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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一
5、保證不出售變質或夾生不熟食物,嚴防病毒交叉感染引發食物中毒;
6、規范食品運送渠道。做好的食品,透過專用電梯密閉容器運送。
7、檢查結果應有記錄,有匯報,查出問題,立即解決,并追究職責人的職責。
1、食品儲存有專門的食品庫房,進出食品應登記。
2、庫房周圍保證無污染源。
3、庫房應配備專職管理人員定期清掃,定期通風換氣,定期查看是否有超期食品,如有超期食品及時處理。
4、經檢驗合格包裝的成品應貯存于成品庫,其容量應與生產潛力相適應。按品種、批次分類存放,防止相互混雜食品庫房內不得存放個人物品,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個性是外觀與食品相似的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品。
5、冷藏食品應配備專用的冰箱、冰柜。
6、食品儲存配備專用消毒設備,隨時對儲存的工具、容器、水果、蔬菜等進行洗刷消毒。
7、成品碼放時,與地面,墻壁應有必須距離,便于通風。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員、車輛通行,要設有溫、濕度監測裝置,定期檢查和記錄。
從業人員健康檢查制度
一、食品生產人員每年務必進行健康檢查,不得超期使用健康證明。
二、新參加工作的從業人員,實習工,實習學生務必取得健康證明后上崗,杜絕先上崗后查體的事情發生。
三、食品衛生管理人員負責組織本單位從業人員的健康檢查工作,建立從業人員衛生檔案,督促"五病"人員調離崗位,并對從業人健康狀況進行日常監督管理。
四、凡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以及其他有礙食品衛生疾病的,不得參加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生產經營。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二
為認真履行《食品安全法》,保證餐飲食品安全,特制定飲食品如下安全管理制度。
一、由本單位負責人劉洪任安全組長,全面負責食品安全法知識培訓教育,食品管理人員秦開秀,具體負責食品安全管理、查驗并檢查食品的安全性。
二、飲食從業人員不能有《食品安全法》第二十四條所規定:消化道傳染病和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我餐館從業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明,方可從事本餐館飲食行業。并第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
三、不進質量不合格的飲食品和有問題的飲食品。
四、保持餐館內外清潔、衛生、不與非飲食品混放,防止污染。
五、經常抽查飲食品、菜品、肉品是否變質、污染,或超過保持期,發現不合格的飲食品時,立即停業經營,下架。
六、由安全員檢查內部工作人員上崗前工作服和個人衛生。
七、對本餐飲館天天進行滅蠅滅蚊,做好清潔,以及對所有餐具消毒。
八、保持餐飲館內衛生間通暢、無異味、定期消毒。
九、對涉嫌食品安全事故,及時向相關部門報告,并主動配合有關部門調查和處理。
渝北區龍溪街道龍橋餐旅館
年 月 日
一、點餐廳、包間要保持整潔,餐具擺臺后或顧客就餐時不得清掃地面口
二、發現或被顧客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確有感官性狀異常或變質時,餐廳服務人員立即撤換該食品,并同時告知有關備餐人員,備餐人員要立即撤換該食品和同類食品,作出相應處理,確保餐安全。
三、銷售直接人口食品要使用專用工具。專用工具要消毒后
使用,定位存放。
四、供顧客自取的調味品要符合相應食品安全標準和要求。
六、及時i故好臺面調料、牙簽、餐巾、茶水等清潔消毒工作。
七、端菜時手指不接觸食品,分餐工具不接觸顧客餐具,遞小毛巾用夾具,用后及時收回清洗消毒,用過的餐飲具及時撤回,并揩凈臺面。
八、工作結束后,做好臺面、桌椅及地面的清掃工作,保持整潔衛生。
九、服務人員工作時禁止戴戒指,手鏈,涂指甲。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和《食品安全法》,防止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事故的發生,確保廣大職工的身體健康,結合公司實際,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適用于___________有限公司職工餐廳的管理。
第二章 衛生安全制度
第三條 餐廳環境要整潔有序。
1、采取有效措施,清除衛生死角,添設防蠅設施,消除老鼠、蟑螂、蒼蠅和其它有害昆蟲及其囊生條件。
2、環境衛生堅持一餐一小掃,一天一中掃,一周一大掃,專職人員包干負責。做到墻角無蛛網,墻面無污跡,地面無灰塵。
3、按規定擺放所有設施,在使用方面的基礎上,力求整齊美觀。
4、倉庫要保持陰涼、干燥。物品擺放應分類分架,離地、離墻,標有物品名稱標志。
第四條 餐廳設備要潔凈消毒。
1、各類設備在使用后都要擦抹干凈,食品用具實行四過關: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
2、保潔柜等大的存放設備定時用消毒液洗消毒,餐盤等小的餐具用消毒柜消毒。
3、板、刀具使用后要消毒存放好。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三
1 對固定食品供應商,必須簽定供貨合同,保證供應的食品安全可靠。
2 索證范圍包括所有購入的食品、食用農產品、食品添加劑等。
3 審核固定供應商的工商營業執照和衛生許可證,并索取其復印件。
4 向供應商按產品生產批次索取符合法定條件的檢驗機構出具的檢驗報告或由供應商簽字、蓋章的檢驗報告復印件。
1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必須在潔凈區內劃定專門區域進行處理,其清洗消毒設施必須做到專用,嚴禁在餐飲具清洗消毒設施內洗滌或放置其他任何物品。
2 必須使用符合衛生標準的洗滌劑或消毒劑。
3 餐飲用具清洗消毒按以下要求處理:
a:采用物理法消毒(如煮沸、蒸汽消毒、紅外線消毒等),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的`程序進行處理,消毒時應嚴格控制其溫度、壓力和時間。
b:采用化學消毒法消毒(如含氯制劑等化學藥品 消毒)的,應按照“一洗、二清、三消毒、四沖洗”的程序進行處理,嚴格掌握消毒藥液配制的濃度、浸泡的方法和時間。
4 餐飲用具的清洗消毒應做到表面光潔、無油漬、無異味、無藥液殘留,符合衛生要求。
5 餐用具使用后應及時洗凈,定位存放,保持清潔。消毒后的餐用具應貯存在專用保潔柜內備用,保潔柜應有明顯標記。
1 貯存餐用具的保潔柜應貼上明顯的標記。
2 經過清洗消毒貯存在保潔柜內的餐具,如果2天以上沒有使用,需要使用時必須從新洗凈消毒。
3 餐具保潔柜在不存取物品時,一定要關緊柜門,定期對保潔柜進行清洗,保持潔凈。
4 嚴禁重復使用一次性餐、飲具。
5 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應分開存放,保潔柜內不準存放其他物品。
1 采購食品添加劑時必須索取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發放的衛生許可證復印件和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2 食品添加劑驗收入庫時,應查看是否有包裝標識和產品說明書,包裝標識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劑標識規定。包裝上必須標有“食品添加劑”字樣。
3 存放食品添加劑應做到專柜、專架、專人保管,定期檢查并及時清除過期、變質的食品添加劑。
4 使用前應認真閱讀食品添加劑產品說明書,不得超范圍使用。
5 使用時應準確計量,不準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6 禁止以掩蓋食品腐-敗變質或摻雜、摻假、偽造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四
為落實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本經營戶根據《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一、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經營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從事食品經營活動。保持個人衛生,直接接觸食品的從業人員銷售食品時要洗凈雙手,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
二、建立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采購食品時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 盡量使用電子方式記錄臺帳。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真實,保存期限不少于二年。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食品經營企業,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三、自律與日常管理制度
按照保證食品安全的要求貯存食品,定期檢查貨架及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對于自檢或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通知相關生產經營者和消費者,記錄停止經營和通知情況,并協助做好不合格食品的召回工作。 食品廣告的內容真實合法,不含有虛假、夸大的內容,不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經營預包裝食品按照食品標簽標示的警示標志、警示說明或者注意事項的要求銷售,所售的進口預包裝食品的包裝上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貯存散裝食品,在貯存位置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散裝食品,在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員,不從事直接入口食品經營活動;經營直接入口的食品有小包裝或者使用無毒、清潔的包裝材料、餐具;使用無毒、清潔的售貨工具;用水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使用的洗滌劑、消毒劑對人體安全、無害。 經營食品貯存、運輸和裝卸業務時,貯存、運輸和裝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設備安全、無害,保持清潔;不將食品與有毒、有害物品一同貯存、運輸和裝卸。
經營食品批發業務應出具有溯源功能的銷售憑證,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購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銷售日期等內容,其中一聯用于建立銷售臺帳;在條件允許情況下,設置食品檢測室,配備專門的檢測設備,有專職的檢測人員,每天開展食品檢測工作,并將檢測結果在醒目位置公示。
食品集中市場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和展銷會舉辦者應審查入場食品經營者的許可證,明確入場食品經營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責任,定期對入場食品經營者的經營環境和條件進行檢查;發現食品經營者有違反相關法律規定的行為的,及時制止并立即報告工商部門。 如有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承諾賠償消費者損失,并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取得食品流通許可證后,將食品流通許可證正本懸掛在經營場所的顯眼處。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五
一、食堂工作人員要求
1、工作人員必須取得健康證,并且要求每年體檢一次,否則不得上崗。
2、工作人員必須保證個人衛生、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頭洗澡換衣,保持衣服干凈整潔。
3、工作人員進衛生間后必須戴好工作帽,做好雙手清潔、消毒才能進入業務操作。
4、工作人員不得對著食物咳嗽、打噴嚏,不得隨地吐痰。
5、工作人員態度和藹,平等禮貌待人,樹立服務意識。
二、食品采購要求
1、應從正規渠道采購有食品安全保障的物質,索取供貨商出具的正式銷售發票,不采購、經營國家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3、禁止采購腐-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其他感官性狀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造成危害的食品。
包裝嚴重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而造成污染的食品。
5、禁止采購摻假、摻雜、偽造、冒牌、超期或用非食原料加工的食品。
三、加工操作要求
1、生熟食品的刀、案、容器要分開,放入冰箱的熟食品要密封,防止發生交叉感染。
2、清潔后的原材料或已盛裝的食品容器必須離地存放。
3、清潔餐具必須做到一刷、二洗、三沖、四消毒、五保潔。沖洗餐具必須使用餐具洗 滌劑,不得使用洗衣粉等其他非餐具類洗滌劑。
四、食堂環境衛生要求
1、保證廚房內整潔衛生,空氣清新無異味,嚴格執行清洗、消毒等衛生要求。
2、徹底清除蒼蠅、蟑螂、老鼠等害蟲。
3、保證排水溝通暢、溝內無積有食物殘渣,不亂扔垃圾、亂倒污水;垃圾處理及時,不得過夜。
4、及時打掃食堂,保證墻壁、通風設備無脫落、無破損、無灰塵、無蜘蛛網、 無發霉、無積有油垢等。
5、桌面臺凳餐后及時清潔,干凈無塵;
第一條??為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加強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本市對食品實行市場準入制度。
第四條??市人民政府統一協調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市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商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統一規劃和部署,依法履行職責,共同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本市對食品安全實行區、縣人民政府責任制。區、縣人民政府應當統一協調本區(縣)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做好食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本市建立食品安全專家評估制度。
第七條??在本市生產、加工、銷售的食品應當符合安全標準。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不得生產、加工和銷售。
本規定所稱食品安全標準是指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本市地方標準中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的強制性標準。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進入本市。
第八條??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食品安全管理的需要,公布實施重點監督管理的食品名錄(以下簡稱重點名錄)。
