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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一
乙方:
因乙方項目開發租用位于二級電站50畝山林及水庫庫尾約100畝土地(土地租用協議另已訂),而土地地面現有村民青苗,現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對該土地土面青苗進行補償處理,為明確雙方權益,雙方達成以下具體事項:
第一條:青苗補償范圍:東至河,南至蔣衛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楊眼塢老路,北至村國外松林,陳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庫庫尾。
第二條:青苗補償款總額為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壹角,其中有青苗補償費壹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壹角,墳墓遷移補償壹萬伍仟伍佰元整(詳見農戶補償清單)。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畢
第三條:青苗補償款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甲方再支付給每戶村民。
第四條:協議簽字生效后,該土地上附著的.一切青苗均歸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對其進行處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五條甲方有權對乙方與村民之間關于青苗補償的有關事項提供一切便利。
附件:青苗補償區域圖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果。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
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二
甲方:
乙方:
甲方臨時占用乙方的土地進行管道安裝,經雙方和談特定如下協議:
一、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屬于臨時用地,當管道安裝回填后將土地交還給乙方。
二、共占地寬5米×長15米=75平方米。
三、經雙方協商每平方米青苗費賠償20.00元,共計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四、乙方領到青苗費賠償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屬物。
五、協議簽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給乙方。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
乙方:
年月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據《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乙方村委會證明。現就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進行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村委會證明乙方有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屬于乙方所有權或管轄范圍內的青苗補償款。
二、在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以上青苗補償款合計為(小寫):xx元(大寫):人民幣xx元
乙方簽字:xx(蓋章)
三、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補償的內容和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自協議簽訂日起,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款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四、協議實施后,地上所有物盡歸甲方所有,由甲方進行處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已補償的青苗等物及區域內的土地再次進行種植和利用。五、簽署本協議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其作為補償權利人的證明資料。包括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協議書等。
六、村委會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證明。
七、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甲乙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
甲方:
年月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四
甲方:
乙方:
丙方:
第一條乙方的聲明:
(一)乙方是桂平市金田鎮莫龍村的村民;乙方是其家庭的等人),乙方有權與甲方丙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各項地上物的所有補償款。
(二)在甲方管網鋪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青苗、樹木共有1000棵;其種植青苗、樹木的類別為(竹子),位置位于金田鎮二橋至污水廠沿江岸邊。
第二條補償標準:
按國家青苗補償條例:竹子單價補償為貳元一棵。
第三條乙方應計補償款:
青苗補償款合計(小寫):¥20xx元(大寫):人民幣貳千元整。
第四條支付補償款的方式及時間:
甲乙丙三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進行補償的內容和情況代表(其所代表的家庭成員包括: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乙方的家庭代表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1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
第五條丙方的見證:
丙方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地上物的所有權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和證明。
第六條其他條款:
(一)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丙三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可由甲乙丙三方協商一致之后簽訂補充協議,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各方于20xx年8月31日,于桂平市污水廠項目部簽訂本協議書。
甲方:
乙方:
丙方: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五
xx縣xxx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xxxx(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臨時占用乙方的土地進行管道安裝,經雙方和談特定如下協議: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屬于臨時用地,當管道安裝回填后將土地交還給乙方。
二、 共占地寬5米×長15米=75平方米。
三、 經雙方協商每平方米青苗費賠償20.00元,共計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領到青苗費賠償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屬物。
