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總結,我們可以更好地改進自己的工作方法。總結需要客觀真實,避免夸大或縮小事實的發生和影響。下面是一些總結的步驟和要點,希望能給大家提供一些參考。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一
于20xx年3月我來到xx,到目前也快一年了。在這一年里我得到了許多幫助和認可,同時也在鍛煉中不斷清楚了自己,是做自由的導游工作,還是為了自己的職業生涯增加一些挑戰性的規劃,一直持續到今天我仍然在問自己―能否堅持下去。
一、在一個地方就愛這里的一切;第二、在一個崗位就肩負起責任;第三、人無我有,人有我精。希望這是一個好的開始,同時也能享有公司相應崗位的工資補貼和福利待遇及其他的提成等。望公司領導準予為正式員工,在此表示感謝。
申請人:xxxxxx年x月x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二
敬愛的黨組織:
我脾氣倔,遇事好抬杠,但是個熱心腸,看不得別人為難遭災,好打抱不平,在營子里年輕人中人緣好。以前,我對鄉、村安排的一切事情都不積極,尤其是村里要錢和組織大會戰,我帶頭頂著干,干部們說我是“刺兒頭”,年輕人管我叫“頭兒”。
2000年,在村委會換屆選舉中,我當選為村民代表,但不知該辦些啥事,總認為抵抗鄉、村里的稅、費,減輕農民負擔是為農民辦的一點好事。2001年9月。村委會到我們村民組收“三提五統”錢,我第一個抗著不交。理由是年頭旱,沒多少糧食,老百姓手里沒錢就這樣,村委會在我們上地組沒收成管理費。
我叫**是一個農民,確切的說是一個生活在社會最低層的農民。今天我要入黨,因為我知道除了加入共產黨我沒有活路了!這是我的農民入黨申請書范文寫的不好請予以批評。
以前就聽說過共產黨,聽老人說那是窮人的黨,專門為窮人辦事的黨是咱窮苦百姓自家人。
我真心想加入共產黨,不為別的就為了能吃一口飽飯。我中學畢業以后因為沒有錢在上學就再家里干農活了,我也很喜歡再天地里勞動,看著自己辛勤汗水換回來的糧食俺那個高興啊,可是高興也就那么一霎那的事情,很快鎮上的干部就找俺讓俺交公糧交三提五統。交上以后鎮上的干部給俺一張紙條上面寫著人民幣xxx元。俺爹說:那是給共產黨的,吃水不忘挖井人咱得交!每年交上鎮上干部要求的人物公糧以后俺們一家只能守著缸底那點高梁過日子了。有幾次俺要拿鎮上干部給的寫著xxx元的紙條去找干部要口飯吃。俺爹都不讓俺去說:人家是共產黨都是自己人,就別鬧了!
后來俺看俺們村的書記的兒子二狗再路邊開了個飯店沒有一年的時間小洋樓蓋起來了,還說了個漂亮的媳婦,俺眼紅了,就再二狗家飯店對面頁開了一家小飯店。俺爹做菜有一手人也厚道,頭一個月的生意很好,俺想就這樣俺兩年時間也能蓋洋樓說媳婦了。可是到了月底書記的兒子上俺家來了,扔給俺300塊錢讓俺吧飯店賣給他,說那是村里開會決定的統一經營。俺不干!俺還指望這個飯店蓋洋樓說媳婦呢。書記的兒子走了沒有一會就來了幾撥戴大蓋帽的,讓俺辦本本,讓俺拿錢。工商的剛走,稅務的來了,稅務的走了,公安的來了,后來越來越多,都是戴大蓋帽的,來了不僅要俺拿錢還吃俺的喝俺的,不僅不給錢臨走還把俺養在后院的幾只老母雞給抓走了說是充公了!俺實在是拿不出錢來了,老母雞頁被抓沒有了,他們就將俺爹抓走了,俺要根他們拼命,俺爹說:他們都是共產黨是咱老百姓的黨都是自己人,我取兩天就回來了。俺就聽了俺爹的。俺爹被抓去沒有三天一個鎮干部上俺家來讓說俺爹襲警害怕負法律責任跳樓死了。俺不明白什么叫負法律責任,俺只知道俺爹瘸著一條腿(抗美援朝的時候被美國鬼子炸掉的)居然能把四個警察打的住院,然后飛奔上三樓跳下去自盡了。俺覺得俺爹是個英雄。鎮上的干部真是很善良,不僅沒有讓俺負責拿幾個被俺爹打傷住院的警察的醫療費用還給了俺50塊錢的喪葬費。俺娘說:得感謝共產黨啊!要不你爹就得咱娘倆埋了!
俺爹沒了,飯店開不下去了,俺就不想別的了,俺就種地!可等俺種的小麥快要收的時候鎮上修路,就把俺那塊麥田給占了,據說有補償款,俺取問鎮上的干部說:拿補償款就當你們支援國家建設了!俺娘舍不得快要成熟的麥子,就去找鎮上的干部問問能不能再緩兩天讓俺把小麥收了再征地,可是去了以后就沒有回來,兩天后被取鎮上開會的村長書記抬回來了,說俺娘聚眾鬧事擾亂社會治安!抬回來一天就死了。俺娘臨死前說:孩子,別去鬧騰啊他們是共產黨是咱自己人。說完就咽氣了。
地頁沒的種了,俺就來城市打工了,俺再一建筑工地上推小車,一個月300塊錢還管吃住,比俺再家一年賺的還多。俺干了半年等工程完工了包工頭跑了,俺著急啊,想去找有關部門討說法,工友說:別找了,都是共產黨咱們自己人找什么啊!俺沒有辦法只好要飯了,要飯也不錯不用出力每天也能吃飽,城市的人就是心眼好,怕俺冬天住樓道里悶的荒讓俺去橋下住,那里車多也亮堂。有時怕俺吃不飽就指點俺上垃圾桶里找點吃的!
