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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一
________建筑工程公司(甲方)
________裝修設計公司(乙方)
為發揮雙方的優勢,共謀發展,并為今后逐步向組成集團公司過渡,雙方經過充分友好的協商,特訂立本協議。
一、建立密切的'技術合作關系,今后凡甲方承接的工程,裝修設計任務均交給乙方承擔。
二、乙方保證,在接到任務后,將立即組織以高級工程師為領導的精干設計隊伍,在_______日提出設計方案,并在方案認可后一個月內完成全部設計圖紙。
三、為保證設計的質量,甲方將毫無保留地向乙方提供所需的一切建筑技術資料。
四、裝修施工隊伍由甲方組織,裝修工程的施工由甲方組織實施。施工期間,乙方派出高級工程師監督施工,以保證工程的質量。
五、甲方按裝修工程總費用的千分之_______向乙方支付設計費。
六、本協議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七、本協議書一式兩份,雙方各執一份。
附件:《_建筑裝修工程集團公司組建意向書》一份。
甲方_建筑工程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簽字)
乙方_裝修設計公司(蓋章)
法人代表:________(簽字)
20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甲方地址:_______乙方地址: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郵政編碼:__________
電話兼傳真:__________電話兼傳真:__________
銀行賬號:_________銀行賬號:_________
聯系人:________聯系人:________
簽訂時間: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二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 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六條 注冊地址:
第三章合伙目的、經營范圍和經營期限
7.1 繁榮市場經濟,通過合法經營實現資產增值;
7.2 各有限合伙人用募集的萬資金通過認購增資的方式取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的股權(詳情見附件)。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企業管理及咨詢(以工商核準登記的為準)。
本合伙企業的經營期限為二十年,自合伙企業成立之日起計算。合伙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為合伙企業成立之日。合伙企業經營期限屆滿的,經普通合伙人決定,可以延長。
第四章合伙人及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繳付期限
第十條 合伙人姓名、住所(址)等相關資料
第十一條 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及認繳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認繳比例(%)
總計
現金
第五章 收益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 收益分配
12.1 各合伙人按照各自實繳的出資比例分配收益。
12.2 合伙企業的收益包括從公司取得的分紅款和減持公司股份而取得的轉讓款。合伙企業的收入在扣除經營管理成本和費用后形成合伙企業的收益。
第十三條 虧損分擔:
13.1 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13.2 有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第十四條 合伙事務的執行
14.1 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委托普通合伙人劉倩為本企業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以下簡稱“執行合伙人”)。執行合伙人發生變更的,全體合伙人應簽署修訂后的合伙協議。
14.2 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并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人執行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虧損和民事責任由合伙企業承擔。
14.3 執行合伙人的權限和責任如下:
14.3.1 決定有限合伙人的入伙事宜;
14.3.2 決定本合伙協議的修訂和補充;
14.3.6 應當在每年度前三個月內向其他合伙人報告合伙企業前一年合伙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
第十五條 入伙
15.1 入伙分為增資入伙和受讓份額入伙兩種方式。合伙企業有新的有限合伙人入伙時,須經執行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協議。訂立書面協議時,執行合伙人應向新合伙人告知本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15.2 入伙的新有限合伙人與原有限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入伙協議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十六條 退伙
16.1 退伙分為減資退伙和轉讓份額退伙兩種方式。
16.2 有限合伙人根據執行合伙人的決定向執行合伙人、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時,需簽訂相應的轉讓協議。
16.3 有限合伙人未經執行合伙人的書面許可,不得向非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如其向其他合伙人轉讓合伙份額,則執行合伙人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
16.4.1 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16.4.2 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16.5 有限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16.5.1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16.5.2 法律規定合伙人必須具有相關資格而喪失該資格;
16.5.3 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16.4及16.5的情形下,對合伙人的退伙決議應當書面通知退伙人。退伙人接到通知之日,退伙生效。同時,執行合伙人有權對該合伙人持有的合伙份額進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如下規則進行計算:。
公司在獲得累計? ? 萬元的融資前,回購價格為(合伙人已付全部認繳出資價款+央行公布當期一年期存款定期利息);否則,回購價格為以下之較高者:(i)合伙人已付出資認繳款的? ?倍;或(ii)認繳出資額所對應的公司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的? ?%(計算公式:最近一輪投后融資估值? 股權? %)。自支付完畢回購價款之日起,該方對已回購的股東股權不再享有任何權利。
16.6.1 未履行出資義務;
16.6.2 具有給合伙企業造成嚴重損失的行為;
16.6.4 嚴重違反合伙協議約定的義務;
合伙人違反前項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合伙人被除名后,其持有的合伙份額由執行合伙人回購,回購價格為零。
第十七條 非根據本協議約定的事由,合伙企業的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身份不得互換。
第八章 爭議解決辦法
第十八條 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中發生爭議的,各合伙人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未果,有關方應向合伙企業所在地的法院申請訴訟解決。
第十九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19.1 執行合伙人在經營期限內或其屆滿時決定不再經營;
19.2 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
19.3 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19.4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各合伙人的實繳出資比例進行分配。
第二十一條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章 違約責任
第二十二條 執行合伙人故意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給合伙企業和有限合伙人造成重大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限合伙人違反法律和本協議的規定,給合伙企業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一章 其他事項
第二十四條 在有限責任合伙人出資后,公司同意向該有限責任合伙人授予。具體細則由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本協議的訂立、效力、解釋、履行和爭議的解決均受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的保護和管轄。
第二十六條 本協議一式? ?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其余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
第二十七條 本協議自合伙企業完成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
