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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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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七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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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一

通知強調,《干部任用條例》是重要的黨內法規,是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基本遵循。

條例全文如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深入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和干部工作方針政策,落實黨要管黨、全面從嚴治黨特別是從嚴管理干部的要求,堅持新時期好干部標準,建立科學規范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簡便易行、有利于優秀人才脫穎而出的選人用人機制,推進干部隊伍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業化,建設一支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黨政領導干部隊伍,保證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面貫徹執行和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順利發展,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等黨內法規和有關國家法律,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堅持下列原則:

(一)黨管干部;

(二)德才兼備、以德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賢;

(三)事業為上、人崗相適、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實績、群眾公認;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規辦事。

第三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符合將領導班子建設成為堅持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具有推進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發展的能力,結構合理、團結堅強的領導集體的要求。

樹立注重基層和實踐的導向,大力選拔敢于負責、勇于擔當、善于作為、實績突出的干部。

注重發現和培養選拔優秀年輕干部,用好各年齡段干部。

統籌做好培養選拔女干部、少數民族干部和黨外干部工作。

對不適宜擔任現職的領導干部應當進行調整,推進領導干部能上能下。

第四條本條例適用于選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領導成員(不含正職)和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及其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或者機關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上列工作部門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

選拔任用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群團機關和縣級以上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及其內設機構擔任領導職務的人員,參照本條例執行。

上列機關、單位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領導干部,參照本條例執行。

選拔任用民族區域自治地方黨政領導干部,法律法規和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條本條例第四條所列范圍中選舉和依法任免的黨政領導職務,黨組織推薦、提名人選的產生,適用本條例的規定,其選舉和依法任免按照有關法律、章程和規定進行。

第六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職責,切實發揮把關作用,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選拔任用條件

第七條黨政領導干部必須信念堅定、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于擔當、清正廉潔,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自覺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努力用馬克思主義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講政治、講正氣,牢固樹立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堅決維護習近平總書記核心地位,堅決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自覺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經得起各種風浪考驗;

(二)具有共產主義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定信念,堅定道路自信、理論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堅決貫徹執行黨的理論和路線方針政策,立志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在社會主義建設中艱苦創業,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歷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求真務實,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落實“三嚴三實”要求,主動擔當作為,真抓實干,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政治責任感和歷史使命感,有斗爭精神和斗爭本領,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業素養;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敢抓敢管,依法辦事,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勤儉節約,堅持黨的群眾路線,密切聯系群眾,自覺接受黨和群眾的批評、監督,加強道德修養,講黨性、重品行、作表率,帶頭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廉潔從政、廉潔用權、廉潔修身、廉潔齊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行為;

(六)堅持和維護黨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于團結同志,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條提拔擔任黨政領導職務的,應當具備下列基本資格:

(一)提任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和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

(二)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的,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歷。

(三)提任縣處級以上領導職務,由副職提任正職的,應當在副職崗位工作兩年以上;由下級正職提任上級副職的,應當在下級正職崗位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應當具有大學專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廳局級以上領導干部一般應當具有大學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應當經過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的培訓,培訓時間應當達到干部教育培訓的有關規定要求。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

(六)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七)符合有關法律規定的資格要求。提任黨的領導職務的,還應當符合《中國共產黨章程》等規定的黨齡要求。

職級公務員擔任領導職務,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條黨政領導干部應當逐級提拔。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職資格規定或者越級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破格提拔的特別優秀干部,應當政治過硬、德才素質突出、群眾公認度高,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在關鍵時刻或者承擔急難險重任務中經受住考驗、表現突出、作出重大貢獻;在條件艱苦、環境復雜、基礎差的地區或者單位工作實績突出;在其他崗位上盡職盡責,工作實績特別顯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應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領導班子結構需要或者領導職位有特殊要求的;專業性較強的崗位或者重要專項工作急需的;艱苦邊遠地區、貧困地區急需引進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須從嚴掌握。不得突破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和第八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的資格要求。任職試用期未滿或者提拔任職不滿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職年限上連續破格。不得越兩級提拔。

第十條拓寬選人視野和渠道,黨政領導干部可以從黨政機關選拔任用,也可以從黨政機關以外選拔任用,注意從企業、高等學校、科研院所等單位以及社會組織中發現選拔。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注意從擔任過縣(市、區、旗)、鄉(鎮、街道)黨政領導職務的干部和國有企事業單位領導人員中選拔。

第三章分析研判和動議

第十一條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深化對干部的日常了解,堅持知事識人,把功夫下在平時,全方位、多角度、近距離了解干部。根據日常了解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綜合分析研判,為黨委(黨組)選人用人提供依據和參考。

第十二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和領導班子建設實際,結合綜合分析研判情況,提出啟動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意見。

第十三條組織(人事)部門綜合有關方面建議和平時了解掌握的情況,對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進行動議分析,就選拔任用的職位、條件、范圍、方式、程序和人選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議。

個人向黨組織推薦領導干部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第十四條組織(人事)部門將初步建議向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匯報,對初步建議進行完善,在一定范圍內進行溝通醞釀,形成工作方案。

對動議的人選嚴格把關,根據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有關事項。

第十五條研判和動議時,根據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如確有必要,也可以把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作為產生人選的一種方式。領導職位出現空缺且本地區本部門沒有合適人選的,特別是需要補充緊缺專業人才或者配備結構需要干部的,可以通過公開選拔產生人選;領導職位出現空缺,本單位本系統符合資格條件人數較多且需要進一步比選擇優的,可以通過競爭上崗產生人選。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一般適用于副職領導職位。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應當結合崗位特點,堅持組織把關,突出政治素質、專業素養、工作實績和一貫表現,防止簡單以分數、票數取人。

公開選拔、競爭上崗設置的資格條件突破規定的,應當事先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審核同意。

第四章民主推薦

第十六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經過民主推薦。民主推薦包括談話調研推薦和會議推薦,推薦結果作為選拔任用的重要參考,在一年內有效。

第十七條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按照職位設置全額定向推薦;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可以按照擬任職位進行定向推薦,也可以根據擬任職位的具體情況進行非定向推薦;進一步使用的,可以采取聽取意見的方式進行,其中正職也可以參照個別提拔任職進行民主推薦。

第十八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民主推薦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一)進行談話調研推薦,提前向談話對象提供談話提綱、換屆政策說明、干部名冊等相關材料,提出有關要求,提高談話質量;

(二)綜合考慮談話調研推薦情況以及人選條件、崗位要求、班子結構等,經與本級黨委溝通協商后,由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研究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

(三)召開推薦會議,由本級黨委主持,考察組說明換屆有關政策,介紹參考人選產生情況,提出有關要求,組織填寫推薦表;

