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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篇一
案例分析一
某建筑公司與某學校簽訂一教學樓施工合同,明確施工單位要保質保量保工期完成學校的教學樓施工任務。工程竣工后,承包方向學校提交了竣工報告。學校為了不影響學生上課,還沒組織驗收就直接投入了使用。使用過程中,校方發現了教學樓存在的質量問題,要求施工單位修理。施工單位認為工程未經驗收,學校提前使用出現質量問題,施工單位不應再承擔責任。試問:
1、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三要素分別是什么?
答:本案中的建設法律關系主體是某建筑公司和某學校。客體是施工的教學樓。內容是主體雙方各自應當享受的權利和應當承擔的義務,具體而言是某學校按照合同的約定,承擔按時、足額支付工程款的義務,在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后,該學校就有權要求建筑公司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建筑公司的權利是獲取學校的工程款,在享受該項權利后,就應當承擔義務,即按時交付質量合格的教學樓給學校,并承擔保修義務。
2、應如何具體地分析該工程質量問題的責任及責任的承擔方式,為什么?
答:因為校方在未組織竣工驗收的情況下就直接投入了使用,違反了工程竣工驗收方面的有關法律法規。所以,一般質量問題,應由校方承擔。但是,若涉及到結構等方面的質量問題,還是應按照造成質量缺陷的原因分解責任。因為承包方已向學校提交竣工報告,說明施工單位的自行驗收已經通過,學校教學樓僅供學校日常教學使用,不存在不當使用問題,所以,該教學樓的質量缺陷是客觀存在的。承包方還是應該承擔維修義務,至于產生的費用應由有關責任方承擔,協商不成,可請求仲裁或訴訟。
案例二:工程不按程序辦,還未動工被索賠40萬
甲方:m通用機械廠
乙方:n集團第八分公司
甲方為使本廠的自籌招待所盡快發揮效益,1995年3月在施工圖還沒有完成的情況下,就和乙方簽定了施工合同,并撥付了工程備料款。意在早作準備,加快速度,減少物價上漲的影響。乙方按照甲方的要求進場做準備,搭設臨時設施、租賃了機械工具、并購進了大批建筑材料等待開工。當甲方拿到設計單位的施工圖及設計概算時,出現了問題: 甲方原計劃自籌項目總投資150萬元,設計單位按甲方提出的標準和要求設計完成后,設計概算達到215萬元。一旦開工,很可能造成中途停建。但不開工,施工隊伍已進場做了大量工作。經各方面研究決定:“方案另議,緩期施工”。甲方將決定通知乙方后,乙方很快送來了索賠報告。
m通用機械廠基建科:
我方按照貴廠招待所工程的施工合同要求準時進場(1995年3月20日)并作了大量準備工作。鑒于貴方做出“緩期施工”的時間難以確定,我方必須考慮各種可能以減少雙方更大的損失。現將自進場以來所發生的費用報告如下:
臨時材料庫及工棚搭設費;工人住宿、食堂、廁所搭建費;辦公室、傳達室、新改建大門費(接到圖紙后時間內);已購運進場材料費;已為施工辦理各種手續費用;上交有關稅費;共計10項合計40.5萬元。
甲方認真核實了乙方費用證據及實物,同意乙方退場決定,并給予了實際發生的損失補償。
案例三:超資質承建工程,合同無效,責任難逃
案情簡介
1993年10月2日,某市帆布廠(以下簡稱甲方)與某市區修建工程隊(以下簡稱乙方)訂立了建筑工程承包工程。合同規定:乙方為甲方建一框架廠房,跨度為12m,總造價為98.9萬元;承包方式為包工包料;開、竣工日期為1993年11月2日至1995年3月10日。自開工至1995年底,甲方付給乙方工程款、材料墊付封款共101.6萬元。到合同規定的竣工期限,未能完工,而且已完工程質量部分不合格。為此,雙方發生糾紛。
經查明: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的經營范圍為維修和承建小型非生產性建筑工程,無資格承包此項工程。經有關部門鑒定:該項工程造價應為98.9萬元,未完工程折價為11.7萬元,已完工程的廠房屋面質量不合格,返工費為
5.6萬元。受訴法院審理認為:工商企業法人應在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經營范圍內進行經營活動,超范圍經營的民事行為無效。本案被告乙方承包建筑廠房,超越了自己的技術等級范圍。根據經濟合同法第七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十六條第一款及《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第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1、原、被告所訂立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無效;
2、被告返還原告多付的工程款14.4萬元;
3、被告償付因工程質量不合格所需的返工費5.6萬元.案例評析: 建筑企業在進行承建活動時,必須嚴格遵守核準登記的建筑工程承建技術資質等級范圍,禁止超資質等級承建工程。本案被告的經營范圍僅能承建小型非生產性建筑工程和維修項目,其技術等級不能承建與原告所訂合同規定的生產性廠房。因此被告對合同無效及工程質量問題應負全部責任,承擔工程質量的返工費,并償還給原告多收的工程款。
案例四:施工建房無資質,釀成事故被判刑
案情簡介:2003年3月,被告人顧某(杭州市余杭區運河鎮個體建筑工匠)在沒有資質承建工業廠房的情況下,超越承建范圍,與桐鄉某搪瓷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簽訂協議,承建該公司的球磨車間。在施工過程中,被告人顧某違反規章制度,沒有按照規定要求的施工圖施工,且沒有采取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冒險作業,留下事故隱患。2003年4月16日15時許,施工人員砌筑完球磨車間西墻后,在墻身頂部澆天溝時,由于墻身全部采用五斗一蓋砌筑,且中間沒有立柱或磚墩加固,天溝模板沒有落地支撐,致使墻身失穩倒塌,造成高某被墻體壓住而死亡、沈某等3人輕傷、韓某輕微傷的重大傷亡事故。
桐鄉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法院同時考慮到被告人顧某在案發后認罪態度較好,且已對各受害人的經濟損失作了賠償,確有悔罪表現等情節,依法作出如下判決:被告人顧某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1年
[案例評析]
我國《刑法》第134條規定:“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重大責任事故罪的成立以行為人在生產、作業過程中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了“其他嚴重后果”為必備條件。本案中,被告人顧某在無建筑資質的情況下承建工業廠房,超越承建范圍,且在施工過程中違章作業,造成一起1人死亡4人受傷的重大傷亡事故,其行為已構成重大責任事故罪,依法應受到刑事追究。同時,本案也警示人們,在農村個人建房以及個體工商業主建廠房時,無資質、超越承建范圍、違章施工建房的現象仍時有發生,但愿本案血的教訓能夠引起建房戶的關注,杜絕和遠離無資質建房,避免因一時貪圖小利造成無可挽回的損失。同時,有關部門要重視安全生產,加大對這方面的管理力度,從源頭上遏制這類事故的發生。
.違章冒險作業,出事將被判刑
2000 年11月30日,秀城區人民檢察院依法將被告人丁某重大事故一案向法院提起公訴。經查,被告人在任法人代表的嘉興市某清洗有限責任公司無建筑企業資質的情況下,超越經營范圍,擅自承接了屬于建筑工程分項工程的嘉興市西馬橋小區房管幼兒園的外墻修補業務,無視《建筑施工高處作業安全技術規范》的有關規定,指派既沒有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和專業考試,又無操作證的公司合同工楊某、沈某兩人對房管幼兒園的北側外墻進行違章冒險作業。楊某在無任何防護設備進行作業的過程中因操作不當致身體失去控制,頭部直接撞擊在北側外墻墻面上,因傷勢過重搶救無效死亡。案發后,被告人丁某向公安機關投案自首,并向死者家屬作了適當的經濟賠償。
[案例分析]
所謂重大責任事故罪,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包括從事生產的工人、科學技術人員和直接指揮生產的領導人員),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行為。該罪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企事業單位的職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對于群眾合作經營組織和個體經營戶的主管負責人,在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從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造成嚴重后果的,也可按本罪追究刑事責任。(2)行為人必須具有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的行為。(3)必須因違反規章制度造成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重大傷亡事故是指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造成其他嚴重后果是指直接經濟損失巨大或者使生產、工作受到重大損害等。
(4)重大事故必須發生在生產、作業活動過程中,并同有關職工及從業人員的生產、作業有不可分離的聯系。(5)行為人對自己行為引起的重大事故后果主觀上是出于過失,而行為人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則往往是明知故犯。根據《刑法》134條規定,依法應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案例五:衡陽大火緣由