以下無正文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附件一
各有限合伙人認購 有限公司股權的補充說明
各有限合伙人出資方式、數額、繳付期限及占? 投后股權比例
姓名
出資方式
出資數額(萬元)
繳付期限
三、各有限合伙人在公司的權利和義務參照公司的章程和股權協議執行;
五、本附件作為有限合伙協議的一部分,與該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全體合伙人(簽字):
年 月 日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三
甲方:
姓名:
身份證號: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執行事務合伙人:
身份證號:
鑒于:
3.?合伙企業通過受讓股東aa持有的?b%的股權,轉讓價為?萬元,從而使全體合伙人間接持有股權,形成工資及獎金制度之外的激勵措施。
1、不得擅自處置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
未經合伙企業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甲方不得擅自轉讓其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包括通過直接或者間接方式轉讓、讓渡合伙企業的份額及其上的任何權利、權益或其部分);不得要求合伙企業回購該等份額;甲方亦不得將該等合伙企業份額設定任何抵押、質押或任何第三方權利,不得用其償還債務。
甲方不得代他人持有或委托他人代持合伙企業的份額。
如違反前述規定,甲方擅自處置所持合伙企業份額的,甲方就該等處置所得全部收益由合伙企業收取。
2.?甲方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具體處置辦法
(2)甲方存在惡意損害合伙企業、或乙方利益的情形;
(3)因甲方重大過失造成合伙企業、或乙方利益的重大損害;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致使與之解除勞動合同的;
(5)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認為適用本條規定的其他情況。
2.2?甲方同意出現下列情形時,?乙方將對甲方或甲方的繼承人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按照“合伙企業前一年度經審計的凈資產值*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比例”的價格予以回購,其他有限合伙人無優先受讓權。
(2)甲方若在持有合伙企業份額后死亡的,其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不得繼承,乙方須回購的。
(3)甲方在服務期限屆滿后,若未能夠成功上市或者被收購的,甲方離職的。
2.3?績效考核
甲方同意并承諾,其自本合伙企業設立之日起至上市之日,在上述期間,根據董事會制定的公司績效考核的相關規定,甲方未能達標而從離職的,乙方有權將甲方所持合伙企業的出資份額按照“甲方此次出資的價格+銀行同期存款基準利率計算的利息”予以回購,合伙企業其他有限合伙人無優先受讓權。
3?放棄優先受讓權
乙方可以將其持有的投資企業(有限合伙)其他出資份額轉讓給其他核心員工。屆時,甲方應同意轉讓,并承諾放棄對該等份額的優先購買權。當已方轉讓份額時,乙方應當參照本補充協議的條款和條件與新的受讓方簽署相同或相似的協議。
4、?相關手續辦理
甲方同意并承諾,在發生本協議規定的需由甲方轉讓其所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情形下,甲方須配合以及合伙企業辦理有關工商變更登記手續。
5、?投資收益分配
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根據利益分配時甲方在合伙企業的出資比例進行分配,或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其他方式分配,但是甲方存在本協議中規定的情形而喪失xx員工身份的,乙方回購其股權的,則甲方自喪失xx員工身份之日起,其不享有合伙企業的投資收益權。
6、管理合伙人繼承資格
甲方承諾,合伙企業普通合伙人現在以及將來原則上由實際控制人或其繼承人或其指定的其他主體擔任,甲方不謀求擔當此任,并無條件配合合伙企業辦理普通合伙人變更事宜。
7、?保密及競業禁止
7.1?協議各方同意,除非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向有關政府主管部門辦理有關批準、備案手續或履行披露義務,或為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需要向第三人披露外,各方同意并促使其有關知情人對本協議的所有條款,在合伙企業設立過程中知悉的包括但不限于商業秘密的任何信息嚴格保密。本條關于保密義務的約定至本協議解除或終止后仍然有效。
(3)如甲方有損害利益的行為,有權要求其離開并可由乙方按其取得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原始價格回購。
8、違約責任
8.1?本協議對各方有直接的法律約束力,各方同意遵守本協議所述全部條款,并承擔本協議所規定的各方的義務和責任。
8.2?甲方違反本協議的規定擅自處置其所持合伙企業出資份額的,甲方應向合伙企業承擔違約責任,違約金為甲方擅自處置其全部或部分出資份額的全部所得。存在特殊情況的亦可由乙方屆時根據具體情況予以確定。
8.3?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任何約定,其他守約方有權按照法律法規追究其違約責任。情節嚴重的喪失合伙人資格,由乙方回購違約方持有的合伙企業出資份額。
9、附則
9.1?本協議自簽署之日起生效,并對各方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9.2?本協議一式?份,由合伙企業統一留存。
9.3?各方愿意將本協議作為合伙協議的附件。任何對本協議的違反,即視為對合伙協議的違反,各方愿意承擔由此產生的違約及賠償責任。
9.4?若本協議與合伙協議有不一致的,以本補充協議約定為準。
(以下無正文)
(本頁無正文,為投資合伙企業(有限合伙)補充協議簽字頁)
簽署人:
甲方:
姓名:
簽字:
乙方:
普通合伙人兼執行事務合伙人(簽名)
年?月?日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四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九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
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
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十七條、執行合伙事務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合伙企業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登記時,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請辦理變更登記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損失。
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通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二十六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人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退伙人應當按照本章程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條、合伙企業解散時,應當由清算人進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體合伙人擔任;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現后十五日內指定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擔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十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六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業留存___________份,并報合伙企業登記機關備案___________份。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五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伙企業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經協商一致訂立本協議。
第二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是根據協議自愿組成的共同經營體。全體合伙人愿意遵守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規章,依法納稅,守法經營。
第三條本協議條款與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本協議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第二章合伙企業的名稱和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第五條合伙企業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合伙經營范圍(及合伙期限)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為了保護全體合伙人的合伙權益,使本合伙企業取得最佳經濟效益。
第八條合伙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章 出資總額:______________________萬元
第五章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住所
第九條 合伙人共____個,分別是:__________
