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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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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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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篇一

1、各部門收費時,必須使用從財政領用的正式收據,不得自行購用其他收據。

2、嚴格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各部門所收取的資金必須直接繳入財政結算專戶,不得私存或私設小金庫,不得直接或變相坐支。

鎮政府機關所有支出(包括報銷、發放津補貼、撥轉經費和往來性支付)一律由常務副鎮長一支筆審批,除特別授權外,否則財政不予受理和入賬。

1、鎮機關后勤費用支出1000元以內的需經經辦人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常務副鎮長審批,經財政審核無誤后方可報銷;1000元以上的必須經黨委會研究同意后方可報銷。

2、各站辦所費用支出需站辦所長簽字、主管領導簽字后方可報銷。

支出報銷實行三手制,即由經辦人簽明具體事由,分管負責人審核,常務副鎮長審批。購置固定資產的支出,應經使用(或保管)人簽字,財務同時進行固定資產財務核算。除工資和對個人補貼性支出以外的支出,應開具正規發票,嚴格控制白條支出。

1、辦公費:一般辦公用品的購置,需經分管負責人審核后,經常務副鎮長同意,由財政負責購買,并建立領用手續和分發記錄。

2、旅差費:旅差費的報銷標準嚴格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外出學習、培訓等所需經費報銷必須附主辦單位通知文件,并經領導審批。按上級財政部門規定報銷車船費、住宿費和伙食補助費,應該在出差歸來七日內填寫《差旅費報銷表》,及時辦理報銷,外出進行招商考察活動經費支出必須經領導批準,并列編制經費預算,報銷時不準超出預算。

3、交通費:車輛維修必須到指定的汽修廠,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后方可修車,修車費用由財政安排專人定期結賬,如需租車時,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否則不予結賬。

4、招待費:政府來客人一律在食堂就餐,標準按實際需要安排。食堂費用要每月同財政結一次賬,用食堂報銷單核銷入賬。特殊情況需在飯店招待的,或需在飯店要菜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同意方可招待,標準按領導安排意見辦。

1、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和借用公款,如有特殊情況需借款的,必須經常務副鎮長批準,借款時間最長不得超過30天,前次未還的不得辦理新的借款,出納人員要加強對借款情況清查,及時催還到期借款。

2、嚴格執行《現金管理暫行條例》超千元以上的款項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賬結算。

3、單位現金不得超范圍留存,必須及時存入銀行,做到日清月結。

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篇二

第九條 資金管理及審批遵循“誰經手,誰負責”的原則,即由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和科室負責人對發票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十條 除工資、醫保、公積金外,其他所有開支實行事前申報制度,即按規定填寫開支申報表,經有關領導批準后,方可開支。所有開支須兩人以上經辦,重大采購項目應有紀檢、監察人員介入監督。

第十一條 資金審批一般程序和權限:由經手人負責將票據進行分門別類整理,并填寫經費報銷審批單,經手人(證明人、驗收人)在票據上簽字,會計和辦公室主任審核,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1000元以下的由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審批,支出超過1000元(含)報局長審批,2萬元以上的支出經局黨組研究決定。

第十二條 原始憑證(即報銷憑證)必須真實、合法、有效、完整,具備以下要素:(一)原始憑證名稱:(二)填制原始憑證的日期及編號;(三)填制和接受原始憑證的單位或個人簽章;(六)報銷原始憑證須有經手人、證明人、科室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七)單筆金額500元以上(含500元)的須附憑證附件。對要素不齊全的票據,會計和辦公室有權不予受理。

第十三條 根據市財政局規定,凡符合公務員卡消費條件的公務消費必須使用開戶行的公務卡,用現金支付的費用財務有權拒絕報帳。

第十四條 接待管理

(一)接待工作要本著熱情、節儉的原則,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二)接待統一歸口辦公室管理。對口單位來人需接待的,由有關科室填寫接待申請單先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工作的副主任審核,再按審批權限報局領導審批,在指定地點消費。煙酒、水果等接待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接待消費后,一般情況下由辦公室主任或負責接待的副主任簽單,一律注明接待單位或開支用途,計入單位經費支出。特殊情況下,經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或辦公室主任同意,可由負責接待的其他科室人員簽單,由辦公室主任或副主任事后補簽。經辦人事后應及時補辦接待申請單。

