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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大全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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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公務車輛管理制度(大全6篇)
時間:2023-09-11 22:58:17     小編:BW筆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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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一

(一)定人管理。公務車輛由鎮黨委政府統一管理,專人負責,根據工作緩急安排使用;公車原則上主要保障領導公務用車。特殊情況非公務用車,須經書記或鎮長批準后安排。

(二)用車登記。所有用車需填寫《派車通知單》,并報書記或鎮長審批同意后,駕駛員憑派車單方可出車。未經領導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出車。

(三)定人駕駛。公務車輛實行定人定車專職負責駕駛,其他人員不得兼任駕駛員,駕駛員不得隨意相互更換駕駛車輛。

(四)加油。公務車輛用油須報書記或鎮長同意后方可加油,實行專人管理,定點加油,并由駕駛員逐月到會計處匯總核算。

(五)車輛管理。單位公車配備、更新、過戶、報廢等須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同意后,再按相關規定申報辦理。

(一)定點停放。除出車在外地的車輛外,駕駛員完成出車任務后(含節假日、雙休日),必須及時將車輛停放在車庫或指定地點。特殊情況不能入庫停放的,須經鎮領導批準。因車輛不入庫或不按指定地點停放造成的損失由當事人負責。無特殊公務,不準將車輛停放在公共娛樂場所或飯店門口等。

(二)定點維修。車輛正常維修(保養)時,由駕駛員報鎮黨委政府審核,批準后,到定點廠家維修(保養),否則不予報銷。維修(保養)費用由鎮黨委政府審核后統一結算。如若在行車途中發生故障應及時修理,并電話報告。

(三)嚴格執行車輛管理制度。駕駛員要自覺遵守開張鎮公車管理使用制度,不得擅自外借,不得自行出車,嚴禁私駕公車。要做好車輛日常保養工作,保持車輛整潔、車況良好。車輛修理、保養、年檢需提前報告鎮黨委政府。要做好厲行節約,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努力降低車輛費用。嚴禁公車用于婚喪嫁娶、旅游等與公務無關的活動,干部職工因疾病等特殊情況確需使用公車的,應征得書記或鎮長同意。

(四)嚴格遵守交通規則。駕駛員要自覺遵守交通規則、駕駛員在行車時應帶齊證件,自覺遵守交通規則,嚴禁疲勞駕車、酒后駕車和超速行駛,不帶故障出車,確保行車安全。因違章受到處罰,由駕駛員本人承擔全部責任。

本制度適用于開張鎮所有備案公用車輛。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二

亳州市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1、為規范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管理,降低行政運行成本,促進黨風廉政建設,根據安徽省紀委《關于轉發安徽省省直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皖紀發〔2015〕7號)和省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2、本辦法中的市直機關是指各部門,市人大機關,市政府各部門,市政協機關,市法院,市檢-察-院,市級各民-主黨派機關,市工商聯機關,市級各人民團體機關以及、市政府直屬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

3、本辦法中的公務用車,是指市直機關所使用的市財政撥款購置、上級單位調撥、單位自籌資金購置和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贈予的各種型號的轎車、吉普車、越野車、旅行車和20座以下客車等非經營性用車。

第二章 配備標準

4、正副廳級干部的公務車配備標準為: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5、市直正縣級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配置一部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20萬元以內的公務用車(含車購附加費);其它公務用車配備標準為:排氣量2.0升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含車購附加費)。

第三章 編制核定

(1)在職廳級干部相對固定用車,按每人1輛定編。

(2)、市政府各部門及其直屬財政全額供給事業單位,市級各民-主黨派機關,市工商聯機關,市級各人民團體機關在職縣級干部的公務用車,按單位領導職數(含調研員、副調研員)5人以下定編1輛,6人以上根據工作需要另行核定。

(3)、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秘書長(副秘書長)的車輛配備因工作需要另行核定,原則上只減不增。

(4)市人大、市政協各專門委員會,市紀委機關的內設機構在職縣級干部職數較多,根據工作需要另行核定車輛編制。

(5)調任的縣級干部,納入其本人工資關系所在部門核定公務用車編制。

(6)、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每套班子定編1輛中巴公務用車,納入其辦公室管理。

