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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公寓樓管理制度篇一
第一條 為加強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市轄區范圍內的城市市區(包括建制鎮的建成區)的房屋安全管理適用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為保障房屋建筑結構使用安全而進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鑒定管理、危險房屋治理、房屋應急搶險以及白蟻預防和滅治管理。
房屋消防安全、設施設備使用安全以及住宅室內裝修等安全管理依照其他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三條 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確保安全的原則。
第四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本規定。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各區分局(以下簡稱“區分局”)具體負責本轄區內的房屋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可以委托房屋安全鑒定、危險房屋治理、白蟻防治等事業單位,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具體事務。
建設、規劃、財政、工商、市政園林、文化、環保、市容環衛、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消防、電力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協同實施本規定。
第五條 建設、國土房管、規劃、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應當受理對擅自拆改房屋違法行為的投訴,并依職責查處。
建設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擅自拆改房屋的裝飾裝修企業的查處工作,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予以協助。
國土房管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房屋安全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規劃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違反規劃管理行為的查處工作。
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對拆改房屋構成違法建設行為的查處工作。
公安部門負責房屋安全管理中抗拒、阻礙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案件的偵查和處理,配合國土房管部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行政執法工作。
第六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轄區內房屋安全管理的領導和督促,組織協調有關部門配合做好房屋安全管理。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房屋應急搶險預案,建立房屋安全應急搶險指揮機構,組織指揮房屋應急搶險。
第七條 政府應當發揮房屋安全鑒定、白蟻防治等行業組織在房屋安全管理中的作用,鼓勵和支持行業組織依法開展工作。
行業組織應當依法協助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進行行業自律和監督。
第八條 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應當定期組織全市的房屋安全普查,建立房屋安全動態信息管理系統。
第九條 市、區人民政府應當保障房屋安全普查、代為鑒定、危險房屋搶修代管、應急搶險等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
房屋安全管理專項經費由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納入部門預算,報同級財政部門按規定程序辦理。
第二章 房屋安全責任
第十條 房屋所有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所有人下落不明或者房屋權屬不清晰的,代管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沒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人是房屋安全責任人。租賃房屋另有約定的除外。
城市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在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起至拆遷工作完畢期間的房屋安全責任,適用《__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的規定。
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的安全責任,《城市異產毗連房屋管理規定》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對房屋建筑結構及其附屬設施使用安全負責。
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按規范要求安裝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保證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完整和整潔,對房屋及其附屬設施進行定期檢查。發現隱患的,及時依照規定進行鑒定和治理。
第十二條 屬于文物的房屋,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提出安全管理意見。
第十三條 房屋使用過程中,不得有下列影響房屋安全的行為:
(一)未報經城市規劃部門批準,擅自改變使用性質和擅自開(堵)外墻門窗、封閉陽臺、搭建棚蓋或者在天臺上建設建(構)筑物;