一天俺要飯回到俺住的橋洞子的路上被一輛寶馬車把腿壓斷了。司機下來看了看俺給了俺1000塊錢讓俺趕緊走,俺不干,多少錢也買不回俺的腿啊。那司機將錢仍在俺身上說:老子是xxxxx局的,給你點錢就不錯了!路邊的人也勸俺:那人是共產黨,咱老百姓自己人,你拿點錢走吧!
俺終于明白了一個道理:不加入共產黨就沒有活路了,俺找格算命的給了他900塊錢請他指點俺怎么才能加入共產黨,那個算命的給俺寫了一份入黨申請書,并告訴俺讓俺送點禮,不送禮的共產黨員跟俺一樣,送了禮的共產黨員就厲害了。俺現在先送上50塊錢,另外的一半等俺入了黨了再給,這都是算命的教俺的!哎呀差點忘記了: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主義。
此致
敬禮!
申請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三
尊敬的黨組織:
我是一名檢察院干警民警,特向上級黨委提交一份申請,本人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愿意為黨的共產主義事業奮斗終生!
中國共產黨是中國人民的先鋒隊,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中國共產黨作為全國人民切身利益的忠誠守護者,代表著最先進生產力的的發展要求,代表著最先進文化的發展方向,代表著最廣大人民的利益,我們的黨史是一本與人民共同奮斗不懈追求的歷史,同時,我黨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和鄧小平理論為指導思想和行動指南,旨在帶領全國各族人民建設小康社會,實現共產主義的最終目標。
參加工作之后,我對于黨有了進一步深入的了解,在工作之余我常常能夠學習和閱讀黨的相關文件和相關理論思想,做到能夠從思想上入黨,并且還能夠在組織和領導的關心和教育下,明確作為一名社區干警如何在工作中發揚黨的精神和思想,為轄區內的群眾作出自己的貢獻。
我決心用自已的實際行動理解黨對我的考驗,我鄭重地向黨提出申請:我志愿加入中國共產黨,擁護黨的綱領,遵守黨的章程,履行黨員義務,執行黨的決定,嚴守黨的紀律,保守黨的秘密,對黨忠誠,用心工作,為共產主義奮斗終身,隨時準備為黨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
這天,我向黨組織鄭重地遞交入黨申請書。期望能夠在黨組織的正確引導下使自己更快成長。我深知,按照黨的要求,自己還有必須的差距,因此,我期望黨組織從嚴要求我,以使我更快進步。如果黨組織批準我的申請,我必須會戒驕戒躁,繼續以黨員的標準嚴格來要求自己。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20__年_月_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四
原審法院名稱及生效法律文書名稱案由:
一審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寶民一(民)初字第6092號判決書。
二審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滬二中民一(民)終字第2511號判決書。
由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審查再審申請(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裁定書。
申請再審事由:
申請人因原審判決,裁定的事實不清,認定基本事實缺乏證據,申請人有據推翻其認定事實。且原審嚴重違反訴訟程序,不按規定質證,辨論,抹煞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混淆復發鑒定與再次鑒定的概念區別,適用法律錯誤等。故申請人不服(2009)滬高民一(民)申字第1538號駁回申請再審的民事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依據《民訴法》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十)項規定的情形申請最高人民法院撤銷原裁定及判決,立案再審。
再審訴訟請求:
1、請求撤銷滬高院裁定及一審、二審判決,立案再審,并將案由改回勞動合同糾紛案。
2、請求查明申請人工傷復發確需治療的事實及被申請人二次違約及違法終止勞動合同及退工的事實,依法判令被申請人順延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恢復勞動關系。
3、訴訟費,鑒定費等由被申請人承擔。
再審依據的事實和理由:
(一)、申請人按“勞動合同糾紛案”起訴,一審也按勞動合同糾紛案由立案。二審擅自改為“確認勞動關系”案由審理,高院亦按此審查,但本案糾紛是對終止勞動合同是否合約,是否合法的爭議,并非是在即成違法終止勞動合同的狀態下確認勞動關系是否存在的問題,因此申請人認為此案由應當改回“勞動合同糾紛”較為卻當。
(二)、原審事實不清,所查事實,缺乏證據,且有證據證明遺漏重要事實。
(三)、原審裁定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不當。
二、生效的判決認為申請人超過仲裁時效,屬于運用法律錯誤
《勞動法》第82條雖然規定了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但法律另有規定的,應當從其規定。
《勞動法》第72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國務院《關于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1991]33號)規定:“企業逾期不繳,要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第259號令)第12條規定:“社會保險費不得減免”。第13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的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根據以上規定,繳納社會保險如同國家稅收,是具有強制性的,勞動者追索社會保險不應受時效的限制;被申請人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以后不在其單位,又沒有證據證明申請人2001年已經解除或終止了申請人的勞動關系,那么被申請人就應當為申請人繳納養老、醫療、失業保險費,并支付申請人經濟補償金。
綜上所述,本案事實清楚,雙方權利、義務明確,原審法院故意違背事實、片面理解法律,故而做出了錯誤的判決。為維護申請人合法權益,特向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懇切希望貴院依法撤銷原判,支持申請人的'訴訟請求。