(7)、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和市紀委機關的公務用車,按“三定”方案人員編制,每20人定編1輛;市直正縣級單位的`公務用車按“三定”方案人員編制,每30人定編1輛。

(8)、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機關,廳級離退休干部每5人可配置1輛小汽車,由所在機關辦公室統一管理。市直機關離退休干部服務保障工作用車由所在單位統一調用。

(9)警務、機要、消防、救護、搶險、工程、行政執法等部門的特殊業務用車編制,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核定。

(10)不在本辦法管理范圍之內的單位(學校、部門管理的二級機構等)因工作需要配置公務用車,須另行報批。

7、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核定和“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卡”(以下簡稱編制卡)核發工作,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與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共同組織實施?!熬幹瓶ā弊鳛槭兄睓C關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報廢、車輛使用經費供給和車輛注冊登記、轉戶變更以及紀檢監察部門檢查的重要憑證。

8、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編制數是車輛配備的基本依據,對暫時車輛缺編的單位,根據財力狀況和工作需要確定是否配備。

9、對現有超編小汽車設立“臨時編制”,一次性使用。列入臨時編制的小汽車經批準辦理變更、報廢處置手續后,臨時編制同時注銷。臨時編制小汽車所需的燃料、維修、保險等費用由單位自理,財政不予供給。

10、市直機關接受國際與社會有關組織無償贈予或省調撥的小汽車,應及時提供證明材料,持本單位“編制卡”,到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辦理車輛入編手續。單位公務用車編制如有空缺,受贈或調撥車輛可頂替空缺編制,無空缺的則列入臨時編制。

第四章 購置審批

11、市直機關公務用車的購置實行單位申請、集中審批、政府采購。

12、市直機關凡使用各項財政資金、沒有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的其他資金、社會捐贈等資金購置車輛的,均須向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提出申請,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后,會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提出意見,共同報市政府審批。

13、使用項目經費以及單位自籌經費購置車輛的,購置審批程序按第12條的規定,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對申請單位的公務用車編制、購車資金來源和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價格等情況審查核實后,納入市政府集中審批管理范圍。

14、市直機關購車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同意后,嚴格按照配備標準,采用公開招標方式,實行政府統一采購。

15、新車采購后,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應根據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的《市直機關公務用車注冊憑證》,予以辦理車輛入戶登記手續。

第五章 處置審批

16、市直機關公務用車處置遵循厲行節約、統一審批、統一調撥、公開拍賣的原則。公務用車無論配置途徑與購置經費來源,均屬國有資產,列入固定資產臺賬管理,各使用單位無權自行調撥,或作轉讓、變賣等任何涉及車輛產權變動的處理。

17、市直機關公務用車(含臨時編制車輛)的處置,必須填寫《市直機關公務用車處置審批表》,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初審后,會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審批。

18、對達到報廢標準的公務用車,經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審批后,由使用單位送交有資質的物資回收公司報廢回收,報廢殘值上繳市財政。對未達到報廢標準的公務用車,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委托社會中介機構實行公開拍賣,辦理轉戶手續,拍賣所得上繳市財政。車輛公開拍賣、報廢處置涉及的評估機構、拍賣公司、物資回收公司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采取競標辦法,擇優選擇。

19、市級干部更換下來的車輛,調出本市的市級干部原使用的車輛,以及機構改革中撤銷單位的公務用車,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和市財政局、市監察局根據各單位編制內實有車輛情況統一調撥。車輛調撥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出具《市直機關公務用車注冊憑證》,由調入和調出單位負責辦理車輛過戶手續。

20、市直機關公務用車在辦理報廢、調撥過戶等變更手續時,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憑《市直機關公務用車處置審批表》和《市直機關公務用車注冊憑證》,按規定辦理。

21、市級領導在任同一職級期間配備的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5年或行使超過25萬公里以上,可以更新。其它公務用車使用年限超過8年、行駛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申請更新。

22、縣級干部工作調動,不得將原單位車輛帶至新任職單位使用。

第六章 使用管理

23、公務用車只能用于公務活動,嚴禁公車私用。

24、市直機關接受國際組織和其他社會組織捐贈的車輛,單位應按照贈予組織指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擅自改變車輛用途。

