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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精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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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精選
時間:2023-08-24 14:16:45    

總結是寫給人看的,條理不清,人們就看不下去,即使看了也不知其所以然,這樣就達不到總結的目的。怎樣寫總結才更能起到其作用呢?總結應該怎么寫呢?那么下面我就給大家講一講總結怎么寫才比較好,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篇一

為了保證換證工作順利開展,我鄉成立了以黨委書記鄺貴娥任顧問,鄉黨委副書記、鄉長劉俊東任組長,其他黨政領導任副組長,各村駐村鄉干部及村支部書記為成員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換證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業務培訓及指導工作,做好宣傳動員和業務培訓工作,督促和指導村組干部做好土地清理和調查核實工作,按要求搞好土地臺帳。各村也相應成立了工作機構。做到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宣傳到位,領導到位,業務指導到位,確保工作質量。

換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工作,直接關系到農民的切身利益和農村穩定,涉及面廣,政策性強,遺留問題較多,工作難度大。為保證工作的有序開展,鄉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在鄉黨政聯席會上進行了專題研究,并制定了周密的工作實施方案。承包經營權證換證工作按照組織領導,宣傳動員,清查處理、審核發證、檢查驗收五個階段進行,對各個階段的工作質量、標準做了嚴格要求。

這次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換發工作,旨在進一步規范和完善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工作,完善土地承包關系,既要處理好歷史遺留問題,又要防止新問題的發生。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辦法》和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穩定和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制度的意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精神,結合我鄉農村土地承包中存在的問題,對有關政策的`要求、換證對象及補發證對象、外出務工農民的承包權、土地流轉、土地調整方面的問題作了明確的規定和說明,使換證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在換證工作中,鄉村兩級干部對工作認真負責,對各個階段的工作認真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和解決。為了確保工作的進度和質量,鄉黨委、政府多次就此項工作召開專題調度會,共同商議、及時處理出現的各種問題。特別是在土地清理核實、登記土地臺帳、填制經營權證階段,鄉村干部多次深入村組指導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糾正,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做到數據準確,填寫規范,內容齊全,確保土地清理核實、臺帳登記、經營權證填寫一次成功。為保證工作質量,我們一方面認真做好業務指導,另一方面,安排專門人員對各階段工作進行檢查驗收,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1、農村土地承包歷史遺留問題沒有全部得到妥善處理,農戶全戶外出打工,為換證工作帶來困難。

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篇二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依照當事人和解、鄉、村調解、縣仲裁的方式,嚴格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要求進行調解和仲裁。

發生土地承包糾紛的,村委會要先行調解,調解不成拿出書面意見到鄉鎮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鄉鎮調解不成的,鄉鎮要寫出調解意見到縣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1、立案

仲裁委員會接到當事人仲裁申請后,對符合受理條件的應在5日內立案,并書面通知當事人,受理糾紛案件應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申請人必須是與糾紛有直接利害關系的人;(2)有明確的被申請人;(3)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4)屬于仲裁委員會受理范圍。仲裁委員會受理案件后,應當在收到仲裁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2、取證

糾紛當事人應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經查證屬實,方能作為定案根據,仲裁委員會可以向有關單位或公民調查取證,可以要求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補充證據,也可以自行調查取證。

3、調解

仲裁委員會審理糾紛案件,應先調解,調解在自愿和事實清楚的基礎上進行。調解成立,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結果,由仲裁員簽名,加蓋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

4、裁決

當事人雙方不愿通過調解或調解未達成協議及調解書送達前一方反悔,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仲裁庭在開庭前5日內將開庭時間和地點以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申請人接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出的可視為撤回仲裁申請;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未經仲裁庭批準,中途退庭的,可作為缺席裁決。

5、送達

裁決書由仲裁委員會派人送達,雙方當事人簽收。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即發生法律效力。仲裁文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受送達人是自然人,但本人不在場的,由其同住成年家屬簽收;受送達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組織的主要負責人或者該法人、組織負責收件的人簽收。仲裁文書送達后,由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受送達人在送達回證上的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受送達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屬拒絕接收仲裁文書的,可以留置送達。送達人應當邀請有關基層組織或者受送達人所在單位的代表到場,說明情況,在送達回證上記明拒收理由和日期,由送達人、見證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將仲裁文書留在受送達人的住所,即視為已經送達。直接送達有困難的,可以郵寄送達。郵寄送達的,以當事人簽收日期為送達日期。當事人下落不明,或者以前款規定的送達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已經送達。