此致
湖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再審申請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代書人:楊xx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五
申請人:楊xx,男,1950年1月9日出生,漢族,家住xx省xx鎮新華路水利巷2號。聯系電話:被申請人:王俊x、王文x、王心x案由:申請人楊xx因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承包合同糾紛一案,對x林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05年8月31日作出的“(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不服,申請再審。請求事項:1、請求xx省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再審。2、請求依法糾正“(2005)x民再終字第11號”民事判決書中的錯誤判決:依法判決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的有效合同繼續履行,原審上訴人王文x(原一審第三人)將現持有的x木縣xx鄉大貝茆煤礦的一切經營手續、證照(正、副本)立即移交申請人楊xx。3.本案一審、二審、再審的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由王俊x、王文x、王心x全部承擔。事實和理由:楊xx與王俊x、楊懷x、劉小x之丈夫楊治x(已故)煤礦承包合同糾紛一案,xx縣法院在年9月4日作出“(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附件1)。判決認定王俊x、楊懷x、劉小x之夫楊治x(已故)與申請人楊xx在1994年11月12日簽訂的《關于承包xx鄉李家溝大貝茆煤礦合同書》(以下簡稱“94年承包合同”)有效,被告王俊x在判決生效之日起10天內給付原告楊xx大貝茆煤礦的《生產經營許可證》《采礦許可證》《營業證》、、(以下簡稱“三證”,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由被告王俊x負擔。該判決認定的主要事實有:)“94年承包合同”有效,“94年承包合同”糾紛是由于王俊x不按照合同約定及時交付楊xx大貝x煤礦的開采證、營業證等證件正本導致楊xx不能正常管理經營煤礦而產生等。一審判決生效后,被告王俊x不服提出申訴。年10月14日x林市人民檢察院向x林市中級法院提起x檢民抗字(2003)11號抗訴書,2004年1月5日xx縣人民法院作出(2003)府民再初字第5號民事判決(附件2)。判決基本維持了(2002)府民初字第271號民事判決,判決認定“94年承包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只是因現大貝茆煤礦的“三證”由第三人王文x實際持有,而改判由王文x交給楊xx。判決宣判后,王俊x、王文x、王心x(楊懷x、劉小x已在2002.4.22將其合伙份額轉讓給王寬心)不服提起上訴,2004年8月17日x林市中級法院作出(2004)x民三終字第63號民事判決(附件3)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六
敬愛的黨組織:
我進入市檢察院系統工作已經快一年了,在這期間,我在黨組織的培育下、領導的關懷下、同事的幫助下以及自身的努力下在各方面都取得了較大的進步,我的思想政治水平得到了提升,我的專業技術水準也更上一層樓,與此同時還,我積極完成了自己的各項工作任務,綜合提升了自己的工作能力與個人素質。
在思想方面,我始終在努力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主要的途徑是通過強化思想政治學習。我將“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與鄧小平理論作為自己的行動指導,并參加了學習《把信送給加西亞》與社會注意法制理論教育活動,完成了多篇調研報告。其中《充分發揮檢察職能作用服務隨州經濟社會發展》被《中部崛起與隨州發展論文集》采用。積極要求進步,努力向黨組織靠攏,參加了入黨積極分子培訓班的學習,使自己牢固樹立了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和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和價值觀。
在學習方面。我虛心好學,不斷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身素質。在工作過程中,我深深感到加強自身學習、提高自身素質的緊迫性,一是向書本學習,堅持每天擠出一定的時間不斷充實自己,端正態度,改進方法,廣泛汲取各種“營養”;二是向周圍的同志學習,工作中我始終保持謙虛謹慎、虛心求教的態度,主動向領導、同事們請教,學習他們任勞任怨、求真務實的工作作風和處理問題的方法;三是向實踐學習,把所學的知識運用于實際工作中,在實踐中檢驗所學知識,查找不足,提高自己,防止和克服淺嘗輒止、一知半解的傾向。
在工作方面,我工作認真負責、積極肯干。今年是我市檢察信息化建設的關鍵一年,我們按照省院的要求,完成了二、三級專線網和局域網建設,并建成了我院內網和外網網站,使我院的信息化程度由一個相對落后的起點邁入了全省信息化建設的前列,并在全省召開的檢察機關信息工作會議上得到省院領導的表揚。此外,我還承擔起了攝像、照像,電腦耗材的購買,視頻會議室和監控室的管理及院內電腦維護等各項工作,積極地為院內各項工作作好技術保障工作,使院里的中心工作得以順利、高效地開展。
在道德建設方面,我嚴以律己,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作為一名機關工作者,我時刻提醒自己,要不斷加強自身思想道德的修養和人格品質的鍛煉,增強奉獻意識,把清正廉潔作為人格修養的重點。在信息建設中,嚴格按照合同中的技術標準和施工期限,把好質量關和工程進度,從不接受他們的吃請。在購買更換院內有關電腦設備時,從性能和價格兩個方面綜合考慮,嚴格公正辦理,追求的性價比,在滿足需求的同時盡量節約每一分錢。
在市檢察院的這一年來,我在組織、領導和同志們的幫助和關心下取得了一定的成績,但我明白自己的不足之處,比如政治理論基礎還不扎實,業務知識不夠全面,工作方式不夠成熟。我一定會不斷改進,努力做到戒驕戒躁,鑒定政治信念,加強理論學習,積累經驗教訓,不斷調整自己的思維方式和工作方法,在實踐中磨練自己,使自身素質和工作能得到進一步的提高。請黨組織在實踐中考驗我!
