向注冊機關報送《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書》,監理工程師注冊機關收到注冊書后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的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者,予以注冊,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并向監理單位頒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批準書》,同時報水利部備案。

第十七條監理工程師只能在一個監理單位注冊并在該單位承接的監理項目中工作。調出或退出原注冊單位,須重新注冊。每年年檢期間辦理注冊手續,并換發《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

1、一年內所參加監理的水利工程項目規模及監理內容等情況;

2、在現場監理機構中的職務或崗位;

3、主要工作業績。

第十九條監理工程師注冊后兩年內一直未從事監理工作或不再從事監理工作或被解聘,須向原注冊機關交回其《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核銷注冊。如再從事監理業務,須重新申請注冊。

第二十條國家行政機關和具有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的現職工作人員,不得申請監理工程師注冊。

第二十一條監理工程師違反本辦法,按《水利工程建設監理規定》第六章有關條款進行處理。

第二十二條《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證書》、《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證書》由部統一印制;《水利工程建設總監理工程師崗位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資格申請表》、《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工程師注冊申請表》和《水利工程建設監理員崗位申請表》由水利部規定統一格式制。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規范招標投標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水利工程建設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水利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等的招標投標活動。

第三條 符合下列具體范圍并達到規模標準之一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一)具體范圍

2、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

(二)規模標準

1、施工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4、項目總投資額在3000萬元人民幣以上,但分標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本項第1、2、3目規定的標準的項目原則上都必須招標。

第四條 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由招標人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標投標活動。

第二章 行政監督與管理

(四)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資格進行監督與管理;

(六)負責國家重點水利項目和水利部所屬流域管理機構(以下簡稱流域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兼任項目法人代表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第六條 流域管理機構受水利部委托,對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中央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行政監督。

(一)貫徹執行有關招標投標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四)對本行政區域內地方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代理活動進行監督;

(五)組建并管理省級水利工程建設項目評標專家庫;

(六)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除第五條第六項規定以外的地方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的行政監督。

(一)接受招標人招標前提交備案的招標報告;

(三)接受招標人提交備案的招標投標情況書面總結報告。

第三章 招 標

第九條 招標分為公開招標和邀請招標。

(一)屬于第三條第二項第4目規定的項目;

(三)應急度汛項目;

(四)其它特殊項目。

(二)地方重點水利項目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發展計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其它地方項目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第十二條 下列項目可不進行招標,但須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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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統計管理辦法篇十

水利一詞最早見于戰國末期問世的《呂氏春秋》中的《孝行覽·慎人》篇,但它所講的“取水利”系指捕魚之利。下文是小編收集的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歡迎閱讀!

發布部門: 財政部、水利部

發布文號: 財基字[1999]139號

為規范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切實管好用好建設資金,提高投資效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特點,我們制定了《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中有何問題,請及時向我們反映。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和加強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保證資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投資效益,根據現行基本建設財政財務管理規定,結合水利基本建設特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管理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各級財政部門、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主管部門(包括流域機構,以下簡稱“水利主管部門”)和水利建設單位(項目法人,下同)。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是指納入國家基本建設投資計劃,用于計劃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四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原則是:

(一)分級管理、分級負責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資金渠道和管理階段,實行分級管理,分級負責。

(二)專款專用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必須按規定用于經批準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財政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規定實行專戶存儲。

(三)效益原則。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必須厲行節約,降低工程成本,防止損失浪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

第五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基本任務是: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的各項

規章制度

;依法籌集、撥付、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保證工程項目建設的順利進行;做好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預算、決算、監督和考核分析工作;加強工程概預(結)算、決算管理,努力降低工程造價,提高投資效益。

第二章管理職責

第六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合理安排和使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單位主要負責人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管理負全面責任,主管領導負直接領導責任。單位內部有關職能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

第七條 各級財政部門對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法律、法規規章;

(二)制定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規定;

(三)審核下達水利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審批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四)參與水利基本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安排;