1、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普通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2、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名稱:__________身份證證件號碼:__________
以貨幣形式出資________萬元,占注冊資本________%,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之前繳清。
以上普通合伙人為自然人的,都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
有限合伙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承擔有限責任。
第十二條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執行事務合伙人應具備如下條件:__________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并按如下程序選擇產生:__________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執行合伙事務,其他合伙人不再執行合伙事務。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企業。
第十三條不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有權監督執行事務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的情況。執行事務合伙人應當定期向其他合伙人報告事務執行情況以及合伙企業的經營和財務狀況,其執行合伙事務所產生的收益歸合伙企業,所產生的費用和虧損由合伙企業承擔。
第十四條執行事務合伙以人可行使下列職權:__________
(二)委派其他人代表本合伙企業對外進行業務聯系;
(三)制定合伙企業的經營計劃,財務計劃;
(四)決定企業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以及人事任命、報酬事項;
(五)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職權;
執行事務合伙人如違反本合伙協議以及越權行事,其他合伙人有權提出異議;合伙人提出的異議未糾正的,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可終止其執行合伙事務,并實行一人一票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決定企業事務。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條件為:__________自然人死亡或被依法宣布死亡。
執行事務合伙人的更換程序為:__________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十五條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
(二)改變合伙企業的經營范圍、主要經營場所的地點;
(三)處分合伙企業的不動產;
(四)轉讓或者處分合伙企業的知識產權和其他財產權利;
(五)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擔任合伙企業的經營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普通合伙人不得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有限合伙人可以自營或者同他人合作經營與本有限合伙企業相競爭的業務。
除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業進行交易。有
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業進行交易
第十七條合伙人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可以增加或者減少對合伙企業的出資。
第十八條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有《合伙企業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的行為,不視為執行合伙事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物狀況。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對入伙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條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布死亡;作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被宣告破產;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違反《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五或四十六條規定退伙的,應當賠償由此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一條普通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致同意的,該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普通合伙人退伙。
退伙事由實際發生之日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決議將其除名。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對除名決議有異議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三條普通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對該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享有合法繼承權的繼承人,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從繼承開始之日起,取得該合伙企業的合伙人資格。
有《合伙企業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合伙企業應當向合伙人的繼承人退還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
普通合伙人的繼承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為有限合伙人。全體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業應當將被繼承合伙人的財產份額退還該繼承人。
第二十四條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退伙時,合伙企業財產少于合伙企業債務的,該退伙人應當依照本協議第十一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二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普通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可以轉變為普通合伙人。但本合伙企業必須保證至少有一名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間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有限合伙人入伙,需經全體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人伙對入以前的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有限合伙人有《合伙企業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三項至第五項所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有限合伙企業債務,以其退伙時從有限合伙企業中取回的財產承擔責任。
第九章爭議解決辦法
第二十七條合伙人履行合伙協議發生爭議的,合伙人可以通過協商或者調解解決。不愿通過協商、調解解決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仲裁條款或者事后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合伙協議中未訂立仲裁條款,事后又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八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__________
(一)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出現;
(三)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
(五)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六)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九條合伙企業清算辦法應當按《合伙企業法》的規定進行清算。清算期間,合伙企業存續,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合伙企業財產在支付清算費用和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法定補償金以及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債務后的剩余財產,依照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分配。