(三)接待標準:縣級來客人平60元/餐,市級來客人平80元/餐,省直部門及其以上領導的接待標準由局長確定。縣市來客原則上不安排住宿。上級和外地來客由辦公室安排在協議單位接待。

(四)接待費報賬程序:由辦公室結算接待經費,經會計審核,辦公室主任簽字,分管財務的局領導或局長審批。所有接待開支必須附原始接待申請單,在非指定接待點經費憑接待申請單和原始票據按規定審批程序報賬。

第十五條 出差管理

(一)機關干部職工差旅費開支,嚴格執行婁財行[2010]374號《婁底市市直單位差旅費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二)會議出差須有文件或電話通知,并嚴格按通知人數參會。出差期間,因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游覽、餐飲、住宿和娛樂開支,均由個人自理。

(三)出差須事先定好工作任務、地點、人數和路線,填寫“出差申請單”報辦公室,由辦公室統一進行登記,作為報銷依據。省、市內出差,科以下干部由分管局領導審批,科室負責人和副處以上領導出差由局長審批;出省出差一律報分管辦公室的局領導和局長審批。

(四)出差原則上不乘坐飛機,如特殊情況需乘坐飛機的,報分管副局長和局長批準。

(五)預借差旅費須經分管財務的局領導和局長批準,出差回機關一個星期內報賬結清。

(六)出差人員憑“出差申請單”和有效單據,每月25日前報賬,不得集中在年底一次報銷差旅費。

第十六條 專項工作支出

(一)承辦科室根據有關活動方案,編制經費預算,一般應提前報分管領導和局長審批,如大額支出須經局黨組會議研究決定。

(二)專項工作結束后,承辦科室應在5個工作日內匯總相關費用,按程序和規定報賬。

第十七條 借款管理

(一)辦公室借備用金限額2萬元以內,于每年12月25日前結清。

(二)所有借款須注明事由及時結清,不得跨年清還。

第十八條 對外付款超過1000元的,應通過銀行轉賬或使用公務員卡結算,原則上不得付現。

第十九條 市內交通費局領導(含副處級干部)按每人每月300元,科以下干部職工按240元(不含司機),憑票按月限額報銷。

第二十條 報賬時限

(一)為方便報賬和有利于財務人員整理賬務,實行集中報帳,每周星期五為集中報賬時間。

(二)各項開支應在一個月內報賬,除辦公室定點接待外,機關干部職工每月24日、25日(如遇節假日,依次往后順延時間)必須把一個月內的開支(包括差旅費)按程序報批;定點接待由辦公室在每季度的20日前統一結算按程序報批。

(三)嚴格監督管理。每月10日前出具上個月財務報表。

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篇三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社會團體財務管理,促進社會團體健康發展,根據《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經民政部門核準登記的社會團體。

第三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的主要任務是:

(一)依法、合理地籌集、管理、使用資金,努力降低費用,節約開支,增強經濟自立能力;

(二)認真執行會計核算制度,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設置會計科目和會計帳簿,及時、準確、完整地記帳、結帳、報帳,編制財務預決算;

(三)建立和完善社會團體內部財務管理制度,加強會計監督,對違法行為應予以制止和糾正,對嚴重違法、損害國家和社會公眾利益的收支應及時向業務主管單位、登記管理機關和有關部門報告、檢舉。

(四)維護財產物資的完整和安全,不斷挖掘潛力,充分發揮財產物資的經濟效益。

第四條社會團體實行財務自收自支、單獨設立帳戶、獨立核算。社會團體應根據經濟業務的需要設置會計機構或專、兼職財會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出納人員不得兼管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財務人員必須持會計資格證上崗,每年要有一定的時間用于學習和繼續教育培訓。

第五條社會團體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認真執行有關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并自覺接受民政、財政、審計、稅務等機關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社會團體財務管理實行“統一領導,歸口管理”的原則,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應對社會團體的全部經濟業務收支活動承擔責任。

第二章收入管理

第七條社會團體的業務收入包括:

(一)社會團體會費收入:包括個人會員會費和單位會員會費;

(二)國內外有關團體、單位、個人的捐贈和資助,包括現金、實物及其他有價證券等;

(三)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收入:包括科技、信息的咨詢與服務、科技開發、技術轉讓、培訓、辦學以及舉辦展覽、展銷會、比賽和編輯出版刊物收入等;

(四)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的經營性收入和入股紅利收入;

(五)政府部門或其他部門對社會團體的經費資助及委托某項事務所撥付的活動經費收入;

(六)利息、社團下屬機構上交的管理費收入、其他合法收入等;

(七)主管單位撥入的非財政補助資金。社會團體取得的收入應該按照有關規定實行分類管理,專款專用。

第八條社會團體業務收入的原則及要求:

(一)社會團體的各項業務收入,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國家現行收費政策和管理制度,按規定的范圍或批準的收費標準,合理收費;社會團體按照國家規定取得的合法收入,必須用于章程規定的業務活動;屬事業性收費收入的,按照預算外資金管理納入各級財政專戶儲存。

(二)各項收入必須全部入帳,不得坐支現金和帳外設帳;

(三)社會團體接受社會各界的捐贈和資助,必須建立在完全自愿的基礎上,嚴禁任何形式的攤派,也不能設置有損國家和集體利益的交換條件。對于國外組織和個人的捐贈(包括實物),社會團體應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有關捐贈文件的副本和清單。

(四)社會團體經過有關部門批準設立的研究院(所)、學校、雜志社、中心等實體,社會團體可通過書面協議向上述實體收取一定數額的管理費;

(五)社會團體每年可向其獨資創辦的經濟實體提取一定數額的資金,其比例最低不少于年稅后利潤的20%;

(六)社會團體舉辦國際展覽、國際會議和其他交流活動所得的外匯收入為合法外匯收入,可以開立外匯存款帳戶。

第九條社會團體會費收取。社會團體收取會費可根據章程規定的業務范圍、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會費標準。社會團體會費標準的制定和修改須作為議案經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討論,有2/3以上會員或會員代表出席,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或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采取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社會團體制定的會費標準決議,應在會后30日內分別報送業務主管單位、民政、財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條財務支出范圍:

(一)業務活動費開支:社會團體開展與其宗旨、任務相關的各項業務活動所需經費,如召開年會、代表大會、理事會、學術報告會、研討會、表彰獎勵會等各種工作會議費以及咨詢活動費、培訓活動費、科技活動費、編輯出版費、接待費、資料費、業務費等;

(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包括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費、聘用費、辦公費、差旅費、租賃費、職工教育費、社會保障費、行業保險費;

(三)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他事業性實體的成本費開支;

(四)社會團體有償服務成本費開支,以及應交納的稅費;

(五)其他合理開支。

第十一條財務支出原則及要求:

(一)嚴格執行國家的財務會計制度,遵守財經紀律,建立健全支出管理制度,按照預算和經費開支范圍辦理各項支出;社會團體嚴禁為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提供“小金庫”便利,社會團體不得列支與社會團體活動無關的經費。

(二)社會團體按章程規定收取的會費收入不屬于政府非稅收入,可不納入財政“收支兩條線”;

(三)經費收入只能用于章程規定的宗旨和業務范圍內的活動,任何單位、部門或個人不得擅自截留、侵占或挪作它用;

(四)各項支出要有合法憑證,并呈報社會團體負責人批準后才能報銷;

(五)社會團體應本著收支平衡、略有結余的原則編制預算,其中業務活動費(包括有償服務成本支出)不得低于總支出的三分之二,人員經費及管理費開支應限于三分之一以內;

(六)社會團體根據經費結余情況,可提取事業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其中事業基金不低于50%,職工福利基金不高于30%;

(七)社會團體投資創辦經濟實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以及入股其他經濟實體的支出從事業基金中列支;

(八)社會團體召開各種會議的開支范圍和標準,參照財政部現行會議費用標準的有關規定執行;

(九)社會團體的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標準和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后的工資、福利待遇,參照國家現行統一的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系列標準和有關規定,并根據社會團體的經濟狀況辦理,社會團體必須為專職工作人員辦理社會保險,包括醫療、住房、養老基金等;在社會團體中兼職的政府部門行政人員不得在社會團體中領取工資和享受勞保福利;