(四)對民主推薦情況進行綜合分析;

(五)向上級黨委或者組織部門匯報民主推薦情況。

第十九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談話調研推薦一般由下列人員參加:

(一)黨委成員;

(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

(三)紀委監委領導成員;

(四)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五)黨委工作部門、政府工作部門、群團組織主要領導成員;

(六)下一級黨委和政府主要領導成員;

(七)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可以根據知情度、關聯度和代表性原則確定。

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應當有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參加。

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參照上列范圍確定,可以適當調整。

第二十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民主推薦程序可以參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定進行;必要時也可以先進行會議推薦,再進行談話調研推薦。先進行談話調研推薦的,可以提出會議推薦參考人選,參考人選應當差額提出。單位人數較少、參加會議推薦人員范圍與談話調研推薦人員范圍基本相同,且談話調研推薦意見集中的,根據實際情況,可以不再進行會議推薦。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在民主推薦前對推薦職位、條件、范圍以及符合職位要求和任職條件的人選,在人選所在地區或者單位領導班子范圍內進行溝通。

第二十一條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需要進行民主推薦的,參加民主推薦人員一般按照下列范圍執行:

(一)民主推薦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人選,參照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執行,可以適當調整。

(二)民主推薦工作部門領導成員人選,談話調研推薦由本部門領導成員、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以及其他需要參加的人員參加;根據實際情況還可以吸收本系統下級單位主要領導成員參加。參加會議推薦的人員范圍可以適當調整。

(三)民主推薦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參照前項所列范圍確定,也可以在內設機構范圍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黨委和政府及其工作部門個別特殊需要的領導成員人選,可以由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推薦,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后作為考察對象。

第五章考察

第二十三條確定考察對象,應當根據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條件,將民主推薦與日常了解、綜合分析研判以及崗位匹配度等情況綜合考慮,深入分析、比較擇優,防止把推薦票等同于選舉票、簡單以推薦票取人。

第二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為考察對象:

(一)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的;

(二)群眾公認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組織行為的;

(五)除特殊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國(境)外,或者沒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國(境)外的;

(六)受到誡勉、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務處分等影響期未滿或者期滿影響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進一步使用的。

第二十五條地方領導班子換屆,由本級黨委書記與副書記、分管組織、紀檢監察等工作的常委根據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反饋的情況,對考察對象人選進行醞釀,本級黨委常委會研究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名單,經與上級黨委組織部門溝通后,確定考察對象。對擬新進黨政領導班子的考察對象,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

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或者上級組織(人事)部門研究確定考察對象。

考察對象一般應當多于擬任職務人數,個別提拔任職或者進一步使用時意見比較集中的,也可以等額確定考察對象。

第二十六條對確定的考察對象,由組織(人事)部門進行嚴格考察。

雙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負責組織實施,根據工作需要會同協管方進行。

第二十七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依據干部選拔任用條件和不同領導職務的職責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績、廉,嚴把政治關、品行關、能力關、作風關、廉潔關。

突出政治標準,注重了解政治理論學習情況,深入考察政治忠誠、政治定力、政治擔當、政治能力、政治自律等方面的情況。

深入考察道德品行,加強對工作時間之外表現的考察,注重了解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個人品德等方面的情況。

強化專業素養考察,深入了解專業知識、專業能力、專業作風、專業精神等方面的情況。

注重考察工作實績,圍繞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深入了解履行崗位職責、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高質量發展取得的實際成效。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應當把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情況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防止單純以經濟增長速度評定工作實績。考察黨政工作部門領導干部,應當把履行黨的建設職責,制定和執行政策、推動改革創新、營造良好發展環境、提供優質公共服務、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等作為考察評價的重要內容。

加強作風考察,深入了解為民服務、求真務實、勤勉敬業、敢于擔當、奮發有為,遵守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等情況。

強化廉政情況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獨慎微,秉公用權,清正廉潔,不謀私利,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等情況。

根據實際需要,針對不同層級、不同崗位考察對象,實行差異化考察,對黨政正職人選,堅持更高標準、更嚴要求,突出把握政治方向、駕馭全局、抓班子帶隊伍等方面情況的考察。

第二十八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保證充足的考察時間,經過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

(三)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發布干部考察預告;

(四)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測評、實地走訪、查閱干部人事檔案和工作資料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根據需要進行專項調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對象生活圈、社交圈情況;

(五)同考察對象面談,進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價值取向、見識見解、適應能力、性格特點、心理素質等方面情況,以及缺點和不足,鑒別印證有關問題,深化對考察對象的研判;

(六)綜合分析考察情況,與考察對象的一貫表現進行比較、相互印證,全面準確地對考察對象作出評價;

(七)向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反饋考察情況,并交換意見;

(八)考察組研究提出人選任用建議,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人事)部門匯報,經組織(人事)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程序,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簡化。

第二十九條考察地方黨政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人大常委會、政協、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主要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有關工作部門主要領導成員或者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第三十條考察工作部門領導班子成員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一般為:

(一)考察對象上級領導機關有關領導成員;

(二)考察對象所在單位領導成員;

(三)考察對象所在單位內設機構擔任主要領導職務的人員和直屬單位主要領導成員;

(四)其他有關人員。

考察內設機構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個別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參照上列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機關黨組織的意見,根據需要可以聽取巡視巡察機構、審計機關和其他相關部門意見。

組織(人事)部門必須嚴格審核考察對象的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就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對反映問題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進行核查。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事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

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必須就考察對象廉潔自律情況提出結論性意見,并由黨委(黨組)書記、紀委書記(紀檢監察組組長)簽字。機關內設機構領導職務的擬任人選考察對象,也應當由相關黨組織和紀檢監察機構出具廉潔自律情況結論性意見。

第三十二條考察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已經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干部人事檔案。考察材料必須寫實,評判應當全面、準確、客觀,用具體事例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包括下列內容:

(一)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以及主要特長、行為特征;

(二)主要缺點和不足;

(三)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談話情況;

(四)審核干部人事檔案、查核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聽取紀檢監察機關意見、核查信訪舉報等情況的結論。

第三十三條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選派具有較高素質的人員組建考察組,考察組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組負責人應當由思想政治素質好、具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

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考察組必須堅持原則,公道正派,深入細致,如實反映考察情況和意見,對考察材料負責,履行干部選拔任用風氣監督職責。

第六章討論決定

第三十四條黨政領導職務擬任人選,在討論決定或者決定呈報前,應當根據職位和人選的不同情況,分別在黨委(黨組)、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等有關領導成員中進行醞釀。

工作部門領導成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上級分管領導成員的意見。

非中共黨員擬任人選,應當征求黨委統戰部門和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無黨派代表人士的意見。