6、起訴

仲裁書送達之后一月之內雙主當事人有一方或雙方對裁決不服,可到縣人民法院起訴,最終結果以法院判決為準。如雙方當事人均在一月之內未去人民法院起訴,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雙方當事人應按裁決書履行。

7、執行

生法律效力后,即對仲裁當事人、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社會公眾產生約束力。仲裁裁決生效后,就其確定的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任何一方當事人不得再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得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機構及人民法院皆無權任意改變仲裁裁決,也不得受理當事人就該仲裁裁決所涉爭議提出的申請或者起訴。

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篇三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共分4章53條,分別為總則、調解、仲裁和附則,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下面是詳細內容。

(20xx年6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了公正、及時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制定本法。

第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適用本法。

(三)因收回、調整承包地發生的糾紛;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

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其補償發生的糾紛,不屬于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可以通過行政復議或者訴訟等方式解決。

第三條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

第四條 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愿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應當公開、公平、公正,便民高效,根據事實,符合法律,尊重社會公德。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的指導。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支持有關調解組織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依法開展工作。

第七條 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加強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調解工作,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解決糾紛。

第八條 當事人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可以書面申請,也可以口頭申請。口頭申請的,由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當場記錄申請人的基本情況、申請調解的糾紛事項、理由和時間。

第九條 調解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對事實和理由的陳述,講解有關法律以及國家政策,耐心疏導,幫助當事人達成協議。

第十條 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村民委員會或者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制作調解

協議書

調解協議書由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經調解人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

第十一條 仲裁庭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進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

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即發生法律效力。在調解書簽收前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

第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根據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實際需要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民政府指導下設立。設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的,其日常工作由當地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承擔。

第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由當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代表、有關人民團體代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代表、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兼任組成,其中農民代表和法律、經濟等相關專業人員不得少于組成人員的二分之一。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設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員若干人。主任、副主任由全體組成人員選舉產生。

(一)聘任、解聘仲裁員;

(二)受理仲裁申請;

(三)監督仲裁活動。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依照本法制定章程,對其組成人員的產生方式及任期、議事規則等作出規定。

第十五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從公道正派的人員中聘任仲裁員。

仲裁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

(一)從事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滿五年;

(二)從事法律工作或者人民調解工作滿五年;

第十六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對仲裁員進行農村土地承包法律以及國家政策的培訓。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門應當制定仲裁員培訓計劃,加強對仲裁員培訓工作的組織和指導。

第十七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遵守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章程和仲裁規則,不得索賄受賄、徇私舞弊,不得侵害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仲裁員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以及接受當事人請客送禮等違法違紀行為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其除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受理對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組成人員、仲裁員違法違紀行為的投訴和舉報,并依法組織查處。

第十八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第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申請人、被申請人為當事人。家庭承包的,可以由農戶代表人參加仲裁。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推選代表人參加仲裁。

與案件處理結果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作為第三人參加仲裁,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通知其參加仲裁。

當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參加仲裁。

(一)申請人與糾紛有直接的利害關系;

(二)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三)有具體的仲裁請求和事實、理由;

第二十一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向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遞交仲裁

申請書

。仲裁申請書可以郵寄或者委托他人代交。仲裁申請書應當載明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理由,并提供相應的證據和證據來源。

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一)不符合申請條件;

(二)人民法院已受理該糾紛;

(三)法律規定該糾紛應當由其他機構處理;

(四)對該糾紛已有生效的判決、裁定、仲裁裁決、行政處理決定等。

第二十三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

通知書

、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或者終止仲裁程序的,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或者發現終止仲裁程序情形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四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受理通知書、仲裁申請書副本、仲裁規則和仲裁員名冊送達被申請人。

第二十五條 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書副本之日起十日內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提交答辯書;書面答辯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答辯,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記入筆錄,經被申請人核實后由其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答辯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答辯書副本送達申請人。被申請人未答辯的,不影響仲裁程序的進行。

第二十六條 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可以申請財產保全。

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第二十七條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員組成,首席仲裁員由當事人共

