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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大全(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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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案例分析大全(5篇)
時間:2023-05-24 08:28:12     小編:cyyllee

每個人都曾試圖在平淡的學習、工作和生活中寫一篇文章。寫作是培養人的觀察、聯想、想象、思維和記憶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寫才能發揮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編為大家收集的優秀范文,供大家參考借鑒,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案例分析篇一

某工廠自1996年1月1日以來一直向某保險公司投保企業財產險,保險期間為一年。合同 到期后該廠提出了續保要求。1997年1月7日,該廠向保險公司的業務員王某遞交了財產保險投保單,投保了85萬元的財產保險,王某接到該廠的投保單并足 額收取了該廠的企業財產保險費。但因種種原因,王某未及時將該投保單和保費交到保險公司,因此保險公司亦未給該廠簽發保險單。

1997年1 月12日,該廠因電器線路開關打火發生火災,燒毀了生產廠房、設備及原材料等大部分企業財產。火災發生后,該廠及時通知了保險公司并提出索賠要求,保險公 司認為并未收到該廠的保險費,也未經核保簽發保單,因此拒絕承擔賠償責任。該廠訴至法院,要求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法院受理該案后,判決保險公司賠償該 廠保險金約65萬元。法律分析:

保險公司內部對該案的處理存在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雖然該廠填寫了投保書,并將投保書和保險費交給了保險公司的業務人員,但保險公司并未收到該廠的保險費,也未經核保同意承保,保險合同尚未成立,因此,保險公司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作為保險公司的代理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書和保險費的行為,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該行為是對投保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要約行為的承諾,表明保險合同已經成立,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問你同意那種意見,請說明你的理由。

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首先根據《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個人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公司的委托,在保險公司的授權范圍內辦理保險業務的個人,代理推銷保險產品和收取保險費是保險代理人的授權范圍,保險代理人在授權范圍內的行為,均應視同為保險公司的行為,該案中王某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應視同為保險公司接受了投保單位的投保書和保險費,由此產生的法律后果應由保險公司承擔。

其次,根據《保險法》的規定:“投保人提出保險要求,經保險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條款達成協議,保險合同成立。”一般來說,保險合同只有在保險公司收到保險費并同意承保后才能成立。但是,本案由于業務員未及時將投保書和保險費交到保險公司,致使本應按正常的承保條件、標準可以承保的而未承保。根據我國《民法通則》關于民事責任承擔的 “過錯責任原則”,本案中保險公司未及時承保的“過錯”是保險代理人造成,投保人不負責任

2、案例

李先生在某保險公司連續4年投保車險,今年3月23日保險到期。在與保險公司正式員工劉某就續保內容以及保費達成一致后,3月22日,他把即將到期的保單交與劉某辦理續保,第二天打電話給劉某詢問保單辦理的情況,劉某當時表示續保手續已辦妥,他正在出差,過兩天即可給李先生送去保單。

3月26日,李先生駕車致使一人死亡。他到保險公司報案并通知劉某,劉某才急忙趕赴李先生家,并收取之前商定的保費,打了收條。李先生賠償受害人家屬近14萬元,但到保險公司索賠時,保險公司以沒有續保為由拒賠,劉某也拒不承認與李先生就續保達成過口頭協議。

分析

其實,劉某的行為代表了保險公司,既然是續保,而且內容和保費達成一致,表明保險公司對保險標的無異議,在合同訂立上接受了李先生的要約,后來劉某拿走 了保費就是證據。根據《保險法》和《合同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當事人對保險合同的生效可以約定附加條件,李先生的續保并未約定以付款為合同生效條件,而且 未能及時付款不是李先生的過錯。李先生的真實意思表達是使保險合同延續下去,之前已經續保了4年。所以,保險公司拒賠的理由是不成立的,李先生的續保應該 生效。續保合同應從3月23日生效。

雖然續保從法理上看是有效的,但保險公司的拒賠也提醒投保人,續保的一些證據要盡量落實到書面上,如向代理人繳保費,應當在收條上表明保費金額、續保的險種以及生效的時間和條件等。

投保人最好在原保單到期日的前幾天辦理續保,因為保險公司還將進行核保,這可能會延長續保辦理時間。投保人可以和保險公司約定續保生效日期,使保險保持連續性,以免產生不必要的保險糾紛。

3、上午買保險下午出事故 保險公司拒賠敗訴

上午購買并繳納了保險費,下午就出車禍致人傷殘,保險公司該不該賠?保險公司以合同“零時起算”拒賠,事故責任人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日前,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保險公司上訴,維持一審判決,涉案保險公司被判在強制保險范圍內賠付損失。至此,傷者如愿拿到12萬元賠償款。