(二)在住宅內存放經營性酸、堿等強腐蝕性物品和易燃、易爆等危險性物品;
(三)裝飾裝修活動中擅自拆改房屋,影響房屋結構安全和正常使用的行為。
安裝和使用防盜網、空調支架等附屬設施不得危及公共安全。
第十四條 物業服務企業應當開展房屋安全使用宣傳,并根據業主大會的決定或者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定期檢查其管理房屋的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的安全狀況。
發現有安全隱患的,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及時向業主委員會書面報告,在小區內明顯位置張貼公告,向全體業主通報;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組織鑒定、維修。
第十五條 進行地下設施施工、管線施工、樁基施工和深基坑施工、爆破及降低地下水位等活動,可能危及周邊房屋安全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安全保護措施。
已發生危及房屋安全的情況的,建設、施工等單位應及時修復,排除危險。
第十六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以及物業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檔案,做好房屋安全檢查、維修記錄。
第十七條 房屋安全責任人、房屋使用人、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積極配合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及各區分局組織的'房屋安全普查或者房屋安全檢查等活動。
第十八條 單位和個人可以向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舉報危害房屋安全的行為,反映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房屋;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或者各區分局應當及時處理,并將處理結果答復舉報人或者反映人。
第三章 房屋安全鑒定管理
第一節 房屋安全鑒定委托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安全責任人應當及時委托原設計單位或者房屋安全鑒定單位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一)房屋地基基礎、主體結構有明顯下沉、裂縫、變形、腐蝕等現象的;
(二)房屋超過設計使用年限需繼續使用的;
(三)自然災害以及爆炸、火災等事故造成房屋主體結構損壞的;
(四)需要拆改房屋主體或者承重結構、改變房屋使用功能或者明顯加大房屋荷載的;
學生公寓樓管理制度篇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房屋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據國務院《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江蘇省工程建設管理條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建設部第4號令)等法規、規章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范圍內城鎮各類房屋的安全管理。
本辦法所稱房屋是指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類房屋及附屬設施。
本辦法所稱房屋改造系指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拆改房屋主體結構以及改變使用功能等改造活動。
本辦法所稱危險房屋,系指結構已嚴重損壞或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隨時有可能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不能保證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
本辦法所稱房屋安全管理,系指對房屋結構安全進行管理,從而減少房屋安全隱患,保障房屋使用安全。
第三條房屋安全管理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
市房屋安全管理鑒定中心具體負責房屋的安全鑒定和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定工作,統一使用“__市房屋安全鑒定專用章”。
建設、規劃、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按各自職責,協同做好房屋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安全鑒定
第五條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對房屋安全性能有疑慮時,可以向房屋安全管理鑒定機構提出房屋安全鑒定申請。
遭受火災、洪水、碰撞等自然、人為因素損害的和未按正常建設程序建造的房屋應當進行房屋安全鑒定。
第六條從事房屋租賃、買賣、抵押、交換等活動,法律、法規對房屋安全有要求的,當事人應申請房屋安全鑒定;房屋產權人出售危險房屋的,應當告知對方當事人,雙方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對危險房屋的治理作出約定。
第七條房屋安全鑒定按下列程序進行:
(一)受理申請,制訂鑒定方案;
(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現狀和結構情況;
(三)現場查勘,詳細檢查、測試、紀錄各種數據和狀況;
(四)復核驗算,進行結構和構件計算、整理技術資料;
(五)全面分析、綜合評定,根據檢測的數據進行分析研究,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并提出處理意見;
(六)簽發文書,使用統一術語,簽發鑒定文書,整理匯總鑒定資料,歸檔備查。
第八條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應及時派2名以上鑒定人員至現場查勘。一般項目在15個工作日內、復雜項目在30個工作日內提出鑒定意見及采取安全措施建議。
第九條經鑒定屬危險房屋的,鑒定機構必須及時發出危險房屋通知書;屬非危險房屋的,應在鑒定文書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條件下的有效時限,一般不超過一年。