(十)社會團體的外匯開支主要用于出國考察學習費、接待費、進口儀器、設備、材料、資產以及其它用于涉外活動的外匯開支。

(十一)社會團體財務室出納員必須建立現金收、支日記帳,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平時除保留少量庫存現金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外,其大宗支出和其他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支付現金。

第四章貨幣資金、財產物資管理

第十二條社會團體的貨幣資金往來,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現金管理辦法在銀行開立帳號,辦理財務收支的結算業務。

第十三條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應當嚴格手續,加強管理,執行錢帳分管的原則,指定專職或兼職出納員辦理,并實行會計、出納崗位分設。建立現金日記帳,逐日登記現金收支,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十四條社會團體的現金,除按銀行規定庫存少量現金備用外,都必須存入銀行帳戶。社會團體的現金收付,除發給職工的工資、獎金、津貼、勞酬費、差旅費以及支票起點以下的零星現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經濟往來,都必須通過銀行辦理轉帳結算,不得直接以現金收付。

第十五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是資金實物形態,是社會團體開展各項活動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因而應加強對財產物資的管理工作,配備專職或兼職管理人員。

第十六條社會團體的財產物資包括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資產包括房屋、建筑物、專用設備、一般設備、文物、陳列品、大宗圖書音像和其它固定資產。單位價值2000元以上,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物品,可視為固定資產登記造冊;

(二)材料是指使用后即消耗掉或逐漸消耗掉不能保持原有形態的物質材料。對材料的使用實行定額管理;

(三)低值易耗品指單位價值較低,容易損耗,不夠固定資產標準,不屬于材料范圍的各種工具等。對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實行以舊換新的辦法。

第十七條社會團體的固定資產、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類別或品種設立明細帳,要建立驗收、領發、保管和檢查制度。

第五章票據管理

第十八條社會團體收取會員會費,必須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社會團體與單位或個人發生的往來事項,應使用湖南省財政廳印制的《湖南省行政事業單位往來收據》,社會團體依照宗旨開展的各項服務性活動的收入,必須使用湖南省地稅部門統一印制的普通發票。嚴禁使用其他票據或收款收據,會費和其他收入票據禁止混用,所收會費和其他收入必須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則及時上繳社會團休財務室,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帳外設帳。

第十九條社會團體接受捐贈必須與捐贈人訂立捐贈合同,并報同級財政部門備案和使用省級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湖南省捐贈專用收據》。其中以政府名義接受的非定向捐贈貨幣收入,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應使用“湖南省非稅收入一般繳款書”,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現“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條社會團體原則上不得收取行政事業性收費,確因特殊原因須代行政府職能,收取由國務院或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屬于政府非稅收入。收取時須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一條社會團體利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所取得的有償使用收入,依法納稅后應作為政府非稅收入,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非稅收入票據,全額上繳同級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二十二條社會團體除以上(十九)、(二十)、(二十一)條規定的內容應作為非稅收入管理的情形外,依法開展服務活動收取的費用和其他合法收入,不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應當使用稅務部門印制的普通發票,并依法納稅和接受監督;社會團體所取得的收入,除會費收入外的其他收入還應按照《湖南省非稅收入管理條例》進行界定,屬政府非稅收入的,必須全額繳入非稅收入匯繳結算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其開展活動的所需財政票據(含會費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由社會團體憑《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購領證》從同級財政部門非稅收入管理機構領購;社會團體不按規定范圍領用財政和普通發票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和《湖南省非稅收入票據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處罰。

第二十三條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含非稅收入票據和其他財政票據)及普通發票,由同級財政部門和稅務部門按票據管理規定負責發放和管理。社會團體使用的財政票據存根,應妥善保管,不得擅自銷毀,至少保管5年。