本市對列入重點名錄的食品制定統一的抽查計劃,統一向社會發布檢測結果。
第九條??本市實行向社會公布畜禽和畜禽產品、蔬菜等食品生產企業推薦名單的制度。列入推薦名單的條件和程序,分別由市商業、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規定并公布。
推薦名單中公布的企業違反本規定,生產、加工、銷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的,公布部門應當將該企業的違法情況通知企業所在地的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并將該企業從推薦名單中取消,通報與上述企業簽訂定向供貨合同的單位,建議其解除合同。
第十條??本市食用農產品市場的開辦者應當與定點屠宰廠、蔬菜生產基地、水產品養殖場建立規范的定向進貨渠道,并對進貨情況進行查驗。
(一)品名、品種、規格、商標;
(二)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三)生產者獲得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及其他專項許可的情況。
列入重點名錄食品的生產經營者已依法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供前款規定的信息;未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由生產經營者直接向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報備案,提供前款規定的信息。
(一)列入重點名錄的食品名單;
(二)定點屠宰廠、蔬菜生產基地、水產品養殖場名單;
(五)責令暫停購進或者禁止銷售的食品名單。
第十三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對銷售的食品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對食品進行簡易或者快速檢測,檢測應當使用經檢定合格的檢測設備和列入國家標準的測定方法,依據檢測結果可對認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實施臨時控制措施;實施臨時控制措施后,應當及時將被控制的食品交由國家認證的檢測機構復測,并依據復測結果作出處理。
第十四條??豆制品、熟肉制品、調味品等以散裝形式銷售的食品,自2003年7月1日起,在出廠時和零售前,應當具有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包裝。
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向消費者明示品名、產地、生產企業、出廠日期和保質期。
預包裝食品標簽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十五條??蔬菜在本市零售市場銷售前,應當有包裝。包裝可以采用大宗簡易包裝、小包裝或者其他包裝。
包裝應當附著標簽。標簽應當標明品名、生產基地或者經銷單位的名稱和地址、采摘或者包裝日期、凈重等。有商標的可以標明商標。
第十六條??生產經營的鮮、凍畜禽產品應當使用冷藏車冷藏運輸。蔬菜應當封閉運輸,使用敞篷車輛的應當采用遮蓋和保護措施。
第十七條??鮮、凍畜禽產品進入市場時,應當出具檢疫合格證明,豬、牛、羊胴體應當加蓋檢疫合格章和貨源基地編號章,按不同供貨人、不同批量分別簽封。直接進入各類食品市場銷售時,應當經動物防疫監督員或者市場內的監督檢驗人員啟封、驗證、驗章。
外地畜禽和畜禽產品進入本市銷售的,應當經由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檢疫通道,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啟封、驗證合格,重新簽封后方可進入本市。用汽車運輸的,車輛應當經檢疫消毒,取得北京市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消毒證明。
第十八條??經營列入重點名錄食品的,應當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經營者應當向初次交易的供貨人索取、查驗相應的'營業執照、生產許可證、衛生許可證、商標注冊證并保存復印件,以后年核對一次。對購進的貨物應當接批次向供貨人索取食品質量檢驗證明、檢疫證明、銷售憑證、外地畜禽產品進京車輛消毒證明等與食品安全有關的證明并保存復印件。經營者對購進的食品應當記載產地、加工廠家、進貨渠道、購進日期和數量、供貨人等事項,查驗供貨人備案公示情況。
第十九條??經營食品的市場開辦者應當做到:
(一)引導市場內的商戶經營列入推薦名單的企業、基地生產的食品;
(五)在市場顯著位置設立警示牌,公示場內食品經營者的良好和違法行為。
食用農產品批發市場應當配置與其經營品種、數量相適應的設施和檢測設備,對經營的蔬菜、鮮活畜禽產品進行自檢。
第二十條??食用農產品生產基地應當具備保證產品質量的生產環境、生產設備和相關輔助設備以及生產、加工、貯存的場所,規范生產工藝,嚴格按照標準組織生產。
第二十一條??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應當采取下列措施:
(一)建立投入品使用以及防疫、檢疫和無害化處理等生產記錄;
(二)畜禽實行計劃免疫后,佩帶免疫標識;
(三)建立畜禽檢驗檢疫制度,提供產品合格證明。
第二十二條??本市實行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制度,向符合條件的單位和個人核發《安全食用農產品標志使用證書》。具體辦法由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生產體系建設辦公室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條??食品經營活動中禁止下列行為:
(一)加工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質的畜禽和畜禽產品;
(三)加工、銷售無法追溯來源的動物及其產品;
(四)收購不符合安全標準的產品。
第二十四條??食用農產品生產活動中使用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應當符合國家規定,不得超限量使用允許使用的農藥、獸藥、飼料添加劑,不得違反農藥使用安全間隔期、動物用藥休藥期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對經檢測確定為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責令生產經營者停止生產經營,立即公告追回。未銷售或者已追回的食品,應當根據其不同屬性進行無害化處理或者予以銷毀。
生產經營者發現自己生產經營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標準,應當立即主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或者收回。生產經營者主動追回或者收回的,可以減輕或者免予行政處罰。
第二十六條??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市場上發現對人體健康和人身安全造成嚴重危害或者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食品,應當實施臨時控制措施,責令停止購進、銷售。實施影響較大的臨時控制措施應當按照食品安全專家評估制度組織評估。
具有潛在嚴重危害的食品在潛在危害消除后,應當及時解除臨時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條??鼓勵社會公眾舉報生產經營不符合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收到關于食品安全問題的舉報,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不屬于本部門職權范圍的,應當及時移交有管轄權的行政主管部門,并通知舉報人。
第二十八條??食品生產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以下行政處罰:
(一)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未對食品進行包裝或者包裝不符合安全衛生要求的,未附著標簽或者標簽標示內容不真實的,銷售散裝食品未向消費者明示或者明示內容不真實的,由衛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十八條規定,未建立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不執行已建立的檢查驗收制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并處200元罰款。
(三)違反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未建立生產記錄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
(四)違反第二十三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商業、農業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并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市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應當追回而不追回的,由衛生、工商行政管理或者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處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第十六條規定,鮮、凍畜禽產品未使用冷藏車冷藏運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蔬菜未封閉運輸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處500元罰款。
第三十條??違反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外地運輸車輛未經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檢疫通道進入本市的,由農業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補檢,并對承運人按每輛車1000元處以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第十九條規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開辦者予以警告,并在市場顯著位置掛牌公示;其中違反第一款第(三)項、第(四)項規定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五)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1000元罰款。
第三十二條??食品生產經營者不執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第二十六條實施的臨時控制措施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警告,責令改正,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和個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處理。
第三十四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維護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引導食品生產經營者提高產品質量,生產經營合格食品。
第三十五條??工商行政管理、衛生、質量技術監督、商業、農業等行政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不履行法定職責,侵害食品生產經營者的合法權益,造成不良后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自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1、認真做好食品驗收工作,不收、不做、不售腐-敗變質或有害有毒的食物,做到食品件件驗收,并有專人負責,把好第一關。
2、食物生熟分開,盛器、抹布、刀具、砧墩板、冰箱均要做到生熟分開,生葷菜設專用盛器(紅色或涂上紅色標記)存放,未洗與洗凈的蔬菜盛器分開裝載(綠色或涂上綠色標記),防止交叉污染。
3、食品要燒熟煮透,防止外熟內生,嚴防生熟食品污染。對剩飯、剩菜要妥善保存,嚴格處理。在供應前必須單獨重新回鍋燒透。
4、餐飲具要嚴格消毒。熟菜盆、打飯用具均應在開窗出售食物前進行消毒處理,并有專人負責。實行“四過關”,即一洗、二刷、三沖、四消毒。
5、嚴格實行由原料到成品的“四不制度”,即:不收、不切、不做、不售腐爛變質和有毒有害食物。
6、成品(含食物)存放必須實行“四隔離”,即:生與熟隔離,成品與半成品隔離,食品與雜物、藥物隔離,食品與天然冰隔離。
7、個人衛生做到“四勤”,即勤洗手、剪指甲、理發,勤洗內衣,勤換工作服;上班時必須佩戴“二白”(鹵菜問須佩戴“三白”),開飯時一律佩戴“三白”。工作時間嚴禁佩戴戒指、手鐲、手鏈、耳環,不準涂指甲油、搽香水。
8、全體員工必須執行下列規定:
a主動參加每年一次的體檢和食品衛生安全知識培訓考核。
b每天小掃除不低于2次,每周大掃除1次。環境衛生實行“四定”,即:定人、定物、定質量,劃片分工,包干負責。
c實行每周一、三、五的衛生檢查考核,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臺,并記錄在案。
為全面履行流通食品經營企業第一責任人的責任和義務,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食品經營者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食品經營從業人員每年應當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食品經營者采購食品時,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詳細核對《食品進貨憑證》所記錄的食品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質期等是否與實物標注一致,并在該憑證上注明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妥善保管該憑證單據,定期裝訂成冊,妥善保管,期限不得少于兩年。
第四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食品經營者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食品經營者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食品經營安全管理制度以及當天食品自檢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監督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商和消費者退貨,協助監管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六
為規范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企業職工飲食安全,特制定相關管理規定。以下是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二章 食品安全責任
第四章 事故應急與處置