2010年8月19日上午,家住安縣界牌鎮的胡某在保險公司為自己的轎車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險,并于當天9時57分繳納了保險費,保單上載明保險期間:2011年8月20日零時起至2012年8月19日24時止。

沒想到當天下午3時10分左右,胡某駕駛轎車行至安縣花荄鎮財政局十字路口左轉彎時,與從縣政府方向往遼寧大道方向行駛的花荄鎮某村村民黃某某駕駛的摩托車相撞,造成黃某某受傷及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

在此后兩年多時間里,經數次住院治療,一共花費5萬余元醫療等費用的黃某某經司法鑒定,傷殘程度為八級,需再行右側全髖關節置換術一次,后續治療費為4萬元。2011年9月30日,安縣交警大隊作出事故認定:黃某某與胡某負事故同等責任。事故發生后,胡某與保險公司聯系理賠,但對方告知:保險要到8月20日零時才能生效,事故發生時,距保險生效還有近9小時,不在理賠范圍。

保險公司拒賠,黃某某的賠償也落實不了。黃某某以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把胡某及保險公司訴至安縣法院,索賠23萬余元。

事故車輛是否在保險期內成焦點

安縣法院開庭審理時,第一被告胡某和第二被告保險公司展開了爭辯。

胡某說,投保人自交納保費,出保單起,就應該被認為與保險公司達成了契約,合同關系就已經成立。他購買保險的目的,就是讓自己的車輛及時處于保險狀態,在投保過程中,保險公司并沒明確告知保險零時才能生效,更沒特別提示,甚至條款也沒出現在保險公司的免責條款中,在保單上所提示的日期字樣也比較小,幾乎難以辨別,因此這個所謂的“約定保期”不能產生約束力。

保險公司認為,保單上已明確標出保險生效的日期,事故并未發生在保險期間內,胡某放任車輛處于脫保狀態,其自身應該承擔一定的責任。至于胡某提出的告知投保人相應的保險生效時期,并非保險公司的法定義務。胡某買保險時,就應該知道保險公司的相關規定和條款,保單提示字樣不能成為免責的理由。

確認并打印保單合同就生效

一審法院認為,胡某在保險公司購買、繳納了保險費,保險公司確認并打印了保單,此時保險合同已經成立并生效,保險公司將生效時間推后的條款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排除了投保人在交費到生效起時間內可能獲得利益,從而加重了投保人的責任,且沒有提交證據證

明盡到了合理的提醒義務,保險公司單方擬定的格式條款所規定的保險起始時間,不是投保人胡某的真實意思,應屬無效,被保險人的保險權利應從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義務后及時享有。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不在保險期內,不予賠償的理由不足,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的實際損失。

法院經查,原告黃某某的實際損失共計230228.62元。在拒絕法院調解后,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12萬元,超出交強險限額部分110228.62元,由被告胡某承擔50%的賠償責任。

駁回上訴 維持原判

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向綿陽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案件爭議焦點是保單應何時生效。根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加強機動車交強險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要求,“各公司可在交強險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適當方式,以維護被保險人利益:一是在保單中?特別約定?欄中,就保險期間作特別說明,寫明或加蓋?即時生效?等字樣,使保單自出單時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統能夠支持打印體覆蓋印刷體的,出單時在保單中打印?保險期間自×年×月×日× 時……?覆蓋?保險期間自×年×月×日零時起……?字樣,明確寫明保險期間起止的具體時點”之要求,保險公司應當就保險期間作出特別說明,向投保人明示保險期間可選擇“即時生效”,但在胡某的保單上并無該選項,導致胡某在已脫保的情況下無法選擇“即時生效”以維護自身利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三十九條“采用格式條款訂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之規定,因保險公司未盡到必要的告知義務,其與胡某關于保險期限的約定無效,被保險人的保險權利應從被保險人交付保險費義務后即時享有。保險公司辯稱事故不在保險期內,不予賠償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

據此,經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4、未定期維護保養車輛 發生自燃保險公司賠多少

一輛雪鐵龍塞納轎車在小區停放期間發生自燃將鄰近的福特福克斯轎車引燃,保險公司向福克斯車主華某賠付后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物業公司、雪鐵龍車所有人趙某和實際使用人汪某賠償損失。一審法院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起訴后,保險公司上訴。

記者昨天獲悉,市一中院認為車輛所有人趙某未定期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對車輛自燃負有一定過錯,改判趙某賠償保險公司經濟損失1萬元。

