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散污企業治理篇一
牢固樹立并切實踐行綠色發展理念,嚴格落實各級環境污染防治和落后產能退出等有關要求,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等手段,著力解決“散亂污”企業數量多、能耗高、污染大、生產粗放等突出問題,組織發改、經信、住建、環保、國土、質監、安監、工商等部門聯合執法,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在前期整治的基礎上,再次全面排查各類“散亂污”企業,摸清底數、建立臺賬、動態管理、不留死角,按照“斷水斷電、拆除設備、清除原料、吊銷執照、恢復原貌”的工作標準,分類別類開展全州“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活動。對無證無照、證照不全、污染嚴重的小作坊、小加工廠,堅決取締;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但手續不齊全的企業,依法停產、限期整改;對拒不執行停產、整改不到位的企業,要嚴格依法依規采取斷電等行政強制措施。整治工作完成后,實行網格化監管,嚴防反彈。推進全州產業結構優化和規劃布局,提升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保護水平,促進經濟社會綠色健康發展。
2020年12月前,全面排查摸底,建立全縣“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按照“三個一批”的原則,依法依規進行分類處置;通過排查后可以達標的企業,要按照“先停后治”的原則全部停產,細化時間節點、明確整治時限和責任人,認真制定實施方案并實施綜合治理。
2020年12月前,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當地人民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對于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2020年12月前堅決予以取締關停。
2020年12月前,對列入“依法關閉”的企業完成關閉。
本方案所稱“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規劃布局、排污超標以及存在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工業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鄉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環境影響評價、生產許可證、排污許可證等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污”是指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污染物排放超標或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
(一)依法關閉一批。不符合主體功能區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市控制性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的企業;屬于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違法違規排放或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且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經整改驗收和完善相關手續后,由屬地政府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五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的企業;
經濟和信息化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規劃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城鄉規劃的企業;
環境保護部門負責排查無環保設施或環保設施不完備、排污超標、無環評審批手續、無排污許可證的企業;
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排查不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的企業;
質監部門負責排查無生產許可證的企業;安全監管部門負責排查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企業;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因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被吊銷環境行政許可的企業,辦理變更、注銷和吊銷營業執照,依據《無證無照經營查處辦法》對無需取得許可但又未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經營者予以查處。
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匯總,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要實行動態排查更新機制,確保底數清、情況明、數字準、企業信息全面完整。
散污企業治理篇二
為鞏固“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成果,進一步深化整治工作,為全市環境質量改善提供堅實保障,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深入貫徹落實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嚴格按照市委市政府鐵腕治霾、重拳治水、科學治堵、全域增綠“三治一增”決策部署,綜合運用法律、經濟、行政、技術等手段,依法依規持續開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促進大氣、水、土壤污染得到有效控制,持續改善全市環境質量,不斷提升全市環境品質。
“散亂污”工業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發改、土地、規劃、環保、工商、質監、安監、電力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達標排放的工業企業。“散”是指不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違法違規建設、違規生產經營以及擅自改變地上附著物性質進行非法生產的企業;“污”是指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