第五章 監督與管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一條 為規范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企業職工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企業食堂指設于企業內部,供應內部職工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的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條 企業食堂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
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第四條 企業應承擔企業食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機構及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并公示。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企業食堂(含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食品安全負負首要責任,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其他食品從業人員對食品安全負直接責任。
第五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企業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六條 衛生計生部門負責開展企業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員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指導企業開展傳染病的防控。
第七條 各級行政管理部門應建立健全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八條 企業申辦企業食堂應當以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九條 企業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并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得將企業食堂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嚴禁社會經營單位將食堂經營進行分包或轉包。
第十條 《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懸掛在企業食堂就餐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條 企業食堂應當嚴格按照許可經營項目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不得超范圍、超期限經營。
第十二條 500人以上的企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評定等級應當達到b級以上(含b級)。
第十三條 企業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采購查驗、加工制作和貯存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關鍵崗位責任制度應當包括企業法定代表人、經營方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進貨查驗崗位責任及操作流程、專間(備餐間)崗位責任及操作流程、消毒保潔崗位責任及操作流程、食品貯存崗位責任及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及操作流程應上墻張貼在相應崗位區域。
第十四條 企業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按規定要求配備經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企業食堂應當設置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團隊,團隊負責人應為專職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并相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的中級或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供餐人數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企業食堂應當配備專職的高級或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它企業食堂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或兼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社會經營的企業食堂,企業和經營者應當分別配備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五條 企業和食堂經營者應賦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權責,確保其能夠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每日實施對人員健康狀況、當日食品采購查驗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等情況管理控制。
企業分管食堂的負責人應當至少每月組織并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應當定期聽取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匯報,研究解決食品安全有關事項,并應當至少每半年組織和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企業應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對檢查評價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企業及食堂經營者應當立即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十六條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全省統一格式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十七條 企業食堂應當建立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并做好記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以及《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目錄》所列等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十八條 企業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每年參加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企業或食堂經營者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記入檔案。
第二節 場所與設備設施
第十九條 企業食堂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運輸、操作中產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宜通過地面材質或顏色不同進行區分。
新建、擴建、改建的企業食堂在施工前應當將建筑設計圖紙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規范性審查。
第二十條 企業食堂的備餐場所可根據實際情況按照專用操作場所或專間的要求設置。
第二十一條 從供餐單位統一訂餐的企業食堂需現場進行分餐的,其分餐場所應當符合本規定第二十條的要求。
第二十二條 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貯設備設施等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工用具及容器宜通過形狀、材質、顏色區分,做到標識明顯、定位存放。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當專用。
第二十三條 企業食堂餐飲具消毒應當以熱力消毒為主,化學消毒僅限于因材質或大小原因無法熱力消毒的餐飲具。
采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足夠的水池,嚴格執行并落實消毒液濃度、浸泡時間及沖洗等要求。
第二十四條 企業食堂應當采用設立透明式、視頻監控式廚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場所和關鍵過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節 食品采購和貯存要求
第二十五條 企業食堂應當選擇相對固定的食品供貨商。采購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應當與供貨單位簽訂包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議。
第二十六條 企業食堂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料。采購大米還應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屬指標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在商場、超市等采購的食品應當保存好每日進貨票據;在農貿市場采購的食品,應由供貨方、采購人員在采購單據上簽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購無票證或票證不符的食品。
第二十六條 企業食堂采購食品應做好食品驗收和登記,建立食品進貨臺賬,確保食品可追溯。
從固定供貨商采購的,且供貨票據信息齊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記記錄,但應按照時間順序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好相關票據。
鼓勵企業食堂建立使用電子臺賬,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采購和使用情況。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四)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五)盡量不采購四季豆等豆類。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類和豆漿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二十八條 食品貯存應當分類、離墻、離地存放,標識明顯。洗滌用品和減滅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貯存在食品倉庫。
食品及原料應當按品種分類存放。貨架應根據情況加貼標識,標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裝原料、散裝食品應當采用符合食品包裝材質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貼標識。
食品添加劑應當設專柜或專區存放,并顯著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制作存放品種清單。
第二十九條 食品及原料應當根據貯存的要求進行冷凍或冷藏。冷凍冷藏設施內的食品應當分類分層放置,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成品、半成品應當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或用保鮮膜覆蓋。
第三十條 食品及原料的使用應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一條 從供餐單位訂餐的企業食堂應當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的單位訂購,并達到食品安全等級評定b級以上的單位訂購。應當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供餐能力、運輸車輛等進行實地考察,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供餐單位運送食品的車輛應當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確保食品在運輸過程中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并確保食品從制作完成到食用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小時。
第四節 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條 企業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嚴格按照各功能(區)間與設備設施的用途和加工規程進行,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動物性、植物性、水產品食品原料應分池清洗。
各切配區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應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按照標識嚴格分開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
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三條 企業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四條 烹飪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后的食品應在備餐間暫存。烹飪后至食用的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條 供餐后剩余的食品應冷藏,且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食用時,應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不得將剩余食品與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三十六條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遵循不用或少用的原則。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于專用設施或區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準確稱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記記錄。
第三十七條 餐具、飲具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應當嚴格執行清洗消毒制度,并確保消毒達到規定的效果。