【保險理賠案例】2012年3月,停放在西城某小區內的雪鐵龍塞納轎車(車內無人)起火,將附近的福特福克斯轎車(車內無人)引燃。

事故發生后,福特福克斯轎車車主華某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經保險公司勘驗、定損,保險公司按照雙方之間的保險合同約定,推定車輛全損,并向華某支付保險金96384元。隨后,保險公司訴至法院,依據保險人代位求償權請求法院判令雪鐵龍塞納車主趙某、該車實際使用人汪某向保險公司支付車輛賠償款 96384元。請求法院判令物業公司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趙某認為,自燃是意外事件,他本人并無過錯,不應承擔責任;同時他指出,車輛是在借給汪某使用時發生自燃的,與他無關。汪某表示,自燃并非交通事故,火災事故發生時他不在車內,與火災的形成不存在因果關系;火災事故的發生應當由物業公司、雪鐵龍車輛的生產廠家、雪鐵龍車主和福克斯轎車車主承擔責任。

一審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火災事故的發生顯然為意外事件,保險公司在案件審理過程中沒有舉證證明趙某與汪某存在侵權行為,因此保險公司向二人主張權利缺乏事實依據。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一審宣判后,保險公司不服提出上訴。終審判決

市一中院審理后認為,趙某作為車輛所有人具有對車輛定期維護保養的義務,使自己的車輛處于一個良好的運行狀態。本案火災原因經消防部門認定為“不排除車輛電氣線路、油路故障引發火災的因素”,本案發生火災的事故原因不排除車輛本身存在的問題。

在趙某未提供其所有的車輛已經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的證據情況下,法院認為不能排除趙某對其車輛自燃從而導致他人車輛損毀的后果存在一定的過錯,并據此酌情判定趙某賠償保險公司1萬元經濟損失。

對于汪某,法院認為,其作為車輛借用人,不具有對車輛進行維護保養的義務,汪某不承擔責任。而物業公司在火災事故發生過程中參與了火災的撲救與報警,盡到了應盡的注意義務。

5、因車禍命喪異國 屬于意外傷害保險公司應當賠

在勞務公司的安排下,李某與同鄉前往安哥拉打“洋工”賺“外快”,沒想到卻因車禍命喪異國。出國前勞務公司投保了意外傷害險,李某妻子據此向保險公司索賠,卻因李某的證駕不符被拒。日前,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保險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保險公司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00000元、遺體遣返及處置費20000元。

【保險案例】2012年10月,李某及同鄉共9人在勞務公司的安排下,一同前往安哥拉務工。出國前,勞務公司為他們投保了出境人員意外傷害險,保險責任為意外身故殘疾180萬元(9人),遺體遣返及處置18萬元(9人),并特別約定:僅承擔被保險人在境外發生的意外傷害賠償責任。

2013年5月,李某在安哥拉駕駛貨車運貨時,發生交通事故,致大腦嚴重挫傷,經搶救無效于三日后死亡。事故發生時,李某持有中國有權部門簽發的 c1e駕駛證。李某的遺體在當地火化后,骨灰由他人帶回國內。因保險理賠,李某的妻子趙某將保險公司告上法庭,要求給付意外身故保險金200000元、遺體遣返及處置費20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保險法和本案的保險合同中均未對意外傷害的含義進行解釋。根據通常理解,意外傷害是指遭受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體受到傷害的客觀事件。本案中李某因交通事故致大腦嚴重挫傷死亡,符合上述條件。被告保險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李某系其他原因死亡,故應屬于保險事故。

保險法第四十五條是關于被保險人行為不當的免責條款,其規定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其余的條款中均無免除保險人賠償責任的規定,而本案中“證駕不符的情形”不屬免責范疇。據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決。

案例分析篇二

10.非全日制用工 案例:

老王多年前下崗失業,為了養活一家人,不得不四處找工作。但由于年齡較大,又沒有一技之長,老王一直找不到合適的工作。不久前,街道辦事處給老王介紹了一個工作,到一家公司做保潔。看到工資待遇都不錯,老王就開始上班了。公司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告訴老王,你做的保潔工是非全日制的臨時工,每天工作八小時,主要工作是保持工作環境整潔及主管安排的其他工作,不上保險,工資按月發放;你在公司應當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服從主管人員的指揮,好好地完成工作。同時,該人力資源部要求老王簽訂了一份勞務合同,并向老王解釋說,非全日制用工人員與公司是勞務關系,所以簽勞務合同。