(一)依法關閉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類企業:
1.不符合城鎮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
2.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
3.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
4.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區(市)縣政府(含成都高新區、成都天府新區管委會,下同)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三)調遷入園一批。區(市)縣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其調遷進入工業園區進行生產經營。
(一)全面排查。在前期工作基礎上,按照全域排查無死角的原則,繼續對區域內“散亂污”工業企業進行全面摸底排查。
(二)精準分類。對排查出的“散亂污”工業企業,按照“三個一批”原則,于2017年10月30日前建立分類處置臺賬。
(三)依法治理。對依法關閉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開展聯合執法,于2017年12月30日前必須實現“兩斷三清”;對整改規范類的“散亂污”工業企業,督促企業對照環保標準實施整改,完善相關手續,于2017年12月30日前經當地區(市)縣政府驗收認可后準予正常生產;對調遷入園類的工業企業,于2017年12月30日前制定詳細工作計劃。
(四)鞏固成果。對區域內“散亂污”工業企業,加強巡查督查,在規定時限內,確保該關閉的企業不反彈,該整改的企業整改到位,該調遷入園的企業按工作計劃有序推進,確保不新增一處“散亂污”工業企業,不發生一起“死灰復燃”事件。
(一)各區(市)縣政府。區(市)縣政府是“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的主體責任單位,具體組織實施本轄區內“散亂污”工業企業的清理整治工作,嚴格按照“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安排,制定工作方案,依法依規開展清理整治工作。區(市)縣、鄉鎮(街道)要實施網格化管理制度,建立“網格長”制,在鄉鎮(街道)、社區(村)分別設立大網格、小網格,確定專職網格督查員,嚴格監控;要向社會發布“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通告,加大宣傳報道力度,對典型案例進行公開曝光,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深入開展;要公布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
(二)市政府相關部門
1.市經信委:負責牽頭協調區(市)縣開展工業“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根據區(市)縣摸底排查情況,分析研究解決專項清理整治工作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有關工作情況向市政府報告,推動清理整治工作順利進行;會同市政府督查室對區(市)縣政府、市政府相關部門的工作推進情況進行督查;負責協調供電、供氣單位,對涉案企業實施斷電、停氣等強制措施。
2.市公安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以暴力、威脅等方式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務的行為和責任人進行及時處置;處理好關閉過程中出現的違法抗法行為,做好社會穩定工作。
3.市人社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協調開展對已關閉“散亂污”工業企業員工的再就業相關工作。
4.市國土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會同區(市)縣政府對轄區內涉案企業的違法占地行為進行查處。
5.市環保局:依據環保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企業環保手續、污染防治設施建設以及排放達標等情況開展專項檢查和執法行動;指導整改規范類企業完善相關手續,開展環保提標改造;采取按日連續處罰、查封、扣押、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和依法關閉等措施,依法加大對環境違法違規行為的綜合懲治力度;對依法關閉的企業測算減排量。
6.市規劃局: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依法查處涉案企業的違法違規建設行為。
7.市水務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組織供水單位對涉案企業實施斷水措施。
8.市農委: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開展養殖基地、種植基地、大棚蔬菜基地、工業園區外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整治工作,以及違規使用閑置設施農業房屋、違規使用農用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
9.市工商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及相關許可審批部門,開展無證無照、證照不全生產經營行為專項整治,堅決遏制其滋生蔓延勢頭。對危害群眾身體健康、威脅公共利益和安全、破壞資源環境的無證無照違規經營行為堅決依法取締。
10.市質監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對工業園區外企業開展聯合執法,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及文件規定,嚴厲查處無證生產等違法行為。
11.市安監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及市級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存在安全生產隱患和違法違規行為的企業,依法依規查處、取締、關停。
12.市政府法制辦: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行政執法的監督和指導工作。
13.市政府督查室:負責將“散亂污”工業企業整治和監管工作納入目標管理,嚴格督查,并按時間節點通報工作推進情況。
14.市公安消防局:負責會同區(市)縣政府依據消防有關法律法規,對涉案企業進行執法,從源頭上排除火災隱患。
