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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講稿(五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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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控制講稿(五篇)
時間:2023-03-13 12:08:37     小編:zdfb

在日常學習、工作或生活中,大家總少不了接觸作文或者范文吧,通過文章可以把我們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塊。寫范文的時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接下來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優秀的范文該怎么寫,我們一起來看一看吧。

風險控制講稿篇一

1.查找思想道德風險。輕卡銷售部依干部職工日常工作、生活中,思想道德方面可能約束不夠而產生的不廉潔行為為依據,主要針對不注重政治學習,導致理想信念動搖、道德水準滑坡、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利用手中權利索要或收受他人的好處,為他人謀利益等方面進行思想道德風險的查找。

2.查找職責風險。輕卡銷售部依崗位職責的特殊性、外部環境和制度機制等方面的實際風險,可能造成在崗人員不正確履行崗位職責或不作為,構成失職瀆職、“以權謀私”等嚴重后果的廉潔風險為依據,主要針對不履行“一崗雙責”、違反廉潔自律相關規定進行職責風險的查找。

3.查找業務流程風險。輕卡銷售部依在業務流程節點控制和銜接控制中,對流程各個節點存在的風險和各個節點之間銜接的風險為依據,主要針對業務流程各個環節中缺乏有效制約、制衡的監督內控機制,認真對照各項法規要求,深入查找廉潔隱患和風險點,達到在業務流程運行的每一個環節查找工作的準確性和透徹性。

4.查找制度機制風險。輕卡銷售部依制度存在的某些缺陷,在制度機制上可能發生的風險,主要針對輕卡銷售部改革發展和黨風廉政建設的需要,查找在制度執行過程中,由于制度制定不夠科學嚴謹,缺乏時效性,沒有約束力,不能及時對其修正、補充和完善,可能造成工作中的管理偏差,或對已經訂立的制度監督檢查不夠,而導致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實,不能充分發揮應有作用的風險進行查找。

5.查找外部環境風險。輕卡銷售部依某些與輕卡銷售部有業務往來的單位或個人,為了達到有利于自身利益目的,采取不擇手段腐蝕拉攏干部、員工的風險,主要針對掌握一定管理權限且與外界聯系較多,有可能發生腐敗問題的分公司或部門,查找因抵不住利益誘惑或施加其它非正常影響,導致干部、員工行為失范,構成失職瀆職或“權錢交易”等

嚴重后果的廉潔風險進行查找。

風險控制講稿篇二

風險控制講稿

本次講課,主要講:財產險條款中的建筑物和構筑物的風險控制,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風險控制。

一、首先講財產險條款的風險控制

1、根據現在國家規定的的現行的法律法規,以及各專業的規范,都有明確的規定,如建筑物的使用壽命:簡易房或臨時房的使用壽命為五年;可裝拆建筑為25年,一般建筑的使用壽命為50年,特殊建筑的使用壽命為100年。所以說建筑手的使用壽命為設計時考慮的使用時間,并不是說到了使用期限這房子就不能用了,房子一定會倒,如保養得好,建筑物的使用壽命可能延長,在承保時一定要看一下該建筑物已經使用多少年了,如果已經到了使用年限,承保時要多加些條款限制;對于簡易房(鐵皮房)要加符合設計與施工規范的簡易房(鐵皮房)條款。

2、在承保時經常會遇到違法建筑的承保(沒有房產證的建筑),違法主要是說:該建筑工程沒有國家的合法手續,可能有不能正常使用的情況出現,特別是違法建筑在建好后的一至兩年的時間內,經常出現問題,風險很大,一般使用了三年以上的違法建筑,基本上沒有什么問題的;所以在承保時,如遇到新建好的違法建筑最好不保。

3、在承保時,經常看到房屋出現各種裂縫,在批單時一定要小心地面下沉、下陷的條款,按照國家標準gb/t50279-98,地面下沉的名詞解釋為:由于大范圍過量的汲取地下水,引起水位下降,土層進一下固結壓密而造成的地面向下沉落。因現實生活中大部份裂縫是地面下沉產生的。建議有裂縫的建筑物在批單時,增加抽汲地下水引起的下沉不賠的附加條款。

4、對于重置價值條款,一般是在新建合法建筑的情況下,可以加此條款,如果是舊建筑,最好是不要加重置價值條款,如要加必須附加其它的約定。

二、關于建筑工程一切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條款的風險控制

1、因我們是學工程類專業的,工程類專業要求就是不出風險,而保險是可以有風險,關鍵是如何控制風險,根據建筑工程的現行法規和規范規定,正常情況下出險必定有三個原因:a、規范出錯;b、設計錯;c、施工錯誤。先說規范錯誤,根據現有規定的規范編制原則,規范是在同種、同樣工程進行了多次實踐的情況下制訂的,所以規范不會出錯,設計錯誤按第一部份物質損失第二款除外責任第1條設計錯誤不賠;施工錯誤包括材料不合格和工藝不善引起的損失按第一部份物質損失第二款除外責任第3條材料缺陷和工藝不善引起的費用不賠。而在所有的施工和設計規范中,都有明確的規定,設計和 施工時,對將要設計和施工的材料和部位,必須全部清楚。設計和施工在工程部位不明情況下,進行的設計和施工屬違規的設計和施工。在風險控制中要特別注意,設計條款中沒有地質勘探,必須加上設計包括地質勘探。

2、地面下陷、下沉的解釋說明和財產險的一樣。

3、在附加重置價值擴展條款時,一定不能寫不介于原值的修復,如要大于原值一定要注明清楚增加百分比。如不說明增加百分比,將會也現修復費用是原值的n倍!