據新華社衡陽(2003年)11月15日電,湖南衡陽“11·3”特大火災坍塌事故重大嫌疑人——坍塌的衡州大廈開發商永興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李文革已被當地警方控制。
記者從聯合調查組了解到,李文革當年在沒有取得施工許可證和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情況下,沒有通過正規設計單位,擅自施工和雇請設計人員,設計了兩套設計施工圖紙,一套用于實際施工,一套用于報建,報建圖紙和實際施工圖紙不一樣;私自更改了規劃平面布置圖,將原來三棟平行建筑樓改為“回”字形的建筑樓,并且將設計的7層樓增至8層,局部增至9層。此外,李文革還采取了少報多建,逃避規費的手段,擅自擴大建筑面積;企業沒有建筑施工資質,私自雇請人員組織施工,沒有經過質量監督部門的工程監理,并在補辦手續過程中編造虛假合同和許可證件。衡州大廈竣工以后,沒有組織驗收便投入使用。在使用過程中,又私自改變衡州大廈底層的使用性質,沒有辦理報批程序。企業安全管理混亂,制度不健全
鑒于這些原因,聯合調查組建議有關部門對李文革采取強制性措施,以配合調查組做好調查工作。記者從聯合調查組
了解到,李文革14日上午已被當地警方滯留詢問。與此同時,一些與坍塌的衡州大廈相關建筑設計人員、組織施工人員、物業管理人員等涉嫌違法違規的人員,也已被當地警方采取強制性措施。
案例六:只因不按法規辦,開工損失20萬
案情簡介:s建筑公司五處(乙方)中標后,承接了b研究所(甲方)4800m2住宅工程。合同簽定后,乙方按甲方提供的施工平面位置(規劃部門批準位置)放線后,發現擬建工程北端應拆除的臨時建筑(花房),因未拆除影響正常施工。甲方代表察看現場后便做出將總平面位置進行修改的決定,通知乙方將平面位置向南平移2m后開工。正當乙方按平移后的工程位置挖完基槽時,規劃監督工作人員進現場檢查發現了問題,要求立即停工,向甲方開據5萬元人民幣罰款單,并要求工程原批準的位置不得變動。
乙方接到甲方仍按原平面位置施工的書面通知后提出索賠如下。
b研究所基建處:
按到貴方仍按原平面位置進行施工的通知后,我方將立即組織實施,但因平移2米使原已挖好的所有橫墻基槽作廢,需要用土夯填并重新開挖新基槽。所發生的此類費用及停工損失應由貴方承擔。
1、所有橫墻基槽回填夯實費用3.5萬元;
2、重新開挖新的橫墻基槽費用6.3萬元。
3、86人停工20天損失費2.52萬元。
4、租賃機械工具費1.88萬元。
5、其他應由甲方承擔的費用0.8萬元,合計15萬元
6、順延工期20天。
甲方審核后批準了乙方的索賠。
案例評析:
此案是法制觀念淡薄在工程建設方面的體現。許多人明明知道政府對建筑工程規劃管理的要求,也清楚已經批準的位置不得隨意改變,但執行中仍是我行我素,目無章規。本案中,甲方如按報批的平面位置提前拆除花房,創造施工條件。或按保留花房方案去報規劃爭取批準,都能避免20萬元的損失。
現實中,建設工程許可制度不認真執行的情況時有發生。常見的違法現象有:批準施工圖后又修改設計的;擅自增加層數的;擅自改變使用性質的;擅自改變平面布局等。希望大家從本案中得到教益。
案例七:不按規劃法規擅自施工獲處罰
案情:
1994年9月,原告楊前文依法取得某縣縣城規劃區界定范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用地許可證,有效期一年(1994年9月至1995年9月)。1995年至1996年,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按照用地許可劃定的紅線建設完成第一、二、三層建筑物主體工程,后停止施工。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續建完成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主體工程,未裝修。2000年3月間,被告某縣建設局發現原告未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在規劃區界定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經勘察并委托評估,面積為99平方米,整體造價29700元。同年4月2日,被告向原告送達城建監察通知書,責令其停止建設,并于5月15日組織聽證會,聽取原告的陳述、申辯。
6月27日,被告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認定原告楊前文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于2000年2月、3月間,建設第六層建筑物的行為,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下稱《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福建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下稱《實施辦法》)的規定,決定處罰原告楊前文:責令限期(十日內)改正(出具保證書);并處罰款1485元。原告楊前文不服被告所作行政處罰,于2000年7月4日,向縣政府申請復議。9月25日,縣政府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行政處罰決定。
審判: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楊前文未申請批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擅自于1999年10月至2000年3月間,在縣城規劃區界定范圍內的城南小區建設第四、五、六層建筑物的行為,其行為本身影響縣城城建規劃的行政管理。違反《城市規劃法》第三十二條、《實施辦法》第四
十一、第四十四條的事實清楚,證據確鑿,足以認定。被告縣建設局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其中的第六層建筑處以5%法定幅度內的罰款1485元,適用法律、法規正確,量罰適當、公正,行政執法程序合法。遂判決維持被告所作行政處罰決定。宣判后,原告楊前文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為,根據《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之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進行建設,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處罰款。由此可見,適用本條規定的上述罰則,必須同時具備“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件”的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制度的行為條件,以及“影響城市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具體的行為后果條件。本案被上訴人縣建設局雖然提供了充分的證據證明上訴人楊前文的建設行為,沒有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無法提供證明楊前文的建筑行為影響城市規劃,以及如何影響城市規劃的相關證據。為此,被上訴人適用《城市規劃法》第四十條以及《實施辦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對
上訴人楊前文作出限期改正,并處罰款1485元的處罰,屬適用法律錯誤,該處罰決定依法應予撤銷,原判予以維持是錯誤的。遂依法判決,撤銷一審行政判決;撤銷縣建設局行政處罰決定。
案例八:某重點工程招投標活動
【背景資料】
某省重點工程項目計劃于2004年12月28日開工,由于工程復雜,技術難度高,一般施工隊伍難以勝任,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于2004年9月8日向通過資格預審的a、b、c、d、e五家施工承包企業發出了投標邀請書。該五家企業均按接受了邀請,并于規定時間9月20日~22日購買了招標文件。
招標文件中規定,10月18日下午4時是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評標標準:能夠最大限度地滿足招標文件中規定的各項綜合評價標準。
在投標截止時間這前,a、b、d、e四家企業提交了投標文件,但c企業于10月18日下行5時才送達,原因是中途堵車。10月21日下午由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進行了公開開標。
評標委員會成員共有7人組成,其中招標人代表3人(包括e公司總經理1人、d公司副總經理1人、業主代表1人)、技術經濟方面專家4人。評標委員會于10月28日提出了書面評標報告。b、a分列綜合得分第一、第二名。招標人考慮到b企業投標報價高于a企業,要求評標委員會按照投標價格標準將a企業排名第一、b企業排名第二。11月10日招標人向a企業發出了中標通知書,并于12月12日簽訂了書面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回答下面問題。
【問題】:
1、業主自行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否妥當?說明理由。
2、c企業投標文件是否有效?說明理由。
3、請指出開標工作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4、請指出評標委員會成員組成的不妥之處,說明理由。
5、招標人要求按照價格標準評標是否違法?說明理由
【問題解答】:
1、不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十一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地方重點項目中不適宜公開招標的項目,要經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方可進行邀請招標。(1分)因此,本案業主自行對省重點工程項目決定采取邀請招標方式的做法是不妥的。