五、 協議簽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給乙方。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二o一四年七月九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六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 市(縣) 鎮(鄉) ?村 ?組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乙方村委會證明,現就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著物(以下統稱“地上物”)的一次性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村委會證明乙方有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屬于乙方所有權或管轄權范圍內各項地上物的所有補償款。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員簽訂本協議。
二、在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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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青苗等補償款合計(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元。乙方簽字:(蓋章)。
三、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進行補償的`內容和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3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全部款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四、協議實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權歸甲方。由甲方處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已補償的青苗樹木種植區域內的土地再進行種植和利用。
五、簽署本協議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作為補償權利人的證明資料,包括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協議(證明其對相關土地耕作經營權利的書面文件),建筑物產權證明等。
六、村委會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地上物的所有權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和證明。
七、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甲、乙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月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七
甲方:河北九瑞麟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
乙方:xx
乙方地址:xx市(縣)xx鎮(鄉)xx村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乙方村委會證明。現就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進行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村委會證明乙方有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屬于乙方所有權或管轄范圍內的青苗補償款。
二、在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以上青苗補償款合計為(小寫):xx元(大寫):人民幣xx元
乙方簽字:xx(蓋章)
三、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補償的內容和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自協議簽訂日起,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款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四、協議實施后,地上所有物盡歸甲方所有,由甲方進行處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已補償的青苗等物及區域內的土地再次進行種植和利用。五、簽署本協議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其作為補償權利人的證明資料。包括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協議書等。
六、村委會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證明。
七、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甲乙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xx
甲方代表簽字:xx
乙方(蓋章):xx
乙方代表簽字:xx
見證人簽字:xx
簽訂日期: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八
甲方:xx
乙方:xx
因甲方發展需征用乙方土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征用方應對所征用土地上的`青苗予以補償。現經甲、乙雙方友好協商,就相關補償事宜達成如下協議:
一、本次青苗補償的范圍:東沿xx;南至新水渠;西至甲方公司圍墻;北至xx。(見甲方新增用地紅線圖)
二、此次補償的青苗品種及數量經甲乙雙方現場驗收后確定,甲方按與乙方協商確定的單價,支付乙方青苗補償費xx元。
三、本協議簽訂后五個工作日內,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所有青苗補償費。乙方在收到甲方支付的費用后,應負責做好甲方征用土地的協調工作,確保土地征用的落實。
四、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xx
乙方(蓋章):xx
甲方(簽字):xx
乙方(簽字):xx
簽約時間: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九
甲方:洪家村村民委員會
乙方:農業面源治理有限公司
因乙方項目開發租用位于二級電站50畝山林及水庫庫尾約100畝土地(土地租用協議另已訂),而土地地面現有村民青苗,現乙方代表村民要求甲方對該土地土面青苗進行補償處理,為明確雙方權益,雙方達成以下具體事項:
第一條:青苗補償范圍:東至河,南至蔣衛全房屋西3米,西至原楊眼塢老路,北至村國外松林,陳平承包山及老石坎水庫庫尾。
第二條:青苗補償款總額為拾壹萬玖仟玖佰貳拾貳元壹角,其中有青苗補償費壹拾萬肆仟肆佰貳拾貳元壹角,墳墓遷移補償壹萬伍仟伍佰元整(詳見農戶補償清單)。甲乙雙方簽字后,乙方一次性支付完畢
第三條:青苗補償款由乙方支付給甲方,甲方再支付給每戶村民。
第四條:協議簽字生效后,該土地上附著的一切青苗均歸乙方所有,甲方和村民不得對其進行處置,如有矛盾由甲方負責處理。
第五條甲方有權對乙方與村民之間關于青苗補償的有關事項提供一切便利。
附件:青苗補償區域圖
以上協議經甲、乙雙方簽字后生效,此協議一式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附件同樣具有法律效果。
甲方:洪家村村民委員會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農業面源治理有限公司
xxxx年xx月xx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
__縣__x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甲方)
____(以下簡稱乙方)
甲方臨時占用乙方的土地進行管道安裝,經雙方和談特定如下協議: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屬于臨時用地,當管道安裝回填后將土地交還給乙方。
二、 共占地寬5米×長15米=75平方米。
三、 經雙方協商每平方米青苗費賠償20.00元,共計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領到青苗費賠償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屬物。