餐具、飲具保潔設備設施應確保潔凈、密閉,并有明顯標識。保潔設施內不得存放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條 企業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應當留樣。食品留樣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并在5℃左右的條件下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三十九條 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衛生。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應更換成專間專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洗手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
第四十條 企業食堂供餐需分送廠區就餐的,應當配備數量足夠的送餐車輛、容器和工用具,應保證送餐過程中清潔衛生。每次運送食品前應對運送車輛、工用具和容器等進行清洗消毒,運送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四十一條 企業食堂食品加工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四十二條 企業食堂應當加強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整潔,排水溝渠通暢,地面無積水、無積垢,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四十三條 企業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于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并日產日清。
餐廚廢棄物應由交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企業食堂應當與其簽訂
合同
,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第四十四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制訂的食品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要求,明確相關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定期組織企業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第四十五條 企業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企業(包括企業食堂經營者)和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依法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四十六條 企業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列入企業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內容。
企業應在就餐區張貼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并加強對食堂從業人員、就餐人員事故應急報告和處理的宣傳。
第四十七條 企業應急聯系人或其他人員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企業(包括食堂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員或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報告。
(二)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五)事故處理結束后,企業食堂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四十八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遵照法律法規要求,會同同級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組織做好對事故的現場控制、調查取證、信息發布等工作,并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事故責任的認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依法提交事故
調查報告
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最終調查報告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要逐級上報當地政府和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部門。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建立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統一、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
第五十條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強化日常監管,指導并督促企業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第五十一條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將對企業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的日常監督抽查考核列為工作重點,定期組織開展監督抽查考核。
(一)經營許可情況及保持狀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培訓及在崗履職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制訂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檔案建立情況;
(七)對食品貯存、加工制作等過程的管理控制情況;
第五十三條 企業食堂應主動公開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購和檢驗證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等行政部門的日常檢查、食品安全量化等級等情況。
第五十四條 企業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的頻次,必要時開展對企業和食堂經營者的約談。
第五十五條 企業食堂主動公開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的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未及時進行整治、消除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率和力度,必要時開展對企業和食堂經營者的約談。
第五十六條 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做好企業等人群聚集單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指導企業加強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對食源性疾病的辨別、防控能力。
第五十七條 各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計生等行政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與聯合督查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協商和協調協作。
第五十八條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企業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相關行政部門應做好企業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五十九條 企業和企業食堂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隱瞞、謊報、緩報企業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提交流行病學調查報告的。
第六十一條 事業單位和其他機構員工食堂參照本規定執行。
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企業食堂可不列入本規定的管理對象。
第六十二條 本規定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三條 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權單位負責;
(十五)機關、團體、學校、醫院等單位以及工礦企業的管理區域由本單位負責。
按照前款規定不能確定責任區域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跨區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級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確定責任人。
第二十五條城市環境衛生責任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的城市環境衛生質量標準履行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城市環境衛生責任人進行業務指導。不履行城市環境衛生責任或者不進行業務指導的,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城市環境衛生責任人對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的損害環境衛生的行為,有權勸阻、制止或者提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查處。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影響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煙頭、紙屑等各類廢棄物;
(二)在建筑物、構筑物或者車輛內向城市街道拋擲廢棄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場地傾倒垃圾、糞便、污水等廢棄物。違反前款第一、二項規定的,責令立即清除,可以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違反第三項規定的,責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托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除,清除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對個人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禁止在城市公共場地放養犬類和其他畜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城市道路兩側施工現場的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設置圈圍設施和臨時環衛設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畢應當清除建筑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禁止在城市道路攪拌砂漿或者將泥沙排入下水道。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條車輛清洗站(點)應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的標準設置,并保持周圍環境整潔。車輛清洗站(點)應當設置泥沙過濾設施,禁止將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統。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公廁產權人或者管理者應當負責公廁保潔工作,做到及時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貯(化)糞池應當及時疏通、清掏。糞便外溢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組織有關單位清除、疏通。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三十二條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地點、方式,傾倒和清運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
建筑垃圾、廢舊家具、家電等廢棄物,應當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2019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單獨收集、運輸、處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對個人可以處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四條環境衛生作業單位和個人從事垃圾清掃、收集、運輸服務,應當對生活垃圾做到日產日清,集中收運,將垃圾運往指定場所。違反規定的,責令改正,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城市生活垃圾處理實行收費制度。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繳納城市生活垃圾處理費;逾期不繳納的,按照每日1‰加收滯納金,可以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章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管理
第三十六條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城市環境衛生需要,建設或者鼓勵單位和個人投資建設環境衛生設施,并依法保障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設置建筑垃圾、工業固體廢棄物、醫療廢棄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廢棄物的固定收集和處理場所。
第三十七條城市環境衛生責任區的責任人應當按照規定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所設置密閉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環衛設施,并負責保潔和消毒。
第三十八條設置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應當符合國家和省規定的城市環境衛生標準。