雙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應當事先征求協管方意見,進行醞釀。征求意見一般采用書面形式進行。協管方自收到主管方意見之日起一個月內未予答復的,視為同意。雙方意見不一致時,正職的任免報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協調,副職的任免由主管方決定。

第三十五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黨委(黨組)集體討論作出任免決定,或者決定提出推薦、提名的意見。屬于上級黨委(黨組)管理的,本級黨委(黨組)可以提出選拔任用建議。

對擬破格提拔的人選在討論決定前,必須報經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同意。越級提拔或者不經過民主推薦列為破格提拔人選的,應當在考察前報告,經批復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六條市(地、州、盟)、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正職的擬任人選和推薦人選,一般應當由上級黨委常委會提名并提交全會無記名投票表決;全會閉會期間,由黨委常委會作出決定,決定前應當征求黨委委員的意見。

第三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會議討論:

(一)沒有按照規定進行民主推薦、考察的;

(二)擬任人選所在單位黨委(黨組)對廉潔自律情況沒有作出結論性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未反饋意見的,或者紀檢監察機關有不同意見的;

(三)個人有關事項報告未查核或者經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線索具體、有可查性的信訪舉報尚未調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檔案中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視巡察、審計等工作中發現重大問題尚未作出結論的;

(七)沒有按照規定向上級報告或者報告后未經批復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項;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會議討論的。

第三十八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并保證與會成員有足夠時間聽取情況介紹、充分發表意見。與會成員對任免事項,應當逐一發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緩議等明確意見,黨委(黨組)主要負責人應當最后表態。在充分討論的基礎上,采取口頭表決、舉手表決或者無記名投票等方式進行表決。意見分歧較大時,暫緩進行表決。

黨委(黨組)有關干部任免的決定,需要復議的,應當經黨委(黨組)超過半數成員同意后方可進行。

第三十九條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事項,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黨委(黨組)分管組織(人事)工作的領導成員或者組織(人事)部門負責人,逐個介紹領導職務擬任人選的推薦、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況,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等需要按照要求事先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的選拔任用有關工作事項,應當說明具體事由和征求上級組織(人事)部門意見的情況;

(二)參加會議人員進行充分討論;

(三)進行表決,以黨委(黨組)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

第四十條需要報上級黨委(黨組)審批的擬提拔任職的干部,必須呈報黨委(黨組)請示并附干部任免審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檔案和黨委(黨組)會議紀要、討論記錄、民主推薦情況等材料。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對呈報的材料應當嚴格審查。

需要報上級備案的干部,應當按照規定及時向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章任職

第四十一條黨政領導職務實行選任制、委任制,部分專業性較強的領導職務可以實行聘任制。

第四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提拔擔任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除特殊崗位和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人選外,在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后、下發任職通知前,應當在一定范圍內公示。公示內容應當真實準確,便于監督,涉及破格提拔的還應當說明破格的具體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個工作日。公示結果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手續。

第四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試用期制度。

提拔擔任下列非選舉產生的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一)黨委、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工作部門副職和內設機構領導職務;

(二)紀委監委機關內設機構、派出機構領導職務;

(三)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的非國家權力機關依法任命的領導職務。

試用期滿后,經考核勝任現職的,正式任職;不勝任的,免去試任職務,一般按照試任前職級或者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第四十四條實行任職談話制度。對決定任用的干部,由黨委(黨組)指定專人同本人談話,肯定成績,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問題。

對破格提拔以及通過公開選拔、競爭上崗任職的干部,試用期滿正式任職時,黨委(黨組)還應當指定專人進行談話。

第四十五條黨政領導職務的任職時間,按照下列時間計算:

(一)由黨委(黨組)決定任職的,自黨委(黨組)決定之日起計算;

(二)由黨的代表大會、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黨的紀律檢查委員會全體會議、人民代表大會、政協全體會議選舉、決定任命的,自當選、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三)由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的,自人大常委會、政協常委會任命或者決定任命之日起計算;

(四)由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自政府任命之日起計算。

第八章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

第四十六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推薦需要由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選舉、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事先向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或者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中的黨員介紹黨委推薦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臨時黨組織、人大常委會黨組和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以及人大代表中的黨員,應當認真貫徹黨委推薦意見,帶頭依法辦事,正確履行職責。

第四十七條黨委向人民代表大會推薦由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以本級黨委名義向人民代表大會主席團提交推薦書,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說明推薦理由。

黨委向人大常委會推薦由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的領導干部人選,應當在人大常委會審議前,按照規定程序提出,介紹所推薦人選的有關情況。

第四十八條黨委向政府提名由政府任命的政府工作部門和機構領導成員人選,在黨委討論決定后,由政府任命。

第四十九條領導班子換屆,黨委推薦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領導成員人選和監察委員會主任、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應當事先向民主黨派、工商聯主要領導成員和無黨派代表人士通報有關情況,進行民主協商。

第五十條黨委推薦的領導干部人選,在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決定任命或者人大常委會任命、決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對所推薦人選提出不同意見,黨委應當認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釋或者說明。如果發現有事實依據、足以影響選舉或者任命的問題,黨委可以建議人民代表大會或者人大常委會按照規定程序暫緩選舉、任命、決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薦人選。

政協領導成員候選人的推薦和協商提名,按照政協章程和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章交流、回避

第五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對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過交流鍛煉提高領導能力的;在一個地方或者部門工作時間較長的;按照規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點是縣級以上地方黨委和政府的領導成員,紀委監委、法院、檢察院、黨委和政府部分工作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

(二)地方黨委和政府領導成員原則上應當任滿一屆,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滿十年的,必須交流;在同一職位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同一地方(部門)的黨政正職一般不同時易地交流。

(三)黨政機關內設機構處級以上領導干部在同一職位上任職時間較長的,應當進行交流。

(四)經歷單一或者缺少基層工作經歷的年輕干部,應當有計劃地派到基層、艱苦邊遠地區和復雜環境工作,堅決防止“鍍金”思想和短期行為。

(五)加強工作統籌,加大干部交流力度。推進地方與部門之間、地區之間、部門之間、黨政機關與國有企事業單位以及其他社會組織之間的干部交流,推動形成國有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干部人才及時進入黨政機關的良性工作機制。

(六)干部交流由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組織實施,嚴格把握人選的資格條件。干部個人不得自行聯系交流事宜,領導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選。同一干部不宜頻繁交流。

(七)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職通知后,應當在黨委(黨組)或者組織(人事)部門限定的時間內到任。跨地區跨部門交流的,應當同時轉移行政關系、工資關系和黨的組織關系。

第五十二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制度。

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回避的親屬關系為: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有上列親屬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財務工作。