五、 協議簽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給乙方。 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生效后,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影響甲方正常施工。
甲方代表簽章:
乙方代表簽章:
20__年七月九日
合同協議書范本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一
地上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協議書
協議編號: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 市(縣) 鎮(鄉) 村 組 乙方身份證號碼:
根據《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并經乙方村委會證明,現就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以及其它地上附著物(以下統稱“地上物”)的一次性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一、經村委會證明乙方有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屬于乙方所有權或管轄權范圍內各項地上物的所有補償款。乙方代表乙方家庭所有成員簽訂本協議。
二、在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
以上青苗等補償款合計(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元。乙方簽字: (蓋章)。
三、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進行補償的內容和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乙方的
家庭代表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額,自本協議簽訂之日起 3日內,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全部款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四、協議實行后,其地上物的所有權歸甲方。由甲方處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已補償的青苗樹木種植區域內的土地再進行種植和利用。
五、簽署本協議時,乙方應向甲方提供其作為補償權利人的證明資料,包括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協議(證明其對相關土地耕作經營權利的書面文件),建筑物產權證明等。
六、村委會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地上物的所有權人之代表身份以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和證明。
七、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甲、乙簽字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貳份,甲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簽名):
代表人簽字: 代表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二
附件1
免(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
― 1 ―
― 2 ―
附件2
關于要求減免×××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請示
各級礦管、財政部門:
×××井度開采煤層為b煤、c煤兩個煤層,該煤層夾矸多、媒質差、灰分高于40%,發熱量低于11mj/kg,屬《煤炭產品品種和等級劃分》(gb/t網17608-)的規定等外品。20開采4203、5103、3203三個回采作面,產銷原煤167812噸,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三條(二)款的`規定,符合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條件。
此外,該礦井為充分回收利用煤炭資源,從媒矸石中回收煤炭13686噸,回收這部分煤炭符合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條件。
依據上述理由,特向征管部門申請。
1、減繳公簍礦躍進井劣質煤167812噸應征礦產資源補償費206380.57元的49%費額,即101126.48元。
2、免繳公簍礦躍進井從媒矸石中回收煤炭13686噸,應征礦產資源補償費16831.48元。
兩項合計117957.96元,請審批。
二○○×年×月×日
― 3 ―
附件3
礦產資源補償費非行政許可審批流程圖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三
甲方:
乙方:
乙方地址: 市(縣) 鎮(鄉) 村
乙方身份證號:
根據《合同法》和《土地管理法》以及相關的法律法規規定,經甲乙雙方協
商一致,并經乙方村委會證明。現就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的地上青苗進行補償。達成如下協議:
一、 經村委會證明乙方有權與甲方簽訂本協議。并且有權領取屬于乙方所有權或管轄范圍內的青苗補償款。
二、 在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乙方享有補償權利的全部內容如下:以上青苗補償款合計為(小寫): 元(大寫):人民幣 元 乙方簽字:
三、甲乙雙方共同對甲方建設用地范圍內應當補償的內容和情況進行核實并予以公示。如果公示之后無人對乙方的權利人身份、補償的數量、補償的金額、乙方與甲方簽訂本協議的權利、乙方領取補償款的權利等事項提出異議。則甲方將根據本協議約定的補償金,自協議簽訂 日起,一次性支付給乙方,乙方收到款項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礙甲方施工。甲方不再支付任何款項給乙方。
四、協議實施后,地上所有物盡歸甲方所有,由甲方進行處置,未經甲方書面同意,乙方不得對已補償的青苗等物及區域內的土地再次進行種植和利用。
五、簽署本協議時,乙方應當向甲方提供其作為補償權利人的證明資料。包括身份證,家庭戶口本,農村土地承包協議書等。
六、村委會作為本協議的見證方,對乙方的合法村民身份,被補償青苗所有人的身份及補償標準、數量、補償金額發放等相關事宜,給予見證、監督、證明。
七、本協議如發生爭議,甲乙雙方應通過友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向當地法院起訴。本協議自甲乙簽訂之日起生效。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見證人(蓋章):
甲方代表簽字: 乙方代表簽字: 見證人簽字:
簽訂日期: 年 月 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四
甲方:
乙方:
鑒于:
甲方臨時占用乙方的土地進行管道安裝,經雙方和談特定如下協議:
一、 甲方占用乙方土地屬于臨時用地,當管道安裝回填后將土地交還給乙方。
二、 共占地寬5米×長15米=75平方米。
三、 經雙方協商每平方米青苗費賠償20.00元,共計1500.00元(大寫:壹仟伍佰元整)。
四、 乙方領到青苗費賠償款后自行拆除地面附屬物。
五、 協議簽定之日起30天后甲方把土地交給乙方。
六、違約責任:
1、甲方應按約付款,每遲延付款一日,應當按未付款額的萬分之二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2、乙方應確保甲方按時開工建設,因乙方原因甲方遲延開工的,乙方每遲延一日,應當按補償款總額的萬分之二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七、爭議的解決:
甲乙雙方因合同發生的全部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時,雙方交項目所在地人民法院訴訟解決。
八、其他事項:
1、本合同自雙方簽字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一式兩份,雙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簽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五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系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根據7月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于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科學規劃、合理開發、總體布置,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征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
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第十條
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上繳,并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于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六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
下面是關于最新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全文內容,敬請大家閱讀參考。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保護與合理開發,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其他管轄海域開采礦產資源,應當依照本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企業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列入管理費用。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價格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平均價格計算銷售收入。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本規定所稱礦產品,是指礦產資源經過開采或者采選后,脫離自然賦存狀態的產品。
第四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的,以其銷售最終產品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金額= 礦產品銷售收入×補償
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礦山設計的礦山企業,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不能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方式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礦種,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另行制定計算方式。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依照本規定附錄所規定的費率征收。
礦產資源補償費費率的調整,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確定,報國務院批準施行。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征收。礦區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征收。礦區范圍跨省級行政區域的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海與其他管轄海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授權的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征收。
第八條 采礦權人應當于每年的 7月31日前繳納上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于下一年度1月31 日前繳納上一年度下半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采礦權人在中止或者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同時提交已采出的礦產品的礦種、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資料。
第十條 征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及時上繳,并按照下款規定的中央與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分成比例分別入庫,年終不再結算。
中央與省、直轄市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5∶5;中央與自治區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分成比例為4∶6。
第十一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于礦產資源勘查。
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具體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國務院計劃主管部門共同制定。
第十二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廢石(矸石)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開采已關閉礦山的非保安殘留礦體的;
(三)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免繳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采礦權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省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批準,可以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一)從尾礦中回收礦產品的;
(二)開采未達到工業品位或者未計算儲量的低品位礦產資源的;
(三)依法開采水體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的礦產資源的;
(四)由于執行國家定價而形成政策性虧損的;
(五)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認定減繳的其他情形。
采礦權人減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超過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0%的,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準。
批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當報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和國務院財政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
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 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
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 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十七條 依照本規定對采礦權人處以的罰款、加收的滯納金應當上繳國庫。