此致
敬禮
申請人:___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七
申請人(原審被告)伍xx,男,1970年3月21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愛國村興龍組。身份證號5221219700321725x。電話,15985276755。
被申請人(原審原告)楊xx,女,1962年1月10日出生,漢族,貴州省遵義縣人,務農,住遵義縣永樂鎮永樂村悶塘組。身份證號52212119607244。
申請人與被申請人飼養動物致人損害賠償糾紛一案,不服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由于申請人未上訴,向遵義縣檢察院申請抗訴,遵義縣檢察院依法于20xx年1月29日向遵義縣人民法院發出遵縣檢民(20xx)建字第01號民事再審檢察建議。遵義縣人民法院于20xx年4月27日作出回復,決定對該案不進行再審。20xx年7月31日,遵義縣檢察院向申請人送達法院不再審的告知書,申請人對該告知內容不服,現依法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請求依法撤銷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重新審理本案。
二、依法判決訴訟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審訴訟主體不適格——申請人不應當是本案原審被告。申請人雖與伍光學為父子關系,但有愛國村委會出具的《證明》證實:早在1992年申請人就與其父伍光學分家另立門戶生活,這一事實在遵義縣人民法院(20xx)遵縣法民初第2190號民事判決書中也得到法院確認。伍光學雖養有一條狗但其單獨另據生活,未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申請人從未飼養過狗,不可能有申請人飼養的狗咬傷被申請人,因此,被申請人是否受傷,或者受傷的原因均與申請人無關,故申請人不應成為本案原審的被告。
二、原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
綜上所訴,申請人認為: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和責任認定程序不合法,導致作出錯誤判決,為此,申請再審人為維護合法權益,特提出前述申請,懇請貴院準許。
此致
遵義市中級人民法院
申請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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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張某,男
一審被告:李某某,女
申請人因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特向貴院申請抗訴。
申請貴院對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20xx)濟民一終字第某號民事判決,依法抗訴。
一、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原審判決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具體理由如下:
(一)原審判決認定,申請人、一審被告與被申請人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申請人與一審被告為姐弟關系,xx年某月某日二人繼承了本案訴爭房屋,并辦理了過戶手續。但在繼承該房屋時,一審被告已經于xx年某月某日與孫某某結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一審被告繼承的房產份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因此,該房產的共有人有三人:申請人、一審被告和孫某某。申請人與一審被告在未經另一共有人孫某某同意的情況下,擅自與被申請人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其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只有經過權利人追認或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行為才有效。原審判決在未查明孫某某對申請人和一審被告的。行為是否追認的情況下,徑行認定該《房屋買賣合同》有效,屬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認定,辦理過戶的時間為給付首付款時,屬認定事實錯誤。
首先,一審被告做出的“余款過戶、貸款后付清”的意思表示無效。本案訴爭房屋有三個共有人,在沒有其他兩個共有人的授權,事后也未取得他們追認的情況下,一審被告的意思表示不能視為是其他兩個共有權人的意思表示,一審被告的該意思表示對其他兩個共有人沒有約束力。
其次,該《房屋買賣合同》約定的辦理過戶的時間不明確,未明確約定買賣雙方履行義務的先后順序。《房屋買賣合同》第三條第四款約定,“甲方應于結清該房屋相關費用后,協助乙方辦理該房相關的更名手續及房產證。”而該《房屋買賣合同》第四款規定,“自本合同簽訂之日起,甲方協助乙方到房屋產權登記機關辦理權屬變更手續。”從以上可以看出,該《房屋買賣合同》對辦理過戶的時間的約定是矛盾的,約定不明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在此情況下,雙方應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應按合同有關條款或交易習慣確定。本案中,跟據合同條款無法確定過戶時間,只能按交易習慣確定,而房屋買賣的一般交易習慣為付清全部房款后辦理過戶手續。
綜上,該房屋的過戶時間應為付清全部房款時,而不是給付首付款時,因此,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
二、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一款第(七)項的規定,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具體理由如下:
原審判決認為,被申請人有先履行抗辯權,屬適用法律錯誤。如前所述,該房屋的過戶時間為付清全部購房款時,在被申請人沒有付清全款的情況下,原審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認定被申請人享有先履行抗辯權,判決申請人與一審被告辦理過戶手續,屬適用法律錯誤。
三、原審判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具體理由如下:
如前所述,孫某某是訴爭房屋的共有人,其不參加訴訟,無法查明案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法院應當依職權追加其為被告。但原審法院沒有追加,導致認定事實錯誤,把原本無效的《房屋買賣合同》認定為有效,進而錯誤判決申請人辦理房屋過戶手續,嚴重損害了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原審判決認定事實錯誤、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影響案件的正確判決,故特申請抗訴,望支付支持。
此致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九
被申請人:************派出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案依法立案偵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人民檢察院
申請人:
****年**月**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
申請人:,女,漢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證號碼:。住,聯系電話:。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年x月x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一
申請人: ,女,漢族, 年 月 日出生,身份證號碼: 。住 ,聯系電話: 。