(六)審查并確定有財政性資金投資項目的工程概預(結)算及標底造價;

(七)監督檢查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使用與管理,并對發現問題做出處理;

(八)審批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參加項目竣工驗收。

第八條 水利主管部門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的主要職責:

(三)依法合理安排資金,及時調度和撥付水利基本建設資金;

(七)督促竣工項目做好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報竣工財務決算。

關聯法規:

第九條 建設單位基本建設資金使用與管理的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水利基本建設規章制度;

(二)建立、健全基本建設資金內部管理制度;

(三)及時籌集項目建設資金,保證工程用款;

(四)編報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本建設財務決算;

(八)做好項目竣工驗收前各項準備工作,及時編制竣工財務決算。

第十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建立健全與基本建設資金管理任務相適應的財務會計機構,配備具有相應業務水平的專職財會人員并保持相對穩定。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的財務會計機構具體負責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對資金的使用全過程實行監督。

關聯法規:

第三章資金籌集

第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來源包括:

(一)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包括國債專項資金,下同);

(二)用于水利基本建設的水利建設基金;

(三)國內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貸款;

(四)經國家批準由有關部門發行債券籌集的資金;

(六)其他經批準用于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的資金。

第十二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籌集應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嚴禁高息亂集資和變相高息集資。未經批準不得發行內部股票和債券。

(二)根據批準的項目概算總投資,多渠道、多元化籌集資金。

(三)根據工程建設需要,以最低成本籌集資金。

第十三條 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和資本金制度的經營性項目,籌集資本金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四章預算管理及預算內資金撥付

第十四條 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是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的重要組成部分。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按照《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管理辦法》(財基字〔1999〕30號)的規定對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進行管理。

關聯法規:

第十五條 各級財政基本建設支出預算一經審查下達,一般不得調整。確須調整的,必須按原審批程序報批。

第十六條 水利主管部門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下達的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及下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或建設單位的資金需求,向同級財政部門或上一級水利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建設單位申請領用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應根據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以及工程建設的實際需要,向水利主管部門或同級財政部門提出申請。

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申請領用資金應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根據水利主管部門申請,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年度投資計劃和工程建設進度撥款。對地方配套資金來源不能落實或明顯超過地方財政承受能力的,要相應調減項目。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暫緩或停止撥付資金:

(一)違反基本建設程序的;

(二)擅自改變項目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的;

(三)資金未按辦法實行專款專用、專戶存儲的;

(四)有重大工程質量問題,造成經濟損失和社會影響的;

(五)財會機構不健全,會計核算不規范的;

(六)未按規定要求報送季度(分月)用款計劃或信息資料嚴重失真的。

第十九條 在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正式下達前,為確保汛期重點水利工程建設,財政部門可根據水利部門提出的申請,預撥一定金額的資金。

第二十條 中央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關于國家財政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地質勘探費存款計息有關問題的通知》(財基字〔1999〕23號)的規定處理;地方預算內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產生的存款利息,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和同級財政部門的規定處理。

關聯法規:

第五章資金使用

第二十一條 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按照基本建設程序支付。在項目尚未批準開工以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可以支付前期工作費用;計劃任務書已經批準,初步設計和概算尚未批準的,可以支付項目建設必須的施工準備費用;已列入年度基本建設支出預算和年度基建投資計劃的施工預備項目和規劃設計項目,可以按規定內容支付所需費用。在未經批準開工之前,不得支付工程款。

(一)經辦人審查。經辦人對支付憑證的合法性、手續的完備性和金額的真實性進行審查。實行工程監理制的項目須監理工程師簽字。

(二)有關業務部門審核。經辦人審查無誤后,應送建設單位有關業務部門和財務部門負責人審核。

(三)單位領導核準簽字。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財經紀律的;

(二)不符合批準的建設內容的;

(三)不符合合同條款規定的;

(四)結算手續不完備,支付審批程序不規范的;