清算結束后,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后,在十五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十一章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合伙人違反合伙協議的,應當依法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一條合伙的營業期限為________年,從合伙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第十二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二條經全體合伙人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補充合伙協議。
第三十三條本協議登記機關留存一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復印件),企業留存一份(復印件)。
本協議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全體合伙人簽名(蓋章):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六
第一條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_________等____方共同出資,設立_______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三條 公司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四條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
第五條 公司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根據實際情況具體填寫。)
出資額、出資時間
第六條 公司注冊資本: 萬元人民幣。
第七條 股東的姓名(名稱)、認繳及實繳的出資額、出資時間、出資方式如下: (略)
(注:公司設立時,全體股東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其余部分由股東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兩年內繳足;其中投資公司可以在五年內繳足。全體股東的貨幣出資金額不得低于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三十。請根據實際情況填寫本表,繳資次數超過兩期的,應按實際情況續填本表。一人有限公司應當一次足額繳納出資額)
第八條 股東會由全體股東組成,是公司的權力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公司的經營方針和投資計劃;
(三)審議批準董事會(或執行董事)的報告;
(四)審議批準監事會或監事的報告;
(五)審議批準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六)審議批準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的方案;
(七)對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作出決議;
(八)對發行公司債券作出決議;
(九)對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變更公司形式作出決議;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第九條 股東會的首次會議由出資最多的股東召集和主持。
第十條 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按照何種方式行使表決權)
第十一條 股東會會議分為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
召開股東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十五日以前通知全體股東。(注:此條可由股東自行確定時間)
定期會議按(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定時召開。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監事會或者監事(不設監事會時)提議召開臨時會議的,應當召開臨時會議。
第十二條 股東會會議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注:有限責任公司不設董事會的,股東會會議由執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會或者執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會會議職責的,由監事會或者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或者監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決權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條 股東會會議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注:股東會的其他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四條 公司設董事會,成員為____人,由____產生。董事任期____,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副董事長____人,由____產生。(注:股東自行確定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方式)
第十五條 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負責召集股東會,并向股東會議報告工作;
(二)執行股東會的決議;
(三)審定公司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四)制訂公司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五)制訂公司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六)制訂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以及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
(七)制訂公司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決定公司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注: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的職權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十六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和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七條 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
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一)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
(二)組織實施公司年度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三)擬訂公司內部管理機構設置方案;
(四)擬訂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體規章;
(六)提請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
(八)董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注:以上內容也可由股東自行確定)
經理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九條 公司設監事會,成員 人,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中股東代表監事與職工代表監事的比例為 : 。(注:由股東自行確定,但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
(注:股東人數較少規格較小的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
第二十條 監事會或者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七)其他職權。(注:由股東自行確定,如股東不作具體規定應將此條刪除)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二十一條 監事會每年度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第二十二條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 董事長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注:也可是執行董事或經理),任期____年,由________選舉產生,任期屆滿,可連選連任。(注:由股東自行確定)
第二十四條 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部分或全部出資。
第二十五條 股東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
(注:以上內容亦可由股東另行確定股權轉讓的辦法。)
第二十六條 公司的營業期限 年,自公司營業執照簽發之日起計算。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三)股東會決議解散或者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決議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注:本章節內容除上述條款外,股東可根據《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將認為需要記載的其他內容一并列明。)
第二十八條 公司登記事項以公司登記機關核定的為準。