4、在附加設計師風險擴展條款時,一定要寫明每次事故的賠償限額,因設計錯誤是戰略錯誤,是大事故,一般是不會出錯的,一旦出錯,將是毀滅性的災難,建議設計賠償限額為200萬元

5、在清除殘骸擴展條款保,如要加清運條款必須注明運距,一般情況工地內的清運距離為5公里。

6、震動、移動或減弱支撐擴展條款,不能加房屋裂縫能賠,因為我國現行規范規定房屋在正常使用情況下是可以有裂縫存在的,現時是規范規定裂縫不能大于0。3毫米。所以加裂縫能賠就會產生很大的賠償金額。

7、自然災害產生的第三者擴展條款,對此種條款要通過加免賠和限制賠償額來控制,一般設計免賠額為5萬元,第次事故最大賠償限額為100萬。

8、由于現在經紀公司經常要提出:由施工原因而產生的損 失也要求賠償,對于此種條款和限制要采用設立每次免賠額、每次最大賠償額和總免賠償額。從三個主面加以控制,一般設定免賠為5萬或賠償金額的10%兩者以高者為準。每次事故賠償限額為100萬元,總賠償限額為300萬元。

9、臨時設施和施工機具特別條款,因主體工程如高速公路是按100年一遇洪水或暴雨標準進行工程設計的,但施工單位臨時設施,在施工組織設計中只有10年一遇洪水或暴雨標準,但實際施工時,一般按2年一遇為準,所以有此條款要加20年一遇的洪水或暴雨作為賠償標準。

深圳市建工質量檢測鑒定中心有限公司

主講:尤洪斌

2007年5月10日

公司電話:0755-86093858

傳真:0755-86093878 手機:***

郵箱:yhb@ 地址:深圳市南山區白石州沙河水電管理大樓二樓

風險控制講稿篇三

風險控制

什么是風險控制

風險控制是指風險管理者采取各種措施和方法,消滅或減少風險事件發生的各種可能性,或者減少風險事件發生時造成的損失。

風險控制的方法

風險控制的四種基本方法是:風險回避、損失控制、風險轉移和風險保留。

1、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是投資主體有意識地放棄風險行為,完全避免特定的損失風險。簡單的風險回避是一種最消極的風險處理辦法,因為投資者在放棄風險行為的同時,往往也放棄了潛在的目標收益。所以一般只有在以下情況下才會采用這種方法:

(1)投資主體對風險極端厭惡。

(2)存在可實現同樣目標的其他方案,其風險更低。

(3)投資主體無能力消除或轉移風險。

(4)投資主體無能力承擔該風險,或承擔風險得不到足夠的補償。

2、損失控制

損失控制不是放棄風險,而是制定計劃和采取措施降低損失的可能性或者是減少實際損失。控制的階段包括事前、事中和事后三個階段。事前控制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降低損失的概率,事中和事后的控制主要是為了減少實際發生的損失。

3、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是指通過契約,將讓渡人的風險轉移給受讓人承擔的行為。通過風險轉移過程有時可大大降低經濟主體的風險程度。風險轉移的主要形式是合同和保險。

(1)合同轉移。通過簽訂合同,可以將部分或全部風險轉移給一個或多個其他參與者。

(2)保險轉移。保險是使用最為廣泛的風險轉移方式。

4、風險保留 風險保留,即風險承擔。也就是說,如果損失發生,經濟主體將以當時可利用的任何資金進行支付。風險保留包括無計劃自留、有計劃自我保險。

(1)無計劃自留。指風險損失發生后從收入中支付,即不是在損失前做出資金安排。當經濟主體沒有意識到風險并認為損失不會發生時,或將意識到的與風險有關的最大可能損失顯著低估時,就會采用無計劃保留方式承擔風險。一般來說,無資金保留應當謹慎使用,因為如果實際總損失遠遠大于預計損失,將引起資金周轉困難。

(2)有計劃自我保險。指可能的損失發生前,通過做出各種資金安排以確保損失出現后能及時獲得資金以補償損失。有計劃自我保險主要通過建立風險預留基金的方式來實現。

風險控制講稿篇四

中國銀行宣城分行涇縣支行員工 王麗

本人在涇縣支行從業20多年,發現商業銀行對于內控風險的存在問題和在日常工作中 總結出來的相應對策希望能和大家分享下。

內部控制的問題

(一)內部控制環境不夠完善

內部控制環境是影響商業銀行內部控制作用發揮的各種因素,它是整個內部控制系統的基礎。內部控制環境直接影響內部控制的貫徹和執行以及內部控制目標的實現。

1、全員風險管理意識不強

由于前中后臺分離等客觀原因,不同崗位、部門之間對風險的認識往往存在差異和矛盾。部分員工認為風險管理與自己無關,把風險管理和風險控制往往看成是風險管理部門或是內部審計稽核部門的事情,從而對風險的敏感性不強,對關鍵環節的風險控制點不清楚。風險管理的意識沒有貫穿全行,沒有形成良好的風險控制文化氛圍或者風險控制制度形同虛設,這樣將形成一定程度的“內耗”,極大地降低效率,影響業務的發展和內部的和諧統一,削弱團隊的協調配合能力。