2、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本案c企業的投標文件送達時間遲于投標截止時間,因此,該投標文件應被拒收。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同一時間公開進行。
本案招標文件規定的投標截止時間是10月18日下午4時,但遲至10月21日下午才開標,是不妥之處之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五條)規定,開標應由招標人主持。
本案由屬于行政監督部門的當地招投標監督管理辦公室主持,是不妥之處之二。
4、根據《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七條)e公司總經理、d公司副總經理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是不妥的。
《招標投標法》還規定評標委員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2/3。本案技術經濟方面專家比例為4/7,低于規定的比例要求。
5、違法。根據《招標投標法》進行評審和比較。
符合招標文件的要求,屬于違法行為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篇二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
海安中信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 沈兆兵
一、案例背景
某建筑公司(簡稱承包人)通過議標取得某公司(簡稱發包人)的生產廠房b#廠房工程的施工承包權,并簽訂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約定為總價包干形式。工程為單層框架結構,建筑面積為6243.55平方米,檐高為8.5米,跨度為18米;于2006年1月12日開工,2006年9月30日竣工,工期為261日歷天,合同約定未按工期要求完工,每推遲一天扣總價款的1‰;質量為合格工程;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合同約定420元/平方,包干總價為2622291.00元。承包人如期開工,發包人如期按照合同約定方式付款,工程于2006年8月底停工,廠房結構已完成,內部隔墻未完成,所有門未施工,鋁合金窗框已完成,室外散水未完成,外墻涂料未完成,圖紙范圍內有多處未完成。工程一直處于停工狀態,于2008年2月份發包方向地方中級人民法院提出訴訟;訴訟返還工程拖延工期510天的違約金115萬元,扣除未完工程價款40萬元,并終止與承包人的合同關系。法院受理后,應發包人的申請,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未完工程部分價款進行鑒定。而后承包人也向法院提出申請,法院委托鑒定人對該工程的變更增項工程部分價款及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差價進行鑒定。法院于2008年3月份對原被告雙方進行了調解,原被告雙方都對工程的施工情況進行了闡述,各持己見。
二、爭議焦點
(一)、工程未完成部分
1、承包人與發包人對天棚抹灰取消的變更時點存在分歧,無工程變更通知單,發包人認為這是合同施工范圍內的項目,現在未施工。
2、未完工程部分價款的計取標準,合同價款是按420元/平方確定的,發包人認為變更部分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二)、工程變更增加部分
1、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發包人認為無依據部分不可增加,承包人認為原圖紙上沒有,施工過程中應發包人口頭要求增加了工程量,應給予簽證計算增加費用,2、合同為總價包干形式,未對材料價格上漲的風險調整作出約定。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承包人認為合同未對風險作說明,按照國家政策性文件應執行調整。
三、實地勘測
深知工程造價鑒定中踏勘現場、調查這個環節是必不可少的,也是資料收集整理采用的重要步驟。在充分熟悉鑒資料后,組織踏勘現場,實地復核、證實提供的相關內容,給自己一個立體直觀感,并做了拍照、記錄等工作,對現場未完工作內容及變更內容都形成了書面資料,體現了存在的事實。
四、意見征求
為了做出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鑒定,通過書面征詢委托人進行鑒定意見征求,并告知雙方當事人。對委托鑒定內容進行了書面交流,明確了鑒定的原則、方法和思路,以及主要問題的處理意見,進一步明確鑒定的內容,了解了哪些是雙方能達成一致,哪些是雙方存在爭議,鑒定的依據是否齊全和計算是否正確,還有哪些因素尚未考慮等。
五、問題分析
(一)有效變更時點分析
承包人認為在訂立合同時雙方已達成共識,取消天棚抹灰。這是合同訂立時點前后的變更問題,在現實施工中經常會碰到的情況,對于取消天棚抹灰是合同訂立時點的前后問題的審判權限,應由司法機構行使。鑒定人對現有的依據進行鑒定,合同施工范圍為廠房施工圖內全部內容及設計變更中的內容,但在合同中未明確天棚抹灰取消,按照鑒定證據齊全的原則,無書面變更簽證及提供有效的證據,鑒定承包人未按照合同要求完成施工內容,未完項目包含在包干價內,屬于未完項目。
(二)計價方式的確定
發包人認為變更部分綜合單價無約定,要求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當事人對該部分工程價款不能協商一致的,可以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結算工程價款。
為了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鑒定人首先分析司法解釋第十六條適用的環境和使用依據;從范圍上來看,這條解釋適用的范圍是指因設計變更導致建設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質量標準發生變化,與本案例中未做工程的范圍似有點區別,未做工程是未按照施工圖完成施工,而非設計變更或改變質量標準發生的,從這點上鑒定人考慮對未完成項目的計價用這個解釋有點欠妥。從計價標準看,合同明確了單價為420元/平方,包含了整個項目的人、材、機、管理費、利潤、規費、稅收,應該說整個項目是有約定的,套用司法解釋就顯得有些勉強。怎樣才能讓計價方法既公正又使價格合理客觀,主要問題就是420元/平方的單價的組成,如果能分析到這個單價的組成,所有問題就能迎刃而解了,那就考慮了恢復施工圖定額價的方法,看看合同單價與定額單價的區別及讓利,繼而用于未完項目及變更項目。這個方法是否可行,還得分析兩種做法的優缺點,用司法解釋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點是思路明確,缺點是違備合同約定單價的意義,也不能體現施工企業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和競爭的優勢;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的優點是公平體現真實水平和施工企業的競爭優勢,缺點是同樣不能體現施工企業不平衡報價的施工實力,而且定額價的時間不能準確確定。綜合利弊,最終采用恢復定額價來確定工程項目單價的計價方法更能準確、公平、公正、客觀合理的反應事實,定額價采用司法解釋中的方法來確定,參照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時當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計價方法或者計價標準計算工程價款。折算出合同單價的讓利率,以一個固定的讓利率鑒定變更工程。
(三)材料價格的調整
由于施工期間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大,承包人向發包人提出材料差價索賠,發包人認為合同為總價包干,包括了材料價格風險,材料價差不可以補償。施工同期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較大,超出了合同雙方的預見,根據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江蘇省建設廳關于建筑材料價格上漲的指導意見,因建筑材料價格上漲所產生的價差,承發包雙方應本著實事求是、公平合理的原則,可調整價差,本案例可采用承發包合同中約定采用固定價格但未計取風險金的,其材料價格上漲幅度在10%以內(含10%)的,其價差由承包人承擔;材料價格上漲幅度超過10%時,其超出部分的價差由發包人承擔。
文件同時也建議承發包雙方對材料價差的調整,應及時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承發包雙方承擔的風險和材料價差調整辦法;本案例由于承發包雙方一直沒能就這個問題達成一致意見。鑒定人認為對于材料價格漲幅較大,合同未明確風險的計取范圍和材料價格漲跌的處理辦法,采用蘇建定(2003)409號文件的建議指導方法進行材料差價調整。
(四)證據材料在司法鑒定中的重要性
工程造價司法鑒定中委托人提供的證據是整個司法鑒定的核心,現在司法鑒定無證據或證據不足這類現象太多了,主要原因是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不重證據,管理混亂;或者就是發包人不簽,拒簽,承包商也就算了,等到結算時才知道證據的重要性。對于工程變更增加部分有一些無簽證單,按照鑒定證據的原則性,無證據,不能鑒定其造價。