被申請人:*派出所
申請事項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 涉嫌案依法立案偵查。
事實與理由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 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二
20xx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 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 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 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三
再審被申請人;,女,x年8月14日,青島市公交集團公司員工,地址:同上,于x年8月17日,帶著女兒離家出走,至今。電話:女兒電話:
再審申請人薛建清與離婚糾紛一案,不服x省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書和()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
請求事項:
一、撤消青島市四方區法院()四民初字第2827號民事判決書;。
二、撤消青島市中級法院()青民五終字第709號民事判決書;。
三、撤消()青民申字第554號駁回再審申請通知書;。
四、將本案依法改判或重審。
五、再審被申請人婚前帶環,剝奪了再審申請人的生育權。再審申請人有權要求賠償19萬元。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4項再審。
六、“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請求對該房重新評估。
七、再審申請人是房屋所有人,唯一住房。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再審申請人不要補償、要住房。
八、依法追究前妻的責任,女兒由申請人撫養。女兒是被申訴人二姐給要的,查清女兒的真實身份。(女兒的要求)。
九、再審被申請人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屬共同存款,請求分割。
十、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原始股票,屬共同財產,請求分割。
十一、原審法院開庭,沒有給我傳票。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1項再審。
十二、原審法院末讓我遞交新的證據。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1項再審。
十三、原審法院審判員讓我撤訴。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7項再審。
十四、我申請審判員回避,審判員不回避。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8項再審。
十五、原審法院審判員違反法定程序。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13項再審。
十六、再審申請人遞交書面申請,請求調取證據,原審法院不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七、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沒有查實,存入和支出,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十八、維護再審申請人的合法權益,依法追回被再審被申請人賣的房屋。
十九、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公安分局開平路派出所向法院提供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事實,原審法院末調取。符合:民事訴訟法179條,第5項再審。
二十、本案一審、二審訴訟費、全部有被再審申請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一、原判決認定事實不清。理由如下;。
我和再審被申請人結婚23年多,再審被申請人又非法把房子賣了。現在我沒有住處,我和女兒的戶口無處落。再審被申請人和我離婚是有預謀的和外國人合影,婚前帶環(有病歷)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有權要求其賠償損失。女兒是再審被申請人二姐給要的(當時剛出生三天)今年20歲,女兒的身世至今不清,我把女兒當自己的骨肉,買保險。再審被申請人以撫養女兒的名譽買房子,而不居住,而是轉賣,出國。我為了女兒不再一次失去家庭,我不同意離婚。
可是:青島市四方區法院(一審)審判長趙偉,在事實不清楚的情況下,沒有分清是非,我申請審判長回避,審判長不回避。判決書中的內容有與事實不符,編造事實、改變詞義。我不認可的事實寫成認可。“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不同意購買。我遞交有房屋有資質的評估公司報告(三級資質)。法院不支持。該房是再審申請人單位賣給職工的福利房、解困房,單位給職工的優惠,再審被申請人如何購買?再審被申請人律師摘抄: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的“接處警登記表”內容兩份,違反現實,我不能調取的證據原審法院不給調取。原審法院把房子和女兒都判給了再審被申請人。我每月還要向再審被申請人交200元的教育費。
再審被申請人上繳到原法院的15.5萬元,屬于共同存款。家庭存款有帳戶,原審法院不給查實。再審被申請人購買的股票,屬于共同財產。再審被申請人在我不知情的情況下,轉移共同財產(有人證),原審法院把房屋判給再審被申請人,再審被申請人拿共同存款,當補償款給我。原審法院不清查事實,枉法判決。
二、原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理由如下;。
x年4月6日。我不服一審判決。我向青島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x年5月30日中級法院審判長:熊紀英,打電話通知我,說: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廳。讓我準時到廳開廳,沒有給我傳票。5月31日我下午2點我看了一審案卷(律師沒去看),我發現一審的有關證據沒有轉到中院。
6月1日上午8點30分開庭,我是上訴人,我確沒有舉證權。審判長不受理我的上訴請求,沒讓我遞交新的證據(股票證據),再審被申請人人不宣讀答辯狀。審判長只受理房子問題。在房子問題我提出三種解決辦法:1.我貸款購買房子2.我不要補償,被上訴人給我安排一個住處。3.把房子平分。這三種辦法審判長都不同意,房屋不重新評估,讓我交現金,我根本借不到15.5萬元。審判長給我兩天時間考慮房子問題。開廳只用了10分種,書記員能打了6張筆錄。我的代理人曲華強在走道上,迫使我在筆錄上簽字,我都不知其內容。我問我的代理人,我簽字沒有問題吧?代理人說:“我都看了,沒有問題,筆錄都在簽字。簽了字也沒有用,我以前就是該法院書記員”。
6月4日上午8點35分,熊紀英審判長給我打電話:讓我撤訴。如果我撤訴法院可以退給我一部分上訴費。我的代理人也給我打電話也讓我撤訴。我不同意。我說:我上訴就是要查清事實,分清是非。
6月22日中級法院下發判決書。我的代理人曲華強拿著我的判決書不給我,兩代理人消失了,至今不給我。我和中院法官說明了原因。x年6月28日,我到中院拿到了判決書,我發現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
x年7月9日上午10點,四方區法院通知我,讓我拿強制執行通知書。法院給我5天時間,讓我搬出房屋。我和法官說:我是上訴人,判決書中有兩個上訴人。吳法官看了一段時間后說:可能是筆誤,并通知了中院。我說:我對該判決不服。我的律師不代理了。我在找律師給我申請再審,對房屋進行重新評估。
x年7月10日下午3點30分,中級法院通知我說;判決書中有筆誤,你是上訴人,你拿過來改一改,再給你一份判決書。我說:被上訴人到四方法院立案強制執行了。怎么改?判決書內容是人為的。我認為上訴人和被上訴的訴訟地位在事實上不一樣了。判決書的內容也就失去了真實性和權威性。判決書就沒有法律效力了,需要再審。
三、原審法院違法。理由如下;。