領導干部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縣(市)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長地擔任市(地、盟)黨委和政府以及紀委監委、組織部門、法院、檢察院、公安部門主要領導成員。

第五十三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討論干部任免,涉及與會人員本人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干部考察組成員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親屬的,本人必須回避。

第十章免職、辭職、降職

第五十四條黨政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免去現職:

(一)達到任職年齡界限或者退休年齡界限的;

(二)受到責任追究應當免職的;

(三)不適宜擔任現職應當免職的;

(四)因違紀違法應當免職的;

(五)辭職或者調出的;

(六)非組織選派,個人申請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應當免去現職的。

第五十五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辭職制度。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辭職應當符合有關規定,手續依照法律或者有關規定程序辦理。

第五十六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和因問責被免職的黨政領導干部,一年內不安排領導職務,兩年內不得擔任高于原任職務層次的領導職務。同時受到黨紀政務處分的,按照影響期長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降職制度。黨政領導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因工作能力較弱、受到組織處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職務層次的,應當降職使用。降職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的標準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不適宜擔任現職調離崗位、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提拔。降職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重新任職或者提拔任職,應當根據具體情形、工作需要和個人情況綜合考慮,合理安排使用。

對符合有關規定給予容錯的干部,應當客觀公正對待。

第十一章紀律和監督

第五十九條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下列紀律:

(一)不準超職數配備、超機構規格提拔領導干部、超審批權限設置機構配備干部,或者違反規定擅自設置職務名稱、提高干部職務職級待遇;

(二)不準采取不正當手段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職務、提高職級待遇;

(三)不準違反規定程序動議、推薦、考察、討論決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領導成員個人決定任免干部;

(四)不準私自泄露研判、動議、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干部等有關情況;

(五)不準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者歪曲事實真相;

(六)不準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選舉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

(七)不準利用職務便利私自干預下級或者原任職地區、系統和單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

(八)不準在機構變動,主要領導成員即將達到任職年齡界限、退休年齡界限或者已經明確即將離任時,突擊提拔、調整干部;

(九)不準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親、排斥異己、封官許愿,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營私舞弊;

(十)不準篡改、偽造干部人事檔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齡、工齡、黨齡、學歷、經歷等方面弄虛作假。

第六十條加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全程監督,嚴格執行干部選拔任用全程紀實和任前事項報告、“一報告兩評議”、專項檢查、離任檢查、立項督查、“帶病提拔”問題倒查等制度。嚴肅查處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事項,按照有關規定對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和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作出組織處理或者紀律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移送有關國家機關依法處理。

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調動或者交流決定的,依規依紀依法予以免職或者降職使用,并視情節輕重給予處分。

第六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重后果的,本地區本部門用人上的不正之風嚴重、干部群眾反映強烈以及對違反組織(人事)紀律的行為查處不力的,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嚴肅追究黨委(黨組)及其主要領導成員、有關領導成員、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干部考察組有關領導成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第六十二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和貫徹執行本條例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認真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申訴,制止、糾正違反本條例的行為,并對有關責任人提出處理意見或者處理建議。

紀檢監察機關、巡視巡察機構按照有關規定,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檢查。

第六十三條實行地方黨委組織部門和紀檢監察、巡視巡察、機構編制、審計、信訪等有關機構聯席會議制度,就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溝通信息、交流情況、研究問題,提出意見和建議。聯席會議由組織部門召集。

第六十四條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必須嚴格執行本條例,堅持出以公心、公正用人,嚴格規范履職用權行為,自覺接受黨內監督、社會監督、群眾監督。下級機關和黨員、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的違規違紀行為,有權向上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紀檢監察機關舉報、申訴,受理部門和機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查核處理。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五條本條例對工作部門的規定,同時適用于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以及其他直屬機構。

第六十六條選拔任用鄉(鎮、街道)的黨政領導干部,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根據本條例制定相應的實施辦法。

第六十七條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領導干部的選拔任用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根據本條例的原則作出規定。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3日起施行。201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印發的《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同時廢止。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二

按照《巡視工作條例》和省、市委巡視巡察工作要求,市委第一交叉巡察組在巡察期間將進行巡察面上談話。談話以問題為導向,請本著對黨忠誠,對本地區負責、對自己負責的態度,圍繞以下幾個方面談一談個人的看法和意見:

1.鎮黨委在區委和區紀委的正確領導下,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一系列新部署新要求,把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作為重大政治任務來抓,黨委班子成員真正把主體責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落在行動上。在廣大黨員、群眾的大力支持下,全鎮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取得了明顯成效。例如在強化紀律意識方面,在日常工作中把嚴明政治紀律放在首位,決不允許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決不允許各自為政、陽奉陰違,保證廣大黨員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動上同黨中央、省、市、區委保持高度一致。

2.黨委每年都堅持把執行“六項紀律”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工作作為核心內容,與業務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落實。黨委在把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學習上能夠廣泛宣傳,以案說紀,但沒有能做到以考促學,希望黨委能夠采取多種方式,教育引導廣大黨員加強黨性修養,進一步堅定理想信念,提高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引導黨員干部通過進一步樹立“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筑牢抵制歪風邪氣的思想根基。

1.黨委書記從根本上強化組織領導,確保主體責任制全面落實。一把手牢固樹立“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意識,緊抓“責任制”這個龍頭,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貫穿于各項工作的一根“紅線”,高位推動,狠抓落實。按照“圍繞發展抓黨建、抓好黨建促發展”的思路,堅持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與業務工作相結合,與中心工作同謀劃、同部署、同落實、同考核。例如在日常工作中,充分引導黨員同志在各自工作崗位發揮模范帶頭作用,以黨員真抓實干的精神感染帶動周邊同志。

2.黨委書記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對班子內部和管轄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認真負責,帶頭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規定,發揮模范表率作用。存在問題和不足,有時重視了業務知識和法律法規的了解,對政治理論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的學習不夠耐心和細致深入。希望:黨委書記要以黨風廉政建設為著力點,進一步加強班子和黨員隊伍建設,筑牢拒腐防變思想防線。認真踐行廉潔從政承諾,帶頭遵守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要進一步抓好以正反兩方面典型教育、廉政提醒談話,教育引導干部守住小節、防微杜漸。

1.黨委其他班子成員通過嚴格遵守各項制度,促進各項工作任務落到實處。特別是針對重點領域和關鍵環節,在日常工作中還不斷健全完善有效管用的制度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堅決鏟除滋生腐敗的土壤和條件,形成一套完整、行之有效制度。例如在經費使用方面,紀工委嚴格落實“三重一大”事項集體決策和陽光操作機制,負責對所在單位“三重一大”事項的具體監督,并參加、列席相關會議。在實施進行監督過程中,要建立監督檔案,對“三重一大”事項監督實行“一事一記”。