(五)不合理的負擔和攤派。

第二十四條 水利前期工作費是指水利建設項目開工建設前進行項目規劃、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等前期工作所發生的費用。

項目立項前的前期工作費,由負責此項工作的項目主管部門,按照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批準的前期工作內容、工作進度進行支付;項目立項后的前期工作費,由建設單位負責使用和管理,按勘察設計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

水利前期工作費支出,應嚴格控制在下達的投資計劃和批準的工作內容之內,嚴禁項目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截留、挪用和轉移前期工作費用。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管理費是指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為建設項目籌建、建設、驗收等工作所發生管理性質的費用。新建的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可以按規定開支建設單位管理費。未經批準單獨設置管理機構的建設單位,確需發生管理費用的,經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審核,報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后方可開支。具體開支范圍按照財政部《關于印發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若干規定的通知》(財基字〔1998〕4號)的規定執行。

關聯法規:

第二十六條 工程價款按照建設工程合同規定條款、實際完成的工作量及工程監理情況結算與支付。設備、材料貨款按采購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建設單位與施工、設計、監理或設備材料供應單位簽訂的合同必須詳盡,應包括金額、支付條件、結算方式、支付時間等項內容。

第二十七條 預付款應在建設工程或設備、材料采購合同已經簽訂,施工或供貨單位提交了經建設單位財務部門認可的銀行履約保函和保險公司的

擔保書

后,按照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合同中應詳細注明預付款的金額、支付方式、抵扣時間及抵扣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八條 質量保證金按規定的比例提留,在質量保證期滿、經有關部門驗收合格后,按合同規定的條款支付。合同中應詳細注明質保金的金額(或比例)、扣付時間和扣付方式等項內容。

第二十九條 基本預備費動用,應由建設單位提出申請,報經上級有關部門批準。其額度應嚴格控制在概算預列的金額之內。

第三十條 對于不能形成資產的江河清障費、水土保持治理費、流域規劃前期費等費用性支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費用開支內容開支。

第六章報告制度

第三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應重視和加強建設項目財務信息管理,建立信息反饋制度。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建設單位(項目)指定專人負責信息收集、匯總工作,利用電算化手段,及時報送信息資料。

報送的信息資料主要包括反映資金到位、使用情況的月報、季報、年報,工程進度報告、項目竣工財務決算、項目竣工后的投資效益分析報告及其他相關資料等。

第三十二條 建設單位上報的各種信息資料要求內容完整、數字真實準確、報送及時,嚴禁弄虛作假。

(一)重大質量事故:

(二)較大金額索賠;

(三)審計發現的重大違紀問題;

(四)配套資金嚴重不到位;

(五)工期延誤時間較長;

(六)其他重大事項。

第七章監督與檢查

第三十四條 各級財政部門、水利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本建設資金的監督與檢查,及時了解掌握資金到位、使用和工程建設進度情況,督促建設單位加強資金管理,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三十五條 監督檢查的重點內容如下:

(一)資金來源是否合法,配套資金是否落實到位;

(二)有無截留、擠占和挪用;

(三)有無計劃外工程和超標準建設;

(四)建設單位管理費是否按辦法開支;

(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是否健全;

(六)應上繳的各種款項是否按規定上繳;

(七)是否建立并堅持重大事項報告制度。

第三十六條 各級水利主管部門和建設單位財會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對各項財務活動實施會計監督。對違反國家規定使用基本建設資金的,財會人員應及時提出書面意見,有關領導仍堅持其決定的,責任由有關領導承擔,財會人員應當繼續向上級水利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反映情況。財會人員明知資金使用不符合規定,不予制止,又不向有關領導反映的,應承擔責任。

第三十七條 對監督檢查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糾正,分清責任,嚴肅處理。對截留、擠占和挪用水利基本建設資金,擅自變更投資計劃和基本建設支出預算、改變建設內容、提高建設標準以及因工作失職造成資金損失浪費的,要追究當事人和有關領導的責任。情節嚴重的,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八條 以前發布的水利基本建設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財政部會同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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