25、市直機關的公務用車和為離退休干部服務的車輛由部門統一調配使用,不允許將其變為專車或變相專車。

26、市直機關要建立健全公務用車使用管理制度和公務用車管理信息系統,實行集中管理、統一調度、單車費用核算制度,認真執行《市直機關公務車輛管理年報》制度。

27、加強公務用車燃油消耗和修理費用管理,實行一車一卡定點加油制度,定期公布單車行駛里程和修理費、燃油費支出情況,實行節獎超罰。

28、公務用車的保險、修理和加油實行政府采購,通過招投標方式選擇確定服務商和供應商。

29、加強公務用車日常維護保養和安全管理,杜絕安全責任事故和交通事故發生。

30、市直機關車輛禁止掛二級機構戶頭,二級機構和下屬企事業單位車輛禁止掛機關戶頭,嚴禁私車公掛。現有掛戶車輛按照國有資產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明確產權關系的基礎上,辦理轉籍過戶手續。

第七章 監督管理

31、對違反本規定的單位公務用車,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不予注冊登記、核發牌照和辦理過戶手續,市財政部門停止保險、維修和使用等經費供給。

32、各單位不得超編或超標準購車,現有小汽車未達到最高配備標準的要繼續使用,不得借機更換車輛。

33、嚴禁各單位以借款、集資、攤派、挪用專項資金等方式購置、更新車輛。嚴禁利用職權向下級單位或企事業單位長期借用、更換車輛。

34、不按規定程序進行申報,擅自報廢、轉讓、轉移、藏匿市直機關公務用車,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將對相關責任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并追究相關領導責任。

35、市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本規定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規定的有關領導及責任人,根據中央和省、市有關規定追究其責任。

36、市公安和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市直機關公務用車車輛戶籍管理,依據公務用車管理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文件,對市直機關公務用車辦理車輛注冊登記、轉戶變更、報廢手續。

第八章 附則

37、本辦法由市直機關事務管理局、市財政局、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38、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往公務用車管理辦法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為了規范公務用車管理,提高車輛工作效率,控制公務用車成本,根據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一、公務用車是為了公司各項工作和業務而使用。不出租、不外借,以免影響工作需要。

二、公務用車由總經理批準,永定分公司由謝東初批準(下同),同意后方可用車,車輛保管人員使用車輛應告知領導后方可用車。

三、在不影響公司工作時,員工私人需要用車,需經領導批準,并由車輛管理人員開車。由員工本人按每百公里7升繳納油款,過路費自行承擔。個人用車原則上不能超過半天。

四、公務用車實行登記制度,不論工作還是員工私用,都應詳細記錄出車日期、時間、公里數、工作內容,收車日期、時間,填寫行車記錄表。

五、公務用車未經領導批準,不得以任何理由將車輛借給非車輛保管人員使用,因違反本規定出現的一切后果,由車輛保管人員負全部責任。

六、車輛保管人員非經領導同意,非因公務用車,用車期間發生的一切事故、損失由當事人負責,并根據性質程度給予處罰。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三

為加強鎮政府公車管理,減少車輛費用開支,確保車輛正常使用和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鎮政府公車原則上主要保障領導公務用車。領導干部和工作人員中的非專兼職駕駛員,無論因公因私,一律不得駕駛公車。

二、所有用車需經黨政辦報告主要領導同意后,并填寫《派車通知單》。駕駛員憑派車單出車。未經領導同意、黨政辦安排,不得私自出車。

三、嚴禁公車私用。公車原則上不得私用,確有特殊情況需要借用公車的,按規定批準并隨車攜帶《公車臨時借用許可證》,否則以公車私用論處。婚喪嫁娶、外出旅游、接送家屬、探親訪友等一律不得借用公車,經批準因私事使用公車的,一切費用由用車人負責。