2.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按照“一崗雙責”的要求,在貫徹執行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糾正“四風”和黨風廉政建設工作作為核心內容,與業務工作同謀劃有所欠缺。希望班子成員以身作則,認真查擺本單位存在的突出問題和成因,拿出見人見事的過硬措施,一步一步地扎實整改。要充分發揮職能部門作用,督促其強化監管、健全制度,及時發現和糾正突出問題,形成齊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1.其他科級干部在鎮黨委的正確領導下,牢固樹立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堅決貫徹黨中央的要求,牢記政治責任,強化使命擔當,把落實黨要管黨、從嚴治黨方針貫穿始終,把穩中求進、穩中有為貫穿始終,把鎮黨委的工作思路與工作目標貫穿始終,以求真務實的態度,清正廉潔的作風,為民服務的熱情,認真履行職責,較好的完成了黨委下達的各項任務。例如協助鎮黨委書記做好人民武裝工作,不僅較為出色完成上級布置的征兵任務,同時還通過積極宣講相關國家政策,解決群眾普遍存在的關于政策方面的疑惑并普及相關知識。

2.其他科級干部在工作中未把工作做實、做細、做深,工作過得去就可以。希望盯住重點部門、重點崗位和重點人、重點事。強化主體責任落實,針對表態多、調門高、行動少、落實差等突出問題,既檢查調查研究、審批監管等日常工作的完成情況,又檢查其他工作完成情況,增強事業心責任感,加強自身表率作用。

學深悟透黨的十九大精神、習近平總書記“9·28”“11·21”重要講話精神及關于東北、遼寧振興發展的 重要講話和指示批示精神,鎮黨委通過多次開展專題研討、中心組學習等方式對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黨中央決策部署進行認真學習。

鎮黨委切實提高政治站位,進一步增強“四個意識”,強化責任擔當,充分認識開展工作,扛實抓牢主體責任,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責任、細化工作措施,扎實開展工作。黨委書記親自擔任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親自部署落實,切實發揮示范引領作用。結合工作實際,堅持層層傳導壓力,做到紅臉出汗、咬耳扯袖經常化,抓早抓小、動輒則咎常態化,堅決防止扶貧領域腐敗和作風問題發生。

加強調查研究。領導班子成員要經常深入定點幫扶貧困村開展調查研究,定期主動下訪,及時掌握共性問題,認真研究,推動解決。主動跟進研究有關職能部門出臺的扶貧開發新政策新舉措,密切追蹤新問題新情況,進一步增強監督、執紀、問責工作的針對性實效性。注重分析研判專項治理工作面臨的形勢,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做法,不斷細化工作措施。

嚴格落實黨的組織生活制度。鎮黨支部帶頭堅持“三會一課”。以迎接建黨99周年為契機,根據基層黨員的特點和需求,依托“口袋書”、“家庭黨校”等載體,開展各種具有實質內容和實際效果的組織生活。定期對下轄各村黨支部組織生活進行現場指導、檢查考核,對組織生活質量不高支部進行了提醒和督促。

加強支部與黨員隊伍建設。嚴格把握各黨支部換屆時間和程序,順利完成對下轄黨支部換屆指導工作,配齊配強了支部班子。把好“入口關”,堅持把政治標準放在首位,提高發展黨員質量,加大在非公有制企業領域中發展黨員力度。

抓住重點開展多元化學習。采用“三要”標準、“五與”原則和“九點”學習法推動鎮整體學習成效,一是加強政治學習,組織全體黨員全面深入學習十九屆

四中全會

精神,收聽收看《我是黨員》等專題片,進一步提升了政治素養;二是加強網絡學習,通過遼寧干部學習教育網和學習強國等平臺開展線上學習;三是積極參加各種專項培訓。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三

時間: 談話地點:

第x談話小組 主談人: 記錄:

被談話人: 年齡: 聯系方式:

工作單位及職務: 分管工作:

你好,我們是縣委第x巡察組,請你本著講政治的態度,認真、負責、如實地回答下面幾個問題:

1. 你是哪一年當選村干部的?請說一下你的年齡和學歷是怎樣的?

2. 你們村有沒有退休黨員將黨關系轉回村里的?都是誰?

3. 你們村“兩個代辦”工作是如何開展的?都有誰負責?都開戰了哪些“代辦”業務?

4. 你們村常年不在家的黨員有多少?平時是如何開展工作的?

5. 近三年你們村培養了多少黨員?你們村有沒有因為違法亂紀被取消黨員資格的人?他們是誰?

6. 你們村有沒有集體收入?都是如何花的?

7. 你們村的支部章和村委會章都有誰掌管?

8. 你們村有哪些企業?企業的廢水、廢氣是如何排放的?

9. 你們村有哪些項目?班子有沒有召開村民代表會議研究過?

10. 你們村有多少貧困戶、五保戶?你們有沒有對其進行培訓并引導其脫貧?

11. 你們村實現脫貧的有多少戶?你們是如何保證其脫貧不返貧的?

12. 你認為你們村的駐村干部工作如何?有何改進之處?

13. 你們村公益事業是如何開展的?

14. 什么是四個自信?

15. 說說你對齊村鎮黨委領導班子的評價?你認為哪塊工作還需要加強?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四

巡查談話

巡察談話是巡察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之一,也是使用率最高的巡察手段,能否在巡察工作中有效運用,直接關系到獲取問題線索的數量和質量。

目前巡察談話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數量不多、質量不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會談。巡察人員沒有充分研究巡察談話有關要求,準備不足。二是不敢談。巡察人員缺乏擔當精神,怕得罪人,瞻前顧后。解決這個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提高巡察人員綜合素質,又要提高政治覺悟,勇于擔當,也要在技術層面加以完善。

1.站位要高。要講政治、講黨性,從黨的事業出發,審視談話內容和過程。

2.定位要準。談話不是政治審查,不是司法調查,要站在普通黨員同志的立場,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談話是同志之間坦誠的交流。

3.態度要誠。帶著感情、帶著誠意談話,消除顧慮,聽取心聲。

4.內容要精。要言不繁,控制談話節奏,最大限度獲取有用信息。

5.思維要活。要根據談話人情緒變化和現場情況隨機提問。

1.針對被巡察單位制定簡要談話方案。包括談話對象范圍、談話時間、談話人分組等。

2.認真分析被巡察單位業務特點和重要崗位廉政風險點,做到談話有的放矢。

3.對已掌握的有價值的信訪件、審計

報告

等資料進行研判,相對明確談話重點。

?