x年7月16日,我向青島市中級法院遞交了“再審申請書”和有關證據。
x年7月17日10點。四方區法院執行廳法官:給我打電話說:判決書已經改了,并作了裁定。我和中級法院要裁定書。中級法院不給我,我沒有辦法。我請求四方法院執行廳吳建榮法官,說明原因,請給我一份裁定書復印件,吳法官同意了。我拿到了裁定書,并和吳法官說明了我已經到中級法院申請再審了。我對房屋和財產有異議,“中天華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我請求重新評估。回家后我發現裁定書內容改成,我是上訴人又是被上訴人。判決書不是筆誤,是人為的。
x年7月10日的裁定書。裁定不了上訴人的訴訟地位。我現在不明白的是:在我離婚案中,四方法院、中級法院,為什么要損害人民法院的形象,以權壓法,要失信于人民。公平、公正、公開,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要事實清楚,是非明確。為什么在我的民事離婚糾紛案中,就不查清事實、分清是非、就做終審判決。為什么我對一審不服,提出上訴。在事實上我成了被上訴人。
x年7月23日上午9點,我把有關的資料遞交給青島市人大。我的“申請見院長申請書”用掛號信寄給了中級法院院長,鄒川寧。至今沒有回音。
x年7月24日上午9點,我到四方法院立案廳。我問該負責人、立案強制執行怎么辦理?答:寫申請書。我說:已經立案了,判決書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到中院去改。我說:中院已經改了,并有裁定書。還有問題怎么辦?答:你再去改。我說:被上訴人什么時間來立的案?答:你到執行廳去問。我不明白立案廳不知道立案時間。為什么要對我強制執行不給我“立案”證明看。
x年7月31日四方法院“凍結查封”了我的唯一住房,x年7月31日至20xx年7月30日兩年。
x年8月2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吳法官再一次讓我到執行廳。問我:什么時候騰房子。我說:判決書又改了嗎?您給我被上訴人的立案證明。吳法官說;“你要證明干什么?改不改都一樣。你8月28日前,把房子騰出來,不然就強制執行,造成損失你負責。吳法官讓我在詢問筆錄上簽字。我不同意簽字。
x年10月29日四方法院執行廳,向我下發強制執行公告。并在我住處張貼。逼我x年11月5日搬出該房屋。
x年11月9日上午9點。四方法院執行廳在沒有房屋過戶的情況下,強行給我搬了家,是再審被申請人租的待拆遷房。每月1000元(我月工資830元)給我造成了精神傷害和財產損失。法院對我強制執行沒有給我任何手續和證明,只是口頭說:執行費:500元,搬家費:250元,布告費:20xx元,租房費:(兩個月)20xx元。(從15.5萬元中扣除)。
x年11月17日。我為了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又搬回了我的住房。
法律是保護婦女和兒童。但是:要保護什么樣的婦女?再審被申請人的行為為已觸犯了法律,做假證、疏通關系,婚前帶環剝奪了我的生育權。我把一個無辜的孩子撫養成人20歲了,難道我錯了?被申請人有這么多過錯,可是在判決書中確沒有過錯。
x年12月18日,四方區開平路派出所傳訊我,我失去自由8個半小時。如果我不搬出該房,派出所就拘留我。因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在病危中,母親多病在身,兩位老人都需要照料。我被拘留老人如何照料?我只能屈服于權利和各種壓力之下。我已無能力維護我的合法權益了。逼迫我23日搬出房屋。我被迫同意。
x年12月23日,我被迫搬出房屋,把物品搬到單位倉庫,我現在沒有住處。再審被申請人剝奪了我的生育權,原審法院又剝奪了我的產權和居住權。
x年12月29日,再審被申請人又把房屋賣了。出國。(出國,派出所所長證明)。
我的“再審申請”及事實符合法律的明文規定: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八十三條。中級法院為什么不再審?為什么要給社會造成不良、不安的因素和仇恨。
我x年7月16日,遞交到中院的再審請求。20xx年1月16日,才開聽證會,被申請人不參加,只有審判員一人主持,我遞交有關證據,審判員不要。說:一個月給我答復。
20xx年3月28日,下午我收到了中院駁回我的再審請求,
理由;一、資產評估公司沒有資質,評估有效。有資格證就行。
二、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共同財產和股票另案起訴。
三、前妻遞交到法院的15.5萬元,改成15萬元。
現在我父母都住院,我父親(老干部)是植物人患病10年,現病危中。我母親患多種病,經常住院。原審法院的不作為,使我在精神上受到了嚴重的打擊,給我造成了居住和生活上的困境,工作上受到了嚴重的影響。
現在我只能依靠法律,請求高級法院查明原因,維護我的合法權益。我不要補償、我要住房。被申請人的行為和人品及家庭狀況不能撫養女兒,誤女兒前途。我請求女兒有我撫養,保證女兒的學業和前途,我能保證女兒的學業,女兒同意由我撫養。
綜上所述,原審法院徇私舞弊、串通、枉法判決,剝奪了我一生的權益(住房)。原審法院違反了公平、公正、正義的根本原則。原審法院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程序違法,現依法向貴院申請再審,請貴院依法作出公正的裁決。
此致
x省高級法院。
再審申請人;。
20xx年4月22日。
注明:因“帶環病歷、“三公”房屋評估報告”原件在四方法院,20xx年4月17日,我和審判長趙偉要原件,趙法官說:原件已訂封,不給我。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四
《民事訴訟法》第14條明確規定了人民檢察院有權對民事訴訟實行法律監督。民事檢察監督作為一種特殊的司法救濟制度,用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去監督人民法院審判權和執行權,是一種用公權力監督公權力的制度安排。但是,民事訴訟處理的是當事人之間的私人事務,民事檢察監督必然會介入當事人的私權利,其結果往往會直接影響民事訴訟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文章擬從民事檢察監督程序的啟動、案件事實的審查、監督決定的作出三個方面,對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的關系進行分析和探討,以期對民事檢察實踐有所裨益。
[關鍵詞]
民事檢察監督;公權力;私權利
檢察機關是憲法所確立的法律監督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領域的介入,是檢察機關訴訟監督權的一部分。民事訴訟主要涉及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是當事人對自身私權利的處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是否應當介入民事訴訟曾飽受質疑。應當看到,民事檢察監督作為民事訴訟的最后一道防線,其對促進法院公正審判、保障國家、社會和公民個人的合法權益發揮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一、民事檢察監督的啟動———依申請監督和依職權監督
(一)依申請監督是啟動民事檢察監督的主要方式對于人民法院的裁判調解結果以及審判、執行程序的異議,屬于當事人的私權,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應當給予充分的尊重。在司法實踐中,檢察機關依當事人申請對民事訴訟進行監督是民事檢察監督的常態,占民事檢察監督案件的90%以上。(二)依申請監督的例外,檢察機關主動出擊雖然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的私權利享有處分權,但一旦私權利觸及到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時,公權力就會介入到民事訴訟中來。《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第41條明確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事案件,人民檢察院應當依職權進行監督:(一)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二)審判、執行人員有貪污受賄、、枉法裁判等行為的;(三)依照有關規定需要人民檢察院跟進監督的。”對于符合以上三種情形的民事案件,即使當事人沒有申請監督,檢察機關也應當依職權啟動監督程序。