四、車輛需要維修保養的,駕駛人員要向黨政辦報告,經主要領導同意后,由黨政辦派員會同駕駛員到指定的維修點修理,報帳時附修理費清單。

五、外單位借車,須經鎮主要領導批準,并填寫外單位借車登記表,一切費用(包括借用車期間的修理費和駕駛員差旅費)由用車單位負責。

六、駕駛員要愛護車輛,保證車況良好和車輛清潔衛生。

七、駕駛人員要嚴格遵守交通規則,嚴禁酒后開車,嚴禁帶故障行車,禁止超載人員,確保車輛行駛安全。

八、駕駛人員要認真執行上下班制度,不出車時要在辦公室集中辦公,不用車時,公車應停放在車庫或指定停車地點。

九、全年車輛行駛安全無事故,給予駕駛員安全獎,獎金數額按縣財保公司返還的數額給予獎勵。駕駛員私自用車或超出因公用車范圍內發生的一切事故責任由駕駛員本人承擔,雖因公出車,但在交通事故中負全部責任而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按鎮獎懲規定進行處罰。

以上制度,希望大家自覺遵守。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印發黨政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辦發〔2019〕2號)和《省委辦公廳、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江蘇省省級機關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蘇辦發〔2019〕23號),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節約型機關建設,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公務用車,是指市級機關用于履行公務的機動車輛,分為一般公務用車和執法執勤用車。

一般公務用車是指用于辦理公務、機要通信、處置突發事件等公務活動的機動車輛。執法執勤用車是指用于執勤、監管、稽查、辦案等公務的專用機動車輛。

第三條 市級機關建立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市政府常務副市長任組長,市委、市政府秘書長任副組長,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協辦公室主任和市監察局、財政局、市級機關事務管理局(以下簡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級機關管理局。領導小組每半年召開一次例會,研究確定車輛編制、新增購車、更新購車、車輛調劑等相關事項。市級機關管理局是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綜合管理部門,負責公務用車上牌、保險、維修、加油和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等具體管理工作。市財政局負責執法執勤用車的編制、配置、更新、調劑和使用管理工作。市紀委、市監察局負責對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市級黨委機關、人大機關、政府機關、政協機關、檢察院和法院機關、民主黨派、工商聯和群團機關,市委、市政府直屬事業單位。

市級機關部門所屬事業單位公務用車按本辦法的原則管理,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章 車輛編制及費用核定

第五條 公務用車實行編制管理。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人員編制數和工作需要等因素確定。市(廳)級領導干部用車按實際需要相對固定配備?,F職縣處級干部一般按每人0.6輛、其他人員一般按每20-30人1輛的標準確定車輛編制數。事企合一等單位按領導職數核定。處級以上兼職干部不重復核定車輛編制數。核定編制數是最高控制數而不是必達數。

車輛編制實行動態管理,每年核定調整一次,可根據領導干部實有數作適當增減。工作性質特殊的部門,經領導小組批準可適當增加車輛編制數。對新增副處級領導干部的部門(單位),不再因此增加一般公務用車編制數。

執法執勤用車編制標準另行規定,執法執勤用車不得與一般公務用車重復配備。

省級以下垂直管理系統的公務用車編制,由省公務用車主管部門負責核定。

所有類型和用途的車輛,包括小轎車、越野車(含suv車型)、旅行車(含大、中、小型客車)和接待用車、機關后勤服務用車、離退休干部管理機構服務用車等,必須納入車輛編制。

上級配送的車輛納入單位車輛編制管理。

第六條 市級機關管理局每年在市級機關編制下年度經費預算前,對各部門(單位)一般公務用車的編制數進行復核并報市財政局。市財政局依據各部門(單位)車輛編制數和單車費用定額,對車輛運行費用進行核定,并按序時進度核撥,包干使用。

第七條 市政府不安排各類協會購車資金。

第三章 車輛配置、更新、報廢標準

第八條 車輛配置標準 遵循經濟適用、節能環保、保障公務、節約使用的原則,配備使用國產汽車。對自主品牌和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可以實行政府優先采購。配備享受財政補助的自主創新的新能源汽車,以補助后的價格為計價標準。不得配備各種類型進口汽車。

各部門(單位)的一般公務用車可配備排氣量在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1-2輛,其余轎車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5萬元以內。商務車排氣量3.0升(含)以下、價格25萬元以內。

一般執法執勤用車原則上配備排氣量1.6升(含)以下、價格12萬以內的轎車或者其他小型客車。因工作需要配備少量排氣量1.8升(含)以下、價格18萬元以內的轎車或其他小型客車的,須由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越野車(含suv車型),確需配備的,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同意,且不得將配備的越野車作為領導干部固定用車。