2、內部組織結構不完善

由于中國銀行涇縣支行體制的歷史問題,法人結構治理不完善,產權結構不清晰,導致內部組織機構存在明顯機關模式,存在內部組織結構不科學,責權利制衡失靈的現象。內部控制的受益主體模糊;決策執行體系構造不合理、監督機制有效不足,內控組織體系缺乏真實的所有者主體;基層分支機構按行政區劃設置的格局并未完全扭轉,機構層次過多,環節過多,降低了內部控制的靈敏度,增加了組織運行的風險。

(二)內控評價制度不完善

第一,各種規章制度有待完善。一是有的制度制定得過于原則化,或與實際情況相脫節,以至于在執行過程中缺乏可操作性;此外,有些規章沒有隨著業務的創新和發展及時修訂到位,缺乏動態的調整、充實過程,容易出現控制“盲點”;

第二,在業務流程設計上,許多責任劃分和程序制約關系依然有脫節和不嚴密現象。盡管該行頒布了內控制度,但在業務流程上并不能充分體現相互制約的原則。明顯的表現是信貸決策者不是貸款直接管理者,直接管理者并不參加決策,造成雙方責任心都不強,內部牽制乏力。

(三)內控制度執行不力

內控制度制定是企業資金安全的基礎和保障,而內控制度執行力才是關鍵,制度執行不到位很容易導致操作風險的發生。

1、業務方面

第一,中國銀行涇縣支行對業務重要空白憑證管理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風險隱患,沒有遵守“重要空白憑證視同現金管理的原則”,如保管重要空白憑證的庫房簡陋,人員進出庫房無登記,庫房無監控設備,保管登記簿記載不清等,還有部分行存在憑證的印制、憑證運送、憑證請領等方面的問題。

第二,中國銀行涇縣支行中間業務相關制度未有效執行。一是存在用儲蓄資金墊付代理業務款,例如某行儲蓄會計的保險代收付分戶入賬操作遲于批量代付的操作時間,造成代收付分戶出現負數余額,原因為代發養老金提前發放。二是銀行與委托單位簽訂的代理協議不規范,存在協議過期未續簽;三是代理業務的對賬工作極不規范,僅是電話對賬,無任何文字記錄。

2、會計方面

第一,會計賬務核算不規范。一是應收、應付款掛賬處理不規范的問題,主要表現為存在應收、應付款掛賬時間超過制度規定時間的問題;二是會計記賬的及時性和準確性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會計記賬不及時或提前記賬的問題;三是收入核算、分配和劃轉的問題。主要表現為收入未按制度規定及時結轉;

第二,會計管理制度未有效執行。會計相關憑證、報表等不規范,主要表現為未按制度規定對憑證報表進行審核,憑證上缺漏會計人員、復核人員簽字名章,或蓋的名章與實際記賬人員不符;

第三,會計未進行有效的賬務核對。一是會計在日常賬務核對的流程中存在問題,主要表現為各業務之間沒有按規定進行對賬;二是賬證不符的問題;

(四)內部審計機制與監督機制有待進一步完善

內部控制應該是全方位的、立體的和全天候的,各職能部門應該共同組成一個矩陣式的、相互制約的有機整體。但當前的銀行內部卻是條線管理為重、部門或小團體利益為重,未能很好的從整體利益考慮和橫向溝通,使得職能部門之間牽制乏力,造成工作效率低、資源包括人力和財力資源等浪費,甚至留下風險隱患。突出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內部稽核與監督職能存在滯后性

目前的稽核類型還是以補救為主的事后稽核,同時稽核檢查的范圍窄、頻率低、周期長,致使一些小的管理上的漏洞沒有得到及時的發現與補救,由小變大,最終造成巨額損失。

2、內部稽核部門的獨立性和權威性較差

雖然中國農行江陰支行已設立了內部稽核部門,但相關人員較少,監管人員的素質也無法適應日益多變和更新的內部稽核監督工作的需要,并不能完全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四、對策研究

(一)深化認識,明確目標

中國銀行涇縣支行工作人員,不論其職級高低,都應清楚地了解自己授權和職責,并對銀行的業務政策有比較清晰的了解。所有的銀行業務部門,不論是直接面對客戶或其他直接創造收益的前臺部門,還是提供各種支持功能的后臺部門及其他保障部門,都必須清楚地知道自己的職責以及彼此之間的關系。只有這樣,整個銀行才能成為一個有機整體。商業銀行應該采取集中學習、專題培訓和個人自學相結合的方式開展學習活動。應定期組織員工特別是基層單位的管理者和一線員工結合自身業務和職責,深化認識,明確目標,加深對內控制度的理解和把握。

此外,中國銀行涇縣支行管理層要對每天業務的發生情況、規章制度的執行情況、銀行的經營情況等給予經常性的監督與控制,確信各項銀行業務正在按照既定的方針,有計劃、有秩序地進行。