4.建立談話問題庫。每輪巡察都會面臨一定的新形勢,結合三大問題和六項紀律要設定一些問題,同時把新形勢下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以及把巡察工作重點融入到

巡查談話

巡察談話是巡察工作最重要、最基本的工作方式之一,也是使用率最高的巡察手段,能否在巡察工作中有效運用,直接關系到獲取問題線索的數量和質量。

目前巡察談話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發現的問題和問題線索數量不多、質量不高。主要原因如下:一是不會談。巡察人員沒有充分研究巡察談話有關要求,準備不足。二是不敢談。巡察人員缺乏擔當精神,怕得罪人,瞻前顧后。解決這個問題是一項系統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既要提高巡察人員綜合素質,又要提高政治覺悟,勇于擔當,也要在技術層面加以完善。

1.站位要高。要講政治、講黨性,從黨的事業出發,審視談話內容和過程。

2.定位要準。談話不是政治審查,不是司法調查,要站在普通黨員同志的立場,保持清清爽爽的同志關系,談話是同志之間坦誠的交流。

3.態度要誠。帶著感情、帶著誠意談話,消除顧慮,聽取心聲。

4.內容要精。要言不繁,控制談話節奏,最大限度獲取有用信息。

5.思維要活。要根據談話人情緒變化和現場情況隨機提問。

1.針對被巡察單位制定簡要談話方案。包括談話對象范圍、談話時間、談話人分組等。

2.認真分析被巡察單位業務特點和重要崗位廉政風險點,做到談話有的放矢。

3.對已掌握的有價值的信訪件、審計

報告

等資料進行研判,相對明確談話重點。

?

4.建立談話問題庫。每輪巡察都會面臨一定的新形勢,結合三大問題和六項紀律要設定一些問題,同時把新形勢下中央和省市委的精神以及把巡察工作重點融入到

個別談話推薦干部怎么談?《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規定了巡視組的工作方式和權限,個別談話是其中很重要的一種方式,是巡視發現問題的重要途徑。

以下為您梳理出9種談話方法。一是從其工作履歷開始談。

談話前,認真查閱談話對象的《干部履歷表》,詳細了解其籍貫、家庭狀況、學習簡歷、工作經歷等基本情況,從其關心熟悉的話題談起,進而營造寬松的談話氛圍,消除陌生感、拉近距離,打消戒備心理,引導其敞開心扉說實話、說真話、說心里話。二是從其切身利益談。

年度考核、職級晉升、職稱評定、工資待遇等事項關乎干部職工的切身利益,從被巡視單位干部職工關心的職級晉升慢、職稱評定不公、年度考核出現“基本稱職”等“不平衡”話題中尋求突破口,從情緒波動中順藤摸瓜,窺斑見豹,發現被巡視單位黨組織管黨治黨和隊伍管理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三是“一對一”談。

在與被巡視對象個別談話時,是以“二對一”還是“一對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如果談話任務比較重,且“一對一”談話能夠取得談話對象的充分信任,使談話對象感覺更加保密,經組長同意,可進行“一對一”談話,這種方法既容易產生良性互動,也便于打破砂鍋問到底。

四是對一人反復談。個別談話時,有的談話對象思維跳躍比較快,往往東一榔頭西一棒槌,反映問題支離破碎,描述問題缺乏邏輯,如果實時追問可能會引發其顧慮而緘口。

為了精準地把問題搞清搞透,在與其談完后,可就某個問題反復找其核實追問。采取這種方法時,可多叫幾人“陪談”,讓被巡視單位摸不清真實意圖,從而達到保護談話對象的目的。

五是多人印證談。這是就某一個反映比較集中的問題,找與之相關聯的人員多方位來求證說明。

如巡視某高校時,有人反映個別校領導在評審現場干預票選結果事宜,這樣僅聽一面之詞不行,就要約談所有現場評審委員會的成員,讓其逐一還原當時的真實情況,出具原始票據記錄,確保鐵證如山。六是延伸擴大范圍談。

為了更客觀、立體地反映被巡視單位黨組織全貌,可有針對性地延伸擴大談話覆蓋面,可以下沉一級向巡視對象工作過的地方延伸了解,可以與一屆任期內離崗、退休的老領導談,也可以召集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談,聽取他們的意見建議。七是與一把手重點談。

在普遍談話的基礎上,就反映的重大問題、疑難問題及大家都有反映而說不清的模糊問題,堅持問題導向,區分類別,分解細化,重新擬定談話提綱,讓一把手直面問題,重點作答“畫像”,從而弄清問題的真實面貌和原委。八是黨務知識問答談。

在個別談話過程中,緊盯黨的建設缺失這一問題,可以穿插提問一些黨員干部應知應會的黨紀條規基礎知識,如黨員的權利、義務各有多少條?“三會一課”內容包括哪些?“兩學一做”學習教育指的是什么?通過檢驗談話對象黨務知識掌握情況,來發現基層黨組織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九是變通方式談。

針對個別談話對象思想上不重視、有顧慮,不愿談、不敢談的情況,要及時調整談話提綱,轉換問詢方式,談話內容從“是否有”轉變為“有什么”,在談話對象闡述、列舉具體事例的過程中發現問題線索。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五

不用那么緊張,領導初來乍到找員工談話是再平常不過的事情,你要抓住機會讓領導看到你所特長的另一面,不能只讓領導看到你不擅長與人交流的一面,其實就是看到也沒有多大關系,因為你的崗位職責可能沒有擅長交流的要求,她是不會很介意的。

你太過于緊張的話,領導還可能誤解你不愿與她談話,這就不好了。領導談話無非是想了解一下基層崗位的工作狀況,存在問題,以及你的看法和以后的想法,這是主要內容,你要提前準備。

其他問題可能也會在談話中穿插,但不是重點,沒必要盲目猜測,臨場如實講清楚就行了。單位其他你不清楚的事情不要亂說,更不能背后說同事的壞話,打小報告,這些都不好。

記住一點,談話時一定要會“聽”,不能問東說西、顧左右而言它,從容一點,理解她問你問題的意思,理解后才就所問的問題來回答。另外,建議你在談話時準備好紙和筆,要做筆記。

這樣對你有三層意義:一是可能談話時對你有些交待,你必須記住;二是作為道具,可以通過記錄時思考如何回答,掩飾你的緊張;三是給領導你嚴謹的工作作風。管理溝通是mba的一門核心課程,可見談話的重要性。

祝愿你能發揮好,過了第一印象這關。。

領土:南京條約割讓香港島,馬關條約割遼東半島,臺灣,澎湖列島

領海:望廈條約中有一條美國兵船可以任意到中國港口“巡查貿易”,清朝港口官員須“友好”接待。停泊在中國的美國商船,清朝無從統轄。

司法主權:虎門條約(南京條約附件)規定領事裁判權

由商品輸出轉為資本輸出,日本(參見馬關條約第四條)

jamesxcc-助理四級

抄襲我的答案再修改很好玩嗎?