第十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配備相應專業技術人員,專門從事房屋安全鑒定工作。
第十一條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按市物價部門核定的收費標準收取相關費用。
第三章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
第十二條房屋改造應保證房屋的原有安全性能,并符合城市規劃、抗震、消防、市容環境衛生等有關方面的規定。
不得因改造房屋影響毗鄰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在住宅改造中,不得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不得進行改造:
(一)嚴重損壞未經維修處理的房屋;
(二)有險情或存在危險隱患未經加固處理的房屋;
(三)整幢危險房屋。
第十四條房屋改造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以下稱改造申請人)必須提出相關設計方案,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結構安全審批:
(一)在墻體上開門、開窗、開洞口,拆改墻體;
(二)擴大原有門、窗洞口;
(三)明顯增加樓面靜荷載,降低室內地面;
(四)在樓面上開設洞口或擴大洞口尺寸;
(五)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
(六)改變使用功能的;
(七)對原有房屋進行加層、擴(搭)建的;
(八)其它涉及房屋結構安全的項目。
第十五條申請房屋改造的結構安全審批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批申請表》;
(二)房屋所有權證(非所有權人申請的,還應提交所有權人同意其改造的證明);
(三)由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出具的《房屋改造結構安全審定書》;
(四)拆改異產毗連房屋相關連承重墻體的,應提供上、下住戶表示同意改造的書面證明。
第十六條房屋改造申請人對房屋進行改造,必須嚴格按審定的改造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不得擅自改變和損壞房屋結構。
第四章危險房屋治理
第十七條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人應定期對房屋進行安全檢查,特別是大型建筑物,應指定專人經常進行安全檢查。
在暴風、雨雪季節,或遇其他災害時,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應在當地人民政府統一領導下,作好排險解危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對經鑒定的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的房屋,必須按照下列類別處理:
(一)觀察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安全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要繼續觀察的房屋;
(二)處理使用,適用于采取適當技術措施后,可達到解除危險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適用于已無修繕價值,暫時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鄰和影響他人安全的房屋。但應加設警示標志,禁止使用;
(四)整體拆除,適用于整幢危險且無修繕價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十九條異產毗連危險房屋的各所有權人,應共同履行治理責任,所需費用按各自所占房屋建筑面積的比例分攤。
第二十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發現白蟻蟻情,應按規定向白蟻防治機構報告,及時進行治理。
第二十一條物業管理企業應當將房屋改造中的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告知業主,發現業主或者使用人有損壞房屋承重結構等行為時,應當及時勸阻,并向房產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第五章罰則
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房屋安全鑒定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因故意把非危險房屋鑒定為危險房屋造成損失的;
(二)因過失把危險房屋鑒定為非危險房屋,并在有效時限內發生事故的;
(三)因拖延鑒定時間又不作出采取安全措施建議而發生事故的。
房屋安全鑒定機構工作人員不如實對房屋安全性能、改造方案的使用安全出具結論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因下列原因造成事故的,房屋所有權人、使用人、物業管理企業、行為人應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有險不查、不報或損壞不修的;
(二)經鑒定為危險房屋或存在危險隱患而未采取有效解危措施繼續使用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使用性質和用途的;
(四)行為人由于施工、堆物、碰撞等行為危及房屋安全的。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改造過程中擅自變動房屋建筑主體和承重結構的,由市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造成重大責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住宅改造過程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罰款:
(一)將沒有防水要求的房間或者陽臺改為衛生間、廚房間的,或者擅自拆除連接陽臺的磚、混凝土墻體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未經原設計單位或具有相應資質等級的設計單位提出設計方案,擅自超過設計標準或者規范增加樓面荷載的,對裝修人處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罰款,對改造企業處1千元以上1萬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條房屋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因改造損壞毗連房屋的,應負責修復或賠償。