老王剛上班不久,卻發生了意外。一天,老王在擦樓梯時,一不小心踩空,從樓梯上摔了下來,造成骨折,花去醫藥費8000多元。

傷愈后,老王回到公司上班,卻被告知他與公司的勞務關系已經解除了,老王很納悶,決定找到人力資源部的負責人理論。但人力資源部負責人對老王說,你可是非全日制用工,與公司是勞務關系,你沒給公司做好工作,我們還沒找你呢,你還來找我們要說法。

老王非常氣憤,卻感到公司說得似乎也很有道理,畢竟合同白紙黑字都寫好的,只好忍氣吞聲、自認倒霉。

請對老王與該公司建立的“非全日制臨時工”的關系做分析。分析:

(1)非全日制用工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

在用工形式上,勞動合同法確立了三種合法的用工形式,即全日制用工、非全日制用工和勞務派遣用工。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八條的規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非全日制用工是一種靈活的用工形式,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工作時間不同。

標準的全日制用工實行每天工作不超過八小時,每周不超過四十小時的標準工時的工時制度。非全日制用工的工作時間一般為每天四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二十四小時。非全日制用工在二十四小時的總的工作時間內,具體工作安排由用人單位自主決定,可以每天工作八小時,每周工作三天,也可以每天工作四小時,每周工作六天,還可以是其他的工作方式,體現了其靈活就業的特點。第二,非全日制用工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全日制用工,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而非全日制用工依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不以書面形式訂立勞動合同,職工的勞動權利以及用人單位對職工的要求,可以口頭約定。第三,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關系可以隨時終止且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終止或解除的,除一些特別情況外,用人單位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而非全日制用工則沒有明確的規定。第四,非全日制用工一般只繳納工傷保險。

按目前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單位必須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用。但是,作為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必須為其繳納工傷保險,除工傷保險外的社會保險費,用人單位則不是必須為勞動者繳納的。第五,非全日制用工以小時計酬,結算支付周期最長不超過十五日。

按照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全日制用工應當按月以貨幣形式定時向勞動者支付工資。非全日制用工,用人單位也必須以貨幣形式向勞動者定時支付工資,但是,支付工資的周期比全日制用工短即每半月至少支付一次。

從非全日制用工的定義和其與全日制用工的區別來看,老王是全日制用工。該用人單位的行為是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惡意規避法定義務的違法行為。

(2)非全日制用工是勞動關系而不是勞務關系

從法律關系的角度看,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的根本區別在于勞動過程的控制。勞務關系是民事法律關系,主體雙方具有平等性,“勞動者”(自然人)一方在人身上和組織上是獨立的,與“用人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過程的控制即不受“用人單位”的管理。“勞動者”有人身自由和意思自由,主體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依據合同約定履行,勞動者支出勞動的過程和形式不受用人單位的控制,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民法調整。勞動關系的勞動過程是由用人單位的控制來實現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受到用人單位的管理即勞動者應當在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和主管人員的指揮下提供勞動。對于勞動者違紀行為,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規定行使處罰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享有勞動法上的權利,并履行相應的義務。

從上述分析可以看出,老王遵守公司的規章制度,根據用人單位主管人員的安排從事具體的工作,其勞動過程完全是在用人單位的控制中實現的,可見,老王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典型的勞動關系。用人單位要求老王簽訂勞務合同是違法行為。因此,老王與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的勞動關系,相應的老王應當享有作為勞動關系中勞動者應當享受的權利。

21.案例:

2008年4月,吳某被聘為某商場的營業員,并與該商場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吳某需先交200元風險抵押金,如果吳某違約,則200元押金不再退還,李某試用期為六個月,試用期每月工資為500元,試用期滿后每月工資800元。合同還規定,如果李某嚴重違反商場的勞動紀律或者患病住院、懷孕等,商場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請大家幫忙分析下該勞動合同存在哪些違反勞動法的地方!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除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或者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的,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約定違約金。同時,在《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中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以擔保或者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退還勞動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在案例中,用人單位要求吳某先交200元風險抵押金,如果吳某違約,押金不再退還的做法,違反了法律規定,不緊要返回勞動者本人,勞動行政部門還將對其采取處罰。按照《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本案中,該商場與吳某簽訂的勞動合同中,試用期的期限超過了法定期限,同時,試用期500元的月工資低于最低工資標準,因此實屬違法。對于勞動合同的解除,《勞動合同法》作了明確的規定,勞動者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在本案例中,“患病住院、懷孕等,商場有權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并且不需要給吳某任何經濟補償”的約定違法。因此,對于用人單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訂立的勞動合同無效。22.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后不能要求經濟補償 案例:

劉先生是某公司技術部門的一名員工,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近年來,劉先生所在的公司因市場競爭激烈逐漸陷入經營困難的狀況。為擺脫困境,公司經董事會決議,決定采取減人增效的辦法。經與企業工會協商,公司職代會通過了一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案,其中規定: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在方案公布后一周內書面同意與公司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公司在法定經濟補償金之外再給予額外獎勵金。方案公布一周后,劉先生才向公司遞交了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意見書,并要求公司按規定支付法定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獎勵金。公司表示劉先生提交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意見時超過了公司規定的期限,公司可以同意與劉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但不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和額外獎勵金,雙方于是發生爭議。請問劉先生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協商解除后,劉先生是否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額外獎勵金和經濟補償金?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那么勞動合同當事人經協商一致解除了勞動合同后是否有經濟補償金呢?這里關鍵是看是勞動者還是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并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假若由勞動者提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本案中,公司提出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設定了一周的期限和書面同意的條件,劉先生未在公司設定的期限內以書面形式表示同意,表明劉先生未能在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時達成解除合同的協議。此后,劉先生在公司設定的期限和條件之外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應是劉先生另行向公司提出協商解除合同要求。雙方盡管最后還是協商一致依法解除了勞動合同,但由于是劉先生提出協商解除要求的,根據以上規定,公司沒有支付額外獎勵金和經濟補償金的法定義務,因此劉先生要求公司支付額外獎勵金和經濟補償金均無法律依據。22.協議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責任 案例:

林先生在a私營公司已經六年多了,月工資為1500元。因為公司改變了經營范圍,有幾個崗位均不適合林先生工作,林先生在公司沒有具體事情干,就打雜,哪里需要人手就去幫忙。公司出錢對林先生進行業務培訓,可是林先生仍然不能適應工作的需要。趙經理找到林先生談心。公司認真協商之后,要求與林先生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林先生認為公司的提議有道理,故而同意與公司協議解除勞動合同。趙經理認為林先生是個好人,對公司有過貢獻,覺得解除合同后有些過意不去,決定給林先生2000元作為慰問金,林先生表示感謝公司的厚愛,非常滿意地離開了公司。后來,林先生聽朋友說根據國家的有關規定,可以得到公司補助三個月的工資4500元,林先生就去找趙經理協商不成,便一紙訴狀將公司告上了勞動仲裁委員會。林先生的申請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呢? 分析: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時,用人單位需要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林先生在該公司工作六年多了,用人單位并不能以慰問金簡單了事,而應當按照法律規定,至少給予林先生相當于6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案例分析篇三

1、佩斯畫廊:波普藝術展。奈良美智、劉建華、張洹、張曉剛。

打造中國畫家。謙恭有禮、充滿專業的服務。

2、姚之隊的成長與成功:章明基,姚之隊負責人,我國第一位體育經紀人。

①定位準確:籃球運動員+商業明星。②原則處事:拍廣告不能影響姚明在火箭隊的比賽;廣告品牌與姚明形象適合;商品本身需健康。③專業市場顧問:600份問卷,5個城市調查報告、市場分析。④整體包裝,放眼未來:制定市場營銷策略;公共關系對策;媒體曝光計劃。⑤堅持團隊合作,規避利益沖突。

3、模特教父---李小白:新絲路掌門,時尚機構董事長。

①以人為本的經營理念:模特公司的產品,管理產品是人,服務的客戶是人;系統科學的模特公司管理制度,出臺人事、財務、行政、服務等十幾項管理流程和細則。

②“模特”定義產品理念:新的傳媒載體;幫助企業傳播產品、理念和行業要求;傳播中國文化、民族歷代服飾。③專業化---職業化:經紀人與模特是契約關系;合同的重要性。④突破原有瓶頸:如模特身高要求下降。⑤炸開花式的全球比賽。⑥培養新秀,積累后備人才(兒童模特)。⑦業務范圍廣:職業模特獎勵、時裝表演制作、大型演藝活動制作、商業攝影棚、舞臺燈光音響工程、媒體策劃、市場推廣。

4、女子十二樂坊與王曉京(流行音樂代表人物):

①變革:演奏方式變革(表演形式,西方和聲,配器);曲目不同;注重舞美和視覺效果;與傳統民樂相比加入了西洋樂器。②海外市場:日本(中國古朝服飾、黑長發、節奏抒情與激情結合,曲目加入宮崎駿音樂);歐美(絲綢之路、敦煌曲目,中歐風格結合);國內(王洛賓音樂為主,登上春晚舞臺)。

5、孫健君,民營影視業第一人:孫健君的公司為《云南印象》打造國際市場。“五子”構建派格太合有限公司。

樣子(奉行海外拿來主義);料子(即素材,大量國際國內娛樂、紀錄片素材);點子;鏡子(評估收視率);路子(海外經驗與本地結合)。

6、《云南印象》:孫健君的公司為其打造國際市場!