社會團體必須于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接受民政部門組織的社會團體年度檢查,年檢時應向民政部門報送經費收支和票據使用情況及經中介機構審計的年度財務報表。申請使用《湖南省社會團體會費收據》的社會團體單位,須到民政部門辦理會費備案審批手續,財政部門根據會費備案情況發放票據,嚴格實行繳舊領新。社會團體持稅務登記證件、銀行或其他金融機構開立的基本賬戶和其他存款賬戶到稅務部門領購普通發票。民政、財政、稅務、監察等部門應定期對社會團體財務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向社會團體單位通報檢查結果。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社會團體應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湖南省社會團體財務管理辦法》和本辦法,同時應該建立健全相應的內部會計管理制度。對于不執行或違反財務管理制度的行為,應按有關規定承擔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應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所有經濟活動實施財務監督,堅持依法按章辦事,按照《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編制財務會計報表,建立總帳、明細帳,做到會計資料真實、完整,憑證、帳薄、報表齊全,數據準確,并于每年6月30日前將會計報表,分別送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社會團體各項重大活動計劃的研究制定,如涉及較大的經費收支,都應有會計人員參加,對不符合財務規定的支出,會計人員有權拒付。社會團體的會計人員調動和離職,必須報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經審查后共同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二十六條社會團體可根據宗旨、任務和捐贈人的意愿設立專項基金,實行專款專用。

第二十七條社會團體的財務工作接受其會員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的監督,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管理,接受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的監督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必須依法依紀嚴肅處理。社會團體的財務審計,由會計師事務所負責受理。社會團體應定期向會員代表大會或理事會報告財務工作。社會團體的年度預算須經理事會審定后實行。社會團體在換屆或者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要接受登記管理機關、業務主管部門的財務審計。

第二十八條社會團體應定期向為該團體提供捐贈、資助資金的國內外組織、單位和個人匯報資金使用情況,并接受其監督和檢查。

第二十九條社會團體創辦經濟實體和其它實體,應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原則。社會團體應監督上述實體嚴格遵守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合法經營、照章納稅。

第三十條社會團體變更銀行帳號和刻制財務專用章等事宜,按財政、民政、公安部門有關規定辦理。社會團體的銀行帳號不得出租、外借和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

第三十一條社會團體自行終止和被登記管理機關撤銷登記的,應當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清算資產和債權、債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常德市民政局、常德市財政局、常德市監察局、常德市地稅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篇四

為貫徹執行財務會計制度,遵守國家財經紀律,努力做好增收節支工作,提高資金使用效率,加強財務管理,規范財務行為,保障我縣水利(水務)事業健康發展。結合我局實際,制定財務管理制度如下:

一、 資金管理職責劃分

局財務室統一管理局機關、局屬未獨立核算事業單位各項經費收支,及時反映資金使用情況,負責財務登記入賬;參與擬定本單位年度收支計劃、基建計劃、投資決策;參與簽訂重要經濟合同(協議),檢查分析預算、財務計劃執行情況;管理監督省市直撥各項事業費、工程費等;對局系統內其他單位財會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二、 財務預算管理

根據財政管理體制改革的要求,局財務室要認真做好部門預算的編制工作,各業務科室要積極予以配合。部門預算一經確定,即嚴格遵照執行,要樹立“先計劃、后支出”的預算概念,確保全年預算順利執行。對超預算的開支,財務室有權拒付。

三、 有關收入規定

局機關科室在開展業務活動和完成工作任務的同時,在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的范圍內,應積極主動地組織收入,以彌補單位公務經費缺口、改善工作條件,提高事業單位職工生活水

平和福利待遇。

(一)已列入水利部門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的收費項目(水資源費、河道采砂管理費、河道工程修建維護費、水土保持補償費、水利工程質量監督費),由局財務室依據政策規定的收費標準和工作量或部門年初下達的指標,交有關科室、單位執收,款項繳入財政部門。財務室根據業務需要按月向財政上報用款計劃,申撥上述資金。

(二)固定資產變價收入、有償服務收入及其它收入,由財務室開具收據,所收款項繳入財政,作為單位的其他收入。

(三)水行政執法的罰沒收入,局財務室依據水政科作出罰款決定的處罰決定書由水政科應督促當事人到指定的代理銀行繳款。按有關規定實行當場收繳罰款的,執法人員應將當場處罰罰款在三日內繳付指定代理銀行,同時到財務室科核銷當場處罰專用收據。