遼東半島在字面上確實割給了日本,但是在沙俄,德國,法國的干涉之下,將遼東半島又交還,但是卻向中國索要3000萬白銀的"贖遼費",這不是破壞我國領土主權?

不要說英國所謂"最先簽定"的南京條約了

馬關條約之前的哪個條約規定了列強可以在中國設廠???

一是要將談心談話工作作為一項重要的干部工作來抓,將談心談話活動作為解決基層科級領導班子和干部突出問題的重要舉措,堅持人事調整必談,考核考察結束后必談,干部受到處分時必談,群眾有問題反映時必談,家庭發生重大變故必談。通過下鄉調研、來信來訪等形式,對群眾反映有苗頭性問題的干部,工作中不作為、鬧情緒、有不良傾向的領導干部以及不團結的班子等問題,及時談心談話掌握情況。重點與黨政正職、新提職干部、任職時間較長的干部、思想情緒有波動的干部、群眾有不良反應的干部進行談心談話,深入了解領導班子的整體運行情況和干部的思想、工作、學習和生活狀況,解決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存在的問題。對這些問題進行認真分析,研究談心談話的策略、解決問題的辦法,及時深入基層面對面地給他們解心結、想法子,并不定期地進行回訪,直到問題徹底解決。

二是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注重談話的針對性。對不同的人采取不同的談話方式,對于性格偏內向的干部,宜采取提問式和鼓勵式的方式;對于性格偏外向的干部,宜采取漫談式和商討式的方式。針對單位黨政主要領導不團結的問題,分別找他們談話,要求增強溝通合作意識,在處理重大問題時必須協商一致,改善黨政主要領導之間的關系。針對少數單位一把手獨斷專行的問題,及時談話教育,要求其正確處理好民主與集中的關系,尊重和支持班子其他成員開展工作,在班子中營造民主團結的和諧氛圍。

三是要端正談話態度,杜絕形式主義。談話前,要打好“草稿”,要帶著問題談,帶著感情談,既要有話談,還要談到點子上。與單位主要負責人和黨政正職談,可以深入了解一把手的工作開展情況,思想狀況和意見建議,及時掌握主要負責人的思想動態,保證領導方向的正確性;與中層干部進行談話及時掌握他們上情下達、下情上傳、分工合作情況,提高他們的大局意識、團結意識,及時糾正不良的思想苗頭;與一般工作人員談,就要緊密掌握他們的工作狀態和一線工作的經驗教訓,增強全體工作人員的團結力、向心力、凝聚力。避免談話內容枯燥或者無話可談,敷衍了事,盡量做到談出真問題和真效果。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六

同志們:

今天我們召集各學校校長召開迎接巡查工作,主要目的是提高大家思想認識,未雨綢繆,有所準備,確保教育系統巡察工作順利過關,確保不出現大的問題。今天我們召開會議,主要就是自查自糾、迅速規范,不因為巡察工作而影響了教育系統的形象,更不能因為巡察工作出現丁點問題,這是要求,更是關心和愛護干部的需要。正確認識形勢,理性分析問題,規范各種行為,這就是今天我們開會的題中應有之義。下面,我講三點意見。

有沒有問題,問題大小,大家自己清楚和明白。今天來的都是一把手,至少是掌管著單位的人財物大權。這個不能捉迷藏。據我側面了解,這次巡察九月份到位,而且是巡察三個星期,至于到我們教育系統幾個單位,這個沒有確定。究竟是來教育系統總共三個星期,還是深入到巡察單位各三個小時,這些都沒有敲定。但敲定的是九月份必到,因為開學了,巡察不至于再放假影響巡察工作。同時,從別的巡察單位來看,非常認真負責,而且是細致入微,至上而下的要求就是必須巡察出問題。沒有問題,巡察組無法給縣委交賬。不能說是撥草尋蛇,也能說個沒有問題不撤出。我想大家至少是從以下幾個方面認識這個巡察工作的重要性。一是至少而下的巡察,有人說發現問題是成績,查出問題才是政績。這也是立規矩、守紀律的集中體現。更是傳導壓力的一種方式方法。我想這就是一種硬著陸。就是在短時間內讓大家感受到壓力,然后規范自己的從政行為,從而一切都要按照制度、法律和規矩來辦事。二是巡察工作的常態化、機制化,這已經成為一種氛圍了。就是要發現問題,甚至是發現問題線索。這可不是一件小事情,只要是小問題,就能成為監察的線索,這是要求,也是巡察組的一種工作常態。認識上必須提高,萬不可忽視。說的不客氣一些,忽視了,出了問題,誰也保護不了誰,誰也不去保護誰。三是從去年到今年的巡察過得單位了解,過關確實不容易。大家想一想,如果是有了問題,甚至是非常明顯的問題,出事是必須的,不出事才是偶然的。希望大家從思想上繃緊一根弦兒,重視起來。我想在巡視問題上,積極配合,主動澄清、贏得同情,這是一個最基本的態度。

有問題不可怕,可怕的是有問題不整改,有了大問題,甚至是積少成多、積小成大。這次巡察從大的方面來說,其實就是三大塊兒,黨風廉政建設、黨的建設以及財務方面的內容。時間跨度是2013年到2017年。可以說是時間長、跨度廣、范圍寬、紀律嚴等特點。按照我這幾年來教育系統工作,針對巡查內容,也想了一些問題,簡單羅列了一下,供大家參考。

一是思想認識上不重視。好像巡察工作是例行公事,加上本地人都熟悉,想的就是融通、忍讓或者是不好意思巡察。我想堅決杜絕這種想法。關心不代表放縱,熟悉不代表讓步,工作是工作,人情是人情,井水不犯河水的涇渭分明。因為每一個人都有壓力,這是時代。認識清楚時代要求做什么,這才是明白人。不能得過且過,更不能不聞不問。我們一些校長總是感覺到查不到我,而且是這些人都熟悉,不是這個事兒。

二是黨風廉政建設失之于軟、失之于寬。紀委監委的成立,其實就是要監督到一切公務人員,說的徹底一些就是吃皇糧的人都是監察對象。而我們一些學校領導意識不到,對于一些普通教師的違規和違法行為,覺得不屬于監督對象,疏于管理和教育,這個問題存在不?尤其是落實兩個責任、一崗雙責、黨政同責等方面根本不懂,究竟是一個什么樣的要求和涵義,在思想認識上模糊,根本不懂得,更不要說嚴格執行了。