《云南印象》是一臺將云南原創鄉土歌舞與民族舞重新整合的充滿古樸與新意的大型歌舞集錦。參與演出的演員70%來自云南各村寨的少數民族,演出服裝全部是少數民族生活著裝的原型。有“舞神”美譽的舞蹈家楊麗萍出任編導及藝術總監,并領銜主演。

①三大賣點:原生態概念打造作品差異化優勢;實驗性為產品打上時尚標簽;名人效應(楊麗萍)突破市場屏障。②成功的市場運作:內部管理科學化—演員簽約制;外部營銷專業化—國內市場(云南山林文化傳播公司)、國外(北京派格太合傳媒公司)。③品牌效應和后續產品:建立永久性演出場所;防范危機、加速裂變;印象變臉、營銷國際;品牌延伸和管理的思考。

7、程昕東:認為中國藝術走向世界的樞紐是經紀人。

①藝術經紀人幫助藝術家呈現藝術作品,并將作品所表達的真正含義準確呈現給觀眾;②藝術經紀人是中介,在市場生態鏈里起重要樞紐作用;③經紀人促進藝術品流通與交流,可增加藝術品市場價值;④藝術經紀人能促進藝術家的創作。

案例分析篇四

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分析案例

安徽王某,23歲,大學專科畢業后分配到某市一國債服務部,擔任柜臺出納兼任金庫保管員。1999年5月11月,王某偷偷從金庫中取出1997年國庫券30萬元,4個月后,王某見無人知曉,膽子開始大了起來,又取出50萬元,通過證券公司融資回購方法,拆借人民幣89.91萬元,用來炒股,沒想到賠了錢。王某在無力返還單位債券的情況下,索性于1999年12月14、15日,將金庫里剩余的14.03萬元國庫券和股市上所有的73.7萬元人民幣全部取出后潛逃,用化名在該市一處民房租住隱匿。至此,王某共貪污1997年國庫券94.03萬元,折合人民幣118.51萬元。案發后,當地人民檢查院立案偵查,王某迫于各種壓力,于2000年1月8日投案自首,檢查院依法提起公訴。

根據上述案例回答下列問題:

(1)上述案例中犯罪嫌疑人王某年輕,有學歷,在比較重要崗位工作,但膽大妄為,從學校剛剛走上工作崗位就犯罪。這說明什么?

(2)結合上述案例簡述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意義?

(3)簡述會計職業道德教育的層次及具體內容?

參考答案:

(1)這說明該會計人員在學校缺乏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沒有絲毫會計職業道德觀念和法制觀念,內心深處沒有構筑道德的防線,或者說道德防線十分脆弱,不堪一擊。從會計職業道德規范的角度分析,該會計人員違背了“愛崗敬業”、“誠實守信”、“廉潔自律”等會計職業道德規范。此外,此案也說明了建立單位內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2)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有利于提高會計職業道德水平;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有利于培養會計人員會計職業道德情感;會計職業道德教育有利于樹立會計職業道德信念。

(3)層次:一是對潛在會計人員的會計職業道德教育;二是對從事會計職業的人員進行崗前會計職業道德教育;三是對會計人員的繼續教育。

主要內容:職業道德觀念教育;職業道德規范教育;職業道德警示教育。

案例分析篇五

一、a家具生產企業木加工車間內有油漆木制件的砂、拋、磨加工等工序,車間內有有機溶劑和廢棄的油漆桶等。車間的除塵凈化系統采用反吹布袋除塵器。因新增

了設備并擴大了生產規模,致使車間內粉塵濃度超標。為了治理車間內粉塵污染,將布袋除塵器由原有的4套增加到8套,車間內木粉塵濃度經處理后小于10mg/m3。

2008年7月5日9時20分,除塵凈化系統3號除塵器內發生燃爆著火,并瞬間引起4號除塵器內燃爆著火,造成燃爆點周邊20m范圍內部分廠房和設施損壞。由

于燃爆區域內當時無人,未造成人員傷亡。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14分,每小題2分,1~3題為單選題,4~7 題為多選題):