(一)強化組織領導。成立以分管副市長為組長,分工副秘書長和市經信委主要負責人為副組長,市經信委、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國土局、市環保局、市規劃局、市水務局、市農委、市工商局、市質監局、市安監局、市政府法制辦、市政府督查室、市公安消防局分管負責人為成員的“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領導小組,負責統籌協調全市“散亂污”工業企業專項清理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經信委,市經信委主要負責人兼任辦公室主任。各區(市)縣政府要結合工作實際,成立相應組織機構,精心安排部署,明確工作任務,確定責任分工,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二)強化聯合聯動執法。各區(市)縣政府要組織環保、工商、安監、質監等部門,強化聯動執法,督促企業嚴格執行環保、安全、質量等方面的國家和地方標準,對違法行為及時采取相應停止或限制措施,依法依規推動“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
(三)強化督導檢查。強化“散亂污”工業企業清理整治工作督查和考核問責,對區(市)縣工作開展情況隨時隨機進行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交由紀檢監察機關或組織人事部門,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四)加強宣傳引導。充分利用電視、網絡等媒體加大對環境保護工作和環保網格化監督監管的宣傳力度,增強全民環境保護意識;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對環境保護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積極引導社會各界參與環境保護工作,努力在全社會營造保護生態環境的良好氛圍。
(五)加快建設中小企業創業基地。進一步擴大基地規模,加大政策扶持,提高創業承載力;著力引導一批創業者到基地創業,鼓勵和引導一批科技創新型和產業集群型民營中小企業到基地聚集,擴大基地孵化功能;完善服務體系,引導和鼓勵社會機構為基地企業提供政務代理、融資擔保、信息及管理咨詢和法律財務等專業服務。為廣大中小企業提供創業空間和服務支撐,營造良好環境。
(六)加強就業統籌。建立促進就業的政策體系,加快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才和勞動力市場,創造公平就業環境,加強職業教育培訓、就業服務和就業援助,開展送崗位、送渠道、送培訓的“三送”活動,全面促進就業工作。
散污企業治理篇三
為進一步深入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環境違法行為,促進全鎮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根據市環委會辦公室(合環委辦〔2019〕5號)及縣環委會辦公室(肥環委辦〔2020〕20號)文件要求,結合我鎮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總體要求
以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精神,嚴格執行國家、省、市、縣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和相關決策部署,牢固樹立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發展理念,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無縫對接、全面覆蓋”的原則,依法規范持續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著力實現“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的目標,對“散亂污”企業按照“先停后搬”的原則實施分類整治,做到立即發現,立即上報,立即取締,保證我鎮范圍內無“散亂污”企業。
二、“散亂污”企業整治標準
(一)“散亂污”企業指標解釋
“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辦理工信、發改、工商、國土、規劃、環保等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重點為涉水、涉氣排污企業。“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布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有關審批手續的企業,存在于居民集中區的企業、工業攤點、工業小作坊。“污”是指無污染治理設施或者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無組織排放嚴重的企業,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的企業,沒有治理價值的企業,不能實現穩定達標排放的企業。
(二)“散亂污”企業整治重點范圍
“散亂污”排查整治工作重點范圍包括:建材生產及加工、廢塑料加工、水泥攪拌站、劣質煤銷售點、磚瓦生產、洗砂場、石料破碎廠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黏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類等行業“散亂污”情況集中進行整治。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的原則,分類建立“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清單。
三、分類處置原則
(一)關停取締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企業:不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
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合搬遷類。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屬于“散亂污”企業的,要求限期搬遷。
(三)整頓規范類。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散亂污”工業企業。
四、實施步驟