上述各項收入,由局財務室統一管理,結合預算內財政撥款,統籌安排使用,報局長審批。

四、 有關費用報銷規定

(一)辦公費用

辦公費用主要包括:辦公用品費用、文印費、報刊雜志訂閱費、圖書資料購置費、辦公設備維護費、物業管理維修費等支出。

1、辦公用品費用。因工作需要購置辦公物品或成批辦公用品及耗材,由辦公室統一辦理,擬定采購計劃報局長批準后方可采購。

報銷費用時由經辦人、驗收(證明)人簽字,辦公室和分管領導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文印費。機關工作中的文印業務應由承辦科室自行處理或交局文印室處理,不得到外面打印(復印)文字材料。特殊情況需要到外面打印(復印)文字材料的,須報經局領導同意。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3、報刊雜志訂閱費用。局辦公室負責擬定局機關報刊雜志訂閱年度計劃,報局長同意后方可按計劃辦理訂閱事宜。費用報銷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4、圖書資料購置費用。購置政治理論、宣傳教育、行政管理、黨務工作、年鑒志書、文學作品等圖書資料,由局辦公室報局領導同意后統一購置,專業書籍由相關科室根據工作需要,報局領導同意后購置。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辦公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5、辦公設備維護費報銷。辦公設備的日常維護與修理,由辦公室統一辦理。費用報銷由辦公室辦理并應附相關清單或合同 (協議),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6、物業管理維修費報銷。物業管理中的日常零星維護和修繕由局辦公室視情安排。費用報銷由辦公室辦理并應注明維修內容(附清單或合同),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二)會務費及招待費報銷

1、會務費。召開會議由局黨委、局長辦公會議或局長確定,會

議費用由辦公室編制預算,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承辦科室應于會后7日內會同財務室辦理結算。報賬時,必須附會議通知、參會人員報到冊及住宿、就餐清單,費用報銷由承辦科室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招待費。局機關對外接待用餐由辦公室統一安排。上級機關領導,兄弟省、市水利系統負責人和有關部門負責人來我局檢查指導工作或辦理公務,需要用餐的,原則上由局領導陪同,局辦公室具體承辦;本市水務系統和有關部門負責人需要用餐的,原則上由局領導出面接待,局辦公室具體承辦;縣區一般工作人員來我局辦理公務,需要用餐的,由各業務科室或事業單位負責人具體承辦;因工作需要在外地出差用餐,須從嚴控制,確需用餐的,經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用餐。費用報銷由經濟科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審批。

(三)差旅費報銷

1、因公出差發生的差旅費僅限于住宿費、車船費、飛機票、訂票費、出差補助費、停車費、路橋費、燃油費等,其它費用不在此列。差旅費報銷須經局分管領導同意,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2、差旅費報銷實行 “一事一報”和 “月結月清”制度。差旅費報銷按次填報。兩人或兩人以上同批出差的,均須在差旅費報銷單據上簽字。

3、在本市城區范圍內因公外出,特殊情況需乘車的,由辦公室

派車(或乘出租車)。乘出租車報銷時須注明乘車事由,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在本市城區范圍以外出差,特殊情況需用車,經局領導批準,由辦公室派車或租車,租車報銷時由辦公室統一結算,乘車人簽名,并注明乘車事由及時間,附經局領導批準的用車申請單,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4、局機關工作人員在本城區范圍內因公外出視同出勤,不享受出差補貼。超出本城區范圍的出差,按市財政部門的有關規定享受出差補貼。出差無單據報銷,其出差補貼可于當月一次性填單報銷,報銷時須注明出差時間、事由,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四) 汽車費用報銷

1、汽車維修費用報銷。單次維修費1000元以內,由局辦公室安排,單次維修費超過1000元的須報局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依據規定汽車維修一律實行定點維修,由局辦公室與確定的維修廠家簽訂維修合同。定點維修車輛的維修費用,未超出經費指標的,據實核報;超出經費指標的維修項目,報局領導同意后,由局辦公室 、本車駕駛員共同與修理廠洽談維修價格。費用報銷時附維修清單,本車駕駛員 、辦公室主任簽字,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2、車輛保險費報銷。車輛保險,按財政局有關規定執行,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五)固定資產費用報銷