部門(單位)原則上不配備大中型客車,工作需要可租賃使用,已經配備的在車輛報廢后不再更新。

部門(單位)確需高于標準配備更新公務用車的,必須按照規定,履行報批手續。

第九條 車輛更新標準 市(廳)級領導公務用車使用6年以上或行程3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使用2019年以上或行程40萬公里以上的可以更新,原有舊車必須上繳。

符合更新條件仍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干部提職、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第十條 車輛報廢標準 嚴格按照國家四部委《關于調整汽車報廢標準若干規定的通知》(國經貿資源〔2019〕1202號)的規定執行(十座及以上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九座及以下的使用不得少于2019年)。

第十一條 車輛使用管理 建立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統計報告制度。公務用車主管部門應當定期通報或公示公務用車配備更新和使用情況。

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規定執行情況,納入領導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節能減排檢查考核內容。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明確責任分工,加強公務用車配備使用管理工作。

工作人員到外地辦理公務,應當盡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減少公務用車長途行駛。

(一)部門(單位)車輛使用管理

1.各部門(單位)的公務用車實行集中調度使用,一律不得指定到人。車輛不能滿足公務需要的,可到機關汽車服務公司臨時租車,還可推廣在市區辦理公務使用公務公交卡乘坐公交車或使用公務自行車等做法。

2.公務用車應在政府采購確定的保險公司、加油站、維修廠家進行保險、加油和維修。

3.公務用車費用實行單車核算,定期統計并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嚴禁在車輛維修等費用中虛列名目或夾帶其他費用。

4.各部門(單位)要依據本辦法,制定本部門(單位)車輛使用、停放、維修、加油及駕駛員管理等制度。

5.市級機關管理局下設機關汽車服務公司,面向機關提供優質、優惠的車輛租賃服務。

(二)交流干部用車管理

1.市四套班子等市(廳)級領導干部在本地交流任職的,實行車跟人走。

2.部門(單位)領導干部到市(區)任職或在部門(單位)交流任職的,一律由新單位按規定解決其公務用車,不得借用原單位車輛。

第十二條 車輛購置管理 各部門(單位)不得以新增處級領導干部為由申請購車。購置、更新或報廢車輛的,必須履行報批手續。公務用車采購按政府采購有關規定執行。新增購置、更新購置車輛,由申請購車部門(單位)向市政府提出書面請示。市級機關管理局根據市政府的批示意見,審核申請部門(單位)車輛編制、鑒定舊車,審核申購車輛的車型、排氣量和價格,經市財政局審核資金來源后,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提交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確定。市級機關管理局向市政府分管領導批準同意購車的部門(單位)發放購車申請表。購車申請表經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批。購車部門(單位)憑市分管領導審批的“申請表”到政府采購中心辦理購車事宜。新增上級配送車的,須到市級機關管理局辦理審核備案手續。

第十三條 舊車處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專款專用。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 車輛報廢管理 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準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后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 車輛牌照管理 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 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 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 車輛送修管理 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2019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 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余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余的應按規定解除

合同

。

(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人員借用手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 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四)不準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九)不準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蛾P于印發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2019〕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 各市(區)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準,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第十三條舊車處置管理 因更新或超編上繳的舊車由市級機關管理局統一簽收并辦理相關手續后,提出調劑使用意見或交由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統一拍賣,拍賣所得資金列為車輛購置基金,??顚S?。調劑車輛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報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工作領導小組審批,有關部門(單位)憑車輛調撥單辦理資產增減和車輛過戶手續。

第十四條車輛報廢管理達到國家法定報廢標準或經公安交警部門檢測必須報廢的車輛,由相關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申請,由市級機關管理局會同市財政局進行報廢處置。公務用車處置須經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批同意,按國有資產管理有關規定執行。處置后須在國有資產管理部門核銷車輛資產,處置收入上繳同級國庫。

第十五條車輛牌照管理劃為機關公務用車號段的牌號,由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核發。凡列入“公務用車管理單位目錄”的部門(單位)新車上牌照(含使用社會號段的牌號)、機關號段的牌號調換使用等,市車輛管理所一律憑市級機關管理局出具的手續上牌。報廢車輛牌號屬機關號段的須及時交市級機關管理局。