(一)全面排查(2020年7月22日至8月15日)。實行“屬地管理與行業主管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誰包聯,誰負責”的原則。各社區負責轄區內工業企業外的閑置土地上“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主管行業的“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企業網格負責網格內的“散亂污”企業的排查清理工作。各責任主體開展無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鎮內所有“散亂污”企業數量、位置、違法違規情形等情況,實行一企一檔,建立清單臺賬。
(二)綜合整治(2020年8月15日至9月15日)。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整合搬遷一批、整頓規范一批”處置分類原則進行甄別確認,及時確定其處置方式,組織實施。對關停取締類的“散亂污”企業,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現“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廠房、設備、原料);對整合搬遷類的企業,制定詳細工作計劃,給予其對應期限,督促其及時搬離;對整頓規范類企業,制定整改方案和完成整改時間。
(三)督查核實(2020年9月15日至12月31日)。環保辦將會同鎮紀委對排查整治情況進行督查核實,對不能按期完成工作任務的社區、主管部門、環保網格,實行問責機制,確保整治要求落實到位。
(四)加強監管。對所屬轄區內的企業加強監管,開展日常巡查,對轄區內新增“散亂污”企業做到立即發現,立即上報,立即取締或搬遷。
五、責任分工
(一)各社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網格是“散亂污”企業整治的主體責任單位,負責進一步組織開展拉網式全面排查,并及時上報排查結果,責任到人;加大宣傳力度,推動“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深入開展,接受群眾監督,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各社區、行業主管部門、責任網格確定一名專職信息員。
(二)鎮環保辦作為本次“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的牽頭部門,負責組織、協調、督促開展全鎮“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梳理排查整治中存在的困難和問題,及時將有關情況向鎮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匯報。
(三)鎮行政執法所會同相關部門對企業違法違規建設行為進行查處。
(四)鎮供電所負責按照有關部門提供的“散亂污”企業清單,依法依規實施斷電措施。
(五)鎮派出所負責依法打擊在“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中威脅、阻礙、危害行政執法和抗法的行為;對私接搭電的違法行為進行處置。
六、保障措施
(一)增強部門聯動。各社區、相關部門要嚴格按照本方案要求,明確責任分工,嚴格責任落實,密切配合、協調聯動,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確保“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到位。
(二)加大宣傳引導。充分利用社區廣播、橫幅等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開展系列宣傳活動;鼓勵公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及生產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群眾擁護、企業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考核問責。加強“散亂污”整治攻堅督查和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散污企業治理篇四
為切實做好全鎮“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持續改善生態環境質量,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環境權益,特制訂本工作方案。
著力實現“依法關閉一批、整改規范一批、限期搬遷一批”目標,通過分類處置,消除“散亂污”企業污染問題。
“散”是指不符合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亂”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相關手續、違法違規建設,違規生產經營以及擅自改變地上附著物性質進行非法生產的企業;“污”是指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
(一)依法關閉一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列為依法關閉企業:不符合總體規劃、土地利用規劃、產業布局規劃的企業;不符合產業政策、行業準入標準,未通過行業準入審批,無行業許可證的企業;屬于違法違規排放、超標排放廢水、廢氣、廢渣的企業,通過整改無法達到環保排放標準的企業;存在安全隱患,通過整改無法達標的企業。
(二)整改規范一批。對不屬于依法關閉類且對環境污染小,通過環保、安全等整改可以達到相關標準的企業,完善相關手續后,經市有關部門認定,可恢復正常生產,并納入日常監管。
(三)限期搬遷一批。通過對生產經營情況、環境影響及未來發展情況等指標進行綜合評估和審核,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積極創造條件,鼓勵其調遷入赤壁高新區;對不符合入園條件的企業,合理搬遷至符合產業布局的區城進行生產經營。
(-)全面排查。堅持“屬地管理”的原則,鎮工業辦、鎮國土所、各村對轄區企業開展無死角、地毯式排查,摸清鎮內所有“散亂污”企業情況,并建立工作臺賬。
(二)精準分類。對排查出的“散亂污”企業,按照“三個一批”原則,鎮工業辦和鎮國土所相互協作,共同進行甄別確認后,并建立分類處置臺賬。
(三)依法治理。對依法關閉類的“散亂污”企業,會同市級有關部門開展聯合執法,實現“兩斷三清”(斷水、斷電;清除廠房、設備、原料);對整改規范類的“散亂污”企業,督促對照環保標準實施整改,完善相關手續,經市有關部門驗收認可后準予正常生產;對限期搬遷類的企業,制定詳細工作計劃。
(四)現固成果。對整改規范類的企業加強監管,嚴防未整改到位私自恢復生產;對限期搬遷類的企業嚴格按照工作計劃有序推進;對依法關閉類的企業開展“回頭看”,嚴防死灰復燃,實現“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一)強化組織領導。鎮政府成立“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國土所及各村要明確專人負責。
