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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不能評先評優的情形篇一
機關處級以下干部(含上掛鍛煉人員),直屬中心副處以上干部和基金會負責人。
以工作周志為基本依據,綜合考慮工作量大小、完成質量等情況,每月對干部工作進行綜合評定評價,評出不同星級。
根據工作量和工作成效,將干部月度工作作出綜合評定,分為“一星”至“五星”共5個評星等級,其中最高等級為五星,各處室評定五星人數應控制在本處室總人數的20%以內(不足1人的可按1人計算)。
被評為“五星”等次的一般應具備以下條件:
1.工作任務飽滿,工作效率高;
2.工作中所提意見符合政策要求或所撰寫的各類文稿質量高;
3.作風務實,服務意識強;
4.有關工作受到上級領導和有關部門表揚表彰,或在會議上作經驗交流的;
5.及時高效完成會領導交辦的各項任務等。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不得評為“五星”:
1.違反有關工作紀律要求的;
2.未在規定時間內報送各類材料、反饋各類征求意見函(稿)的;
3.工作中出現明顯失誤的,造成一定影響的,如正式印發的文稿有差錯漏現象,相關資料、數據不實不準等;
4.有關工作被上級有關部門通報批評或跟蹤督辦的(非主觀因素的除外);
5.出現服務對象有理由投訴的;
6.其他不宜評為“五星”的事項。
組織選派外出學習培訓超過1個月的,學習培訓期間不進行星級評定。干部全年最后得星數為累計總星數除以實際評定次數。
1.處(室)初評。處(室)負責人對本處其他人員提出初步評定意見,報分管會領導審定。
2.分管會領導評定。分管會領導對所分管的處(室、中心)、直屬中心負責人提出評定意見,并綜合處(室)負責人意見對其他人員進行評定。分管會領導可結合工作質效,對個別人員(一般不超過1人)的評定調整一個星級(五星除外)。
1.月初(一般在5日前)對上一月工作進行評定。各處(室)填寫《省殘聯機關干部星級評定表》報分管會領導審定,分管會領導審定后交由人事處匯總。
2.開展星級評定是加強工作考核的有效舉措,也是實現量化考核的基本前提。各處(室)負責人要切實提高思想認識,真正從講政治、講大局的高度,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對干部進行評定,確保評定結果經得起檢驗。
3.星級評定結果,作為干部職工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據。
4.自2020年1月起實行日常考核星級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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