第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當事人也可以自接到處罰決定通知之日起15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九條 本規定發布前的地方性法規和地方人民政府發布的規章及行政性文件的內容,與本規定相抵觸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二十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辦法。
第二十一條 本規定由地質礦產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自1994年4月1日起施行。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七
貴州省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條 為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護和合理利用水土資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貴州省水土保持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開辦生產建設項目或者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損毀水土保持設施、地貌植被,不能恢復原有水土保持功能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前款所稱的其他生產建設活動是指取土、挖砂、采石(不含河道采砂),燒制磚、瓦、瓷、石灰,排放廢棄土、石、渣等。
第三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全額上繳國庫,納入政府性基金預算管理,實行專款專用,年終結余轉下年使用。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和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發展改革、審計和監察等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水土保持補償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免交水土保持補償費:
(一)修建學校、幼兒園、醫院、兒童福利院、社會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公共文化體育場所等公益性工程項目的;
(二)農業、農村修建基礎設施,農民依法修建自用住房或者因生產、生活需要取土、取石的;
(三)建設保障性安居工程、市政生態環境保護基礎設施項目的;
(四)建設軍事設施的;
(五)按照相關規劃開展水土流失治理活動的;
(六)國家規定免征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免交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承擔預防和治理水土流失的責任。
第六條 除本辦法規定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減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得改變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對象、范圍和標準。
第七條 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下列管理權限分級征收:
(一)國家和省級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征收;
(二)市(州)人民政府審批、核準、備案的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補償費由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征收;
(三)第一項、第二項規定以外的水土保持補償費,由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征收。
第八條 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可以委托或者指定下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
第九條 開辦一般性生產建設項目的,應當在征用地結束后,項目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處于建設期的,應當在建設活動開工前一次性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礦產資源處于開采期的.,應當按照季度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按照季度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報送礦產資源開采量、取土挖砂采石量、棄土棄渣量等資料。不報、瞞報或者謊報的,按照設計最大開采量或者排棄量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
從事其他生產建設活動的,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具體方式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確定。
第十條 未編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產建設項目,由有審批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責令限期編報,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經依法審批的水土保持方案核定的金額一次性征收。
第十一條 單位和個人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不免除其水土流失防治的責任。
第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應當使用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財政票據,并按照規定向社會公示收費項目和標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收費時,應當向單位和個人送達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通知單,單位和個人應當自收到繳納通知單之日起15日內辦理繳納手續。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按照1∶9的比例分別上繳中央和地方國庫。
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收費標準和繳庫方式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四條 征收的水土保持補償費專項用于水土流失預防和治理,水土保持生態建設、管理,水土保持規劃、設計、勘察和監測,水土保持宣傳、教育培訓和科技示范等工作。
第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應當每年通過報紙、網絡等方式,向社會公開水土保持補償費的征收使用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水土保持機構對水土保持補償費繳納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有關文件、證照、資料;
(二)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或者個人就執行本辦法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
(三)進入被檢查的生產建設項目現場進行調查;
(四)查閱、復制與征收水土保持補償費有關的單據、票據、帳簿、記帳憑證和報表等。
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合法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并不得妨礙有關單位和個人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有關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或者阻礙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公務。