第三十九條城市新區開發和舊城改造應當按照城市環境衛生設施規劃配套建設公廁、垃圾轉運站及其他環境衛生設施,應當與建設項目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后投入使用,所需建設經費列入建設項目工程概算。
第四十條城市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建設標準。不符合標準的,責令限期整改,可以處以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一條環境衛生設施產權和管理單位應當做好城市環境衛生設施的維修、保養工作,保持其整潔、完好。違反規定的,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處以200元以上2019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二條禁止毀損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未經依法批準,單位和個人不得將城市環境衛生設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動或者改變用途。違反規定的,責令其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應當補建或者按照市場評估價格賠償,可以處以市場評估價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四十三條本條例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實施。 實行綜合行政執法的城市,由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負責實施。
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十四條行政機關及其執法人員應當持證執法、文明執法;當場收繳罰款的,應當向當事人出具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
第四十五條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建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舉報、投訴受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0日內將處理結果答復投訴人。
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依法受理單位和個人的申請事項以及對有損市容環境衛生行為的投訴,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對違法審批申請事項,或者應當制止和查處的行為不予制止和查處,或者應當受理的事項和投訴不予受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損害,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由有關行政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當事人經濟損失的,應當予以賠償。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七條本條例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1986年4月22日貴州省第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通過的《貴州省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七
為落實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責任和義務,保證食品安全,保障公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據《食品安全法》、《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商場(超市)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一條 商場(超市)應當自覺遵守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食品質量自檢制度、食品信息公示制度、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食品安全,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第二條 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
患有痢疾、傷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傳染病的人員,以及患有活動性肺結核、化膿性或者滲出性皮膚病等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員,不得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商場(超市)應當組織食品從業人員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健康證明后方可從事食品工作。
第三條 重要食品產銷掛鉤制度
經營糧食、食用油、蔬菜、肉類、禽類、豆制品、水產品、熟食等重要食品的商場(超市),應當與優質農產品生產基地、食品質量合格的生產加工單位等管理規范的供貨商建立產銷掛鉤關系,簽訂協議明確食品質量安全責任和準入、退出等有關規定,做好供貨方的主體資格和產品質量證明的審查把關工作,建立優質食品進入流通環節的快速通道,保障上市食品安全。
第四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配備2名以上食品安全監督員,負責食品進貨查驗記錄等工作,確保營業時間內堅守崗位。
商場(超市)采購食品,應當查驗或索取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并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批號、保持期、供貨者名稱及聯系方式、進貨日期等內容,進口食品要如實記錄食品的名稱、規格、數量、生產日期、生產或者進口批號、保持期、出口商等內容。
商場(超市)采購按規定必須檢疫的家禽、牲畜及其產品,應向供貨者按批次索取《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牲畜產品檢疫合格證明》,并在顯眼位置公示,留存記錄備查。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并由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監督員專門建檔管理,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食用農產品的進貨查驗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90天。
實行統一配送經營方式的商場(超市),可以由企業總部統一查驗供貨者的許可證和食品合格的證明文件,進行食品進貨查驗記錄。
實行計算機收費管理的商場(超市)應當建立電子臺賬。
第五條 食品質量自檢制度
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檢查庫存食品,及時清理變質或者超過保質期的食品。貯存、銷售散裝食品,應當在貯存位置和散裝食品的容器、外包裝上標明食品的名稱、生產日期、保質期、生產經營者名稱及聯系方式等內容。銷售進口的預包裝食品,應當有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載明食品的原產地以及境內代理商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經營蔬菜、肉類等食用農產品的商場(超市),應當設立食品安全檢測室(實行統一配送方式的連鎖企業可由企業總部統一設立),購置與經營規模、經營食品品種相適應的檢測設備,配備2名以上的檢測人員(可由食品安全監督員兼任),定期對經營食品進行抽檢。沒有檢測設備的商場(超市)應當定期抽樣送權威機槍檢驗。
商場(超市)應當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設立食品信息公示欄,向消費者公示相關食品安全法律法規、商場(超市)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每天食品檢測信息、退市食品清單和處理情況等。
第七條 不合格食品退市制度
對自行檢查、檢驗發現有質量問題的食品、超過保質期、保存期的食品和行政部門公布的不合格食品,應當立即采取下架、封存、停止銷售等措施,立即通知供貨者和消費者退貨,協助工商部門處理不合格食品,并記錄好停止經營等相關情況。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八
第一條 為保證食品安全,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加強食品等產品安全監管管理的特別規定》等法律法規,制定本制度。
1.營業執照;
2.食品質量合格證明;
3.檢驗(檢疫)證明;
4.銷售票據;
5.有關質量認證標志、商標和專利等證明;
6.強制性認證證書(國家強制認證的食品);
7.進口食品報關單;
8.法律法規規定的其它證明文件。
第三條 本企業(超市)從事食品經營,應當運用《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工商局商品(食品)安全監管系統》,根據查驗票證,及時、準確錄入食品準入備案信息。內容包括:食品條形碼、食品名稱、生產企業名稱、生產企業地址;食品生產者工商營業執照注冊號、營業執照復印件、營業執照有效期、生產許可證號、生產許可證復印件、生產許可證有效期;以及質量合格證明信息。如果購進食品為有機食品、保健食品、綠色食品、無公害農產品(食品),或者榮獲中國名牌認證、馳名商標等,還須錄入有機食品認證號、保健食品認證號、中國名牌認證號、綠色食品認證號、無公害農產品(食品)認證號、馳名商標認證號和qs標志號。并妥善保存相關資格認證文件和各類證照原件或復印件,以備查驗。
第四條 對需要經營的農產品及其他散裝食品,法律法規規定必須檢驗或者檢疫的,本企業(超市)必須查驗其有效檢驗檢疫證,未經檢驗檢疫的,不得上市銷售。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的,應經有關產品質量檢測機構或市場設立的檢測點檢測合格才能上市銷售。
第五條 下列食品進貨時必須按批次索取證明票證:
1.活禽類:檢疫合格證明;
2.牲畜肉類: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或畜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3.糧油及其制品、奶制品、豆制品、飲料、酒類:檢驗合格證明、進貨票據。
(一)名稱、規格、凈含量、生產日期;
(二)成分或者配料表;
(三)生產者的名稱、地址、聯系方式;
(五)產品標準代號、生產許可證編號;
(六)貯存條件;
(七)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在國家標準中的通用名稱。
(八)進口的預包裝食品的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且中文標簽、中文說明書符合《食品安全法》的規定。
第七條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經常檢查食品的外觀質量,對包裝不嚴實或不符合衛生要求的,應及時予以處理,對過期、腐爛變質的食品,應立即停止銷售,并進行無害化處理。
第八條 本企業(超市)按照食品廣告的宣傳購進食品時,采購人員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員要注意查驗是否有虛假和誤導宣傳的內容。
第九條 食品進貨查驗記錄應當真實,保存期限至少二年。
第十條 本企業(超市)在進貨時,對查驗不合格和無合法來源的食品,應拒絕進貨。發現有假冒偽劣食品時,應及時報告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九
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特制定相關的規定。以下是小編搜集并整理的有關內容,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第一條為規范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師生飲食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廣東省食品安全條例》、《食品經營許可管理辦法》、《食品生產經營日常監督檢查管理辦法》、《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等法律、法規和相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學校食堂指設于學校(含托幼機構,下同),供應學校學生、教職員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飲服務提供者。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于廣東省行政區域內各級各類全日制學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學校、職業學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學校、小學、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條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嚴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規、
規章制度
和食品安全標準的要求從事食品經營活動,確保食品安全。第五條學校應承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體責任,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制,明確相關機構及負責人的食品安全責任并公示。
學校校長是學校食品安全第一責任人,對學校食堂(含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食品安全負首要責任,食品安全管理員和其他食品從業人員負直接責任。
第六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監督管理和業務指導,依法實施食品經營許可,開展日常監管,查處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違法行為。
第七條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強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將學校食品安全工作納入對下級主管部門和學校的考核內容,督促學校全面落實食品安全主體責任。
第八條衛生計生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學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員救治、衛生處理和流行病學調查,指導學校開展傳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條(社會共治)學校應建立食品安全義務監督員制度,成立由學校、經營方、就餐人員代表等組成的監督員隊伍,有條件的學校要引入家長代表及社會公益組織、志愿者機構代表等組成的監督員隊伍,引入社會監督,加強社會共治。