第二十七條負責房屋安全管理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當事人對行政管理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九條各轄市可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__年11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4日__市人民政府發布的第2號令《__市市區危險房屋管理實施細則》同時廢止。
學生公寓樓管理制度篇三
1、本著全心全意為學生熱情服務的思想遵紀守法,愛崗敬業,以服務育人,管理育人為宗旨,結合公寓六進工作,在后勤集團總公司及學生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的領導下,以高度的責任心,全面掌握本樓學生的住宿情況,負責本樓的管理、服務、安全工作,處理本樓的日常事務,保證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2、按照目標管理的要求,除做好自身工作外,對安全值班員,清潔員的工作進行認證考勤、考核、檢查、督促、評估,對不按時上班,遲到早退,擅自離崗,無故曠工,不守紀律,不負責任的工作人員,要嚴格進行批評教育并上報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對屢次違反勞動紀律的,向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主任報告,及時做出相應的處理。
3、每天要對公共區域衛生檢查2次以上,與值班員、清潔員共同檢查宿舍管理制度實施情況,監督樓內衛生及保潔工作,巡查安全情況,做好防盜、防火工作,對違反校規或不遵守宿舍管理者,進行批評教育,對造成公共財產損失的,根據有關規定給予罰款,及時向學生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匯報,同時通知有關二級學院或輔導員。
4、對突發事件,要及時處理并及時向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及二級分院匯報,并協助做好相關工作。
5、經常檢查學生宿舍家具、水、電、暖等設施完好情況,及時關閉水龍頭、電燈,節約用水、用電,發現失靈、損壞的設施及時通知有關人員,小的維修做到及時,大的維修要及時向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辦公室反映,并協助及時解決處理。
6、每天察看值班紀錄、維修記錄、大件物品登記記錄及會客登記本,對值班員、清潔員反映的情況,要及時處理或向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辦公室匯報。發現有私調宿舍的學生,要責令其搬回原宿舍。對外來人員要認真核對證件,做好登記,問清原由。
7、每天有重點的檢查學生宿舍衛生情況,教育并督促學生搞好宿舍衛生,發現違章使用電器,床上掛簾等情況,要堅決予以沒收,并對使用者進行批評教育。
8、管理好值班室的各種公共物品,并負責檢查值班室的衛生、安全,禁止閑雜人員在值班室閑聊、值班員干私活,看電視、看書、報等現象。
9、加強自身學習,不斷提高自身素質,虛心聽取學生意見或建議,研究改進管理工作,并提出好的改革建議,帶頭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和紀律,起到模范帶頭作用。
10、每月對本區各樓范圍內值班員、清潔員的工作進行監督檢查考勤、評估,并上報公寓管理與服務中心辦公室,各樓值班記錄本每月交舊領新。
11、完成上級交辦的其他工作任務。
學生公寓樓管理制度篇四
寢室是學生集體生活的場所,全體學生必須共同努力,營造一個文明健康、潔凈優美、安全舒適的優良環境。為此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清潔衛生管理制度
1、寢室要有清潔值日表,值日學生堅持每天對室內外進行拖地、洗擦。
2、門窗玻、天花板、墻壁保持潔凈,元灰塵結網。
3、陽臺、地面、水池潔凈。室內外無垃圾場,無污泥積水。
4、室內備有垃圾桶,及時潑倒入灰道。
5、嚴禁在室外樓道大小便。大小便入池,且及時沖洗,保持便池潔凈無氣味。
6、講究個人衛生,勤洗澡更衣,勤洗曬被衣。
二、內務整理管理制度
1、被子疊豆腐平,放成一條線,墊絮床單整平,平如鏡。
2、床欄嚴禁搭掛衣物、袋子等。
3、毛巾、衣架等掛涼在鐵絲拉繩上。
4、鞋子擺放一條線。
5、盆、桶擺放一條線(或疊放)。
6、清潔工具:撮子掃把放在衛生間角落,拖扒掛涼在衛生間或陽臺上。
7、衣色、碗、瀨口用具分類分層放入壁柜或水池邊上。
8、其他零小用品、妥善放置,確保整潔美觀。
三、日常生活管理制度
1、按時洗澡,按時就寢,不準在室內喧嘩、吵鬧、斗毆。
2、不準吸煙、喝酒、打牌、下棋等。
3、不準隨地吐痰、亂扔亂潑。
4、節約用電用水,隨手關電關水。
5、自覺整理床鋪,按要求收拾放置好自己的物品。
6、不損害他人利益,互相關心,互相愛護,互相幫助。
四、財物管理制度
1、學初進行財產登記與班主任簽訂責任合同,期末進行財產清理與班主任結獎賠賬。
2、開展教育學生愛護學校公物和學生私人物品的活動。
3、對門、窗、床、水管籠頭、電器等損壞,視損壞程度,對當事人給予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4、清潔工具鐵撮、垃圾埇、拖扒,每學期只發一次,損壞丟失自賠。
5、室內財物損壞要及時報告值班室。
五、安全管理制度
1、嚴禁在室內吸煙、玩燒紙等。
2、嚴禁使用“熱得快”等電熱器具。
3、嚴禁私接電源,使用電器。
4、嚴禁攜帶易燃易爆物品入室。
5、嚴禁攜帶管制刀具,鐵棒等入室。
6、嚴禁在床邊、床上、窗臺上等不適室占放蚊香。
7、嚴禁破壞電線路,不得隨便接觸電源。
8、嚴禁在室內嘣跳、打架、斗毆等。
9、加強防范意思,嚴禁他人入室。管好鑰匙,人走鎖門。
10、發現不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值班室,出現險境及時報警,(火警電話119,匪警電話110)學校配有公寓樓專管員,對學生宿舍實行量化管理,評比“文明寢室”和“滿意寢室”,堅持每月量評,期終總評,獎懲掛鉤,確保管理上臺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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