二、民事檢察監督的案件審查———當事人舉證和檢察機關調查取證
(一)誰主張,誰舉證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舉證是基本原則,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是一種補充。雙方當事人通過自己所掌握的證據來證明自己的主張,反駁對方的主張。為了保證雙方當事人對抗地位的平等性,檢察機關應當保持中立,即使具備相應的條件,一般情況下也不應當替當事人舉證,否則會造成民事檢察權行使的越位,導致當事人訴權行使的不平等。
(二)檢察機關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從《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民事訴訟監督規則(試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對民事審判活動與行政訴訟實行法律監督的若干意見(試行)》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當事人是舉證責任的主體,檢察機關只有在特殊情況下才可以進行調查核實,是當事人舉證的一種補充,不能把檢察機關也看作舉證的主體。在實踐中,有些民行辦案人員在案件審查過程中主動依職權調查收集證據,投入了過多的司法資源。一方面,檢察機關為當事人一方調查取證會造成民事訴訟當事人的地位失衡;另一方面,有些案件在原審中是由于當事人舉證不能而承擔不利后果,而檢察機關即使在審查案件過程中為當事人取得了證據,也不能證明生效裁判確有不當。檢察機關無節制地行使調查核實權,有違“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基本規律,浪費了司法資源,破壞了當事人之間平等的訴訟地位。但是,檢察機關的調查核實權確有存在的意義,法律在保障舉證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必須賦予檢察機關特定條件下有限的調查核實權,在強化當事人舉證的同時,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當事人的訴訟利益。
三、民事檢察監督的抗訴決定———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抗訴權
(一)當事人在窮盡所有民事審判程序后權利仍然無法得到救濟的,可以依法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從《民事訴訟法》第209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的權利,前提是窮盡民事訴訟程序內的審判救濟,即“法院糾錯先行,檢察抗訴斷后”。訛譺當事人在經過了法院一、二審程序之后,還需要向法院申請再審,原則上只有在窮盡了所有的審判程序之后依然無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時,當事人才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二)抗訴權是檢察機關對民事訴訟唯一具有強制性的監督方式從《民事訴訟法》第208條規定可以看出,法律賦予了檢察機關民事檢察監督權,對于符合民事訴訟法第200條規定情形的裁判或者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檢察機關可以通過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方式來進行監督。抗訴權是檢察機關作為法律監督機關的法定職責和權力,是檢察機關對于民事訴訟最具剛性的監督方式,只要檢察機關提起抗訴,法院就必須啟動再審程序。檢察機關依法對確有錯誤的民事生效判決裁定和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調解書提出抗訴,對于促進審判權依法公正行使、維護司法公正發揮了重要作用。
在實踐中,當事人意思自治與檢察機關民事抗訴權的行使還存在一些沖突,如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抗訴理由不利于申請監督一方的當事人實體權利的實現等。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檢察機關對案件進行審查后,認為應當提出抗訴,但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不一致,那么應當以檢察機關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還是以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訴?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可能使申請監督一方處于更為不利的訴訟地位,檢察機關是否還應當提起抗訴?對于此類問題,筆者認為,檢察機關不應僅考慮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申訴目的,對于符合法律規定的抗訴條件的民事案件,應當以其審查認定的抗訴理由來提起抗訴。檢察機關通過民事抗訴,客觀上維護了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檢察機關作為公權力機關,其抗訴權最根本的法律追求體現在保證法院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其重心還是在于對公權力的監督。因此,檢察機關對于民事案件應當居中審查,客觀、中立地體現國家公意,而不能作一方當事人的代言人,而淪為救濟機構。但是,我們也不能排除有些民行辦案人員為了迎合現行的考核制度,過度追求抗訴案件數量。從實踐中看,隨著社會的不斷進步和法治的不斷完善,審判人員會更加依法、公正地行使審判權,錯誤裁判和損害國家、社會公益的調解書會越來越少,抗訴案件的數量也會隨之減少。檢察機關應當對民事抗訴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進行綜合考量,而不應一味地追求抗訴案件數量。
四、對協調處理民事檢察監督中公權與私權關系的兩點思考
(一)要居中審查案件,保持中立地位檢察機關出于維護司法公正而進行民事檢察監督,不代表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雖然大多數情況下,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和當事人的申請監督理由一致,并且在結果上維護了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但是檢察機關監督的重心始終是法院民事訴訟活動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不是代表一方當事人而對抗另一方當事人的救濟機構。因此,檢察機關應當獨立、客觀地審查民事案件,不得有所偏向。在案件審查過程中,檢察機關從程序上應當保證雙方當事人都正常參與,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既要聽取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意見,也要聽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見,避免先入為主、偏聽偏信。另外,對于證據的調查收集,檢察機關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遵守“誰主張、誰舉證”的舉證規則,不進行過度的調查核實,破壞當事人的民事訴訟平等地位。
(二)要注重與當事人溝通交流,做好釋法說理工作民事檢察監督工作與當事人的民事權利息息相關,民行辦案人員要加強與當事人的溝通。當事人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時,對于符合條件的監督申請,檢察機關向其發出受理通知書,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存在“冤屈有人管了”的思想;檢察機關受理案件后,經審查認為不應當支持當事人的監督申請,申請監督的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不作為,與法院串通一氣;對于受理案件的檢察機關提請抗訴而上級院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的,也容易出現當事人纏訴鬧訪事件;對于檢察機關作出抗訴或者提請抗訴決定的案件,另一方當事人往往會認為檢察機關代表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利益與之對抗。因此,在對民事訴訟的整個監督過程中,要及時做好對申請監督一方當事人的風險告知工作,以及對雙方當事人的釋法說理工作,嚴格按照法律規定審查案件、作出決定,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五