第十條相關行政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監管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條學校申辦學校食堂應以學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作為申請人,申辦《食品經營許可證》。
第十二條學校引入社會經營的食堂,應選擇取得食品經營許可資質的單位,并建立準入和退出機制。不得將學校食堂承包給沒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經營,嚴禁社會經營單位將學校食堂經營進行分包或轉包。
中小學校(含特殊教育學校)、托幼機構和中等職業技術學校的學生食堂宜由學校自主經營,自行管理。
第十三條《食品經營許可證》應懸掛在學校食堂就餐場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條學校食堂應嚴格按照許可經營項目在許可有效期內開展經營。不得超范圍、超期限經營。
第十五條學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評定等級應當達到b級以上(含b級)。
在中、高考等各級政府確定的重大活動期間承擔為考生供餐的學校食堂或集體用餐配送單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應當達到a級。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級評定為a級的,在申報縣級以上政府和國家級、省級評選評優時應優先考慮。
第十六條學校食堂應當建立健全并嚴格執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關鍵崗位責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應當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從業人員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訓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與報告制度、食品采購查驗、加工制作和貯存過程控制管理制度、場所及設施設備清潔、消毒和維修保養制度、食品添加劑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樣制度、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餐廚廢棄物處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制度。
關鍵崗位責任制度應當包括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經營方主要負責人、食品安全管理員、食品進貨查驗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專間(備餐間)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潔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貯存崗位責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崗位責任制度及操作流程應上墻張貼在相應崗位區域。
第十七條學校應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組織機構,嚴格落實食品安全管理員制度,按規定要求配備經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員應取得國家或省認可的食品安全相關資質。
供餐人數3000人以上的學校食堂應當有獨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團隊,團隊負責人應為專職的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并相應配備1名以上專職的中級或高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供餐人數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學校食堂應當配備專職的高級或中級食品安全管理員。
其它學校食堂根據實際情況,配備相應級別的專職食品安全管理員。
社會經營的學校食堂,學校和經營者應當分別配備相應級別的食品安全管理員。
第十八條學校和食堂經營者應賦予食品安全管理員相應的權責,確保其能夠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職責。
食品安全管理員應每日實施對人員健康狀況、當天食品采購查驗以及食品加工制作過程等情況管理控制。
學校分管食堂的負責人應至少每月組織并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校長或主要負責人應定期聽取食堂食品安全狀況匯報,研究解決食品安全有關事項。并應至少每季度組織并參加一次對食堂食品安全狀況檢查評價。
學校應當建立檢查評價記錄。對檢查評價中發現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的,學校及食堂經營者應當立即按照法律法規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時向所在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學校應當結合實際,建立和完善中層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條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含臨時工作人員)應當每年進行健康檢查,取得全省統一格式的食品從業人員健康證明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條學校食堂應建立從業人員每日晨檢制度,并做好記錄。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從業人員出現發熱、腹瀉、皮膚傷口或感染、咽部炎癥以及《有礙食品安全疾病目錄》所列等病癥的,應立即調離工作崗位,待查明原因并將有礙食品安全的病癥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崗。
第二十一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負責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應當定期參加食品安全培訓和考核,每年參加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集中培訓時間不少于8學時。
學校或學校食堂經營者應當定期對食堂從業人員進行食品安全知識培訓,并將培訓情況記入檔案。
第二節 場所與設備設施
第二十二條學校食堂食品處理區應當設置在室內,按照原料進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應的流程合理布局,并應防止食品在存放、運輸、操作過程中產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處理流程應為生進熟出的單一流向。清潔操作區、準清潔操作區、一般操作區宜通過地面材質或顏色不同進行區分。
新建、擴建、改建的學校食堂在施工前應當將建筑設計圖紙送當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專業技術機構進行規范性審查。
第二十三條學校食堂的備餐間應當按專間要求設置。
第二十四條在教室或就餐場所分餐的托幼機構、學校可不設備餐專間,但應根據情況設置相應的成品暫存場所。
成品暫存場所應當按專用操作場所進行設置。
第二十五條從供餐單位統一訂餐的學校食堂需現場進行分餐的,其分餐場所應當符合專用操作場所設置要求。
第二十六條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貯設備設施應當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過形狀、材質、顏色區分,并做到標識明顯、定位存放。
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應專用。
第二十七條學校食堂餐飲具消毒應以熱力消毒為主,化學消毒僅限于因材質或大小原因無法熱力消毒的餐飲具。
采用化學方式消毒的應嚴格按照有關要求設置足夠的水池,嚴格執行并落實消毒液濃度、浸泡時間及沖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條學校食堂應全面推行“明廚亮灶”建設,采用設立透明式、視頻監控式廚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關鍵場所和關鍵過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權和監督權。
第三節 食品采購和貯存要求
第二十九條學校食堂應當選擇相對固定的食品供貨商。采購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應與供貨單位簽訂包含食品安全內容的供貨協議。
第三十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食品添加劑應當查驗并索取供貨者的營業執照、生產經營許可證和產品合格證明、動物產品檢疫合格證明等資料。采購大米還應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屬指標的產品檢驗合格證明。
在商場、超市等采購的食品應當保存好每日進貨票據;在農貿市場采購的食品,應由供貨方、采購人員在采購單據上簽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購無票證或票證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條學校食堂采購食品應當做好食品采購驗收和登記,建立食品進貨臺賬,確保食品可追溯。
從固定供貨商采購且供貨票據信息齊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記記錄,但應按照時間順序分類整理、妥善保管好有關票據。
鼓勵學校食堂建立使用電子臺賬,記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采購和使用情況。
(一)嚴禁采購、貯存、使用亞硝酸鹽;
(二)不得使用防腐劑、乳化劑、穩定劑等食品添加劑;
(三)沒有完整標識的散裝油等其他散裝食品;
(六)嚴禁違規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鮮黃花菜等高風險食品;
(七)盡量不采購四季豆等豆類。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類和豆漿等食品時須確保燒熟煮透。
第三十三條食品貯存應當分類、離墻、離地存放,標識明顯。洗滌用品和減滅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貯存在食品倉庫。
食品及原料應當按品種分類存放。貨架應根據存放情況加貼標識,標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產日期、保質期等相關信息,并及時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裝原料、散裝食品應當采用符合食品包裝材質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貼標識。
食品添加劑應設專柜或專區存放,并顯著標識“食品添加劑”字樣,制作存放品種清單。
第三十四條食品及原料應當根據貯存的要求進行冷凍或冷藏。冷凍冷藏設施內的食品應當分類分層放置,不得將食品堆積、擠壓存放。成品、半成品應當盛裝在容器內,并加蓋或用保鮮膜覆蓋。
第三十五條食品及原料的使用應當遵循先進先出的原則,及時清理銷毀變質和過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條從供餐單位訂餐的學校食堂應選擇持有食品經營許可證,且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并達到食品安全等級評定b級以上的單位訂購。應對供餐單位的食品安全狀況、供餐能力、運輸車輛等進行實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對訂購的食品進行查驗。
供餐單位運送食品的車輛應配備符合條件的加熱保溫設備或裝置,確保食品在運輸過程中中心溫度保持在60℃以上,并確保食品從制作完成到食用時間間隔不得超過4個小時。
學校食堂不得訂購生食類、冷食類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風險食品。
第四節 加工過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條學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時,應嚴格按照各功能(區)間與設備設施的用途和加工規程進行,不得隨意變更、交叉使用。
動物性、植物性、水產品食品原料應分池清洗。
各切配區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應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應按照標識嚴格分開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應分開存放。
已盛裝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條學校食堂在加工過程中應當檢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發現有腐朽變質或者其他感觀性狀異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條烹飪食品應燒熟煮透,烹飪后的食品應在備餐間暫存。烹飪后至食用時間超過2小時的,應當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條件下存放。
第四十條供餐后剩余的食品應冷藏,且冷藏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再次食用時,應在確認沒有變質的情況下,經高溫徹底加熱后方可供應食用。
不得將剩余食品與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條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當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則。不得超范圍、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劑。
食品添加劑應當存放于專用設施或區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劑應當準確稱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記記錄。
第四十二條餐具、飲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應嚴格執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確保消毒達到規定的效果。
餐具、飲具的保潔設備設施應確保潔凈、密閉,并有明顯標識。保潔設備設施內不得存放雜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條學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應當留樣。食品留樣應按品種分別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專用密閉容器內,在專用冷藏設施并在5℃左右的條件下冷藏存放48小時以上。每個品種留樣量不少于100g,并記錄留樣食品名稱、留樣量、留樣時間、留樣人員等。