為此,我們重新篩選了委托人提供的變更項目明細,對無簽證單的項目以書面形式告知委托人,并申請補全證據。事實上現場踏勘時有些變更項目的確是變更了,還有部分屬于隱蔽工程,現場看不出來,顯然當事人在履行合同時沒有重視變更簽證,對提出的索賠要求無證據。委托人收到通知書后立即召集原被告進行證據收集,承發包方面對存在的事實進行了協商,有部分達成了共識,并形成了書面文件,承發包雙方均簽字同意。對不能達成共識的部分,委托人委托單獨鑒定造價,并披露在鑒定報告中。
六、總結
經過熟悉情況、現場踏勘、意見征求、問題篩選、解決問題等過程,得出鑒定結果。按照司法鑒定的流程,與當事人分別交換了意見,并公開鑒定結果的分析依據,雙方對鑒定結果均未提出疑義,出具了鑒定報告。對于鑒定人分析的問題均在鑒定報告中專門作了說明,以便提醒委托人。
這個案例所涉及的情況都是一些施工現場存在的普遍現象,由于雙方都不重視證據的重要性,導致了施工進度的停滯以及結算的困難,引起了過多的糾紛。總結多次鑒定工作后,對鑒定過程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因為鑒定過程中,鑒定人與當事人在實體問題上的分歧也是客觀存在的,以往都是在鑒定報告送達當事人后,明確鑒定人的觀點,通過證據資料等直接出具鑒定結果報告,而且鑒定程序主要以鑒定人出具的鑒定報告為主線展開的。當事人再對具體內容提出異議,鑒定人應履行相應的義務,通過出庭進行質詢,使得委托人對審定工作限于被動。增加了意見征求過程后,把問題的矛盾提早發現,有目的地對矛盾進行深入,從而提高了鑒定的有效性,讓法官的思路更明確。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篇三
2012年建設工程監理案例分析(結合相關教材)
一、與概論相關:
1、監理規范p19 四、一、(一)
2、監理結構:
1、組織形式(p127-131)各自優缺點
2、監理人員配備(p131-135)
3、人員職責(p136-135)(必須重視)
3、監理大綱,規劃,實施細則(p145-162)誰編制、誰審核、誰負責;備注: 規劃要在第一次工地會議之前報送4、150頁第三節
一、案例必考部分
與合同相關的管理(合同)
招投標(哪些符合規定、哪些不符合規定、開標時間、定標等相關程序、處理方法)招投標:
1、對招標人資格審查文件的核查。p542、相關時間(投標禁止時間、開標的相關程序)p56-603、無效標的情況:中大偏差、細微偏差的處理p59
評價方法p75頁(二)
二、施工合同管理(p111)
1、承發包人的義務(p111),2、雙方做好施工前的準備工作 p114頁
3、施工工程的合同管理
一、(一)p1154、隱蔽工程的檢查、驗收程序.p1175、工程試車
(一)p1256、安全防護(設立專職人員)對一些編制安全施工方案,如何處理安全責任p1257、工程變更,價款的變更程序,工程竣工驗收報告的處理,p1218、工程索賠,不可抗力工期和費用的索賠及如何索賠,各自應承擔的責任 p123
三、質量控制
1、工程在施工過程中遇見各種情況有誰簽暫停令、開工令,結合質量規范處理問題程序(p124--130)
2、進場材料的檢驗,及如何處理竣工驗收必備的條件和程序、隱蔽工程對比,竣工驗收應當具體的條件(p116)
3、質量統計與分析案例,和案例有關的是:直方圖p144、排列圖p1414、現場施工準備的質量控制(一)(二)
(五)p58-59
四、進度控制
1、關鍵線路、工期、時差
(五)p352、第三節 一、二、p110必考題
3、p139
一、工程延期的申報月審批主考條件
4、工期壓縮的原則:優先壓縮費用最低的關鍵工作。
五、投資控制注意以下三個方面
1、索賠費用p154-1572、工程款的結算p165-175z熟悉一遍
3、費用偏差分析:擬完計劃、已完計劃、已完實際 p178
一、投資偏差的概念
六、熟悉09、10、11年考試案例部分真題。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篇四
工程合同管理案例分析
7.1 案
例
一
背景:
工承包商與業主簽訂一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雙方簽字蓋章并在公證處進行了公證。合同約定工期為12個月,合同固定總價為1500萬元。2006年2月1日開工,工程進行才3個月,建立工程師于2006年5月2日自主決定,要求承包商于2006年11月1日竣工,承包商不予理睬,至2006年5月21日仍不作出書面答復。2006年5月31日,業主以承包商以承包商的工程質量不可靠和工程不能如期竣工為由發文通知該施工企業:“本公司決定解除原施工合同,望貴公司予以諒解和支持。”同時限期承包商拆除腳手架,致使承包方無法繼續履行原合同義務,承包商由此損失工程款工程器材費及其他損失費609萬元,該承包商于2006年6月2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業主承擔違約責任。
注:經法院委托專業權威單位調查鑒定,確認承包商有能力按合同的約定保證施工質量,如期竣工。
問題:
1.合同的效力方面
(1)判斷:該合同屬有效經濟合同。()(2)選擇:合同的有效條件為()a.主體資格合格 b.內容合法
c.訂立合同的形式合法
d.合同草案必須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機構審查 e.訂立合同的程序合法 2.合同的履行方面 判斷:
(1)監理工程師是建設施工合同的當事人。()
(2)未經業主授權,監理單位不得擅自變更與承建單位簽訂的承包合同。()
3.合同違約方面
(1)判斷:發包方應承擔違約責任。()(2)選擇:承擔違約責任的形式有()
a.違約金 b.賠償金 c.繼續履約 d.沒收抵押物 e.變賣留置物 4.合同解除方面
選擇:單方提出變更,解除合同的法律條件是()a.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義務不能履行 b.由于一方在合同約定的期限沒有履行義務
c.由于承包人的保證人失去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d.由于承包人的保證人的法人地位被取消 e.由于承包人的法人代表已經更換 5.訴訟方面 判斷:
(1)承包人可向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上訴,方可能被立案處理。()
(2)此施工合同糾紛案件的經濟訴訟當事人包括業主、承包商、監理工程師。()
6.訴訟時效方面
(1)選擇:國內經濟合同糾紛的申請仲裁或上訴的訴訟時效為()a.1年 b.2年 c.3年 d.4年
(2)判斷:凡超過訴訟時效的經濟糾訴案件,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答案:
1.(1)正確;(2)a、b、c、e 2.(1)錯誤;(2)正確 3.(1)正確;(2)a、b 4.a、b 5.(1)正確;(2)錯誤 6.(1)a;(2)正確
7.2 案 例 二
背景:
某建設單位(甲方)擬建造一棟職工住宅,采用招標方式由某施工單位(乙方)承建。甲乙雙方簽訂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1、協議書中的部分條款
(1)工程概況
工程名稱:職工住宅樓
工程地點:市區
工程內容:建筑面積為3200m的磚混結構住宅樓
(2)工程承包范圍
承包范圍:某建筑設計院設計的施工圖所包括的土建、裝飾、水暖電工程。
(3)合同工期
開工日期:2002年3月12日
竣工日期:2002年9月21日
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190天(扣除5月1-3 日五一節放假)(4)質量標準
工程質量標準:達到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
(5)合同價值
合同總價為:壹佰陸拾陸萬肆仟元人民幣(¥166.4萬元)(8)乙方承諾的質量保修
在該項目設計規定的使用年限(50年)內,乙方承擔全部保修責任。
(9)甲方承諾的合同價款支付期限與方式
1).工程預付款:于開工之日支付合同總價的10%作為預付款。
2).工程進度款:基礎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10%;主體結構三層完成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主體結構全部封頂后,支付合同總價的20%;工程基本竣工時,支付合同總價的30%。為確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結算:工程竣工驗收后,進行竣工結算。結算時按全部工程造價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10)合同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2002年3月5日
合同訂立地點:x x市x x區x x街x x號
本合同雙方約定:經雙方主管部門批準及公證后生效。
2.專用條款中有關合同價款的條款
合同價款與支付:本合同價款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方式確定。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
(1)工程變更事件發生導致工程造價增減不超過合同總價10%。(2)政策性規定以外的材料價格漲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變化。風險費用的計算方法:風險費用已包括在合同總價中。風險范圍以外的合同價款調整方法:按實際竣工建筑面積 520.00元/㎡調整合同價款。3.補充協議條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協議條款簽訂后,甲乙雙方接著又簽訂了補充施工合同協議條款,摘要如下:
補1.木門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門窗套。
補2.鋁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鋁合金廠產品。補3.挑陽臺均采用42型系列某鋁合金廠鋁合金窗封閉。問題:
1.上述合同屬于哪種計價方式合同類型?
2.該合同簽訂的條款有哪些不妥之處?應如何修改?