同選定,其他二名仲裁員由當事人各自選定;當事人不能選定的,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經雙方當事人同意,可以由一名仲裁員仲裁。仲裁員由當事人共同選定或者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指定。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自仲裁庭組成之日起二個工作日內將仲裁庭組成情況通知當事人。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屬;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三)與本案當事人、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仲裁;

(四)私自會見當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當事人、代理人的請客送禮。

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首次開庭前提出。回避事由在首次開庭后知道的,可以在最后一次開庭終結前提出。

第二十九條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對回避申請應當及時作出決定,以口頭或者書面方式通知當事人,并說明理由。

仲裁員是否回避,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決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擔任仲裁員時,由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集體決定。

仲裁員因回避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職責的,應當依照本法規定重新選定或者指定仲裁員。

開庭可以在糾紛涉及的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或者村進行,也可以在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所在地進行。當事人雙方要求在鄉(鎮)或者村開庭的,應當在該鄉(鎮)或者村開庭。

開庭應當公開,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以及當事人約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三十一條 仲裁庭應當在開庭五個工作日前將開庭的時間、地點通知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

當事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仲裁庭請求變更開庭的時間、地點。是否變更,由仲裁庭決定。

第三十二條 當事人申請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達成和解協議的,可以請求仲裁庭根據和解協議作出裁決 書,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請。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可以放棄或者變更仲裁請求。被申請人可以承認或者反駁仲裁請求,有權提出反請求。

第三十四條 仲裁庭作出裁決前,申請人撤回仲裁申請的,除被申請人提出反請求的外,仲裁庭應當終止仲裁。

第三十五條 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視為撤回仲裁申請。

被申請人經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決。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在開庭過程中有權發表意見、陳述事實和理由、提供證據、進行質證和辯論。對不通曉當地通用語言文字的當事人,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為其提供翻譯。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與糾紛有關的證據由作為當事人一方的發包方等掌握管理的,該當事人應當在仲裁庭指定的期限內提供,逾期不提供的,應當承擔不利后果。

第三十八條 仲裁庭認為有必要收集的證據,可以自行收集。

第三十九條 仲裁庭對專門性問題認為需要鑒定的,可以交由當事人約定的鑒定機構鑒定;當事人沒有約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鑒定機構鑒定。

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鑒定機構應當派鑒定人參加開庭。當事人經仲裁庭許可,可以向鑒定人提問。

第四十條 證據應當在開庭時出示,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證據不得在公開開庭時出示。

仲裁庭應當依照仲裁規則的規定開庭,給予雙方當事人平等陳述、辯論的機會,并組織當事人進行質證。

經仲裁庭查證屬實的證據,應當作為認定事實的根據。

第四十一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后難以取得的情況下,當事人可以申請證據保全。當事人申請證據保全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將當事人的申請提交證據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

第四十二條 對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的糾紛,經當事人申請,仲裁庭可以先行裁定維持現狀、恢復農業生產以及停止取土、占地等行為。

一方當事人不履行先行裁定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但應當提供相應的擔保。

第四十三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由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

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與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如果不予補正,應當記錄該申請。

第四十四條 仲裁庭應當根據認定的事實和法律以及國家政策作出裁決并制作裁決書。

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

第四十五條 裁決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爭議事實、裁決理由、裁決結果、裁決日期以及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由仲裁員簽名,加蓋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印章。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應當在裁決作出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將裁決書送達當事人,并告知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起訴權利、期限。

第四十六條 仲裁庭依法獨立履行職責,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第四十七條 仲裁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應當自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長的,經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長,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四十八條 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第四十九條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財產所在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第五十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的土地。

第五十一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規則和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示范章程,由國務院農業、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共同制定。

第五十二條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費用,仲裁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第五十三條 本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篇四

農仲案[ ]第 號

申 請 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 話: 代理人

姓名: 性別: 電 話:

被申請人

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姓名: 職務: 電話:

第 三 人(其他參與人)

姓名: 性別: 身份證號碼: 住所: 郵編: 電 話:

申請人 為與被申請人 一案,向本委申請仲裁。本委受理后,依法組成仲裁庭(或依法由仲裁員 獨任仲裁),于 年 月 日開庭審理了此案。申請人 委托代理人 與被申請人 和第三人 到庭參加仲裁活動。當事人陳述了己方的觀點,分別對對方提出的證據予以質證并進行了辯論,同時還回答了仲裁庭的提問(經仲裁委員會討論的,要寫明)。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 稱:……(概述申請人提出的具體仲裁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在舉證期限內,申請人 為了證明其主張的事實,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名稱,有的要加上日期),證明……(擬證事實); 被申請人 辨稱:……(概述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內容)。

第三人 辨稱:……(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見)。

在舉證期限內,被申請人提供了如下證據:

(證據名稱,有的要加上日期),證明……(擬證事實);

申請人 辨稱:……(概述申請人答辯的主要內容)。被申請人 辨稱:……(概述被申請人答辯的主要內容)。

經庭審質證,對各方提供的證據認定如下:

……(概述申請人、被申請人、第三人相互質證的情況和仲裁庭認定的結論。可分組或逐項質證和認定)。

仲裁庭經審理查明,……(寫明仲裁庭認定的事實)。綜上所述,……(前段內容較多時,可簡要概括)。本庭認為:……(寫明仲裁庭認定事實)

依照……(寫明裁決所依據的法律條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首席仲裁員

仲 裁 員(簽名)

仲 裁 員 年 月 日

(仲裁委員會蓋章)

土地承包仲裁機構 農村土地承包權證換發個人工作總結篇五

發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甲方)

承包方:_____________________(以下簡稱乙方)

為了農村種值業的發展,改變傳統陳舊的農業耕作形式,甲方將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民法典》及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甲乙雙方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簽訂本合同,共同信守。

一、土地的面積、位置

甲方將位于_________鄉______村面積_________平方米。農用耕地承包給乙方使用。四至方位東起_________,西至_________,北至_________,南至_________。附圖已經甲乙雙方簽字確認。

二、土地用途及承包形式

1.土地用途為農業種植。

2.承包形式:個人承包經營。

三、土地的承包經營期限

該地承包經營期限為____年,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年____月___日止。

四、地上物的處置

該地待合同期滿或解除合同后,所承包的土地歸還甲方并復墾。

五、 承包金及交付方式

1.該土地的承包金為每畝每年人民幣_____元,承包金每年共計人民幣_____元。

2.每年_____月___日前,乙方向甲方全額交納本年度的承包金。

六、甲乙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1.對土地開發利用進行監督,保證合理利用。

2.按照合同約定收取承包金;按照合同約定到期收回流轉的土地。

3.保障乙方自主經營,不侵犯乙方的合法權益。

4.協助乙方進行地邊地界的臨時問題的處理和土地應用。

(二)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1.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和期限,有權依法利用和經營所承包的土地。

2.享有承包土地上的收益權和購置財產的所有權。大棚賠錢歸乙方所有。如喪葬損失根據實際情況雙方協商解決。

3.享受國家規定的優惠政策。

4.享有對公共設施的使用權。

5.乙方不得用取得承包經營權的土地抵償債務。

6.保護自然資源,搞好水土保持,合理利用土地。

七、合同的轉包

1.在本合同有效期內,遵照自愿、互利的原則,可以將承包的土地全部或部分轉包給第三方。

3.本合同轉包后,甲方與乙方之間仍應按原承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乙方與第三方按轉包合同的約定行使權利和承擔義務。

八、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1.本合同一經簽訂,即具有法律約束力,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變更或者解除。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簽訂書面協議方可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法定代表人或人員的變更,都不得因此而變更或解除本合同。

3.本合同履行中,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難以履行時,本合同可以變更或解除,雙方互不承擔責任。

6.本合同期滿,如繼續承包,乙方享有優先權,雙方應于本合同期滿前半年簽訂未來承包合同。

九、違約責任

1.在合同履行期間,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的約定,視為違約。違約方應按土地利用的實際總投資額和合同未到期的承包金額的20% 支付對方違約金,并賠償對方因違約而造成的實際損失。

2.乙方應當按照本合同約定的期限足額支付租金。

十、合同糾紛的解決辦法

本合同履行中如發生糾紛,先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

十一、本合同經甲乙雙方簽章后生效。

十二、乙方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收回土地經營權:不按合同規定用途使用土地的;荒蕪土地、破壞地上附著物的;不按時交納土地流轉費的。

十三、本合同未盡事宜,可由雙方約定后作為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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