第四十四條從業人員應當保持良好的個人衛生。操作時應穿戴清潔的工作衣帽,頭發不得外露,不得留長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飾物,操作過程中應保持手部清潔衛生。
專間操作人員進入專間應更換成專間專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應嚴格洗手消毒,操作中應適時消毒。
第四十五條學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級教室的,應當配備數量足夠的運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證送餐過程中的清潔衛生。每次運送食品前應對運送工具、容器等進行清洗消毒,運送裝卸過程中應密閉加蓋。
第四十六條學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應符合國家標準gb5749《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規定。
第四十七條學校食堂應加強食品加工經營場所環境衛生管理,保持環境整潔,排水溝渠通暢,地面無積水、無積垢,設備設施正常運轉。
第四十八條學校食堂餐廚廢棄物應存放于標識清楚、密閉的容器中,并日產日清。
餐廚廢棄物應交由經相關部門許可或備案的餐廚廢棄物收運單位或個人處理,學校食堂經營者應與其簽訂
合同
,索取其經營資質等相關證明文件復印件,建立餐廚廢棄物處置臺賬。第四十九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本級政府制訂的食品安全事故
應急預案
要求,明確各部門在應急處置中的具體職責。并根據本行政區域實際情況,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應急演練。第五十條學校食堂發生食品安全事故時,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和事發地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當在本級政府領導下,按照應急預案及時做出反應,依法開展事故應急處置工作。
第五十一條學校應當制定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并將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列入學校食堂從業人員培訓內容,并適時組織開展模擬演練。
學校應在食堂就餐區張貼事故應急處置程序、應急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并加強對食堂從業人員、學生和教職工事故應急報告和處理的宣傳。
第五十二條學校應急聯系人或其他人員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報告時,應立即向學校(包括學校食堂經營者)食品安全管理員或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報告。
學校接到報告后,應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擴大:
(二)組織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導致人身傷害的人員;
(五)事故處理結束后,學校食堂應在有關部門指導下對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觸過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設備設施和現場進行清洗、消毒等處理。
第五十三條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遵照法律法規要求,會同同級衛生計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組織做好對事故的現場控制、調查取證、信息發布等工作,并開展對事故的調查、處理及相關單位和人員事故責任的認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應依法提交事故
調查報告
和流行病學調查報告。事故最終調查報告和事故責任調查處理報告要逐級上報當地政府、省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第五十四條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應建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突發事件新聞發布工作機制,加強信息發布前的溝通和論證,及時、統一、客觀、準確發布權威信息。
第五十五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應當加強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傳教育,強化日常監管,落實春秋兩季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專項檢查工作,指導并督促學校食堂嚴格執行《餐飲服務食品安全操作規范》。
第五十六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召開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責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員會議,通報食品安全日常監管情況、發現問題及整改要求等事項。
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會同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定期對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責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員進行集中培訓和考核。
(一)經營許可情況及保持狀況;
(二)食品安全管理員配備、培訓及在崗履職情況;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處置方案制訂情況;
(四)從業人員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識培訓情況及檔案建立情況;
(七)對食品貯存、加工制作等過程的管理控制情況;
(八)其他需要重點檢查的情況。
第五十八條學校食堂應主動公開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購和檢驗證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學校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食品安全等級評定等情況。
第五十九條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級評定未達到本規定要求的,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管部門應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加大日常檢查的頻次,必要時應聯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條學校食堂主動公開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相符的,對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和主管部門在日常檢查中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或風險未及時進行整治、消除隱患的,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列入重點監管對象,增加日常監督檢查頻率和力度,必要時應聯合學校主管部門開展對學校食堂開辦者和經營者的約談。
第六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根據相關政策和要求,組織指導學校科學制定學校食堂建設規劃,全面推進學校食堂的標準化建設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學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機制,定期進行食品安全的督導檢查,對發現的食品安全隱患和風險及時處理。
第六十二條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切實做好學校等人群聚集單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時應會同學校主管部門指導學校加強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識宣傳,提高對食源性疾病的辨別、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條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衛生計生等部門要進一步完善信息通報與聯合督查工作機制,強化溝通協商和協調協作。
第六十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有權舉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的違法行為,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學校主管部門應做好學校食堂食品安全舉報受理、查處和反饋工作。
第六十五條學校和學校食堂經營者在食品加工經營過程中有食品安全違法行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未按本規定定期組織學校食堂食品安全應急演練的;
(三)隱瞞、謊報、緩報學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八)當地疾病預防控制機構未按規定對食品安全事故進行流行病學調查和提交調查報告的。
第六十七條供餐人數在50人以下的學校以及以簡單加工學生自帶糧食、蔬菜或以為學生熱飯為主的規模小的農村學校其供餐場所可不列入本規定的范圍。
第六十八條本規定由廣東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廣東省教育廳、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六十九條)本規定自文件發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負責有關政府非稅收入的執收工作;
(八)執收單位不得隱匿、轉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稅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稅收入執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管理,應當通過政府非稅收入征管信息系統進行,實行財政部門、代理銀行和執收單位三方聯網,做到收支脫鉤、以票管收、票款核對、實時清算。
第十六條 繳款義務人應當在規定的范圍內,根據執收單位的要求,及時足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并有權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憑證。
繳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金額繳納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加收滯納金。加收的滯納金并入政府非稅收入。
繳款義務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金額履行繳款義務的,按照約定承擔違約責任。
擅自設立政府非稅收入項目、擴大征收范圍、提高征收標準及非法使用票據等行為,繳款義務人有權予以拒絕,并可向財政、價格、監察、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舉報。
第十七條 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國家、省有關規定執行。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批準緩收、減收、免收屬于本級收入的行政事業性收費。
依法可以緩收、減收和免收政府非稅收入的,應當由繳款義務人向執收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按照法定批準權限和程序進行審批。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決定緩收、減收、免收政府非稅收入。
第三章 賬戶管理
第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的征收、歸集、結算和退付業務,應當通過國庫、財政結算賬戶進行。
政府非稅收入財政結算賬戶可由縣級以上財政內部負責政府非稅收入收繳業務的部門管理。
第十九條 財政結算賬戶由財政部門在代理銀行設立,包括財政結算分戶和執收單位子賬戶。
財政結算分戶用于與執收單位子賬戶的政府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分成資金的匯繳結算、向國庫或者財政專戶劃繳資金、辦理本級非稅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暫收款項的撥付。財政部門對財政結算分戶按執收單位、政府收支分類科目、收入項目進行明細核算。
執收單位子賬戶用于執收單位政府非稅收入收繳,資金按日清算至財政結算分戶,執收單位子賬戶原則上實行零余額管理。
第二十條 財政結算賬戶開立應綜合考慮銀行資質、償債能力、盈利能力、運營情況及內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務水平等情況。
禁止在信托投資公司等非銀行金融機構開設財政結算賬戶,禁止開設委托貸款基金賬戶,禁止異地開設財政結算賬戶。
第二十一條 各級財政部門應與財政結算賬戶開戶銀行簽訂規范的銀行賬戶管理協議,并報人民銀行備案。銀行賬戶管理協議應當全面、清晰界定雙方權利義務關系。
第四章 代理銀行
第二十二條 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商業銀行要求辦理政府非稅收入代收業務的,應當符合財政部門會同人民銀行規定的條件。
代理銀行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組織財政部門、人民銀行和執收單位按照公開、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則確定。
第二十三條 代理銀行應當按照財政部門和人民銀行的規定,及時收納、清算、劃解政府非稅收入,并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和人民銀行的監督。
第五章 資金管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非稅收入依法納入綜合財政預算。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政府非稅收入的不同性質、特點實行分類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條 除法定專項用途的政府非稅收入實行專款專用的以外,政府非稅收入實行收支脫鉤管理,不得與執收單位支出掛鉤。執收單位的執收費用應當納入部門預算。