3.對合同中未規定的承包商義務,合同實施過程中又必須進行的工程內容,承包商應如何處理? 答案:
1.從甲、乙雙方簽訂的合同條款來看,該工程施工合同應屬于固定價格合同。2.該合同存在的不妥之處及修改:
(1)合同工期總日歷天數不應扣除節假日,可以將該節假日時間加到總日歷天數中。
(2)不應以甲方規定的質量標準作為該工程的質量標準,而應以《建筑工
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中規定的質量標準作為該工程的質量標準。(3)質量保修條款不妥,應按《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進行保修。
(4)工程價款支付條款中的“基本竣工時間”不明確,應修訂為具體明確的時間。“乙方不得因甲方資金的暫時不到位而停工或拖延工期”條款顯失公平,應說明甲方資金不到位在說明期限內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應規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計算。
(5)從該案例的背景來看,合同雙方是合法的獨立法人單位,不應約定經雙方主管部門批準后合同生效。
(6)專用條款中有關風險范圍以外合同加框調整方法(按實際竣工建筑合同520.00元/m2調整合同價款)與合同的風險范圍、風險費的計算方法相矛盾,該條款應針對可能出現的除合同價款包括的風險范圍以外的內容約定合同價款調整方法。
(7)在補充施工合同協議條款中,不僅要補充工程內容,而且要說明其價款是否需要調整,若需調整應該如何調整
3、首先應及時與甲方協商,確認該部分工程內容是否有乙方完成。如果需要有乙方完成,則應與甲方商簽補充合同條款,就該部分工程內容明確雙方各自的權利義務,并對工程計劃作出相應的調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與甲方就該部分工程內容的協作配合條件及相應的費用等問題達成,一致意見。以保證工程的順利進行。
7.3案 例 三
背景:
某監理單位承擔了一工業項目的施工監理工作。經過招標,建設單位選擇了甲、乙施工單位分別承擔a、b標段工程的施工,并按照《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分別和甲、乙施工單位簽訂了施工合同。建設單位與乙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b標段所 需的部分設備由建設單位負責采購。乙施工單位按照正常
的程序將b標段的安裝工程分 包給丙施工單位。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事件:
事件1:建設單位在采購b標段的鍋爐設備時,設備生產廠商提出由自己的施工隊伍 進行安裝更能保證質量,建設單位便與設備生產廠商簽訂了供貨和安裝合同并通知了監理單位和乙施工單位。
事件2:總監理工程師根據現場反饋信息及質量記錄分析,對a標段某部位隱蔽工程 的質量有懷疑,隨即指令甲施工單位暫停施工,并要求剝離檢驗。甲施工單位稱:該部位 隱蔽工程已經專業監理工程師驗收,若剝離檢驗,監理單位需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并相應 延長工期。
事件3:專業監理工程師對b標段進場的配電設備進行檢驗時,發現由建設單位采購 的某設備不合格,建設單位對該設備進行了更換,從而導致丙施工單位停工。因此,丙施工單位致函監理單位,要求補償其被迫停工所遭受的損失并延長工期。
問題:
1.在事件1中,建設單位將設備交由廠商安裝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
2.在事件1中,若乙施工單位同意由該設備生產廠商的施工隊伍安裝該設備,監理單位應該如何處理?
3.在事件2中,總監理工程師的作法是否正確?為什么?試分析剝離檢驗的可能結果及總監理工程師相應的處理方法。
4.在事件3中,丙施工單位的索賠要求是否應該向監理單位提出?為什么?對該索賠事件應如何應處理。
答案:
1.不正確,因為違反了合同約定。
2.監理單位應該對廠商的資質進行審查。若符合要求,可以由該廠安裝。如乙單位接受該廠作為其分包單位,監理單位應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設備廠的合同,如乙單位接受廠商直接從建設單位承包,監理單位應該協助建設單位變更與乙單位的合同;如不符合要求,監理單位應該拒絕由該廠商施工。
3.總監理工程師的做法是正確的。無論工程師是否參加了驗收,當工程師對某部分的工程質量有懷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對已經隱蔽的工程進行重新檢驗。
重新檢驗質量合格,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全部追加合同價款,賠償施工單位的損失,并相應順延工期;檢驗不合格,施工單位承擔發生的全部費用,工期不予順延。
4.(1)不應該,因為建設單位和丙施工單位沒有合同關系。
(2)處理:
a.丙向乙提出索賠,乙向監理單位提出索賠意向書。
b.監理單位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c.監理單位受理乙單位提交的索賠意向書。
d.總監工程師對索賠申請進行審查,初步確定費用額度和延期時間,與乙施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協商。
e.總監理工程師對索賠費用和工程延期作出決定。
7.4案 例 四
背景:
某施工單位根據領取的某2000 m3兩層廠房工程項目招標文件和全套施工圖紙,采用低價策略偏制了投標文件,并獲得中標。該施工單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與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該工程項目的固定價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8個月。甲方在乙方進入施工現場·后,因資金短缺,無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頭要求乙方暫停施工一個月,乙方亦口頭答應。工程按合同規定期限驗收時,甲方發現工程質量有問題,要求返工。兩個月后,返工完畢。結算時甲方認為乙方遲延交付工程,應按合同約定償付逾期違約金。乙方認為臨時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為搶工期,加快施工進度才出現了質量問題,因此延遲交付的責任不在乙方。甲方則認為臨時停工和不順延工期是當時乙方答應的。乙方應履行承諾,承擔違約責任。
在工程施工過程中,遭受到了多年不遇的搶暴風雨的襲擊,造成了相應的損失,施工單位及時向監理工程師提出索賠要求,并附有與索賠有關的資料和證據。索賠報告中的基本要求如下。
1)遭受多年不遇的強暴風雨的襲擊屬于不可抗力事件,不是因施工單位原
因造成的損失,故因有業主承擔賠償責任。
2)給已建部分工程造成破壞損失18萬元,因由業主承擔修復的經濟責任,施工單位不承擔修復的經濟責任。
3)施工單位人員因此災害導致數人受傷,處理傷病醫療費用和補償總計3萬元,業主應給予賠償。
4)施工單位進場的在使用機械、設備收到損壞,造成損失8萬元,由于現場停工造成臺班費損失4.2萬元,業主應負擔賠償和修復的經濟責任。工人窩工費3.8萬元,業主應予支付。
5)因暴風雨造成的損失現場停工8天,要求合同工期順延8天。6)由于工程破壞,清理現場需費用2.4萬元,業主應于支付。問題:
1.該工程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是否合適?
2.該施工合同的變更形式是否妥當?次合同爭議依據合同法律規定范圍應如何處理?
3.監理工程師接到施工單位提交的索賠申請后,應進行哪些工作? 4.因不可抗力發生的風險承擔的原則是什么?對施工單位提出的要求,應如何處理?
答案:
1.因為固定價格合同適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夠較準確計算、工期較短、技術不太復雜、風險不大的項目。該工程基本符合這些條件,故采用固定價格合同是合適的。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關規定,建設工程合同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合同變更亦應當采取書面形式。若在應急情況下,可采取口頭形式,但事后應以書面形式確認。否則,在合同雙方對合同變更內容有爭議時,往往因口頭協議形式很難取證,只能以書面協議約定的內容為準。本案中甲方要求臨時停工,乙方亦答應,是甲、乙 雙方的口頭協議,且事后并未以書面的形式確認,所以該合同變更形式不妥當。在竣工結算時雙方發生了爭議,對此只能以原書面合同規定為準。
在施工期間,甲方因資金緊缺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并要求乙方停工一個月,此時乙方應享有索賠權。乙方雖然未按規定程序及時提出索賠,喪失了索賠權,但是根據《民法通則》之規定,在民事權利訴訟時效期(2年)內,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擔違約責任的權利。甲方未能及時支付工程款,應對停工承擔責任,故應賠償乙方停工一個月的實際經濟損失,工期延期一個月。工程因質量問題返工費用,造成逾期支付責任在乙方,故乙方應當支付逾期交工一個月的違約金。因質量問題引起的返工費用由乙方承擔。
3.監理工程師接到索賠申請通知后應進行以下主要工作:
(1)進行調查、取證;
(2)審查索賠成立條件,確定索賠是否成立;
(3)分清責任,認可合理索賠;
(4)與施工單位協商,統一意見;
(5)簽發索賠報告,處理意見報業主核準。
4.不可抗力風險承擔責任的原則是:
(1)工程本身的損害由業主承擔;
(2)人員傷亡由其所屬單位負責,并承擔相應費用;
(3)造成施工單位機械、設備的損壞及停工等損失,由施工單位承擔;
(4)所需清理、修復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5)工期給予順延。
處理方法:
(1)經濟損失按上述原則由雙方分別承擔,工期延誤應予簽證順延;
(2)工程修復、重建18萬元工程款應由業主支付;
(3)3萬元的索賠不予認可,由施工單位承擔;
(4)16萬元的索賠不予認可,由施工單位承擔;
(5)認可順延合同工期8天;
(6)2.4萬元的清理現場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7.5 案 例 五
背景:
某施工單位(乙方)與某建設單位(甲方)簽訂了建造無線電發射試驗基地
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38天。由于該項目急于投入使用,在合同中規定,工期每提前(或拖后)1天獎勵(或罰款)5000元。乙方按時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網絡進度計劃,見圖7-1,并得到甲方代表的批準。
圖7-1 發射塔試驗基地工程施工網絡進度計劃(單位:天)
實際施工工程過程中發生了如下幾項事件:
事件1:在房屋基坑開挖后,發現局部有軟弱下臥層,按甲方代表指示乙方配合地址復查,配合用工為10個工日。地質復查后,根據經甲方代表批準的地基處理方案,增加直接費4萬元,因地質復查和處理是房屋基礎作業時間延長3天,工人窩工15個工日。
事件2:在發射塔基礎施工時,因發射塔設計尺寸不夠,甲方代表要求拆除已施工的基礎,重新定位施工。由此造成增加用工30工日,材料費1.2萬元,機械臺班費3000元,發射塔基礎作業時間拖延2天。
事件3:在房屋主體施工中,因施工機械故障,造成工人窩工8個工日,該項工作作業時間延長2天。
事件4:在房屋裝修施工基本結束時,甲方代表對某項電器暗管的敷設位置是否準確有疑義,要求乙方進行剝離檢查。檢查結果為某部位的偏差超出了規范允許范圍,乙方根據甲方代表的要求進行返工處理,合格后甲方代表予以簽字驗收。該項返工及覆蓋用工20個工日,材料費為1000元。因該項電器暗管的重新檢驗和返工處理使安裝設備的開始作業時間推遲了1天。
事件5:在敷設電纜時,因乙方購買的電纜線材質量差,甲方代表令乙方重新購買合格線材。致使完成該項工作多用人工8個工日,作業時間延長4天,材
料損失費8000元。
事件6:鑒于該工程工期較緊,經甲方代表同意乙方在安裝設備作業過程中采取了加快施工的技術組織措施,使該項工作作業時間縮短2天,該項技術組織措施費為6000元。
其余各項工作實際作業時間和費用均與原計劃相符。
問題:
1.在上述事件中,乙方可以就哪些事件向甲方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要求?為什么?