第二十九條 本章程一式 份,并報公司登記機關一份。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七
鑒于:__________
1、?為方便甲方注冊及開設銀行賬戶,保障新合伙人資金安全,原合伙人注冊設立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其他投資人將以入伙之方式,與甲方簽署本《入伙協議》,成為甲方之新有限合伙人。
2、?新合伙人乙方現同意簽署本《入伙協議》,成為甲方之有限合伙人并接受《合伙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
一、?新合伙人認繳出資及繳付
1、?新合伙人基本情況:__________
2、?新合伙人性質:__________有限合伙人
3、?認繳出資額:__________
新合伙人認繳出資額為人民幣(大寫)________萬元。
4、?繳付期限:__________
5、?新合伙人的認繳出資,應在普通合伙人通知的期限內一次性繳付。
三、?乙方認可甲方《合伙協議》并同意接受該協議之相關條款約束,與原有限合伙人享受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四、?乙方入伙后在甲方的出資比例按照乙方實繳出資占甲方總實繳出資的比例計算。
五、?本《入伙協議》一式三份,各方各執一份,一份報送工商登記部門,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入伙協議》自各方簽署之日起生效。
七、?未盡事宜,依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甲方: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八
第一條 本單位的名稱是 .
第二條 本單位的性質是 .
第三條 本單位的宗旨是 .
第四條 本單位的登記管理機關是 ;本單位的業務主管單位是 .
第五條 本單位的住所地是河南省鄭州市。
第六條 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規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為準。
第七條 本單位合伙人為
第八條 本單位開辦資金: 元;出資者: ,金額: .
第九條 本單位的業務范圍:
(一) ;
(二);
(三) ;
〔必須具體明確,與業務主管單位確認的業務范圍一致〕
第十條 合伙人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合伙人會議,行使表決權;
(二)本單位負責人的推選權和被推選權;
(三)提請修改章程和有關規章制度;
(四)監督本單位的財務和合伙人會議的執行情況;
(五)退出合伙;
(六)查閱合伙人會議記錄和本單位財務會計報告;
(七)了解本單位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十一條 合伙人承擔下列義務:
(一)執行合伙人會議的決議;
(二)遵守本單位的規章制度;
(三)對本單位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業務活動計劃;
(三)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四)增加開辦資金的方案;
(五)本單位的分立,合并或終止;
(七)內部機構的設置;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從業人員的工資報酬;
(十)處分財產;
(十一)變更名稱;
(十二)入伙或退伙;
第十三條 經合伙人會議或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1名(或者數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為合伙負責人,管理醫院的日常運營工作。
第十四條 合伙人會議須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開。合伙人會議實行1人1票制。合伙人會議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合伙人的2/3以上表決通過。
第十五條 合伙負責人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會議;
(二)檢查合伙人會議決議的實施情況;
(三)代表單位簽署有關文件;
(四)法律,法規和本單位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六條 合伙負責人應當依照約定向其他合伙人報告業務活動開展情況和財務狀況。本單位的民事責任,由全體合伙人承擔。
第十七條 新合伙人入伙時,必須經全體合伙人同意,并簽署同意本單位章程的意見。
第十八條 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義務。
第十九條 合伙人在不給本單位事務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必須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對其退伙前已發生的本單位債務,與其他合伙人承擔連帶責任;其投入的開辦資金,退伙時不能返還。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過失給本單位造成重大損失;
(三)執行本單位事務有不正當行為;
對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一條 本單位經費來源:
(一)合伙人的出資;
(二)政府資助;
(三)在業務范圍內開展服務活動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贈;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條 經費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和事業的發展,盈余不得分紅。
第二十三條 執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二十四條 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出納。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更換合伙負責人之前必須進行財務審計。
第二十六條 本單位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自覺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年度檢查。
第二十七條 本單位勞動用工,社會保險制度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及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
(一)完成章程規定宗旨的;
(二)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活動;
(三)發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備法定合伙人數的。
第三十條 本單位終止,應當在合伙人會議表決通過后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三十一條 本單位辦理注銷登記前,應當在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單位和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剩余財產,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財產,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清算期間,不進行清算以外的活動。
本單位應當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內,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
第三十二條 本單位自登記管理機關發出注銷登記證明文件之日起,即為終止。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經 年 月 日全體合伙人決議通過。
第三十四條 本章程自登記管理機關核準之日起生效。
有限合伙企業章程篇九
第一條、為維護合伙企業、合伙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合伙企業的組織和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訂本章程。
第二條、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對全體合伙人具有約束力。
第三條、本章程中的各項條款與法律、法規不符的,以法律、法規的規定為準。
第四條、合伙企業的名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條、合伙企業主要經營場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條、本企業為有限合伙企業,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組成,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責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經營范圍
第七條、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條、合伙企業經營范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定的經營范圍為準)合伙期限為________年。(自由選擇是否約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條、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甲: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條、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為:丙: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丁: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現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期限