第二十六條 省(含中央)、市、縣分成的政府非稅收入,在該項目收入全額繳入國庫或者財政結算賬戶后,由執收單位提出申請,經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按照規定的分成比例或者辦法上解和下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拖延、滯壓、截留應當上解和下撥的政府非稅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級部門和單位的政府非稅收入。
第二十七條 政府非稅收入財政結算賬戶收繳的財政性資金,必須按照規定的資金性質、歸屬和時限及時上繳國庫或者相應的財政專戶,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條 政府非稅收入退付必須在法律法規及規章規定的退付范圍內辦理。代理銀行不得擅自辦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程序辦理退付:
(一)執收管理過程中發生技術性差錯需要退付的;
(二)待結算收入,符合有關規定需要退付的;
(三)確認為誤繳、誤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調整變化需要退付的;
(五)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退付事項。
第二十九條 退付政府非稅收入,應當由繳款義務人提交書面申請和相關憑證,經執收單位確認,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后辦理退付手續。
第六章 票據管理
第三十條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執收單位依法向繳款義務人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時開具的收款憑證。
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是單位財務收支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是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監督檢查的重要依據。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執收單位收取政府非稅收入項目的,均應使用由省財政部門統一監(印)制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第三十一條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管理工作,負責相關財政票據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擔市本級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審驗、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縣(市、區)財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財政票據管理工作,承擔本級和所屬鄉鎮(街道)財政票據的申領、發放、審驗、核銷、銷毀和監督檢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條 財政票據用票實行年度計劃管理。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準確測算用票需求,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同級財政部門報送年度用票計劃;各級財政部門應當依據本地區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編制年度用票計劃,并逐級匯總上報。
縣(市、區)財政部門按照本地區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印制申請;市財政部門按照本級財政票據年度用票計劃和所屬縣(市、區)財政票據印制申請,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財政部門報送財政票據印制申請。
第三十三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經省財政部門同意實行政府非稅收入委托執收的,由委托單位辦理《財政票據領購證》。
第三十四條 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財務隸屬關系向同級財政部門領購、結報、核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并報告票據使用、結存情況。
第三十五條 執收單位發現政府非稅收入票據遺失、被盜、滅失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書面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經財政部門審查確認后在當地主要媒體上公告聲明作廢。
第三十六條 執收單位應當妥善保管已開具的非稅收入票據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為五年。保管期滿需要銷毀的票據存根,由執收單位負責登記造冊,報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后銷毀。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銷毀的,可書面報告原核發票據的財政部門核準,經同意后適當縮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條 執收政府非稅收入時,執收單位應當開具政府非稅收入票據。政府非稅收入依法需要納稅的,執收單位應當按照規定使用稅務發票。
執收單位不按規定開具財政票據或者稅務發票的,繳款義務人有權拒絕繳款。
第三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偽造、變造或者擅自銷毀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二)偽造或者使用偽造的政府非稅收入票據監(印)制章;
(三)轉借、代開、串用、買賣政府非稅收入票據;
(四)使用非法票據。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政府非稅收入納入年度財政預決算,接受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監督。
第四十條 財政、監察、價格、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應當加強對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情況的日常監督檢查,組織開展年度審計和稽查,在職權范圍內依法對政府非稅收入違法違規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
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向監督管理部門如實提供賬冊、報表、票據、電子數據等有關資料,不得拒絕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舉報、投訴政府非稅收入執收、使用和監督管理中的違法行為。
財政、價格、監察、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以及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受理和調查有關舉報、投訴,并及時予以答復、處理,并為舉報、投訴者保密;認為舉報、投訴的事項不屬于本部門、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五個工作日內移送有權處理的部門、單位辦理。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執收單位、繳款義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按照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浙江省政府非稅收入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代理銀行違反本辦法和委托代理協議及人民銀行有關規定的,由財政部門、人民銀行按照相關規定作出處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代理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政、價格、審計等部門和人民銀行及其工作人員在政府非稅收入管理中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的,由監察機關或者任免機關按照人事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政府非稅收入收繳、退付、清算管理辦法,由市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和人民銀行另行制定。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辦法。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9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市、縣(市、區)有關非稅收入的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食品安全制度上墻規定篇十
新的食品安全法有什么處罰規定呢?下面就由小編告訴大家吧。
第八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未經許可從事食品生產經營活動,或者未經許可生產食品添加劑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和用于違法生產經營的工具、設備、原料等物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并處貨值金額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
(七)經營超過保質期的食品;
(八)生產經營國家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產經營的食品;
(十)食品生產經營者在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經營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經營的。
(一)經營被包裝材料、容器、運輸工具等污染的食品;
(四)食品生產經營者在食品中添加藥品。
(二)未建立并遵守查驗記錄制度、出廠檢驗記錄制度;
(三)制定食品安全企業標準未依照本法規定備案;
(四)未按規定要求貯存、銷售食品或者清理庫存食品;
(五)進貨時未查驗許可證和相關證明文件;
(六)生產的食品、食品添加劑的標簽、說明書涉及疾病預防、治療功能;
(七)安排患有本法第三十四條所列疾病的人員從事接觸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第八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事故單位在發生食品安全事故后未進行處置、報告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毀滅有關證據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一)進口不符合我國食品安全國家標準的食品;
(三)出口商未遵守本法的規定出口食品。
違反本法規定,進口商未建立并遵守食品進口和銷售記錄制度的,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給予處罰。
第九十條違反本法規定,集中交易市場的開辦者、柜臺出租者、展銷會的舉辦者允許未取得許可的食品經營者進入市場銷售食品,或者未履行檢查、報告等義務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嚴重后果的,責令停業,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要求進行食品運輸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并處二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二條被吊銷食品生產、流通或者餐飲服務許可證的單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處罰決定作出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
食品生產經營者聘用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的人員從事管理工作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許可證。
第九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食品檢驗機構、食品檢驗人員出具虛假檢驗報告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依法對檢驗機構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食品檢驗人員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受到刑事處罰或者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檢驗機構的檢驗資格。
第九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在廣告中對食品質量作虛假宣傳,欺騙消費者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的規定給予處罰。
違反本法規定,食品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承擔食品檢驗職責的機構、食品行業協會、消費者協會以廣告或者其他形式向消費者推薦食品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第九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食品安全監督管理中未履行職責,本行政區域出現重大食品安全事故、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反本法規定,縣級以上衛生行政、農業行政、質量監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或者其他有關行政部門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或者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或者降級的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其主要負責人應當引咎辭職。
第九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造成人身、財產或者其他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銷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
第九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九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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