敬愛的黨組織*黨支部:
xx年4月17日經黨組織批準,我實現了夢寐以求的愿望,成為一名光榮的中國共產黨預備黨員。現在我的預備期已滿一年,根據《黨章》第一章第七條之規定,我鄭重向黨組織提出轉正申請,申請轉為中國共產黨正式黨員。一年來,我在黨組織的嚴格要求下,在支部黨員的悉心幫助下,通過一系列的理論學習和黨內活動,我的政治、思想水平都有了很大提高,增強了黨性,我進一步認識到做一名合格共產黨員不僅要解決組織上入黨的問題,更重要的是思想上入黨。在組織的培養教育下,我認真按照黨員的標準去做,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對工作積極主動,認真負責。下面,我向黨組織匯報一年來我的思想、工作、生活情況。
一、加強學習,增強黨性,提高自身素質
1.始終保持艱苦奮斗的精神
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是我們黨一切活動的基本出發點和落腳點,也是每個黨員干部應盡的義務和根本的人生價值取向,是貫徹“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主要內容。對于我們共產黨人來說,對人民群眾的態度問題,同人民群眾的關系問題,是一個根本的政治問題。人民群眾是我們的衣食父母,我們來自于人民,植根于人民,服務于人民,不能忘本,不能忘根,時刻警惕脫離群眾的危險。想問題,辦事情,作決策,都要以人民群眾擁護不擁護,贊成不贊成,高興不高興,答應不答應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要解決好群眾關心的熱點、難點問題和實際困難,時刻把群眾的冷暖掛在心上。我們正在進行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是為人民謀利益的事業,也是人民群眾自己的事業,如果沒有人民群眾的理解、支持和參與,是不可能成功的。只有把群眾的積極性引導好、保護好、發揮好,我們的改革和建設就能獲得最廣泛、最可靠的群眾基礎和力量源泉。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六
申請請求:
1、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元;
2、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事實與理由:
**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就申請人**訴被申請人**人身損害侵權糾紛一案作出判決,判決被申請人**應于20**年**月**日前支付申請人**x元賠償款。
被申請人未上訴,原判決現已生效。申請人多次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申請人均不予理會,拒不執行原判決,被申請人至今尚未支付申請人賠償款。故申請人要求強制執行被申請人賠償款4**元,同時本案執行費用由被申請人**承擔。
此致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七
被申請人:************派出所
請求監督被申請人對涉嫌********x案依法立案偵查。
20**年9月22日晚,申請人就******x本人一事,向******派出所報案,民警將申請人及帶至****派出所制作了筆錄,并于第二天組織了一次調解,之后就一直未于立案。申請人多次至被申請人處要求立案,被申請人一直推脫不予立案,并且沒有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申請人認為,被申請人明知已涉及刑事犯罪而不予立案,且未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其行為已違反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刑事立案監督有關問題的規定》第四條: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行政執法機關,認為公安機關對其控告或者移送的案件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進行審查。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情形的,應當依法進行審查。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的,或者被害人認為公安機關對應當立案偵查的案件而不立案偵查,向人民檢察院提出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要求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檢察院認為公安機關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當通知公安機關立案,公安機關接到通知后應當立案。”
綜上,申請人特依法向貴院提起立案監督申請,望貴院能查明事實,依法監督被申請人立案偵查,以維護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檢察院寄出的申請書篇十八
(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代理人(如有代理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 對方當事人(注明一審、二審、再審身份,如二審上訴人):××,性別,漢族,身份證號碼××,住×市×區×路×號,郵政編碼××,電話號碼×(如申請人為單位,應寫為北京市××公司,法定代表人××,職務××,注冊登記地址××市××區××路××號,電話號碼××)
申請監督事項(一中院、基層法院):
不服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終(或再終)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不服北京市××區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初字第××號民事判決(或裁定)。 (或者××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的(××××)××民執字第××號裁定違反法律規定)
向法院申請再審或行使其他權利情況(高院):
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再審申請裁定(或者法院至今未作出裁定)。
(或者申請人已于××××年××月××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申請異議;或者提起訴訟),法院于××××年××月××日作出駁回裁判或決定)
案件事實:
與法院裁判文書中查明事實一致的,可以簡略。
申請監督理由:
申請對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監督的,需指出法院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存在哪些錯誤,存在多處錯誤的,逐一寫明。
(申請對審判人員違法行為監督的,需指出審判人員存在哪些違法行為。申請對執行活動監督的,需指出執行活動中存在哪些違法行為。)
基于上述理由,申請檢察機關對于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號民事判決(裁定、調解書)進行監督。 (或者對××××號民事訴訟案件中的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或者對×××民事執行案件中執行行為)
此致
敬禮!
20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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