第十一條、合伙人共出資___________萬元,各合伙人的出資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為:普通合伙人以勞務出資的,價格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或者由全體合伙人協商確定評估辦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勞務方式出資。合伙人應按期足額繳納出資。以非貨幣形式出資需辦理財產權轉移的,辦理完財產權轉移手續方為繳付完成。
第六章、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方式
第十二條、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條、合伙企業的虧損分擔,按如下方式分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注:不得約定將全部利潤分配給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擔全部虧損。合伙章程、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合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第十四條、必須由普通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有限合伙人不執行合伙事務,不得對外代表有限合伙企業。
第十五條、經全體合伙人決定,委托個合伙人為合伙企業執行事務合伙人,該合伙人應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
第十六條、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執行合伙事務;受委托執行合伙事務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協議或者全體合伙人的決定執行事務的,其他合伙人可以決定撤銷該委托。
第三人造成的損失。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將應當歸合伙企業的利益據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業財產的,應當將該利益和財產退還合伙企業;給合伙企業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合伙企業造成損失;
(三)執行合伙事務時有不正當行為;
(四)發生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對執行事務合伙人的除名決議應當書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條、新合伙人入伙,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訂立入伙協議時,原合伙人應當向新合伙人如實告知原合伙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
第二十條、入伙的新合伙人與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權利,承擔同等責任。新普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對入伙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
(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發生合伙人難以繼續參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嚴重違反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義務;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退伙事由出現(列舉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未約定合伙期限的適用)合伙人在不給合伙企業事務執行造成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可以退伙,但應當提前_______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條、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然退伙:
(一)作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個人喪失償債能力;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財產份額被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由于股東出資人持有的股權屬于財產權,因此是可以和房屋、土地、車輛、存款等有形財產一樣發生繼承的,如果股東出資人死亡則其繼承人有權繼承其名下的出資股份。如果公司股東出資人為了防止發生此類情況,避免有不熟悉的繼承人通過繼承成為公司股東,那么可以對股份的繼承做出特別約定,比如股東出資人死亡則由其他股東收購其股權,而由其繼承人分割股權價款等。
第二十四條、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業存續期間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時,其繼承人或者權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該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業中的資格。
第二十五條、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應當與該退伙人按照退伙時合伙企業的財產狀況進行結算,退還退伙人的財產份額,退伙人對給合伙企業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相應扣減其應當賠償的數額。退伙時有未了結的合伙企業事務的,待該事務了結后進行結算。
第十條的規定分擔虧損。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與普通合伙人的轉變
第二十七條、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應當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條、有限合伙人轉變為普通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有限合伙人期間有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普通合伙人轉變為有限合伙人的,對其作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業發生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二十九條、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有限合伙人的,應當解散;有限合伙企業僅剩普通合伙人的,轉為普通合伙企業。
第三十條、合伙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解散;
(一)約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屆滿,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
(二)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_______天;
(四)合伙章程、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
(五)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七)出現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合伙企業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人,擔任清算人。自合伙企業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____日內未確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關系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條、清算人自被確定之日起____日內將合伙企業解散事項通知債權人,并于____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____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____日內,向清算人申報債權。
第三十三條、清算結束,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在____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報送清算報告,申請辦理合伙企業注銷登記。
第三十四條、合伙企業注銷后,原普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存續期間的債務仍應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項
第三十五條、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共同協商訂立,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修改或者補充本章程,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經全體合伙人簽署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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