1.該企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木粉塵屬于()。

a.無機性粉塵

b.有機性粉塵

c.混合性粉塵

d.二次揚塵

e.次生粉塵

2.該企業木加工車間除塵凈化系統采用的除塵凈化方法是()。

a.濕式除塵法

b.靜電除塵法

c.吸附凈化除塵法

d.袋式過濾除塵法

e.旋風除塵法

3.根據《火災分類》(gb4968—1985),按物質的燃燒特性劃分,此次事故屬于()。

a.a類火災 b.b類火災

c.c類火災

d.d類火災

e.e類火災

4.為預防此類事故再次發生,該企業可采取的安全技術措施有()。

a.布袋除塵系統采用防靜電過濾材料

b.除塵倉間采用隔爆設計

c.定期開展防火防爆演練

d.執行明火作業審批制度

e.增加除塵器布袋清灰頻次

5.根據《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l--2002),下列關于該企業除塵凈化系統設計和安裝要求的說法中,正確的包括()。

a.輸送含塵氣體的管道必須水平設置

b.設置水平管道時,可不設清掃孔

c.輸送含塵氣體的管道應與地面成適度夾角

d.在有爆炸性粉塵及有毒有害氣體的除塵凈化系統中,應設置檢測裝置

e.為便于測試,設計中應在除塵凈化系統的適當位置設測試孔

6.根據《生產過程危險和有害因素分類與代碼》(gb/t13861--1992),該企業存在的物理性危險和有害因素包括()。

a.木粉塵

b.油漆木制件砂、拋、磨過程中的噪聲

c.作業環境不良

d.高溫物質

e.使用的有機溶劑和廢棄油漆桶內的油漆等揮發的有機氣體

7.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可能包括()。

a.除塵器內粉塵濃度達到爆炸極限

c.除塵管道內含塵氣體流速過大

e.除塵器內含塵氣體濕度太大

b.車間氣溫太高

d.含塵氣體中混有金屬顆粒

二、2008年6月6日,b煉油廠油罐區的2號汽油罐發生火災爆炸事故,造成1人死亡、3人輕傷,直接經濟損失420萬元。該油罐為拱頂罐,容量200m3。油罐進

油管從罐頂接入罐內,但未伸到罐底。罐內原有液位計,因失靈已拆除。

2008年5月20日,油罐完成了清罐檢修。6月6日8時,開始給油罐輸油,汽油從罐頂輸油時進油管內流速為2.3--2.5m/s,導致汽油在罐內發生了劇烈噴濺,隨即

著火爆炸。爆炸把整個罐頂拋離油罐。現場人員滅火時發現泡沫發生器不出泡沫,匆忙中用水槍滅火,導致火勢擴大。消防隊到達后,用泡沫撲滅了火災。

事故發生后,在事故調查分析時發現,泡沫滅火系統正常,泡沫發生器不出泡沫的原因是現場人員操作不當,開錯了閥門。該廠針對此次事故暴露出的問題,加強了

員工安全培訓,在現場增設了自動監控系統,完善了現場設備、設施的標志和標識,制定了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16分,每題2分,1~3題為單選題,4~8題 為多選題):

1.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該起事故屬于()。

a.一般事故

b.較大事故

c.重大事故

d.特大事故

e.特別重大事故

2.根據《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b煉油廠主要負責人在接到此次事故報告后,應在()內,將事故信息以電話快報方式上報其所在地縣級人民

政府安全生產監管部門。

a.1小時

b.2小時

c.24小時

d.7天

e.30天

3.該起火災爆炸事故的點火源是()。

a.明火

b.靜電放電

c.高溫烘烤

d.油品含有的雜質

e.接地不良的罐體

4.預防此類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安全技術措施包括()。

a.控制油品輸入流速,防止噴濺

b.保證罐體可靠接地

c.加強管理和培訓

d.重新安裝液位計

e.增加消防水池

5.油罐內發生火災時,可以選用的滅火劑包括()。

a.直流水

b.泡沫

c.開花水

d.二氧化碳

e.干粉

6.該起事故調查組的組成人員應包括()的人員。

a.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b.監察機關

c.勞動保障部門

d.新聞媒體

e.公安機關

7.上述案例中,火災爆炸事故發生后應立即采取的應急救援措施包括(a.報警

c.滅火

e.撫恤傷亡人員

b.疏散人員

d.追究事故責任

8.事故發生后,該企業支出的下列費用中,屬于安全投入的包括(a.事故善后處理費用

b.安全技術培訓費用

c.自動監控系統建設費用

d.完善現場設備、設施的標志和標識費用

e.安全生產應急救援預案編制費用

三、c市有一化工園區,其中規模最大的企業是甲石化廠。該化工園區內,與甲石化廠相鄰的有乙、丙、丁三家化工廠。針對該化工園區的火災、爆炸、中毒和環境

污染風險,該市編制了《c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在應急救援預案頒布后,該市在甲石化廠進行了事故應急救援演練。