(二)結合自查自糾,評價完善制度

中國銀行涇縣支行應結合自身實際,確定內控相對薄弱、案件風險比較突出的重點地區、機構、部門和業務環節,組織開展自查、自糾工作,對照相關內控和案防制度的規定和要求,認真查找在制度執行力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既要查思想認識上的問題,又要查操作層面上的問題,既要查有章不循的問題,又要查無章可循或規章制度不完善的問題,既要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又要提出解決問題的辦法。

同時要做到邊查邊糾,查找徹底,糾改落實到位。在自查自糾的基礎上,做好有關制度執行情況的梳理、匯總、分析、評價、完善及現有制度的落實工作。系統分析存在問題的原因,大力開展制度后評價工作,按照輕重緩急和難易程度,切實做好制度的廢、改、立及制度落實。

(三)科學評估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

由于銀行的經營環境和內部管理的變化,可能會導致某些內部控制環節的失效。因此,必須不斷評估和檢查內部控制的運行情況,及時發現問題并加以解決。這種措施和程序成為

反饋控制制度。建立內部實時監控系統是這種反饋控制的一種安排。這種安排也被稱為“即時控制”。它能隨時隨地、保持連續不斷地檢查和評估,以便及時將有關意見和改進建議反饋到高層管理部門。另外一種反饋控制安排稱為“不連續控制”。它指定期對全部或部分內部控制進行評估。商業銀行應科學評估內控制度的執行情況,通過“即時控制”、“不連續控制”對銀行內控情況進行有效評估,并及時調整。

(四)重視外部監督,形成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為加強中國銀行涇縣支行的內部控制,健全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防范機制,中國銀行涇縣支行應重視外部監督,形成信息定期披露制度。

首先,我國監管當局應建立監管體系,把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建設作為其監管的重要內容來抓,全面把握商業銀行的發展動向。

其次,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體系的作用,即利用會計師、注冊會計師、資信評估師、審計師等的監督作用,通過立法規范其行為,使之承擔起對商業銀行的經營業績、風險控制、報表審計等方面的監督審計工作,檢查銀行經營過程中的問題及缺陷,矯正銀行不當的經營管理行為,完善商業銀行的內部控制體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

風險控制講稿篇五

風險控制制度

目 錄

第一章 總 則...........................................1 第二章 風險控制目標和原則...............................2 第三章 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4 第四章 風險類型及控制措施...............................8 第 一 節 風險類型.......................................8 第 二 節 業務風險及控制措施.............................8 第 三 節 人員風險及控制措施............................13 第 四 節 法律風險及控制措施............................14 第 五 節 財務風險及控制措施............................17 第五章 風險控制的制度..................................19 第六章 風險控制制度的保障和評價........................23 第七章 附則............................................25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確保公司規范經營、穩健運作,防止和減少各類風險的發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本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以及《上海晟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章程》和《上海晟盟資產管理有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結合通行業的風險管理慣例和公司實際情況而制定。

第三條 風險控制與業務發展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健全的風險控制機制和完善的風險控制制度是規范公司行為、有效防范風險的主要措施,也是衡量公司經營管理水平的重要標志。公司應建立高效運行、控制嚴密的風險控制機制,制定科學合理、切實有效的風險控制制度。

第二章 風險控制目標和原則

第四條 公司風險控制的總體目標是,建立一個決策科學、運營規范、管理高效和持續、穩定、健康發展的資產管理公司。具體目標是:

(一)確保公司的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范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風格;

(二)建立行之有效的風險控制體系,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健康運行,確保基金與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三)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執行及監督機制,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前提下,確保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四)保障公司發展戰略和經營目標的全面實施,維護公司的信譽和良好形象。

第五條 公司風險控制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健全性原則。風險控制應當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并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二)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風險控制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風險控制程序,確保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三)獨立性原則。公司必須在精簡的基礎上設立能充分滿足公司風險控制需要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并保持其相對獨立性;基金財產、公司固有財產和其他資產的管理和運作應當嚴格分離;基金投資研究、決策、執行、清算和評估等部門和崗位,應當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

(四)相互制約原則。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相互牽制,并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風險控制中的盲點;

(五)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辦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風險控制效果。

第六條 公司制定風險控制制度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一)合法合規原則。公司風險控制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政策;

(二)全面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必須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與崗位,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和漏洞;

(三)審慎性原則。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的制訂要以審慎經營、防范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四)適時性原則。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具有前瞻性,并且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進行及時的修改和完善。

第三章 風險控制的機構設置

第七條 公司建立董事會領導下的架構清晰、控制有效、系統全面、切實可行的風險控制體系。

第八條 董事會負責公司整體風險的預防和控制,審核、監督公司風險控制制度的有效執行。

第九條 董事會下設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管理與基金運作的風險控制及合法合規性進行審議、監督和檢查,其具體職責包括:

(一)對公司經營管理和基金業務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檢查和評估;

(二)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進行評價;

(三)草擬公司風險管理戰略;

(四)對公司風險管理制度的實施進行檢查,評估公司風險管理狀況。

第十條 公司設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負責公司及其基金運作的風控工作。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由董事會聘任,對董事會負責。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履行下列職責監督檢查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一)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可參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會以及公司業務、投資決策、風險管理等相關會議,有權調閱公司相關文件、檔案;

(二)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全體董事報送工作報告,并在董事會及董事會下設的相關專門委員會定期會議上報告基金及公司運作的合法合規情況及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情況;