2.該工程的實際施工天數為多少天?可得到的工期補償為多少天?工期獎罰款為多少?
3.假設工程所在地人工費標準為30天/工日,應由甲方給予補償的窩工人工費,補償標準為18元/工日,該工程綜合取費率為30%。則在該工程結算時,乙方應該得到的索賠款為多少?
答案:
1事件1可以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要求,因為地質條件變化屬于甲方應承擔的責任,且該項工作位于關鍵線路上。
事件2可以提出費用補償要求;不能提出工期補償要求,因為發射塔設計位置變化是甲方的責任,因此增加的費用應由甲方承擔,但該項工作的拖延時間(2天)沒有超出其總時差(8天)。
事件3不能提出工期補償和費用補償要求,因為施工機械故障屬于乙方應承擔的責任。
事件4不能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因為乙方應該對自己完成的產品質量負責。甲方代表有權要求乙方對已覆蓋的分項工程剝離檢查,檢查后發現質量不合格,其費用由乙方承擔,工期也不予補償。
事件5不能提出工期和費用補償要求,因為乙方應該對自己購買的材料質量和完成的產品質量負責。
事件6不能提出補償要求,因為通過采取施工技術組織措施使工期提前,可按合同規定給予工期獎罰的辦法處理,因趕工而發生的施工技術措施費應由乙方承擔。
2.(1)通過對圖7-1的分析,該工程施工網絡進度計劃的關鍵線路為①—②—④—⑥—⑦—⑧,計劃工期為38天,與合同工期相同。將圖7-1中所有各項工作的持續時間均以實際持續時間代替。計算記過表明:關鍵路線不變(仍為①—②—④—⑥—⑦—⑧),實際工期為42天。
(2)將圖7-1中所有由甲方負責的各項工作持續時間延長天書加到原設計相應工作的持續時間上,計算結果表明:關鍵路線不變(仍為①—②—④—⑥—⑦—⑧),工期為41天。41天—38天=3天,所以該工程可補償工期天書為3天。
(3)工期罰款為:[42—(38+3)]*5000元=5000元 3.乙方應該得到的索賠款有:
(1)由事件1引起的索賠款:[(10*30+400000)*(1+30%)+15*18]元=52660元
(2)由事件2引起的索賠款:[(30*30+12000+3000)*(1+30%)]元=20670元
(3)乙方應該得到的索賠款為:52660元+20670元=73333元
7.6 案 例 六
背景:
某建筑公司(承包人)與某建設單位(發包人)簽訂了建筑面積為2100㎡的單層工業廠房的施工合同,合同工期為20周。承包人按時提交了施工方案和施工網絡計劃,見圖8-1和表8-1,并獲得工程師的批準。該項工程中各項工作的計劃資金需用量由承包人提交,經工程師審查批準后,作為施工階段投資控制的依
據。
實際施工過程中發生了如下幾項事件:
事件1:在工程進行到
4、承包方提出的索賠要求是否合理?并說明原因。
5、正確的工期索賠應如何計算?索賠工期多少周?
6、承包方合理的費用索賠額是多少? 答案:
1、該工程早時標網絡進度計劃及 3.重新繪制的(1)預付款按合同價的20%支付,支付預付款及進度款達到合同價的40%時,開始抵扣預付工程款,在下月起個月平均扣回。
(2)保修金按5%扣留,從 問題
1.施工單位可索賠工期多少?費用多少?
2.該工程預付款為多少?起扣點為多少?保修金數額為多少? 3.每月實際應結算工程款為多少? 答案:
1.(1)工期索賠計算:
1)機械故障檢修1天,屬承包商原因,工期不予補償。2)公網停電2天,屬業主的風險責任,應予補償。
3)設計變更導致的返工時間2天和停工歹徒15天,均屬于業主的責任,應予補償。
4)承包商機械檢修2天,屬承包商原因,不予補償。
故承包商可索賠工期:2天+2天+15天=19天(2)費用索賠計算:
1)防雨損失費2萬元,屬于合同中約定的應由承包商承擔的風險,不予補償。2)公網停電損失3萬元,屬合同約定的應有業主承擔的風險,應予補償。3)設計變更導致的返工損失5萬元,停工待圖損失6萬元,屬于業主的責任,應予補償。
4)承包商自身的機械修理費1萬元,屬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補償。5)承包商趕工期導致的趕工措施費5萬元,屬于承包商原因,不予補償。
故可索賠費用為3萬元+5萬元+6萬元=14萬元、2.(1)該工程預付款為6000萬元*20%=1200萬元 起扣點為6000萬元*40%=2400萬元 保修金為6000萬元*5%=300萬元(2)每月實際付款: 2月份:實際完成1000萬元
應支付1000萬元*0.9=900萬元 累計1200萬元+900萬元=2100萬元 3月份:實際完成1200萬元 應支付1200萬元*0.9=1080萬元 累計2100萬元+1080萬元=3180萬元 4月份:實際完成1200萬元
應支付1200萬元-300萬元-(300萬元-1000萬元*0.1-1200萬元*0.1)=820萬元
5月份:實際完成1200萬元
材料上(140-130)/130錯誤!未找到引用源。*100%=7.69%>5%,應調整價款。
調整后價款為1200萬元*(10.15+0.6*(140/130)錯誤!未找到引用源。+0.25)=1200萬元*1.046=1255萬元
實付:1255萬元—300萬元+3萬元=948萬元
6月份:實際完成800萬元
人工上漲:(120-110)/110 *100%=9.09%>5% 調整后價款:800萬元*(0.15*錯誤!未找到引用源。0.6+0.25)=810.91萬元
實付:810.91萬元—300萬元—11萬元=521.91萬元 7月份:實際完成600萬元
工期提前獎勵:(10+19)*1萬元=29萬元 實付:600萬元-300萬元+29萬元=329萬元
7.8 案 例 八
背景:
某項目屬于高科技產品制造項工程,全生命周期及生產周期短,對項目的建設周期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業主采用了“快速跟進”的項目管理模式,又稱平行發包模式。配合平行發包模式,在合同中包含了支付預付款占合同總價40%~60%的條款,初始施工進展神速,達到預期設想。但隨著合同價格問題等風
險在實施過程中逐步體現,整體工程出現了執行難、索賠多的局面。
同時,由于宏觀經濟層面出現鋼材價格猛烈上漲(根據國家統計數據,半年時間上漲40%)、工程行業招投標全面推行新的與國際接軌的《工程量清單計價》方法等原因,使該工程合同索賠矛盾更加突出。
工程主廠房鋼結構工程合同經邀請招標、價格談判,于2003年9月15日簽訂,單價包死合同,工程量依實計算,工程總量暫定2500噸,并有下列條款“施工期間政策性調整包死(無論定額和取費標準及材料價格如何變化工程單項造價均不增減)”。當期鋼板材料(主材)市場銷售價為3700元/噸,此后伴隨工程進度,鋼板材價格大幅上漲:至2003年12月底,期間完成工程量2500噸,鋼板材料(主材)市價平均上漲至4200元/噸;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間完成工程量2000噸,鋼板材料(主材)市價平均上漲至4700元/噸。施工承包商于2004年3月底以“市場原材料價格猛漲(即通貨膨脹),施工方嚴重虧損,無力履約”為由,向業主提出書面合同變更及索賠:要求變更“工程單項造價均不增減”條款,同時要求2004年1月1日至今期間,工程單項造價補償價差=4700-3700=1000元/噸。與此同時,施工現場全面停工。
問題:
作為業主方的高層決策者,該如何解決這個嚴重的問題呢? 答案: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業主方的高層決策者聽取了相關幾方的意見。(1)施工方意見
作為具有國際工程承包經驗的施工方認為當前簽訂的該國內工程合同,雖然在很多方面與國際接軌,但存在著以下情況:
1)即使與國內工程標準合同相比,本合同約定條文亦過于簡單,省略了較多有關工程經濟方面的詳細約定,特別是關于經濟變更、糾紛方面。
2)單價包死合同本身就是風險最大的合同,按照國際慣例和工程慣例,一般都需要事先約定風險程度,如工程總價的正負3~5%范圍之內(國際工程承包行業平均利潤率在3~5%),超出部分雙方另行約定。在國內,稱為包干系數。
3)在本合同執行過程中,施工方已經為業主承擔了部分風險,但業主想把所有的風險完全轉嫁給施工方,類似“生死”合同,既不合理更不合法,同時違
背了合同雙方權利對等、風險共擔原則。