(二)強化宣傳引導。充分利用廣播、網絡等媒體,多角度、多層次、全方位開展系列宣傳活動;加強信息公開,保障人民群眾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暢通舉報渠道,鼓勵公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違法違規排污及生產經營行為的高壓態勢,營造群眾擁護、企業支持的良好輿論氛圍。
(三)強化考核問責。加強“散亂污”整治攻堅督查和考核問責,對鎮工業辦、各村及國土所工作開展情況進行隨機巡查,對不履職、不盡責,或工作不認真、走過場的,要予以通報;對不作為、未按要求完成整治任務的單位和責任人,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情節嚴重的,依規依紀進行嚴肅問責。
散污企業治理篇五
按照縣政府統一部署,為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堅定不移走生態優先、綠色發展之路,建設宜居宜住,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推動環境質量不斷好轉,更好服務經濟高質量發展特制訂本方案。
按照“居場排查整治、條線整治驗收、邀請上級執法”的工作原則,夯實屬地居場責任,強化排查整改,嚴格責任追究,推動“散亂污”企業排查整治工作開展,實現全街道“散亂污”企業動態清零。
重點整治不符合產業政策,無排污設施或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相關手續不全等“散亂污”企業,主要特征是
(一)未取得生產經營資格,無相關合法合規手續;
(二)企業未取得排污許可證(含登記),污染物非法排放、無組織排放;
(三)無污染防治設施、污染防治設施不完備,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防治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超標排放;
(四)生產區、倉儲區、辦公區、生活區等臟亂差,廠區揚塵、地面積塵嚴重,有害氣味嚴重,功能分區不合理,物料、成品、廢棄物等存放雜亂無章,嚴重影響環境質量;
(五)有重大安全隱患,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
(六)使用國家明令禁止的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及裝備,違規生產國家禁止的產品;
(七)在居民集中區生產經營,污染較重,嚴重影響居民生活,被群眾舉報,反映強烈;
(八)其他被認定為“散亂污”的企業。
重點在倉庫、廠中廠、待拆遷廠房和其他易產生“散亂污”企業地方開展排查整治。
整治對象包括但不限于廢塑料加工、印刷、表面涂裝、家具、汽修、廢品回收加工等領域的小型制造加工企業,以及涉及使用切削液、涂料、油漆、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化工原料的小型企業或加工點。
(一)排查建檔(2021年2月5日至2月10日)。以村居為網格單位,開展“散亂污”企業排查,建立“散亂污”企業清單,先停后治。各居場于2月10日前將排查清單上報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二)實施整治(2021年2月11日至3月10日)。對照整治清單,開展集中整治,3月1日前完成整治工作。實行對賬銷號制度,完成一件銷號一件,3月10日前,各居場完成排查整治驗收工作,并將整治驗收情況上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
(三)集中檢查(2021年3月11日至3月21日)。對居場“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開展集中檢查,每個居場逐村逐廠全覆蓋檢查。
(一)街道初驗。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于3月11日起,組織街道相關職能部門對轄區內“散亂污”企業進行全面檢查,重點查清瞞報漏報、整治不到位企業情況進行通報。
(二)邀請縣相關單位聯動執法。邀請縣工信、生態環境、發改、市監、住建、城管、交通等部門組成檢查組,對居場開展全覆蓋檢查,查清背景、原因。
(三)嚴肅問責。對督查中發現弄虛作假、瞞報漏報、推進工作不力或監管責任未落實以及逾期未完成整治任務的居場嚴肅問責處理,定期通報排查整治情況,曝光典型問題,并上報街道主要領導。
(一)夯實工作責任。按照“屬地負責”的原則,明確職責,落實責任。居場是“散亂污”企業集中整治工作責任主體,確保排查不遺漏,整治要徹底,上報的“散亂污”企業清單需經居場書記簽字確認。
(二)統籌協調推進。街道“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組將匯總居場上報的清單,尤其是對居場無處理能力的企業進行集中會辦,有必要將向上級執法部門匯報,邀請縣相關單位協辦,確保應治盡治。
(三)強化社會監督。街道設立舉報電話,受理、處理整治“散亂污”企業舉報投訴,接受群眾監督,形成嚴厲打擊“散亂污”企業的社會監督氛圍。
散污企業治理篇六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會同省工信廳等部門制定的《遼寧省“散亂污”企業及集群綜合整治工作方案》及《鐵嶺市“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方案》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方案。
科學規范界定“散亂污”企業,排查摸清底數,堅持分類施策、分步治理,確保在2020年6月底前全面完成“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工作。
省工作方案明確所指的“散亂污”企業是指不符合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布局規劃,未辦理相關審批手續,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或不具備治理價值的企業。
“散”是指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等相關規劃,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企業;“亂”是指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應辦而未辦理土地、規劃、環保、行政審批、安全生產等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違法違規占用土地生產經營,利用違法違規建筑和臨時建筑從事非法生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污”是指生產、經營過程產生大氣等污染物對環境帶來明顯影響和危害,無污染治理設施、污染治理設施不完備的企業,不能對產生的污染物進行有效收集處理,或污染設施不具備達標排放能力,非法排放的企業。
工業園區管委會:參與評估論證,對搬遷進駐工業園區的企業予以扶持,統籌入駐園區相關事宜。?