(三)審核公司風控制度,負責對基金運作、內部管理、制度執行及遵規守法情況進行監察、稽核,每季應獨立出具稽核報告,報送公司董事會;

(四)對公司推出新產品、開展新業務的合法合規性問題提出意見;

(五)如發現基金及公司有違法違規行為、基金及公司存在重大經營風險或者隱患、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依法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情形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形,應當及時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并應當密切跟蹤后續整改措施,并將處理情況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六)關注員工的合規與風險意識,促進公司內部風險控制水平的提高及合規文化的形成;

(七)指導、督促公司妥善處理投資人的重大投訴,保護投資人的合法權益;

(八)發現基金及公司運作中存在問題時,應當及時告知總經理和相關業務負責人,提出處理意見和整改建議,并監督整改措施的制定和落實;總經理對存在問題不整改或者整改未達到要求的,負責合規的合規風控總監應當向董事會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十)對公司合規風控部進行業務指導,并有權要求其配合工作;

(十一)中國法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十一條 公司下設投資決策委員會和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對公司經營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評估和防控。

第十二條 投資決策委員會由總經理、基金經理及其他相關人員等組成。投資決策委員會是公司基金管理的最高投資決策機構,負責公司的重大投資決策和風險管理,主要職責包括:根據所管理的各個基金的具體情況,確定基金的投資目標、投資原則和基金投資的資產配置比例或比例范圍。

第十三條 風險控制委員會是負責協助總經理統攬公司風險管理全局的議事機構,由總經理、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及其他相關人員組成,總經理任委員會主席。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擬定公司風險管理戰略和風險管理政策;

(二)審議公司風險控制制度與風險管理流程;

(三)檢查、評價公司風險管理狀況;

(四)為公司經營各環節風險的監測、評估與防范提供意見及建議;

(五)為基金運作各環節及基金投資組合風險的監測、評估與防范提供意見及建議;

(六)定期對公司內部控制體系的完備性和有效性進行評估。第十四條 公司各部門根據具體情況制定本部門的作業流程及風險控制制度,加強對風險的控制,將風險控制在最小范圍內。

第十五條 公司設獨立的合規風控部,負責對公司的基金運作、內部管理、系統實施和合法合規情況進行內部監督。在其職權范圍內獨立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對負責風控的合規風控總監負責并報告工作。其主要職責包括:

(一)對國家法律法規的變化進行追蹤,對公司相關制度的修改

提供建議;

(二)檢查評價公司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三)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公司規章制度情況;

(四)對有關風險控制的問題進行專項檢查;(五)負責基金投資的實時監控;

(六)負責基金信息披露的管理工作;

(七)調查公司內部的違法、違規行為;

(八)處理公司的有關法務與審查事項;

(九)《公司章程》規定、董事會或總經理授權的其他事宜。

第四章 風險類型及控制措施

第 一 節 風險類型

第十六條 公司在業務開展和內部管理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四大類:業務風險、人員風險、法律風險和財務風險。其中:

(一)業務風險主要包括:銷售風險、投資管理風險、后臺保障風險和第三方風險;

(二)人員風險主要包括:人力資源風險和員工道德風險;

(三)法律風險主要包括:合規風險、關聯交易風險和信息披露風險;

(四)財務風險主要包括:財務管理風險和財務危機。

第 二 節 業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基金銷售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基金銷售風險是指在基金產品開發和產品銷售的過程中,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損失的可能性。主要包括:

(一)設計出來的新產品不適合市場或不具備投資的可行性;

(二)由于市場推廣不力及銷售渠道限制,導致基金募集達不到法定設立標準或預定目標;

(三)因客戶服務質量問題而影響銷售工作或流失重要客戶;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基金銷售風險,巨額及連續巨額贖回。

第十八條 基金銷售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新產品設計需進行深入的調研,接受需求分析與投資可

行性分析的雙重檢驗;

(二)建立豐富的銷售渠道體系和有效的市場推廣體系;

(三)選擇實力雄厚的代銷機構,對重點客戶實行個性化服務,防止流失;

(四)確保基金信息披露和基金招募說明書反映基金的特性,并確保基金運作實際情況與披露的信息相一致。

第十九條 基金贖回風險控制措施及處理程序:

(一)基金贖回風險的控制措施

1.基金成立初期,可以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在一定的期限內只接受申購,不辦理贖回,但不得超過3個月;

(二)基金連續巨額贖回風險的控制措施

如果出現連續的巨額贖回,基金管理人可按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但延緩期限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并應在指定的媒體上進行公告。除以上措施外,應采取如下控制措施:

1.建立投資組合流動性指標,其中組合變現能力是最重要的指標。投資經理在決定投資組合之前就必須對組合的流動性指標進行考量,根據對市場的判斷,合理分布組合的流動性區間。在日常投資活動中,基金經理每日需根據市場變化,重新評估投資組合的流動性;如遇特殊情況,必須實時評估;

2.設立組合流動性指標的預警體系,保持密切跟蹤。流動性指標進入風險區域,必須進行強制調整;

3.根據基金合同,保持相應的現金比例;基金經理對市場情況

及申購、贖回情況實時進行控制,對市場情況及申購、贖回情況進行預測,并根據預測情況,對投資組合中的現金比例進行必要的調整;