第十六條車輛油料及維修管理各部門(單位)公務用車實行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和定點維修(含輪胎)。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市級機關公務用車定點保險、定點加油、定點維修、輪胎定點采購等的招標和監管工作。

第十七條車輛送修管理車輛大修、二級維護、更換2019元以上總成件,在送修前須經鑒定。由送修部門(單位)向市級機關管理局提出申請,市級機關管理局派專業技術人員進行鑒定,對符合修理條件的進行拆檢,確定維修方案,出具維修鑒定表,送修部門(單位)憑維修鑒定表到定點維修廠家進行修理,修理前維修廠家出具預算估價單。不符合修理條件的不得送修。

第十八條駕駛員管理

(一)新增駕駛員一律實行勞務聘用制,其工資由市人社等部門統一核定,納入財政預算。富余的駕駛人員屬行政附屬編制的應轉崗,其余的應按規定解除合同。

(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正職的,原則上不自帶駕駛員,確因工作或家庭實際情況需要自帶駕駛員的,須報經市分管領導批準,并辦理人員借用手續;部門(單位)領導干部調任市(區)黨政副職或在部門(單位)之間交流任職的,一律不得自帶駕駛員。

(三)為切實維護黨政機關的良好形象,加強機關公務用車管理,在市級機關繼續開展紅旗車駕駛員評選表彰活動。由市級機關工委、市監察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公安局和市級機關管理局五部門聯合組織,市級機關管理局負責日常工作。每年對無交通違法行為和責任等級事故、無其他違紀行為且經所在部門(單位)推薦的駕駛員,授予年度“紅旗車駕駛員”稱號,給予通報表彰和物質獎勵,對交通違法次數較多的駕駛員,予以通報批評并進行相應處罰。

第十九條紀律要求

(一)不準擅自購車、超編制購車;

(二)不準購買進口車、超標車,不準搞超過車輛原配置標準的裝修;

(四)不準通過出資后以捐贈、配送名義新增公務車輛;

(五)不準以掛靠在黨政群機關的各類協會名義購車;

(九)不準發生其他違規違紀行為。

各部門(單位)必須嚴格遵守以上規定,各級領導干部要認真執行廉潔從政若干準則,帶頭杜絕公務用車使用中的奢侈浪費現象。市紀檢監察機關對違反規定的部門(單位)和個人予以查處,并視情節輕重進行通報批評,責令限期改正,直至追究直接責任人和有關領導人的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我市此前公務用車管理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執行?!蛾P于印發市級機關公務用車管理辦法的通知》(泰辦發〔2019〕27號)從即日起廢止。

第二十一條各市(區)依據本辦法,結合工作需要和當地實際情況,在不突破市級機關編制標準的基礎上,制定具體實施細則,合理確定本市(區)范圍內的公務用車編制標準,報市公務用車主管部門審核。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市級機關管理局、市財政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從發布之日起執行。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五

1、目的:為了節約公司公務用車費用開支,提高公務用車效率,加強對公務用車的管理,做到公司車輛統一安排、統一管理,并充分合理有效使用,特制定本制度。

2、范圍:凡本公司駕駛員管理、車輛使用、油料管控、因私用車等均按本制度執行。

3、可使用車輛:

1)公司車輛,豐田凱美瑞;

2)有油補的私家車。在公司車輛不夠用且公司有較緊急的事情要辦理時,可派用私家車。

4、權責:車輛由行政中心主管、用車部門或用車人監管。

1、必須遵守公司的一切規章制度。

2、必須嚴格遵守交通規則。

3、必須服從行政中心統一調配并做到及時出車。如有出車任務應立即執行。

4、無出車任務時應做到如下幾點:

2)做好油料準備工作;

4)不得借故隨意外出或無《派車單》時將車輛開出公司;