區發改局: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嚴把項目準入關。嚴控高污染、高耗能及產能過剩行業的項目準入。嚴格非電行業新建、改建和擴建耗煤項目審批、核準和備案。要求新建、改建和擴建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單位產品(產值)能耗、煤耗要達到國際先進水平,用能、用煤設備達到一級能效標準,嚴禁未通過節能審查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開工建設。
區工信局:負責對違法行為督促有關職能部門依法予以嚴厲查處,依據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退出落后產能。
區公安分局:依法嚴厲打擊干擾、破壞查處工作的違法犯罪行為,及時依法處理移交的案件。
區自然資源分局:負責查處違法用地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完善相關用地手續。對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項目和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環保局:對未辦理環保手續、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法嚴厲查處;加大環保執法力度,對適用行政拘留處罰、構成犯罪的環境違法案件,及時調查取證移交公安部門;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水利局:對照“散亂污”及已關停取締企業名錄,對已經取得取水許可的用水戶,要嚴格審查;對于違反取水許可相關規定的,注銷取水許可證;對符合條件的,依法依規辦理相關手續。
區農業農村局:負責對養殖基地、種植基地、工業園區外從事農產品加工企業的整治工作,以及違規使用閑置設施農業房屋、違規使用農用地進行生產經營活動的整治。
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查處無須取得相關審批許可手續且未辦理營業執照的“散亂污”場所;對于政府決定關閉的企業依法變更或者撤回已經生效的營業執照;對符合登記條件的企業,依法辦理有關手續。負責對不具備食品藥品生產條件的“散亂污”企業的整治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負責對“散亂污”生產企業產品質量嚴格監管,嚴肅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應急管理局:負責對存在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行為的“散亂污”企業進行整治查處;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區供電分公司:負責對關停取締企業依法實施斷電等措施,并加強監督檢查,嚴防斷電后私拉亂接;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各有關部門:對屬于不符合稅務、消防等相關部門管理規定的,由各主管部門依法查處;對符合條件的,依法辦理相關手續。
(一)排查摸底階段。(2020年3月)。各鄉(鎮)街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成員單位按照行業管理職責,分別組織開展排查,摸清靠實我區“散亂污”企業底數,同時做好登記、造冊、建檔工作。經匯總審核后報市“散亂污”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為下步整治工作奠定堅實基礎。
(二)集中整治階段。(2020年4月—6月)。按照“先停后治、疏堵結合、扶治并舉”的原則,實施分類處置,做到“關停要堅決、搬遷有去處、整改有標準”。建立整改銷號制度,依法整治一個,銷號一個。?