三是黨的建設缺失和不嚴謹問題依然存在。經過一年多的狠抓落實,教育系統黨的建設工作走上了正常軌道,尤其是支部書記認識上提高了許多,也做了一些基礎性的工作。但在工作實踐中,在認識上覺得黨建工作可有可無,甚至是覺得影響了業務工作,這不僅僅是思想上的一個誤區,其實這是大錯特錯了。三會一課制度落實的不嚴不實,甚至也有照抄照搬、補資料的現象發生,也有在記錄上的笑料和笑話的現象。更為不能忽略的是根本一丁點黨的建設知識都沒有,說的都是門外話。黨費收繳、發展黨員方面的不規范、不嚴肅等問題也是不少。

四是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想當然、瞎支出。財務問題是最敏感的問題,財務問題一方面是立制度,包括上級有關文件精神要吃準、吃透。一切都要按照規定報銷、支出,不能打擦邊球,更不能逾越紅線。另一方面就是三公支出不規范,下賬下的更是瞎糊弄。我們有時候就是自以為是,也不向人家學習,尤其是財會人員不研究如何規避風險,倒是聽領導的話,最終壞事了。曾經我們也發生過這樣的問題。三是想當然的思想依然存在。自己覺得是對的,其實在財務制度上就是一種錯誤,一查一個準。其實也沒有多大的問題,關鍵的就是做賬做的不行。財務管理上的問題,我不想多說,大家都是校長法人大人,回去自己想一想,然后改一改,我想這也是一種最基本的態度。

五是項目工程管理不規范,也有一些個人利益方面的考慮。這個確實不是危言聳聽。你們想一想,一到了假期,尤其是暑假的時候,學校成了大工地了。我也不知道你們履行過相關手續沒有,但據我了解,很多時候沒有向上匯報和請示。幾十萬的工程就做了,不知道是如何走程序和處理賬務的。有的領導說,這些學校把好做的事情,有利益的工程項目搶著做了,一到了涉及到安全或者是棘手花錢的事情,踢皮球一番到了教育局了。這個有一點不應該。去年到今年,有的學校連暖氣費都沒有交,但工程倒是不少,這有一點自相矛盾。

六是管理上不是非常到位,也有不敢管、管不了、放任自流的現象。有的學校環節干部多如牛毛,而且是有一點尾大不掉。已經證明,那就是出了問題,校長都不知其可,都是環節干部惹的禍,總不能因為是中層干部,想怎么辦,就怎么辦,主觀臆斷,不想后面有許多負面效應。說到底,管干部就是保護自己。也有個別教師收受家長紅包、禮物,甚至是啟發式的,這個越是不應該發生的事情。這些算不是微腐敗,我想肯定是,更要堅決打擊,不能形成氣候和氛圍。負面的東西就要反對和大家,讓正能量弘揚起來。這才是一個單位管理需要見到的效果。

態度決定著我們的言行舉止和思想重視程度。態度問題決定于

我們的素質和素養。我一直講,教育人就是文化人,不要做那些小兒科的事情。夜郎自大、自以為是、自高自大,大事不去做,小事做不來,這些問題不同程度地存在著。我想,對待這次巡察工作,務必要做到以下五點。

一是實事求是。不管是賬務、財務不能遮遮掩掩、猶抱琵琶半遮面,更不能藏起來,過去我們也有過這種現象。有一是一,有二就二,不要掩埋。程序和步驟上即使是有錯誤,也要說清楚和講明白。

二是自我規范。放假期間,財務人員一定要認認真真把2013年到2017年以至于2018年的賬目整理一下,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更不能亂成一鍋粥。最起碼,我們的賬務和賬務非常清晰,拿出來像那么回事兒。這個你們懂的和明白。

三是主動積極。不管是有什么問題,態度上必須明確,主動和積極向人家巡察組匯報,征得人家的理解和諒解。這不僅僅是一個工作態度問題,更是一個工作藝術問題了。發現問題不可怕,因為作為學校來說,問題都不是太大。但關鍵是態度問題。這個不能忽略。

四是談話要廣。談話是一個必走的程序。我想談話一定要范圍廣,讓想談的老師都談,可不能有選擇的確定談話對象。不要劃圈子,不要定名額,五湖四海、放之四海,這樣才能真正聽到意見和建議。

五是不怕事情。有事不怕事,無事不惹事。即使是巡察出了問題,我們也要正確對待。好好想一想其中的是非曲直和對錯與否,一個態度就是無則加勉、有則改之。因為我相信,小小學校不會有多大的問題的。

有備無患,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我想九月份前以至于下半學期,各位校長一定要高度重視此項工作,確保教育系統巡察工作巡出公開透明,巡出陽光明白,巡出正能量,最終實現還干部一個清白、給群眾一個明白的目標。謝謝!

巡察工作談話提綱八篇文章篇七

(班子成員)

依據巡察工作步驟,現在進行巡察談話環節,希望你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向巡察組提供情況。

1.目前,你在單位的任職情況怎樣,具體分管哪些工作?

2.簡要談一談你對***新思想的認識?

3.在貫徹落實十九大精神和黨中央重大部署以及省市區委部署方面,你單位是怎樣做的?(簡明提綱式或舉例式說明)

4.在黨風廉政建設方面,你們平時是怎么做的?主要有那些措施?存在哪些不足?(簡明扼要)

5.你在個人分管的工作上,怎樣抓黨風廉政建設的?存在哪些不足?

6.你認為你們班子在發揮領導核心作用和決策部署方面有哪些不足?請你評價一下你們班子和單位?(舉例說明)

7.黨委堅持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制度情況如何?存在哪些不足?

8.黨支部的“三會一課”制度主要內容是什么?支部活動開展情況怎么樣,黨費是是如何收繳的?

9.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如何發揮,黨員及黨員領導干部是否有不正當言論,是否有抵觸上級黨組織決策部署的現象?

10.中共耀州區第十五次代表大會精神和2342工程與你單位有哪些聯系?(簡要列條)

11.你怎么理解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你單位學習貫徹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的方式是什么?在貫徹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方面哪些做得好,還存在哪些不足?特別是公務用車、公務接待、婚喪嫁娶、發放津補貼方面是怎么做的?是否有違規現象?

12.談一談你對“文件”和“會議”的看法?

13.汪新軍、趙曉峰案對你最深的感觸是什么?(列舉一二)

14.你認為本單位容易發生不正之風和腐敗的工作點(權利點)都有哪些?平時是怎么預防的?

15.你單位在財經紀律的執行方面還有哪些漏洞?

16.“六項紀律”指什么?(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生活)單位和個人存在哪些不足?

17.作為領導,你平時模范帶頭作用發揮的還有哪些不足?

18.據你了解,你單位或個人有無違法違紀問題?

19.說說你對巡察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20.你是否還有其他需要向巡察組反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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