4.基金經理應和公司基金銷售部門保持密切聯系,定期、不定期地對投資者行為模式、趨向進行研究,并據此提早做出必要的組合調整;

5.加強與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的溝通,進行投資者風險教育,幫助其樹立理性投資理念。

(三)巨額贖回風險的處理程序

當出現以上巨額贖回及連續巨額贖回風險時,應按以下程序處理:

1.運營部門于每天清算結束后發現贖回申請構成巨額贖回或發生連續巨額贖回的,應立即通報基金經理、總經理和負責風控的副總經理;

2.總經理應立即召集專項會議,討論應對及后續措施,決定是否暫停辦理贖回,延遲支付的日期,信息披露的方式和內容,是否需要作融資安排等;

3.必要時公司需立即召開投資決策委員會會議,對現有倉位、投資組合和現金量的調整形成決議,并由基金經理執行。

二、投資管理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條 投資管理風險是指公司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的過程中面臨的各種可能導致基金投資失敗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研究風險:由于對宏觀經濟與政策走向、證券市場供求與市場波動、行業與公司基本面等的研究工作方面的不足,不能正確

發現機會與揭示風險;

(二)決策風險:由于投資決策失誤,造成資產配置、行業配置及個股選擇不當;

(三)執行風險:由于投資指令不明晰或交易操作失誤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四)流動性風險:因流動性原因,基金資產不能迅速變現,或難以在合理的時間內以公允價格變現而引起資產損失或交易成本的不確定性。

第二十一條 投資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充分重視和做好投資研究的人員配備、資源投入與管理工作,確保投資研究的質量與覆蓋面;

(二)設立高效的投資決策程序,形成科學合理的決策機制和控制措施;

(三)設立高效的投資管理技術平臺,建立投資指令的業務復核制度,制定嚴格的交易制度,明確交易執行流程和交易權限;

(四)建立合理的流動性監控指標體系與申購贖回管理體系,加強對證券市場各類投資品種流動性的研究。

三、后臺保障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二條 后臺保障風險是指公司業務支持部門未能提供強有力的支持而導致的風險。主要包括:

(一)技術系統風險:硬件故障風險、軟件崩潰風險、通訊線路中斷風險、病毒和黑客攻擊風險、數據的丟失和泄密及數據處理重大錯誤風險;

(二)注冊登記風險:沒有制定嚴格的注冊登記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注冊登記數據的處理與傳送不準確或不及時、交易申請確認未經雙人操作及雙人復核、沒有保存完整的申請與確認的明細與匯總、沒有保存完整的操作日志;

(三)基金清算風險:沒有制定嚴格的基金清算業務制度和操作流程、沒有對不同基金實行嚴格的分帳管理、沒有準確和及時地進行資金劃撥與賬務核對、沒有正確審核及處理和記錄場外業務、沒有與托管行及時核對清算數據、沒有準確和及時地按規定編報會計信息、沒有保存完整的基金會計檔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后臺保障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做好核心部件的配置與關鍵設備的備份;

(二)定期維護電腦系統,做好相關業務數據的備份工作;

(三)重要的通信線路的雙重備份或多重備份;

(四)制定危機處理機制和災難恢復計劃等有關應對技術風險的控制措施;

(五)制定嚴格的業務制度和業務操作流程;

(六)及時進行相關清算、交割作業和對賬作業;

(七)采用專用的財務核算與估值軟件等系統進行清算處理,盡量減少清算風險;

(八)加強對操作人員的業務培訓與紀律教育;

(九)合規風控部及有關部門對各項業務制度和流程的執行情況進行持續的檢查與監督。

四、第三方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條 第三方風險是指公司所管理基金的托管人、注冊登記機構、代銷機構等由于不能履行合同或其他事先的約定,而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損失的可能。

第二十五條 第三方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相關的選擇和監控制度并嚴格執行,簽定的各類合同中設置充分的保障與賠償條款;委托中介機構對托管人等第三方進行審計并提供相關報告,以了解第三方及合同執行的有關情況,從而降低和減少第三方風險。

第 三 節 人員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人力資源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六條 人力資源風險是指在公司人力資源管理的過程中,存在致使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主要業務人員的素質不符合相應崗位的要求;

(二)公司關鍵崗位業務人員大量流失;

(三)員工工作缺乏熱情,積極性不高;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人力資源風險。

第二十七條 人力資源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合理的選拔考核機制;

(二)把個人的獎勵、晉升機會與工作表現掛鉤;

(三)借鑒國內外基金公司的經驗,建立激勵和約束相容機制。

二、員工道德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二十八條 員工道德風險是指公司員工個人違反法律法規

或公司有關規定,致使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利益遭受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泄露公司的重大秘密;

(二)相互勾結或與第三方串通,嚴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和公司利益;

(三)利用公司信息或其他便利條件為自己或他人謀取私利,損害公司利益;

(四)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道德風險行為。第二十九條 員工道德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開招聘,嚴格篩選人才,不僅要考慮員工的專業技能,更要重視其道德素養和履歷記錄;

(二)對員工進行法律法規、公司制度、業務操作流程等方面的專門培訓;

(三)加強員工自律,并簽定相關的自律承諾書;

(四)建立嚴明的工作紀律,嚴懲違法違規、謀取私利的行為。

第 四 節 法律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合規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條 合規風險是指在公司經營與基金運作過程中,違反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等的有關規定,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對有關基金或公司運營的法律法規缺乏了解或疏忽,給公司造成損失;