5)手機要保持24小時暢通。

6)以上條款如有違反則每次處罰20元;一月累計違反3次或一次造成影響嚴重的.予以辭退,并扣除當月工資。

5、車輛完成任務后不得將車輛停放家中或它處,必須停放公司或指定位置。否則,每次處罰50元或車輛發生任何毀壞,均由司機負全部責任。

6、不準公車私用、不準擅自借車給他人使用、不準將車輛給他人駕駛、不準中途帶人帶貨搞收入。否則,予以辭退。

7、車輛所有手續、證件、工具、鑰匙和附件等應妥善保管,不得遺失。

8、注意職業禮儀,要時時處處維護公司的利益和聲譽,要嚴守公司秘密。

9、上下班均應打卡。如公務在外或接送領導確不能按時回公司打卡者,回司后應填寫《未打卡說明》,并由用車人簽證。

1、下列情況下可申請用車:

1)員工因公務外出時;

2)財務部門外出取款、存款、轉賬、結賬或報稅時;

3)其它特殊情況時。

2、車輛申請和使用程序:

4)司機每月匯總一次《車輛使用情況月報表》交行政中心。行政中心將不定時對車輛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如發現問題,按規定處罰。

四、油耗管理辦法

1、車輛用油由部門按預算管控。加油均用加油卡。加油卡由財務負責保管、充值和費用報銷。

3、車輛出差用油為差旅用油,不計入部門預算用油之列。原則上先加滿油再出差,回公司時加滿油交還相應的車輛管理人員。出差加油必須由用車人在發票上簽證,回公司報銷。

4、車輛耗油量應與行駛里程基本相符。每次油耗量的計算方法為:實際行駛里程×車輛耗油率=油耗量。

5、油耗量由財務部核實計算。財務部要建立各車的油耗及各部門的油耗臺帳,對每次行駛公里和油耗量進行登記。如耗油量與行駛里程不符,則要查明原因。如為車輛原因,則要檢修;如為司機自身原因,則要追究相應責任。

6、各車、各部門的油耗臺賬每月由財務統計一次,報與董事會。

1、高層管理人員因特殊情況可以申請因私用車;

2、因私事用車不能影響和妨礙公務用車;

3、私人用車應適當收費,收費標準為1元/公里,公里數核算為自出公司至回公司的實際距離,所收取費用交財務部。

4、高管在因私用車過程中所發生的其他一切費用由個人自負。

5、高管因私用車其用油不在部門用油預算中。

公務車輛管理制度篇六

1、公司行政部是公務車的管理部門,籌建期間各職能部門因公使用桑塔納橋車,必須填寫《公務車使用登記表》,經行政部批準后,由行政部統籌安排。未經批準私自出車的每次對駕駛員給予100元的經濟處罰。

2、所有公務車輛當天工作結束時,應全部駛進指定的`停車場地停放。未經批準私自將公務車停放至指定地點的,每次給予100元的經濟處罰。如發生意外事故的,由該車司機承擔,并追究司機的責任。

1、公務車輛送修,由該公務車輛之專職司機填寫送修申請單,經公司行政部審核確認送修項目及確定送修時間后,方可送修。對更換零部件或總額超出800元費用的維修經行政部確認后,報總經理審批后方可修理。修理期間專職司機必須到場監修。

2、修理結束后,專職司機必須將修理項目清單送行政部備檔,檢修更換下的配件,必須交公司存放,待行政部專人核實后統一處理。

3、公務車輛年檢時,由該公務車輛之專職司機負責辦理,年檢結束后須及時將相關票據核銷。

1、以車輛的使用登記表、車輛費用月份統計表和加油清單數考核;

2、車輛加油數量由司機填好《加油清單》,以便作為考核公里數的參考依據。

3、月末對公務車實行月行車里程匯總,如發現油耗數量有明顯差異,必須落實原因。

1、行政部門負責對公務車輛使用的全過程進行指導、監督,并建立健全車輛檔案制度,以備考核。

2、每輛公務車所發生的檢修、保養、停車費用,在該事項結束或收車后,由專車司機把有關票據送交行政部確認后,及時報銷。

3、公務車司機是公務車的唯一駕駛人,未經總經理批準及行政部辦理有關手續,任何人不得配置公務車鑰匙,不得借車駕駛和公車私用。

4、公務車輛的保險費、養路費及其他各類規定的繳交統一由專車司機負責辦理。

5、財務部門應設立單車臺帳,對檢修項目及有關費用進行單車考核。

6、公務車輛之安全參見《公務專用車輛駕駛員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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