1.關停取締一批。對不符合國家或省產業政策、依法應辦理而未辦理行政審批、環保、安全生產、水利、自然資源、工信、發改等審批或登記手續,凡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違法排污嚴重的企業,達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的企業,堅決依法進行查處。列入關停取締類的,堅持做到“兩斷三清”(切斷工業用水、用電,清除原料、產品、生產設備)。
2.整合搬遷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企業的,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但不符合本地區產業布局規劃、或者沒有按要求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且長期污染環境的企業,要加強監管,并報專項整治辦公室進行評估,依法限期整合或搬遷進駐工業園區,同時依法辦理審批或登記等手續。
3.升級改造一批。對達不到法律規定應停產、停業、關閉企業的,且未列入整合搬遷計劃,符合國家和省產業政策,符合我區產業布局規劃,依法可以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的企業,依法限期進行整改,并按照程序補辦相關審批或登記手續,納入日常監管范圍。
各成員單位要于每月25日前,向區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階段性總結和《“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進度表》,核銷更新《“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清單》一并上報。
(三)鞏固提高階段。(2020年7月—9月)。領導小組組織對整治工作進行復查和驗收。同時,強化執法監管,建立長效機制,鞏固整治成果,暢通信訪舉報和線索收集渠道,接受廣大人民群眾監督。
(一)加強組織領導。成立“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由區政府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任組長和副組長,區直各相關單位主要負責人任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區環保局,統籌領導開展此項工作。各鄉(鎮)街相應成立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
(二)加大宣傳力度。各成員單位要積極開展多種形式的宣傳活動,廣泛宣傳“散亂污”專項整治行動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監督和新聞媒體的作用,對違法生產、違法排污單位公開曝光,暢通信訪舉報渠道,形成廣大市民積極參與、共同治理的良好氛圍。
(三)嚴格履行職責。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是集中整治工作的責任主體,要組織制定實施方案。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職責分工,做好行業系統排查工作,同時幫助鄉(鎮)街科學界定“散亂污”企業。積極引導企業技術升級,重點幫扶涉及民生、有市場價值和科技創新的中小微企業做大做強。
(四)嚴格監管執法。堅持依法行政、依法辦事、依法治理,規范自由裁量權,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杜絕以停代治、以停代管、和“一刀切”問題,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環境權益和守法企業的正當權益。建立長效執法監管體系,鞏固治理成效,堅決遏制“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異地轉移等反彈現象。
(五)加強調度督導。領導小組辦公室及各成員單位要定期組織現場督導,及時掌握工作進度,查找存在問題,明確整治要求,確保按時序進度完成綜合整治任務。并于每月25日16時前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送《“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進度表》,動態更新《“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清單》。
(六)強化考核問責。此項綜合整治工作情況已納入省級生態環境督察范圍,工作落實情況將按程序納入相關考核范疇。領導小組將定期督導工作進展情況,評估整治成果。對工作成效突出的,予以通報表揚。對排查不到位,虛報、瞞報、漏報、遲報,整治進展緩慢、工作不力的,予以通報批評。
散污企業治理篇七
為更有力推進“散亂污”企業常態化整治,進一步鞏固提升整治成效,制定了《德陽市2021年“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實施方案》,印發了《關于開展“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的通知》,并分階段推動實施。
市委主要領導對“散亂污”企業整治提出了工作要求,市政府領導組織各區(市、縣)、德陽經開區、市級相關部門召開全市“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工作會,安排部署新一輪“散亂污”企業專項整治行動,對“散亂污”企業開展強力整治。
全市開展了一、二、三產業“散亂污”企業清理排查和專項整治,共摸排清理1579戶,發現疑似“散亂污”企業83戶,其中,一產0戶、二產59戶、三產24戶。截至目前,已完成整治65戶,已制定整治方案,正按進度抓緊推進18戶。
市領導帶隊對各區(市、縣)“散亂污”整治工作開展情況多次進行專項督導。經信、生態環境、商務等市級有關部門按照“專項負責”、“包片負責”的原則,采取“四不兩直”等方式,全力督促推進“散亂污”企業整治進度。
持續開展“六大專項行動”和“散亂污”企業整治“回頭看、回頭查”,加強部門協作配合和日常執法監管,完善“發現一起、整治一起”的長效機制,防止“散亂污”企業反彈和死灰復燃,確保動態“清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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