(二)公司規章制度沒有及時隨著法律法規的變化而進行調整;

(三)基金投資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

(四)基金營銷過程中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與公司規章制度;

(五)公司合規部門未能有效監督公司合法、合規執行情況;

(六)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一條 合規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公司合規部門負責及時了解和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監管部門政策的變化,及時向公司傳達上述信息,并依據上述信息對公司相關制度提出調整和修訂意見;

(二)定期聘請專業法律人士對基金運作中可能出現的法律漏洞進行檢查,提供專業意見,并對員工灌輸最新的相關法律知識;

(三)建立順暢的信息反饋匯報制度,建立嚴密的監督機制,制定明確的工作規程及標準。

二、關聯交易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二條 關聯交易風險是指基金公司與其股東和關聯方之間的不當關聯交易行為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可能侵害。主要包括:

(一)基金違反規定投資于關聯人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二)運用基金財產配合關聯人的證券投資;

(三)故意維持或者抬高關聯人所承銷證券的價格;

(四)公司向股東及其關聯人提供融資或者擔保;

(五)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關聯交易風險。

第三十三條 關聯交易風險的主要控制措施包括:

(一)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股東會、董事會、經營層職責明晰、各司其職;

(二)充分發揮負責合規的副總經理、合規部通過合規審查功能實現的獨立監察稽核作用;

(三)充分發揮董事會及其合規與風險管理委員會的審核與監督作用;

(四)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作用,公司及基金投資運作中的重大關聯交易必須經2/3以上獨立董事通過;

(五)制定有關關聯交易的管理制度,明確關聯交易的申請、審批和監督程序。

三、信息披露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四條 信息披露風險是指在基金或公司對外信息披露的過程中,存在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披露的信息不真實、不準確,誤導投資者;

(二)披露的信息不完整性,存在重大遺漏或故意隱瞞;

(三)披露的信息不及時,未按照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期限辦理;

(四)信息披露文件的內容與格式、方式與程序不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五)其它給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信息披露風險。

第三十五條 信息披露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健全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與工作流程;

(二)指定專人負責公司的信息披露,并將具體任務分解到部門;

(三)加強公司信息披露的監督與審查。

第 五 節 財務風險及控制措施

一、財務管理風險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六條 財務管理風險是指由于公司財務管理的制度缺陷或操作不規范等原因造成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公司損失的可能。主要包括:

(一)財務管理制度不健全;

(二)公司財務和基金財務沒有嚴格分離;

(三)收入、費用等沒有準確、及時確認和入賬;

(四)沒有按規定定期盤點現金,做到賬實相符;

(五)公司固有資金的運用不符合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六)會計報表編制不正確或不及時;

(七)未按規定妥善管理和保存會計檔案資料。

第三十七條 財務管理風險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一)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切實做到責任到人;

(二)嚴格區分公司財務會計和基金財務會計;

(三)嚴格公司固有資金運用的管理;

(四)財務部實行雙人復核,定期核賬;

(五)制定完善的會計檔案,保管密押、業務用章、空白支票等重要憑證。

二、財務危機及控制措施

第三十八條 財務危機是指因公司經營長期不景氣、重大經營失誤或其他重大財務損失,造成公司經營嚴重困難。

第三十九條 財務危機的控制措施主要包括:制定切實可行的經營計劃與經營策略,加強經營決策的科學性,做好必要的重大災難防范與保護應對工作。

第五章 風險控制的制度

第四十條 風險控制主要體現為制度、組織、流程等方面的相互約束和控制,風險控制制度應體現在管理公司的各個環節、各個部門和各項業務中。公司各部門之間應形成相互核對、相互制約、相互監督的機制。

第四十一條 風險控制制度包括:業務授權制度、崗位分離制度、空間分離制度、作業流程制度、集中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資料保全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報告與反饋制度和獨立的監察稽核制度等。

第四十二條 業務授權制度是指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必須充分履行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公司各業務部門、各級分支機構在其規定的業務、財務、人事等授權范圍內行使相應的經營管理職能;各項業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范圍內進行;公司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第四十三條 崗位分離制度是為保證各部門的相對獨立性而建立的崗位制度。公司內部機構設置應根據不同工作的特點和人員要求,合理劃分崗位,建立崗位責任制;嚴禁工作人員無故串崗;屬于單人、單崗處理的業務,必須有相應的后續監督機制。

第四十四條 空間隔離制度是指為充分保證信息的隔離和保密,公司必須建立防火墻以實現業務有形隔離的制度。對于不同工作區劃分不同的保密級別;投資部和交易室在空間上應該獨立;強調集中交

易和基金清算的一級保密性,并相應建立安全保障設施。

第四十五條 作業流程制度是指為保證公司各部門內部和部門之間的運作效率,各部門制定詳細、合理的業務流程的制度。各部門應本著可操作性的原則,制定本部門標準化的作業流程;作業流程是本部門工作的操作指導,各部門員工必須嚴格遵守;工作流程應置于公司的監察稽核之下,隨時接受監察稽核人員的檢查。