4)合同是依據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簽訂的,違背了國家相關的法律、法規的,即使雙方簽字、蓋章,合同同樣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國家相關的法規,價差是需要調整的。
(2)業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門意見
1)由于宏觀經濟層面出現鋼材價格猛烈上漲(根據國家統計數據,半年時間上漲40%),對這種情況雖有所考慮,但上漲幅度過猛超出合同雙方預期,是極特殊情況,客觀上造成合同雙方共同違約。
2)由于以往工程工期均較短,在1年之內,并且以往材料價格波動幅度也較小,再加之本合同延續了以往工程的合同文本,而以往工程的合同實施過程中沒有出現問題,因此,以往不是問題的問題,在當前特定的情況下成了大問題。與時俱進是非常必要的。
3)實行通用、標準合同是非常必要的。
4)大多數業主均有“把所有風險完全轉嫁給施工方”的傾向,實際證明這樣做,只會引起施工方的敵意,破壞雙方合作的誠意,得到的將會是兩敗俱傷:施工方嚴重虧損,無力履約;項目全面停工,項目整體失敗,業主血本無歸,業主將承擔100%的風險。兩相比較,業主損失更大。(3)業主方工程合同審計部門意見
1)工程合同管理與國際接軌是必然趨勢,根據國際上的經驗,業主是合同雙方中的弱者,施工方是合同雙方的強者,合同保護弱者,但決不是偏袒弱者。對于業主來說,簽訂一份嚴謹、規范的合同是非常重要的,這才是真正的“做甲方不做上帝”的心態。
2)對于業主方工程合同主管部門來說,既負責合同的簽訂又負責合同的執行,在這個過程中與其他相關部門密切合作、聽取其他部門的意見是非常重要的。合同管理也應該是“預防為主、群策群力”,而盡量避免“事后驗尸”。業主方工程合同審計部門作為施工過程審計而沒有參與合同談判、合同起草等事宜,事后彌補往往力所難及。
3)根據該合同的實際情況,對于合同中甲乙雙方均未明確事宜,甲乙雙方可以經過友好協商簽訂補充協議。
2索賠受理及決策
業主方的高層決策者在聽取了相關幾方的意見后,同意受理施工方的索賠。正所謂“索賠事出有因,源于合同,終于合同”。以合同為中心,以工程施工文件、市場價格數據為證據,雙方經過艱苦的價格談判,簽訂了補充協議:工程單項造價補償價差=600元/噸
3.索賠案例反思
雖然該合同變更、索賠暫時告一段落,但它卻給項目的高級管理者留下了深深的思考:離開了合同,項目就寸步難行,因此合同管理是工程項目管理的核心。如何提高項目管理的水平,非常重要的就是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如何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呢?建議如下:
1)合同管理是一個從招投標開始到簽訂合同再到執行合同的全過程,嚴格的全過程管理即以全面質量管理思想管理合同,是非常必要的。從本項目的管理看,前后脫節現象比較嚴重。因此在合同管理中引入全面質量管理思想將是下一步管理工作中一個可能的嘗試:管理者注重“細節”管理,更要注重“關節”管理,不換思想就換人。
2)合同執行難,難在何處!難在索賠及執行。因此索賠管理是合同管理的重要內容。索賠是一個復雜的解決過程,如何索賠,需要運用風險管理、沖突管理、談判溝通管理等多種管理工具,對項目經理的綜合管理能力提出了較高的要求。因此項目經理如何做好索賠管理的理論學習與管理實踐是一個必須面對的個人修煉難題:在實踐中學習,在學習中實踐。
3)萬事開頭難。索賠管理如何入手呢?應該抓住“成本分析”這一管理工具!因為市場經濟下任何價格總是在成本的基礎上產生的。因此不管是企業中的管理還是項目中的管理,做好成本管理這一基礎管理工作是至關重要的,即:一切都要用“數字”來說話,一切都要用“數字”來管理。
7.9 案 例 九
某國際工程合同糾紛處理綜合案例分析。
2000 年 5 月,中國水利電力對外公司與毛里求斯公共事業部污水局簽訂了
承建毛里求斯揚水干管項目的合同。該項目由世界銀行和毛里求斯政府聯合出資,合同金額 477萬美元,工期兩年,監理工程師是英國 gibb 公司。該項目采用的是 fdic合同條款。
按照該項目的合同條款的規定,用于項目施工的進口材料,可以免除關稅,我方認為油料也是進口施工材料,據此向業主申請油料的免稅證明,但毛里求斯財政部卻以柴油等油料可以在當地采購為由拒絕簽發免稅證明。我們對合同條款進行了仔細研究,認為這與合同的規定不相一致,因此我方提出索賠,要求業主補償油料進口的關稅。
1、索賠通知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條款規定:如果承包商根據本合同條件的任何條款或參照合同的其他規定,認為他有權獲得任何竣工時間的延長和(或)任何附加款項,他應通知工程師,說明引起索賠事情或者情況。該通知應盡快發出,并應不遲于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這種事件或者情況之后的28天,如果承包商未能在28天內發出索賠通知,竣工時間將不被延長,承包商將無權得到附加款項,并且雇主將被解除有關索賠的一切責任。否則本款以下規定應適用。
我方按照上述規定,在 2000 年 9 月 15日正式致函監理工程師,就油料關稅提出索賠,索賠報告將在隨后遞交,并將該函抄送了業主。
2、索賠記錄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條款規定:承包商還應提交一切與此類事件或者情況有關的任何其他通知(如果合同要求)),以及索賠的詳細證明報告。
承包商應在現場或者工程師可接受的另一地點保持用以證明任何索賠的可能需要的同期紀錄。工程師在收到根據本款發出的上述通知后,在不必事先承認雇主責任的情況下,監督此類紀錄的進行,并(或)可指示承包商保持進一步的同期紀錄。承包商應允許工程師審查所有此類紀錄,并應向工程師提供復印件(如果工程師指示的話)。
因此,我方在每月的月初向監理工程師遞交上個月實際采購油料的種類和數量,并將有我方與供貨商雙方簽字的交貨單復印附后,以便作為計算油料關稅金額的依據。監理工程師肯定了我們的做法,要求我們繼續保持記錄并按月上報。
3、索賠報告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條款規定:在承包商開始注意到或應該開始注意到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情況之日起42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且由工程師批準的此類其他時間內,承包商應向工程師提交一份足夠詳細的索賠,包括一份完整的證明報告,詳細說明索賠的依據以及索賠的工期和(或)索賠的金額。如果引起索賠的事件或者情況具有連續影響:
(1)該全面詳細的索賠應被認為是臨時的。
(2)承包商應該按月提交進一步的臨時索賠,說明累計索賠工期和(或)索賠款項,以及工程師可能合理要求的此類進一步的詳細報告。
(3)在索賠事件所產生的影響結束后的28天內(或在承包商可能建議且由工程師批準的此類其他時間內),承包商應提交一份最終索賠報告。
索賠報告的關鍵是索賠所依據的理由。只有在索賠報告中明確說明該項索賠是依據合同條款中的某一條某一款,才能使業主和監理工程師信服。為此,我方項目經理部仔細地研究了合同條款。
合同條款 算,這樣加上我方的管理費,計算得出索賠金額。關稅稅率的復印件也作為索賠證據附在索賠報告之后。
4、工程師的批復意見
按照 fdic施工合同條款規定:在收到索賠報告或該索賠的任何進一步的詳細證明報告后42天內(或在工程師可能建議且由承包商批準的此類其他時間內),工程師應表示批準或者不批準,不批準時要給予詳細的評價。他可能會要求任何必要的進一步詳細報告,但他應在這段時間內就索賠的原則作出反應。
工程師審議了索賠報告后,正式來函說明了他們的意見,并將該函抄送業主。他們認為免稅進口材料必須滿足兩個要求:
(1)材料必須用于該項目的施工。(2)材料不是當地生產的。
工程師認為油料完全滿足以上兩個條件,因而承包商有權根據合同條款申請免稅進口油料。
5.業主的批復意見
業主在審議了我方的索賠報告和工程師的批復意見后,仍然堅持他們的意見,認為油料是當地材料,拒絕支付索賠的油料關稅金額。
至此,由于與業主不能達成一致意見,這個索賠變成了與業主之間的爭議,也就進入了爭議解決程序。
6.爭端裁決(dab)
(1)dab的委任和終止。合同雙方應在投標書附錄規定的日期前,任命dab的委員。三位委員均需經業主和承包商雙方批準。委員費用也由雙方支付。
(2)dab解決爭端的的程序見圖7-5.