第十七條 拒不繳納或者拖延繳納水土保持補償費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九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3月16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貴州省水土保持設施補償費征收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八
猖獗村官毀青苗散文
建安三年,曹操征張繡。時,麥子成熟,曹操下令:“大小將校,凡過麥田,但有踐踏者,并皆斬首。”曹操乘馬正行,忽田中驚起一鳩,戰馬受驚,竄入麥田,踐踏麥子。曹操呼行軍主簿,擬議自己踐麥之罪。主簿曰:“丞相豈可議罪?”操曰:“吾自制法,吾自犯之,何以負眾?”掣劍自刎,眾急救住。后曹操割發代首,傳示三軍。三軍粟然。
三國亂戰的年代,當時算是一方諸侯的曹操,尚知道糧食的重要性,無論是對民生,還是軍隊,割發代首,算得上對農業重視的一種秀事。
公元二零零九年,再有四五天就到了收割小麥的時候,可是邢臺市橋西區南大郭鄉中召馬村的14畝麥田一夜之間成了平地,讓那些等待收割小麥的村民欲哭無淚。據村民介紹,村南這塊地大概有70多畝,4月13日已經發生過一次這樣的事,也是在半夜,長勢正旺的麥子被鏟了一部分,在當地派出所的協調下,剩下的麥子沒有動。4月25日還鏟過一次,這次把剩下的麥子全部鏟完了,3次累計共有70多畝麥地被鏟。“家里7口人一共就2畝多地,這一來,一年的收成全完了。”村民胡維新說。
報道后稱,村支部要搞什么開發,記者從村民中了解到,村支部曾經說過要把被鏟的這片地方搞開發,每畝地每年補償1500元,一次性付給30年的補償,可是大部分村民不同意。“有的村民的地被鏟了從村里拿了錢是因為沒辦法,地鏟了不能再種了,雖然補償一部分錢,可我們以后怎么辦?說是要搞土地開發,這個事村民代表都不知道,我們去邢臺市國土局問過,沒辦任何手續。”現任村民代表杜逢河說。
猖狂,無法無天,這是一種如何的黑暗呢?古人尚知農事和糧食的重要,而如今,過了幾天吃飽日子的某些人,感覺不得了了。區區的幾個村級干部就敢如此的肆意妄為,放眼開來,想想更高的`官員,讓人毛骨悚然。2月26日,國土資源部公布的全國土地利用變更調查結果顯示,截至月31日,全國耕地面積為18.2574億畝,又比上一年度減少29萬畝。為保證糧食安全,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18億畝,是一條不可逾越的政策“紅線”。照此趨勢,耕地數量越來越接近“紅線”。若村村鎮鎮如此,中國的糧食安全又如何談起?上世紀六十年代的大饑荒,恐怕已經沒有多少人記得了,莫非是有人想讓我們在二十一世紀體驗一把?搞基建,修道路,機場,搞房地產,處處都在縮減著中國的耕地面積,雖然有著一個占補平衡的幌子,說實話,這統計出來的數據,我還真找不到理由相信。無農不穩,如果糧食安全出現了問題,亂局是絕對不可避免要出現的。至于那些狗p專家所說,從國外進口糧食,估計長腦子的人,是不會信的。號稱占世界百分之七耕地的中國,究竟有多少耕地,又有多少沒有放荒的耕地,有多少真正長著糧食的耕地,恐怕沒有多少人知道?中國的耕地能指望美國來給我們平衡?還是指望地球的土地用月亮來平衡?涸澤而漁,殺雞取卵,圈地蓋房,我們是在飲鴆止渴,或者叫自掘墳墓?授人以柄,讓外國用糧食來卡著我們的脖子?許多耕地毀掉是不可能再次復墾,眾多的資源不可再生,各種發展經濟的名義,為了所謂的政績,森林在消失,河流湖泊被污染,土地流失,沙漠化,物種消失。原來能作魚皮衣的赫哲族人,如今已經再也補不到一條可以取下魚皮的大魚了;曾經魚米之鄉的江南眾多湖泊如今長滿了藍藻同時散發著惡臭。
人無遠慮,必有近憂。有錢人可以唱高調,有權人也可以唱高調,所謂的精英可以唱高調,因為他們有出國的能力和門路,可是我們普通的百姓沒有離開這土地的能力,我們許多人得指望著一畝三分地的出產來生存。
這樣的敗類,要將國家的柱石毀去,長此以往,國將不國!如此短視的行為,必然在將來受到大自然百倍乃至千倍的報復和懲罰!
青苗補償款協議篇十九
第一條 為了維護國家對礦產資源的財產權益,加強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促進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利用和保護,根據國務院《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開采礦產資源的,應當依照《規定》和本辦法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級以上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征收工作。
第四條 礦區范圍在縣級行政區域內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礦區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依法征收。
礦區范圍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的,礦產資源補償費由所涉及行政區域的共同上一級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負責依法征收。
負責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地質礦產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征收機關),必須符合能獨立履行地礦行政管理職能、具有獨立的銀行賬戶和相應的財會等專業技術人員等條件。不具備條件的,由其上一級征收機關負責依法征收。
符合前款條件的,須經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認定,再按規定向物價部門領取《收費許可證》后,方可收費。
第五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礦產品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征。
采礦權人對礦產品自行加工、消耗的,按照國家規定價格計算銷售收入;國家沒有規定的,按照征收時礦產品的當地市場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向境外銷售礦產品的,按照國際市場銷售價格計算銷售收入。
采礦權人銷售礦產品的全部價款為礦產品銷售收入。
經過開采形成的原礦或者經過采選形成的精礦為礦產品。
第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由采礦權人繳納。依法取得采礦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為采礦權人。
礦產資源補償費以礦產品銷售時使用的貨幣結算。
第七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的費率按《規定》執行。
未經銷售環節直接加工的磚瓦用粘土礦產資源,用于新型墻體材料生產的,其礦產資源補償費折算為按成品磚瓦銷售收入的0.2%計費;用于粘土實心磚生產的,其礦產資源補償費折算為按成品磚瓦銷售收入的0.8%計費。
礦泉水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以扣除包裝費后的銷售收入計費。
第八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照下列方式計算:
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銷售金額×補償費費率×開采回采率系數
開采回采率系數=核定開采回采率實際開采回采率
礦山企業的開采回采率是指全礦山(井)的總指標。
核定開采回采率,以按照國家規定經批準的礦山設計為準;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只要求有開采方案,不要求有開采設計的,其開采回采率由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核定。
實際開采回采率,以礦山地測人員進入采場,實地測量計算并經縣級以上征收機關核實的開采回采率指標為準。
石油、天然氣、礦泉水、地熱及國家暫不要求制定開采回采率的砂、石、粘土等礦種的開采回采率系數按1計算。
對應制定而未制定開采回采率考核指標的,開采回采率系數按1.2至1.5計算。
第九條 采礦權人在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按規定填報《礦產資源補償費月(季)度申報表》,同時提供礦產品名稱、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等有關的數據資料。