第四十六條 集中交易制度是指公司建立集中交易室,所有基金投資必須在交易室集中完成的制度。公司應完善集中交易室相關的安全設施,設立錄音電話,并保留記錄五年,充分保障集中交易室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第四十七條 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公司嚴格按照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進行規范的信息披露的制度。信息披露由合規部統一負責,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基金合同和公司有關信息披露的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四十八條 資料保全制度是指保證公司的信息資料管理真實、全面、及時的系統和制度。公司各部門應對本部門的信息資料進行管理,建立完整的業務資料與統計檔案并妥善保管。

第四十九條 內部會計控制是指能夠保證交易記錄正確、會計信息真實、完整、反映及時的系統和制度。內部會計控制包括基本的控制制度和科學的估值方法。具體控制制度包括復核制度、憑證制度、賬務組織和賬務處理體系。強化會計工作的監督保障作用,具體應做到:

(一)基金會計與公司會計必須嚴格分開。

(二)每個基金應分別設立不同的獨立賬戶進行單獨核算。

(三)會計記錄、賬務處理和經營成果核算要完全獨立。

(四)與托管銀行間的業務往來應嚴格按托管協議進行,分清權責,協調合作,互相監督。

第五十條 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是指公司不宜在非適當場合公開的資料及信息必須嚴格對外界或對公司內部保密的制度。內部信息控制與保密制度應貫穿于風險控制制度之中。保密對象包括:基金投資計劃、基金登記過戶資料、交易統計資料、公司的研究成果、公司財務狀況和公司自行開發的信息系統等資料、信息。公司內部信息應根據對象不同,設定不同的密級程度。保密工作的實施應結合員工教育、信息披露工作、有形隔離、計算機網絡安裝和安全保障設施建設等工作同時進行,并相互配合。

第五十一條 報告制度是指公司各部門定期將業務執行情況和風險控制情況向主管領導或風險控制部門報告的制度。為了及時掌握公司各部門業務執行過程中的風險控制情況,有效防范風險,公司內部必須建立道路通暢的報告系統。公司各部門應按照公司內部組織結構建立各自獨立的報告系統,對業務執行結果、業務風險或存在的風險隱患及時報告。此外,為了防止因部門之間業務協調不及時而造成的風險,公司各業務相關部門還應就業務配合與支持情況制定信息反饋制度,在公司內部形成明晰的反饋路線和高效的反饋機制。

第五十二條 監察稽核制度是指監察稽核人員對公司各業務部門工作進行稽核檢查,并保證監察稽核的獨立性和客觀性的系統和制度。具體包括:

(一)建立不同層次的監察稽核體系,各層次依據各自的授權范圍實施監察稽核工作;

(二)強化內部監察稽核職能,從公司不同角度對公司不同層面進行持續監督,檢查公司各部門執行內部管理制度的情況,確保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有效運行;

(三)風險控制制度和公司各部門作業流程的合規性與有效性的檢查、監督、評價及建議;

(四)任何部門和人員不得拒絕、阻撓、破壞內部監督工作。

第六章 風險控制制度的保障和評價

第五十三條 為保障風險控制制度的持續性和有效性,公司內部必須形成良好的控制環境,建立持續的風險控制檢驗制度和獨立的風險控制報告制度。

第五十四條 控制環境是與風險控制制度相關的各種因素相互作用的綜合效果及其對業務、員工的影響。良好的控制環境可為其他風險控制制度要素提供規則和架構,主要包括各項風險控制制度對各項業務的牽制力,公司管理層、員工對風險控制制度的重視程度。公司致力于從公司文化、組織結構、管理制度等方面營造良好的控制環境。

第五十五條 公司致力于營造一個濃厚的風險文化氛圍,使得風險控制意識能在公司內部廣泛分享,并能擴展到公司所有員工,確保內控機制的建立、完善和各項管理制度的執行。

第五十六條 風險控制檢驗制度是公司根據市場環境、金融工具、技術應用、法律法規的變化和發展情況,不斷測試和調整風險控制制度,以確保風險控制制度持續運作并充分有效的制度。

第五十七條 風險控制報告制度是指合規部及時將風險控制制度的實質性缺陷或失控向公司總經理和負責合規的合規風控總監報告的制度。公司應具備完善的信息系統確保報告程序的有效性,以保證總經理和負責合規的副總經理及時可靠地取得準確詳細的信息。

第五十八條 合規風控部應定時檢查和指導各部門的風險控制工作,形成風險管理報告書與建議書,上報公司決策層,并堅持重點管理的原則,對投資管理部等重要的業務部門和人員進行重點監督與防范。

第五十九條 公司各級人員均應認真履行工作職責,準確、及時地反映情況,對風險控制工作不力或隱瞞不報、上報虛假情況,給公司造成巨大風險和損失的,依公司規定追究其責任。

第六十條 對因風險控制工作出色,防止了某些重大風險的發生,為公司挽回了重大損失,業績特別突出的人員,公司應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六十一條 對于各項規章制度完善、風險防范工作積極主動并卓有成效的部門,公司應給予適當表彰與獎勵。

第六十二條 對于部門制度不完備、工作程序不合理或管理混亂而造成較大風險并給公司帶來損失的,應追究部門負責人的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三條 本制度依據現行的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而制定,公司將適時根據有關法規的要求和公司業務的發展做進一步的調整和完善;如遇有關法律、法規作出調整與本制度不一致時,公司依據新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四條 第六十五條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會批準后生效。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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