1、固定資產包括一般設備單價在 500元以上,專用設備單價在 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在使用過程中保持原物質形態的資產。捐贈或調撥的財產,符合上述所列的,都必須計價列入固定資產。

2、局辦公室負責組織和監督固定資產的購置計劃、訂貨、采購、驗收和登記以及日常使用的監督與管理;局財務室負責固定資產的。報銷 、入帳,協助辦公室定期進行帳、物的清查核對工作。

3、固定資產購置須報局領導批準,固定資產購置后,實行實物驗收和專人保管使用制度。局辦公室應安排人員對所驗固定資產的數量、型號、質量、附件等進行檢查驗收,完善登記備案手續。經辦人、驗收人簽字后,財務室審核,報局長批準報銷。

(六)其它。

1、考勤獎。事業單位職工考勤獎按出勤天數發放,每天10元。考勤獎由辦公室提供出勤單,下月初公布上月出勤匯總單,由財務室統一制表、審核后,報局長批準發放。

2、通訊費。事業單位由承辦科室辦理,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報銷。

3、福利費。事業單位職工按有關規定和在崗時間發放。退休人員與在職人員同等享受。福利費由財務室統一制表、審核后,報局長批準發放。

4、其它費用。按照局制定的有關制度或經局黨委會議研究確定,由相關科室或與財務室共同辦理,經辦人員完善報銷手續,財務室審核后,報局長批準。

五、有關報銷手續的規定

(一)局機關所有支出的申報一律由經辦人員按支出內容分類填報報銷單,并由證明人(驗證人或分管領導)在匯總報銷單上的相應位置簽名; 多張小額同類原始發票可匯總填入。

報銷單中“核定”及“人民幣(大寫)”金額由經辦人員填寫或負責辦理;“單據張數”按實有原始發票張數填寫,原始發票上反映其附件單據數;“金額”應與原始發票匯總金額相一致,不一致時應注明。

報銷單的原始發票及其附件,經辦人均應簽名;百元以上原始發票局領導審批時應簽名。

(二)財務審核。按照有關報銷規定,對所申報的原始發票及報銷單的內容進行審核,最終確定其報銷金額。審核由財務室負責人(或指定的審核人員)提出支出意見后,報局長(或其授權人)在己審核的報銷單(或原始發票)上進行審批。

(三)屬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報銷單,在完成審批程序后,職工報銷由報賬員通過公務卡支付,經核算中心審核通過后,最后辦理統一結算;外單位(或個人)報銷由報帳員辦理支付手續,經核算中心審核通過后,由核算中心辦理結算;

不屬核算中心集中支付的報銷單,在完成審批程序后,由有關財務人員制作記帳憑證并經出納審核無誤后,辦理報銷手續。 未盡事宜,按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及局有關規定辦理。

六、有關借款事宜的相關規定

(一)嚴格控制借款。職工借款僅限于因公長途出差、采購、維修等公務事項。

(二)職工因公借款應堅持“一事一借”、“前清后借”原則 ,并辦理借款手續。由借款人填寫“借款申請單”,注明借款日期、借款人、借款事由、借款金額,其中1000元以上的借款,報局長批準后方可辦理借款。

(三)因公發生的預付款項,必須根據合同或協議辦理付款申請單,財務室并報局長審批后辦理付款;付款手續不齊備的,財務室不得付款。

(四)職工因公借款的借據,財務室必須及時進行賬務處理。預付性匯款,由經辦人填制付款申請單(附匯款回單),作為原始憑證。

(五)因公借款應按照“一事一結”原則 ,在規定的期限內歸還所借款額或按規定的審批程序到財務室辦理還款手續;還款時限為當年內。

(六)財務室要加強對備用金和預付款項的管理和監督,每年年底進行一次清理,對超過規定期限未能報銷而又未歸還的借款,財務室應及時督促辦結,并嚴格堅持“前款不清,后款不借”的原則 。

七、財務檔案的管理

1、財務檔案是本局經濟活動的記錄,各種報表、憑證、賬簿、有關資料,年度內由財務室負責整理、裝訂,隔年度移交局檔案室統一保管,按財政部規定的保管期限做好檔案的整編、歸檔和銷毀工作。