以下是應急救援演練的相關情況。

模擬事故:甲石化廠液化石油氣球罐發生嚴重泄漏,泄漏的液化石油氣對相鄰化工廠和行人造成威脅,如發生爆炸會造成供電線路和市政供水管道損壞。

演練的參與人員:市領導,市應急辦、安監、公安、消防、環保、衛生等部門相關人員,甲石化廠有關人員,有關專家。

演練地點:甲石化廠廠區內。

演練過程:2009年7月“日13時55分,甲石化廠主要負責人接到液化石油氣罐區員工關于罐區發生嚴重泄漏的報告后,啟動了甲石化廠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同時

向市應急辦報告。市應急辦立即報告市領導,市領導指示啟動c市危險化學品重大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按照預案要求,市應急辦通知相關部門、救援隊伍、專家組立即趕

赴事故現場。市領導到達事故現場時,消防隊正在堵漏、控制泄漏物,醫務人員正在搶救受傷人員。市領導簡要聽取甲石化廠主要負責人的匯報后,指示成立現場應急救

援指揮部,并采取相應應急處置措旌。為了減小影響,沒有通知相鄰化工廠。16時30分,現場演練結束,市領導在指揮部進行了口頭總結后,宣布演練結束。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22分):

1.此次應急救援演練為哪種類型的演練?

2.說明此次應急救援演練現場應采取哪些應息措施。

3.說明此類事故的應急恢復階段應做的主要工作。

4.指出此次應急救援演練存在的主要不足之處。

四、d電廠有2臺200mw汽輪發電機組,主設備包括發電鍋爐、汽輪機和發電機,附屬子系統包括啟動鍋爐系統、燃煤卸車輸送系統、點火及助燃系統、發電機冷

卻系統等。啟動鍋爐系統有2臺額定蒸發量29t/h、工作壓力2.6mpa的啟動鍋爐。點火及助燃系統有2個單罐儲量500t的柴油儲罐,各存柴油200t。發電機冷卻系統的制氫站有5個單罐容積為20m3、最高工作壓力為1.2mpa的儲氫罐。燃煤卸車輸送系統有燃煤運輸火車、火車卸車翻車機、車皮夾固裝置、膠帶輸送機、煤斗等。用電設

備使用380v動力電源。火車車皮掛鉤、摘鉤作業,由人工操作。作業場所實行定時巡檢制度。

2008年3月1日,班長甲持工作票,辦理動火作業許可手續后,未按動火作業要求落實相關措旌,就帶領工人在柴油儲罐罐頂預留呼吸孔處開始焊接作業,焊接過程中油罐著火、爆炸,造成5人死亡。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22分):

1.根據《企業職工傷亡事故分類》(gb6441--1986),指出該廠燃煤卸車輸送系統存在的危險和有害因素及其存在的環節或場所。

2.指出上述場景中包括哪些特種設備。

3.提出上述油罐焊接作業的安全技術措施。

4.筒述防止此類火災爆炸事故發生的安全管理措施。

五、e鋼鐵公司棒材廠的加熱爐使用煤氣為燃料。2008年4月9日8時,棒材廠l號加熱爐停產檢修,更換煤氣閥組后面的補償器。11時更換完補償器后,由工長

甲負責組織引煤氣。按照引氣操作程序,先用氮氣對加熱爐進行吹掃置換,經檢測合格后才能引煤氣點火。

工長甲讓維修工乙和丙兩人去開閥組后面的截止閥,兩人合力未能打開。乙取來一個鐵制板手。11時35分,乙在松動截止閥的緊固螺栓時,扳手與螺栓撞擊產生了

火花,遇到泄漏的煤氣著火。工長甲在現場立即拿滅火器滅火,但由于火勢太大無法撲滅,現場火勢迅速蔓延并發生爆炸,乙當場死亡,丙被燒傷。甲手足無措,帶著丙

慌忙離開現場并趕赴醫院。事故后調查發現,由于閥組前球閥密封不嚴,煤氣從密封處泄漏,擴散到截止閥處。

事故造成的經濟損失包括:設備損失500萬元,處理事故和現場搶救費用30萬元,停產損失300萬元,丙住院治療費80萬元,支付乙家屬撫恤金25萬元,丙歇工工

資3萬元,事故罰款15萬元,補充新員工培訓費1萬元。

根據以上場景,回答下列問題(共26分):

1.計算此次事故的直接經濟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

2.指出甲、乙、丙3人在操作過程中和事故處置過程中的不當之處。

3.指出本案中e鋼鐵公司棒材廠在安全生產方面存在的不足。

4.為防止此類事故再次發生,e鋼鐵公司棒材廠應采取哪些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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