第十條 采礦權人應按征收機關審核的數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采礦權人有銀行賬戶的,以劃撥方式直接向當地中央金庫繳納;采礦權人無銀行賬戶的,以現金方式向當地征收機關繳納,再由征收機關按規定向當地中央金庫匯繳。
征收機關向無銀行賬戶的采礦權人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時,應當統一使用財政部監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自收匯繳專用收據》。
征收機關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出示由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核發的《浙江省礦產監察證》。
第十一條 經管轄征收機關批準,收購未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礦產品的單位和個人,為代扣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人,并履行扣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義務。
第十二條 向中央金庫繳納和匯交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使用由財政部統一監制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專用繳款書》。
第十三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按月繳納,每半年結算一次;每月繳納的時間為次月10日前,上半年繳清時間為7月31日前、下半年繳清時間為次年的1月31日前。
采礦權人依法中止或終止采礦活動時,應當結繳礦產資源補償費。
第十四條 符合《規定》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條件的,經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批準后,可以減免。減繳額度超過應繳款50%的,須經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五條 采礦權人要求減免礦產資源補償費,必須在每年1月15日前就本年度減免理由、減免期限及減繳幅度等提出書面申請,并按下列規定填報《免(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申請書》:
(一)國家、部隊、外省和省屬的國有礦山企業,報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
(二)市(地)屬國有礦山企業,報市(地)地質礦產管理部門;
(三)其他礦山企業,報縣級地質礦產管理部門。
市(地)、縣(市、區)征收機關在接到減免申請后,應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在15日內提出審核意見,并報送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省地質礦產管理部門在接到減免申請后,應會同省財政部門在30日內審批,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和原審核部門。
經批準免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采礦權人,每半年向當地征收機關報送一次礦產品產量、銷售數量、銷售價格和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有關資料;免繳期不足半年的采礦權人,應在免繳期結束后的15日內報送。
批準減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應報地質礦產部和財政部備案。
第十六條 礦產資源補償費應及時、全額上繳中央金庫。返還省的部分,按如下比例分配:國家、部隊、外省和省屬的礦山企業上繳的,省為80%,所在縣(市、區)為20%;市(地)屬礦山企業上繳的,市(地)為60%,省和所在縣(市、區)各為20%;縣(市、區)屬礦山企業上繳的,縣(市、區)為80%,省為20%。
礦產資源補償費統一納入預算,實行專項管理,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省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主要用于全省地質勘查、重要礦產資源的保護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管工作;市(地)、縣(市、區)主要用于礦產資源的保護、管理和礦產資源補償費征管工作。
第十七條 各級征收機關應按規定編制《礦產資源補償費收繳平衡表》,逐級上報,并抄送同級財政部門。
第十八條 各級征收機關有權檢查、取錄采礦權人計算礦產資源補償費所使用的有關數據和資料,但應對采礦權人提供的數據資料予以保密。
上級征收機關有權對下級征收機關的礦產資料補償費征管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各級財政部門有權對征收機關的礦產資料補償費征收工作實行監督。
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繳納或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其限期繳納,并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2‰滯納金。
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料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條 采礦權人違反《規定》和本辦法,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征收機關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一)未按規定進行納費申報的,責令其限期申報,逾期不申報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二)未按規定報送有關數據資料的,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三)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拒絕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責令其限期糾正、補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并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 扣繳義務人未按本辦法規定履行代扣代繳義務的,責令其限期補繳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并可處以應當扣繳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二條 妨礙、拒絕征收機關依法執行職務,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征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必須忠于職守,依法辦事;對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濫用職權,徇私舞弊、以權謀私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行政監察機關從重處罰。
第二十四條 按照本辦法收繳罰沒款和滯納金時,應使用省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沒款專用收據;罰沒款和滯納金按規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部門。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15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六條 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執行中的具體問題由省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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