2、檔案保存必須年度、月份連續,不能短缺。財務檔案非經辦人員不得擅自查閱和復印等。

八、會計人員的管理及分工

行政機關財務管理制度篇五

為規范經委機關財務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確保機關工作的正常進行,特制定本規定。

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經法律法規,嚴格遵照市政府資金結算中心的規定,本著“精打細算、統籌安排、量入為出、從嚴控制”的原則,合理、規范使用資金,保障經委各項工作的有效、正常開展。

二、發揮財務的監督、管理職能,做好各項經費的預算控制和核算管理、資金收支計劃、年度決算,定期分析經費支出情況,考核資金的使用效果,挖掘增收節支的潛力,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保證委機關工作的正常運轉。

三、加強辦公經費和專項資金管理,按照批準的預算和用款計劃,合理安排使用資金。用款部門支用款項時,需提出用款申請,經委主要領導批準后,由辦公室按批復意見予以支付。凡是財政撥入的專項資金,應按有關財務規定實行統一核算,不能以撥列支。

四、委機關經費支出嚴格實行“一支筆”制度。日常經費報銷由經辦人、部門負責人或分管領導簽字后,報經委主要領導簽批后方可報銷。

五、報銷出差費用,須同時粘貼會議通知(上級行政會議)等有關證明。原則上只報銷住宿費、在外公共交通費(不含出租車費)、伙食補助費。住宿標準:副局級以上領導每人每天150元以下,其他人員每人每天100元以下。生活補助費標準:市外省內每人每天12元,省外國內每人每天15元,特區每人每天20元。非正式在編人員不得領取伙食補助。凡是會議統一安排食宿、單據中含餐費和委托旅行社承辦外出活動的,不得領取伙食補助。

六、凡是公共交通能夠到達的城市出差,原則上不準自帶車輛。工作人員出差期間,因游覽或非工作需要的參觀活動、餐飲等開支的一切費用,均由個人自理。

七、委機關承辦的大型會議,由辦公室統一安排。本著精打細算,厲行節約的原則,提出預算,報委主要領導批準。各部門承辦的會議,也應本著節約的原則提出預算,經分管領導審查后,報委主要領導批準。會議報銷單據應列清會議室租金、伙食費、住宿費等明細;會議表彰獎勵支出須有人事部門的批準文件。會議不準發放各種禮品、紀念品。

八、對低值易耗辦公用品的購進和發放從嚴管理。()辦公用品由辦公室統一購買并列帳,領用或發放需登記簽字。

九、大額辦公用品和固定資產購置,需報委主要領導批準后,嚴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購目錄所確定的采購范圍,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實行政府集中采購。

十、報銷的各種費用必須出具真實合法的原始票據,原始票據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必備的要素:

(一)必須具有稅務部門或財政部門監制字樣的專用章;收據原則上不予報銷,特殊情況需由兩位經辦人簽字。

(二)必須具有出據單位加蓋的行政或財務專用章。

(三)必須具有填制日期、付款單位或付款人、費用項目及名稱、相等的大小寫金額、開票人等,票據上的商品名稱必須詳實,內容籠統的單據,不予報銷。

(四)原始票據有錯誤的,應當由出具單位重開,不得在原始票據上涂改、挖補。

(五)對未按規定取得的原始票據,不予報銷。

十一、嚴格遵守國家銀行的各項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制度,費用在1000元以內的支出可用現金結賬,凡是超過1000元的經費支出業務,均應使用支票結算。支出金額較大的會議費、車輛維修費、加油費結算時,需兩人以上同行辦理。報銷會議費時須附有構成會議費的明細清單和到會人員名單;報銷車輛維修費、加油費時須附有每筆業務清單。

十二、機關工作人員各種支出的報銷,要當月開支當月報銷;凡有借款,但未報帳,不得再次借支款項,做到“前賬不清,后賬不借”。避免跨年度報銷。

十三、財務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財務制度、財經紀律,堅持原則,不得以權謀私、挪用公款,做到收有憑支有據,并按月填制、報送收支情況表。

十四、委機關現金報銷日為每周二、周四上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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