圖7-5 dab解決爭端的程序
按照以上條款的規定,我方在2001年2月26日致函工程師,要求就油料免稅事宜提交爭端裁決。按照合同規定,dab應該將裁決結果在84天內即2001年5月20日之前通知業主和我方。
2001年5月16日,我方收到裁決結果。在裁決書中,dab首先聲明裁決是根據合同條款規定和承包商的要求作出,并且敘述了索賠的背景和涉及的合同條款,簡要回顧了在索賠過程中承包商、工程師和業主在往來的信函中各自所持的觀點。最后工程師得出了一下四點結論:
(1)柴油、潤滑油和其他石油制品不是當地生產的,因此,按照合同條款規定,只要是用于該項目的施工的油料,在進口是就應該免除關稅。
(2)免除關稅只適用于在進口之前明確標明專為承包商進口的油料,承包商在當地采購的已經進口到毛里求斯的油料不能讓你更免除關稅。
(3)毛里求斯財政部的免稅規定與合同有沖突,承包商應該得到關稅補償,補償金額從承包商應該得到免稅證明之日算起。
(4)在同等條件下,財政部已經有簽發過柴油免稅證明的先例。根據以上結論,dab作出了如下的裁決:
根據合同條款規定,承包商有權安排免稅進口用于該項目施工所需的柴油和潤滑油,因此,承包商應該得到進口油料的關稅補償。補償期限從2000年10月22日開始(我方申請后應該得到免稅證明的時間,業主及財政部的批復期限按2個月計算)到該項目施工結束。
從該裁決結果可以看出,dab確實是站在公正、中立的立場作出裁決,這個裁決結果對我方十分有利。
但是盡管dab作出了明確的裁決,業主仍然致函dab,表示對裁決結果不滿意。
鑒于這種結果,經過項目經理部內部討論并請示公司總部,考慮到該項目的油料用量不大,索賠金額有限(約15萬美元),如果提請法庭仲裁,不但會影響我公司今后業務的開展,而且開庭時還要支付律師費用,就是打贏這場官司,索賠回來的錢扣除律師費用也所剩無幾,因此決定不提出法庭仲裁,但爭取能夠與業主友好協商解決。
7、解決爭議的 處理那些工程師的裁決不被雙方認可的爭端。
(3)該仲裁應以“法律和語言”規定的日常交流語言作為仲裁語言 仲裁人應有全權公開、審查和修改工程師的任何證書的遣返、決定、指示、意見或評估,以及任何爭端裁決委員會有關爭端事宜的決定。無論如何,工程師都不會失去被作為證人以及向仲裁人提供任何與爭端有關的證據的資格。
合同雙方的任何一方在上述仲裁人的仲裁過程中均不受以前為取得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而提供的證據或論據或其不滿意通知中提出的不滿理由的限制。在仲裁過程中,可將爭端裁決委員會的決定作為一項證據。
工程竣工之前或之后均可開始仲裁。但在工程進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工程師以及爭端裁決委員會的各自義務不得因任何仲裁正在進行而改變。
由此可以看出,業主和承包商之間的爭議最終的解決辦法是仲裁。仲裁往往會花費很長的時間,而且爭議雙方為了贏得官司,都要請最好的律師,而律師的費用通常是按小時計算的,非常昂貴。因此,在打算與業主對簿公堂之前,一定要慎重考慮。
綜上所述,從該項目的油料關稅索賠幾乎完整的索賠過程中可以看出,一個完整的工程索賠實際上包含了業主與承包商之間爭議的解決過程。而在國際承包項目的實施過程中,業主與承包商之間有利益沖突,業主總是想用最少的投資在最短的時間內完成一個工程,承包商在實施這個工程時總是想用最小的投入賺取最大的利潤,因此二者之間的爭議,絕大多數還是有索賠引起的。
建設工程司法鑒定的案例分析篇五
司法鑒定典型案例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前言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概述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工作方法 癲癇性精神障患者殺人案 癲癇性精神障礙患者傷害案 血卟啉病所致精神障礙殺人案 吞服大量麻黃堿中毒致精神障礙殺人案 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誤診為精神分-裂癥 普通醉酒誤診為病理性醉酒 智能障礙與盜竊 精神分-裂癥誤診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 ……
內容簡介
本書針對性地選擇了近年來作者鑒定的部分復雜、疑難案件實例,希望通過對這些案例的介紹,反映出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結合的概況,司法鑒定典型案例。本書的特點一是“以案說理”,即在詳細介紹某一案例時引出相關的理論,展開討論、闡述自己的觀點。作者評析這些案件,力圖對精神疾病司法鑒定工作者和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律師,在如何處理相關事務時提供幫助和啟發。本書也可作為有關人員的培訓參考資料。
作者簡介
本書目錄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理論與實踐》前言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概述
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工作方法
案例分析癲癇性精神障礙患者殺人案癲癇性精神障礙患者傷害案血卟啉病所致精神障礙患者殺人案軀體疾病所致精神障礙殺人案吞服大量麻黃堿中毒致精神障礙殺人案酒精所致精神障礙誤診為精神分-裂癥普通醉酒誤診為病理性醉酒智能障礙與盜竊精神分-裂癥誤診為酒精所致精神障礙精神分-裂癥誤診為顱腦創傷所致精神障礙
……
精彩書摘
隨著改革不斷深化,我國法制建設逐步完善,人們的法律意識也在不斷增強,司法鑒定《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司法實踐中,對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和民事案件中的原、被告等,要求進行精神疾病司法鑒定的日趨增多。
各區縣(自治縣)司法局、各相關司法鑒定機構:
為加強司法鑒定行業信息宣傳,進一步樹立我市司法鑒定行業的良好形象,擴大司法鑒定在社會的知名度和影響力,努力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環境,促進司法鑒定行業的健康可持續發展,市司法局決定在全市范圍內收集司法鑒定典型案例,屆時將選取有代表性的案例在本市主要新聞媒體進行宣傳報道并整理成冊印發。各相關單位和機構要提高認識,高度重視,在規定時間內向市司法局報送,現將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案例的主要內容
司法鑒定活動中涉及的法醫、物證、聲像資料、司法會計、資產評估、工程造價、產品質量、食藥品安全、環境監測、稅務司法、保險評估、知識產權、農業、林業、電力、地質勘查、交通事故車輛技術檢驗、電子數據等行業、領域的典型鑒定案例。
二、案例的時間要求
近十年來,尤其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 》以及 《重慶市司法鑒定條例 》實施以來的典型案例。
三、案例報送數量及時間
原則上每個機構最少報送一例(多不限),各區縣司法局要敦促所屬機構在2012年2月29日以前報送。
四、案例報送方式
區縣司法局以及各機構將典型案例的電子版報送到司法行政網專用郵箱:jdc@
聯系人 陳麗影 王雅潔
電話 67080229
重慶市司法局司法鑒定管理處
2012年2月7日。
【本文地址:http://www.zsatt.com/zuowen/107880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